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府扶持政策(共8篇)
1.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篇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创业培训实行全省师资派遣制度,讲师跨地区授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调派。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参加培训。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农民工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到村任职大学生凭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参加培训。(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第九条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2.教学计划: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教材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3.培训学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培训连续学完三个模块,也可以分阶段分模块学习,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措施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每班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作好抽查记录。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培训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分阶段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综合出勤率低于90%的,按开班人数和综合出勤率计算实际培训人数;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创业)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创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创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附表未列出专业的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二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自主创业,且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学员垫付培训费票据或发票、个人银行帐号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高校认定的毕业毕业生和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创业初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等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将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培训机构。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创业想法分析书》(创业实训总结)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实名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各地在2012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略)
2012年11月1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2号)要求,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加强毕业大学生组织管理,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妥善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为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高校衔接,根据学生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与高校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创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和网上创业、创意创业等新兴行业,分专业举办创业培训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全省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确定毕业大学生培训任务。
(二)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范》规定执行。2013年起,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确定部分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就业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高校毕业毕业生的培训任务。
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或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师资情况、培训和服务设施设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省属高校需经教育厅初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确定能够承担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毕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确有培训要求且持自主创业证的,可以开展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培训补贴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在省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属高校申请培训补贴材料需经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高校(含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负责。
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开展创业项目服务。围绕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配套需要,开发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
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认定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妥善解决创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市也要建设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服务。对毕业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进驻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大学生创业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孵化补贴按季申请拨付。
(三)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省属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金保工程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引导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操作办法,指导培训机构和高校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高校重点工作,加强对高校的考核和指导,确保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专项服务活动。
(此件主动公开)2013年11月15日
2.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篇二
近日, 重庆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支持网络创业。
认定对象为在重庆市范围内经营网店, 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申请认定时已在市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城乡创业者。申请网络创业认定, 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网店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实名认证或依托独立网上交易平台, 申请认定时已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 (含) 以上。二是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网店综合评价率 (综合评分与总分的百分比) 或好评率 (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 较高。三是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经营6个月, 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 (含) 以上。同时经营2家 (含) 以上网店的, 营业额可累加计算。
经认定的网络创业者, 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网络创业者招用的其他人员, 符合条件的, 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篇三
【关键词】创业;政府扶持;政策
在西方,创建小企业自谋生路,是很多大学生乐意选择的就业道路。正是因为有了政府的开道,才让大学生们勇于开创自己的天地。大学生创建的高端技术企业,运行机制灵活而有个性化,既能很好的满足消费者特殊需要又对科技发展起着引领作用。因此,西方国家把支持大学生创业看作是拉动经济的引擎,制定出许多有效政策来支持大学生创业。本文分别从法律制度、设立机构、资金扶持、教育培训这四方面来研究发达国家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1.发达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举要
1.1 法律制度
西方国家支持大学生创业首先在立法中就得到了全面的体现。这些法律法规大致可分为三大类。一是确立中小企业地位的基本法;二是反垄断法;三是一系列专业性和区域性或待业性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最早制定中小企业法规的国家,1890年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案为中小企业对抗大型托拉斯垄断组织、更好地限制垄断、促进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1]。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明确提出了政府应尽可能严格限制大企业的市场扩张,给中小企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因此它被视为维护中小企业的母法。此后历届政府又制定了十几部相应的法律法规。
日本是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196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的宪法[1]。随后日本政府制定了50多个有关创业和中小企业的法规。而且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的要求,对有关法规还在不断修订。
相应地,英、法、德等发达国家也都制定有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反垄断法以及相配套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由竞争、促进公平交易。英国目前出台了1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每2—3年制定一个新的计划来支持中小企业;德国政府1957年颁布了第一步反垄断立法《反对限制竞争法》,而拥有自主立法权的16个联邦州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扶持法规。
总之,法律是各国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总纲和基石。完备、细致、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使大学生创业有了一个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
1.2 管理机构
高效的机构设立是西方政府维护大学生创业的又一大举措。西方国家政府通常主要设立了两类机构:一是政府专门机构,二是分设地方机构。
美国1953年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SBA)是一个永久性的联邦机构[2]。SBA总局在华盛顿,局长由总统亲自任命,此外在十个大城市设有分局,再下又设了遍布全国各地的100多个地方机构。SBA的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其服务包括贷款担保、技术咨询、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联邦政府的采购合同、代表中小企业在联邦政府内进行游说,影响政府的决策以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等。半个世纪以来,SBA为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则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中小企业厅”是日本中小企业最高的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扶持;此外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还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到目前为止,日本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官助民办、官办民营、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如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3]。
英国政府于2000年设立了小企业服务局(SBS),除为小企业提供企业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外,SBS还负责管理和实施一系列英国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相关计划[4];法国的中小企业局组建于1997年,核心工作是协调解决企业创业过程中的有关经济、社会、司法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社会保障等问题[5],此外成立于1976年的“全国企业创业协会”是联系政府与创业企业的重要纽带,对创业扶持发挥着非常直接的作用。
权威机构是创业者的坚强后盾,大学生大多数就是依靠这些政府管理机构以及遍布全国的分机构而得到良好的信息咨询保障和技术服务保障。
1.3 资金扶持
西方国家鼓励大学生创业最实惠的体现在资金扶持上。一般来讲,资金扶持分了两大类:一是金融方面,包括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市场融资等;二是财政方面,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
首先,美国和日本对大学生创业的资金援助以贷款为主。美国采取贷款担保的形式,由SBA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创业者提供贷款,大学生们创办的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型小企业是SBA提供银行担保的重点对象,政府还积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直接向大学生们贷款。日本政府则专门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向创业者进行长期低息贷款。
德国对创业大学生优惠体现在财政补贴的方式上。德国政府为创业者提供两种政策选择,一是提供3年的创业生活补贴,发放对象是1-2人的小型企业创办者。第二种是提供一次性6个月的创业补助[6]。两种政策提供的都是基本生活补贴,目的是使创业者们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法国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在减免税收方面比较突出。1989年通过财政法规定,新建企业的所得税和法人税,最初两年100%免除,第三年减免75%,第五年减免25%。从1995年起,对新办企业,减免了向社会交纳的各种保险金等负担,一般可减免80%的税额,新建企业可免3年的所得税[7]。
英国政府则采取政府采购的形式扶持大学生创办的企业。2005年英国政府将59%的采购订单给了中小企业[7]。特别是由大学生创办的高科技企业,英国还计划推出一个全国性的公共领域的小额采购网,目前已有800名政府采购员和3000 多家中小企业参加了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培训项目。
虽然各国资金扶持政策各有差异,但通过政府具体有效的支持都极大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筹资能力。大学生作为创建中小企业的一部分成员,不仅能跟其他创业者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更能很好的利用多层次、全方位的资金扶持政策来开创事业。
1.4 教育、咨询、培育、培训为一体的各项服务
西方以政府组织机构为龙头,各种学校机构、民办机构为辅助,为大学生们提供了各种良好的创业服务,如创业教育、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及企业培育等。
在美国,大学生创业受到政府高度重视,并形成社会化的创业教育网络。创业教育涵盖了从初中、高中、大学本科直到研究生的正规教育;创业学成为美国商学院和工程学院发展最快的学科领域;政府还专门设立了国家创业教学基金,创业教育还得到其他社会机构的资金支持,美国政府正打造最具革命性的创业一代。
日本政府在都道府县都设立了“公共试验机构”。“公共试验机构”设置了“技术咨询部”或“技术指导科”[8],免费向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政府还经常资助大学举办培育创业家的各种讲座,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体验制度,目的就是激发大学生对创办企业的兴趣。
德国法律对大学生培训方面要求严格。德国大学生不仅要接受正规的学校教育,还要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德国青年在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时,都必须先经过2-3年的培训,德国政府还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各种讲座的大学生们提供高补贴。政府、企业、各类商会、协会都有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创业开展技术培训。
法国政府重视培育大学生创建的科技型企业,并为其建立企业苗圃和企业孵化器,即企业培育场地。企业苗圃接收的是正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企业孵化器接收的是还未创立的企业,但已经拥有技术成果的工程师、教授、高校毕业生等。这些经过认可的项目常常能够获得政府在财政上的大力补助,帮助他们顺利实施各自的开发计划。
创业是一个国家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很多西方国家能够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并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创业政策体系,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让大学生们创业有了更好的环境。
2.对我国的启示
对比中国,大学生创业举步维艰,要真正激发大学生创业动机和热情,政府政策绝对是一个风向标。因此,为大学生们营造一个和谐、公平、有利的环境是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西方国家在大学生创业方面虽没有专门立法(而是涵盖所有创业者),但政府制定的法律既有基本法又有各种专项配套法规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且每项法律法规非常细致很容易实施下去。而我国立法数量极少,纲要性的条文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在出台创业优惠政策的同时,应附上相应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让各级基层部门明确知道如何操作和实施,使大学生创业得到真正保障。
2.2 设立健全专门的管理机构
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一般是直属中央政府,并设立遍布全国的分机构。此机构在大学生培训、企业创建、企业融资、企业经营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咨询和援助。因此,我国在就业方面应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机构,使大学生创业摆脱孤军奋战的局面。
2.3 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扶持政策
西方国家在财政方面,能够为一穷二白的大学生减免税收并进行适当的财政补助;在金融方面,高效的政府机构为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联合银行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资金。而我国虽对大学生创业作了减免税收的规定,但创业基金获得少且门槛很高,国家资金扶持政策还需真正贯彻到位。
2.4 建立利于创业的教育服务环境
西方国家往往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建立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官方服务机构、民间商会、中介机构等,不管大学生们身处何地,都能享受到良好的教育培训、管理咨询、指导援助等全面的服务措施。而我国创业教育目前还只是较多地停留在舆论支持阶段,真正实质性的行动不多。
在知识经济时期,许多国家都把大学生们当作最具革命性的创业一代,并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应清楚差距是存在的。特别是当前,大学生早已从天之骄子的神龛上跌落,就业难已经成为一大顽疾,如果我国政府能够为创造者提供一个更好的硬制度环境和软制度环境,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难题才可能出现新的契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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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辽宁省教育厅2006--2007年度教育规划项目——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的“高等教育竞争规则与制度建设”研究(200601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辽宁省社科联2007年研究课题——基于“公共治理”的辽宁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2007lslktjyx—1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孙阳春(1977-),女,辽宁庄河人,博士,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系高等教育专业讲师。
4.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篇四
1.扶持对象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2.创业培训补贴
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3.创业补贴
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领办多个创业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省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前期孵化补助
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进入前期孵化,可享受5—20万元的补助。
5.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其中: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含)。对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余地区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同时,由政府设立担保基金提供担保。领办创业实体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就读高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获得贷款后,由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贴息。
6.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青年创业基金贷款
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免息、免担保青年创业基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心申请。
8.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享受培训补贴
9.税费减免
2016年12月31日前,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大学生,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创业典型补助
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并给予创业典型每人1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
11.科技创新苗子补助
科技厅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给予支持,其中,重点项目补助10万元/个,培育项目补助2-5万元/个。
12.取消户籍限制
农村户籍、异地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居住证(暂住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13.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等公共创业服务。各地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稳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使其留得下、稳得住、有发展。
14.学分管理
5.荣成市鼓励创业扶持政策 篇五
(一)创业人员申领经营场地租赁补贴程序
一、申领范围和补贴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35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下称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需要租赁固定场地经营的,可按年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于2009年1月1日后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各类商贸市场以及临街租用固定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进入各类创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企业,且签订的租用场地(厂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三、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租赁场地经营满3个月后,可按要求向《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申请。填写《创业人员经营场地租
赁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与场地出租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及租赁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人员的《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城乡双零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认定证明;
5、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失地农民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失地证明;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并经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单亲家庭证明。
(二)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程序
一、创办非小微企业
1、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对2008年7月30日后,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经营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3)《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
份证。
3、申报程序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二、创办小微企业
1、补贴标准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申请条件
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三)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创业补贴程序
一、创办非小微企业
1、申领条件及补贴标准
对2008年7月30日后新创办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的吸纳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的扶持期限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有效。
2、申报材料
(1)创业者身份证、失业证原件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招用人员登记表》《职工调动联系表》重新就业介绍信
(5)工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不低于3个月)
(6)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7)被招用人员的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8)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9)参保基数证明
(10)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报程序
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可于
每年4月或10月按要求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
二、创办小微企业
1、补贴标准
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首次创办、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申请条件
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盈利能力。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3、申报材料
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高校毕业生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四)创业人员申领定额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补贴标准和条件
各类创业人员成功创办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正常经营1年以上、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含5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经确认可在企业有效存续期内,给予创业者每年25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或《企业职工缴费基数审核表》;
(3)创业者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申报程序
创业者申请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可于正常经营一年后的次月起,按要求向《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就业办公室提出补贴申请。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条件
凡女年龄在50周岁以内、男年龄在60周岁以内,具有本市户口,依法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微利项目,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城乡妇女、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身有
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企业名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个人及申请企业在荣成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中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不予贷款。
微利项目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人数×10万的标准申请贷款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个人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年限,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其创业实际情况确定。所有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到期后不予贴息。
三、利率及贴息方式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贴
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省及同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担保人条件及担保形式 保证担保人条件。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的)或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人员。
抵押或质押担保。以产权明晰,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或质押物担保。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允许选择财产抵押、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企业单位保证等担保方式。
五、申请人应提供的材料及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材料
申请人除提供身份证、《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认定书》、《营业执照》、户口簿、近期1寸免冠彩照4张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城乡妇女应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带动妇女就业情况登记表》。
(3)残疾人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提供《山东
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5)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应提供由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书。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7)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
(8)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材料(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贷款推荐表》。
(2)《新招收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3)《职工登记花名册》。(4)《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6)税务登记证副本。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8)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
(9)工资发放表(企业盖章)。(10)企业与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11)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12)其他需要的材料。
所有证件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进行审核。申请妇女创业贷款的需先由镇(街道)、市妇女联合会初审合格后向劳动就业办公室推荐。
(2)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对贷款人资格及贷款人其他证件真实性初审合格后,贷款人持《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认定书》,到贷款人户口所在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3)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需先由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其进行认定。经审核认定后,申请企业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贷款推荐表》到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贷款手续。
6.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 篇六
1.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2.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二、税收优惠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三、政府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获一年社保补贴。大学生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对其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_年年底。
四、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7.大学生创业财税扶持政策研究述要 篇七
关键词:财税政策,绩效,创业
目前, 中国大学生就业难成为了一个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学者们将大学生创业作为解决中国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深入探讨了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 提出了一系列颇具价值的理论主张。本文综述了学者们关于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主要学术观点, 以便为今后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 提出更加完善的财税政策, 更好地促进和保障大学生顺利创业, 切实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一、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必要性
(一) 财税政策有助于解决大学生创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些学者以问卷、采访等方式进行了实际调查, 通过相关数据的分析发现, 目前当前大学生创业普遍遇到的一个主要制约因素就是资本短缺, 难以筹集到创业所需要的启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 财税政策就可以在促进大学生创业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及时地帮助准备创业的大学生克服资金不足的困难, 并提供各种优惠措施和便利条件, 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激情和积极主动性, 保护和鼓励大学生创业, 助力大学生们成功创业, 因此, 应当尽快构建系统完善的财税政策体系来大力扶持和促进大学生创业。【1】
(二) 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财税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必要举措
截至目前, 中国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比率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 而最终实现成功创业的比率就更加偏低。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大学生创业比率大大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影响因素, 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实施了一整套完善系统的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所以, 财税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创业的必要举措, 中国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财税政策, 大力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各种便利的条件, 提高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2】
(三) 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可以缓解就业压力
从20世纪末至今, 中国对高等教育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化改革, 大力扩大招生人数的规模, 最终高等教育实现了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转型, 极大地提高了中国国民的整体素质。然而, 在风靡全国各地的“扩招潮”影响和推动之下, 中国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校都不约而同地采取了一致的扩大招生的行为。由于连续几年的不断扩招, 每年大学生毕业生人数也随之急速增加。目前中国大学生毕业人数的连年攀升, 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严峻形势, 直接导致了大学生求职的困难, 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 出现了所谓的“史上最难就业季”, 从而给社会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和不利因素。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已经受到各级国家政府、社会各界、高校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毋庸置疑, 财政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是解决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它可以通过促进创业来增加就业, 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 缓解目前日益沉重的就业压力。实际上, 中共“十七大”就已经明确将扩大就业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发展战略, 要求实施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各种优惠措施, 从而以促进大学生创业来带动其就业。【3】
(四) 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大学生成功地进行创业不但能够增加就业岗位, 在一定程度上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就业难的问题,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 大学生在自主创业的过程中不断地寻求和发现商机, 并据此合理整合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发明出各种更为先进的相关科学技术和生产工具, 从而尽最大可能地提供社会所需要的物品和服务, 创造出最大化的价值和利润。例如, 美国大学生较高的成功创业比率, 带来的一个积极结果就是推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造就了许多像微软一样的高新科技产业公司, 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在科技领域产生了许多成功的高科技创业公司, 大力推动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学者据此就认为, 大学生创业可以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的进程,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可谓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大驱动力, 所以财政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是很有必要的。【4】
二、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绩效
近年来, 中国各级政府十分注重强化对大学生创业的促进和保障力度, 先后推出了包括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税收优惠、财政贴息等诸多方面的财税政策, 以此来扶持大学生, 激励其积极大胆地进行创业, 并力求实现创业的成功。截至目前, 中国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来说较为完善的体系。对于这些财税政策在大学生创业方面所产生的绩效, 学者们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评价。
有些学者认为,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取得了较为良好的绩效。财税政策的全力扶持为大学生的创业活动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营造了一种愿意且敢于创业的适宜理想的思想文化氛围, 从而产生了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甚至使得许多大学生开始将创业作为了一种习惯性选择和孜孜以求的人生目标。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绩效还表现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职业观念, 从政策层面正确引导了大学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恰当择业, 尤其是大大增强了大学生立志创业的坚定信心, 并引发了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高度重视、充分认可和大力支持。在此情况下, 大学生进行创业的人数越来越多, 创业成功率也有了明显提升。尽管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缺陷和问题, 但是从整体上看来其实际绩效还是相当理想的。【5】
而有的学者则认为,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但是其对大学生创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却十分有限, 最终的实际成效也不够明显, 与既定的预期目标仍有很大的差距。当前具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人数占总数的比例虽然有所提高, 不过大学生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没有被充分激发调动起来, 真正付诸于行动的创业大学生所占比例还明显偏低, 而实现成功创业的大学生人数更少, 可谓失败者多如牛毛, 而成功者凤毛麟角。显然, 这种情况与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其不尽如人意的绩效结果, 是与财税政策自身及其实施过程所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直接相关的。【6】
三、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所存在的问题
理论界学者们一致认为, 财税政策在扶持大学生创业方面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 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大致说来, 其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下面几点:
(一) 财政专项资金规模有限
一些学者指出, 中国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力度还十分弱小。这主要表现在:直至今日中央财政仍然没有建立专门扶持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资金, 而在地方政府当中, 目前仅仅杭州、上海等少数的发达地区通过财政拨款方式建立了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中国大学生进行创业时能够申请的资金大部分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创业基金。不过, 由于财政部门所投放的这些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扶助资金种类较少和规模有限, 所以现实资金需求往往超过当前财政专项资金供给规模, 由此中国大学生进行创业所产生的现实资金需求更是远远大于其所可以获致的资金资助数额。【7】
(二) 政策宣传不力
为了深入地了解当前中国扶持创业的财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学者们进行了调查和走访。有的学者以问卷的方式调查了中国大学生对扶持创业的财税政策的了解程度, 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大学生对相关财税政策“不太了解”, 甚至还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竟然对扶持创业的相关财税政策“完全不了解”, 更加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只有较少数量的大学生能够“了解”相关财税政策。这些学者们还通过随机的采访询问进一步了解到:许多打算自己进行创业的大学生, 并不太了解, 甚至并不知道国家所制订和实施的扶持创业的财税政策具体的优惠内容。这个不尽如人意的结果, 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扶持创业的财税政策宣传不力, 需要更加强化相关政策知识的普及和推广工作。【8】
(三) 未能统筹协调
中国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的实际绩效, 并非仅仅取决于财税政策本身的具体情况, 还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然而, 这些旨在帮助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却散见于各个主管部门的通知文件当中, 是由财政、税收、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工商管理、教育培训等诸多各不相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并负责实施的。互不相属的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领导, 常常各自为政, 难以彼此有效地统一行动。同时, 在促进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中, 同一项财税扶持政策的实际贯彻在不同部门和地区之间却存在着十分显著的差异。显然,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未能实现统筹协调, 切实发挥地区联动效应。【9】
(四) 缺乏长效性
有的学者指出, 虽然中国各级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 但是由于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不足, 人们尚未充分认识到财税政策一贯地持续推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 其中相当部分的财税扶持政策是一些主管领导为了增加政绩的“面子工程”, 具有较为强烈的功利性。所以, 许多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往往没有构建自身稳定实施和持续推行的保障机制, 成为昙花一现般的短期行为。正因如此, 财税扶持政策一般都缺乏长效性, 即只是侧重于鼓励大学生开始创业, 而忽视了相关政策扶持的连贯性。在后续创业阶段, 大学生所创建的企业常常因为得不到进一步的扶持而运营困难, 更不能够持续地发展壮大。结果大学生最终真正实现成功创业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致使以创业促进就业的预期目标无法完全实现。【10】
(五) 难以真正落实
当前专门扶助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大多是一些十分零散的优惠措施, 相关的系统性财税扶持政策在中国还比较缺乏。相应配套实施措施的欠缺, 直接增大了操作的难度。同时, 有关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也还特别缺乏, 在此情况下,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而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财税政策往往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 甚至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和变形, 更有甚者, 由于实际主管部门没有推行相关财税政策的积极主动性, 一些有利于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并没有真正实行。加上没有实践经验或案例可供借鉴, 有的基层主管部门不了解相关的具体操作程序, 不知道将财税政策转变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制度的方法。这就导致了国家出台的政策大学生无法享受的尴尬局面。许多已经出台的财税扶持政策因无法操作而没有正真实施, 创业大学生不能切实享受到应有的优惠。【11】
(六) 忽视强化创业教育
有的学者对大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 其结果显示:绝大部分的大学生在读书期间没有受到过正规的创业教育、培训和辅导。目前中国多半数的大学生都对创业方面的有关政策不甚了解, 不具有进行创业的各种必备能力和经验, 尤其是缺乏企业经营管理、风险投资、税收优惠和法律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正因为如此, 大学生的创业教育、培训和辅导就显得十分重要。成熟有效的创业教育体系统, 理应为一种由政府主导、高校参与、社会支持、市场运作的模式。然而, 目前扶持大学生创业的的财税政策仅仅是向创业教育提供了金额有限的补贴, 而在较大程度上忽略了对创业教育的大力支持和强化, 并没有注意引导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创业教育之中。【12】
(七) 条款过于苛刻
扶持创业的相关财税政策表面看来显得特别优惠, 然而其条款苛刻、程序复杂。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等许多方面, 都增加了诸多方面的限制条件。例如, 免征营业税额的税收优惠必须是由技术开发业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业务得到的收益;要求得到财政贴息贷款优惠的大学生创业者必须自愿去欠发达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去创业, 还要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尽管国家推出了财政贴息贷款政策, 但是银行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 往往还通过要求担保、限定户籍等方式人为地过度提高贴息贷款的门槛, 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创业者很难获得财政贴息贷款, 截至目前成功贷款者仍数量有限。财政部门所投放的专门创业扶助资金的申请条件严格, 特别是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所建立的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 规定只扶持符合条件的当地大学生。显然, 中国的大学生一般是难以真正得到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许多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也没有能够充分地照顾到大学生群体的特殊之处, 且严格限定了扶持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 大大缩减了财税扶持政策的受益面, 结果缺乏普遍性和适用性,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学生创业的积极主动性, 未能充分发挥财税扶持政策的激励效应。【13】
(八) 优惠力度过小
从优惠范围来看, 财税扶持政策常常只是规定了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和所得税减免, 例如目前北京主要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优惠时间来看, 大学生通过创业活动所建立的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等各类企业, 能够免除征纳企业所得税的期限最多只有两年。然而, 实际上其中绝大多数企业在刚刚开始的两年很少能够获得高额收益, 其利润尚未达到企业所得税的起征点, 基本上都是低利运营, 甚至处于支出成本大于收入盈利的暂时亏损之中, 尤其是一些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获取投资回报的创业项目, 前两年更是毫无任何盈利。显然, 在税费优惠方面, 当前扶助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优惠力度过小, 尤其是和国外相关税收优惠相比更是远远不够。所以,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免税政策犹如一只“美丽的花瓶”, 并没有带来预期的良好效果。【14】
四、财税政策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改进措施
为了进一步增强财税政策的适宜性和可行性, 使创业大学生可以切实享受到真正的政策优惠, 更好地发挥促进大学生创业的积极作用, 以便激励更多的大学生能够愿意进行创业, 并尽可能地实现创业成功的预期目标, 学者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关改进措施:
(一) 扩大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目前, 资金不足是制约大学生创业的一个重要因素。有鉴于此, 许多学者纷纷要求强化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真正消除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障碍。为此, 各级政府必须尽快建立财政专项资金, 并进一步扩大其规模。政府结合大学生创业者的具体情况, 可以设立各种不同层次的创业专项资金来促进和保障大学生的创业活动。例如, 由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多方面筹集其他资金为辅助设立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在社会力量的支持下, 以政府来牵头、集合社会各方出资, 设立服务于大学生创业活动的投资基金;整合高等院校资源和各个企业、个人所捐献资金, 设立高校创业扶持资金, 向大学生提供及时的原始创业扶助资金;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激励资金, 对获得成功的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奖赏, 坚定大学生进行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同时, 各级政府也应当给予大学生一些必要的信用担保, 联合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 在资金方面向创业大学生提供大力的财政扶持。此外, 各级政府还应当处理好财政资金的衔接工作。【15】
(二) 强化政策舆论宣传
针对当前财税政策宣传不力, 大学生普遍不了解国家所实施的扶持创业的各项财税政策的现实情况, 有的学者提出:国家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各个高等院校都要尽可能地借助于文字资料、电子网络、“创业论坛”、“创业设计大赛”等一系列专题活动, 全面地向大学生宣传财税优惠政策, 努力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另外,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还应当设立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咨询专门机构, 及时地提供与创业相关的各种财税政策动向, 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并为创业大学生们进行信息咨询服务, 从而使创业大学生能够切实透彻地领悟政府制定的各项财税政策的详细内容, 有效地鼓励大学生积极地开展创业活动, 获取政策绩效最大化。【16】
(三) 统筹协调创业扶持政策
一些学者认为, 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必须与其他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统筹协调, 才有可能取得更好的政策绩效。为此, 政府在出台和实施财税优惠政策来扶持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之时, 应当进一步完善激励大学生创业的长效机制, 尽快制定相辅相成的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其他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构建一整套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力量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系统, 切实发挥创业扶持政策的联动效应。具体说来, 学者们从给出了下面几条建议: (1) 地方各级政府的不同主管部门相互之间应该加强协调和沟通, 构建高效的政策实施协调机制; (2) 政府各基层政府和行政单位在实施政策之时, 需要相应地推出必要的配套规则, 以保证能够十分统一地来执行政策; (3) 将政策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 力求各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配合一致, 取得理想的政策效果, 更好地促进大学生创业。【17】
(四) 注重强化创业教育
大学生在刚刚开始创业之时一般都不能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所以对创业大学生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当前忽视创业教育的现状, 有的学者要求注重强化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 以期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积极地创业, 并让大学生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创业方面所需具备的有关经验、知识、技能等, 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失误, 增加创业的成功率。政府应当通过建立专项资金, 设立专门创业培训机构, 并采取适宜的见习补贴计划, 特别是加大创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 积极培训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创业技能。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必须依托于学校, 在固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集中的创业教育培训。政府要结合不同学校在规模、性质、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专项财政拨款的实际数额, 严格根据要求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专门的培训组织, 定期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方面的教育培训, 以提高创业大学生的基本素质。【18】
(五) 加大优惠力度
目前中国扶助大学生创业的财税政策优惠力度过小, 尚未能够吸引足够数量的大学生立志于创业活动。对此, 政府应当制定更加合理的财税扶持政策, 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向创业大学生提供切实有用的助力, 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 促进大学生创建的企业能够健康发展。例如, 政府可以实行差别税率、低税率, 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税收减免政策, 将免税期限由一年或两年延长到三至五年。除了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之外, 免税期间的各项亏损允许用来抵减在以后盈利年度的利润, 从而给予大学生创业者实实在在的利益, 保证在免税期间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 大学生创业者的所得税负担都能够有所减轻。政府主管部门还应当适当地提高大学生创业企业的营业税起征点, 对于一些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且没有应纳税所得者, 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凡是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而创办的各类企业, 只要是符合一定的优惠政策条件, 都可以享受相关方面的税收优惠。所能够享受的各种优惠如果重叠, 那么就按照其中最优惠的条款执行。【19】
(六) 保障政策真正落实
8.6项政策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篇八
对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的大学生,可以享受注册资本“零首期”优惠,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要在法定期限2年内缴足。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办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2年免费的人事档案挂靠服务。
另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可享受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扶持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在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将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获得政府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每年一次的1000元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以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获得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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