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2024-07-13

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精选8篇)

1.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篇一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8日下午,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修订条例原则之一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10月31日人民网)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这已经成为一条颠扑不破的铁律,尤其是在新时期,如何将全面从严治党贯彻落实下去,成为纯洁党组织,增强战斗力的必要手段。而修订《党内监督条例》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因为《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不仅是与时俱进的表达,更是从党内加强监督的表达,对于广大领导干部能够起到威慑作用,对于每个党员都能够起到惊醒效应,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

全面从严治党离不开“有章可循”。在《党内监督条例》XX年颁布以来,同时形成的体系还有《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问责条例》,这些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共同将全面从严治党变得“有章可循”。可以想象,在《党内监督条例》修订之后,将会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篱笆,共同将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实处,让“有章可循”能够落地生根。

全面从严治党要抓主要矛盾。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关键少数”成为主要矛盾。在这里,所谓的“关键少数”就是领导干部,不仅中央领导需要率先垂范,广大领导干部更是需要树立标杆和旗帜,让党员以及群众能够看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确定了党内监督的对象、主体、权责,在细节上让党的监督完善起来,也势必将会编制一个细致入微的监督网络,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制度篱笆。

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细致入微。俗话说,于细微处见精神。而全面从严治党聚焦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全面,一个是从严。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细节的完善,《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就将“全面”和“从严”解析起来,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细节完善。从而可以相信,随着《党内监督条例》的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在细节上规范全面从严治党,也给每个党员的行为作了规定。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的指引下,在《党内监督条例》的完善基础上,全面从严治党终将落地,而党的领导地位将会加强,党的纯洁性将会增强,党的战斗力将会提升,而这些都将会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现增强坚实的领导力量。

2.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篇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10年10月28日下午经表决, 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草案从2007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至今已历时三年, 期间共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四次。一般法律三审即可通过, 而《社会保险法》历经四稿, 可见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 以及此次立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社会保险法规定,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 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必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二、社会保险法的重大现实意义

1.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 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之前, 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 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 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多年来, 一直是在没有基本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推进的, 现在确实到了急切需要由试验性阶段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从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来看, 目前还没有一个层次比较高的、比较权威的, 都是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 行政法规或者地方立法在提高社会保险层次问题上, 在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方面, 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 所以出台社会保险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现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2. 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

同时, 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 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 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在“十二五”到来之际, 社会保险法与广大民众见面, 既是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 也是“十二五”规划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它的施行不仅为下一个5年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也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3. 社会保险法出台, 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到一个较高水平的必然结果。

社会保险法草案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 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实践经验,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 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建立了一系列社会保险制度, 对社会保险各险种及其适用作了分类规范, 使城乡居民能够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障, 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几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有了重大发展, 为该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险法关注民生, 保证公平, 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 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支柱。

三、社会保险法的重大突破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 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 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 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社会保险法涉及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等几大民生热点问题。

1. 解决了养老、医疗保险续转难题。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 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 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此次通过的社保法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这解决了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 人们从一个地方到另外一个地方就业时不用退保, 养老保险可以跟着人走。而在医疗保险方面, 针对异地报销医疗费难, 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社会保险法规定: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通过异地协作机制来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 基本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此前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如何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这一问题规定不太明确, 而这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据资料统计, 到2009年底, 全国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制定了省级统筹的制度。经过评估, 已经有25个省级单位达到了省级统筹的标准, 还有27个单位正在评估。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法在表决前的最后时刻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 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3.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力度。

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 经常出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有一些企业是因为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等客观原因, 确实没有能力缴纳, 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 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

这次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针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 法律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 未提供担保的, 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 抵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工伤保险欠费, 法律还专门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4. 加强监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部分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 随着社会统筹部分的积累和个人账户的做实, 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巨大。据统计, 截至2009年底, 社会保险基金会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达到7766亿元, 基金安全引人瞩目。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存数额较大, 又比较分散, 近年来有关社保基金的大案不时传出, 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关专家指出, 目前一些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 自己监管自己, 成为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这次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同时还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我们的法律必须加强监督, 构筑全面、严密、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

四、社会保险法争议的焦点

1. 社会保险法的一些重要制度授权较多, 操作性不强。

有些专家学者认为社会保险法授权条款较多可能会使权力集中在基层, 一方面影响法律的实施, 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各地差异大, 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对此, 权威部门作出了解释。这些授权性条款, 有的已经有了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的法规, 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而有些授权性条款, 确实还未有相关规定。主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 新的机制正在建立, 有的制度正在探索, 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同时, 我国幅员比较大, 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 因此, 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国家立法在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授权性条款不会影响法律的施行, 社会保险法通过后, 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不过, 除了上述原因一些专家认为不少授权性条款是因为部门利益冲突难以调和而刻意规避。最典型的例子, 莫过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中国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已经形成了由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不仅影响制度整合, 且存在记账不清的风险。

2. 社会保险法回避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公职人员的参保问题, 在前后多次审议中均是焦点。公众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意见集中。他们认为, 公务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享受高额养老金, 同时企业职工缴费负担沉重但养老金水平却远远低于公务员。在过去公务员与有的企业职工都属于干部的历史背景下, 这种悬殊差距的不合理性更加凸显。草案规定使已有的不平等变为建议公务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总之, “十一五”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 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但在制度建立过程中, 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在现阶段通过法律规定解决的, 而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将一些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对此, 有关专家认为,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建立健全过程中, 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太多, 我们不可能期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问题只能一步一步来。只要能够把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义务和推进方向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就是一大进步。

摘要:社会保险法出台,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首次就社保制度进行立法, 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该法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明确养老保险可以进行转移接续, 到要求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加强对百姓“保命钱”的监管……社会保险法的通过和实施, 关系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必将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深刻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制度突破

参考文献

[1].陈信勇.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研究[J].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

[2].杨风寿.我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 (20)

3.解读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 篇三

一、加快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目前较为通用的释义是指社会成员遇到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时,从国家、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帮助的社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便开始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工作,在当时高度计划经济的背景下,社会保障责任多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且层次单一,项目不全,还停留在零碎的保障层面上.并没有形成层级衔接的保障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步伐,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它是以政府干预的方式,弥补或消除由于市场失灵和竞争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定因素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震动,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运行。社会保障的主体是社会,不是纯粹的“国家保障”、“单位保障”或“自我保障”,它是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分担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厘清了劳动者、企业以及国家之间在保障方面的责任,把企业从“办社会”的无限责任中解脱出来,同时在劳动力再生产上,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企业完全可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专心地从事生产经营,增强了企业的发展能力,推动了企业的发展。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缓解社会矛盾的“稳定器”。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以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这些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能够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同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利于维护和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平衡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随着市场分配功能的强化,社会成员由于自身条件、劳动能力、负担和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不同,因而在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上会产生巨大的差别和不平等。这种差别和不平等,不可避免地产生社会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同时,社会保障作为政府和社会支出的一部分,能起到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

二、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工作重点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缺乏总体的规划,边设计、边建设、边改革的特点十分明显。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方面。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次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新概述,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新形势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项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核心,是社会保障的主体所在。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则是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前者具有强制性.而后者则具有选择性。就主体的三项制度而言,也并不是相并列的,从发展程度上讲,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直接面向贫困或低收入阶层的社会救助制度.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解除因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难以自拔者的生活危机。二是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一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的同时,促使其免于沦为社会弱势群体。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其目的在于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差别在于,社会救助会因救助对象收入水平的不同而决定是否实施救助以及救助的水平,而社会福利,则不因此而变化,它是一种普惠制。社会福利向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使社会成员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满足其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而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生活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社会救助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迅速,从单项的社会救助逐步发展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目前的社会救助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大病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特困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制度等等,这些救助制度都是困难群众所需要的,对帮助困难群众走出生活的困境、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都是极其重要的。

(二)社会保险制度。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疾、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是暂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分为五大类,一是养老保险,主要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二是医疗保险,主要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是失业保险;四是工伤保险;五是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基本解决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更专心地从事本职工作。

(三)社会福利制度。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是指政府

出资为那些生活困难的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生活保障而建立的制度。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一种救助性或是补缺型的社会福利,它主要是为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包括城市中的“三无”老人和农村的“五保户”、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等提供救助和支持,因此,一般劳动群众的福利只能主要靠单位与家庭的福利保障和服务来提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将由补缺型的社会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转变。具体说来,应该努力实现以下几个转变:一是从传统的救助孤寡老人向为全体老人提供福利支持的转变,二是从传统的救助孤儿向为全体儿童提供发展性福利支持的转变,三是从简单的残疾人就业向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保险等一整套福利支持的转变,四是从面向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向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医疗福利、教育福利的转变。通过这一系列有序的转变,归还社会福利制度的原有功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四)慈善事业。所谓慈善,就是个人或群体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通过某种途径自愿地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行为。这些援助包括资金、劳务和精神、实物等方面。这里需要厘清的是,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它和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之间有着属性上的差异。这种差异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属于刚性的保障制度,从本质上讲,带有一种政府性责任或是强制力,而慈善事业则属于柔性的保障体系范畴,带有明显的非政府性质,完全以自愿为前提。中华民族是一个热情仁爱、乐善好施的民族。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的是“拾遗补缺”的角色,应当定位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五)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商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由个人出资形成的保障。它是建立在其他基本保障基础上的叠加保险。参加商业保险并不是每个人能做到的,这其中不仅要认识到位,而且还要有一定的财力作基础。有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险,更能增加保障的层次性,增加保障的安全度。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改革和发展的方向

纵观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客观地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保障面还比较窄,部分困难群众还未被覆盖。这主要体现在部分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者、退役士兵等还未被全部纳入保障的范围。二是保障资金缺乏,保障标准还偏低。个别地方因为资金不足,以资定标、以资定人的现象还客观存在。三是立法滞后,法规建设亟待加強。四是政出多门,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社会保障工作从总体上看,还是一项新工作,规范管理的水平亟待提高。同时,整合不同部门的相关政策。防止保障政策“碎片化”倾向的任务还比较重。这些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解决问题的路径,关键是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实现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要扩大保面。争取广覆盖。要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抓住社会保障制度薄弱环节加以推进。在农村,重点要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实施适合农民工收入低、流动性强等特点的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在城镇,加快解决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高度关注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有计划地将他们全面纳入保障的范围。

二是要量力而行,立足保基本。社会保障的内容很多,当前最为重要的是要抓好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这三项制度保障的是人的最基本生活,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所在。是最后一道防线。这三项制度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均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三项制度的实施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投入,确保基本的保障及时、足额到位。

三是要以人为本,体现多层次。在落实基本保障的基础上,还要根据不同的需求,为被保障者提供多样性的保障选择。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个人的生活水平等均存在差异,因而对保障程度的要求也存在层次性。作为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设,要体现保障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一般而言,多层次性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和商业保险方面,构建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率先进行探索。商业保险主要是个人投入,多层次的保障有助于提高保障水平。

四是要结合实情,保持可持续。可持续发展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千万不能不顾实际,一哄而上。社会保障事关民生、事关稳定,必须立足实际,循序渐进。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下三点。第一,要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冒进,也不能滞后,否则都会事与愿违。第二,要注重保障生活和激励工作相匹配。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一个人的生存权。保障生活并不是养懒汉,因此,在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保障生活与激励工作两者间的关系,既要体现公平,也要注重效率。只有将两者科学地结合在一起,才能产生最大化的效能。第三。要确保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彼此相衔接。由于政出多门,不同保障制度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各类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抓紧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各种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完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管理平台。

4.全方位推进党内制度体系建设 篇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总结党的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不断完善党章党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管党治党作为治国理政的先手棋,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举全党之力、集全党之智,立体式全方位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在新时代,我们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快补齐党内法规制度短板,使党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实现这一目标,就要以党章为统领,统筹推进各位阶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与时俱进修订党章,以党的根本大法为“纲”统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作为立党管党治党的总依据总遵循,党章是“万规之基”,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大厦建筑于党章这个“基石”之上;党章是“万规之首”,具有最高权威,依规治党首先是依据党章管党治党。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先后8次修订完善党章,推动党章与时俱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制度动力。20,党的十九大修订的党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把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的管党治党、治国理政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为党的根本大法注入新时代血液。

积极稳妥出台准则条例,搭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准则集中体现党章精神,地位仅次于党章,对于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一直将制定准则条例作为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主体工程,在不同历史时期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关准则条例。,党中央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从12个方面对新时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刚性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党中央制定32部现行有效条例,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提供了基本遵循。

有针对性制定相应配套法规,及时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添砖加瓦。如果将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比作盖房子,修订完善党章是夯基垒台,制定若干部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法规是立柱架梁,那么出台一大批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配套法规就是添砖加瓦。当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已经形成若干个以准则条例为龙头,以配套性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为细化补充的制度群。截至8月底,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约4200部,其中规则、规定、办法、细则超过4100部,对贯彻落实基础主干法规起着重要作用,增强了主干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统筹推进各领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始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注重党的组织法规、党的领导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实现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整体推进。

党的组织法规不断完善。党的组织法规旨在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目前,我们党已制定了450多部组织法规。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组织制度基础,党中央修订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制定了党组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等。同时,党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党的各级组织法规制定力度,实现对各级各类党组织全覆盖。

党的领导法规逐渐健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我们党制定了900多部相关法规,保证了党的领导活动在制度轨道上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等一批党内法规出台,各领域党的领导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按照党中央部署,在党领导经济、改革、法治、农村、政法、国家安全、外事、军队和党的宣传、组织、群团、人才工作等方面,还要制定出台一批法规,必将为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日益完善。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出台大量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法规,着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这方面现行有效的法规约1400部,涵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把法规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始终,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显著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持续加强。经过40年努力,党的监督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成绩显著,共制定1460多部相关法规,而且条例一级的法规多达14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等全方位彰显制度威力的党内“铁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力促进了良好政治生态的形成。

统筹推进各层面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确立了统分结合、以上率下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党的中央组织针对全党全国重大问题制定中央党内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部委党内法规和地方党内法规,整个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上下贯通、一体推进。

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着重规范“面”上重大问题。凡涉及全党重大事项,皆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中央党内法规居于引领地位。目前,现行有效的中央党内法规超过220部,发挥着创设制度、把准方向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推进力度之大、质量之高前所未有。5年多来共制定修订140多部法规,约占220多部现行有效中央党内法规的60%。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换挡提速,带动整个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加速推进。

制定部委党内法规,着重规范“条”上重要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部委制定部委法规的力度明显加大,覆盖范围日益拓展,呈现出全面展开的良好局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立足规范本领域本系统党的工作制定一批部委党内法规,发挥着上承中央、下启地方的作用。目前,现行有效部委党内法规约240部。它们专司一域、量身定制,面向全党、普遍适用,是加强和规范党的各方面工作的重要遵循。

制定地方党内法规,着重规范“块”上重要问题。地方党内法规对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在本地区落地生根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省级党委以上位党内法规为依据,因地制宜建章立制,出台一大批面向基层一线的地方党内法规。目前,现行有效地方党内法规约3700部,约占法规总量的90%。

统筹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经过40年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集规划、制定、备案、清理等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环环紧扣、同向发力,有条不紊推进各环节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着眼“将来时”做好前瞻规划工作。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战略谋划。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战略决策,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规划明确重点制定项目等,明确了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和前瞻性,指明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努力目标和前进方向。

着眼“进行时”做好即时建章立制工作。40年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一直立足当下、回应现实,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紧随新时代、扎根新时代、服务新时代,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坚强法规制度保证。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赋予党章新的时代内涵。

着眼“过去时”做好法规清理工作。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交叉重复、冲突打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党的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工作,于、两次作出清理决定。各地区各部门也通过集中清理实现了法规制度的“瘦身”和“健身”。除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外,党中央还重视开展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

着眼“完成时”做好备案工作。党的十八大后,根据党中央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党内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规范有序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建立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系统备案工作衔接联动机制。通过严格的备案审查特别是对“问题文件”进行严肃纠正,坚决有力地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思想宣传范文】二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需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党内法规建设的正确方向。任何一项党内法规都内含着制度选择和价值取向,只有良法才能达到善治。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所说的“制度好”“制度不好”主要就是指制度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所传递的价值取向只有符合党的性质宗旨,被党员高度认同,才能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追求,真正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从而充分发挥规范功能。党内法规所体现的核心价值取向就是政治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党内法规只有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才是好的制度,才能统一全党意志、凝聚全党力量,为实现党所确立的目标而团结奋斗。当前,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坚持正确方向,通过党内法规建设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广大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

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党内法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坚持顶层设计、整体推进,体现前瞻性、战略性;又要树立问题意识、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针对性、有效性。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党内法规建设,必须抓住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实践证明,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有的甚至比腐败问题更严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搞两面派、做两面人,都是必须坚决防止和反对的政治问题。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管用实用的党内法规,及时有效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是相关法规越多越好。习近平同志强调:“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通过党内法规建设解决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必须深入领会这一重要论述,确保法规务实管用。

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执行、形同虚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党内法规制定出来之后必须强化执行,这是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过去一个时期,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党内政治生态之所以恶化,与制度执行不力密切相关。强化党内法规执行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尊崇党章,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完善和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制度,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

【思想宣传范文】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自我革命一般是指一个人、一个组织、一种社会制度的自我革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旨在为了人民幸福、民族复兴而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锐意进取、顽强奋斗、坚韧不拔、勇往直前。中国共产党的自我革命,概括来说,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经常进行自我警醒、自我反思、自我超越,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能力。弘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勇于自我革命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1.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

勇于自我革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并反复强调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在党的十九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从不同角度进一步阐述自我革命的问题。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永远保持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建设的一个重大命题和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我们党以勇于自我革命推进伟大社会革命的意志、决心和勇气。

一个政党的品格反映一个政党的性质,决定了该政党对待自身和社会发展的态度和方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奋斗目标,以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初心和使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的优势。党在长期奋斗中经历过曲折,我们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始终保持了自我革命精神,保持了承认并改正错误的勇气,决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一次次拿起“手术刀”来革除自身的病症,一次次靠自己解决了自身问题,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这种能力既是我们党区别于世界上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和最大优势,也是我们党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我们党之所以具有自我革命的勇气,之所以能够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并不谋求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能够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了人民的利益,敢于进行一次次自我革命,通过自我革命不断实现自我超越。这是我们党能够在近代中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反复较量中脱颖而出,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的根本原因。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相继开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革命道路、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开创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成果,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继续,全党同志必须保持革命精神、革命斗志,勇于把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社会革命一以贯之进行下去。

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要担负起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要始终成为时代先锋、民族脊梁,始终成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我们党自身就必须始终过硬,必须毫不动摇地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为此,我们党必须勇于自我革命,着力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这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自身建设和发展的内在需要。

2.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崇高理想和奋斗目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为了理想信念而不懈奋斗,为党和国家不同时期的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但是,党毕竟不是在真空中活动,各种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党员队伍,一些党员干部不同程度地沾染上不良习气,滋长了不正之风,甚至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纪律,发生腐败现象。

面对这种情况,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党不能始终保持自我革命精神,不能做到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我们就不能有效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就不能及时革除自身病症,也就不可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坚持从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出发,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自我革命的精神经常反思自己、检视自己,不掩饰缺点,不回避问题,不文过饰非,做到有缺点就克服缺点,有问题就解决问题,使我们党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向党内顽瘴痼疾开刀,以钉钉子精神把管党治党要求落实落细,以顽强意志品质正风肃纪、反腐惩恶。

这一系列的行动始终贯穿着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体现了勇于自我革命的决心和意志,有力提升了党的面貌和战斗力,使我们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

今天,我们党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任务,也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风险和挑战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和自我净化的过硬本领,能不能坚持不懈地同自身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做斗争,就成为决定我们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

对于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巨大的组织体来说,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我们党要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应有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崇高使命,要强党兴党、使党永葆生机活力,就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和把握自己,以勇于自我革命的精神打造和锤炼自己,脚踏实地、一刻不放松地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始终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和人民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实践,努力在革故鼎新、守正出新中实现自身跨越。

3.在建设伟大工程道路上坚持自我革命

进入新时代,我们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新要求,肩负着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历史使命。在这“四个伟大”中,建设伟大工程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勇于自我革命,必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毫不动摇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是空洞抽象的,也不是说教性的,而是来自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需要,来自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现实需要,来自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现实需要,来自永葆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现实需要,来自坚持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

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建设伟大工程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是我们党在新时代大力弘扬革命精神,勇于进行自我革命的行动纲领。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新时代建设伟大工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决扫除一切消极腐败现象、继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进方向。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重大部署,在整体推进党的各项建设的同时,直面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想方设法解决。重点解决党内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和社会号召力,确保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确保我们党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永远走在时代前列,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

【思想宣传范文】四

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两个维护”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也特别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说,“两个维护”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的政治建设的“根”和“魂”。新时代加强党的建设,就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坚定“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自觉地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两个维护”源于我们党的历史传承和实践经验总结,是我们党走向新的更大胜利的政治保证

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因素;但同时也要看到领袖人物、英雄群体在推动社会变革、历史发展和文明进步中的关键引领作用。对一个政党来讲也是如此,一个庞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组织核心、领导核心,就可能变得群龙无首、一盘散沙,也无法真正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

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失败的教训时指出:“巴黎公社遭到灭亡,就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20世纪初,列宁在俄国工人革命运动中面对国际修正主义等各种思潮,也从实践层面回答了如何树立和捍卫权威问题,他认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推举出自己的善于组织运动和领导运动的领袖和先进代表,就不可能取得统治地位。”也正是因为有列宁为政治领袖的布尔什维克党的坚强领导,俄国十月革命才取得成功,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是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创建的,自建党伊始就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关于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传统,一大党纲就明确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并在之后党章中一以贯之。1938年4月,张国焘发表书面声明脱离中国共产党。同年10月,毛泽东在向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作报告时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这“四个服从”是我们党从血与火的考验中总结出的教训,至今依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保留在党章中。

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任何一个领导集体都要有一个核心,没有核心的领导是靠不住的”。党的领导核心代表着正确方向,凝结着全党智慧,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事业能实现巨大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实现历史性变革,就是因为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有一个好的政治局特别是政治局常委会,领导我们党经受住各种风浪和考验,克服重重艰难险阻,不断把事业推向前进。尤为重要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紧紧围绕新时代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鲜明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成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是全党的共识,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两个维护”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现代政治中,政治权威是一个政治系统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任何政党要最大限度地提升其政党内生权威,就必然要求其成员自愿服从和维护政党的团结与发展。邓小平曾深刻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这启示我们,政党内生权威的产生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成员对其意识形态的认同,二是政党对成员的硬性约束,最关键的就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管党治党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都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综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管干部有关违纪问题通报,“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词频繁出现。有的理想信念根基不牢,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有的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有的搞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将组织关系扭曲成庸俗的人身依附关系,等等。这些问题警示全党,必须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没有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约束,“闸门”一开,党员就会失去信念支撑、目标引领,我们党的执政使命也就难以实现。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和最大政治优势。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总书记是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根本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上有了更为明确的方向,树立“四个意识”,牢记“四个服从”,既要看“唱功”,更要看“做功”,必须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实际行动上。党员领导干部,无论从事哪一项工作、分管哪一个领域,都是受党指派、为党工作,干的都是党的事业,都要讲政治顾大局,根本都要落实到“两个维护”上。比如,坚定不移打赢脱贫攻坚战,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猎狐”,关乎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打造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则是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几年来,我们党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先后颁布的准则、条例,不断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要求细化、具体化,为落实“两个维护”划出清晰路径,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

坚决落实“两个维护”要体现到实际行动上

“两个维护”不是一句口号,需要我们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在坚定“两个维护”上必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不仅要公开亮明政治态度,更要落实在实际行动上,体现在做人、谋事、创业、修身、用权、律己的方方面面,真正把“两个维护”变成思想自觉、变成党性观念、变成纪律要求、变成实际行动。

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党员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要做到学习与内省相结合,把“两个维护”作为“吾日三省吾身”的重要内容,注重在学习基础上勤于思考、在思考过程中自我反省。要经常把党章作为镜子和标杆来对照、衡量自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时刻把党的事业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时时刻刻做到“两个维护”。

【思想宣传范文】五

内容提要:改革开放40年来,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到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成为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也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既产生了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迫切需求,也形成了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强大动力;依法治国为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提供制度规范和法治保障,促进改革开放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改革开放的40年,是依法治国不断深化、法治中国走向成熟的40年。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的一项方针

新中国一成立,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国家的法制工作。在百废待兴、国家建设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不仅制定了“五四宪法”,颁布了婚姻法,还出台了许多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但后来由于受错误思想影响,我国法制建设走了一段弯路。“”之后,邓小平同志认真总结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经验教训,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他已经深刻意识到国家治理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并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并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标志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经成为我们党的一项方针。我们党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断完善民主法制,以政策和法制手段协同推进国家治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仅仅半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就通过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多部法律。1982年通过的宪法正式写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可以看出,我们党已经认识到法制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并在各项工作中更加强调运用法治手段。

当时,虽然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已成为党的一项方针,但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我们党对法制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系的理论认识也刚刚起步,许多问题的处理还必须同时依靠法制之外的其他方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可能一步到位。既靠政策,又靠法制,向法制“逐步过渡”,这是由当时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比如,当时的立法数量还不能充分满足依法办事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还不适应全面实行法治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必然要经历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进入上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面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按下快进键、进入快车道。公司法、担保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一大批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扎根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奋斗目标,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深入推进。在这一时期,我们党对法治运行规律的把握不断深化,认识到依法治国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个重要部分。

这一时期,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认识达到一个新高度,这集中反映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党和政府的重要文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但党的十五大报告以更为权威的形式系统全面地阐述了我们党的依法治国理论,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报告将依法治国提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于写入宪法、写入党章,依法治国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地位从根本上得到确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日益明确。

从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中国建设进入蓬勃发展的新阶段。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等方面都有大量工作要做。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全国人大相继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体现依法治国要求、规范国家治理行为的一大批法律,着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持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一系列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改革举措纷纷出台,我们党对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认识更加科学、更加全面,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法治实践领域也积累了宝贵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大报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从方针到方略、方式,从加强法制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之间密切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日益深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确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三大战略举措,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发展战略中处于四梁八柱的基础性地位。无论是在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中,还是在中国现代化的百年征途上,抑或在世界社会主义5演进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举措都具有非凡的意义,标定了法治中国建设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全面依法治国领域重点难点改革稳步推进,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规律性认识,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不仅明确了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历史方位。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重大论断。将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起来,意味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报告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十四条基本方略之一,反映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内在逻辑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包含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仅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集大成式的最新成果,也是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途上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之基和动力之源。

5.机电科员工健康保障体系管理制度 篇五

员工健康保障体系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员工健康保障体系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健康水平,保证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煤荆安字〔2009〕25号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关于推进员工健康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荆各庄矿业公司员工健康体系管理考核办法》文件要求,经机电科班子研究,决定制定员工健康保障体系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长:李兴华、李新建

副组长:裴洪宁、于友庆

成员:李建法、赵永胜、金治美、刘长伟、李艳强、杨超、张超、张广民、王志祥、丁永生、刘春广、赵金好、郭玉宏、陈英春、杨连高、张宏文、洪桂金、王克伦、李宝坤、二、职责分工

为保证区员工健康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并与保健站共同协调解决日常发生的各类问题。职责分工如下:

(一)工会主席

1、负责健康保障体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协同地面保健站对心脑血管疾病人群的管理与监控;

3、负责协同救护队,医院对班组急救员进行培训;

4、负责对重点人员的管理,保证被监控人群按照保健站的要求定期服药和血压检测,对不适应工作的人员提出申请;

5、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井下急救站急救员和班组急救员进行业务管理,对急救药品、抢救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更换;

6、负责完善制定考核和奖惩办法,对班组急救员实施奖惩;

7、负责员工健康保障体系在班组的宣传工作。

(二)安全副区长

1、负责员工健康体系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2、负责对健康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转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

3、负责体系建设活动在班组的宣传工作。

(三)其他管技干部

1、负责对班组急救员培训的协调与实施;

2、参与对重点人员的鉴定与工作调配;

3、参与对员工健康保障体系工作的考核;

4、负责体系建设活动在班组的宣传工作。

(四)班组长

1、组织员工在开工前进行身体状况的确认,特别是针

对重点监控人群的身体状况确认;

2、组织好急救员在班前会上,对急救知识的宣讲工作,并组织急救员对假定伤病急救的演练工作;

3、对重点监控人员在工作中身体状况的监控,以便尽早发现,及时治疗;

4、负责协助本班组急救员对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及各项制度进行落实。

三、相关考核

对员工健康保障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工会主席牵头组织,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参加部门有:全体管技人员及工班长和急救员。对班组的考核由工会负责。

(一)对急救员的考核

1、对本班组范围内突发伤病员工不能紧急临时救治,造成一定后果的,免除急救员和工班长的职务;

2、对不能认真保管好急救箱及箱内的相关药品及各种急救用具的,一次做不到考核10分;

3、不向本班员工宣讲急救知识,一次考核5分;

4、对消耗的药品及各种用具不及时上报的,一次考核5分;

5、对药品、器具丢失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次考核10分;

6、对不认真遵守急救箱交接班制度的,一次考核5分。

(二)对班组的考核

1、班组长对急救员的工作不配合的,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2、不按规定组织急救员宣讲急救知识及现场演练的,一次考核50元;

3、是否对重点监控人员在工作中身体状况的监控,以便尽早发现,及时治疗;一次做不到考核50元;

4、是否对本班组急救员对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一次做不到考核50元。

(三)对重点人员的考核

1、重点人员按要求定期去保健站进行查体,一次不去的考核100元,迟到一次的考核50元;

2、重点人员按要求定期服用相关药品,不按要求服用药品的考核50元。

3、重点人员每周到工会测量一次血压,未查一次考核30元。

四、表彰奖励

区班子将对在班组急救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认真履职尽责的急救员每人每天嘉奖5元,随下月工资一同发放,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急救员,经区班子会商议,给予嘉奖。对于考核结果达不到80分的急救员,取消嘉奖资格。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掘进区班

6.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篇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为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打下坚实基础。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材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要坚持和完善党内民主各项制度,提高党内民主质量,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95周年的历史反复证明,党内民主发扬得好,党内政治生活就健康,党内政治生态就晴朗,党的事业就顺利;反之,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党的肌体和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害。在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确保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一、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党内民主的重要性被继续强调。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更是人民民主的带动者、示范者和引领者,在世情、国情、党情正在发生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发扬党内民主更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引领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仅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包括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等,而且还有独特的发展路径,即“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必然会对人民民主产生引领效应。在发扬党内民主的过程中,党员政治参与的意识、程度和素养的提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能力;党内政治生活的相应水平;党内民主要素的生长、拓展与完善,也将决定和制约人民民主的发展程度。发扬党内民主,通过共产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在党内生活中树立民主观念,养成民主习惯,培养民主作风,坚持民主传统,就能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他们工作领域中的民主风气,从而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整体发展。

只有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才能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进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积极性,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积极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引领和导向作用,以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才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目标。

(二)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

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和谐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健康的重要基础。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是维护党的各级组织团结统一、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和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是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我们党提出发扬党内民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党的团结统一。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才能增强党的各级组织领导班子的团结,才能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才能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规范,才能不断推进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终才能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和谐、团结的氛围。

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组织是由一个个党员组成的,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程度,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先进性、战斗力。只有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才能够让党内政治生活严起来、规范起来,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公开、透明、健康、有序,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基层党组织的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活力、党的组织永远充满生机、党的事业不断前进。

(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关系事业全局。发扬党内民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新时期党加强自身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举措。只有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才能为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围绕党的事业和党的建设开展的一切活动,归根结底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员是推动党内民主的重要力量。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没有广泛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准则》关于“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的规定,就是“从群众中来”,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意愿和首创精神。在党组织作出决策之后,又要“到群众中去”,由广大党员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广大党员只有直接而广泛地参与党内事务,党员的主体作用才能很好发挥。

1.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要求建立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我们党是志同道合者的联盟,平等性是党员主体地位的鲜明特征,党内同志关系本质上是民主平等关系。《准则》明确要求,“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准则》重申“党内一律称同志”,要求“任何党员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党内互称同志,是党中央对党内生活的一贯要求和重要的政治规矩,蕴含着党的原则立场和根本宗旨。在党内,不论党员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功劳大小,其在党章党规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遵守纪律。《准则》强调,“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2.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在全党努力营造“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共识和理念。总书记要求全党同志强化党的意识,“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做到忠诚于组织,任何时候都与党同心同德”,“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工作生活各个环节”。我们要按照《准则》的要求,着力推进党内民主,将党员的主体地位转化为科学的民主制度体系、健全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环境。

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主要举措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根据党章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党员权利,完善了保障措施。党的十七大党章修正案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第一次写进党章。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为开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活打下坚实基础。《准则》再次强调,“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1.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针对实践中党员知情范围有限、知情渠道单一等问题,《准则》要求“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保障党员的知情权,一要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党内事务的特点及各级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做到重要事件党内先通报、重要问题党内先讨论、重要决策实施党内先传达,从制度上保证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优先权。二要完善党务公开制度。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健全“重要决策必须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党员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必须公开”的工作制度。三要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既要充分利用党内会议、党内文件等传统形式,又要创新运用党建网站、党务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平台等现代信息手段,让党员能够多渠道、全方位地了解党内事务。

2.切实保障党员的参与权。为保障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准则》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一是创造民主参与的有利条件。《准则》明确要求,“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特别指出,“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党的各级组织要创造发挥党员作用的载体和平台,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二是健全民主参与的制度。《准则》提出,“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建立上级组织在作出同下级组织有关重要决策前征求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可以汇聚广大党员的智慧,不仅是民主决策的要求,而且是科学决策的基础。三是畅通平时民主参与的渠道。《准则》强调健全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党的各级组织要健全党内信息沟通网络,使党员平时可以及时向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做到下情及时上递,上情及时下达。四是完善党代表工作制度。《准则》要求“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保证党代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示范和桥梁作用。

3.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的民主性,在于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准则》进一步重申,“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由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对被选举人作出选择,自主决定选什么人,投什么票。二要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要把党章党规关于选举制度的规定具体化、规则化、程序化,既有利于统一规范,也便于操作执行。三要防止选举中拉票贿选。在党内选举中严禁拉票贿选,是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对拉票贿选行为必须“零容忍”,一经发现坚决查办,问责到底,严肃处理。

3.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是党员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监督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准则》指出:“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强调,“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畅通党员“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一要创造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宽松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允许不同意见碰撞和争论,敢于对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同时勇于自我批评,坦诚接受别人的批评。事实表明,领导干部愿意接受批评,普通党员才敢于批评。二要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意识。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类监督的渠道,有效发挥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四要完善对监督权人的保护制度。采取各种措施从根本上遏制打击报复现象,增强党员行使监督权的信心和勇气。

四、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

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统一。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党员享有民主权利,并不意味可以不受约束。党员作为国家公民,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党组织的一员,必须在组织原则和纪律约束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1.注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统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党章规定党员享有八项基本权利,同时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八项基本义务。在实践中,不能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既要避免“权利本位”倾向,防止有的领导干部成为“特殊党员”,又要防止“义务本位”问题,只要求普通党员履行义务,漠视党员的民主权利。其实,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密不可分,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绝对的义务。例如,党章第四条规定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既是党员的权利,同时也是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

2.注重权利保障与权利规范行使的统一。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必须遵守党章党规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纪律。一是提出意见要看场合。《准则》规定,“在党的会议上”,党员有权发表不同意见、有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这说明党员的民主权利只能在党内行使,要内外有别。二是讨论问题要守规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准则》指出:“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这是对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要求。三是批评监督要有根据。《准则》要求党员“有根据地”行使批评权,“批评必须出于公心,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保障条例》规定:“党员在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分或者罢免、撤换要求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党员行使监督权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四是揭发检举要重规范。《准则》“提倡实名举报”,要求“负责地揭发、检举”。实名举报可以避免匿名举报不负责任、不能反馈、无法核实等问题。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3.注重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统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救济行为的意义在于矫正侵害、保障权利。党员根据党章享有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要及时纠正损害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对任何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追究。按照《准则》要求,“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救济党员的权利,一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对于在遵守党纪的前提下,对党内事务发表不同意见的党员,不得歧视、刁难;对于在党的会议上或在给党的组织的报告中,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压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二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党组织不仅要追查处理诬告者,而且要为受到错告、诽谤或者诬告的党员正名,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三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权利。根据《保障条例》的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保障本人申辩的权利;在党组织作出处分、鉴定、审查结论后,保障本人申诉的权利。对党员的申诉、申辩,党组织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四要建立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党组织对涉嫌违纪党员的检查和处理,必须既坚决又慎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进行。对于在执纪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者其他过错的,应当依规及时批评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7.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篇七

现代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为知识管理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企业可以较容易地建立企业内部的知识管理信息系统。然而, 知识管理信息系统仅是知识管理的工具, 而知识管理的长期性、稳定性、复杂性和员工的抵触消极情绪等都会阻碍知识管理的实施。因此, 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知识管理组织保障体系并健全知识管理运行及考核激励机制, 才能保障知识管理系统的顺利实施。

一、知识管理组织保障体系的构建

企业知识管理具有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体系来保障各种知识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为此, 本文提出一种企业知识管理的组织保障体系。如图所示。

由于企业实施知识管理覆盖面大, 而且知识是企业的核心机密和核心竞争力, 哪些知识应沉淀、怎样沉淀, 哪些知识可以共享、共享的范围及程度等问题必须由企业高层来做决策。因此, 企业实施知识管理应该是一把手工程,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担任知识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成员可由各分管领导和重要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在知识管理过程中, 制定知识管理战略和总体方针政策;监督审查知识管理的实施情况;鼓励企业员工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 营造知识学习型、共享型、创新型的企业文化。

知识主管由主管技术或信息的分管领导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领导知识管理工作的开展, 如制定知识管理战略规划与实施方案, 组建知识管理团队;协调知识管理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融合和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指导监督各部门知识管理工作;制定知识管理运行制度和考核激励制度, 考核知识管理成果并实施奖励等。

知识管理办公室是虚拟组织, 可不设办公地点, 人员可以由人力资源和信息化部部门的人员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知识主管或上述两部门的主管担任。主要负责企业知识管理的日常事务, 制作各种知识文档的模板;提供知识管理及信息的技术支持服务, 维护知识管理系统并协助知识主管负责一些管理工作。

部门知识主管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负责本部门的知识管理的实施, 如:组建部门知识管理团队;制定部门内部的知识管理条例及培训计划;审核员工提交的各种知识文档;考核员工的知识管理绩效;作为部门代表协调与其他部门知识管理工作关系;向知识主管汇报本部门知识管理实施状况等。

部门知识管理员一般由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知识管理技能的人员担任, 主要负责部门内部各种知识交流、共享工作的组织安排, 调动员工参与知识管理的积极性;承担知识管理系统中本部门版块的维护工作, 并协助部门知识主管处理有关事宜。

总之, 知识管理组织体系应以企业现有的组织机构为框架, 赋予有关管理人员知识管理的新任务。为更好地实施知识管理, 在实施前应对员工进行一些知识管理基本技能的培训工作, 深化员工知识管理意识, 营造良好的知识管理氛围。

二、知识管理运行制度

1. 知识沉淀制度。

知识沉淀是指员工把工作中积累的知识沉淀到企业知识库中, 增加企业知识资产, 为知识创新提供源泉。知识管理实施过程中, 需要沉淀的知识硬性要求员工以工作总结报告、案例分析报告、管理规章等形式沉淀到企业知识库中。为避免不合格的知识存储在知识库中影响知识管理系统的效率, 在录入前须经部门知识主管的审核。同时, 为保证知识沉淀的连续性, 根据文件的性质应规定不同的提交期限, 防止员工的“偷懒”行为。

2. 知识分类制度。

为使企业的知识更好地共享和应用, 企业应将知识按岗位、专业、属性等不同的维度进行科学的分类, 以方便知识的查询和学习。知识的分类标准由知识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在实施过程中不能随意改动, 避免知识库中知识的重复存储和知识搜索效率的降低。

3. 知识更新及清理制度。

知识更新及清理, 就是要求知识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必须重新审视已经存档的文件是否有过时的内容、失效的内容、繁杂的内容或互相冲突的内容, 将无用、重复或者过期的知识文档清理出来, 确保存档文件的有效性、精炼性和一致性。由于企业知识库中的知识量比较大, 在更新及清理时要对知识进行甄别, 这就要求管理人员有很高的专业技能, 应由部门知识主管或资深知识管理员负责知识更新及清理工作。知识主管可以按照季、年组织各部门知识管理人员更新及清理知识库中的知识, 日常工作中部门知识主管或知识管理员也需经常检查知识, 保证知识库中知识的正确性。

4. 知识交流制度。

知识交流是知识共享的重要手段, 没有有效的交流, 知识共享就是空谈。知识交流的过程本身就是知识的融合与升华的过程, 企业成员通过讨论交流, 原来模糊的概念变得清晰, 思路受到启示, 不同专业的知识可以相互借鉴, 交流的过程也是交流者得到启发和提高的过程。企业要为员工的交流提供平台, 如:在知识管理信息系统中设置供员工交流的虚拟社区;定期组织各种主题的知识交流会;部门内部组织各种临时知识交流小组等。

5. 知识培训制度。

知识培训是企业员工从传统型员工转变为知识型员工的重要手段, 对员工的知识鉴别能力、吸收利用能力、创新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有利于员工个人知识的积累和企业知识的沉淀;同时各种知识培训活动加深了员工对知识管理的了解, 对知识学习型、共享型、创新型的企业文化的塑造具有一定的推进作用。企业应定期邀请知识管理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知识管理基本技能和专项知识培训, 引导员工知识管理观念的转变, 提高员工参与知识管理的积极性, 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 为员工进行知识创新提供源泉。

6. 知识创新制度。

知识创新是知识管理的最终目标, 是知识的产生、创造和发展的过程, 不但可以实现企业知识资产的增加, 而且对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知识创新的难度和风险会降低员工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制度来督促、激励员工创新。企业应鼓励员工提出知识创新计划, 对可行的计划提供场地、资金、设施等支持;不可行的计划虽然不予以支持, 但要对员工在精神上进行鼓励以维持员工知识创新的积极性。同时, 要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评价员工的创新成果并按照有关条例实施奖励, 此外, 企业还应建立一套知识创新宽容机制, 对所批准的知识创新活动所产生的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 以提高员工知识创新的积极性。

三、知识管理考核激励制度

1. 知识管理考核制度。

知识管理的考核是对员工的知识管理贡献和成果进行审查和评鉴, 以确定其业绩和效果, 其重点在于考核知识贡献度。知识贡献度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日常工作中的知识贡献, 比如制作项目策划报告, 要求提交的各类文件等;另一部分是非工作任务的知识贡献, 比如在社区里发表一些文章, 参加各种形式的知识交流小组, 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等。前者属于份内的事, 是职责所赋予的责任, 而后者则是自愿主动的知识贡献。员工日常工作中的知识贡献可以从提交文件的质量和提交时间等方面来考核。非工作任务的知识贡献度可以从员工知识管理态度、知识创新成果及所在部门的业绩等方面来考核。

2. 知识管理激励制度。

知识管理的激励是通过一套规章制度来刺激和提高员工参与知识管理的积极性。知识管理考核结束后, 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被考核者的奖惩事项, 保证员工参与知识管理的积极性。奖励机制包括奖金支付制度、知识股权期权制度、知识晋升制度、知识署名制度和知识培训制度等, 惩罚机制包括知识老化型员工淘汰制度、奖金罚没制度等。知识管理的激励制度应该将重点放在精神激励上面来, 而物质激励作为辅助措施, 让员工真正地从思想上认同知识管理, 支持知识管理, 而绝非是仅仅因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这应是每个企业在建立知识管理激励机制时都应认识到的。

四、结束语

本文结合重庆市电力公司永川供电局岗位知识管理系统的实践, 提出了一套保障知识管理顺利实施的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 期望对拟实施知识管理的企业有所裨益。但由于企业存在差异性, 因此在知识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要综合考虑本企业的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管理人员的引导能力等因素, 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组织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邓虹袁锦虎:浅论企业知识管理的实现[J].情报科学, 2004, 22 (5) :616~620

[2]张晓翊:企业知识管理制度化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6, (482) :81~82

[3]张晓翊:论制度化知识管理[J].情报杂志, 2006, (8) :86~88

[4]唐晓波樊锐兰:企业知识管理成功策略研究[J].情报杂志, 2006, (3) :82~84

8.党内法规制度保障体系 篇八

关键词:高职教育;保障体系;必要性分析;创业就业

一、创业制度保障体系构建的概述

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作为占大学毕业生半壁江山的高职生,如何应对就业难,如何利用高职教育的优势,创出一条新的就业途径?高职教育者应该认识到,创业就业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新的就业途径,这也应是高职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高职院校应该努力探寻如何提高学生的创业就业能力,这既是高职学生成长和成才的迫切需要,也是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

高职学生创业保障体系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包括支持高职学生创业的激励、引导、教育、宣传、扶持、管理、风险防范、评价等一系列措施安排,并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形成相互关联的统一体,起到合力效用。众所周知,进入21世纪后,我国逐步显示出对创业的重视,在历次党的代表大会上都有对创业的指导性政策,具体到每个部门、地方,也有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制定比较符合自身情况的详细政策。但总的来说,大多是为解我国大学生就业的燃眉之急,出台的政策短期效应的多,中长期政策规划不足,政策导向层次低、设限条件多、操作难度大;政出多门,措施零散,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在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形成合力的系统。

二、创业制度保障体系构建的必要性分析

(一)创业能促进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创业就业是高职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如果注重学生创业就业能力的培养,必将会促进教学体系和课程结构的改革。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灵活调整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培养模式等,从而构建能够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创业能力的新型培养模式,创设学科课程和实用课程相结合的课程结构。这样,培养出来的高职学生在创业就业方面就能突破专业技能的局限性、自身素质的单一性,从而提高高职生的综合素质。。

(二)创业就业能促进高职生就业率的提高。 在新的就业形势下,就业观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与发展。传统的就业,就是直接帮助学生去寻找工作岗位。而创业就业则是一种新的就业观念和教育理念,它重在教给学生寻找或创造工作岗位的方法。这种教育理念,应该是把创业就业指导与教学过程相结合、与市场需求相结合,重视学生的素质教育,突出创新教育和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创业就业者成为工作岗位的创造者,不仅缓解了高职的就业压力,也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三)创业就业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是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人口增长要到2050年才能停止。据预测:我国人口到2005年为13.32亿,2010年为13.81亿,2050年为15.82亿,按《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我国高等教育到2010?年入学率接近15?%。现在看来,这个目标可能提前实现。若按每年新出生人口为2000万计算,入学率15?%,高等学校在校生规模将达到1500万,每年毕业生将在500万以上。而高等教育入学率将继续增加,毕业生也必将相应增加。又据预测,到21世纪30年代,我国劳动力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一直保持在60?%以上。面对这样沉重的就业压力,转变大学生毕业就是到社会上寻求工作岗位的就业观念,树立加强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自己创业,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特殊意义了。

(四)创业主要难点。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种种“拦路虎”,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启动资金。除了家庭资助,绝大部分创业大学生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目前,也有一部分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积攒下来部分资金,但创业初期的花销,经常会远远超支。二是缺乏市场经营经验。大学生有激情、有抱负,但在实战中往往是“眼高手低”,对具体的市场开拓缺乏经验与相关的知识,在创业过程中很可能会因“纸上谈兵”而败北。三是心理承受能力弱。从小学到大学,十几年的学校生活,相对风平浪静少有挫折,在这种大环境下,大学生创业者们也普遍比较脆弱。其实无论何种创业都会有风险,创业的同时即应该有“风险意识”,要能承受住风险和失败,能够经得起市场的锤炼。四是创新能力不强。大学生创业失败的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技术创新。很多大学生只看到他人成功后的表象,不顾时间、地点的差异,盲目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结果“画虎不成反类犬”,自己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步他人后尘。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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