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24-09-11

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11篇)

1.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一

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及规划

-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研究

第一章 研究综述及规划设计

第一节 老年需求研究综述

第二节 养老模式研究综述

第三节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规划设计

第二章 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责任定位

第一节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与养老政策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责任与定位

第三章 南京市人口老龄化发展态势及养老服务体系的总体构想

第一节 南京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态势

第二节 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总体规划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章 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具体规划

第一节 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加强家庭养老的功能

第二节 以社区养老为依托,改善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

第三节 以机构养老为补充,让老年人体验专业化服务

第五章 构建养老服务体系的人力、资金、运营及其他问题

第一节 养老服务体系的人力资源

第二节 养老服务体系的资金筹集

第三节 改革养老服务管理体制,走社会福利民营化道路

第四节 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对策建议

第二部分 老年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方法研究

第六章 研究背景

第一节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及其特点

第二节 经济发展、社会变迁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对社会化养老的呼唤

第三节 国家、社会、家庭与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定位

第四节 目前老年社会福利设施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章 文献回顾及研究意义

第一节 老年社会福利设施的界定和分类

第二节 文献回顾及研究意义

第八章 老年社会福利设施需求预测模型的构建

第一节 老年人人住社会养老机构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一两元Logisti C回归模型的应用

第二节 老年社会福利设施需求预测模型的构建

一一以养老机构所需床位数预测为例

第三节 养老机构床位数需求的混合模型

第四节 各模型间优缺点比较分析

第五节 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床位数需求模型

第九章 南京市老年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研究

第一节 养老机构所需床位数及人力资源配置预测

第二节 预测结果的比较分析

第十章 总结与讨论

第一节 福利规划者与福利研究者的职能定位

第二节 模型预测结果的意义

第三节 模型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 对老年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的具体建议

第五节 问题与不足

第三部分

坚强与无奈

一一南京市独居老人生存状况与服务需求调查报告 第十一章 调查背景

第十二章 调查主要结果分析

第一节 基本状况

第二节 居住状况

第三节 家庭状况

第四节 生活保障

第五节 身体状况

第六节 医疗保健状况

第七节 社会生活与社会参与

第八节 生活质量

第九节 社会支持网络

第十节 观念与信仰

第十三章 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章 对策与建议

附录1 香港社会福利署《安老院实务守则》(摘录)附录2 南京市独居老人生存状况与服务需求调查 附录3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示意图

参考文献

2.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二

国际上对老龄化社会的定义是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重的7%,按照这一定义,河南省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状态, 并且每年的老年人口以高于3%的速度快速递增。 据预测,河南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到2020年将达到1千7百多万人。 作为人口大省和劳动力输出大省的河南省,其面临的养老问题日渐凸显。 河南省政府依据我国对养老战略的总体要求,基本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并结合医疗和养老并行的多元化养老模式。 但是,很显然河南省的这一养老模式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其服务内容局限于满足老年人基本的生存需求,而对于老年人养老的更高需求还未涉及到。 除此之外,河南省养老机构的资金、基础设施等基本的需求仍然有很大的缺口。 河南省的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未来发展有待完善、发展前景有待拓展。

二、完善河南省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外因素

1、内在的有利条件

近年来,河南省委省政府对于河南省的养老问题高度重视,一系列有利于养老的政策也随之出台,这些政策不但鼓励了养老服务业, 而且成为了养老产业链的“ 指明灯”,推动了河南省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2001年, 河南省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进一步管理, 下发了《 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为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转发了《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2011年,河南省政府、省老龄委员会为落实国家“ 十二五”提出老龄事业的具体实施,下发了《 河南省老龄事业“ 十二五”规划》 ,明确了“ 十二五” 期间河南省老龄事业的具体原则、 目标和相应措施; 2013年,河南省民政部为促进河南省养老机构的发展,颁布了《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该办法不但降低了养老机构建立的标准,而且更注重提高个人兴办微型养老机构的积极性。 另外,河南省作为中原经济的领跑者,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 2014年全省生产总值34939.3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7072.74元, 有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外力支撑,省政府也加大了财政专项资金对于养老服务业的大力支持, 再结合社会捐赠、政策减免、保险补贴等多种形式,全面推动河南省城镇社会养老体系的进一步发展。

2、外在的经验借鉴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全球发达国家在促进社会养老体系发展的道路上,都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 19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就颁布了《 美国老年人法》 ,全面负责老年人事业, 之后又出台了很多与老年人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全面支持养老服务事业。 无独有偶,日本也在19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养老事业的顺利进行。 日本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比较健全,无论是从老年人的经济来源,还是从社会养老服务的福利等,多方面完善日本的养老服务建设。 另外,德国、英国等国家都设立了严格的护工国家资格考试制度,从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等软件设施上保障老年服务事业的质量。

河南省养老机构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资金来源单一,这一问题在新加坡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新加坡的机构养老除了政府财政专项资金之外,大部分资金自愿募集的。 其募集方式主要有养老机构门前的爱心捐款箱、机构内部捐赠衣物的慈善超市以及出售老年人的手工制作品等,这些多样化的形式,不但解决了部分资金问题, 最主要的是为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创造了积极的氛围。

除了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西方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十分丰富,除了保障老年人基本的生活需求,还注重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通过开展健康咨询、兴办老年大学、发展老年事业等多种形式,发挥老年人的个人价值, 实现“ 以人为本“ 的养老目标。

三、构建河南省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

依据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先进经验,法律法规占了首要的地位,也为社会养老服务提供了可靠的后盾保障。 然而,对于我国而言,虽然也出台了一些与老年人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机构养老服务方面的条例法规还是较少的,并且也十分不健全。 即使已经出台的这些政策法规,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实际可操作性。 所以,河南省要根据其经济、文化等实际发展的情况, 制定出符合河南省机构养老服务未来发展的政策法规,从法律层面规定服务的对象、标准、内容以及监督部门、鼓励措施等等,使河南省的社会养老服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第一,资金问题。 据河南省民政厅相关调查数据显示, 河南省千位老人对应的是25张床位, 这远远要低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解决资金问题。 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老年服务机构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国库或者财政支出,而我国主要是民办公助的形式。 政府只提供部分的资助资金,没有纳入到常规的预算,养老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内部资金。 这样就造成了很多机构注重盈利而非服务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为了保证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政府应调整对于养老机构的资金投入,同时在所得税、硬件设施等方面全方位给予支持,推动养老机构健康、良好的运营和发展。

第二,人才问题。 德国、日本等国家对于进入到养老服务行业的人员都进行了严格的考察和培训,并需要这些人员持有相应的证书。 但是,河南省老年服务起步较晚,基础设施薄弱,缺乏专业的人才和相应的技能。 为尽快建立专业的服务人员, 一方面应加大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从基本技能、医疗知识、个人素质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在岗的工作人员,增强其工作责任感,提高其专业化技能,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和培训。 除此之外,河南省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社会化的养老服务志愿者,对于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例如,可以提倡大学校园或者用人单位把志愿服务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鼓励人们特别是年轻人加入到志愿者的服务行列中。

3、巩固居家养老的地位

在河南省历史大文化背景的影响下,大部分的老年人偏向于居家养老, 当然居家养老也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但是,现在居家养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功能的弱化、资源不足、高龄和空巢老人的增加等等。 作为占据河南省城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主体地位的居家养老,要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质量势在必行。 需要明确的是,居家养老的服务内容主要是生活照顾、康复和护理等。 首先,政府应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 明确居家养老的责任主体,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的统一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条例; 其次, 居家养老主要还在于“ 家”。 现代社会,部分年轻人特别是青少年,家庭意识淡薄。 所以政府应利用现代化的宣传手段,加大对于青少年敬老、爱老、养老的意识,巩固居家养老的主体地位, 保障居家养老的老年人确实安度晚年;最后,提高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 对于居家养老还需要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增加其对社会服务的信心,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

4、健全机构养老体制

第一,社区养老。 近年来,河南省推行了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这一新型的养老模式即可以解决家庭养老的困难, 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再就业。 但是,该模式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社区应建立老年人登记卡,保证每年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老人能够享受到相应待遇,对于失独、失能的老人,社区应定期进行探望和发放补助金;其次,社区内应建立相应的医疗服务站, 满足老年人不出社区就可以享受医疗、康复、体检等服务; 最后,针对不同老年人的不同需求,社区服务应提供相应的服务,即要涉及到洗衣、煮饭、洗浴等基本的生活需求, 也应涉及到求知、求乐、求健的精神需求。

第二,养老机构。 首先,应该采取相应措施拓宽养老机构的资金渠道。 对于正处在建设期的养老机构,政策应该给予相应的资助;机构建立完成后,应按照床位或者实有的老年人给予补贴;对于机构收留“ 三无”、“ 低保”等老年人的,应提高其补贴的金额。 当然,仅仅依靠政府资助是远远不够的, 政府和养老机构也应采取一定的宣传手段,发动社会各界对于养老机构的捐赠,努力探索“ 慈善养老”、 特色养老的发展模式。 其次,加强对于养老机构的绩效评估,对养老机构实行区分管理。 制定养老机构检查评估的标准,每年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促进养老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最后,对于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也要建立内部管理条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

摘要:自2000年以来,河南省已经步入老龄化阶段,而且高龄化趋势显著。再加上河南省劳动力资源外流、人口基数大等原因,养老问题已经日渐凸显。完善河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但关系到全省城镇人们的社会福利,而且关系到河南省经济、文化等多方位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城镇养老,人口老龄化,机构养老

参考文献

[1]张云飞:养老社会化视角下完善河南省养老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D].郑州大学,2013.

[2]黄丽娟: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体系研究——以常州市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2010.

[3]郭晖艳:吉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3.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三

【关键词】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机构;多元化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数量为20243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14.9%,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为13161万人,占总人口数量的9.7%。根据联合国人口老龄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超过10%,或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高于7%,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或老年型国家。从以上数据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社会。伴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老有所乐、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和个人,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整合养老资源,构建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在现阶段就显得十分迫切。

一、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现状

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主要是指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群体,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康复、精神关爱、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督制度。养老服务体系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传统家庭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以及新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多种养老服务方式。

目前,我国的养老服务模式主要有三种:传统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以及社区居家养老。传统的家庭养老依然是绝大多数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发展迟缓。究其原因主要为:1、老年人收入不高,居家养老花费更少,尤其对于农村老年人和没有退休工资的城市老年人老说,目前机构养老的费用相对较高;2、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多的老年人认为在自己能够自理或者有家人照顾的情况下,就应该在家养老;3、目前社区养老还不够完善,老年人对社区养老认识不足,社区养老尚不能完全发挥作用;4.很多养老机构设施及服务不到位,使老年人不愿选择机构养老。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难以为继

1.家庭的小型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发展,我国80年代后的生育率极低,独生子女数量众多。我国在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在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提出普遍提倡一对父母只生一个孩子。因此,当前60岁以上的老人群体子女数量还较多,但在60岁以下的人口中,就以独生子女或两个孩子为主了。所以,在未来数十年内,全国很多家庭将会面临两个青年人在抚养1-2个孩子的同时还要赡养4位老人的状况,这种“4-2-1”型家庭的养老压力是明显的而且是巨大的,家庭的小型化直接削弱了家庭提供养老服务的能力。

2.空巢家庭和失独家庭的增多。我国空巢老年人口规模继续上升,2012年为0.99亿人,2013年突破1亿人大关。无子女老年人和失独老年人也开始增多,由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代陆续开始进入老年期,加上子女风险事件的发生等因素,无子女老年人越来越多。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空巢老人”和“失独老人”不仅生活上无人照料,在精神上也更加孤独寂寞,这部分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很难或根本不能通过家庭来获得。

3.老龄化使得高龄老年人口和失能老年人口数量增加。首先是高龄老年人口继续增长,从2012年的0.22亿人上升到2013年的0.23亿人,年均增长100万人的态势将持续到2025年。其次是失能老年人口继续增加,从2012年的3600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3750万人。三是慢性病老年人持续增多,2012年为0.97亿人,2013年突破1亿人大关。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护理的难度大,常常需要专人进行全天候的护理。例如,失能老年人不仅需要专人陪护,甚至更需要借助专业的仪器以及医务治疗。而这些护理在家庭很难完成,也给需要工作的子女带来很大的不便,使得养老成本大幅增加。

4.女性就业率上升。在传统社会中,我国的女性一般不外出工作,所以能够在家照顾老人。而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女性也选择外出就业,这种双职工家庭往往只能聘用保姆或者送老人去养老院。

所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亟待发展社会化的养老服务模式来弥补传统家庭养老的不足。

三、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考

1.服务主体多元化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不应该是单一的家庭或者个人,而应该是多元的。个人、家庭、政府、企业、社区等都应该参与其中。

个人及家庭依然应该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和主体。首先,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养老,这将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其次,家庭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作用是任何养老机构都无法代替的,由于老年群体的特殊性,他们失去了曾经奋斗的事业,在年老时,家庭是陪伴他们的最好工具,绝大多数的老年人都希望在家庭享受天伦之乐。而有意向于养老服务的志愿者,可以通过家庭参与到养老服务中,为家庭解忧。

社区是养老服务的依托和平台。通过社区这个平台,整合养老资源。首先,社区可以为本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场地,组织和协调社区老年人在社区内养老。其次,社区通过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可以代理照料老年人,为家庭减轻负担。再次,社区是连接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媒介,将各方资金和服务融合,综合服务与本社区居民。此外,在我国,由于居委会等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网络十分发达,且与政府有着天然而且紧密的联系,所以能够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建立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政府是养老服务体系的主导。其主导作用表现在:第一、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第二、承担低收入和困难失能老人群体的养老服务提供责任;第三、维护养老服务行业市场秩序,监督市场中各个主体行为;第四、扶持养老服务的发展,完善各项补贴政策;第五、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发展方向。而市场机制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则承担着增强资源配置效率,促使养老服务机构优胜劣汰的使命。在实践过程中,除了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外,政府不应当承担服务直接提供者的角色,而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办民营、责任承包等多种方式将服务的提供交由专业性的社会组织。

机构是支撑。养老机构拥有专业专门的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可以将老年人集中起来养老。不仅可以解决那些无人照料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多样化的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

2.资金来源多渠道。

政府财政资金是养老服务的首要资金来源。首先,政府通过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来为低收入的老年人提供保障性养老服务,这是由政府对此部分老年人的养老进行托底。其次,政府对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建筑补贴、设备补贴、人员工资补贴和床位补贴,对民间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支持。再次,国家补贴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

个人和家庭应当成为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第二个主要来源,表现在个人和家庭向各类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企业购买养老服务。这体现了个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提供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养老服务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在德国和日本,老年人的长期护理费用是由护理保险基金报销的。开展护理保险制度可以减少个人和家庭在护理费用上的负担。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则应承担机构自身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费用。但这部分费用归根结底来自政府财政支持、个人购买和社会保险的支付。

3.服务内容多样化。

目前可开展的服务模式有传统的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对于家庭养老,除了传统的由依靠子孙养老外,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吸纳志愿者或由社区聘请专门人员入户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养老服务,包括定时查看老年人健康状况,检查室内安全状况等,为独居老人或日间无人照料的老人保驾护航。针对社区居家养老,可开展的服务有开设日间照料中心,由子女将老人安置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日托,中心则负责老人的饮食、行动、文体娱乐等。社区也可以配备专业的设备,对于老年人进行紧急救助,如河南部分地区就搭建了12349网络服务平台,与120急救中心联动建立市、区、街、居四位一体的综合救助服务体系,为居家老人提供以紧急救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为主的居家养老服务。

4.服务水平多层次。

老年人依据其不同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状况,他们的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水平也不同。因此必须针对不同群体的老年人,提供个性化的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首先应该买足低收入困难老年人的保底型养老服务需求。针对低收入群体和“三无老人”、“五保老人”等困难老人,政府应该有政府财政出资,建设公办的保障性养老服务机构,为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托底。对于大多数的中等收入老人,应该发展基础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服务的资金来源应是政府财政、社会捐赠、个人缴纳等,多方面吸收资金,综合社区资源,满足大部分老年人一般性的养老需求。针对失能老人、高龄老人发展专业型的养老服务,培养专门的养老服务人员,发展专门的养老机构,为这部分老年人特殊的养老需求提供服务。此外,对于高收入的老年人可以由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提供高端的养老服务。

结语

通过多元化的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以及机构养老,以“家外”补“家内”;通过民营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填补政府公办养老机构的空缺,以“民办”补“公办”;通过信息网络平台的搭建,提高养老服务效率,提供老年人紧急救助,“以虚拟补实体”,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养老服务。

参考文献:

[1]台恩普,陶立群.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机制和政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9.

[2]董红亚.中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3]董春晓.福利多元视角下的中国居家养老服务[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1.

[4]中国新闻网.http://www.farmer.com.cn/xwpd/jsbd/201

4.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议 篇四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其基础设施、组织网络、政策落实、服务标准、运行机制等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为此,我们经过调查研究,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

当前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承担着政策基本养老服务兜底的职责。在现有福利养老机构基础上,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着力建设以收养城乡“三无”老人、孤老优抚对象、失能老年人为主的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要继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建立健全集中供养“三无”老人兼顾为残疾人、孤儿、弃婴和其他社会老人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级、省级模范福利院自身资源优势开门办院,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提供服务指导,充分发挥出公办养老机构带头示范作用。

二、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民办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生力军,发展前景广阔。民政部门一定要组织落实好民办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在鼓励举办者尽可能利用现有闲置资产的同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二是建立补贴制度。建立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制度,对接收供养“三无”对象的,按规定标准由当地财政拨付相关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主要推进公建民营。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承包委托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经营,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三、坚持体制创新,实现多层面提供社会养老服务。体制创新是完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不能缺少的一环。应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通过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全面对社会开放,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在城市层面,以县光荣院、社会福利院(社会服务中心),模范福利院等专业化养老护理机构为骨干,通过扩建、改建、增加设施供给等,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平台,起到辐射社区、带动社会、示范民间的作用,在社区层面,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督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完善配套设施,增加服务能力。同时继续探索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估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在农村层面,以乡镇敬老院、福利院为基础,实现向区域性社会养老服务中心转变。在确保五保老人等集中供养的基础上,优先保障特殊群体老人的服务需要,在加快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起到示范和主力作用;在行政村层面,应加大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推进力度,强化亲情服务,贴心服务,注重规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运作和管理,努力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水平。

5.黑龙江省构建特色养老服务新体系 篇五

省长王宪魁为大会发来贺信,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副省长孙永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王宪魁在贺信中说,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把加快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把财力、物力向养老服务事业倾斜;要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整合社会资源投入养老服务;要创新工作方式,建设适应群众需求、符合龙江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会议提出,为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黑龙江将全力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工程,着力构建居家、社区和机构“三位一体”养老服务新体系。

全力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助老工程。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规模。在社区全面建立社区包保联系制度,推广安装爱心门铃、设立“一键通”和移动应急救援系统等救助机制,为孤寡、空巢和高龄老人提供安全守护服务,支持失能半失能老人康复器具配置和居室无障碍改造,为居家老人编织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网络。

全力实施社区养老服务工程。结合全省社区建设“双百示范”工程,开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省、市、县的三级社区服务信息系统,提供高效能服务;依托社区日间照料公益性岗位,建立“小红帽孝亲敬老服务队”,创新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专职岗位的开发力度和业务指导,提升社区专业化养老服务水平。开展社区老年人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全力实施机构养老服务工程。在地市,采取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低收入和失能老年人五种对象为主的供养、养护和医护机构。到2015年,全省13个市(地)至少各建有1所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养护机构;在县(市),采取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模式,建设200张床位以上的规模适度、功能完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残疾人、孤残儿童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在农村,建设以县级中心敬老院为示范、乡镇区域敬老院为基础、村级五保家园和民办养老机构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机构新格局,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全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采取政策和资金扶持,鼓励兴办以长期照料、专业护理和临终关怀服务为核心的爱心护理院。

6.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六

宁波市委市政府在经过一系列调研之后,印发了《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10分钟养老服务圈”

根据宁波老年人口的分布,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按照2020年百名老年人拥有5张机构养老床位要求,《意见》要求编制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全民共享的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布局规划,对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网点进行规划布局。

重点对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进行布局,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乡社区,推进“10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加强护养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规划,着力完善各城区养老机构布局,满足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居家养老,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养老的需求。即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家庭自助养老、社区帮扶、机构照护“9055”目标。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意见》指出今后将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养老护理、老年服务专业。鼓励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纳入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养老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养老服务队伍稳定。实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使养老机构负责人资质培训率达到90%以上,养老护理员岗位培训率达到80%以上。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实行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25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和县(市、区)承担。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有补贴

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养老服务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为其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不重复享受。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扶持、土地供应、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主终端基本维护费标准的50%收取。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税费优惠,按照省、市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

符合条件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新增床位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对新增床位20张以上、经工商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到位;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到位。以上补助经费,由县(市、区)两级按比例承担,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明确。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承担。

7.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七

养老是民生之本, 保障老有所养是保障民生的大事。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 充分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的治国理念, 积极适应了发展的新需要和群众的新期待, 加快推进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切实解决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同时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 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增加社会就业岗位, 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 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我们应重点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首先, 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对养老机构相关服务营业税的免征,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屋、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以及在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时, 要根据一定标准享有税收优惠等。其次, 要落实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要求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对新办的养老机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以及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鼓励有能力的地区对新建、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财政上给予适当补贴。再次, 需落实医疗服务政策。鼓励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院、门诊等医疗机构, 经审查合格, 可纳入城镇职工 (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最后, 需在落实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研究可操作性强的优惠政策, 从而为社会各方开办养老服务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从事这项工作, 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多元化和营运规范化。一方面, 要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主导性、示范性、辐射性作用的同时,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机构, 大力推动“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社会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机构建设主体的多元化, 既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又能增加养老服务机构的社会供应, 能够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进一步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求和供给的矛盾。另一方面, 要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首先, 要保证公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质量, 为社会各方兴办的养老机构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其次, 要强化监管措施, 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杜绝一切有损老年人权益的事件发生。最后, 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评估、评审制度, 规范养老机构建设标准, 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的服务和设施建设标准。

三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充实服务内容。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方式, 集中体现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优点, 既可减轻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 又可满足老年人对家庭的心理依赖, 同时为财政减轻负担, 因此完善社区的养老服务功能, 充实服务内容具有重大意义。要加大社区的资源整合力度, 推进社区在满足生活照顾、医疗服务等基础需求的同时, 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充实服务内容。应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 不仅关注老人的物质需求和身体状况, 更要重视老年人精神领域的发展需求。同时应对处于不同年龄阶段和身体状况的老人, 采取不同层次的照料形式:对低龄老人, 可以尽可能的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 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对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仍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 可以尝试采取托老所的形式, 日间老人进入托老所, 生活用品和基本服务能够被满足;对高龄老人及病残老人, 以上门照料服务为主, 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家务等全方位服。

四是切实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的专业化建设。首先, 大力培养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性人才, 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技能水平。鼓励大学开设老年福利、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 为养老服务行业输送高端人才。鼓励医护专业人员到养老机构就业, 支持大专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的职业教育, 鼓励学生到各类养老机构实习。其次, 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在进一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 充分重视对志愿者、家政服务人员以及社区参与人员的技能培训, 提高养老服务队伍整体的专业技能水平。最后, 推行职业资格制度。实施与我国现阶段梯度的等级认定标准, 对拥有不同专业化水平的服务人员实行差别对待:志愿者和其他流动性大的社区服务群体进行短期培训, 在考试通过后颁发初级的资格认定证书;对在大中专院校的专职服务人员, 授予中级资格认定证书;对在高等教育机构学习过的专业服务人员, 授予高级资格认定证书。

参考文献

[1]姜若愚.综论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性照护模式[J].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报, 2010 (6) .

8.构建社区体育服务多元化体系研究 篇八

构建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进全民健身的城镇可持续发展,满足不同人群对社区体育多元化的需求,把市场体系和公益性体系相结合,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需求的、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同步和谐的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

一、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

目前我国的社区建设正处于“亚社区”向现代社区过渡阶段,社区体育服务也处于初级阶段或起步阶段,随着居民生活条件和意识观念的改变,生活需求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如人们对保健、休闲、娱乐、社交、时尚运动及自我实现等方面需求的不断高涨,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运用而生,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构建势在必行。

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是指在政府的资助和扶持下,根据社区居民的不同体育需求,政府、社区内的各种社团、机构、志愿者所提供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体育服务以及参与体育运动时居民之间的互助性服务,并辅以非营利为目标的微利、低偿性体育服务。社区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通过接受服务、提供服务、参与社区生活,培养居民的社区意识和公益精神等,使居民有更多的机会为谋取社区共同利益而施展和贡献自己的才能,分担社区体育责任、分享社区服务成果,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区体育服务氛围。现在社区体育服务的理论体系具有过渡性的特征,这为深入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了空间和可能。

二、构建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现实意义

社区体育作为全民健身的重要载体,社区体育活动活动开展如何,直接影响全民健身计划的实现。通过各种形式的体育服务创造条件,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形成社区体育氛围,真正做到全民参与、全民健身的良好局面。

(一)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是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措施

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载体,其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如何,直接影响全民健身计划的实现。然而在当前的社区体育设施缺乏、居民体育意识不强、社区体育基础设施薄弱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体育服务创造条件,激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激情和积极性,真正做到全民参与、全民健身的良好局面。

(二)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是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社区精神文明建设采用以建设“精神文明小区”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并将社区体育健身活动作为评价指标,使得社区体育服务的社会地位得到社会认可。此外,由于社区体育健身活动对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社区共同意识,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养成高尚的道德作风方面,都为精神文明作出了重大贡献。

(三)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是体育社会化的促进因素

体育社会化是我国体育改革的方向之一,而社区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体育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逐步实现社区体育服务由行政主导型体育向民间主导型体育转变,使社区体育更加符合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化要求。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能完善两个基础:一是以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为主的社会网络,二是以场馆、政府、企业、学校、园林等为主的场地依托。社区体育服务体系也能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体育锻炼的同时,同时也搞好中青年人的健身锻炼,进一步实现体育社会化发展。

三、社区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方向

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是社区服务和社区体育发展的较高阶段,包括社区体育服务体系的建立和社区体育服务体系多元化发展两个方面,通过建立组织体系来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社区体育服务需求。

(一)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的网络化

信息网络服务系统将是我国社区体育服务体系发展的方向之一。信息网络服务体系能够将整个社区体育服务体系的信息都包容进去,为社区居民提供健身服务的各种信息,充分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为我国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体育服务,促使公共体系、市场体系与政府机构等有机结合,使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发挥应有的职能。

(二)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的产业化

随着我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大幅增加,体育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增强了人们对个性化、人性化的需求,人们对健康的概念有了全新的理解,人们己步入感性消费时代,由目的消费转向手段消费,通过消费得到个性化、人性化的感受。如何引导体育消费是我国社会体育产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引导体育消费要充分发挥教育和传媒的作用,加强与学校体育积极配合,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态度、兴趣和能力,培养明天体育市场消费者、培育明天的体育消费市场。

(三)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体系的法制化

法制化是城市社区体育多元化服务的重要保障。一方面要加强体育服务的法制宣传,另一方面加强体育服务的立法,保障城镇居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体育权益。我们要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享有合法的体育权益,保证体育场馆及健身场所依法向城镇居民和公众开放。这为引导社区居民“关心小家爱大家,共育社区文明花”,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水平,维护城市社区稳定发展等方面起法律保障作用。

[1]杨丹.对中国城市社区体育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2).

[2]晓敏.对构建群众性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的思考[J].体育文化导刊,2003(8).

9.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九

摘要:在老龄化趋势下,辽宁省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必须进行调整。因此相应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系统也要进行调整,符合在老龄化下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居家养老 社区养老 文化养老

作为一个全方位的养老服务支持系统。社会养老服务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提高和延续,目的是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一、辽宁人口老龄化目前状况

据1990年和全国人口普查数据,1990年辽宁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0.22岁,高于全国1.67岁;20辽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3.34岁,间增加了3.12岁,仍高于全国人口预期寿命1.94岁。辽宁省人口预期寿命增加,到末,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789.9万人,占辽宁省人口总数的18.5%,20,全国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4.9%,辽宁省老年人口比例比全国高出3.6个百分点,同时,同相比,辽宁省年老年人口比20增加了38.3万人,增长率达到了5.1%。

二、辽宁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理由分析

(一)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根据辽宁省2013年统计数据显示,辽宁省家庭规模逐年变小。年每户家庭平均人数为3.15人,到年每户家庭平均人数降到2.7人。家庭小型化使得家庭提供的老年生活保障功能在持续的弱化。一方面是子女数量的减少使得下一代赡养上一代的经济承受能力迅速下降,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甚至高龄化的趋势又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但现实情况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没有改善,老年人的生活会更加严重。

(二)机构养老缺乏专业化的服务人员

目前,辽宁省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大多来源于城市下岗职工,这些人员年龄偏大,文化较低,缺乏专业技术和素养。特别是在社区或村级养老机构,一些护理服务人员连基础的养老服务与管理工作都不了解,更谈不上提供专业的医护、养护等相关需求服务。虽然一部分人经过短期的服务技能培训,但因为自身并未经过系统培训或参加相关工作,不具备养老服务护理员的执业资格专业资质,使得整体服务队伍表现出专业素质较低的状态。职业性护理人员的匮乏,使得我省机构养老的服务水平显著低下,老年服务事业发展普遍缓慢。

(三)政府作用缺失

政府力图为弱势老人和贫困老人补缺、不使养老服务行业的非营利性褪色的出发点,使其关注点长期集中于需要救济的老龄群体,注重基于存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供给,试图通过增加低水平的服务解决当前的理由。各地政府针对“三无”、“五保”等弱势老年群体采取了包括购买式居家养老、给予养老补贴、养老福利院收养等多种措施,但对于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供给的培育与支持力度不够。

(四)忽视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

10.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十

关于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思考

刘灵芝,夏琳

(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600)

摘要:对于拥有1.85亿60岁以上老年人的中国,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解决“老有所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目前,我国机构养老服务正在逐步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增多,社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也在不断壮大,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规制,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权益;法律规制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背景下,我们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问题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一、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及趋势

近年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不断扩大,全国各地都积极行动起来,有的成立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同时,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使养老服务社会化工作强势推进,蓬勃开展。

概言之,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长足进展,一是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建设不断推进,二是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三是养老服务多元化投入格局日趋形成,四是养老服务体系的惠及范围逐步扩大,五是养老服务体系的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不少地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好经验。

按照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要求,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初步建立了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因此,未来几年里,我国将进一步大力推进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法制化。

居家养老社会化,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服务内容和项目主要包括三方面日常照料、健康护理服务和精神慰藉方面的服务等。社区养老服务,主要是因地制宜地开展老年人人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等服务,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论文范文 )机构养老服务,是指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福利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目前,我国共有各类养老机构38 060个,床位266.2万张,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多种所有制成分兴办养老机构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法制化管理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为推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11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提出了推进以养老为重点的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并从建设用地、税收、公用事业收费和费用补贴等角度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民政部出台了《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全国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种形式、广泛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在养老机构管理方面,民政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规划、设立、日常运营和服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地也立足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使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初步走上了有章可循的轨道。

同时,我们也看到,我国规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处于滞后状态,亟待完善。一方面,缺乏发展养老服务的专项行政法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文本之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不足,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许多规定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三是原则性、倡导性规定过多,现实的操作性不强,更缺少相应的实施机制。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该法第35条规定:“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实践中,我国目前关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的法规、条例还很不健全,现有的政策法规也不明确,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同时,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尤其是民办养老机构的立法规制尚属空白,直接影响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以及民办养老机构和人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本文认为,我国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制定《全国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养老机构老年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依法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各地应当及时制定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的对策

所谓法制化,简言之,就是要求一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按照法律的要求而运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制化,是指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化、法律化,使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部分:“主要任务”,第(四)项规定为“老龄服务”,要求“切实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机构准入、退出与监管制度,做好养老机构登记注册和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本文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社会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

(一)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的制度化

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化,是指我国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机构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按照20国办转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将各类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就有代表提出国家应当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并建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各类养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鼓励民间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规定、建立养老机构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护理人员的准入制度、养老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法律责任等。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了“社会服务”内容作为第四章,用15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有关老年人的社会服务问题。如该《修订草案》第3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第3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第42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第44条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第47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由此,我们看到,国家在逐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制化,我们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社会养老服

务机构会有法可依。我们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抓紧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二)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的制度化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第五部分“保障措施”规定: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规范运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的相关标准,建立相应的认证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促进养老服务示范活动深入开展。

实践中,一些地方法规、规章已经开始对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进行规制。如辽宁省,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辽宁省民政厅制定了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如开展居家养老、规范居家养老资金管理和使用、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和民办养老机构审批与管理办法,各市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相关配套政策,全省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养老服务社会化政策体系。如辽宁省鞍山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民发[]74号)和《关于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通知》(鞍民发[2005]87号),近几年较好地完成了为5 000名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目标。

207月辽宁省大连市制订了《大连市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连市沙河口区在区成立居家养老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居家养老管理服务、审批养老和公益岗位资金发放;在街道成立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居家养老的入户调查、养护对象审核报批、培训管理养护人员等日常管理工作和组织养老服务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开展活动;在社区居委会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由辖区老党员、退休职工、居民代表组成居家养老“检查小组”,依据居家养老管理办法和养护员职责,入户了解服务情况,定期检查由养护员每月填写并由养护对象签字的《家庭收支明细账》和《服务日记》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制度化

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提出了管理和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工作的原则、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服务标准,要求各地方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制。同时,要求各地方认真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并要求各养老服务机构切实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并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榜公布。因此,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本文认为,实践中,尤其应当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明确入住老年人、老人家属(监护人)、送养人以及保证人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在养老服务过程中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科学地实施分级护理、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服务标准,为老年人提供舒适、到位的服务。例如,辽宁省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养老福利机构中推荐使用(养老机构养员入住协议书)等文本的通知》要求,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家属(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或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四)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

本文所称社会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即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对从事养老服务人员实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尽快制定为老服务各个岗位的从业资格,依法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对在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工作中造成老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第46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11.构建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烟台市是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城市之一,早在1987年就进入老年型社会。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烟台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突破140万人,约占全市人口的22%。预计到2020年,烟台市老年人口将超过170万。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烟台市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为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如何破解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推动烟台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是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烟台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一)制定发展规划,明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为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烟台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烟政发〔2012〕25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产业的意见》(烟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发〔2014〕33号)等一系列政策和指导性文件,提出要“构建与烟台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产品,完善市场发展机制,形成设施完善、服务优良、配套齐全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这一系列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了烟台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为烟台市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起规范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建设,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目前,烟台市共建成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10处,发展加盟企业、商户7500多家,服务入网老人8.8万名,全市累计投入900多万元为高龄老年人和特殊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方面,烟台市全面打造城市社区15分钟、农村社区20分钟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圈”,已建成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214处,29处正在建设;建成农村幸福院313处,165处正在建设。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截至2015年上半年,烟台市共有养老机构228处,各类养老床位4.8万张,其中,民办养老机构100处,床位2.3万张,全市平均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3张。

(三)完善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一是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老年人入住数量,按一定标准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二是加大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营补助。对不同规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不同标准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三是加大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市中心区60岁以上的城镇“三无”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三老”优抚对象,由政府为其购买服务。

二、烟台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困难

(一)服务供给总量不足,服务对象覆盖面较窄。虽从目前来看,烟台市每千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高于全国和山东省的平均水平,但与烟台市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相比,仍非常不足。市区内一些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特别是公办养老机构,因为环境、服务条件等相对较好,床位长期处于紧张状况,许多老人要排队等候入院,有的登记排号一两年后仍等不到床位。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民办养老机构有的价格过高,有的环境条件较差,但即便如此,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也非常紧张。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由于受到各种因素限制,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不够丰富,而且服务主要针对困难和高龄老人,缺乏能够满足更广大老年群体多样化需求的社区养老服务。

(二)专业养老护理员缺口较大,护理人员专业素质需进一步提高。通常情况下,护理员与需护理老人的合理比例为1:3,按照这个比例来看,烟台市专业养老护理员的缺口有一万名左右,许多养老机构的护理员与失能老人配比达到了1:5甚至1:

10。由于养老行业工作十分辛苦,养老机构招聘从业人员非常困难。目前,烟台市护理员的月收入大致在3200—4500元之间,好的护理员工资可达到5000元,但即使是这样的工资待遇也难以吸引应聘者。由于养老行业工作的特性,养老护理员的平均流失率也较高,人员更替频繁,很多护理员技能刚成熟起来就跳槽到其他行业,这也导致养老护理员队伍整体技能水平尚有欠缺。

(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难度大,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近年来,国家、山东省和烟台市相继出台了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的鼓励措施。在各级政策鼓励下,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产业积极性很高。但与民间资本积极投资养老事业不相匹配的是相关财政支持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影响了社会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一些新建社会养老机构反映强烈的是财政补贴申请难、到位难。影响了社会资本进一步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个别具有投资养老行业意愿的实体目前持观望态度,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迟滞了社会养老事业发展速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机构参与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来,但目前烟台市社会组织的发育仍处于初级阶段,社会组织面临着筹资运营困难,组织架构松散、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社会组织对政府项目的承接能力有限,服务质量仍有待提升。

三、加快推进烟台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定位,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1)加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公共财政投入。政府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方面要加大扶持和资助力度,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对各类主体兴办的养老机构要给予同等的优惠扶持和财政补助。(2)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制定科学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养老服务质量的监督评估,健全养老服务准入、运营、退出管理机制。

(二)充分利用社会资本,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1)完善投融资机制。在坚持政府引导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运作,拓展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投入养老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加大对养老产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领域,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社会慈善力量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捐赠。(2)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形式,扶持发展专业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发和培育市场服务主体,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及精神慰藉等服务。设立养老产业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业社会组织,做好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等事务,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中介服务作用。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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