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通用7篇)
1.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一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文 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0]93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和目标任务
1、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供销合作社是服务三农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新农村建设重要力量。近年来,地区供销社系统不断深化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经营实力和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已成为建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和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载体。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搞活城乡流通,构建农村服务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地区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坚持为农服务宗旨,遵循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以促进农村商品流通、繁 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为目标,进一步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区域联片、协调发展,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到“十二五”末,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实现销售收入和利润在2010基础上翻一番以上,年销售总额突破 亿元,利润突破 亿元,培育较大规模的龙头企业 家,改造提升经营服务网点 家,领导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带动 万户农民增收致富,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实力进入自治区供销社系统前3位。
二、全面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3、加快建立农副产品购销网络。紧紧围绕地区特色农产品加工营销和设施农业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农副产品购销配送网络,积极培育发展流通经营实体和冷链物流系统。在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集散区,规划建设一批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有效组织和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为龙头、生产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购销网络。积极开拓区内外和国际市场,组织相关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到区内外和周边国家设立销售窗口,扩大地区农副产品外销。
4、加快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扩展和延伸。依托供销合作社推动农资网络资源整合,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确保农资供应、稳定农资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政府委托的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5、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整合现有经营服务设施,联合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物流公司建设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和销售终端,开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大力实施“小超市、大连锁”战略,逐步形成县市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三位一体”的现代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网络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图书、药品、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不断拓宽经营服务范围。
6、恢复重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适应循环经济发展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合理化布局、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设一批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处理基地,扩大废旧物质的网络化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支持供销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之一,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市场管理和维护,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安全稳定、布局合理、规范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发挥作用。允许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业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经营资质。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
7、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按照生产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的发展目标,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区域联合和产业联合等多种形式,引导组建一批专业优势突出、服务功能明显、运作程序规范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鼓励供销合作社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稳定的资本、产销关系,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人、农产品经纪人等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培训。各县市政府要以县级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或平台,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联合会),并赋予其必要的职能和手段,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效益 和市场竞争力。
8、加快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供销合作社主办、多方参与共建、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在乡镇和人口相对集中的村组,发展一批集农资、日用消费品供应、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和科技咨询服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中心),逐步形成以现代流通服务为支撑、经营性服务为主体、公益性服务相配套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农村各类公共资源,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9、发展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培育建设一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大力兴办集生产、收购、加工、储运、销售于一体的新型经营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更加紧密的产销关系,推行“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模式,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对现代农业的带动能力、农副产品加工转化增值能力和市场辐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培育优质特色产品品牌,组织农牧民开展标准化、现代化生产。鼓 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创新农村融资服务。开展农村信息化服务,搭建农产品信息、合作、交易平台,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服务。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10、加强县级联合社组织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尽快落实“三定方案”,地区各县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列入事业单位管理范围,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充实干部职工队伍,增强管理服务功能,切实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按照社企分开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与其所属企业的关系,行使好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规范社有资产运营与管理,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出资人收益。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照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积极组织和实施经营网络振兴工程。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联合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服务平台,不断增强县级供销合作社的协调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功能。
11、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步伐。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事业稳定发展的基础。支持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对基层供销合作社进行全面改造创新。鼓励各类流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综合服务中心、农产品经 纪人通过资本联合、行业整合、业务合作等多种形式,改造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流通服务实力和为农服务功能。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与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注册。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后组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12、创新社有经营机制。适应地区率先实现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调整和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为农服务实力,提升供销合作社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影响力。同时,加大供销合作社对优势资源、骨干企业的整合和掌控力度,以果业、房产等骨干优势产业为基础,推进区域连片、集约化发展,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积极兴办现代仓储物流中心,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地区农业、科技、金融、农业综合开发、商贸流通、扶贫等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政策,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运营活力和带动能力。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
13、加大财政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承载国 家和政府对农业、农村流通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投入。从2011年起,由地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新网工程”项目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实施“新网工程”建设;安排500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外销平台建设和市场建设;安排100万元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每年安排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5万吨淡季化肥储备,给予50%的贴息补助150万元;对供销合作社开展的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培训,每年由地区财政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同时,地区在安排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中,将供销合作社作为承载主体,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14、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和无偿占用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要根据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业务需要,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重建或给予合理补偿。对已经平调或占用的供销合作社财产,各级政府要予以纠正或给予合理补偿。
15、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 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于已经核实的供销合作社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当地财政在五年内予以消化解决。对供销合作社欠缴养老保险金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妥善化解。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的要求,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新建和改造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再生资源市场和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优先予以支持。
16、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和承载一些大的建设项目,对农村乡镇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加工和外销平台建设、“农超对接”、农村现代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扶持、机采棉加工设备改造等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制项目规划、安排项目立项时,要把供销合作社作为重要载体,给予积极指导和重点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委托的棉花、农资、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储备经营任务,并在政策 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17、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发展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要从科学跨域、富民强区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县市要成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实处。各级发改、财政、经贸、国土、建设、工商、税务、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落实好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创造有利条件。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推进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行人才兴社,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快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加快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加压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求真务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地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新贡献。
2.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二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3.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三
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计划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到2020年,实现国内外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山东构建品牌农产品营销体系
筹建山东品牌农产品网上商城
《意见》指出,山东将以“齐鲁灵秀地、品牌农产品”为主题,打造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构建品牌农产品营销体系。计划到2015年,完成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形象的设计方案,并面向国内外正式推出。到2020年,实现整体品牌形象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品牌价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同时,到2020年,培育知名区域公用品牌50个,打造培育一批粮食、油料、果品、蔬菜、食用菌、苗木花卉、茶叶、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等十大产业知名企业产品品牌。
根据《意见》,今后将筹建山东品牌农产品网上商城,覆盖山东主要品牌农产品的网上销售。同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形象、统一推介”的原则,先期在有基础的地区设立集展示、销售、电商和品牌宣传为一体的山东品牌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作为推介山东农产品的窗口。其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义乌各筹建1个,在全省17市各筹建1个,在境外筹建1个。
推进“食安山东”
力争2020年全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超98%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山东将推行农产品条形码制度,加快建立产销区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网络,实现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质量安全。大力推进“食安山东”“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到2020年,全省农产品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今后,山东将制定一个山东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强化政府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形成目录,由政府统一组织发布,动态管理,鼓励引导各类农产品市场主体做大品牌、保护品牌。
此外,山东还将强化农产品品牌保护和监管。加强“三品一标”(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认证管理,健全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三品一标”包装标识;研究制定山东农产品整体品牌使用的授权和监管办法,对认证和授权的品牌产品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农产品商标管理,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和侵权行为。
4.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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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新形势下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进一步加大“新网工程”建设力度,扎实推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二)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发展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农资流通龙头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和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实现农资经营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80%以上。
(三)健全农产品现代市场购销网络。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快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和农产品品牌,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十二五”期间,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建设、改造农产品交易市场32个;新建设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项目18个。
(四)完善提升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构建以大中型骨干企业为龙头、现代物流配送中心为支撑、乡村超市为终端的连锁经营网络,到“十二五”末,全省供销合作社实现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覆盖80%以上乡镇,70%以上建制村,商品配送率达60%以上。
(五)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合理布局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十二五”期间,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建设40个集散交易市场(分
拣中心)。
(六)健全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加快培育和打造烟花爆竹经营龙头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构建管理规范、设施齐全、安全消费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加强归口经营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到2013年全面完成县(市、区)域烟花爆竹配送中心的规范化改造建设任务。
三、积极构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体系
(七)大力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供销合作社现有设施、经营网点等,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外资源,实行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建立融商品购销、综合维修、市场信息、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各种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社,到“十二五”末,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全省建制村的覆盖面达60%以上,并逐步建设成为新农村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各部门延伸到村级的服务项目可以依托综合服务社为载体,共同打造农村综合服务平台。
(八)继续推进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现有供销合作社建制的各县(市、区)全面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逐步把综合维修服务中心(站、点)建设成集综合维修、零配件供应、业务咨询、技术培训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维修服务机构。吸纳生产厂家、销售企业和社会维修服务力量加盟,做到经济上有联结、业务上有合作、行业管理上有监督。开展建设工作的市、县(区)财政应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各有关部门应优先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维修服务技术人员纳入农村实用技术和人才的培训。
(九)大力推进农产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发挥“福建农产品信息网”的作用,完善市、县、乡、村4级农产品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区域信息互补,为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农民提供商品价格动态、市场行情预测、供需双方在线洽谈等信息交流服务,探索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加强与电信部门合作,努力形成快捷、畅通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通道。
四、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大力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建设。改造整合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基层组织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后的留存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基础上,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与村级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志愿加入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都可成为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
(十一)努力增强各级联合社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监管主体,担负社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行使社有资产监管权和收益权。加强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制度,积极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设置,完善监事会监督机制。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实行县级以上联合社综合业绩考核奖励办法,建立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
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十二)加快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支持各级供销合作社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采取经营者、供销合作社社员或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重组整合,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打造一批主业突出、发展良好的企业,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纵向和横向联合与合作,增强经营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三)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涉农行业协会,并发挥其在农产品营销以及制订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继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
(十四)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是集体所有制财产,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资产量化分配给供销合作社职工。
(十五)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地方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抓紧予以核销。相关金融机构应研究优惠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的债务问题制定合理的分类处理办法细则。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在改制和资产整合重组过程中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加大力度尽快完成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问题。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六)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投入,农村信息化服务、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等为农服务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系统倾斜,各市、县(区)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资金扶持力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优先列入用于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物流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开拓农村市场。农口部门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业“五新”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业、农机具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基层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享受有关支农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标准化示范、扶贫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经贸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企业作为国家、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承办企业。教育、财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并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干部职工培训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骨干人员等各类涉农培训。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统筹布局供销合作社仓储物流设施用地、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所。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网点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在“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中支持供销合作社对现有农村经营服务场所的改造、拆建工作,尊重历史事实,依法办理规划、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税务部门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对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
(十七)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县及县以上联合社组建融资担保机构,搭建为小企业服务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为当地农村提供方便适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并为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起设立担保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农村融资服务。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八)支持建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拓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项目建设,确保各级财政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的资金到位。(十九)切实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级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5.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08月03日 17时50分 175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供销合作社”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0]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切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新时期,工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加快,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内需,要求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开拓农村市场。因此,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供销合作社是服务“三农”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增强实力,强化职能,在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开创具有天津特色的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新局面。
(三)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通过四年的努力,实现供销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全面升级,使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起到主导作用;全面提升农村商业设施水平,使农村的购物环境明显改善;构建为农服务新体系,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消费合作社等方面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新体系,在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中起到骨干作用;大力调整经济结构,积极转变发展方式,加速发展社属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使供销合作社经济总量明显提升,到2014年各项主要经济指标比2010年翻一番,使供销合作社在我市工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全面提升完善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
(四)大力推进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进乡村工程。以区县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全面提升以涉农区县中心城区大卖场为龙头、以配送中心为枢纽、以乡村网络终端为基础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网络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龙头企业,建设现代化连锁配送中心,提升连锁配送水平。鼓励区县供销合作社在区县中心城区建立规模较大、功能较全、带动力较强的大型综合超市,并将其纳入所在区县的总体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要在选址用地上给予支持。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进乡村工程要纳入所在村镇的建设规划。鼓励供销合作社跨区域整合社会资源,延伸和放大网络功能,实行“一网多用”,促进城乡流通一体化发展。
(五)大力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进乡镇工程。集中资源、技术、服务、人才优势,进一步打造以农资企业为龙头,以区域配送中心为骨干,以乡镇网点为基础,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质量监控为保障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进乡镇工程要纳入所在乡镇总体规划。鼓励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跨区域联合,做强农资龙头企业,构建全市农资经营服务体系。继续做好化肥储备承储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药、棉花等重要农资和农产品储备任务。供销合作社要适应我市设施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搞好专项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
(六)大力推进农副产品进市场工程。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承载、市场运作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搭建以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源头,以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设施为枢纽,以连锁超市和菜市场为基础的农副产品经营服务体系,有效实现“农超对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带动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鼓励供销合作社兴办、改造各种类型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物流中心,建设与农副产品流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发挥现有的网络功能,扩大农副产品购销。加快我市环渤海绿色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建设,尽快形成跨省际、辐射“三北”地区的农副产品交易集散基地。在全市农副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安排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七)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的建设,实现全市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络的全覆盖;积极推进专业化分拣加工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加工处理基地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机动车、废有色金属等回收拆解业务;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子牙再生资源产业基地建设。通过经营网络、交易市场、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对再生资源体系建设和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点项目,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资源行业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
(八)提高供销合作社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吸纳整合农村资源,以多种方式创办、领办、合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借助现有网络发展农村社区和村级综合服务社,鼓励在有农业的区县进行农村消费合作社试点。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九)加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入社,引导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为农民生产搭建服务平台。要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组织。本着体制要转变、机制要搞活、组织要转型、服务要创新的原则,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农村消费合作社等为载体,推进基层组织整合再造。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资产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
四、全面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十)积极推进社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绩效挂钩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积极性。
(十一)加快社有企业发展。调整优化社有资本结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要继续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烟草、食盐、烟花爆竹、煤炭、医药等商品经营中的重要作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及设施的,应考虑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特殊性,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十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网点设施,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的,以及因体制改革资产划转造成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情况,要尊重既成事实,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补登手续。涉及减免税费的,履行相关手续。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供销合作社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资金,扶持区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保持区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意见。市供销总社要加强对区县供销合作社主要工作的考核,对其领导班子建设主动提出建议,以更有利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实行人才兴社战略,选拔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天津市人民政府
6.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六
建设的意见
(德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供销社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服务“三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加快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
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创新经营服务方式和组织形式,逐步构建农村新型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
(一)全面推进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各级供销社要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消费便捷安全为目的,以现代连锁经营为主要形式,根据农村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基础,整合各种资源,建设覆盖整个乡村、服务所有农民、实施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的新型流通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和优化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级农资协会的组织协调和供销社农资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延伸网络终端,贴近农民,建设配送、信息、科技咨询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安全、放心、经济、-1-
优质的农资产品和技术服务。
建立畅通有序的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体系。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大力整合现有供销社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资源,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产业,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性、系列化的经济、技术和信息服务,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增加收入。
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的思路,巩固、改造原有网络、设施,整合社会经营网点,建立覆盖全市农村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
建立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供销社系统内外再生资源企业进行联合、重组,积极构建包括回收、加工利用在内的再生资源现代回收利用网络,大力扶持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二)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搭建为农民生活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方向,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共同推进社区服务中心发展。根据村庄、人口分布和农村社区经济活动特点,合理布局选址;立足于农民的物质生活需求,从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安排服务内容和项目;采用新型经营服务方式,以专业化的经营服务,提高农民社区生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整合注入农村的相关资源,将各部门各系统相关的下乡项目纳入其中;各级政府要设置专项资金,制定政策措施,发挥各方优势,扶持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领导、供销社主办、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搞好农村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三)建设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搭建为农民生产服务平台
各级供销社要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使其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我服务、联合发展的平台。鼓励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创新,引导、推进农民信用合作。
二、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供销社组织体系
(一)加快基层供销社的改组改造。按照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兼顾发展的原则,结合小城镇建设,调整基层社布局。通过股份制、破产、兼并、重组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努力构建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供销社基层组织。
(二)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培育建设新型公司。对社有企业全面推行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制度改革,重点发展日用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和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建立提高农村专业化服务水平的其他各类连锁经营公司,以及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
(三)加强市、县(市、区)联合社的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本级联合社作为指导推动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部门,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联合社在供销社组织体系中处于关键环节,其经费要按照《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德政发〔2006〕33号)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范围,要切实保障其组织机构的完整和队伍的稳定。加强各级联合社班子建设,要选拔具有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的同志担任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对不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为充分发挥联合社的指导
作用,县(市、区)联合社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求上一级联合社的意见。
三、强化措施,加大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凡国家和省、市对农业、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社。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加大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供销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一)切实保护供销社的合法权益。供销社的社有资产是在长期的经营服务中积累形成的集体财产,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改变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侵占或平调供销社的资产。各级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应尽可能保留供销社原有经营网点,确需拆迁的,要按“拆一补一”原则或市场价格给予经济补偿。
(二)加大对供销社发展的资金扶持。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和事业发展需要加大对供销社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各县(市、区)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安排。在市、县(市、区)政府用于发展服务业的专项资金中,要安排支持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资金。同时,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
(三)妥善解决供销社土地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安排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设施建设用地;利用供销社原有土地建设经营服务设施,如需由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经营服务设施的建设;对资不抵债的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做好供销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和历史经济包袱处理工作。国家
和地方政府有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优惠政策适用于供销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处理供销社历史经济包袱,对已清理检查的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按照相关政策,明确责任,妥善处理。
四、加强对供销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把供销社的改革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供销社工作的领导、指导和引导,帮助解决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及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供销社工作,结合各自职能,把为农服务项目与供销社建立的新型经营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推进农村建设合力。各级供销社要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7.关于加快广东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篇七
基本方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基本方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需求;坚持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在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不断增加体育市场供给,努力向人民群众提供健康丰富的体育产品;坚持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一批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力的体育产品品牌;建立以体育服务业为重点,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体育产业体系和规范有序、繁荣发展的体育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参与、共同兴办体育产业的格局;形成与国际接轨、管理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体育社会组织体系;居民人均体育消费显著增加,体育服务贸易较快发展,体育产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比例明显提高,体育产业增加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明显提高;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互结合、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重点任务。
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在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体育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培养群众体育健身意识,引导大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加强群众体育俱乐部建设;积极稳妥开展新兴的户外运动、极限运动等项目的经营活动,因地制宜地开发和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市场开发、推广。
努力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积极引导规范各类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市场化运作。借鉴吸收国内外体育赛事组织运作的有益经验,探索完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赛事的市场开发和运作模式;支持地方根据当地自然人文资源特色举办体育竞赛活动,鼓励企业举办商业性体育比赛,积极引进国际知名的体育赛事,努力打造有影响、有特色的赛事品牌。
积极培育体育中介市场。鼓励发展体育中介组织,大力开展体育技术、信息咨询、体育保险等中介服务。建立体育经纪人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培养高素质的体育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体育经纪人在赛事推广和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作用。
做大做强体育用品业。进一步提升我国在世界体育用品业中的地位。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制定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体育用品质量监管,加强体育用品产品的认证工作,有效推动体育用品的品牌建设,增强我国体育用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的体育用品博览会。
大力促进体育服务贸易。以体育劳务、赛事组织、场馆建设、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为重点,逐步扩大体育服务规模。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提升我国体育服务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鼓励各类运动项目,特别是我国的优势项目和民族特色项目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专业性强的体育服务贸易企业,树立我国体育服务贸易品牌。
协调推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发挥体育产业的综合效应和拉动作用,推动体育产业与文化、旅游、电子信息等相关产业的复合经营,促进体育旅游、体育出版、体育媒介、体育广告、体育会展、体育影视等相关业态的发展。
主要政策和措施
加大投融资支持力度。
拓宽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补助资金等方式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体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以及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积极鼓励民间和境外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兴建体育设施。鼓励金融机构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研究探索体育彩票市场发展规律,不断丰富体育彩票新品种。完善体育彩票市场管理制度,健全发行销售监督机制。加强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体育类基金会,鼓励境内外组织与个人向基金会提供捐赠和资助。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可按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鼓励社会捐赠体育事业,对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向公益性体育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立足国情、面向社会、服务群众,合理规划和布局公共体育设施,切实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充分发挥公共体育设施在提供社会体育服务、满足群众体育需求方面的作用。认真做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对露天体育场,要创造条件免费开放;已经免费开放的,不得改为收费经营。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社会共享。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探索运营管理的新模式。
多渠道投资兴建体育设施,加强中小型体育场馆和体育服务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大幅度增加群众性体育场所的数量,改善体育设施和服务的供给结构、质量和效率,满足群众性体育运动和健身需求。
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经费补助,并根据其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气、用电、用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支持和规范职业体育发展。
职业体育是体育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积极探索中国特色职业体育发展道路,对于拓宽体育发展渠道、扩大体育社会参与、发展大众体育具有积极意义。要从国情和项目特点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鼓励引导、规范发展足球等职业体育赛事。完善职业体育的政策、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职业体育俱乐部准入和运行监管,扶持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健全职业联赛赛制,促进规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职业体育水平。
加强体育无形资产开发保护。
加强对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的开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完善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等群众性体育组织的市场开发模式,理顺和明确各相关主体在市场开发活动中的身份及其相互关系。
强化知识产权对各类体育企业的导向作用,提升体育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加大自主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强体育产品品牌建设,推动体育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增加体育产品商标内涵,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体育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加快体育市场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管理职能和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体育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体育市场规范发展。
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对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依法确定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准入和开放条件、技术要求和服务规程,加强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产品质量检测,确保设施设备和管理服务符合要求,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推行体育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服务规范,提高体育服务水平。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体育服务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经营单位和活动组织者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险。
加快体育产业管理人才培养。
鼓励多方投入,开展各类体育教育培训,多渠道培养既懂经济又懂体育的复合型体育产业管理人才。有关高等院校要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体育产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加强领导,深化改革
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把体育产业发展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体育产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促进形成体育产业发展的聚集区、示范区和城市发展功能区。协调不同地区的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统计体系,建立体育产业信息发布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支持。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消除和防止对体育市场资源的限制和垄断。
鼓励支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发展。
改革和创新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模式,在加强业务指导和依法监管的同时,完善体育社团法人治理机制,充实体育社会团体业务职能,发挥体育社会团体服务功能。提高体育社团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律规范的能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抓紧制定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的各项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10年全国体育产业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进一步认清当前我国政治、经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于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总体目标,明确体育产业新的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指导意见》的颁布为新的契机,紧抓落实,加快发展,开辟我国体育产业发展新局面。
专家解读
鲍明晓(《指导意见》的核心起草人之一、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指导意见》的颁布,是国家层面第一次承认体育的产业地位,体育的事业属性被明确认可。这让投资者看到了行业的行政预期,在方向上给行业启动带来了利好消息。而且《指导意见》中的目标将持续到本世纪中叶,这是一个长期战略性规划,是促进体育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保障。
实际上,体育产业发展的关键还在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在产业发展初期投资很重要,但实际上供给还是由消费决定的。体育产业不仅是朝阳产业,而且《指导意见》中有关内容也将涉及体育产业发展的投资、政策优惠和消费的关系,有切实的惠民之意。
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属于体育事业,但在《指导意见》中也被提及,是因为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并不矛盾,双方是互动的。
体育产业是“大文化产业”的一部分,发展体育产业要与传媒、文化创意、一般服务业等结合起来,实行多元化经营,这样收益才会增加。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发展情况、资源禀赋发展有特色的体育产业,比如西部的人文、自然资源,可以将体育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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