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合同协议书

2024-10-22

代销商品合同协议书(共10篇)

1.代销商品合同协议书 篇一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委托方的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受托方的代销商品,以下商品代销合同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网站整理提供。

订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品价格

一、商品的价格:

进货价格:乙方以□1.出厂价□2.批发价□3.供货价,并给予单面折扣_________%为甲方的进货价格。

售货价格:由甲方参考乙方提供的建议零售价及市场价格自行决定。

二、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商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必须提前5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订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生鲜食品报价单。乙方若调高商品价格的,必须提前_________日向甲方发出书面的商品报价变更通知单通知甲方,并经订货书面确认后方可按新的商品报价单执行,否则甲方仍然有权按原商品报价单约定的价格向乙方发出定货单订货,乙方仍然有义务按原商品报价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

四、乙方保证不得以高于其向_________地区同等级超市出售的商品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商品。如果乙方比其向甲方提供的商品报价单更低的价格或更优惠的条件向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出售同种商品的,则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出售给_________同等级超市同种商品的价格之最低者,相应调低向乙方所下订货单上的商品价格,并据此计算向乙方支付货款的金额,对于已支付的货款,则由乙方退还由于上述价格差异而多支付的货款给甲方,或者由甲方从尚未支付的其他货款中扣除,

第二条 订货

一、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商品报价信息,就每一个特定商品的订货提交订货单,订货单上明确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

二、甲方有权在订货单发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撤回或修订订单。

三、乙方收到订货单后,若对订货单上的价格,数量等条款有异议,应于收到订货单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未书面通知的则视为完全同意订货单的条款。

第三条 商品要求

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商品包括该商品本身以及该商品的包装,简介,使用方法说明书,警示说明书,保证(修)书,售后服务卡等其他有关资料和该类商品所须之随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商品及其销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地区,行业标准及双方确认的其他标准或样品,完全符合本合同以及甲方提交的订单要求,并保证:

一、产品质量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在显著位置清晰的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三、乙方保证不存在以下欺诈行为

1.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四、乙方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保证立即告知甲方,并采取防止危害的措施。

五、乙方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真实,没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没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六、乙方提供的食品符合卫生标准,提供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符合营养,卫生标准,提供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七、乙方提供的商品没有侵犯他人专利以及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侵犯他人专利权。

2.国美代销商品管理协议书 篇二

甲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企业代销商品的管理,本着双方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有关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经协商甲方同意在分公司代销乙方的产品。

2.为便于推广宣传销售,乙方向甲方提供套产品做为展示样品。

3.代销产品货款采取实销实结的方式,每周二企业按上周实销数量结帐。

4.在代销期间,甲方负责乙方交企业代销商品的保存、管理,发生丢失、损

坏由甲方负责。

5.甲方若认为乙方的产品在本单位不适销,需终止代销时,应提前壹周通知

乙方。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日期办理退货手续。

7.如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未办理退货手续,逾期办理时,甲

方将收取乙方退货款额的 2%做为保管费。

8.如自甲方发出通知六个月乙方仍未办理退货手续的,或连续 6 个月乙方未

与甲方进行任何形式联系者,则应视为乙方放弃对商品的所有权,甲方对

乙方商品不负保管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视情况对商品进行处理。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签章:

日年月

3.代销商品合同协议书 篇三

这篇《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

商品采购协议:商品采购合同范文

商品采购协议 编号:

甲方:宁波鑫宝有限公司(采购方)

(附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乙方:

供货方)(附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加章复印件)

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 项目商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标的 附:甲方签章商品清单(格式)

商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说明

(以甲方采购清单为准)

二、采 购 1.方案目录确认:由乙方按甲方提供采购目录方案进行采购配货,甲方同意在实际采购过程中,乙方保留 的随机调配余地。

2.技术标准确认:乙方按技术要求做出样品,由甲方确认。

3.采 购:在甲方目录确认和技术确认后,由甲方预付 订金,乙方在确认甲方预付定金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项采购,并将本项货物送发至甲方指定地点。

4.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为真品商品,并承担相关完全法律责任。

发货验收与调退 1.发 货:

(1)包装:按标准件规格。外帖包单。

其它包装要求:

(2)托运要求:

收货单位: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手 机:

邮 编:

发货时间:

发货或承运人:

电 话:

发货清单:随货□特快□传真□电子邮件□ E-mail: 托运/提货单:随货□特快□传真□证明□门对门□ 运费付款:预付□对付□代付□(填√)

2.验 收:货到 天内,由甲方为主,乙方协助,凭发货清单验货,过期视为验收无误。

3.调 退: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在约定验收最后时间后三天内通知乙方,乙方保证在 天内及时调换。所有厨卫商品,只要是甲方目录确认,又没有质量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退。

五、付 款:

1.由乙方出具正式财务。

5.全货按 折优惠付款。实际付款为 元(依发货清单验收为准)。甲方承诺在货到验收无误后 天内,将减除预定金后的全部货款付到乙方财务书面指定以下帐户,其它付款视为无效。

户 名:宁波鑫宝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帐 号:

六、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自然终止。

2.协商中止,依协商办法解决。

3.单方中止协议,负完全赔偿实际损失责任。

4.供货时间每晚一天,赔付 1‰。

5.付款每晚一天,赔付 1‰。

6.本协议共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7.本协议签署和执行地为浙江省宁波市。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

4.农产商品购销合同协议 篇四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 商 品 名称 型号 规格 商标 生产企业 经销(代理)企业 数量(吨)

有效成仹(含量)

单价(元/吨)

金额(万元)生物肥 SC012 25kg

万个/g

复合肥 FH125A 50kg

40%钾氮

水溶肥 LS600JG 15kg

80% 钾 磷氮

尿

素 CU22A 50kg

46%氮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伍佰零叁万肆仟圆整 ¥5034000.00 元。

二。

标的物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标准(进口合同)编号为

GB15063-2009

标的物包装和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费用承担及期限 标的物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交付:

1、甲方负责发货

2、乙方自行提货

3、乙方委托提货

具体如下:

标的物交付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标的物质量合格报告或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的时间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5 日内进行验收。

2、检验标准:

GB15063-2009

3、检验方法:

双方委托检验。

4、乙方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① 经过检验,乙方如发现甲方所交产品丌符合合同规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货物之日起 7 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幵有权拒付丌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货款。

② 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甲方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③ 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异议后,应在 7 天内予以答复幵作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讣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付款:

1、次结:按每次贩货结算的,乙方可采取电汇、承兑汇票、支票、现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须在款项到达指定账户之日起

日内交货。

2、月结:按月结算的,乙方的当月货款,必须二次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3、年结:按年结算的,乙方的当年货款,必须二当年 1 月 5 日前向甲方结清。

第六条

合作约定 甲方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不乙方合作:

1、区域经销:甲方为生产企业,授权乙方为甲方指定产品的

区域唯一经销商,甲方在不乙方的合作期内丌得在同区域同类产品另设经销商。同时,乙方丌得跨地区串货,否则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批零关系:甲方为产品经销商,不乙方的合作关系为供货不贩货关系,乙方有权就同类产品向其他经销商贩货。

第七条 违约责仸 1、标的物经验收丌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丌符合第事条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幵要求赔偿损失:

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丌合格,而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幵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全额赔偿,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丌合格系乙方保管丌善造成的除外;标的物在销售期间经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丌合格,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也未将进货月报表如实录入的,乙方因接受行政处罚所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按 50%

比例承担,但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质量丌合格系乙方保管丌善造成的除外。

因标的物质量丌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已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丌限二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甲方应全额赔偿;因标的物质量丌合格造成消费者农作物绝产、减产等损失的,若乙方未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建立进货台账,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丌限二对消费者的赔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由甲、乙双方各按 50%比例承担。

3、那一方迟延交货日期或迟延支付价款的,按照每日迟延部分价款 10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提前交货的,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不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照数补交,幵承担逾期交货责仸;乙方丌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天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逾期丌提出,视为同意发货。

5、乙方自提产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幵承担甲方实际交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6.其他:

乙方有义务维护所经销的品牌农资的商业信誉,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标的物的质量,在销售中丌得掺杂使假,丌得通过虚假宣传等丌正当竞争手段销售,否则,因乙方责仸导致被国家机关处罚的,由乙方自己承担全部责仸,幵按标的物价款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不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等费用,应当在明确责仸后 7 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仸何一方丌得自行扣发货款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仸何一方由二丌可抗力的原因丌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丌能履行或丌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丌履行合同,幵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仸。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亊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丌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亊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丌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元谋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幵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

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仸,幵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2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

年 12 月 31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事 仹,双方各执 一 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章)

方:(签章)

所: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五

1、买受人愿意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价的%即元(包含定金);

(2)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的%即元;

(3)总房价的%即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足额获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未获批准的房价款买受人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或选择出卖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买受人未按以上时间付款或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或贷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屋另作处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外,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时,按照建筑面积(下同)进行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上的,双方据实结算。面积测绘结果出来后,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即退、补)手续;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房款的权利,面积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按日支付应补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买受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给买受人:(1)施工期间遭遇的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施工期间新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状况(如发现文物遗迹等);(3)配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延误;(4)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对有关工程验收的延误或对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误;(5)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第八条中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亦适用“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在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交房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后个月内安排买受人收房以及在收楼后的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安排收房及办理备案手续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属于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属于按揭付款方式的,须于银行贷款放款后且买受人付清到期房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否则,双方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相应顺延,出卖方无需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4、由于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或收房通知中收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毁损等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经有资格的机构鉴定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该商品房具备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指定的银行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出卖人提供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单据凭证,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此种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5、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如出现买受人未交齐全额房款(含面积差异补款)、或未交齐办证资料和税费、或按揭银行不给予办证协助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迟延情形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6、买受人所购商铺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属于买受人,但门头广告位的范围和广告制作方案按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安装、发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楼宇外墙面或屋顶等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有利于本项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

7、该商品房所在整栋楼宇占用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用途,以政府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用途为准。出卖人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因自行经营需要在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会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8、如本项目内有与该商品房同类的带装修样板房(出卖人明确为交付标准的除外),买受人理解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味,仅供买受人自行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时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9、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买受人已收房的,买受人应在30天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交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商品房所做的固定装修及留置在该商品房内的物品的所有权,该固定装修和物品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无须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10、买受人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1、除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以外的广告、网络信息、售楼书、模型、样板房、销售人员承诺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或信息,仅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文件资料、物件等中有关商品房的承诺均以本合同为准。

12、买卖一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买受人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13、涉及到买受人拖欠购房款(含面积差异款)事项、逾期收房的,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到出卖人延迟交楼、延迟办证及其它出卖人违约事项的,双方同意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附录1:购房应交税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的费用

二、收房时需缴交的费用

三、办理房产证需缴交的费用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称总房价不包括应由买受人交纳的以上所列税费。

2、上述税费如遇政府变更标准或增加新项目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6.《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篇六

特别提醒:本补充条款为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确认签署后与《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务请仔细阅读,慎重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现就《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尽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所购房屋的相关约定

1、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3条等约定的房屋价款(以下称合同价款),并不

包括办理乙方按揭贷款等事宜以及按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向乙方收取的其它费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一备注所列价款及相关费用等,甲方将按有关规定通知乙方另行缴纳,并由乙方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甲乙双方确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近、本补充协议及双方签署的其

它书面补充文件(以下简称前述文件),是确定乙方所购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环境状况等唯一依据。甲方有关“ABC小区”项目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等相关描述并不构成双方约定或甲方承诺,且其于双方签署的前述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双方签署的前述文件为准。

3、“ABC小区”项目项目其它规划正在调整之中,甲方有关该项目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对此项目其它规划的相关描述如与最终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图纸不一致的,均以最终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文件、图纸为准。

4、“ABC小区”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转让、出租、经营,其收入归

甲方所有。除物业管理用房、居委会用房等社区服务性用房外,其它经营性用房买受方无权并不可变更其使用性质。

第二条 房屋装修

乙方在房屋装修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1、乙方自行组织装修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甲方或物业管理公

司的装修管理规定。装修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方案,办理装修登记。物业公司有权阻止乙方损害建筑结构、公有设备设施及通道、楼区装潢、室外观瞻或可能损害他人利益或可能危害小区公共安全的装修行为。

2、乙方自行组织装修不得移动、调整、损坏配套设备设施,包括地暖设施及其他水、电、讯等固定设施,否则甲方不再承担此部分的维修义务,同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包括乙方以及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乙方自行组织装修必须防止噪音、废水、废料、有害气体造成环境污染,加强防火、防

爆、防盗以及防止人身伤害等安全措施,确保文明施工,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包括乙方以及第三方人身伤害,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

1、乙方同意由甲方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ABC小区”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并承诺

遵守该协议中有关对业主的权利义务并承诺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等。

2、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制定的“ABC小区”《业主临时公约》并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签署该

公约,承诺遵守该公司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书名通知

1、甲乙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附件与本补充协议的情况

或者提示对方履行重要义务或者向对方提出新的主张或者要求解除本协议等,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对方。双方均保证其在《商品房预售

合同》中注明了自己真实、准确的通信地址,并确认该地址即为双方相互发送书面通知等的发送地址。双方承诺,如变更通信地址,将于变更后三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双方同意一方通知等如确已送达合同等确定的发送地址,无论接受方是否签收,均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接受方,并发生效力。

3、如因一方注明的地址错误或地址变更一方怠于告知而致使对方无法送达通知等或因接

收方原因导致通知等未被接收或签收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七日即视为已送达并免除对方的通知责任。

第五条 规划、设计及平面布局变更

1、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建设乙方购买之商品房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等,导致乙方购买商

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发生重大变化,则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上述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乙方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予答复,则视为接受并放弃提出异议权利:若乙方不接受,则乙方有权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如因此双方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在办理完合同解除手续及撤销合同备案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已付的购房款,并按银行存款利息支付给乙方利息。

2、在合同签订后,在不影响乙方所购商品房在项目中的位置的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有权

对项目的平面布局等做相应调整,对此甲方无需通知乙方。

3、《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九条、第九条所指的甲方变更小区平面布局,仅指小区中住宅建

筑物在小区中的坐标位置的重大变化。

4、乙方同意小区绿化景观布局等(不含建筑物)不属于双方的约定范围,甲方可以按相关

配套部门的要求实施,同时甲方可以对小区内市政配套单位的设备位置、小区内绿化的布局(包括绿化品种、景观样式、休闲小道等以及配电房、化粪池、给排水、通讯设施等)做合理调整。甲方因政府规划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小区平面布局发生变化,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交接

1、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据实予以延期:(1)因气

候原因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从而交付延期,且甲方在合理期限内告知乙方的;(2)因政治**、重大金融风暴、战争、政府相关行为、项目邻近市政工程建设使该房屋建造施工不得不停工或水、电、暖、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的原因,导致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延期,且甲方自迟延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的;(3)甲方交房前通知乙方按照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交款,乙方未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交款的,逾期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4)乙方未按合同、补充协议、附件等约定时间付清房款、储藏室款、超面积款等款项,或未付清由甲方代收代交的费用或未办理贷款手续,或没有付清合同或补充条款规定的其它乙方应交纳的款项、税费,经甲方通知乙方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的,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5)重大技术难关、地下文物古迹等造成的逾期交房。

2、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十日内,到甲方办理该房屋的验收及入住手续,逾期办理入住手续甲方可视为乙方已接受该房屋,房屋风险转移至乙方,此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乙双方同意,若乙方按甲方书面催告的日期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视为甲方以及完全履行完毕对该房屋的交付义务,乙方亦以对该房屋完成了验收并认同该房屋的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

3、若乙方未全部付清房屋价款或应有乙方承担付款责任的费用或由甲方代收代付的各类

费用时,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房屋交接,且由此产生的逾交房责任由乙方承担。

4、房屋交付后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络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责任和保修

1、自交付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的结构、设施的保修事项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保修范围

和保修期限详见交付甲方交给乙方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但不可抗力事由、乙方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设施位置、自行装修改动添置、以及他人的不当使用或者恶意损坏行为导致之损坏,或在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2、甲方履行维修义务时,乙方应该尽力配合维修,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维修延误而导致损失

扩大,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协助维修事项,甲方进行协调,乙方有义务配合,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维修造成其它业者的损失扩大,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承担,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若由于一方的原因致使损失扩大,该应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2、在不可抗力事由解除五日内,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3、不可抗力事由应有政府出具的公开文件予以证实。

第九条 关于土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维修各项基金,将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电话初装费、网络开通费、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按电信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执

行,由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后,自行到以上相关部门办理交接与开通手续。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合同中相关附件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商

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与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为准。

第十二条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一份;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

7.《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七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盐池永生物流园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总价元,其中按揭贷款元,为了保证乙方按时足额向银行还本付息,维护双方的权益,经双方协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及相关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二、乙方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借款,乙方不按期还款,只要发生银行从甲方账户扣款的情况,无论数额大小视为乙方不支付借款,甲方一次性偿还乙方下欠银行贷款及利息,乙方同意将购买的甲方房屋以原房价八折的价格由甲方回购归甲方所有,产生的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扣除代为乙方偿还的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税费等费用外,下余部分退还乙方。

三、乙方拒绝搬出房屋时,甲方有权采取封门的方式收回房屋,造成乙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搬出的时间为甲方账户内资金扣划至银行账户两个月时间,乙方如在两个月之内偿还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借款合同》继续生效。

四、本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宁夏金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夫妻双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8.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八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 第十三条 其他: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文三

出卖人(简称甲方):利川焱森投资有限公司

买受人(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事宜,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代收代缴费用

1、工本费、办证相关费用 1000 元/户(多退少补)。

2、银行按揭贷款费用相关单位和部门确定项目及标准据实代收代缴。

3、公共维修基金:51元/m2。

4、契税:按国家规定办理。

上述费用、基金和税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则按国家规定项目及标准收取。乙方应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前,按实际房款及产权登记面积核定一次性缴清上述税费。

二、物业管理

1、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甲方委托,为本小区提供前期业管理及服务,受托期限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乙方承诺:在 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托期间,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及其他物业管理规范,享受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拒绝接受物业管理或不享受物业服务管理为由而拒绝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2、该商品房交接时,由乙方与利川市信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自交接通知确定的截止日的次日起,按产权登记面积,按年预收物管费。

3、前期物管服务暂定收费标准:电梯商住房1.2元/m2/月。

4、承认并自觉遵守甲方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三、银行按揭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约定或者按揭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交按揭所需的一切资料。因乙方怠于提供的资料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2、乙方应在签约之日起7日内将按揭贷款所需完整资料(含相关申请、协议等)送交甲方转交银行,并在接到甲方通知起3日内到甲方指定银行签署相关文件。否则,视为乙方所申请的按揭贷款额属逾期付款,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3、乙方对所提交的按揭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个人资信条件不合格而导致银行不予批贷的,由乙方按如下约定付款:自银行不批贷之日起7日内付齐总房款的50%,余款在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房屋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按约付清各期款项,视为乙方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4、银行批贷额低于乙方申请额的,由乙方在7日内补齐差额。如不及时付清,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处理。

5、如乙方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达甲方帐上后,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经甲方同意的,乙方除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给付违约金外,甲方只退还乙方实际给付的首付款和已到帐的按揭贷款,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因按揭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费用均由 - 2 -

乙方自行承担,具体项目和标准按银行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房屋交接

1、甲方的办公地点设在 。如在约定的交接房屋的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有接到甲方前来交接房屋的通知,而乙方在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之内不主动前来甲方办公地点主张房屋交接权利的,在交接房屋期限届满的三个月以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缴清房款和其他应付费用或按揭尚未完成审批的,甲方将不予交付所购房屋。

五、通知的送达

甲方利用报纸、利川电视台等公众媒体针对本合同事项进行公告的,视同书面告知。乙方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填写的乙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均为正确有效,如乙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挂号信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相关权属的特别约定

1、本物业区的一号楼、二号楼的地下层(负一楼)及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等所有范围均不属于公用部分,由甲方享有所有权、所有权、收益权和处方权。接待转换中心的地下层的停车场由甲方统一出租,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2、甲方因城建、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等涉及公共利益之需要,而必须在乙方之庭院内及楼宇周围的地面、地下及地上埋(架)设电力、电讯、给排水管线及配电箱、窨井(盖)及其他有关装臵时,乙方不能干预和妨碍,并在今后维护、修理时予以配合。

3、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车位由双方另行协商有偿使用。

七、关于合同的解除

合同签订后的 年内,如果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在经得甲方同意并给甲方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后,可以解除合同,退还房屋,甲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将余款无息退还与乙方。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合同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守约方为实现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告费、旅差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九、其他

本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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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了明确责任协做配合,在原合同基础上补充协议如下:

1、2、所有砼的用量均按施工图用量结算;

在施工中,乙方接到工地通知,未能及时供应或供应期间由于乙方原因,供应中断,给现场造成损失的(损失数额以甲方现场施工记录为准)。乙方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全额赔偿。

3、在混凝土现场施工中,乙方必须设专人在现场值班,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没发现一次值班人员不到位,罚款1000元/次(在本次结算中扣除)。

4、施工中需要润泵砂浆由乙方供应,价款乙包括在混凝土单价之内。

5、因甲方拖延支付工程款时,乙方有权直接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本协议所签订的混凝土价格为一次性包死价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或委托人)

****年**月**日

****年**月**日

18层砼支付条款:

施工至±0.00,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乙方供砼量的70%;施工至6层封顶后,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1—6层乙供砼量的70%加±0.00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12层封顶后,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7—12层乙供砼量的70%加6层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主体封顶后,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支付13—18层乙供砼量的70%加7—12以下砼量的30%;施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且试验资料齐全后结清余额(包括二次结构及建筑用砼)。

备注:每阶段价款支付均在建设单位付款后经甲方支付乙方

河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10.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 篇十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签订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及附件之未尽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订立本补充条款如下:

第一条 商品房交付后,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均在±3%(含3%)之内的,双方据实结算房价款。

若该房屋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误差比值超过±3%(不含3%)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的违约金。(2)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公共分摊建筑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二条 根据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定,若甲方应返还乙方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于收到房屋土地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返还面积差价款。甲方逾期返还面积差价款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房价总款的万分之叁)。

第三条 甲方因不可抗力逾期交房的,甲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政府有关部门不可抗力证明后方可凭此免责。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即在 年 月 日前)代理乙方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产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且申领取得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件。

否则:(1)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2)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五条 甲方按照该合同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并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测绘部门该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及该合同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件,并经乙方签字验收确认该房屋达到该合同第十四条及所有附件规定标准后,双方共同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否则,甲方交付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不能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该合同第九条规定)。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并作为该契约附件组成部分:

1、该商品房建筑、装修、装饰、空气质量等标准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有关部门环保要求,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合同有关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2、;

3、;

4、;

6、房屋交付后若房屋的上述装修、设备与附件规定的标准不符的,甲方应按照该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7、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的房屋质量标准不低于样板间装饰设备质量标准。

第七条 甲方保证乙方所购房地产不存在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主张。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应自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返还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若乙方不退房的,甲方应自乙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

第八条 自乙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办理完毕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手续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已付房价款”、“应付房价款”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总房价款”。

第九条 甲方根据《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负有通知义务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该书面通知均以手递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签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本补充协议是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甲、乙双方在签署该合同时同时签署,同时登记,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争议的解决同该合同第十九条之规定。

第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之规定执行,或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 肆 份,附订于该合同之后。

第十三条 其他:

1、;

2、;

3、;

4、;

5、;

出卖人: 北京百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

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就买受人自愿购买出卖人开发的百环家园 号楼 户(以下简称“房屋”),根据双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契约”)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契约未尽事宜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房屋净高以及外窗、阳台窗体玻璃之使用

出卖人承诺,买受人所购房屋结构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层高不低于2.75米,净高不低于2.50米。

二、面积确认及差异处理(对契约中第五条进行补充)

2.1 买受人对出卖人提供的“实测面积文件”持有异议时,买受人有权另行聘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复测,复测工作不影响业主入住。

2.2 公摊面积内容参见附件二

2.3 1、2、3、4、5、6号楼外飘窗(非落地)以及空调隔板不计入建筑面积,其使用不得收费。

2.4 出卖方应按照建筑蓝图,包括首层、标准层,进行施工。出卖方应将该建筑蓝图提供给买受人,公摊部分蓝图,买受人有权在测量站查验。出卖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蓝图进行施工,不得变化,如确有必要进行变更,需事先征得买受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按合同契约第十条处理。

2.5 所有在功能上为业主服务的计入公摊面积的部分不得转为它用,如需发生变化,需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三、付款及贷款办理(针对契约第七条)

出卖人接受买受人合同规定的房屋首付款并且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向出卖人提交申请贷款的资料后,如买受人贷款程序出现问题无法按时支付款项,则不属于逾期付款。

买受人按照贷款机构要求出具申请贷款资料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时:

3.1 买受人无法得到公积金贷款又不愿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

3.2 买受人无法得到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

3.3 买受人所能够得到的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比例、还款时间与申请不符情形,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则买受人有权退房、终止购房合同、房产认购协议书以及本补充协议、附件等。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30日内,将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原额退还买受人,且无须支付任何利息或赔偿。

四、房屋建设、验收与交付

4.1 一切配套设施,包括附件三中内容及小区南侧、西侧、一二组团中部、一二组团北部市政路、小区出口、小区绿化、小区安全保卫系统、信报箱等应在XX年6月30日前达到能够正常使用标准。

4.2 出卖人承诺:现已确定的小区规划如下,并不做任何改动。

(1)建筑容积率:本小区建筑容积率以测量部门测量为准。

(2)幼儿园: ;市级小学位置: 一二组团北侧市政路以北。

(4)停车位数量 2500 个。

(5)垃圾房位置在1号楼北侧;10号楼南侧。

(6)小区绿化面积以施工蓝图以及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图为准。

4.3当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后,出卖人按以下程序向买受人进行交付,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出卖人按“契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契约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以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可以办理房屋交付使用的书面文件送达买受人且买受人签收的日期为准。

2)出卖人在 月 日前提前交房,买受人有权选择在 月 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收入住通知书,同时,买受人只承担在签收入住通知书日期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3)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 楼盘的“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入住后30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北京市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文件《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前二者应为原件,其内容应符合北京市住宅验收标准;后二者为复印件,其内容应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查看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并由出卖人按“合同”第九条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出卖人承担复验费用及买受人其他损失。

4)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按现行国家及地方规范、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内容进行现场验收。若买受人对工程质量等提出异议,经有关部门复验后,确有质量问题,则按契约中第九条处理。

5)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认可并书面签收“住宅钥匙收到条”,买受人在交纳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后,领取房屋钥匙。出卖人交钥匙时不得附加任何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条件。

五、规划设计变更(针对契约第十条)

出卖人交房时,其房屋应当符合契约、附件中的约定户型等。无论是否得到规划部门的批准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前欲改变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处小区的房屋结构、户型、空间、朝向、等设计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买受人通报、征求买受人同意。通报到达买受人十五日内,买受人未提出拒绝意见的,视为买受人接受变更。买受人在此期间提出拒绝意见,双方协商不成的,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退还买受人,六、基础设计、公共配套措施(针对契约第十四条)

6.1 出卖人承诺在小区入住率达到70%后,接通管道燃气。若买受人入住时未接通管道燃气,由出卖人无偿提供煤气罐、灶台供买受人使用,买受人自行负担煤气费用;

6.2 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时:

(1)给、排水: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给、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并已供水。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阳台。

(2)供电:买受人入住时室内的供电线路已经铺设接通,有电力供给。

(3)供暖:小区内的供暖设施已经投入使用,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供暖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可以供给暖气。

(4)天然气: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小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已经竣工,买受人室内的燃气管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供气条件。

(5)电话线及宽带:买受人室内的电话和宽带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和使用条件。

(6)有线电视:买受人室内的有线电视线路已经铺设接通,具备初装条件。

(7)紧急呼叫系统和电梯达到可以正常使用得标准,且可24小时工作,出卖人承诺对上述设施的安装不加收任何费用,(电话初装费、有线电视入网费、宽带入网费由买受人承担)。

6.3 电表的查表方式采用ic卡或 方式。

6.4 如出卖人违约,按照契约第十四条处理。

七、产权登记(针对契约第十五条)

7.1契约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该条款中规定期限明确为2年。

7.2在入住时,由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银行建立监管帐户,并向买受人出具其与开户银行达成的《帐户监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该帐户资金支出只能根据北京市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契税交纳通知书》缴付买受人应付契税。买受人在将此资金存入该帐户18个月内,出卖人仍不能办理产权,则该资金退还买受人。该笔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归买受人所有。

7.3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没有在合同规定的60天内办理产权所需材料送到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经买受人同意可以延长30天,到时如果仍没有备案完毕,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房款0.02%的比例按日赔偿给买受人,一直到备案完毕为止。

八、不可抗力

双方确定,对于不可抗力问题,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释、执行。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开发商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

九、收费项目

物管范围与收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从买受人在《楼房验收交接表》上签字

日期开始计算。其中:

(1)第一年物业管理费最高不得超过 元/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一次缴纳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费用。物业费的确定必须与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相符。

(2)供暖费收费标准按北京市统一规定(以后逐步过渡至分户计量方式)。

(3)有线电视收费标准北京市统一规定。

(4)契约中第十一条规定的保管费应按10元/月标准收取

代为保管期间房屋发生的任何变化均由出卖人负责。

(5)停车位一次性买断为 万元/辆

(6)管理费 元/月

(7)租金 元/月

(8)物业费收取项目要以北京市有关文件为依据,并且出具相关部门的正规发票。

上述收费价格,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价。否则,由出卖人承担高出的价格。政府调价除外。

十、底商

鉴于楼宇一层设计为商业铺面,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要在底商的使用过程中严格监

督,杜绝污染出现,对于出现前述问题的,应坚决制止之,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买受人有权对房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买受人认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相关费用由买受人垫付。如果经过核验,确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重新核验费用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

十二、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交房时,对于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例如防水层渗漏、楼板超薄、地面倾斜等、管线破损、保暖、保温、隔音等,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理、重做等。

经过出卖人或者出卖人确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无偿修理、重做后,经有关部门认定确为质量问题,无法补救,且使买受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时,买受人有权提出退房,出卖人应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利息等退还买受人,保险费由买受人自行退保。出卖人应予以协助,同时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十三、物业管理

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不以不给钥匙、停办入住手续等行为阻挠买受人行使入住权利,也不得以此作为强行向买受人收取不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如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等)或违规预收、超收物业管理费用的手段。出卖人或物业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均需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收费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买受方有权拒付。

出卖人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不得将小区绿地或其他公益设施设备等挪做商业或其他非公益事业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用途,需事先争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十四、退房退款期限

出现本协议中约定的退房、退款等情形时,出卖人应该在确定退还事宜后30天内清退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当按返还价款及违约金总额万分之二进行罚款。

十五、外墙立面和屋顶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使用权归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外墙立面和屋顶的使用必须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其收益归业主所有。

十六、利率和已付款定义

本协议中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合同项下已付款的定义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或公积金已经计入出卖人帐户的购房款。

十七、效力优先

本补充协议如与契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十八、其他

1、本补充协议与契约的效力起止时间一致;

2、本合同涉及之通知事项均以出卖人、买受人书面意见为准。

3、本合同未约定之处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出卖人(印章): 买受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买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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