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2024-10-12

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共9篇)

1.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一

强化我国政府预算的法治化建设

1.预算资金范围应重新界定,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法》界定的预算是不完整的,预算外资金未纳入严格的财政预算管理之内,这不仅造成财政资金分散,而且有不少地方在财政预算内保工资都相当困难的情况下,预算外资金开支浪费。因此,要通过立法,确立财政综合预算的法律地位,将预算内外两块资金有机结合起来,编制统一全面的财政综合预算,逐步建立新型的公共财政框架。

2.合理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顺税收征管体制。《预算法》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管理职权,但对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划分不够具体、明确。在实际工作中,财政与税务、政府和人大四方面的关系没有理顺。上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对预算的干预很大。因此,在《预算法》中应补充和完善有关明确、具体划分上下级政府和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条款。上级政府的财政、税务部门不宜对下级政府下达指令性的财政税收任务指标,应让各级预算根据本地当年的实际情况自主安排本级范围内的财政收支,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安排;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各收各的税,各理各的财,各管各的事,真正实现地方政府在责、权、利上的统一,发挥地方政府在组织财政收入中的主导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3.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进行规范,增强预算法的权威性。《预算法》中对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三个方面规定过于笼统,与当前改革形势存在相当差距。发达国家的预算一经国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条件执行,而且还要把它公布于众,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因此,预算是具有公开性及透明性的。这就要求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对其每个方面都要有相对具体和规范的措施。比如,《预算法》中应将预算编制的时间,提前并延长预算编制的期限,预算草案要按部门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支出安排的顺序及原则;充实审查监督条款,推进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和决算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

二、逐步建立公平、透明、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运作机制,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是体现预算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

(一)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的重点应及早确定和下达

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一般都是在每年三月份全国人大会议上才能确定,这就给编制预算带来了困难。因为只有较准确地确定了下年度的国内生产总值及各产业的增加值的发展情况,才能据此确定下年的财政收入;只有确定了财政收入,才能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也就是说,只有确定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才能较准确地编制财政预算。另外,财政是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的,政府的工作重点都需要在预算中加以体现。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工作重点都是在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人大会议以后,才陆续形成,这同样给编制预算带来困难。所以,早编、细化预算必须要有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配合,政府应该尽早地公布下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尽早地确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政方针。

预算编制的指导方针,是在宏观经济预测和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澳大利亚内阁有“联合经济预测小组”以及“收入和支出分析小组”,他们是由专家和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负责宏观预测和政策方针的制定工作。我国也应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这个组织由专家、技术官员和政治家组成,在吸收社会各界人士观点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计划及政府的工作重点为指导,形成一份年度的政治经济形势判断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财政部门提出的指导所有政府部门编制预算请求的纲要。其应该在各级预算编制之前,及早下达。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中,中央下达的当年预算收支指标比如转移支付、补助收入等指标较晚,地方要等这些指标下达后,再编制这部分配套的预算,虽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可以留有余地,但这种人为地造成预算的空缺,直接影响了预算严肃性和法治性。

(二)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分类制定定额,真正地实施好定员定额管理

实行经费“定员定额”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在编制预算时按照单位的定编数和人均经费标准核定预算,要求财政部门准确地掌握各单位的定员编制和制定合理的定额标准。但财政部门虽掌握人员编制数,也有支出标准,却不尽科学合理。其主要问题是:人员管理粗放,不能及时掌握各单位人员变化情况,人员和经费不能实行动态管理,因而制定出的定额标准与单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定额标准缺乏科学合理性,定额标准的高低不是按照单位的职能进行确定,造成部门之间苦乐不均,相互攀比,形成管理上的被动。目前,我国制定定员定额标准程序和方法是:定额标准是根据财力可能,结合部门的`工作量、占有资源、实际支出状况及部门分类,以人或实物为测算对象制定的。首先测算出各类部门的单项基准支出,在单项基准支出的基础上,确定同类部门的分档定额标准,然后确定各部门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既要依据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目前各部门普遍的支出水平。人员经费的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其他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核定,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一般以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文件规定开支标准的,要适当考虑实际情况和实际支出水平定。

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以后,要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完善。因为定额的制定来自于客观现实,对通过实际执行反映不尽合理的定额标准要进行修订。另外,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国家政策的调整,定额的标准也应相应进行调整,以保证定员定额的先进性和合理性。

(三)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为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供保证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提交国会审议的年度预算及相关材料,多达8000页,非常细致具体。而我国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送的预算只有几千字,各项收支一般只按“类”列出一个预算数。如,支出预算中的“工交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等,只有一个该类的预算总数,至于工交口、文体广播口中哪个单位到底是多少,预算报告中都没有体现,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判定预算安排是否合理。预算的这种粗线条和不确定性,给法定的人大审核工作、审计机关的监督工作等带来困难。

细化预算编制,就要有充足的预算编制时间。美国的管理技术水平远远超过我国,现代化程度也很高,但他们要用十八个月的时间编制预算,说明预算编制要做到科学、准确性,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没有一定的时间开展调查研究,对预算项目进行周密论证,对预算标准进行测算,预算很难科学、准确。

细化预算编制,除了前面提到的要及早下达预算编制纲要,给编制预算充足的时间外,还要细化预算的各项指标,收支指标,尤其是支出指标的编制应当细化到哪一步,还要进一步探讨的。

在预算支出编制中,主要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基本支出的编制主要是依据定员定额的方法,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由于缺乏科学可靠的标准,财政部门只能凭经验、靠感觉支出,有的甚至凭关系、做人情。这样的预算,人为因素大,既不准确又严重影响到预算的公平和透明度。一个理想的支出预算应该包括以下几部分:支出预算总表、具体支出项目明细表、支出项目审定的所依据的明细资料。只有这样,人大等机关在审核预算时,才能不仅可以审核大的支出盘子,而且可以

审核具体的支出项目以及安排的依据,从而可以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具体项目提出调整意见,以利切实履行其审核预算、监督施政的职能,推进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转变。预算资金要尽量落实到具体的单位、项目,应争取做到每个基层预算单位的每个支出项目都能在预算中所反映,每一笔支出都有根有据。提交人大审议的预算报告不能仅仅是按科目设置的收支简表,而应该在简表之外再增加详细的单位预算表,以及项目论证说明材料。

三、加强预算审批,使每年的预算草案要有充分的审核和修改时间,以保证通过的预算更具科学性和法律性

政府预算是经过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可随意改动,为了保证预算的严肃性,还应有充分的审议,讨论、修改的过程。

在国际上,各国政府向议会提交财政预算草案的时间,一般都在正式批准前的3个月到半年左右,以便议会有一个充分讨论和仔细修订的时间。如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在每年2月,将各部门审定的预算汇总成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总统审查后,将联邦政府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国会审议,并在公布于众。预算草案公布后,任何党派、团体或部门都可以就预算提出自己的意见。国会就预算问题举行听证会,总统或各部门的首领要到国会对预算作详细说明。国会各委员会根据调查、听证情况提出修改或通过预算的报告。4月1日,由预算委员会汇总成预算草案决议案,提交参、众两院讨论,并通知总统。4月-6月总统对预算决议案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告国会。7月预算决议案经国会参、众两院一致通过后,作为一项注册议案提交总统,由总统批准签字生效。在这个协调和批准的过程中,议员和党派的意愿得到了表述,预算也更能反映社会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专家、技术官员、政治家以及社会舆论参与的程度越高,预算中反映出来的社会意愿的准确程度越高,预算在议会内讨论和辩论的越充分、透彻,预算的安排就越合理。

因此,在从预算提出到批准一系列活动中,各部门提出请求需要时间,财政部门进行协调需要时间,人大委员们讨论辩论也需要时间。可以说,时间是广泛的参与者和制订出合乎公共最大利益预算的必要条件。我国的预算草案是由财政部门先提交“人大常委会”,然后由“人大”内部的各专业委员会、包括财经委员会对该草案进行事先的审议和修改。在此修改的基础上,再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订和通过。在这期间应有3个月的时间较为合适。

2.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二

关键词: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执行,考核

近年来, 我国许多企业开始重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旨在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然而, 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与实际操作经验, 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进中存在一些误区和盲区, 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效果不大理想。

一、全面预算管理概述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全面预算管理起源于20世纪初泰勒 (F.W.Taylor) 创建的“科学管理”学说。随后, 美国推出《预算与会计法案》, 麦西金出版了《预算控制》, 标志着企业预算管理理论的形成。上世纪80年代起, 出现了作业预算、卡普兰预算、超越预算等概念, 预算管理理论逐渐成熟和定性, 成为西方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方法。全面预算管理大致经历了成本预算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和以战略为导向的全面预算管理阶段。

我国企业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重视预算管理。2003年清华大学对EMBA班学员的问卷调查也显示, 我国已有95.8%的企事业单位已实现预算管理。学者们的研究, 如苏寿堂 (2001) 分析了预算管理的职能、苗振亚 (2001) 、潘爱香 (2001) 、高晨 (2004年) 、于增彪 (2004) 等对全面预算管理的内容与目标及作用进行了探讨, 王亚兰等 (2004) 提出平衡计分卡导向下的战略性预算管理模式, 张瑞君等 (2006) 分析了预算管理与价值链的关系。这说明, 预算管理的理论研究远远跟不上实践需要。

(二) 全面预算管理的内涵

全面预算管理主要包括现金预算、损益预算和权益预算, 涉及财务与非财务、货币与非货币的各个方面。它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 以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涉及企业全过程, 需全方位及全员参与。

二、我国企业预算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企业预算管理大致可以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考评与激励等方面来进行考察。

(一) 我国企业预算编制的现状与问题

企业预算编制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 预算编制机构。据调查显示, 我国尚有相当大一部分企业未设置专门的预算管理机构, 这导致很多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利不分, 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专门预算的合理制定与有效执行也得不到相应的重视, 一部分企业在预算编制过程人员安排不合理, 有的企业预算编制并不是全员参与, 使得很多实际执行者并未能参与其中, 如有些生产或者销售人员不参与预算编制过程, 这就降低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同时增加了预算实施的阻力, 导致预算编制无法执行。第二, 预算方法使用。全面预算的编制方法包括固定预算和弹性预算、增量预算与零基预算、定期预算与滚动预算等多种, 但当前企业没有根据自身特点与预算内容, 选择合适的方法, 使得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 难以控制经营活动。第三, 预算编制内容。有些企业预算指标编制不科学, 预算不能适应业务量而变化, 可能导致管理者创新精神和积极性受挫, 甚至使某些损失、浪费合理化;还有一些企业预算编制的内容未抓住重点, 忽略了非常重要的资本支出预算和财务预算中的投资活动预算、现金流量预算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编制、资本支出预算、投资收益预算等内容等, 大量企业失败的根源在于不审慎的投资, 也就是缺乏全面的投资预算。

(二) 我国企业预算执行与调控现状与问题

预算执行与调控可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第一, 预算执行跟踪调查机构。我国当前主要由财务部门对预算情况进行调查, 难以发现预算存在的问题, 并且预算要发挥真正作用, 还离不开计划部门、预算编制机构和董事会的协调配合。第二, 预算执行情况的差异分析。只有对预算执行差异进行原因分析, 并根据重要性程度进行分别处理, 才能保证预算执行质量和预算控制结果。我国当前有大部分企业预算编制单位执行了此程序。第三, 预算调整情况。对预算执行的偏差一般包括调整预算或采取纠偏措施。预算调整一般集中于企业内部高层管理部门, 从上到下依次为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计划部门、专门的预算机构。当预算在执行中出现偏差时, 仍有部分企业未及时分析原因, 而且也只有少部分企业由专门预算机构进行调整, 这就有可能使企业无法及时改正预算存在的问题, 不利于企业顺利进行预算执行和调控。

(三) 我国企业预算考评与激励的现状与问题

据了解, 发现我国不同企业预算考评指标各有侧重, 但其指标的设计仍不尽完美:主要考虑财务指标, 较少考虑产品质量、新产品的研发、设备利用率、市场份额、客户服务等非财务指标。已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激励额重要性, 但奖惩制度的公平度和透明度对预算的作用起到关键的作用。有一部分企业并未构建科学、完善的预算考评指标体系, 忽视了那些可能成为绩效评价决定性因素的非财务指标, 因而只能对企业过去的绩效进行评价, 而不能对企业的未来发展能力等长期表现进行分析和评价, 无法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的需要。还有部分企业奖惩制度安排不合理, 这就可能降低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也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 从而使公司蒙受各种损失。

三、全面预算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对策建议

(一) 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失效的原因

由上可知, 我国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失效主要原因有:第一,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尚未建立起真正的预算管理机构, 缺乏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体系保障;第二, 全面预算目的认识不清, 虚设预算制度, 并未有效实施和落实;第三, 预算制定缺乏战略导向, 预算目标短期化, 长短期目标之间衔接性差, 预算管理本末倒置, 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第四, 全面预算松弛, 预算指标有效性差, 具体表现为蓄意夸大业务活动预计耗用资源及作业难度或蓄意压低业务活动预计产出水平, 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第五, 全面预算控制和考评机制不健全, 使得预算失去其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严重影响了预算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 建立战略导向的全面预算管理的途径

基于传统的预算忽视了战略存在的现实, 现在需引入战略导向的全面预算, 使预算从管理控制系统过渡成为一个战略实施系统, 本质是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而配置企业资源的一种管理活动, 内容扩充至财务、市场、内部运营和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 预算编制程序以战略预算为起点, 同时考虑运营预算, 保证战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得以优先考虑。具体如下。

1. 全面预算编制改进策略

首先, 必须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鼓动企业内部全员参与预算编制, 减少信息不对称风险, 以保障预算执行效果。其次, 预算目标和企业目标的互融。加强资本支出预算和内含经营活动预算、投资活动预算、筹资活动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财务状况预算、经营成果预算六个模块的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再次, 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预算方法, 如固定预算用于非营利组织和业务水平比较稳定的企业的固定费用或者数额比较稳定的预算项目。弹性预算用于与预算执行单位业务量有关的成本 (费用) 、利润等预算项目, 等等。

2. 全面预算执行与调控的改进

首先, 设立独立的跟踪调查机构, 以便及时发现预算中不合理的地方;其次, 切实做好预算差异分析, 通过比较实际数据与前期数据或者实际数据与标准数据的差异, 发现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以及影响程度的大小, 并区分哪些因素是可控的, 哪些是不可控的进而采取措施调整预算或纠正偏差, 保证企业未来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再次, 建立资金统一结算制度, 通过结算中心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和支取现金利用现金预算, 以加强企业财务控制。

3. 全面预算考评与激励机制的改进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预算考评指标体系, 在指标选择时, 应注重财务业绩指标与非财务业绩指标的融合, 满足多样性的原则。其次, 改进奖惩制度。设计公平公开透明的预算激励约束奖惩机制, 充分激发各级责任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并强化其责任意识, 促其主动完成预算任务, 实现企业经营目标, 避免经营者产生对企业不利的行为以及高层管理人员铤而走险的行为。在建立激励机制时, 必须要把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使采取的各项激励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其中物质奖励是最基础的, 只有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以后, 其他的各种奖励方式才能起到激励的作用。

总之, 企业需要从理念、机制、制度、人员上重视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使战略预算管理在企业内部有效运行, 不仅依靠技术上、方法上、理论上的指导, 还需要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配合, 以及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激励体系, 内涵预算编制、预算监控和反馈的专门的战略预算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在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战略预算管理, 提高企业整体竞争优势, 实现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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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乡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思考 篇三

摘要: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状况备受社会关注。乡镇财政的运行状况对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例举了当前乡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所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乡镇财政管理问题的成因,提出了加强乡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乡镇财政预算执行管理 问题 对策

农村税费改革后,政府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乡镇财政职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征管型”向“服务型”转变,打破了原有乡镇财政收支的管理格局,乡镇财政收支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乡镇财政管理的内容也力求科学化、精细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潜伏于乡镇财政中的矛盾和问题也暴露无疑。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乡镇财政收不抵支,负债运行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是每一个财政工作者必须思考和解答的课题,我作为一名最基层的财政工作人员对此展开探讨。

一、当前乡镇财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预算控制不到位,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预算法》规定,“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律程序不得改变”。有些政府收支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仅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而不少政府非税收入长期游离于预算编制之外。有些乡镇追加预算也没通过法律程序,未报请同级人大机关审批,人大失去监督的职能。乡镇负责人“以权代法”,随意更改、调整预算。预算执行不够严肃。预算编制细化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不同科目的资金调剂变动数额较大。

2、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部分乡镇财政所没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的虽然有财经规章制度,但也并未得到有效执行。政府机关财务管理模式五花八门,有的是财政所做账,有的是农经站做账,有的整个乡镇政府机关一套账,有的却多达几套账。有的乡镇领导仅仅把财政

所当成乡镇单位收支的“钱匣子”,有的财政所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的记账与出纳员由同一个人担任,不能起到内部牵制作用。预算外资金得不到有效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和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不按法规办事,不按制度核算和记账,甚至记错账,做假账。尤其是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随意性大,管理混乱。

3、财政收支矛盾突出,政府负债超负荷

税费改革后,由于财力减少,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投入力度加大,个别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靠借款来维持日常的费用开支等,导致乡镇财政入不敷出。大部分的乡镇在农村基金会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农村信用社贷款等方面普遍存在数额大、沉积多、偿还难的沉重的债务负担。沉重的债务,已使得乡镇财政举步维艰。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部分乡镇领导为了任期内的政绩,背离了“量入为出”的原则,超能力负债搞建设简直是雪上加霜。

4、固定资产账目不规范、管理不严格

部分乡镇政府未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有的乡镇只有总账而无明细账;有的乡镇根本无固定资产账;有的乡镇在购置固定资产后不及时登记入账,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及时报批销账。固定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资产。由于存在“重钱轻物”的认识,放松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部分资产不清、家底不明、存在大量账外资产。固定资产账实严重不符,会计账目不能及时反映资产的增减变化,大量账外固定资产的存在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专项资金管理不到位

由于政府部门在支农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导致乡镇专项资金管理分散,情况不明。尤其是对项目多、资金量大的乡镇,未按规定对资金实行专项核算。财政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监督只做突击性检查,但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具体的处罚和整改措施,这样的监督只流于形式。所以乡镇普遍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代管资金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6、基层财政所人员配备不合理、待遇低

乡镇财会人员少,有的乡镇财政所只有二至三名工作人员,人少事多,普通干部待遇与上级部门尤其与税务部门差距太大,人员配备有待合理,福利待遇亟待提高。

7、领导管理思想观念落后

乡镇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不够,工作缺乏创新意识。一些乡镇领导认为财政工作人员,只是充当付款人的角色,忽视财务管理工作应有的辅助决策和监督控制功能,甚至会把个人的主观意识强加到财务管理人员的头上。

二、乡镇财政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1、管理体制本身的问题

许多乡镇没有制定规范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没有实现制度化、程序化,内控制度也漏洞百出,监督机制有待完善。尤其是缺乏预算管理意识,预算编制程序不规范,支出预算编制粗糙。另外,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管理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财务收支活动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未能继续对乡财信息化建设给予人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后续管理力度不够。

2、人员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乡镇财政人员理论基础薄弱,难以胜任当前不断变化的财政经济新形势。从管理方式上看,目前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权主要在上级财政部门,对于边远贫困乡财政干部,应多给予关怀和照顾,不能长期或一辈子在同一地方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交流使用。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培训也跟不上步伐,甚至对财政人员的业务技能培养和使用也不重视,直接影响到乡镇财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法》

预算要尽可能细化,要继续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工作。按事权与财权统一原则,科学制订支出标准,准确测算所需资金量,尽可能地将每一项支出具体到单位和项目,杜绝由于预算过粗造成预算无法完成和扩大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另外预算执行要有刚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必须全面执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预算调整事项

不得执行,对合理的调整事项也要严格程序,禁止通过科目调剂等手段变相调整预算。

2、推行“乡财县管”模式

先将乡镇财政纳入县级管理的轨道上来,再逐步将乡镇所属部门的财务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范畴。实行“乡财县管”,上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和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缓解乡镇财政困难,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3、改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政管理机制

制度建设是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要制定和逐渐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内容力求科学化、精细化:

第一,健全乡镇预算管理,完善综合预算,统筹乡镇预算内外财力,管好用活“第二财源”,从源头上实行财政监管。

第二,要强化预算管理,加强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的管理。

第三,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支出效益评价、考核监督、跟踪问效、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专项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明确所长、会计、出纳的岗位职责,建立内部牵制机制。

第五,利用计算机加强信息技术管理,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分工明确,防止越权操作。第六,进一步加强审单、记账、报账,实行所长复核、会计记账、出纳管钱的三岗牵制制度,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模式。

4、多管齐下遏制虚增收支的“空转”行为

空转行为必须标本兼治,坚决遏制。在下达收入任务时,改变“基数比例增长法”,要结合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源调查情况来确定收入任务,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要以乡镇可支配财力作为考核指标。

5、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做好干部任前审计,严把选用关;做好干部任中(届中)审计,严把监督关;做好干部离任审计,严把评价关。坚持对领导干部进行全过程审计,给干部一个真实、准确的评价。

6、稳定财政队伍,提高人员素质

乡镇财政人员配备上,要选择品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人员上岗。要提高从业人员的门槛,没有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进入财政所工作。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人事管理,对人员变动必须严格考核备案,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实行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财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业务素质。

7、借财政改革之机,创新理财机制

借财政改革之机,创新理财机制。实行“一个漏斗向下”制度,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合理界定乡镇财权事权,规范乡镇收支行为,同时加快落实消赤减债措施,严格控制乡镇“举债”口子,杜绝超前消费和举债消费,防止新增债务。“乡财县管乡用”,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乡镇财政必须由“单纯业务型”转向“综合协调型”,由“抓收入”过渡到“促发展”,才能保证乡镇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要切实把预算执行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努力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执行效率,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4.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四

审查监督的思考

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理解和把握《预算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但由于法律制度和审查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还不够完善等因素,致使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笔者认为,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1.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弱化了预算审查的基础。从预算编制时间来看,虽然《预算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在人代会举行前一个月,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它有关材料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初审,但由于财政部门一般在当年财政即将结束时才着手预算编制工作,编制时间仓促,预算草案特别是部门预算草案难以按时报送审查;有的地方在人代会之后才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从预算编制内容来看,一是预算编制过粗。预算报表所列的科目级次太少,只列到“类”、“款”一级,没有“项”、“目”的具体内容,而且普遍没有收支明细表和详细说明;有的以文字报告代替预算会计报表,只报告大类收支总额,根本起不到报告预算的作用;既看不出每一笔收入的具体来源,也看不出重大建设项目有多少,更谈不上审查这些项目是否合理。二是预算编制内容不完整。编制的预算草案只是反映预算内资金的分配情况,还有大致相当于预算内资金总量的预算外资金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削弱了政府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能力。

2.预算审查不深不细,审批流于形式。从初步审查情况来看,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草案应提交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或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由于预算草案,尤其是部门预算涉及到许多专业性数据和表格,要对其进行一定深度的分析审查,必须由相应的专业人员承担。然而,无论是财经委员会,还是预算工作委员会,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都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仅靠其组成人员难以胜任预算审查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使得初审失去了作为人大审查批准前置程序的应有作用。从人代会审查情况来看,人大代表往往在大会召开时才拿到预算报告。在会期短、议程多、任务重的情况下,人大代表难以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具体和深入的审查,结果只是履行表决程序。同时我国预算的表决方式实行的是一次性表决,一次性通过,没有审批辩论程序,人大代表即使对预算草案部分内容有质疑,在表决时也照样通过。

3.预算执行缺乏经常性监督,不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及早发现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给国家造成更大的损失是预算监督的重要任务。而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机制并不完善。预算法第六十九条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的有关章节规定,上半年听取审议一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下半年遇到有较大情况变化时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除此之外,不再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这样经人代会审批的财政预算,由于受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不确定因素影响,特别是对于专项资金缺乏精细的项目计划,政府在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频繁追加,预算的约束力软化。

4.监督机制不健全,降低了决算审查的实效。一是审批主体不明确。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查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但实际情况是,决算草案需待上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才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这样,人大常委会审批决算只是走走过场而已,失去了应有的权威。二是决算作为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由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构成,但报送人大常委会审批的决算草案过于简单,只有表示收支平衡的几类大数,审查内容抽象、空洞。三是审计工作报告是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草案的的主要依据;但审计部门从隶属关系看,属于政府工作部门,与财政部门在同一个行政首长领导下工作,对同一个行政首长负责;形成的审计报告须经行政首长审定后,才能提交人大常委会审查。由于经过政府的过滤处理,送达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的审计报告已经不是原汁原味的内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已打了折扣;以此作为依据,难以对决算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5.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影响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施。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作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例如,《预算法》规定的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这其中“主要内容”该怎样理解,什么是主要内容,什么不是主要内容,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又如,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批准的预算中举措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换言之,只要不影响预算平衡,都不算“预算调整”。这样就出现了法律上漏洞,地方政府可在不违反预算法的前提下,人为地压低预算数,提高执行数,将超收部分资金用于安排支出无需经过法律程序,造成了政府财政活动的随意性,从而使预算法中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预算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行政机关违反预算法律的行为,《预算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仅列举了3项,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以原则性规定,对预算整个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都没有涉及。对于仅有的3类行为,其责任承担也仅限于行政责任,没有经济赔偿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监督法》和我省的《实施办法》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不利于对违法者追究其应有的责任,从而降低了人大预算监督的权威。

6.预算不透明,不利于公开监督。有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只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预算收支总表,没有部门预算。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各部门具体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形成了“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状况。不少地方把预算看成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秘密”,认为预算对于公众是保密的。虽然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预算收入的承担者,有权知道和监督上缴收入的使用情况,但由于不能了解自己所在辖区人代会审批的预算情况,对自己上缴的钱具体怎么花的,花在哪里根本不清楚,因而无法进行监督.

(二)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这不但为公共财政体系建设、预算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指明了方向。针对目前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

1.改进财政预算编制工作。一是提前编制部门预算。建议将部门预算编制至少提前半年进行。二是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在收入方面,运用“标准收入预算法”进行测算,力求科学、准确;在支出方面,全面推行“零基预算法”,按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三是建立以经济预测为基础的预算编制模式。在编制预算时,除了要了解以前的预算执行情况,还要对将来若干的宏观经济前景进行科学的预测,以决定是否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四是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将各部门的各类收支即是预算内外所有资金统一纳入预算,以保持预算的完整性。五是细化预算科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要求,将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统一纳入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分别按类、款、项、目四级科目逐级细化;所有预算支出要按类、款、项三级科目细化,即类级科目综合反映政府职能活动,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工作,项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发生的具体支出事项。

2.完善财政预算审查制度。从初审方面而言:一是加强初审的力量。虽然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初审的主体,但力量不够。需要吸收有关专业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审计、国税、地税、人行、发展改革委等)对预算工作熟悉、业务比较精通、作风比较正派的人员参与初审。二是明确初审时间。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进行初审。三是做好初审前的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围绕预算编制的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计,广泛收集有关情况。四是规范初审的具体内容。即科目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表;上级财政返还、转移支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分类表;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分类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支出分类表;编制本级预算草案说明书。五是落实初审意见。通过全面细致审查,提出初审意见,转交财政部门限期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初审意见及时得到采纳。从人代会审批而言:要求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向大会提交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可尝试推行财政预算草案的全面审查与分项表决制度,并引入辩论、听证、修改、宣读、投票等批准程序,使人大代表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切实增强人代会审批预算的实际效果。

3.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性监督。一是人大财经委(预工委)与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财政预算信息联网,及时、准确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强化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二是要求财政部门按月向财经委(预工委)报送预算收支项目报表以及综合会计报表,在每季度末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三是加强对重点预算资金的监督,对农业、教育、科技等几项法定支出增长的落实情况、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投入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四是对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门通报;对比较大的问题要开展专题调查,或委托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及时督促解决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4.加大对决算审查监督的力度。一是要求财政部门细化决算报表数据,决算草案的内容、项目应与预算内容、项目相对应,决算报表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对决算中与预算对比有较大变动的项目,要加以分析说明;要规范决算报告内容,决算报告应包括决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决算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要求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审计时,既要全面审计,也要突出审计重点;审计报告在报送政府的同时,也要原原本本报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预算工委);要开展部门决算审计,实行部门决算审签制度,确保决算真实、完整。三是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违纪违法问题,要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决议形式,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到位,落实到位,处理到位。5.修订完善预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对《预算法》及其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完善,使之适应新形势下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一是注重对一些操作性不强,容易引起异议的条款重新界定。如科目调整的确切含义,预算调整的准确概念,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等;二是将近年来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如部门预算、转移支付、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公共财政建设、政府收支分类等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三是明确规定违反预算法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此外,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制度,使其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几点思考 篇五

温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省局党组(扩大)会上,周春艳局长立足河南工商实际,高瞻远瞩,提出了法治工商、服务工商、责任工商、现代工商、和谐工商“五个工商”建设。所谓“法治工商”,职责法定、履职尽责、明确职权、规范行为。那么,如何建设好“法治工商”呢?

为什么要开展“法治工商”建设

开展法治工商建设是省局党组立足河南工商系统实际提出的工作思路,是对今后工商事发发展的一种方向和努力目标。当前,工商部门存在着与“法治工商”建设不和谐的一些因素:

1、工商职能还没有完全达到职能法定的要求。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工商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能。但省以下工商部门的职能是2005年“三定”方案确定的,而国家工商总局、省局工商局的职能是2010年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这样基层工商部门的职能与省局的职能就出现的不一致情况,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有些职能还存在部门交叉,如食品安全监管国家实行分段式管理模式,法律法规出台相对滞后,在前店后厂、流动食品摊点、夜市摊点、传统食品(传统糕点)等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出现监管空

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要加强执法规范性教育。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确定违法事实,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查处违法行为,严格证据意识,确保违法事件证据确凿,做到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适当。

抓好“两个基础”。一个是职责的厘清。清晰的职责是建设“法治工商”的前提,否则可能出现“耕了别人田,荒了自己地”,出现越权、越位问题。职责的厘清就是知道自己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不越位、越权。怎样厘清职责呢?厘清职责就像是划分边界,哪些是你的,那些是我的,一清二楚,相互没有搅扰,没有交叉。厘清职责就要看法律法规赋予我们了哪些责任和义务,三定方案规定了我们哪些职能,这就是职责法定,要围绕这些去履职尽责。一个是执法依据的梳理。厘清了职责,还要清楚这些职责的具体包含哪些内容?每个法律法规对赋予我们的职权是什么?如何规定的?这就是梳理执法依据。逐项梳理出来,让同志们知道情况这些职责,有利于正确行使职权。

建好“两支队伍”。一支是专家型的行政执法队伍。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工商部门监管的领域不断拓展,由监管集贸市场向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有监管有形市场向监管有形市场、无形市场转变。监管领域的拓展,对工商队伍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队伍素质不能很好地满足工商监管工作的需要。如打击传销,传销活动向网略

监督岗等等岗位,明确不同岗位人员的任职资格,细化不同岗位的岗位职责,做到职清岗明。

案件主办人制度。大力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明确案件主办人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上岗,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核情况将案件主办人分等级管理,不同等级的案件主办人办理案件的权限不同,不具备案件主办人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在政治、经济待遇上,向案件主办人倾斜,明确不同等级的案件主办人的政治、经济待遇,调动大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

6.对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篇六

1 法治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法治是一种最基本的执政方式,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现过程中, 法治是最重要的软实力, 公民要想实现公权与私权, 法治是第一保障。必须在法治予以保障的前提下, 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及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才能得以实现。

1.1 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权威性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 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行为应该注重通过法律来规范, 与此同时, 法律的实施必须使用强制手段进行维护, 社会的活动要想具有权威性, 依法治理是唯一途径。社会管理的主要体现是:社会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公民是否信任并遵从法律, 这是法治权威性的关键。无人在法律之外,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是依法社会管理创新的权威性的基础。

1.2 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可预期性

在社会关系调整标准中, 法具有统一适用性的特征, 而且其反复适用性并不会因地、因主体、因时而异形成的法治的连贯性, 有利于营造一个法治环境, 同时为社会提供了预期, 即一方面法律保护依法创新社会管理的管理主体, 相反地, 若管理主体违法创新社会管理, 是必须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的;另一方面, 作为被管理对象, 对其违反社会管理产生的后果也会产生预期。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

1.3 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可控性

作为一种管理活动, 社会管理创新从管理的特性考虑, 要求其应具有稳定性和可控性, 法理学一般理论认为,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功能, 其中, 指引、评价和预测为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可控性的操作预期, 教育和强制则为可控性提供失控情形下的纠正和控制手段。

1.4 法治使社会治理具有合法性

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 合法的社会管理包括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进行的管理, 是受宪法及法律法规保障和广大民众拥护和支持的。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权力的运行方式, 权力运行必须以取得合法性为前提, 无合法性即无权威性。

2 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目前, 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存在的法治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观念、法治体系完善和机构架设等层面。

2.1 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缺失

社会建设不仅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法治制度基础, 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法治思想、观念基础。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形同虚设。”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以及欠发达的市场经济这两个主要因素对市民社会发展的制约的产生深远影响, 体现在理念上认知不足且存在偏差、在目标价值上追求缺乏源动力、在内容上重点方向缺乏渗透力, 导致当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在法治轨道内解决问题的共识, 有些公民认为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是政府的事情, 与自己无关, 从而对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态度冷漠, 在涉及法治精神对社会建设领域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的影响等六大重点方向问题中影响力不足、渗透力不够。这说明法治文化还不得人心, 法治理念在公民和某些政府官员心中并未真正树立。

2.2 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

经相关数据统计分析, 截止2014年3月, 我国制定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0多件、地方性法规8900多件, 形成了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但是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 在整个法律体系比例中, 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所占比例并不高。社会法制建设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 如特殊人群帮教、流动人口管理、“两新组织”管理及虚拟社会管控等方面, 尽管计划经济时代烙印在有些法律法规有所体现, 但公民的利益诉求还是不能被反映, 这些法制建设问题也是社会治理的加强和创新迫切需要解决的。

2.3 社会治理执法滞后

行政权的特点包括从属法律性、公共服务性、单方意志性、自由裁量性、强制性和效力优先性等, 在社会管理创新中, 它要求政府务必做到依法行政。然而现阶段在社会管理方面, 政府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 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行政程序不依法, 行政决策违法, 行政职权与职责不统一, 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诚信上存在承诺不兑现、朝令夕改、不讲信用等行为。造成该问题存在的原因是没能真正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机构臃肿, 过于集中权力, 未有效监督政府的社会管理, 使法治化建设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进程遭受严重影响。

2.4 司法公信力不足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然而在社会管理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 从民众角度来说往往并不以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和首选手段, 不少以信访方式又回流到了行政渠道的案件, 都是本应法院依法终结的。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或“信访不信法”等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手段的不切实际。在我国宪法中尽管规定人民法院可依照法律规定不受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 但受各种因素影响, 在现实中司法还是存在依附现象, 司法腐败严重, 且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导致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公众质疑, 司法功能未能有效发挥。这个问题使社会治理创新的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3 法治语境下的社会治理新举措

什么是社会治理创新呢?它是对现行社会管理的理念、方式方法及机制体制等实施的合理革新, 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 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下, 建成法治社会, 并达到一种法治的社会状态是必须的。

3.1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政府治理理念的创新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的主要内容就是要创新政府治理理念。其一, 树立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的有限政府理念。为使社会管理的效果有所提升, 社会管理创新要提倡多元主体协作的管理方式, 部分政府职能应转移到其他的社会管理主体。其二, 坚持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原有的管制型政府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的影响下必然向着服务型政府转变, 社会自主管理有利的外部环境需要政府进行创造, 提供给必要的制度保障。其三, 树立由单纯依法向法理情兼顾转变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做到“法理情”兼顾, 合法、合理、合情的进行社会管理, 要使政府公信力提高和公众满意, 必须做到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

3.2 有序推动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

没有纠纷和矛盾的社会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 它是指纠纷与矛盾可控制、妥善处理并及时化解的社会。所以说, 从源头防范、解除、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就显得举足轻重了。首先, 加快网络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通过网络立法, 提高技术能力, 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其次, 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 完善大众信息传播机制, 并把各项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下来。最后, 完善应对社会冲突和探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社会矛盾通过社会的力量解决, 采取软处理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问题, 弱化及淡化矛盾, 以减少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纠纷的产生。

3.3 着力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平台的创新

从民计民生的和谐稳定受到影响的基础性、根本性、源头性问题着手, 全方位构建法治平台, 法治的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采取法治手段解决社会矛盾。一是构建公众参与管理平台。要加大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及参与强度, 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检查、考核、报告、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吸引公众的参与进行监督。二是创造官民平等的对话平台。切实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争议综合化解与出庭应诉工作, 致力完成从“变动应诉”到“主动作为”的转换, 通过平等对话的方式逐渐淡化并消除官民之间存在的对立情绪。三是创建司法救助平台。紧密结合司法为民的核心要求, 更好地加强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工作, 构建法律援助基金会, 全方位建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社会保险相承接的遍布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3.4 树立起崇尚法律权威意识的创新

将法治信仰、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完成人心大治的愿望是法治社会建设问题的根本之所在。为此, 要在民众中树立法律之上有正义, 法官的上司是法律, 而法律的上司是正义的法治理念, 诚信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统一意识的深化不只依赖于立法、执法、司法, 还需要全方位、多途径地建设价值观, 促使法治浸润人心, 以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广泛而深入的方式使民众逐步接纳先进的法文化, 并使法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民众的生活, 改变民众的行为方式。通过一个个法治社会实践, 让老百姓真切感受到“关怀民生”、“维护民权”等人本理念, 使老百姓相信法治、认识法治、接受法治, 从而将法治内化为公民生活的自觉行动。

3.5 改进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创新

法治社会建设应对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 推进创建并逐步改进社会自治规则, 实施的资源给予适当的配置, 不断创造和改善实施的条件, 确保社会规则与国家法律之间彼此配合协调充分发挥作用。为此, 要将加快速度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发展社会事业与改善民生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向的立法作为重点。完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国家组织机构设置、公民自由及基本权利等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保持社会公平性, 增强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改进生态环境保护、税收调节、公共财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推动并全面协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 在社会治理活动中, 一定要坚守依法治国的原则, 把法律作为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手段, 法治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来说, 是其突破口, 从而使全面法治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转化为现实, 努力创建法治型社会并逐步改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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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陶林.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概念、现状与推进路径[J].法政探索理论月刊, 2012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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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秋红.试论社会管理新创新的法治化[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0) :225-226.

7.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七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县财政部门的安排布署,对乡镇财政作了进一步改革和深化,从“零户统管、乡财县管乡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工资统发”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缮。以“乡财县管乡用”为内容财政管理改革,是适应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减负,保证农村基

层政权运转,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镇财政的困难,不断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缩小了乡镇间的财力差距,进一步完缮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合理确定收支范围,财政收支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不但保证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有效控制和防止新增债务的发生,保证了基本支出的需要。现结合调研的内容和我乡的实际情况作简要说明:

一、“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实施后,财政所工作运行情况。

1、乡财政所工作运行基本情况:

从年开始实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后,经过两年多实践证明,财政所工作运行正常,按财政收支预算,按时组织财政收入,按时间进度均衡入库,圆满完成收入任务和县对乡财政收入目标考核任务;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按轻重缓急,以“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为原则,确保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视财力情况,对重点项目作适当安排。

2、工作的基本流程、人、财、物及人员的构成情况:

按照“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规范为目标,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在保持乡镇资金“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乡镇总预算会计业务,收入上划,支出下拔,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科)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工作流程主要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按照《预算法》、《会计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意识,科学合理地编制财政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

3、乡镇财政在办理经济业务和事项时,严格遵守以下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预算法》及相关财政、财务法规规定的,乡财政所有权拒绝办理,并要求预算单位更正、补充完整;

(2)、财政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财政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下达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员按月造出用款计划,报经政府领导审批,然后报到县财政局乡财科审核后统一拔付。

(3)、因工作性质和行业特点,(对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急需投入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写出资金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报经政府领导审批,财政从预留经费中下达追加指标,报乡财科后统一拔付。

4、乡镇财政所岗位和人员设置。乡镇财政所的人事权、财权、物权继续由乡镇政府管理。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岗位,重新设置乡镇财政所岗位,每个乡镇设置四个岗位,即乡镇财政所长、专户管理员、零户统管报账员、统计员等构成。

5、财政所工作职责:财政所负责协助县财政局乡财科管理本乡财政收支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周转金及基金会专项借款清理回收工作,并对零户统管会计、农经站财务收支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二)、“乡财县管乡用”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情况及利憋分析。

从年乡镇全面实施”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经过两年多运行,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体制优势得到充分的体现。主要表现在实施“乡财县管乡用”有利于促进乡镇经济的发展,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有利于增强乡镇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意识,改变了以前无预算拔款的局面;有利于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减轻财政支出压力;加大转移支付补助,有利于缩小乡镇间的财力差距,以此促进困难乡镇加快发展;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通过制度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工作,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乡财县管乡用”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后实施的一项重大财政调整,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村组干部报酬得到解决落实。

“乡财县管乡用”管理体制存在的憋端

进一步削弱了乡镇政府的职能。财政部门是一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财政手段是政府进行调控的重要杠杆。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财政机构归县财政部门垂直管理,收支管理权又转移到县“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这就使本来就职能严重不全的乡镇政府又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财政管理职能。

1.3形成了财政支出事实上的“双审批”制。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的各项支出,一般先由乡镇财政结算员按月编制用款计划,交财政所长审核并报乡镇长签字审批,然后再报县“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核

准,最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可见,在这个程序链中,乡镇要完成一项支出,实际上必须通过乡镇级和县级财政部门的双重审批。

1.4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实行“乡财县管”后,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管理程序增多了,手续复杂了,整个工作程序链拉长了。工作量的大幅增加,必然使行政成本上升,办事效率降低,从而使“乡财县

管”的负面效应被放大。

1.5弱化了乡镇经济发展成果与其财政利益之间的直接联系。实行“乡财县管”后,乡镇的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之间、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被淡化,有的乡镇可能产生对其财政收入增量甚至存量被调整的担忧,可取产生依赖县级财政的等、靠、要思想,甚至可取铤而走险,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等等,势必会影响乡镇经济发展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

三、按照新政发()26号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对超收分成兑现情况

收支基数的确定,收入以实际完成数作为基数,全乡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3.6万元,即正常(工商各税)收入基数确定为13万元,实际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7万元,越收4万元,完成烤烟农业特产税18.6万元,基数为5万元,越收13.6万元,按超收分成办法4:6比例划分,上解县级支出5.4万元,乡级可增加可用财力8.2万元,.两项超收12.2万元,按体制及实际决算,县级已全部返还到乡上。具体兑现情况是弥补全乡公务费9.2万,用于兑现奖励金3万元。(其中:财政、税务各0.8万元,政府1.4万元)兑现依据按年初与政府签订的税收考核任务,完成基数给予1万元,超基数按比例分成。

四、存在主要困难和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随着财税改革的不断深入,收支运行过程中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1、经济发展缓慢,财源后劲不足,结构单一,财政征收难度大;

2、财政资金需要与可能的矛盾仍然突出。近年来,虽然上级部门对贫困乡镇给予极大的财力支持,但我乡贫困面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新农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难于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工作事业发展的需要;

3、实施会计电算会业务,网洛建设滞后,网速慢,且经常出现故障,有些会计信息不能按时上传下达。当然,这些困难和问题并非实施“乡财县管乡用”后才出现的,有些是多年历史和条件形成的。

五、意见和建议

1、进一步完缮“乡财乡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使之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8.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八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9]55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充分发挥中央建设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效益,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投资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把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抓紧开工,加快工程进度,加快预算执行,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一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勘察、设计、论证分析等前期工作,认真完备土地、环评、项目审核(备案)等前期工作条件。

二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各项开工条件,保证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下达后,能及时开工建设。

三是督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用款的各项准备,包括招投标、编制用款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等。

四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专人负责制度,指派专人督导项目预算执行。对投资预算执行慢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改进提高。

五是在继续加强资金拨付审核把关的同时,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拨付资金,防止出现“要么执行缓慢、要么超量预拨”的现象,避免“库款搬家”问题。

六是加强对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的管理,及时分析、跟踪和通报有关情况,掌握预算执行动态,把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每月按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项目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的信息。

七是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加快中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二、改进和完善中央建设投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把加快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所属单位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今后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

一是对已经安排但长期不能执行或执行慢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尽早报告,提出解决办法。对确实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投资计划、财政部调整项目资金预算。

二是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安排投资计划和下达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对项目预算执行慢、延续结转资金较多的项目或单位,在安排新项目时将不下或缓下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是对没有按规定时间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项目,财政部将加大跟踪评审核查力度,视情况暂缓下达该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的预算。

三、抓紧对中央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开展自查

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立即对本部门或单位已安排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但资金预算仍在执行中或在国库有结余的项目开展自查。分项目查找是否开工建设、什么时间开工,资金预算是否执行、执行进度如何。请按附表(详见附件)所列内容分项目填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表,并对预算执行进度慢、特别是以前安排预算至今仍未执行或执行进度较差的项目,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请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文字报告和附表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中央建设投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自查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

9.对我国财政预算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思考 篇九

关键词: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

近些年来, 国家财政科研经费的投入量持续增长, 为我国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 由于预算执行制度体系和评价机制仍不健全,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还不能完全适应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财政科研经费闲置、结余、浪费、支出不合理、效益不高的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规范国家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 提高经费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是财政科研经费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

一、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管理体系模式不统一

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 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制度及预算支出科目体系不一致, 给科研经费预算支出管理带来不便。各类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支出要求不同, 容易造成管理混乱。

(二) 经费预算执行与批复预算差异大

实际预算执行与批复预算存在较大偏差, 超过预算范围、超过国家相关支出标准。涉及人员费用的支出不规范,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绩效津贴开支内容不合规、不合理;随意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内容, 变更项目协作单位;会议费、差旅费支出超标, 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行政办公费用;项目验收前随意调账、随意调整预算支出科目内容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 预算经费到位时间与经费使用需求不匹配

财政预算经费拨付与项目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不一致, 科研项目之间互相调剂, 挤占资金现象时有发生。上级部门代编代管下属单位科研项目预算, 资金拨付实施环节多, 程序复杂, 支出流程长, 导致基层预算单位年初无钱可花, 年底到款时不能及时安排支出。有的项目总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不及时拨付预算资金, 也容易造成项目合作单位财政经费预算执行困难, 影响预算执行进度, 造成大量资金账面结余。

(四) 突击使用项目经费造成资金浪费

预算单位为了完成预算执行率考核目标, 过度强调关键时点预算执行率, 在每年预算执行的重要考核点, 匆忙办理支出业务, 在经费支出上未能做到严格把关, 造成资金浪费。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中, 一般均应预留部分尾款, 质保期过后验收合格方可以支付, 但留质保金会造成财政资金结余, 影响预算执行进度, 造成单位为了花钱而花钱, 导致国有资金和资产的安全性受到影响。一些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前预算未能完成, 为避免结余经费上缴突击花钱, 造成项目经费支出的低效和浪费。

二、预算执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项目申请与实际需求脱节

科研单位和项目申报人为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申请过关, 违背据实编制预算的原则, 不考虑项目实施程序和配套条件, 不细化预算支出内容, 盲目承诺配套资金, 铺摊子争项目。有的共同申报项目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层层分解预算指标数, 不按实际需求申报预算, 造成项目非“可行性预算”, 实为“可批性预算”。科研经费预算往往由科研人员主导编制, 由于科研人员对国家相关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及相关国家财经制度了解不充分、不透彻, 且在财务成本管理知识上存在欠缺, 导致预算内容编制不合理。

(二) 对按预算要求支出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单位未将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管理真正纳入管理决策范畴, 未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未能真正树立起“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预算管理理念, 把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仅仅当作单位财务部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缺乏严格意义上的预算管理, 科研管理部门及科研人员参与度不够。部分项目负责人对预算按计划执行认识不到位, 对科研经费各个科目、项目预算的真实内涵理解不足, 不重视项目预算支出按照合规、相关、合理的管理要求使用经费,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预估不足, 准备不充分, 没能及时将预算执行的要求和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 预算执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课题组、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自为政, 使得科研经费执行监管效率低下。单位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及时, 财务部门缺乏完整而及时的项目预算资料, 无法对其预算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审核课题开支时只是依照财经制度进行审核, 而不是按照已审定的项目预算来核定支出。另一方面财务部门未及时向科研管理部门反馈经费开支中存在的问题, 使得科研经费预算失去了对课题经费支出应有的约束力。现行的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科目与财政科研项目预算支出科目之间对应关系不够明确, 有的会计核算科目与预算科目实质内容相同而两者表达不一致;有的则多个会计核算科目对应一个预算科目。

(四) 科研项目预算支出评价考核制度缺失

从国家层面来看, 缺乏统一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体系, 如何对预算执行进行绩效考核, 如何合理运用考核结果, 都尚处于探索阶段。从科研经费使用部门来看, 虽然有结题验收环节, 但是并未建立以预算为基础的考核体系, 管理部门并未对预算使用过程中的差异进行细致分析。

(五) 部分预算支出科目使用和执行规定不尽合理

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管理存在支出规定过细过严、人员经费保障不足、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到位不及时、结余经费政策不合理等问题。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 政策规定的工资水平与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不匹配, 绩效工资制度未建立。部分单位为了稳定队伍、吸引人才, 通过占用科研项目经费来解决科研人员待遇。作为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动, 科学研究极富创造性, 研究方式方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项科研活动的研究过程也是比较漫长的, 期间各项支出结构客观上存在变动的可能。这些因素造成项目在实际执行中的支出与争取阶段申报的支出预算往往产生差异, 虽然现行管理规定中对预算调整的程序和内容做出了规定, 但多数科目不能够调整, 必须与预算书完全一致。比如设备购置费支出对生产厂家、规格型号, 采购方式等要求过细, 设备费预算执行结构难以得到保证。在劳务费的支出规定中, 对课题组为项目研究而长期聘用的人员费用需求没有做出规定, 造成这部分人员费用支出界定不清。

三、预算执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执行管理应立足我国科技创新实际, 借鉴并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建立起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预算支出管理机制, 对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系统化的改革, 使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

(一) 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

财政科研经费预算是经费执行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科研项目能否正常开展和顺利完成, 关系到科研经费能否遵照经费使用规定合理合规使用。科研单位要建立起科学、规范、高效的预算编制流程, 夯实预算执行的基础, 将项目预算书的编制工作放到与项目任务书同等重要的位置, 以项目研究内容、目标为依据, 坚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 结合项目支出的特点, 科学地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切实提高预算的可执行性。

(二) 做好科研项目批复和预算拨款工作

加强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在部门预算批复前, 建立科技计划经费年初预拨制度, 以满足科研项目年初经费需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 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 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经费分配管理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 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 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 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三) 调整优化直接费用支出管理

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 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应保持一致。“十二五”初期, 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中, 已经下放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等四类科目的预算调整权限, 但其他科目之间不允许做调整。应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赋予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主权, 比如: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相近科目支出之间调剂使用, 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控制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中人员绩效三项人员费用, 允许调剂使用, 限定支出总量;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 将项目长期聘用人员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四) 完善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

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 间接费用的核定应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 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 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 充分体现科研人员智力劳动价值, 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五) 建全预算支出过程控制基础工作

从制度上统一的会计核算科目与科研经费预算支出科目对应关系, 使财务核算的各类科研项目支出内容具有统一性和可比性。建立一套能与日常财务核算相结合的预算控制系统, 及时提供项目经费支出信息, 客观真实反映科研项目预算执行和预算结余情况。充分重视预算执行过程控制, 财务部门、科研部门和课题组应熟悉科研项目预算执行过程相关信息, 关注项目研究内容、进展、中期考核、课题结题时间、总预算和各分项预算的执行情况, 按预算进度合理安排支出, 顺利完成结题财务验收相关工作。

(六) 强化科研项目预算执行信息公开

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开展项目预算收支信息公开, 接受监督, 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除涉密和其它特殊情况外,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研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验收审计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接受科研人员和社会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公开办法, 将资金使用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人员费、出国费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 接受内部监督。

(七) 加强项目巡视检查审计验收工作

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结题财务审计等多种形式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过程管理;根据项目特点, 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试等方式, 严把验收质量关。针对不同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对重大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 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八) 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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