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2024-09-02

超载超限管理规定(共8篇)

1.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篇一

车辆超载超限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进一步防止公司进出厂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遏制重大安全事故、充分认识加强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结合公司经营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原辅材料来车以及产品出厂等环节。进出厂车辆应严格遵循超载限载范围,严格控制超载超限。

2.管理:

保安要对往来车辆进行检查登记,做好监控记录;

司磅员在每辆运货车辆进出厂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否则不予过磅; 过磅房、物流发货做好进出厂车辆车货总重核对,门卫室凭出厂证予以车辆放行。

3.要求:

(1)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超限超载标准;

(2)要对来车核对提货单数量,发现提货单数量超出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重量时,开装车单时,一定要按车辆的装载质量或行驶证核定载质量来开;

(3)装车完毕,过磅时发现车货总重超出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时,要坚决退回卸货,直到车货总重在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以下。

4、对于不严格执行《超限超载治理管理工作制度》的,造成出厂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5、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2.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篇二

治理超限超载问题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各国在其治理过程中或激烈或缓和地都存在着政府努力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不受破坏与不法经营者超载运输以图盈利的双方博弈。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 这一问题显得更为复杂和严峻, 从而造成多方面的不良影响。

超限超载不仅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对公路桥梁、涵洞的安全也构成严重的威胁, 从而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建设基金的筹措;同时诱发大量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等;甚至致使货运市场形成“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的恶性循环, 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以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阻碍货运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从而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

2我国在超限超载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超限超载所造成的种种危害, 近几年国家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等一系列措施。然而, 在这一治理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

2.1政府调控问题

各级政府对货运超限超载产生的原因及后果问题认识不全面, 没有充分发挥自身主导作用, 并对各方利益协调不到位等等原因致使政府在治理的调控问题上有所欠缺。“阶段性”的治理超限超载陷入“严重—治理—反弹—再严重—再治理—再反弹”的恶性循环中。因此如果政府不牵头对这些超限超载背后的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相互协调, 那么货运超限超载问题就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2.2行政制度缺陷

我国经过多次治理工作显现出了行政制度的缺陷所在:标准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不力、缺乏系统性、缺乏可持续性等。对运输车辆实行多头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所指定的标准不尽相同, 导致执法过程混乱、货运司机左右为难不知道以哪个标准为最终依据的尴尬局面。另外执法者自由裁量的区间跨度范围过大, 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2.3操作难度大、费用高

我国现行的治理模式主要是依托原有收费站和治超站, 结合计重收费、治超检测、劝返、卸载、罚款等措施。计重收费方法实施前后, 货车司机对于计算方法的掌握由清晰到模糊, 无法保证司机对它的绝对信任。在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强行卸载的过程中, 路政部门必须考虑货物的堆放场所以及货物的性质和安全性, 因此操作难度加大。另外治理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用、运行及维护费用、人员费用等;系统升级的背后是大量的成本, 持续增长的费用也成为超限超载治理操作的难题之一。

3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对策

3.1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改变当前治理困境的必要手段之一是政府必须要充分发挥其主导、牵头和统驭作用, 把这项工作抓在手上, 建立有编制和经费保证的正式治理机构, 协调各职能部门摒弃部门利益, 形成联动机制, 合理调控运力, 规范运输行为, 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平衡。

3.2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 建立执法人员激励与处罚机制

在2009年中国国际汽车物流高层研讨会上, 多名与会者表示, 由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与现实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手段不相符导致系列超限超载问题, 呼吁国家出台能够推动汽车物流业发展的标准政策。因此应该尽快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体系, 明确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或参照标准, 明确执法范围职能、机构和权利。另外, 应对执法人员建立相应的激励与处罚机制, 量化其工作目标, 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根据各个指标进行打分, 以评价执法人员的工作。

3.3继续推进计重收费, 完善收费政策

计重收费通过经济和价格手段, 有效切断了超限超载运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驱动链条, 应在它的的经济调节作用基础上结合部分地方计重收费试点工作经验, 进一步规范计重费率标准, 缩小超载加收通行费的区间跨度范围, 要制定和完善预案, 加大疏导工作力度, 防止因实行计重收费而导致的收费站区交通拥堵现象。

3.4建立运输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货运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信息、违章记录等相关信息的数据库, 记录车辆从生产到使用整个过程中的状况, 并将数据库全国联网共享, 使处罚有据可依。信息库建立后由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并将数据库联网共享, 可以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运输管理过程中提供管理依据, 不仅可以发布运输市场信息、引导交通流量, 还能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处罚提供依据, 维持交通运输秩序。

摘要:治理超限超载问题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时期中, 这个问题显得日益突出。主要针对中国的超限超载问题分析了其危害性, 从政府、制度和实际操作等方面深刻剖析超限超载的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 以期能够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供良策。

关键词:超限超载,危害性,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任恺.浅论治理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的阶段策略研究[J].现代企业文化 (理论版) , 2008, (13) .

[2]高小军.构建治理公路运输超载的长效机制[J].现代商贸工业, 2007, 19 (1) .

3.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篇三

【关键词】超限超载;治理;探析

一、宁夏治超工作基本情况

按照国务院和国家九部委的统一部署,宁夏治超工作稳步推进。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2004年至2007年。自治区实施治超工作,成立了公安、交通、工商等12个部门及各市、县(区)组成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12个治超站,开展为期三年的集中治理行动,在各市县、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加强路面治理和源头监管,超限超载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二是2008年至2011年。2007年下半年,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启动计重收费工作,为了将计重收费与治超有效衔接,自治区启动了第二轮治超工作。由于计重收费倍率不高(宁夏最高为6倍,山西、陕西现为16倍),治超站点设置不足,处罚措施宽松,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现象频繁,超限超载现象出现反弹。三是2011年以来。自治区出台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但执行效果不好,站点网络疏松,交通运输部门单打独斗,许多问题越来越突出。截至目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宁夏共设置固定、流动治超站60个,其中高速、国省干线公路设置固定治超站13个,流动治超站10个,各市、县(区)农村公路共设置流动治超站37个。固定、流动治超站配备执法、协管人员860人,其中交通执法人员688人,公安人员172人。

多年来,在自治区各级治超机构和各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协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贯彻落实,坚持依法严管,结合实际开展重点治理活动,宁夏治超工作稳步推进,治超成果得到巩固和扩大,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二、目前治超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治超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宁夏属于老少边穷地区,受客观因素影响和主观努力不够,全区的治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个别地方和部门领导思想松懈,放松了对治超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致使治超工作流于形式,超限超载车辆反弹。

(二)受机构、人员、资金等因素影响,长效治理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一些地方治超领导机构松散,治超机构不健全,执法力量弱,资金投入不够,形不成有效的高压态势。

(三)有的地方路面执法联合机制不完善,地方政府协调不力,部门配合不主动、不积极,造成交通一家“单打独斗”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源头治理缺乏有效措施和手段,监管措施难以到位,治理效果不理想,给路面执法造成很大压力。

(五)个别单位治超站管理不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存在执法不文明、违规操作、法律文书不完备、个别执法人员着装不整形象差等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

(六)流动治超卸载困难,治理效果不理想。卸载问题是困扰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流动治超工作的一大难题,因受地理环境、安全防护条件和资金等因素限制,致使卸载问题得不到真正解决,存在以罚代卸的情况。

(七)重型车辆恶意超限、夜间行驶、绕道逃检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超限超载危险货物(电石、液化气等化学品)运输车辆有所增加,公路运输安全隐患有增大趋势。由于固定治超站点较少(有的在建或未建),超限超载现象还难以得到效控制,国省干线及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绕行现象较为严重,高速公路目前依然是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主通道。

(八)超限超载车辆集体抗检、故意占道堵道、冲卡等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

(九)高速、干线公路固定治超站、流动治超站和农村公路流动治超站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容易引起群众误解,有待于进一步调整。

三、下一步做好治超工作的对策措施

治超工作涉及面广,既有车辆生产、改装、市场准入、运输监管等问题,也有派生出的一些新问题,如电煤供应、运力紧张、生产生活物资价格以及劳动力就业等,尤其是治超涉及运输业户的利益,存在利益博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所以治超工作必须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把住源头、长效治理”的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维护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一)坚持政府主导,实行部门联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将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关键。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涉及方面广、环节多,依靠交通部门一家治理难以取得成效,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以政府为主导,组织由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监督等部门组成治超专职队伍,建立综合治理联动机制,使治超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才能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展开。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按照《治超办法》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区、市、县(区)三级治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起强有力的治超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治超工作配套措施和制度,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和经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一是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分清责任,落实措施,重拳出击。二是政府对治超各成员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进行评定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作为部门或单位的目标考核进行对照验收。三是对暴力抗法、聚集车辆集中冲岗、殴打路政人员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对屡屡超限运输的,运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或吊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对恶意超限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记分处理;对经营企业、货运站场保护超限运输车辆的,公安、国土、工商部门协助公路部门进入依法查处超限车辆,依法取缔和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经营权。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治超网络体系。随着宁夏路网结构的不断完善,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冲卡拒检现象日益严重,现有的治超检测站已不能满足路面治理的需要。加强和完善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是提高治超工作水平的关键。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严把严控,国省干线公路检查纠正,农村公路限高限宽保护”的总体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建成管控全区公路的治超网络体系。交通运输厅负责完成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治超站点的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完成农村公路固定治超监测站和重要路段限高、限宽设施的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完成已运行的13个治超站的技术改造,并新建高速公路39个入口治超预检站。各市、县(区)要完成农村公路37个治超站预检站建设,同时补充完善农村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建设。治超检测站要按照“布局合理、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标准化要求规范建设,对现有条件简陋的治超站点进行改造,提高管理水平和执法能力。总之要严格按照《全区治超站点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建站任务。

(三)强化路面管控,固定流动结合。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是治超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进驻治超站点,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固定治超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进行严格的治理。交通部门执法人员负责车辆的称重检测,按照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处罚。公安人员负责维护正常的治超工作秩序,引导车辆进入检测区域,对经高速公路入口预检站测定为超限超载的车辆进行劝返,对现场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实行记分处罚。

(四)坚持标本兼治,全面堵住源头。源头治理是最有效的治理方式,也是在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上较路面治理成本低的治理措施,源头监管到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路面压力就会大大减轻。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源头监管力度,下决心把违法现象控制在源头。交通部门要对重要的货物装载点、厂矿企业等源头地点,组织运政人员进行巡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的监管;各市、县(区)政府和经信、工商、质监、国土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强辖区源头单位的管理,对向出场车辆超载装载的源头单位给予严厉处罚,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交通运政部门要建立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健全违法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加大惩处力度。

非法改装车辆是超限超载运输的一大顽疾。国家对道路运输车辆有严格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但很多货运车主为了多拉快跑,采取加高货厢、加装钢板等办法,非法改装车辆,既超限装载,又影响安全。要采取有效措施治理非法改装行为,公安、交通部门严把车辆入户关、审核关、审验关,加强实测查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入户,不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工商部门要严格整顿汽车改装企业,取缔非法改装企业。对在用的非法改装车辆,开展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交通、质监部门参加,制定专项整治清理方案,劝其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文明规范执法。交通、公安部门是治理工作的主体,要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加强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公安、路政、运政等执法机构之间要加强合作、探索治理工作统一执法、综合执法的体制和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以卸载为主、不经称重检测不认定违法、不实施处罚的规定;要坚持卸载和处罚并处、从重处罚和不消除违法状态不放行的规定;坚持同一违法行为已被处罚的不准重复处罚的规定,对超限行为严格限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查站内执行,严防公路“三乱”的发生。完善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治超队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风纪,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查清事实,从严处理。

(六)推进信息化治超,实行动态化监管。随着宁夏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治超站点的不断增多,路面执法人员不足的问题日渐显现,运用科技治超手段,既可以弥补人员不足的问题,又可以监督执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要结合全区建立路网中心和信息化平台,加快治超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治超检测站、货运源头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广使用货运车辆I C卡道路运输证,实现对治超检测站、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及货运车辆装载情况动态监管,提升治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做好宣传工作,形成社会共识。治超工作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需要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宣传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治超的工作措施和重要意义,对违法违规超限超载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增强全社会对超限超载危害的认识和对治超工作的认同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开展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爱护公路、安全运输、减少超限超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篇四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治超检测站的设臵,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臵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

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臵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臵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臵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

第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

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 2 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

(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

(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

(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

(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

(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建设

第九条

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

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臵设臵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臵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臵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臵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等基本功能。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范设臵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 4 附图4)。高速公路可设臵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著位臵设臵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臵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臵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 人员和装备

第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 5 门调剂。

Ⅰ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Ⅱ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Ⅲ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内。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资格证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 6 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臵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除设臵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

第五章 执法检查

第二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 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 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Ⅰ、Ⅱ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Ⅲ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查、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的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罚款要执行“罚缴分离”。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

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所卸货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的,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

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

第三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有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

对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滞留,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治超检测站开展执法工作时应确保交通通畅,以及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站内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车辆指挥疏导、治安管理和卸载货物保管。应当做到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管理制度齐全。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自我保护措施,注意自身安全。

治超检测站应当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治超检测站不得擅自停止执法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运的,10日内应当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10日以上应当报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治超检测站的关闭撤消,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

检测执法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设臵监督意见箱,自觉接受纠风、纪检等有关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治超检测站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和处罚;

(二)刁难、辱骂、殴打驾乘人员;

(三)工作时间饮酒、酒后执法;

(四)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或馈赠;

(五)纵容、包庇车辆超限超载行为;

(六)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七)不按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八)利用职权参与和执法有关的经济活动;

(九)指使或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或闯卡;

(十)滥用职权,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超限超载车辆业主、驾驶员及相关人员阻碍、拒绝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通报,并报交通部备案。严重违纪违规或影响大、性质恶劣的典型事件,由交通部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同时追究治超检测站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涉及公安人员等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时应当向公安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十条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律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 11 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以前及各地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超限超载称重检测专用标识

说明:

1、超限超载称重检测专用标识是一种专业性形象标识。可附设于各种与称重检测执法有关的设施、设备、标志上。

2、当背景底色为浅色时,可使用深色标识(如上方黑色图);当背景底色为深色时,可使用浅色标识(如下方白色图)。

附图2:检测区雨棚顶部检测站站名标注格式

说明:

全国检测站使用统一的名称标注格式。标注分两部分,前部分是“超限超载检测”(字体相对大),后部分是具体站名如“大同站”(字体相对小)。

站名设置于雨棚顶端外沿(朝外三面,见图),前方应设置全国统一的称重检测专用标识。字型统一使用白色黑体字型。

附图3: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考示意图

车辆经过预检设施否 超限?是信息提示进入超限检查站通过精确检测台否 超限?是获放行通知单接受处理 卸载?否是卸货场复检车道继续行驶在检查站出口出示处理单据 可否离开?是离开检查站否

附图4:超限超载检测站专用交通标志

说明:

高速公路上的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绿底白字,其它等级公路上的检测站专用标志采用蓝底白字,字符的尺寸、间距、底膜和字模的反光性能、标志的设置等应符合国标GB5768-1999及交通部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5.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篇五

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局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宣传方案》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捍卫公路建设三年决战胜利成果,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改善道路运输秩序,方便人民群众出行的路政管理宗旨。呼兰路政管理所按照市处统一部署于3月15日,展开了为期十天的“春融期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的宣传活动。

呼兰所辖区内的双井流动治超站,是我所本次宣传工作的重点路段。由于治超点位于哈肇公路,是巴彦、木兰、通河进入哈尔滨市区的第一站,便利的交通条件,使得所有陆路运输的货物必须经过这里转运外地。

宣传期间的双井治超点与往常的情形大不相同,门前飘飘的彩旗很容易的吸引了路经此地的过往车辆。治超站大门两侧悬挂着关于治理车辆超载的宣传标语,并设置了关于超载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重大危害的图片展览。

整个宣传期间,双井流动治超点路政中队长李功杰和路政治超人员一起,不论刮风下雨始终在咨询台前回答司机的问询,并向司乘人员发放宣传单。

通过本次宣传一方面让广大车主了解到了车辆超载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在宣传期间,共检测过往运输车辆230多台次,没有一辆超载、超限,由此可见通过全省统一的大力宣传教育与相应的设立治超站点的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车辆超载运输的好方法。

本次宣传呼兰路政管理所路政人员,采取了多种宣传方式除了在治超站点散发传单外,还开着宣传车,到公路沿线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煤场、货栈、货物集散地等车辆聚集地散发传单,以大力宣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法规为重点,结合超限超载对公路路产和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及典型案例,进行治超宣传。

宣传期间我所分派专人,对辖区内高速路政管理工作进行了监督,走访了鹤哈高速呼兰段赵家站、呼兰站、康金站,三个站分别设置了治超宣传点,并且有专人送发传单,康金站有宣传条幅两条,有彩旗6面,有宣传图版一块,呼兰站有宣传条幅两条,有彩旗10面,有宣传图版一块,赵家站有宣传条幅两条,有彩旗6面,有宣传图版一块,通过调查得知绥化治超站自从治超开始至今共罚款194,300.00元。

此次为期十天的宣传共出动宣传车40台/次,宣传人员190人/次,送达宣传单1500张,较圆满的完成了此次春融期治超宣传工作,整个宣传期间所做这些工作,只是我所开展路政管理工作以来,呼兰路政管理人员开展路政宣传工作的一个缩影。自路政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我所成立了宣传工作组织机构,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营造了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切实的推进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设,扎实有效的做好了呼兰路政管理所治超工作。

6.运输车辆超限超载 篇六

据了解,针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早在,原交通部就出台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第2号令,简称2号令),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此次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后的《规定》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其中一个大的变化就是,超限超载标准比以前更加严格。”广西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六轴车车货总重不能超过55吨,一些无法分拆确实需要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需要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审批,获批后才能在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内上路行驶。如今的《规定》明确,六轴货车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9吨。

此外,对于超限超载的处罚也更加严格。《规定》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可以说大大增加了超限超载车主的违法成本。”南宁公路部门的一名执法人员介绍,此前交通运输部门超限超载处罚都是根据《公路法》来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则根据《公路法》出台处罚标准。如一辆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0吨的四轴车有了超载行为,广西目前的处罚标准是超载50%罚款2500元,超过50%罚款3500元。而按照《规定》的处罚标准,四轴车超限超载20吨,每吨罚款500元,罚款总金额就已经达到1万元。

7.关于治理超载超限问题的政策分析 篇七

1 车辆超限超载的危害性

1.1 对公共安全的漠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把超限超载行为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 车辆超限超载后, 对其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负荷等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使得驾驶员难以在有效时间、有效距离内采取有效措施, 从而易导致交通事故。近年来, 超限超载成为与超速、酒后驾车并行的三大“杀手”。超限超载是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健康、财产的漠视。

1.2 对公共产品的滥用

道路是国家财产, 同时也是公共产品。道路这种公共产品除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共有的公众使用权利平等、使用机会平等, 用公共财政建设、养护、管理的特点外, 还有“有限性”和“周期性”的特征。超限超载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对道路造成损坏, 使得这一有限资源被不正当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剥夺了他人使用道路的机会, 而且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1.3 对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破坏

超限超载刚出现时是使车辆用户为了获取暴利, 但当社会出现“趋同”现象时, 就必然造成恶性竞争, 一方面“驱逐”了不超限超载的合法经营者, 另一方面又使得超限超载自身走向“微利”乃至“亏损”状态, “不超限超载就不能挣钱”恰恰是超限超载的恶果。

2 超限运输综合治理的对策

治理超限运输必须坚持依法治超、综合治超的原则。从理顺管理体制、管理机制入手, 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加大对超限运输的管理力度, 健全公路路政管理体系, 走“制度化、法制化、经常化”的治超轨道, 标本兼治, 齐抓共管, 长效管理, 防止反弹。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 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

因公路超载超限过程中涉及诸多相互关联领域的复杂性问题, 其整体性制度应该是由许多相互依存的制度要素构成, 并且可以考虑制度互补, 增强制度的耐久性、稳固性和技术上的可操作性, 使之成为一种共同信念系统。治理超载超限问题的关键是治理机制, 治理机制的维系是靠治理制度, 治理制度的构建也要遵循路径依赖。整个治理过程实际上是技术———制度———有关组织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共同适应、共同演化的过程。从技术——制度———组织三方面考虑确立科学的治理机制, 有助于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也有助于治理的有效性。首先, 治理机制的构建要明确政府对治理负主导责任, 针对当前监管汽车运输管理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政出多门、职能重叠交叉, 管路的不能从根本上管车, 管车的只管安全不管路、管事不管人, “人、车、路”条块分割的现状, 整合各部门的职能, 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 使各管理部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建构一种高效的运行机制。其次, 推进各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治理。个体变异只有通过频数效应在群体中成为多数时, 一种主导性的经济现象、一种新的企业制度、一种新的技术网络、一个新的社会制度体系才会形成。对超载超限来说, 个体利益是异化的基础, 已经成为一种经济现象, 会推动一种新的治理制度体系的产生。

2.2 推进制度创新

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增强刚性和可操作性, 减少弹性和空泛性, 避免不负责任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硬化、细化, 控制行政随意性, 增加管理部门的责任成本, 使其管理责任与利益对等。强化监管体制和完善约束机制, 对公路管理、主管车辆牌照发放及年审的部门, 实施部门领导问责制, 并进行责任例查, 对不合格的部门及个人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只有管理措施执行到位, 才能形成一个长久有效的机制, 从而稳定货运市场的竞争秩序。合理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手段提高规制者的寻租成本。

2.3 提升超载超限的治理技术

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治理技术:

a.统一超载标准。要使货运市场的汽车超载现象得到彻底根治, 必须统一超载标准。避免不同执法部门, 不同执法标准。有关部门要从车辆实际载重能力和车主的利益出发, 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使管理者做到处置有依据, 使经营者明白消费。必要时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统一标准的实施。

b.公路的统一设计标准。要想把治理超载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必须制定统一的公路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对违规人员进行严格的法律制裁。对运输车辆轴载质量、车货总重量检测等的装置也要实行统一标准生产。

2.4 加大宣传力度, 营造治超氛围

一是从事超限运输的车户有抵触情绪,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聚众冲击超限检查站, 殴打路政人员的事件。这与我们没有做好宣传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另一方面, 由于治理超限工作还会暂时影响当地的工农业生产。如果政府部门考虑这些因素势必给公路部门施加压力, 造成治理工作时断时续, 超限运输车辆反弹的后果。因此, 公路部门也应加强对各级政府的宣传汇报, 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2.5 从源头遏止超限

禁止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辆出厂;取缔各种私自改装汽车装载质量的小作坊、小企业;把超限运输的记录与驾驶执照的年审挂起钩来。从人、车、货的源头上治理超限。

2.6 开拓新思路, 尝试新方法

计重收费只有与路政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收到理想效果。如果单纯实行计重收费, 对运输业户来说, 通过超限仍然能够实现赢利, 超限运输依然会大量存在, 计重收费只有与路政执法结合起来才能将超限运输的路子堵死, 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 各地在效仿江苏的计重收费政策必须因地制宜, 进行适当的调整。

计重收费对超限运输管理而言无疑是一项极有意义的尝试, 它不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治超载体, 更在于当整个行业失去方向时它提供了一种牵引力并有可能因此唤醒整个行业的创新意识。

2.7 加强收费监管, 解决居高不下的各种收费

超限超载的症结在于收费过高, 根治超载顽症必须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费, 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确保物畅其流, 同时, 针对货主和运输户信息不通畅, 运力过火饱和导致中介机构抬高中介费, 侵害运输户利益的状况, 要加强对公路货运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管。

2.8 严格卸载, 热情服务

治理超限运输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卸载, 不卸载, 超限运输的情况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交通安全也不会得到更有效的保障。就此, 应坚持“科学检测, 卸载放行”的原则, 决不能“以罚代卸”, 而且要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要治都治, 治就彻底”。同时, 公安部门治理超载时, 在例行罚款的同时坚决卸载, 应在消除违章行为后方可放行, 而不能一罚了之, 否则会“水涨船高”, 越罚越超。卸载之后也应该做好对运输业户的相关服务工作, 以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摘要:“:治超”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 治超的目的不是罚款, 而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赢得最大的管理效应和经济效益。源头化的监管和治理有利于把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消灭在货运配置环节, 使车辆在驶出源头就不超载, 收到了源头治本之效。

关键词:超载超限,治理,对策

参考文献

[1]李忠奎, 荣朝和.治理公路超载超限运输的长效机制和对策研究[J].中国公路, 2006, 6.

8.超载超限管理规定 篇八

关键词公路运输超限超载成因治理对策

一、超限超载运输形成的主要原因

1.公路与铁路运力配置的比例失调。铁路运输的货物主要是时效性差、低附加值产品,而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运输的货物中这类货物所占比重也比较高,说明就整个综合运输系统而言,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没有明确形成合理有效的分工,而在铁路运力不足条件下,便需要通过公路运输这些低附加值货物。以大秦铁路为例,作为我国“西煤东输”的骨干线路,目前的利用率已经达到了120%,不能满足煤炭运输需求。这条线路执行的煤炭运输费率高于全国铁路运价平均水平,使得大量煤炭运输需求转移到公路运输,导致公路运输的煤炭运输量大幅度增加,而在这种情况下,公路货运极易出现明显的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可见,对于像煤炭等低附加值货物的中长距离运输而言,由于铁路利用效率的饱和,不得不采用公路运输这种高成本运输方式,因而驱动了公路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而采取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2.运输成本与运输价格的矛盾。二十多年来,我国公路货运运价水平的变化与全社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增长趋势相悖。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理论上可通过降低车辆成本、燃油成本、劳务成本、管理成本以及税费费用。实际上,前四种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较小,以人员、材料为主的成本,其费用水平从总体而言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并且燃料费用更是连年攀升。因此,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便只有降低公路运输税费费用这一项。此外,一些汽车制造企业和改装厂商违反车辆生产技术标准,非法改装车辆,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也为运输企业超限超载逃避国家税费从而牟取暴利提供了现实可能。

3.公路运输市场的过度竞争。自改革开放以来,公路运输市场逐渐开放,大量集体、个人涌入公路运输事业,缓解了当时运力不足的局面。但是,随着公路运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经营主体的过多与分散化使得运力逐渐出现相对过剩局面,此时企业为了承揽货源纷纷以竞相压价的方式降低运输成本。同时,由于经营主体难以形成规模化经营,使得公路运输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较低,由此形成的竞争基本上属于低层次的价格竞争,最终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由于缺乏规模化的运输组织,通过超限超载弥补过高的运输成本,进而获取利润便成了运输企业最为便捷的一条途径,形成了“压价—超限超载—运力过剩—再超限超载—压价”的恶性循环,长此下去将对公路运输市场的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对策

根据造成目前我国超限超载运输的主要原因,提出以下相关治理对策:

1.完善综合运输体系,合理配置运输资源。综合运输体系的不完善是导致我国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部门应该从宏观方面调节各种运输方式的供给能力,合理配置各种运输资源,以达到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特征和相对比较优势。对于超限超载运输比较突出的领域,例如煤炭等低附加值的初级产品的运输,在短期内可以对铁路运输的技术装备以及线路等进行一定的改造,提高运输效率以扩大其运力;从长期来看,应大力加强和完善铁路等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注重线网的布局,在自然资源分布密集的地区需要有所侧重。另外,通过增加资本投入,改善运输条件,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以满足资源外运的需求。

2.建立公平合理的价格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公路货运市场中原本具有较高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退出市场,而最终使市场被低层次承运者占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货物托运者对货运价格的预期相对较低,使行业整体处于微利状态。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大运输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建立公平合理的公路运输价格机制。同时,在低附加值、初级货物的中长途运输由铁路运输方式基本满足的前提下,公路运输货物则逐渐向体积小、批量少、批次多、高附加值的工业产成品运输为主,由于发挥了公路运输的相对比较优势,因此较高的运价水平容易被接受,这样可以提高公路运输企业的盈利水平。

3.制定严格的公路运输市场准入机制。目前公路运输市场内运输服务供给过于充分,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于是形成了以降低运价、超额超载运输为主的低层次市场竞争态势,甚至运输企业为在市场中继续生存,以低于供给成本的价格勉强维持经营活动。而造成这种恶性竞争局面的关键,在于公路运输市场进入门槛过低、市场准入管制力度不严。因此,公路运输市场应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制,以提高公路运输服务质量、运输效率,使整个市场的竞争进入良性循环,因而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也将得到较为明显的控制。

三、结束语

总之,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必须依靠公路运输系统各个部门紧密协作,通过严格的政府管制,建立完善的价格机制,形成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引导运输企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使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能够提高利润水平,逐步摆脱对超限超载运输的依赖。

参考文献

[1]崔红建,马天山.基于经济机理的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长效治理机制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2):194-198.

[2]郭振东.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问题的策略分析[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0,32(3):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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