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2024-06-18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通用9篇)

1.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一

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国务院批准在我省发行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第三条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第五条彩票公益金包括:(一)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二)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三)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第六条省级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第七条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后,留归我省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比例分配:(一)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部门预算40%,返还省辖市4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二)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50%,返还省辖市35%(省直管县、市单独返还),省级统筹15%。(三)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扣除专项助残资金后,用于省政府确定的体育、民政、助残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第八条返还省辖市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分配比例拨付各省辖市。省辖市本级和所属县(市)之间按1∶1的比例分配。第九条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一)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三)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第十条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支出范围。主要用于:(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第十一条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管理使用:(一)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比例核定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纳入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规模。(二)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应将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三)省民政厅、体育局、残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编入部门预算,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使用省级统筹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执行:(一)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向省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二)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或省级补助省辖市、县(市、区)地方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第十三条对返还省辖市的彩票公益金,要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分开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第十四条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第十五条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及《河南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标准文本》;(二)项目设计(工作)方案和可行性报告;(三)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第三章资助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对数额较大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评审,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库,推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七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彩票公益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第十九条彩票公益金资助数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评估结果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第二十条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用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对彩票公益金重点资助项目应进行审计。第四章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二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一)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二)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四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器材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省辖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上一全市彩票公益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应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全省上一彩票发行销售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各级彩票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第二十七条管理和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彩票公益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项目。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公布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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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二

一、河南慈善公益捐助现状

近几年来, 河南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社会公益捐助事业的发展, 慈善公益捐助事业也同样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1、政府支持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 公益捐助事业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为中国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2007年8月, 河南省委省政府及时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明确了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推动了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全面发展。

2、慈善公益捐助网络建设初见成效。

截至目前, 河南以各地的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为依托, 慈善募捐机构的网络建设初见成效。以慈善总会的建设为例, 目前, 全省十八个省辖市均已建立起慈善总会, 在市级慈善组织的推动下, 许多县级慈善组织相继成立。据统计, 河南已建起779个社会捐助工作站 (点) 、慈善超市, 其中周口市、郑州市、安阳市和平顶山市的社会捐助站 (点) 、慈善超市建设走在全省前列, 捐助网络建设到了乡镇、街道办事处、村 (居) 民委员会。

3、慈善公益捐助和社会救助取得一定成绩。

在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下, 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和社会救助得到一定的发展。例如, 自2001年河南省慈善总会成立到2006年, 省慈善总会充分发挥连接捐赠者和受助者桥梁纽带作用, 累计引进、接收、发放救助1亿多元, 十万多名特困人员及其家庭受益, 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河南慈善公益捐助存在的问题

在河南, 虽然慈善公益捐助事业获得一定的发展, 但与社会的需要相比仍有不少差距, 还存在很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慈善机构数量少, 慈善公益捐助数额较低, 社会救助能力薄弱。

目前, 我国的慈善机构数量太少, 而且绝大多数慈善组织和机构是有政府部门背景的民间组织, 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民间社会公益慈善组织, 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基金会不多, 这种情况河南也不例外。

在慈善公益捐助数额上, 截至2006年, 河南共累计接收慈善捐款近1亿元, 而在相同时间内, 上海累计接收捐款12亿元、浙江省近20亿元, 与河南人口、经济总量相近的山东省接收捐助则达2.3亿元, 这说明河南慈善捐助水平与先进省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远远不能满足巨大的社会需求。河南是个人口大省, 也是个发展中的农业大省。据统计, 全省520多万残疾人中有相当数量需要救助, 农村特困户有110多万人, 城市低保对象有130多万人, 孤寡老人36万人, 孤儿38万人。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河南慈善公益捐助资金数量少, 社会救助能力非常薄弱, 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2、慈善机构自身建设薄弱, 公信力不强。

当前, 慈善机构的自身建设薄弱, 慈善机构的内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机制尚未形成, 慈善机构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有待提高, 由此造成公众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性”普遍信心不足。中国人“乐善好施”由来已久, 但现在民众普遍对善事冷眼旁观, 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对慈善机构没有信心, 慈善机构的运行管理、资金来源、数额与使用缺乏透明度, 捐赠者对慈善机构内部运作情况不了解, 捐赠资金流向也不清楚, 更无法得知捐赠的最终效果, 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3、缺乏慈善文化, 公众主动参与度低。

据一项对全国20个省市区的调查结果显示, 我国尚未形成浓郁的慈善意识和社会氛围, 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不够, 使得慈善组织、慈善理念和慈善行动没有深入人心, 相当数量的人对慈善事业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和观念障碍, 慈善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没有被社会所认同, 导致公众主动参与慈善公益捐助的程度较低, 绝大部分人虽然参加过慈善捐助活动, 但主要是通过工作单位、学校、居住街道等被动捐赠, 经常主动捐赠的公众和企业极少。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 河南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中, 有过捐赠记录的还不到1%。相比之下, 在美国, 75%的人为慈善事业捐过款, 数据反差如此之大, 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4、发展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相关的政策、法规尚待完善。

当前,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涉及慈善公益捐助的法律、法规, 但法律、法规出台并不意味着发展慈善公益捐助的法制环境就已经非常完善, 现行的法律规范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尚缺乏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扶持、规范、监督、完善的系统性配套政策。如, 有关慈善公益捐助的税收优惠政策尚存在税前扣除比例偏低、税收优惠政策不具体、配套税收政策不到位、办理手续复杂等很多不足之处, 这些因素成为制约慈善机构与社会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三、河南推进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的对策

慈善公益捐助是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上的互助性救助事业, 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发展高低的重要标志, 为了推进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发展, 应当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弘扬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价值观, 培育慈善文化。

发展社会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原动力来源于崇高的慈善价值观和观念更新。中国需要大力发展在友爱互助中赋予生命以崇高意义的“慈善文化”, 这是社会和谐、人民安乐的重要推力和重要保障。因此, 应当加大对慈善公益捐助的宣传力度, 不断扩大慈善公益捐助的社会影响面, 弘扬慈善公益捐助价值观念, 培育慈善文化, 使慈善公益捐助价值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扎下根来, 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 提高公众参与度, 从而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参与社会公益捐助事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2、强化慈善公益捐助组织自身建设, 增强慈善机构的公信力。

强化慈善公益捐助组织的自身建设, 健全内部管理, 建立完善、科学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 推动慈善公益捐助组织的筹资能力、交流能力、法制能力建设, 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 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投身慈善事业, 积极推进慈善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提高慈善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社会公信力是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生命线, 社会慈善公益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透明度, 建立开放的社会监督体系。公开承诺随时接受捐赠者审查账目, 规范财务管理和经常化的信息披露制度, 及时向社会公布善款收支情况, 对社会慈善公益资金的运作进行全过程控制, 并定期公布有关信息, 做到善款来源公开、投向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推动慈善公益捐助组织网络建设, 拓宽资金募集渠道, 提高社会救助能力。

围绕建设和谐中原的需要, 在现行体制条件下, 应以政府为主导, 动员民间力量, 成立多层次、多类别的社会慈善公益捐助机构和爱心基金。同时, 进一步推动慈善公益捐助组织网络建设, 努力形成健全的省、市、县三级慈善组织网络,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捐助组织在乡镇和社区普及开来, 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加强对外交流, 争取港、澳、台同胞, 海外侨胞以及国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的关心和支持。创新资金募集方式, 进一步拓宽资金募集渠道, 提高资金募集能力, 改善当前社会救助能力薄弱的局面。

4、完善慈善公益捐助相关政策法规。

要着力完善有关发展公益捐助事业的政策和法规, 制定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扶持、规范、监督的系统性配套政策, 如改革公益捐助事业准入制度、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捐助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对公益捐助活动的机构设置、经费来源、场地和人员配备以及管理程序做出规定, 制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同时, 健全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全面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起保护和促进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 推动慈善公益捐助事业的有序、快速发展。

摘要:慈善公益捐助是发展慈善事业、构建和谐中原的关键环节。本文分析了河南省慈善公益捐助现状, 在对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 提出加强和推进河南慈善公益捐助事业发展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慈善公益捐助,慈善组织,对策

参考文献

[1]刘慧.和谐社会中慈善组织建设的思考[J].硅谷, 2008.15.

[2]李文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环境约束与突破[J].理论月刊, 2008.7.

[3]汪进.对提高我国慈善事业公信力的政策考量[J].法制与社会, 2008.8.

[4]张光锋.关于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8.6.

[5]杨茗茗.解析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因[J].理论与当代, 2008.2.

[6]卢汉龙.慈善:关爱与和谐[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4.

3.公益,让河南再掀足球热潮 篇三

人生,谁会不遭遇失败。失败,很多时候是为了重新爬起来!在惨败之后,为了重拾广大球迷对河南足球的信心,再次燃起公众心中的足球激情,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联手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开展了河南足球的“百千万公益工程”,旨在通过一系列公益活动促进足球的全民参与、社会推广和普及,并借此做好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工作,为河南足球事业的发展搭造坚实的基础,此举赢得了广大球迷的肯定和好评。

积极推广足球运动,服务河南足球事业

2012年4月,经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批准,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正式挂牌成立。作为目前国内首家且唯一一家专门从事足球公益事业的民间公募型基金会,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自成立之初就受到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在过去的一年里,基金会秉承“服务于河南足球事业,推动河南足球事业的发展”的宗旨,通过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计划、业余足球联赛扶持计划、特困球迷帮扶计划和足球教练员及裁判员资助计划,积极推广足球运动,推动河南足球事业的发展。

在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方面,基金会全额资助了30名河南籍青少年在北京参加了为期7天的“巴萨-北京青少年足球训练营”;主办了以“信心和希望”为主题的捐赠晚宴,共募集善款12.7万元,用于农村小学购买足球设备,开展校园足球活动。

在联赛扶持方面,基金会全面接管河南五人制足球队,为其提供资金援助并协助解决球队训练比赛问题;主办了2012年濮阳市第十届五人制业余足球赛,共有21支足球队伍参赛,参赛队员300余人,观赛人数超过3万人;资助组织了第三届郑州高校业余足球联赛,开启了基金会援助高校联赛的先河。

另外,为了推广和普及足球运动,基金会还联合共青团河南省委开展了“进城务工青年子女‘走进河南建业,感受足球魅力’微笑成长营”系列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已初步树立了服务河南足球事业发展的公益形象。

代管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助力俱乐部冲超

2012年11月30日,受河南建业集团委托,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代管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这对基金会来说是一次大胆、有益的尝试。

谈到基金会代管俱乐部的初衷,基金会理事长杨楠说:“足球运动原本的目的是为了享受足球这一运动本身所带来的乐趣,希望基金会的代管能带领更多热爱足球的人们来现场感受足球激情,体验足球魅力,享受足球带来的快乐。”

杨楠表示,在代管俱乐部后,基金会将通过一系列公益活动促进足球运动的全民参与、社会推广和普及活动,力求通过不懈的努力,改变功利足球,从看重球场胜负和球队比分向大众参与和培育足球土壤方面转变,为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冲超和河南足球事业的发展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在新赛季的中甲赛场上,球迷们将会看到一支全新的、充满斗志的河南球队。虽然我们不能保证场场都赢,但是能保证场场都全力以赴地去拼去打,让大家看到河南足球汉子的血性。”

同时,俱乐部订下2014年年底重回中超赛场的目标。对此,杨楠表示基金会将全力配合足球俱乐部冲超目标,做好河南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

公益战略再推进,开展百千万公益工程

为了实现代管目的,“百千万公益工程”应运而生,这项工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资助100个青少年足球苗子走上足球之路。每年由基金会联合俱乐部青训教练,从全省各中小学校中挑选出100个具有足球天赋、愿意学球,并且家长也支持孩子踢球的足球苗子,资助其接受专业的足球训练,可将他们纳入建业足球梯队,作为本土足球人才进行储备、培养。基金会定期从中选出优秀者,资助其参加每年举行的“巴萨-北京青少年足球训练营”,或赴日本参加中日足球交流学习活动。

二是资助1000名球迷客场为建业队助威。为答谢河南忠实的球迷在建业成长历程中给予的支持,基金会每年资助1000名球迷到客场为河南建业队呐喊助威,并为其提供旗帜、条幅标语、球迷衫等助威装备。

三是资助10000名球迷会员免费到航海体育场看球。为普及足球运动,使更多人感受到足球的魅力,2013年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将航海体育场的C4、C5、B3区域免费对外开放,前来免费观看球赛的对象,主要为校园足球学生、高校球迷、爱心企业、进城务工青年子女等群体。这部分群体由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联络,基金会除了资助球迷衫、条幅标语等助威装备外,还将抽取幸运球迷,赠送纪念品(签名足球、球迷围巾等)。这项活动旨在营造河南足球发展整体氛围,使河南人民共享宝贵的足球资源,在运动中寻找快乐,在快乐中增进对建业的感情。

另外,据基金会工作人员介绍,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把航海体育场的C1、C2、C3三个传统球迷区改名为“河南爱心球迷大联盟”区域,并发售爱心球迷联盟球票(包含年卡及散票),球迷在购买爱心球迷联盟球票以后,只要在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官方网站(http://www.hnfdf.org/)注册登记后就可成为“河南爱心球迷大联盟”会员,联盟会员将享受观看建业全年主场比赛、球迷装备一套、参加基金会组织的足球公益活动、参加球迷联谊活动、获得赞助商特价商品回馈等一系列的优惠。

爱心球迷联盟球票的发售由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负责具体工作,球票销售工作结束后,除去球票和球迷装备的制作成本,河南建业足球俱乐部将全部收益捐赠给河南足球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河南青少年足球的普及推广、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培养、俱乐部网点学校的资助,以及球迷协会客场观赛补贴。

作为基金会的掌门人,杨楠说:“百千万公益工程是基金会今年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俱乐部对河南球迷多年来不离不弃的支持的回馈。通过这项工程,我希望能够坚定球迷们对河南足球的信心,再次掀起河南的足球热潮。热爱足球的人心中都有一团火,我希望基金会的公益活动能够帮助更多热爱足球运动的人实现梦想,也期待这项活动能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和参与。我相信随着足球公益活动的逐步开展,必然会影响更多的人参与到足球运动中来,我们的足球公益事业必将走得更远。”

【编辑:杨子】

4.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四

即将离校的.大学毕业生们看过来,即日起,河南省将组织几十场就业、创业公益帮扶活动,促进河南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地就业。一系列专场招聘会和创业实践指导将持续至今年底。

此次“新时代・新梦想”活动的具体内容:针对我省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贫困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退役大学生士兵、女大学生等特殊群体,开展就业创业系列培训、帮扶、送岗位活动,搭建专业化、常态化、便利化的线上线下双选平台,分类、分期举办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双选会;针对我省创业的大学生开展优秀创新创业项目评选、创新创业标兵评选等系列实践活动,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5.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五

公 益 演 唱,爱 为 雅 安

” 策 划 书

河南农业大学

阳光志愿者协会

2013年4月22日

河南农业大学阳光志愿者协会 “公益演唱,爱为雅安”活动策划书

一、活动主题:“公益演唱,爱为雅安”

二、活动背景: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芦山县发生7.0级地震,天灾又一次不幸的降临在了巴蜀之地。截至4月21日0点,地震共计造成160人遇难。其中,雅安市遇难人数达145人、失踪16人,受伤人数已达6700余人(重伤494余人)。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中国震惊了,全世界震惊了,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为震中的人们祈福„„我们能为远在四川的同胞做些什么呢?

三、活动目的:为了进一步配合灾区人民的重建工作,全力争就受难者,充分响应落实国家的号召与倡议,彰显我校师生强烈的责任感与同情心,展现我校师生的时代精神风貌,凸显我校师生的济世情怀,用行动传达深厚的爱国情操。特此,我们河南农业大学阳光志愿者协会联手河南农业大学校学生会文艺体育部举办“公益演唱,爱为雅安”公益演唱活动,旨在倡议全校师生,伸出双手,献出爱心,用每个人力所能及的付出汇成爱的河流,用我们共同的力量缓解灾区人民的困境帮助灾区人民重建家园。

四、组织单位:河南农业大学阳光志愿者协会

河南农业大学校学生会文艺体育部

五、活动对象:河南农业大学全体师生 六、活动时间:2013年4月22日下午5:30到8:30 七、活动地点:工程楼北 八、前期准备:

办公室 1.统计活动所需物品并借用,以及布置场地。

2.联系活动所需桌椅。

3.对募捐到的善款进行统计,结束后统一转给壹基金 宣网部 1.活动前期在微博、贴吧上全力宣传。2.发宣传稿进行网上宣传。3.制作宣传板进行校内宣传。

4.进行现场拍照摄影及文字记录。

文体部 1.统计,安排演唱节目。外联部 1.制作三个捐款箱。

2.活动进行时对捐款箱进行看管 组织策划部 1.写活动策划书。

2.维持活动现场秩序,引导募捐的师生。3.统筹活动流程。九、活动流程

1.校学生会文体部和志协文体部对演唱环节进行统一安排。2.志愿者们对捐款箱进行妥善看管,募捐结束后宣布此次募捐筹集到的款善总数。工作人员要做好募款统计工作,并把所有捐款统一通过壹基金发放给受灾地区人民。

3.募捐活动结束后,举行“心系灾区民众,秉承济世情怀”为主题的签名活动。十、活动注意事项

1.保持良好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嘻哈打闹,办公室负责工作人员的考勤及记录。有意外发生或有特殊情况及时向负责人汇报,请假。2.办公室与组策部成立应急小组,负责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3.所有参会人员要保持好活动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活动结束后,由各部门干事负责将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4.保证各种物品的完好无损,活动结束后将各种需要归还的东西交给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归还。

河南农业大学

阳光志愿者协会

6.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

(四)鄱阳湖、仙女湖、柘林湖等重要湖泊和中型以上水库周围;

(五)自然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六)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七)其他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人员将生态公益林划定到山头地块,并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现场界定书。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保持不变。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向社会进行公示。

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公益林标志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作为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可以根据不同地类、不同区域生态公益林管护的难易程度,按照人均管护面积不少于3000亩左右的标准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职责;也可以采取承包管护或者委托管护等方式进行管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实施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生态公益林区域内的疏林、残次林等生态功能低下的林地,经营者应当在三年内进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公民义务植树造林计划,应当优先安排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实施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管制,采取措施稳定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

对因占用或者征用所减少的生态公益林林地面积,根据“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补足。

第十八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抚育采伐后,天然混交林及国防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7;人工林和天然针叶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6;科学实验林、母树林的郁闭度不低于0.5。

(二)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择伐后的郁闭度不低于0.5;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更新采伐后形成的迹地、林中空地、稀疏林地等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造林。

(三)毛竹林伐后每亩立竹数不得低于120株。

第二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公益林分布区和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者开设林火阻隔道,组建扑火队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中期、短期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

生态公益林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第二十三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应当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不得毁坏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林木。

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或者省级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其他生态公益林内的森林旅游、休闲等非木质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管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情况经常进行检查;设立生态公益林资源监测点,监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资源和生态功能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情况。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生态公益林资源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档案更新。

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费用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林业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采种、采脂等经营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经批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7.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七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理,问题,机制

近些年, 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这是因为当前的生态环境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过于注重经济建设, 而忽视了生态林业建设, 使得大量的森林资源被破坏, 给生态环境维护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难题。直到今天, 虽然我国加大了对森林的管理力度, 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林业建设, 但是在生态公益林管理这方面的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其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健全。以下本文就对其管理问题进行相关研究。

1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必要性

森林是自然赋予人类的重要资源, 素有“地球之肺”的称号, 可见森林在地球的正常运行中发挥的作用是多么重要。事实上, 森林也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态自然资源, 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 其所具备的生态价值是其他任何自然资源都无法比拟的。我国原本是一个森林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 但是由于过度开发使得我国当前的森林资源严重匮乏, 并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自然生态灾害, 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气候异常、生态失衡等等, 严重威胁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在此情况下, 注重森林保护, 加强林业建设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我们一方面要满足社会生产对木材的需求, 另一方面要提高林业建设的生态效益。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可以很好的满足这两点要求。当然, 生态公益林比起商品林来讲更注重生态效益, 其所起到的最主要作用是改善脆弱的生态环境, 保护国土生态安全, 维护生物多样性, 实现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公益林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我们必须要重视起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目前在我国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下, 生态公益林的数量日益增多, 生态公益林建设颇有起色。但是不可否认的是, 在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方面, 还有一定的欠缺, 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生态公益林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具体来讲,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生态公益林多分布在山区

目前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多分布在山区, 这是因为山区有着天然的优势, 且土地资源较为丰富, 不像城镇地区的土地资源那么紧张。这虽然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首先山区一般地理位置较为偏远, 交通很不方便, 不利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引资工作开展;其次, 山区经济水平相对较低, 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收入, 往往会违背相关规定去山里滥砍滥伐, 给林区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再者, 若加强公益林的管护和对滥砍滥发的打击力度, 则又会给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 甚至是正常生活都会带来很大影响, 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与和谐发展。

2.2 存在一定的毁林开垦现象

在经济市场的影响下, 农民很容易被利益驱使而做出一些违反国家林业规定的举动, 如明知生态公益林为不可砍伐和毁坏的林区, 却依然将林地推平改为田地, 这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但是其所带来的生态危害却远远超过了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反而是得不偿失, 同时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在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宣传和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2.3 公益林补偿标准还有待提高

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公益林不得用于商业砍伐, 使农民的经济利益受到限制, 所以农民对生态林做不到自觉维护, 从而使公益林的管护受到影响和损害。再加上公益林目前补偿标准低, 从而使公益林失去了与农民利益的紧密联系, 造成了农民对待公益林不管不问的态度, 加上农民对公益林管护水平意识有限, 在生态林区内, 因火灾, 乱砍乱伐、或盗伐, 造成的生态公益林受损出现了荒山, 没人愿意承包和进行再造林, 林区农民也不会积极主动地进行造林, 从而造成了荒山荒地的出现, 造成了生态公益林发展不协调的现象。

3 关于健全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

3.1 加大公益林知识宣传力度

开展必要地宣传活动, 部分农户不清楚什么是生态公益林、和那些已经纳入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范围, 让农户知道对公益林的重要性及生态价值, 提高当地农民对公益林的认识程度。让林区农民了解生态公益林的经营模式、建设意义、生态效益等, 根据当地的森林文化制定适合当地林区发展的公益林建设和管护措施。禁止公益林管护区内商品采伐, 禁止毁林开垦, 乱砍乱伐、采石、采砂、采土、采集珍惜植物、放牧等各种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3.2 采取有效的封山育林措施

不仅要“封山”, 同时要“育林”, 实行封山与补植造林相结合, 因地制宜地采用全封、半封和轮封措施, 同时确保封育的质量, 做到“封一片, 活一片”。真正起到封山育林的作用。不要让这种方式仅仅成为一个口号或者“面子工程”。

3.3 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能补偿机制

在现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应尽快将现行的财政补助政策转变为财政补偿政策。 (1) 将补偿分为政策性补偿和劳务性补偿两部分, 政策性补偿主要用于对村集体及农民损失部分的补偿, 劳务性补偿主要用于对农民保护和建设公益林投入的补偿; (2) 对生态补偿采取分阶段制定补助标准的办法, 按照财政支付能力的增长水平, 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不能让补偿款的数目一成不变, 使日益增长的消费水平所落后, 这样会使农民失去积极性和能动性。

3.4 创新公益林的经营管护模式

建立较为完善、合理的公益林利益分配机制。生态公益林的最主要作用在于它的生态价值, 防风固沙、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环境等。在生态公益林实现这些生态价值的同时, 也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外部经济现象, 但从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却得不到这些因公益林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价值补差是不合理的。长此以往, 这种得不到适度补偿的现象会大大影响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甚至消极怠工, 这种隐患毫无疑问会给生态公益林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4 结论

综上所述,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上, 我们还要不断探索新的模式, 寻求新方法, 科学有效的经营和管护。当然, 在建立生态公益林管理机制的同时, 还要采取措施提高林区农户的公益林管护意识, 完善补偿机制, 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郑彩云.德化县生态公益林保护现状与建设对策[J].林业勘察设计 (福建) , 2004 (1) :84-87.

8.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八

一次意外 老公昏迷近一年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先来。去年5月一天,新乡的任超骑车回家,没想到在路上突然出了车祸。由于头部遭受到撞击,任超当场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到今天,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但任超仍然在重症监护室里。经过一次开颅手术,任超的命总算保了下来,但重度颅脑损伤让他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只有眨眼、吞咽等原始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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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彩助“莉” 爱心援手

自任超住院以来,一家人已经花费了近百万,而现在任超每天的治疗费用也要近4000元。如今,这一家人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妻子在百货公司做售货员的收入。事情发生后,不少亲戚朋友以及同事纷纷援手。考虑到这一家人的情况,为了帮助他们,河南体彩中心从民生助“莉”基金中拿出8000元,希望能帮这一家人解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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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篇九

2009年05月04日 15时57分 172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公益林”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严格保护、适当利用、合理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对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职责。

乡(包括镇、街道办事处,下同)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公益林范围,并将公益林建设规模报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划定公益林范围时,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充分协商,并征得同意。

第八条 国家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公益林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改变。确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减少公益林的,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补足。

第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载明四至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

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

第十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对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志。

公益林标志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

第十一条 交通、铁路、水利、建设(园林)、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公路、铁路、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公益林建设。

第十二条 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应当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通过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结合的措施,建设成树种结构合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第十三条 公益林内的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最迟于次年完成绿化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烧迹地、病虫害迹地更新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适当的造林补助。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

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林管护需要,配备相应的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坟墓、开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开垦等毁林行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益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抚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护区中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伐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进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25%,且一次连片采伐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

(一)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成熟林的;

(二)濒死木超过30%的;

(三)树种结构单一,需要进行改造的针叶纯林。

第十九条 公益林林木的抚育采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林分过密、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分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

(二)竹类的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三)因实验目的采伐实验林、母树林的,应当采用相应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四)因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伐除受害木;

(五)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的,应当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公益林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益林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公益林。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征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公益林保护协议;

(二)国家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公益林内从事森林旅游、休闲等经营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坏、破坏森林资源。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公益林档案管理,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益林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公益林资源与生态状况。

第五章 补偿基金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有国家或者省级公益林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公益林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一)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损失性补偿;

(二)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培训、劳动保障等管护费用;

(三)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护费用;

(四)公益林范围划定、宣传、培训、管理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应当设置专账,并按照下列规定拨付:

(一)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损失性补偿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入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存款账户;

(二)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各管护单位的专用账户;

(三)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管护费用,应当直接拨入项目实施单位的账户;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管理费用,应当直接拨入承担公共管理任务的单位的账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审计部门应当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公益林建设、保护的监督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批准采伐公益林的;

(二)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

(四)对盗伐滥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资源减少、质量下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限期内造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应造林面积每平方米1至5元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七条 擅自将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改变为非公益林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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