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2024-10-19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共8篇)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篇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报告制度及流程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履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和管理制度。

一、报告范围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和所在科室应当立即电话报科主任、护士长、防保科,节假日报总值班。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或院内感染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防保科或总值班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控部门报告,同时通知院长和院内相关部门,保证应急工作中上下联络、人员疏散、消毒隔离、防护、现场保护和调查、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部门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应急工作原则,在院内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我院行政领导的分级管理体系,建立应急管理网络,并行使相应的权力和职责,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通力合作,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顺利执行。加强法制观念,依法应对突发事件。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启动我院应急系统。

(二)按照法律要求实行首诊医院、首诊医生负责制。

(三)各有关部门应首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合格的通讯设备、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品等物资的调配和储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服从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五)在我院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专业及相关人员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六)有权要求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采取医学措施时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对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律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严格执行各项消毒隔离、医院感染控制等各项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员防护,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的发生,做好污物、污水的无害化处理。

(八)各科室及相关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元坝区人民医院防保科

2013年1月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篇二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公共场所除了能够为普通大众提供活动场所之外, 其卫生条件还与人们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卫生状况差的公共场所往往是各类疾病滋生的“温床”, 是增加群众发病率的“罪魁祸首”, 不仅对人民群众造成了病痛的折磨, 而且还增加了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的医疗费用支出, 给社会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经济压力, 由此构成的社会影响较大[1]。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腾, 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 公共场所卫生也逐渐受到了社会各方的重视, 政府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与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 但仍然避免不了一些问题的存在。我们在重点分析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以及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1 公共场所的概念

公共场所指的是人们群众经常群聚或为普通大众提供服务的活动场所, 是人们道德素质的基本表现, 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形象的标志, 也是一个民族的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反映。公共场所涉及面宽泛,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主要将公共场所划分为如下7 大类28 项场所[2]: (1) 饭馆、咖啡馆、酒吧、招待所等8 种交际和住宿场所; (2) 理发馆、美容院、公共浴室3 种美容和洗浴场所; (3) 舞厅、音乐厅、影剧院、游戏厅、录像厅5 种文化娱乐场所; (4) 公园、体育馆、游泳馆3 种游乐和体育场所; (5) 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展览馆4 种文化交流场所; (6) 商店、书店2 种购物场所; (7) 候诊室、公共交通工具、候车室等就诊和交通场所。

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立法层面

近些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 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日渐丰富多彩, 高尔夫球场、健身房、保龄球室、按摩院、婚纱出租店、足浴店、棋牌室、证券交易厅、网吧等新兴行业出现得越来越多, 其性质也归属于公共场所之列, 而以上这些公共场所并未囊括进1987 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1991 年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因此条例与细则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满足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这就造成了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卫生标准的缺失, 从而陷入了执法时无法可依的境况。但是这些公共场所却存在着很大的卫生隐患, 是各类传染病传播的高危场所, 若不加强干预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危害。此外,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制不够完善, 执法威慑力不够, 影响执法效果不理想。

2.2 执法层面

监督人员存在的问题: (1) 缺乏足量的监督人员。由于公共场所往往人员密集, 且公共场所比较多, 而监督人员的数量缺乏导致并不能很好地适应庞大的监督管理工作量, 因而造成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并不能得到很好地保证; (2) 监督人员自身素质普遍偏低。监管人员教育水平普遍不够, 尤其是本科学历及以上的监督人员严重不足, 而临床医学及预防医学的专业人才更是鲜见;此外, 比较严峻的问题还在于监督人员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素养, 这成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大难题。由于实际的工作量比较繁重, 因此就造成了监督人员没有充裕的时间来通过各项培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与水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预防性卫生监督问题:在卫生监督管理中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地位显得至关重要, 它是防止违法行为、规范公众行为的重要武器, 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公共场所卫生的实际监督管理工作中, 预防性卫生监督并未充分发挥出其作用, 未能及时对公共场所进行干预, 从而导致了最后卫生问题的出现。

2.3 守法层面

2.3.1 卫生意识不强

目前, 公共场所的商家缺乏基本的卫生意识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公共场所行业包罗万象, 所以并不能对全部公共场所的商家展开统一的培训, 卫生监督管理的工作量繁重, 也无法比较流畅地展开, 大大制约了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改善。此外对于公共场所的商家来说, 他们并没有充分意识到良好的公共卫生条件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是何等重要, 而恶劣的卫生条件对个人乃至社会构成的危害是何等严重, 因此对卫生条件的创设投入的精力不多。

2.3.2 公共场所小商家问题

规模较大的公共场所商家相对来说拥有较为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卫生管理体系, 并且绝大部分的员工也达到了相关的卫生标准, 卫生条件创设的比较良好。但一些小旅馆、美容店、小规模公共浴室等小商家素质普遍偏低, 严重缺乏对卫生管理的认识度, 个别商家甚至知法犯法。

3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3.1 完善条例, 做到有法可依

进一步完善相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将涌现出的新型公共场所囊括进条例中, 使得监督范围争取覆盖到各行各业, 并且制定明细的规则,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此外, 结合目前的社会实际情况, 适当地对相关条例作出修改, 在合理范围内提高惩治力度和罚款金额。促使各项条例达到标准化及法律化, 进一步增强条例的规范性、庄严性及威慑力。切实做好“三个规范”, 即规范卫生许可、规范技术指导、规范实施动态管理[3]。

3.2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提升监督人员素质

政府部门应该不惜人力、物力与财力加大对卫生监督队伍建设的投入, 吸引优秀的专业性人才, 提升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 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提供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设施, 保证经费充足。加大对老员工的培训, 更新其卫生管理理念, 并掌握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 并且还需加强对各个监督管理人员责任意识的激发, 保证能够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4], 对做出违反条例行为的商家绝不姑息、严惩不贷,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落到实处[5]。

3.3 强化守法人员的卫生意识

除了要完善条例, 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外, 强化守法人员的卫生意识也是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的关键一环。监督管理部门应不遗余力地对公众宣传公共卫生概念及理论, 对各公共场所商家要普及相关公共卫生知识与法律知识, 使守法人员能够自觉性地遵守公共卫生条例, 加强自身卫生管理。

总之, 随着现代文明进程的不断发展, 我国不断倡导“构建和谐社会”, 人类与环境的和谐话题已经成为经济发展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也尤其注重对公共场所卫生的建设与管理, 公共场所卫生的改善情况逐渐提升, 但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对策解决;同时在政府的号召下, 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应主动积极地投身于公共场所卫生的建设与维护中, 共同创造一个更为美好的公共场所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海坤.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 2015, 16 (4) :20-22.

[2]蒋海辉, 张建华, 李亚, 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社区医学杂志, 2010, 24 (17) :1-3.

[3]杨洪启, 张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动物防制, 2012, 5 (33) :565+568.

[4]毕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保健营养, 2013, 8 (25) :2194-2195.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篇三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中图分类号】R1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4-0695-01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日常生活的质量?公共场所作为人们进行日常的社会交际?商业交易和旅游娱乐等活动的地方,更是备受人们的关注?怎样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根据社会现状修改颁布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我国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所以应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为了解我市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监测部门于2014年集中对本市4类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相关公用物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如下:(注:以抽检4类公共场所物品中的微生物指标为案例进行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样品来源 于本市 4类公共场所(旅店?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院)相关公用物品,共计 215份?

1.2 检测项目?方法?监测依据与判定标准 :检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方法按 GB/T18204.1.2.3.4 -2000操作,拖鞋检验方法按GB/T18204.7.8-2000操作 ;监测依据: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

2 结果

2.1 旅店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采集旅店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80份,检 测合格 69份,合 格率为87%? 其中床单 (19/20)?被套 (19/20)?空气 (17/20)?茶杯(14/20)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95%?95%?85%?70%?

2.2 洗浴行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 32份,检测 合格 25 份,合格率为79%?其中浴巾 (7/8)?修脚刀 (6/8)?拖鞋 (7/8)?茶杯(5/8)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88%?75%?88%?63%?

2.3 理发店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75份,检测合格 35份,合格率为 47%?其中空气(9/15)?毛巾(8/15)?剪刀(6/15)?围脖(6/15)?推子(6/15)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60%?54%?40%?40%?40%?

2.4 美容院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采集样品28份,检测合格16份,合格率为58%?其中空气(5/7)?被套(4/7)?床单(3/7)?毛巾(4/7)检测合格率分别为72%?58%?52.5%?43%?58%?

3 讨论

由检测结果可见,公用物品的合格率(68%)还很低,顾客之间存在着致病微生物交叉污染的危险性,公用物品的卫生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分析其原因:?剪刀?围脖?推子?修脚刀?毛巾还不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店?美容院的一些用品基本不进行清洗消毒,而且还反复使用,如:理发推子?围脖?毛巾等?有些公共场所因卫生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意识淡薄,对公用物品消毒不能严格按消毒程序进行消毒?目前我市有许多家美容院为了自身方便,采用一次性塑料袋铺垫洗面盆的方式,为顾客洗面,故而对洗面盆根本不进行清洗消毒,造成同一洗面盆给顾客多次反复使用,细菌孳生,美容师裸手接触洗面盆,然后给顾客作脸,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增加公用物品的检测频次,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意见书,对问题严重的场所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使经营者?从业者知法?守法,努力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为顾客提供一个卫生的消费环境?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紧跟时代步伐,针对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及时将新型的营业场所纳入监督检测的范围内?定时更新相关条例和相关细则的内容,使工作人员可以有法可依,公正执法?

4.2 组织强有力的专家,根据不同公共场所的特点,讨论制定不同公共场所的不同检测指标,做到既没有重叠项,也不存在空白项?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深层认识,普遍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4.3 研究制定相关条例的处罚内容,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来使经营者重视卫生状况,做到规范经营?

4.4 合理划分上下级的职能范畴,充分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级监督机构可以侧重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专业人才的培养,市级?县级等单位可以实行划分地域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要努力多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我市的监督监测力度,做好地区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林党柒,陈娟,李旭东.玉溪市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医学动物防制,2006,22(7):510-511.

[2] 陈绍运,韦翠玲.新闻舆论对改善游泳场所卫生质量的影响[J].中华医学与健康,2004,1(5):8.

[3] 王云萍,赵丽敏.哈尔滨香坊区2005年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测分析[J].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2006,5(4):76-77.

[4] 麻尚春,郑庆光.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现状及分析[J].广东卫生防疫,1999,1:3-4.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篇四

2008-07-18 10:47:14| 分类: 卫生监督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工作要求

1.卫生许可证发放

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A、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B.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C.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室、舞厅、音乐厅。D.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E.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F.商场、书店。

G.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1)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2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1)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2)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3)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4)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4.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1)旅店业

A.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B.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C.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D.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2)文化娱乐场所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3)公共浴室

A.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B.地面防滑、防渗;

C.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D.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4)游泳场(馆)

A.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B.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C.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D.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5)休育馆

A.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6)美容理发店

A.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B.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C.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A.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B.馆内禁止吸烟;

C.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D.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8)公共交通

A.具有客流疏通道及缓冲空间;

B.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C.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D.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二)工作要求

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监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2.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3)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三)、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1.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2.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3.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4.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5.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6.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8.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

(四)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五)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六)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七)评价与考核

1.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2.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3.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4.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5.档案的完整性;

6.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四、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休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侯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二)工作要求

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1)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2)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5.评价

(1)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2)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3)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4)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5)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

五、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 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 2.违反健康管理案 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 4.卫生制度不健全案 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 6.拒绝卫生监督案 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 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

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六、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工作要求

1.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3.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4.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5.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篇五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5.1.3.2许可要求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c、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d、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e、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f、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h、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5.1.4评价与考核 5.1.4.1评价

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 

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 5.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5.2.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2.2职责

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工作要求

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5.2.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5.2.3.4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5.2.3.5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5.2.4评价与考核 5.2.4.1评价

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

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档案的完整性;

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3.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5.3.2职责

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 

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3工作要求

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

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5.3.4评价和考核 5.3.4.1评价

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

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

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

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5.4.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4.2案由分类

5.4.2.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

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3)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 5.4.2.2违反健康管理案(1)适用范围: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五条(3)处罚: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以上违法行为经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第1、2目、第(五)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四条(3)处罚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4卫生制度不全案(1)

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3)处罚: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的,处以警告; 

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3)处罚:

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二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四项以及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1、2目、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1、3目、第(五)项第1、2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6拒绝卫生监督案(1)适用范围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 

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 

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3)处罚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

一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3)处罚:

事故报告责任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机构,罚款800-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到10人者罚款1500元-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到50人者罚款3000元-8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10000元;

造成死亡者罚款10000-20000元。

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的,合并处以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若违法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 5.4.2.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缺乏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硬件设施仍对外营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3)处罚

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2目、第(十)项第1目 5.4.2.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1)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一条(3)处罚

罚款100-3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5.4.3评价和考核 5.4.3.1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

行政处罚文书的质量;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率。5.4.3.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5.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5.5.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5.5.2职责

5.5.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计划、要求; 

负责建立直管单位的档案;

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

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直辖公共场所的档案;

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5.5.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立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档案资料; 5.5.3工作要求

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地(市)以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制订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5.5.4评价与考核 5.5.4.1评价

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 

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 5.5.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工作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考核一次。

5.6用语解释

5.6.1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5.6.2拒绝卫生监督

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5.6.3经营多种公共场所

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5.6.4 危害健康事故是指: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6.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试题(一) 篇六

一、判断题部分

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均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调整的范畴╳ 2 卫生监测是实施卫生监督的依据√ 理发,美容理发店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目的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 5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7 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通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卫生部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标志可以不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住宿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内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中,含有酚类,烟碱,一氧化碳等各种有害物质,损害人体健康,因此在公共场所,应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期间只要不影响顾客休息,就可以照常经营╳ 单选题部分

第 1 题下列哪一项疾病的人员可以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胆囊炎 第 2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5种

第 3 题根据标准,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须控制在()以下20个/m3

第 4 题下列不属于“条例”认定的监督管理范围的公共场所是商场

第 5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形式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第 6 题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未经治愈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除了肿瘤。第 7 题理发美容毛巾的消毒应选用何种方法

戊二醛溶液浸泡

75%酒精湿抹或浸泡

100℃蒸汽或煮沸5-10分钟

约270nm波长紫外线照射30分钟 第 8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日期

1987年4月1日

1988年9月15日

1987年9月15日

1988年4月1日

第 9 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 7类18种

6类18种

8类28种

7类28种 第 10 题对>100间的客房进行卫生监测,采样点数为 1%

5%-10%

5%

1%-5% 第 11 题非迪斯科舞厅的噪声标准是小于

95dB(A)

85dB(A)

75dB(A)

100dB(A)

第 12 题集中空调系统一般包括多个循环系统,其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系统是 以上都是

冷冻水循环系统

冷却水循环系统

制冷剂循环系统 第 13 题下列不属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共场所的是公园

第 14 题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室外大气

建筑材料和消毒剂

燃烧不完全燃烧

7.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篇七

随着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 新建三星级以上高档宾馆酒店 (简称星级宾馆) 的数量在城市公共场所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高。星级宾馆虽然设施高档、管理制度完善, 但由于其规模大、经营项目多, 设计建筑的缺陷给运营后带来的卫生问题也更大。笔者对近年来本市10余家星级宾馆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并就其原因和相关措施进行了探讨。

1 监督内容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新、改、扩建) 的选址、设计、竣工验收实施卫生监督, 但实际工作中由于绝大部分建设地址已经规划部门确定, 预防性卫生监督主要包括对图纸设计的审查、建筑施工过程的监督以及项目竣工的验收。星级宾馆多为大型综合性公共场所, 对其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有生活饮用水、通风排气、平面布局等方面, 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集中空调设施、住宿及配套的诸如游泳池、沐浴、美容美发以及会议休闲、洗衣房等行业场所的审查监督。

2 审查依据

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简称《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规范》等通用设施卫生要求;《住宿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等行业卫生规范。

3 审查中常见问题

3.1 报送资料缺少《卫生专篇》

在图纸审查阶段所报送的资料普遍缺少《卫生专篇》, 因此, 监督员要翻阅几十甚至上百张图纸, 再从中挑选所需内容。

3.2 设计依据未采用卫生规范

设计依据大多为建设部门的建筑设计规范, 并引用了环保、消防等强势部门的规范要求, 普遍没有采用卫生部门制定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规范》等通用要求, 设计施工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更是一无所知。

3.3 布局和设施存在的问题

3.3.1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一般包括低位水库和高位水箱, 常见问题:与消防水箱合用水库或水箱容积远大于规定的48 h用量要求;水箱位置设置不合理, 有的露天设在几十层高楼的顶层, 上去只有靠外墙手扶梯爬, 维修清洗都很危险;有的虽设在室内, 但水箱入孔位置离屋面不足30 cm高, 无法进行清洗;溢水孔和排水管直接与下水道连接;无防止二次污染的消毒措施也无法安装相关设施设备。

3.3.2 集中空调设施

集中空调设施的审查包括新风量设计参数及新风口位置, 风管、冷却塔位置等。主要问题:新风量设计参数未按照最大客流设计, 造成如餐厅等处在举办大型宴席时实际新风量无法满足要求;不少单位无专用新风机房, 或将新风设备设置在吊顶层内, 造成检修、滤网清洗困难;未设置供风管清洗消毒用的窗口, 给今后的风管清洗消毒带来困难;未考虑空气消毒设施的安装及位置预留。

3.3.3 场所布局

(1) 住宿场所是星级宾馆的主体, 大多单位在远离辅助建筑、餐饮、采光照明与隔音方面都考虑得很周到。主要存在问题是楼层配套用房考虑不足, 有的甚至只设有一个服务员休息间, 如专用消毒间的数量设置、面积大小不符合要求;缺少专用布草间;缺少存放工作车和清洁用具的工作间等。 (2) 洗衣房布局设置不合理, 造成洗衣工序过程存在交叉污染。 (3) 多数三星级以上宾馆设有游泳场所, 虽在水质及循环净化设施方面投入相对先进, 但不少游泳池未按更衣室—强制冲淋—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布局设置;浸脚消毒池的实际长度未达到2 m的要求;缺少消毒药物存放间、库房, 棉织品存放场所和自检化验室等。 (4) 沐浴场所和游泳池一样, 大多设有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但缺少饮具消毒间、库房和布草存放间等功能间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5) 很多宾馆内设的美容美发场所不对社会公众只对内部顾客服务, 只是提供简单美容美发服务, 因此不重视对相关场所的设计, 大多未按《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设置烫染发间 (区) , 烫染发间 (区) 也未设置独立的机械排风设施, 美容场所也无专用消毒间。 (6) 会议场所也是星级宾馆重要的服务项目之一, 由于其在住宿业卫生规范中没有具体规定, 一般单位都没有考虑到茶具清洗消毒间的设置。餐厅、酒吧、休闲娱乐场所等常见的只有茶杯等清洗消毒设施, 缺少专用清洗消毒间。

4 存在原因

星级宾馆为消费者提供了高档的住宿等服务设施, 相关标准及规范对其卫生设施也提出了比普通宾馆更高的要求。但实际工作中, 笔者发现这类场所存在的问题反而更多。

4.1 建筑设计部门不了解有关卫生方面的规定

在与建筑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沟通中笔者发现, 其所执行的都是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国家标准, 设计图有环保、消防专篇。但对卫生部门有关二次供水、集中空调以及行业卫生要求一无所知, 更谈不上卫生篇章, 即使是国内一流房产开发商的项目也一样不清楚卫生部门的规定, 造成预防性卫生监督中图纸审查阶段出现空白, 加大了笔者对图纸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的难度。

4.2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1991年的《实施细则》也有专门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但都未有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措施。多年来卫生部也一直未制订象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书”之类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性卫生监督评价规范体系。地方政府规划部门等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也没有考虑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造成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名无实或不能全程开展。

4.3 卫生监督员缺少相关业务知识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是涉及多类学科的综合工作, 对大型综合性公共场所预防性监督不仅要有扎实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专业知识外, 还需要有建筑工程及其有关专业性学科知识。目前, 各类卫生监督人员中具备上述多类学科知识的极其有限, 全国各医学卫生院校中开设预防性卫生监督专业课程的几乎没有, 虽然相关卫生行政部门也举办过培训班, 但这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因此, 造成对星级宾馆酒店建筑设计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内容不全面, 所提整改意见不科学。

4.4 政府部门缺乏足够重视

由于大部分星级宾馆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地方重点商业项目, 地方政府尤其是中小城市或经济欠发达地区, 为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往往采取地方保护, 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对预防性卫生监督提出的整改要求不予重视, 致使预防性卫生监督实施效率低下。

5 对策及建议

5.1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对预防性卫生监督有明确规定, 新《实施细则》更是明确了预防性审查的要求和罚则, 据此可与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沟通, 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 把好前置关, 参与到地方政府牵头的对大型服务项目的联合审查工作中。

5.2 全程监管和全面审查

星级宾馆预防性卫生监督环节和审查项目较多, 需加强对整个建筑项目的全程监督工作。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 卫生监督部门就要积极与建筑单位、设计单位联络, 向其提供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使建设单位重视这项工作, 认识到整改不到位对今后实际运营的影响, 对已设计好的图纸提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在施工阶段经常去现场查看, 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同时, 对所有经营场所和项目都要审查到位, 从建筑布局到设施设备的设置均要按规范做好全面细致地审查。在为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贯彻预防性卫生要求。

5.3 建议制订“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规范”

刚刚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并规定了处罚措施, 新法规的实施将使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顺利展开。建议卫生部制订专门的“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规范”, 把从图纸设计到建筑施工的审查以文本形式加以规范, 使这项工作在全国各地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也使监督员在开展这项工作时更加有据。

5.4 建议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人才队伍建设

8.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流程 篇八

关键词:流程再造;公共财政;管理新格局

一、企业流程再造的基本思想及企业运用情况

企业流程再造学说是由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迈克尔·哈默和詹姆斯·钱皮于1993年提出的(BPR,即Business ProcessReengineering),企业流程再造思想简单而言是指借助信息技术,通过重组业务流程、使流程高效率化,最终提高组织的效益,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其主要特点是着眼于业务流程的创新、以提高顾客满意度为出发点、重视信息技术运用、强调按过程流向进行组织设计。西方一些著名大企业实施BPR以后,取得了巨大成功,企业界把它视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更是一场工业管理革命。

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激烈竞争,中国企业引入并实施企业流程再造理论,比如华为公司整整历经五年痛苦的信息化流程再造才使企业的系统能力得到极大提高,从而在国际市场上一路成功地斩关夺隘海尔集团从2007年起再次发起了一场为期1000天的、投资3个亿的信息化再造,经过这场信息化革命,建立起一个全面创新的信息流程和组织系统,把海尔打造成了一个卓越运营的企业。

二、流程再造理论运用于财政管理改革实践的可行性分析

流程再造的目标是成本最小化和绩效最大化,与公共财政管理目标相一致;而以顾客、市场为中心的思想,与财政民主化透明化要求相一致,要让广大人民有途径参与到财政运行中去,把整个财政运行(涉及国家机密除外)完全暴露在阳光下,打造财政的“玻璃钱柜”,让广大人民明白财政的钱是如何花的。

1.构建公共财政目标的大背景。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通过不断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但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政府职能转变相对滞后,公共财政建设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财政体制改革到了必须深化和加速阶段,温家宝总理于2008年3月对中外记者说,“接下来这5年,我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表明了中央推进财政体制改革的坚定态度。如果说企业的信息化流程再造是出于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始动力以及时代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所迫,那么对财政部门而言为建立公共财政的大目标既是当前的迫切任务,也是财政管理改革的大机遇。

2.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实践已取得的成果。1998年以后,为推进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主要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1)实行部门预算,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统一性,部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反映出来。部门预算经过人大批准后,对该部门的收支项目安排就具有法律效力,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法律监督。(2)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集中采购,是将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所有的财政支出由国库直接支付,取消各部门和单位在银行设立的收支账户,与此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支持了部门预算和国库治理制度的改革,财政部门有了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收支括动的全程监督的信息平台。(3)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从收入方面,防止了部门和单位乱收、滥罚及坐收坐支;从支出方面,执收单位上缴收入不再与其支出安排挂钩,有利于执收单位公正执法。(4)2007年建立的新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充分发挥其“数据辞典”的作用,能为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宏观决策和财政监督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经济信息。经过十多年的不断改革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以部门预算为龙头的预算编制体系、以国库集中支付为龙头的预算执行体系及以绩效评价为龙头的监督体系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为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3.财政多年来卓有成效的信息化建设对各类服务资源和管理要素进行了整合,建立科学高效的协作机制,有利于实现人力、物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流程再造提供了基础和手段。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信息化创新了管理理念,财政部门进一步增强了管理和服务意识,树立财政机关文明、高效的政府机关形象。工作上改变了传统的手工操作、纸质文件运转的管理模式,实现了财政大部分管理环节的计算机化,这是实现流程再造的物质基础;二是信息化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流程再造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信息化手段将分散在不同系列的财政信息集中起来,使上级部门能够通过信息网络随时监控每一个业务环节,从而可以从容指挥和协调各环节间的业务运转与衔接。同时解决了财政部门与财政资金使用部门的信息交互问题,降低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利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另外信息化还实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为构建全社会、全方位的财政信息监控网络体系创造了条件;三是信息化优化了流程再造的基础,进一步推进了管理信息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通过远程网络系统实现预算编制、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申报等多项功能,专业化运行环节的改变,加强了财政基础信息的采集、分忻、增值利用,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信息共享程度,实现了财政管理由事务管理向信息管理的转变。

三、财政业务流程再造的几点思考

业务流程的再造和优化已经成为很多企业积淀实力、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业务流程的变革和创新中获益,但是他们仍然不断剖析自己,发现核心问题,进行新一轮的流程再造。目前财政体制改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已经进入加速和深化阶段,因此必须以信息化为依托,对现行财政管理流程进行“革命性”的再造与重组,使财政绩效的最大化、行政管理成本的最小化和行政服务的最优化。

1.紧紧围饶构建公共财政核心目标进行系统化流程再造。财政业务流程再造不能仅着眼于组织结构和流程的调整,更重要的是文化和管理理念的调整,财政部门必须系统思考,将原来分布于不同职能部门流程的信息化系统联结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所有环节紧紧围饶一个目标——努力建立以现代管理和信息技术为依托、组织制度完善、运转协调高效、监控科学严密、服务优质高效、收支阳光透明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

事实上财政在信息化管理变革的过程中陆续进行资源整合,但效果不是太好,问题在于管理流程理不清,软件做的再好也没用,所以首要的任务是把业务流程打通了理顺了,这就需要引进咨询和规划,站在一个系统化的高度来统筹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局部改进和调整,将流程再造理论进一步运用于财政管理改革,可以克服现行管理模式难以解决的种种痼疾,有利于加快现代公共财政模式的建立进程。

2.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来整合管理体系,努力提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利用信息技术对业务流程再造的过程中,有一些是技术问题,而更多的是组织和管理上的问题。财政部门应当搞好业务重组,建立集约化、扁平化的财政组织机构和界定清楚、职责明晰、运转顺畅的业务流程及岗位职责体系。一突破传统思想,着眼于业务流程的高效率化创新。适应信息化的背景,对财政业务流程进行科学再设计,牢牢抓住核心业务,梳理业务数据,建好核心业务系统模型,然后作出细致的实施规划。设立系统框架,明确系统实施步骤并随着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适时改进。二是根据流程再造的要求,重建新型财改管理组织机构。再造学说认为最有效的组织应按业务流程进行组织设置,围绕着完成工作集中各方面的职能人员,化“分工”为“合工”。在管理制度设计中,则要以操作计算机化、流程一体化、管理智能化為目标,将岗位职责按照再造后的工作流程,合理分布到信息系统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规范岗位职责体系运行,让财政业务流程和信息对每一个人都清晰,达到可视化信息管理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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