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09-04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共10篇)

1.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一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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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二

6月20日, 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半年总结暨第2季度例会在晋中召开。会议总结了全省2012年上半年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安排部署了下半年工作。晋中市质监局和大同市质监局作了先进经验交流, 晋中市质监局就监管气瓶和土锅炉整治两个方面做了详细的汇报;大同市质监局就强化锅炉专项整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消除气瓶安全隐患等方面做了汇报, 各地市质监局也结合自身情况汇报了情况、交流了经验。

会上, 山西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军作了讲话, 他指出, 全系统上半年的特种设备工作成绩喜人、形势逼人、要求催人。第一, 成绩喜人之一是与去年同期相比, 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大幅下降;喜人之二是今年以来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得到了山西省委、省政府、省安委办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喜人之三是《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西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两部地方法规的制定有了可喜的进展;喜人之四是省质监局组织两次督察督导效果明显;喜人之五是各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建设基本达标, 基本走上正轨;喜人之六是全省各地工作精彩纷呈。第二, 当前的形势依然逼人。要认识到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要认识到目前体制改革的影响性。有一些具体问题要尽快解决:一是特种设备底数还有待进一步摸清;二是气瓶定检率偏低;三是与地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不够;四是在检验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三, 下半年工作要求催人。一是企业标准化建设, 主体责任落实;二是继续加大基层基础建设;三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五是继续做好监督工作;六是提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七是全面推行特种设备安全约谈制;八是强化宣传教育, 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3.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销售、转让二手特种设备,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手特种设备在销售、转让前,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或者安全技术鉴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使用二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鼓励二手特种设备进入特种设备专业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条禁止销售、转让、出租、出借和使用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未附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相关文件的特种设备;

(三)未附有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文件的二手特种设备;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在气体充装、销售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销售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发现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法不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锅炉房建筑工程,其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施工。

锅炉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及标明与相邻建筑距离的图纸,应当在锅炉安装前报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使用登记证书、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款、第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特种设备,并处特种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转让、出租、出借、使用的特种设备,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气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销售者的气瓶,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没收或者强制拆除、销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4.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四

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我国规范安全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非常的重要意义,这次会议很重要,前来参加宣贯会议的有: 今天的宣贯的会议议程有3项:一是由吉首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二是请州质监局***讲话;三是请吉首市***作指示。

下面,我们进行第一项议程,我们请吉首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宣讲,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州质监局***讲话;,大家鼓掌欢迎!

下面,我们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吉首市***作指示,大家鼓掌欢迎!

同志们,刚才吉首市质监局***对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了宣讲。州质监局***总结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阐述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涵实质,要求大家把握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就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深刻认识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实质,坚持联系实际,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效能,坚持群众路线,努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贯彻实施;三是要加强领导,把学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5.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五

各单位,机关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现将晋质监局发【2011】221号《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晋质监局发【2011】204号《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同煤经安字【2011】608号《关于转发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精神》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特种设备招标、采购、使用等相关单位部门要从源头严格把关,严禁无相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管子、阀门、管件、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元件制造资格单位的设备及配件进入公司。严禁将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改造、维修工作承揽给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同时要抓好特种设备及其配件质量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不符合安全节能性能和质量要求的设备、配件及工程不得验收交工使用。

二、特种设备安装(含移装)、改造、修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和《轩煤公司1号文件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办理告知及备案手续,履行监督检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未经告知、备案的特种设备不得监督检验验收,未经监督检验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结算部门不得结算。

三、新安装(含移装)、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合法使用手续方可运行;同时需到公司安监分局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和编码,并将注册登记使用牌和检验合格标志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或超期未注册登记得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四、在用特种设备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定期检验制度,要严格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电梯、游乐设施定期检验规则等规定,组织申请并适时检验。凡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超过有效合格检验期的特种设备一律不得运行。另外,现未注册登记取得合法使用的在用特种设备一律尽快补办注册登记手续,未经注册登记取得合法使用证件的特种设备,11月底以前必须补办完毕,否则停止使用,到时公司将根据各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省、市质监部门届时也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强化管理,严格执行“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规定。一要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等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二要做到设备合法使用,从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每种特种设备均应配备一至两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三要严格执行强检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合格期内使用。四要认真制定有可操作性的事故应急预案,对不同种类的事故要具有符合实际可操作性的对应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定期演练,同时各单位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好资料汇编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六、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要深刻吸取吕梁“6.10”气瓶爆炸事故和北京地铁“7.5”自动扶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由分管安全主要领导亲自组织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立即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紧急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出问题要严格进行“三定”和“五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无法保证安全要立即停止运行,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公司安监分局地面科,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同时各使用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在每班投入使用前进行设备例行安全检查,对设备和安全装置、监控设施、仪表等进行安全确认,每半月各车间主要领导要组织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每月要由矿(厂)、公司分管领导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组织落实整改。

七、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进行许可范围内的气瓶充装、检验工作。特别是充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充装前、充装中、充装后的检查工作,不得充装报废、超期未检以及非自有等不合格气瓶。任何使用单位不得使用无充装、经销资质单位的充装经销瓶装气体,不得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安全附件不齐全和无出厂检验合格标志等不合格的瓶装气体,并按照《轩煤公司1号文件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履行有关手续,签订《瓶装气体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

1、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晋质监局发【2011】 221号《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点工作的通知》

2、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晋质监局发【2011】204号《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特函【2011】370号《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篇六

今年,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全局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局工作布署和要求,本着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以防止和减少事故为目标,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确保设备安全使用,半年来未发生一起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为促进xx经济社会 “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作出了努力。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1、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增强责任意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人员以自学为主要方式,认真学习各种业务书籍,阅读各种党报党刊,增加知识面,认真学习新条例及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

2、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安全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年初召开了全市气瓶充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会上与xx家气站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了充装站安全工作责任和义务。今年又向全市xxx余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告知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义务,并与他们签订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承诺书》xxx余份,使这些单位内部特种设备安全目标管理得到了细化,岗位安全责任制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

3、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企业安全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六月“安全生产月”及9月“质量月”期间,我局与安监等有关部门在xx进行了宣传咨询活动,现场派发xxxx年第一季度特种设备事故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资料xxx余份,接受咨询xxx多人次。使广大群众得到了广泛宣传,为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环境构筑了坚实的柱石。

4、坚决遏制特种设备事故、深入开展设备普查和专项检查。

为确保“元旦、春节、五一及全国安全月”期间的安全,对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开展了详细普查和x次专项安全大检查。检查出动执法人员xxx人次,监察单位xxx家,检查特种设备xxx台(部),查处事故隐患xxx处,立案查处xx起,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x份,查处无证非法运营特种设备xx台

(部),无证操作人员xx人。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特种设备限期落实整改。

5、严把新增设备手续,加强监察与检验,确保了新增设备的安全投入运行。

今年来共新增锅炉xx台、压力容器x台、压力管道三条计xx米、电梯xx台、起重机械xx台。这些新增设备从选址、定点到安装、监检,监察人员均到场实施了监察。今年进一步加强了在用设备的注册登记工作,全年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xxx个,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xxx个,使数据库得到进一步完善。

6、全面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消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的违法违规现象。

今年来监察人员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人员培训。日前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含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为xx人。

7、制定了xxx年全市特种设备使

用单位定期检验计划。

今年x月份我们印发了(xx)质监发[xxx]xx号文《关于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xxx份,分送有关单位,在x月份对全市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检。全市锅炉xxx台,在用xxx台;压力容器xxx台,在用xxx台;电梯xxx台,在用xxx台;起重机械xxx台,在用xxx台;厂内机动车辆xx台,在用xx台。按定检周期规定,应检锅炉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应检压力容器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应检电梯xxx台,已检x台,定检率xxx%;应检起重机械xxx台,已检xxx台,定检率xxx%;应检厂(场)车xx台,已检xx台,定检率xxx%。

8、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监察与查处相结合,着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我们对xxxx公司等xx家单位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使用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已按程序全部结案,维护了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处罚后的管理工作,杜绝罚后放行,消除安全隐患。

9、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全心全意服务企业。

我们寓管理于服务,积极为企业提供特种设备技术、管理咨询。今年,我与xxxx公司等xx家企业建立了服务企业联系点,为他们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帮助建立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推广特种设备节能降耗技术,帮助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得到了企业的认可。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上半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我们想了许多办法,也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上级部门和工作职责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工作还不尽全面,工作做的还不够细致,部分单

位的特种设备还没有登记上来,特别是压力容器底数还未完全摸清,气瓶安全整治工作有待加强。

2、安全监察执法力度还不大,对某些单位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现象,处罚不够坚决,有时力不从心。

3、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畏难情绪,办法还不够多,短平快处理违规案件情况时有发生。

以上这些,不利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开展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这也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发扬成绩,改正缺点,迎难而上,努力开拓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新局面。

三、明年工作思路

1、加大对起重机械和压力管道元件的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对学校、宾馆的锅炉及电梯安全使用状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2、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工

作,依法审查合法性,确保合格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

3.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档案,实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模式,及时查处、督促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4、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意识,明确职能,制定措施,落实整改,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发生。

5、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力度,强化定期检验,及时发现隐患,处理和消除隐患。

6.着力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进一步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7、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使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了解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努力形成人人维护特种设备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环境。

7.中美特种设备监察体系对比分析 篇七

关键词:特种设备,监察,体系

0 引言

在我国, 特种设备主要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置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大类特殊设备。截止2013年底, 我国共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八大类特种设备936.91万台[1]。

在美国, 没有“特种设备”这个专有名词, 一般会直接针对某一设备进行立法监管。

特种设备管理一般包括监察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和事故处置体系三大部分, 其中应急管理体系和事故处置体系均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中的抢救与事故后的补救环节, 监察管理体系则属于事故发生前的风险监测与预警, 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以及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监管环节。随着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的日益繁多以及覆盖面的不断加大, 特种设备监察工作面临的形式越来越复杂。因此, 建立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系就迫在眉睫, 只有当这个系统的每个环节都能发挥有效的作用时, 才能形成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体系。

由于欧美等一些发达的工业国家都历经了很长时间进行工业化生产, 才使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其中典型代表之一是美国, 通过对中美两国的特种设备监察体系进行对比分析, 针对我国国情进行借鉴与创新, 有助于不断提高我国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水平, 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1 监察体系构建基本要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安全监察主体、监测对象、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

安全监察主体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管各环节的部门人员组成, 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监测对象是依据特种设备不同特点而明确的必须进行监管的不同环节。制度体系包括放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两部分, 这是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技术标准需要根据科技发展的水平不断修订与完善, 法律法规则是保障技术标准顺利执行的基础。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特种设备监察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需要在监察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就是要明确监察主体责任和监测对象, 建立比较完善的技术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 形成规范有序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运行机制, 切实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平稳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美国的特种设备主要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等, 对于不同的监察对象所采取的安全监察管理方法与运行机制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是联邦体制国家, 安全监察主体由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组成。联邦政府的运输部负责压力管道和气瓶、槽车的安全监察。起重机械安全属于非强制性监管的职业安全范畴, 由联邦OSH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 或各州OSHA负责监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设备这些需要强制性监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等多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则由各州自行负责。各州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也大不相同, 如纽约州由劳动部全面落实处理[2]。

美国很重视制度体系建设, 其立法和监管环节参见表1。从立法情况上看, 美国最早从1907年立法对锅炉相关环节进行强制性检查[3], 随后在1909年补充了对压缩气体的监管, 1911年发布了包括“无缝钢质气瓶”在内的一系列运输用容器规范, 联邦政府于1950年将《危险品规程》纳入联邦法规, 并于1967年将危险品的管理由州际商业委员会转到美国运输部的研究和特殊项目管理部, 下面专门设立危险品管理办公室, 制订气瓶、罐车、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规程, 并进行安全管理。电梯大约在上世纪60年代才开始广泛立法。1970年后, 起重机械的立法开始大量出台。加利福尼亚州1968年立法检查移动游乐设施, 近年来开始对固定式的游乐设施进行广泛立法监管。

美国的安全监察主要管理环节和管理方法因设备的不同而有很大不同。以电梯为例, 美国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电梯安全监督法规, 但绝大多数州都有自己管理电梯安全的法规。许多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获当地立法机关授权, 将电梯的监督管理从劳动安全扩大到公众安全, 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一些独立立法的较大城市则由建筑物管理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如纽约市、芝加哥市。还有一些州或市则由其它政府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电梯定期检验每年一次, 但如果电梯由有资格的维修保养企业实行全面维修保养, 保养间隙不超过一个月一次, 如果电梯安全状况良好, 则年检周期可以两年一次, 相应的运行许可证也由一年延至两年。对于电梯安全事故, 美国的处罚力度应该说是相当大的。例如2002年在美国引起很大反响的迪乐百货商场的一个案例, 一个小女孩在母亲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突然跑进商场的电梯, 三个手指被完全夹断。在法庭上母女律师做了大量取证工作, 证明这个商场电梯已经使用了20多年, 相当老旧, 虽然每年的安全检测都合格, 但由于它已经过了使用年限, 商场又没有及时的更换新电梯, 所以法院就判百货商场赔偿1500多万美元[4]。

利用权威民间机构和团体将全国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设计、制造和检查标准统一起来是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历史上, 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形成, 通过民间机构、团体和政府监察机构的互相补充、配合, 最终构筑成为一个相互渗透又相互制约, 同时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完整体系。

3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1955年, 我国仿效原苏联模式在国家劳动部首次设立了“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 这是我国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正式成立和我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由此展开的标志。当时并未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 且国家总局也在1958年撤销, 直到1963年才恢复这一机构, 同时增加了各省市相应机构的编制。1979年, 国务院通过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监察机构”的建议, 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地 (市) 、县的四级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监察机构。1982年6月6日, 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这是我国在特种设备监察方面的第一项法规。对锅炉压力容器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实施监察做了相应的规定, 明确了监察主体, 有效建立起从国家到省、地、县各级地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

改革开放前, 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建设十分薄弱, 全国仅有4个安全技术规范。三十年来, 特种设备立法工作得到极大提升和规范, 现已完成涉及八大类特种设备的各类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400余项, 各种相关技术标准约2000个, 已初步建立了针对我国国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2003年, 国务院正式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取代了已经“暂行”21年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13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下简称《特设法》) , 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的一大标志。《特设法》明确了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我国现行安全监管体制中,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有关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由于特种设备种类多, 分布广, 涉及到能源、电力、石油石化、冶金、机械、军工、建筑、交通等多个部门, 目前监察主体存在不明确现象。例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职责分工, 煤矿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建筑工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一般由建设部门负责;但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仍由质检部门负责[5]。交通领域的特种设备监管也有类似情况。在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有些条款也彼此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特种设备安全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 同时也涉及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 安全监察主体不明确, 制度体系不完善, 运行机制混乱的现象目前仍然存在。

4 几点启示

对比分析中美两国现行特设安全监管体系可知, 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不完善, 运行机制有缺陷, 亟需对下述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4.1 补充修订法规标准, 完善特种设备监管制度体系

《特设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应该注意的是, 《特设法》是一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根本大法, 缺乏对特定设备的具体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缺少设备安全运行的标准监管条例, 存在监管的空白领域。特种设备不同于一般产品, 和群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 危险性高, 应比对其他发达国家对锅炉、压力管道、电梯等设备单独立法, 与《特设法》互为补充, 建立一套完整的从法律到行政法规、部门及地方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等共五个层次法规标准体系。

4.2 加快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明确特种设备监管运行机制

首先, 要在规范特设过程检测标准的基础上, 明确使用和维修的监察主体, 防止出现监管责任不明的现象;其次, 要吸引社会力量, 共同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鼓励公众参与检测与监督, 逐步形成国家统一立法, 部门规范技术标准, 地方政府实施监管, 公众参与检测与监督的特设安全监管运行机制。第三, 加快建立特种设备事故责任险制度, 建立以“使用权者”为参保主体, 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检验机构和维保单位参与的特种设备事故责任险制度,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中公众监督环节。

4.3 建立安全评定、寿命预测和风险评估体系, 填补监管空白环节

美国对特种设备要求是极为严格的, 其中对报废管理办法也是非常严格的。而在我国, 由于技术和管理上的薄弱, 就造成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的落后, 无法按照危害性划分等级, 更无法提出消除或降低事故风险的方法。譬如中国很多城市存在老旧电梯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 许多电梯使用都超过10年, 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电梯强制报废年限规定。中国电梯使用频率、客流量和欧美有很大差距, 评定电梯安全状况和预估使用寿命就显得格外重要。

4.4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技术标准条例定期修订制度, 保持监管技术先进性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 准确可靠的检测手段也随之有较大发展。定期修订技术标准, 有助于不断提高特设的检测技术手段和方法, 降低事故发生率。

参考文献

[1]国家质检总局关于2013年全国特种设备情况通报[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4 (6) .

[2]黄媛媛.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12.

[3]梁广炽.美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综述[J].林业劳动安全, 2005 (1) , 89-94.

[4]各地“电梯惊魂”频发, 聚焦各国如何为电梯上“安全锁”.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9/24/c_113186310.htm.

8.探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新模式 篇八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大幅增长,这不仅实现了生产资料和生产方式的更新替换,更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但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特种设备使用数量大幅增长的背景下,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新的课题。作为主管特种设备安全的直接责任部门,如何发挥好自身管理职能,指导企业安全使用特种设备既是一项肩负的安全使命,更是为民负责一项职责。在具体工作实践过程,我们就如何应对当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企业思想认识不强、使用管理不规范、管理方法不当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做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具体做法是:

1、强教育,促进意识上真重视。当前多数使用单位其实也认识到特种设备的危险性,也知道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但就如何加强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感到迷茫,无从下手。对此,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教育,切实提高企业内各层面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的主体责任意识。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强弱,直接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因此,要把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摆在教育的前列;通过上门辅导、讲清责任等多种举措,切实增强企业主法制观念,让企业主真正在思想上形成“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从“被动承担”到“主动担当”安全转变,从管理层上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执行者,因此,要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开展薄弱环节、安全隐患互相找等举措,切实提升他们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其认识,明确其责任,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安全管理人员应有的作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三要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隐患治理能力。职工是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安全隐患,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应着重通过岗前安全教育,让职工充分了解自己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及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从而使职工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来提高安全识别和处置能力,使其在遇到险情时,能够不慌乱,沉着冷静地应对,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企业中得到进一步深化。

2、重管理,实现措施上真落实。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一个企业,如何管理内部的特种设备,必须要有自己的标准和规范。许多企业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管理特种设备的人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辞职,特种设备的档案或检验工作就处于无序状态,究其原因就是管理不到位。为此,我们主要指导企业落实以下措施:一要做到台帐管理规范化。要求企业建立每一台特种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应包括:设备出厂的技术文件;安装地点;起用时间;日常使用、保养、变更、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与此同时,企业还必建立特种设备分类汇总、作业人员统计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一览表,做到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状况了如指掌。建档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分析设备的安全状态、安排检修计划的第一手资料,也是对特种设备进行监控的一种有效手段。二要做到设备运行正常化。要指导企业扎实做好三项基础工作:首先重视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工作,通过检验,企业能更好地掌握设备的实际安全状况。如果检验部门查出安全隐患,就必须立即整改相关项目,某些一时难以整改的,则根据情况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使用,才能降低事故发生率。其次是要求使用单位必须开展自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也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最后要求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每天的运行记录、交接记录;认真做好平时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设备健康正常的运行。三是做到人员培训扩大化。特种作业人员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人群,因此要注重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通过培训等形式,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要让企业真正认识到,不要因为舍不得投入,在培训时,出现少报或漏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导致无证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危害。

3、严查处,隐患治理上真到位。隐患治理是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核心环节。我们在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重点加大了对使用非法设备、检验不合格设备和超期检验设备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通报和使用单位安全隐患通告制度,并将工作着力点放在隐患整改上,确保隐患治理真到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举措:一是对通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坚决予以立案查处,以行政处罚的威慑力来督促企业加快整改进度;二是加强对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监察执法力度,提高在用设备定检率。对超期未检设备,我局都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责令业主制定了整治方法和期限,提高了业主的定期检验意识,消除了事故隐患;三是督促检验不合格设备及时采取停用或整改措施,严禁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坚持杜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勤帮扶,做到服务上真有效。细节决定成败,为此,要在指导企业做好前两项基础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服务,如帮助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应急预案开展各种特种设备事故演练,让企业懂的如何有效处置;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要主动进企业,与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经常保持沟通联系,开展业务指导;创新方法,通过发放联系卡和实行包片分场制,让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能够与安全监察人员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人员取得联系,做到设备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能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得到有效处置;指导服务企业制定一些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及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等,让企业有章可循等等。

9.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篇九

(第113号)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已于2015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全文2016

2015年12月3日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特种

设备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

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

水平。

第七条 特种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信息、培训、评估、咨询、调解等相关专业服务,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第八条 鼓励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尤其是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场所和检测手段,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对已经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还应当验明使用登记证明或者使用登记变更证明。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出租特种设备时,应当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安全技术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出租的特种设备配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

业人员资格证明。

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十五条 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需要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依

法取得许可。

进口特种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告知义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合理设计,提出电梯选型意见。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满足消防、无障碍通

行等要求。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电站锅炉、石油天然气管道、石油加工与化工成套装置使用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以及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数量大于五十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

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启用前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置使用监控系统。

第二十三条 载运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流动式起重机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

相关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充装时,充装的介质品种、容量应当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产品设计相符,并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充装安全追溯管理。

禁止对已经报废或者未经检验、检测以及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

车用气瓶、非重复性充装气瓶和呼吸器用气瓶之外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自有或者托管气瓶的使用登记。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氨制冷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使用场所配备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涉及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

氨制冷压力管道禁止通过人员密集场所。

第二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及其配套安全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有关建设工程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检测。

石油天然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运行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

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

运营使用单位。

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负责电梯使用的日常管理、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电梯的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检验、安全技术评估等管理职责,检查确认电梯显著位置的安全注意事项、检验标志以及使用标识、维护保养标识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

员。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配备

具有专业知识的巡查人员。

第二十九条 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并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不得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

第三十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鼓励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电梯制造单位及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禁止以恶意低价、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维护保养业务,降低维护保养质量,影响电梯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

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护保养档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电梯故障报告;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及时通知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救援预案,配备救援人员、装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救援演练。

第三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电梯所在地首次开展维护保养前,应当书面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维护保养后,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电梯运营使用单

位确认。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材料、零部件,不得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

第三十三条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运行安全负责,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对设备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并记录;设备发生可能影响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故障时,应当立即处置。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止使用的,运营使用单位应

当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所在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安装使用大型游乐设施的,主办方应当对其安装使用的大型游乐设

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当由经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开

展下列检验工作:

(一)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进行

监督检验;

(二)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锅炉清

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三)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四)对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与使用单位约定检验时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对现场进行安全防护。

检验结束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使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另行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检验或者组织专家对原检验结果进行鉴定,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所在地首次开展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前,应当书面告知特种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一)接到举报或者取得涉嫌违法证据的;

(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或者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三)在举办重大活动的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检验、检测结论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可以吸收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主要由行业专家组成的安全技术委员会,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信用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

处理。

第六章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使用管理等现状,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响应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处置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

发生较大事故死亡人数少于三人或者重伤人数少于十人,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无人员死亡,并且事故原因清晰、无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

报告。

第五十三条 事故发生初期未认定为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后认为是特种设备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组织事故调查权限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调查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未配置使用监控系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

(二)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

(三)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

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资质和资格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对公共场所内的特种设备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

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查处的;

(三)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报告或者投诉、举报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特种设备行业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10.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篇十

20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总结

县安委会:

201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我们紧紧围绕“预防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为中心,根据市局全年工作安排及县域经济特点,制订了全年的工作计划,并与各街道(镇)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签定了目标管理责任书、狠抓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断规范特种设备制造、使用及维修保养单位的管理。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圆满完成了市局及县安委会的下达的各项任务,为确保地方经济安全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2013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是**县特种设备高速增长的一年,新增电梯251台,增长55.5%;起重机械203台,增长30%;压力容器208台,增长24.6%;压力管道18.24米,增长65%;厂场内机动车51台。增长75%。目前全县办理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2834台,其中:锅炉163台、压力容器1025台、起重机械831台、电梯702台、场内机动车112台、游乐设施1台,另有气瓶63066只(其中CNG气瓶3710只);压力管道46.23公里;全县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零,无事故发生;设备的登记率达到96%以上,定检率达到了96%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率达到了96%;全年共出动车辆300台次,出动安全监察人员600人次; 共检查企业280家(次)(其中全面检查38家,重点监控企业18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21份,消除安全隐患380条;立案38件(其中已结案34件)。

二、主要工作

(一)借助街镇力量 构筑安全防线

充分利用街镇安监办(经发科、园区管委会)的力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构筑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体系。坚持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通过例会,互通信息,交流总结经验,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能在街道(镇)一级政府部门到较好的落实,提高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也弥补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面广、量大、人少的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县未发生一起因特种设备引起的安全事故。达到了市局及县安委会对我局考核的事故控制指标任务。

(二)整治巡查结合 确保设备安全

一是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2013年5月3日下午,**县2012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总结表彰大会暨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在县质监局召开。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园区管委会及15个街道(镇)的分管领导、安监办主任共45人参加了会议。副县长王复莲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敏总结了2012年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表彰了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涌现出的5个先进集体和15名先进个人;并与各街道(镇)签定了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是开展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皮革制品企业使用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际,我局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落实,2013年5月10日上午,**县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在县质监局召开,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县经贸委、县公安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璧城街道、璧泉街道等相关领导10余人出席了会议。与县公安、县经委、县安监局、县园区办及各相交街道组织联合执法检查20多次,共检查企业150多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30多份,对15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一起,有效的规范了皮革制品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使用。

三是狠抓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6月19日上午,我局召开全县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会,81家电梯使用单位,34家维保单位负责人约115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通报了2013年全市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要求第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组织学习电梯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充分认识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要分工负责,强化责任。要求各单位根据职责严格落实有关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的责任单位,要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第三要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电梯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配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等。维保单位要切实负起维保责任,从事电梯维保的单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电梯维保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在接到电梯故障和相关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第四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我局加大巡查力度,检查电梯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否进行了注册登记,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未按期检验的电梯和违规的维保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大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开展气瓶专项整治活动。对县内的2家CNG加气站、及2家石油液化气体充装单位、1家CNG气瓶改装(安装)单位及餐饮企业使用的气瓶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3家(次)石油液化气体充装单充装销售的石油液化气体进行了抽样送检,对其中一家充装销售的石油液化气含二甲醚进行了行政处罚。

(三)确定重点监控单位 探索动态管理模式

年初,将**CNG加气站等18家企业为我县的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并积极探索动态管理模式,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建立了《**县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设备状况信息以及作业人员持证信息等。各重点监控单位将台帐填写完后,企业自己留档一份,所属街道(镇)留档一份、我局留档一份,使企业和管理部门都能准确掌握设备状况。企业也可以根据台帐记载的情况,将到期设备及时向两个中心报检。避免了漏检、不检的情况发生。检验合格后,及时通知管理部门更改数据,使三方数据保持一致。

二是对于企业新增、转让、报废特种设备的情况,我局建立了《新增、转让、报废设备登记表》。企业如发生设备新增、转让、报废情况的,应填写登记表报管理部门备案,让分局也能及时掌握情况。

三是建立重点监控单位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我局在例会上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通报信息,企业也将有关情况进行交流,从而使企业能及时了解有关的政策动态,以便于帮助企业解决。

四是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我们定期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全面安全监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搞好宣贯培训工作 杜绝违章作业事故

一是积极参加县安委会组织的“安全月”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58人次;制定了**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培训计划》,此项工作,连接2012年培训计划,利用县安监局培训平台组织了2期对工贸企业特种设备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青杠街道、园区管委会共近1000人的培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受到了各街道(镇)及相关企业的好评。二是积极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培训,从2013年11月12开始,按照分片区、分批培训的方法,共举办了六期培训班,实现了对全县十五个街道(镇)及县工业园区相关管理、制造和使用单位全覆盖的目标。培训共涉及420家特种设备管理、制造、使用单位共520人,培训期间共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5000多份,《征求意见表》420份,现场解答培训对象提出的问题50多个,现场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25个,并重点帮扶10家企业建立特种设备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培训,提高了相关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各相关单位管好特种设备、用好特种设备、严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意识,为2014年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培训工作得了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李金泉出席开班仪式并做重要讲话。

(五)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让人民群众放心

对于特种设备的投诉举报,我们都能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举报)人。今年上半年,我局共接到群众投诉9起,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的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做了反馈,没有举报人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

(六)进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能力

2013年6月25日,为了强化**CNG气体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确保员工在遇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能在第一时间内正确、及时、有效的作出反应,控制事态进一步的恶化,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达到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目的,**县质监局与**CNG加气站联合进行了一场以模拟加气机排污阀及连接部位发生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委常委、副县长何平同志及**县安全生产检查组的领导和同志们观看了演练。

三、存在的问题

2013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人员力量与大工作量的矛盾依然存在,导自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能到点到位,还存在监管死角;二是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不突出;三是科技兴安方面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完善(如电梯远程监控)。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4年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继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这条工作主线,严格落实制度措施,强化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全力维护特种设备安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贯彻实施,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准则》,不断规范特种设备使用、制造、维修保养单位的管理,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2014年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是:全县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31以下,事故结案率达到100%;设备的登记率控制在96%以上,定检率控制在96%以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保持在96%以上,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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