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报告

2024-09-19

建设用地审批报告(共8篇)

1.建设用地审批报告 篇一

(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物权法》第13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二)法律特征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为标的物而设定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保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窑,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定限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因而是用益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可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出让或划拨。

第一,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我国物权法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

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续展。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分别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规定。通过土地划拨及乡(镇)村建设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通过这种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使土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外,可以无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第二,关于续展的问题,《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住宅用地到期怎么具体续期,是无偿还是有偿还不得而知,各种观点也异说纷呈。国家应该出台有关具体规定。

(五)当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的五证两书。在谈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之前有必要简要一提建设项目审批证书,也就是常说的五证两书:

“五证”是:

⑴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核发。

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规划局)核发。

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建设部门(建设局)核发。

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管部门(房产管理局)核发。

“两书”是: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取得五证的程序:

(1)立项批准。一般是由开发商向城市计划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说要在某地建设住宅一处;或者说与某某公司合作,利用原来的职工宿舍修建住宅一处,其中多少分给职工,多少进行销售。根据当地的城市发展情况,一般情况这些申请大部分都可获得批准。

(2)建设用地许可证。开发商拿着立项证明到规划局,说我的这块地已经批了可以建设某个项目了,你看从城市规划角度行不行?规划局根据各地的城市发展规划,说可以,那么就再发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此宗土地可以用于住宅建设。

(3)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凭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国土资源管理局,问是否可以将此宗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我?国土资源管理局一般也会说可以,你交了土地出让金后,我给你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实,这是一开始就说好了的,如果此时不批准,那前面的工作不全白费了!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得到了地,然后就要进行住宅设计,将这个设计的内容再交给规划局,说你看我的这个工程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吗?规划局经过审核,认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就再发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此证与上面所讲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一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证明此宗土地可以进行住宅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证明这项工程的设计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拿着上述几个证件以及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到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建设用地审批报告 篇二

关键词:土地管理,增减挂钩,调查报告

0 引言

开展土地增减挂钩工作, 有利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加快城镇化进程, 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近年来, 莒县为解决困难群众脱贫致富, 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既解决了群众的居住问题, 又缓解了用地矛盾, 促进了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逐步摸索出了一条适合全县发展实际的增减挂钩新路子, 实现了农业增效、农村增色、农民增收、贫困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综合效应。其中, 2008年以来省政府已批复莒县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村庄168个, 拆旧面积12999亩, 安置用地1983亩, 可实现周转指标10378亩。

1 基本情况

一是领导重视, 精心组织。莒县县委、县政府在项目的组织、规划、资金、建设、管护上做好充分整合, 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思路, 打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模式, 以期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县里高度重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把该项工作融入到“农业大县、工业强县、旅游新县”的战略目标中, 纳入县政府议事日程, 作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具体措施进行落实。

二是把握重点, 科学规划。做好增减挂钩工作, 规划的龙头作用举足轻重, 做到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莒县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引导, 做好各项专项规划, 协调各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 在项目区, 该县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有机结合, 使之更加体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城乡统筹发展和推进城镇化进程。

三是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中, 将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考虑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 听取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意愿, 宜楼则楼、宜平房则平房, 做到既有利于生产, 又便于群众生活, 对实施增减挂钩项目多的社区重点推进, 同时与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撤村设社区工作相结合, 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集中配套供排水、供暖等设施。在项目实施特别是在拆迁工作中, 该县充分尊重民意, 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对拆旧地块涉及的农民优先进行安置, 足额进行补偿, 进行和谐拆迁。对项目的旧房拆迁、新居选址、布局、设计、基础设施、服务设施配套、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 让群众参与规划, 把群众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标准, 得到了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为项目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拓宽资金渠道, 多方面筹措挂钩资金。县财政拨付专款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启动资金, 并设立财政专户, 对资金的使用、收益收缴进行统一管理。按照“政府主导, 国土牵头, 部门联动, 聚合资金, 捆绑使用, 整体推进”的原则, 统筹使用各项扶持“三农”的资金和优惠政策, 整合集中县发改、国土、建设、农业、林业、水利有关资金, 最大化减轻村集体资金压力。旧村复垦出的耕地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 发展园区化、标准化基地, 种植高效经济作物, 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和村集体收入, 对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好的乡镇 (街道) , 县政府优先安排招商项目用地指标, 更好的推动镇村经济发展, 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五是安置区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互相促进。安置区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坚持把土地增减挂钩与当前推进的农村新型社区、合村并居相结合, 互相促进, 共同推进。土地增减挂钩中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社区建设相结合,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把群众的接受程度、满意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果的标准, 切实提高了安置群众的生活质量, 得到了群众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为项目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关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个别挂钩项目资金不足。各乡镇受目前财力制约, 一些项目村庄旧房已拆除, 补偿不能及时到位, 安置房建设慢, 部分拆迁户租房住, 给周边村庄今后实施土地增减挂钩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部分拟申报挂钩项目缺乏规划。省政府规定土地增减挂钩的申报条件之一是必须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及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申报土地增减挂钩的省市根据国家每年下达的规模组织申报, 目前国家下达的规模本来就少, 想拆除的村庄又不符合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符合三个规划的村庄由于村集体班子问题又拆不了。

三是挂钩项目筛选难。土地增减挂钩前期需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 、村 (社区) 委员会对相关村庄的土地权属、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 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 才能筛选确定纳入备选库。当前部分村庄缺乏长久规划, 旧村内翻盖了部分新房, 或旧村周围全是新房, 村内空心给推进增减挂钩带来难度, 给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带来难度。

3 关于下步工作打算

一是建议尽快拨付挂钩资金。为确保今后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推进, 建议县政府近期尽快拨付部分拟实施拆旧、安置村庄的项目资金。

二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乡镇的挂钩考核力度。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的考核力度, 督促各乡镇抓紧推进省政府已立项批复未验收项目村庄的工程进度, 保障土地增减挂钩资金投入。

三是建议尽快筛选确定需完善两个规划的村庄。抓住2016年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和土地整治规划修编的好时机, 建议县政府尽早安排各乡镇 (街道) 政府根据镇情、村情, 对自然条件好, 复垦潜力大, 村集体班子能力强, 农民积极性高, 2-3年内比较容易推进土地增减挂钩, 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整治规划的村庄, 进行摸底调查, 根据先易后难顺序, 尽快筛选确定需完善两个规划的村庄, 为今后土地增减挂钩申报打好基础。

3.建设用地审批报告 篇三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做法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落实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地许可、临时用地审批等事项通过会审会集体研究决策,执法监察和纪检机构参与会审,对存在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人员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制定基准地价和确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拍卖挂牌起始价、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等事项都按要求纳入集体决策的范畴。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对集体决策的结果签字负责。

严格审批管理把关。包括控制用地总量、调整供地结构、严格供地方式。、明确合同约束、强化批后监管、实施网上监管等七项措施。

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建设用地审批项目点多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处理难度大。近年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有待完善。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数量很少,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管理方面也未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的被动。例如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界定问题,《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仅作了 “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等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形式复杂多样,没有专门法律法规作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情况难以准确把握和向群众解释。

用地定额指标不全面。目前,国家和湖南省对工业项目和部分基础设施项目出台了明确的用地定额指标规定,但对大型商业城等经营性项目、国家机构办公和业务用房项目、各类学校和医院建设、社会福利性项目等,尚没有明确的用地定额指标控制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审批此类建设用地项目时,没有权威性依据,用地随意性较大。

批后监管工作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批而未用、不批即用、少批多用、改变用途、改变规划条件等问题仍旧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一户多宅、未批先建、乱搭乱建、建新不拆旧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工业用地不能如期开工、竣工等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过程中擅自转让、改变用途、随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较为突出。

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使用土地,土地闲置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0年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全国违法违规土地清理数据:全国上报房地产违法违规用地宗数3070宗,面积约18.84万亩,其中闲置土地2815宗,面积16.95万亩。由于闲置土地成因复杂,处置工作政策性、利益性强,稍有不当,有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处置难度较大。

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配合不力,直接影响着建设用地审批监管制度的落实。在实施核查和竣工验收时,不仅需要规划、城建、房产等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相互支持,而且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但部门之间或技术协作单位之间往往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协调。此外,目前的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还不适应全程跟踪监管的需求。

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督管理的建议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仅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而且要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于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既要严格用地项目的立项审批和产业准入,严把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关,又要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从强化建设用地合同管理入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实施全程监管。

提高思想认识,转变传统观念。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的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深刻领会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转变用地和管地的传统观念,增强做好建设用地审批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完善法律政策,促进依法管理。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填补立法空缺。建议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审批条件、人均用地标准以及建设程序规定,尤其是对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界定的细化。其次建议省政府统一出台针对历史上遗留的如移民户、拆迁户等宅基地管理的办法和政策。此外,建议健全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制度。除对工业项目等明确限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以及开发进度等要求外,尽快出台其他各类建设项目控制标准,如对大型商业城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国家机构办公和业务用房项目用地、各类学校和医院项目用地等,也应制定参考控制指标。

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建立土地审批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事项,涉及的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超年度用地计划、是否未批先用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补偿安置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立分管领导负总责,承办人员负具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

构建“一张图”土地利用综合监管平台,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土地审批监管。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全市土地利用现状、农村土地权属和基本农田数据成果为基础,将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区片价位图叠加形成底图,结合行政审批,及时录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的时间、耕地占补平衡、用地类型和界址点坐标等数据和征收土地、招拍挂供地、地籍确权、土地登记每个环节的相关信息,以及违法用地处罚、补办和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等,形成 “批、供、用、补、查”一体化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实现 “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三维工作格局,实现从土地征收转用审批、土地供应、出让合同签署到权属变更,从土地执法巡查信息到查处整改结果反馈、从土地初始登记到商品房预售和在建工程抵押转让的全过程监管。

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基层国土资源所是与建设项目距离最近的部门,了解辖区内建设用地项目情况最迅速、最直接。应充分调动国土资源所监管的积极性,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将各类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通知基层所,基层所再定期反馈建设项目的用地情况。并改革财政供给体制,增拨专项工作经费,解决好一线巡查监管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

强化执法监察,完善监管机制。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强化卫片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和细化巡查责任,严格实施目标考核。健全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其次,要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对本地区内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包括案件督办制度和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建立和落实违规违约用地的责任追究制度。因监管不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造成违法违规用地,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严格依法追究监管人员和用地单位的法律责任。

坚持部门联动,落实共同责任。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动机制。国土资源、规划、城建、房产等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部门协作、联动监管机制,共同抓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要把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规划、城建、房管等部门不得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部门联动机制。积极主动争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情况、研究土地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的措施。完善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建立遏制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不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通电、通水、通气,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发放贷款,不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作者系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4.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篇四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二、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审查依据及示范文本:《关于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函[2011]95号;《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报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2]368号。

(一)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0、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2、补充耕地位置图

13、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14、电子文档

(二)单独选址项目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单独选址建设用地申请表(加盖有法人资格申请单位的红色印章)

7、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10、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11、初步设计批复(纪要或审查意见)

12、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

14、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票据复印件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15、开垦费收款票据复印件(加盖收款单位红色印章)

16、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8、补充耕地位置图

19、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万标准分幅图)20、土地利用规划图(1:1万标准分幅图)

21、电子文档

(三)先行用地报批资料

1、县国土资源局请示(属省级项目须说明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

2、先行用地申报表

3、控制性单体工程用地明细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5、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6、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

7、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报告

8、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9、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票据的复印件并加盖红章

10、动工前兑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征地补偿等费用的承诺

11、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版)

(四)市政府批准村镇建设用地报批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县级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告。

3、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情况汇总表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

6、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8、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9、征地告知听证确认材料(《征地听证告知书》、《征地听证送达回证》、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听证的,附村组放弃听证证明,对已进行过听证的,要附《征地听证笔录》,及听证中农民所提意见的《征地听证情况说明》)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

11、补充耕地位置图

12、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1:分幅图)

13、电子文档

三、审查(批)程序:

1、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

2、建设用地审批科初审

3、相关科室专项审查

4、局审批委员会集体会审

5、市政府审查、审签(批)、上报

四、审查上报(批)时限:14个工作日

5.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定稿) 篇五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项目用地审批(略)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④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⑤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⑦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⑧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⑨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⑩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或由用地业主购买地票;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2.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⑤选址意见书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今年17万元/亩),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3.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② 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 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⑤ 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⑥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⑦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⑧ 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费用,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及自来水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批复1份;

③选址意见书1份;

④用地红线图1份;

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⑥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①按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②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报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

关于生态移民用地问题:

(1)审批方式

拆旧区被拆除房屋的农户凭拆除协议和土地复垦支付补偿凭证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分户报批。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用地来源必须按照黔府办发〔2010〕306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建新区土地按政策标准给农民予以补偿后并签订相关协议。

③审批标准:按(2010)306号文件规定标准审批(不能参照现行农村宅基地标准),禁止以所谓的开发商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事所谓的生态移民项目。集镇开发项目不能按生态移民用地方式报批。

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①本人申请1份;

②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③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④集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各种要件凡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必须验原件,同时,在上交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和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地灾搬迁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的,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2、D级危房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面积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 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位置必须是原宅基地,申请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

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所需审批资料:

①用地单位(个人)申请2份;

②用地来源证明1份;

③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④通过评审和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2份;

⑤畜禽养殖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1份;

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份;

⑦涉及规划区内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4.收费项目及标准:生产设施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复垦费,附属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的范围: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2.所需审批资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2份;

②选址意见书1份;

③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⑤评审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审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6.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上报审批流程 篇六

一、办理步骤:

1、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递交书面用地申请。

2、由分管领导签字后窗口转市国土资源局规划科进行规划审查。

3、市国土局组织土地勘测规划院、征地服务中心、当地国土所、申请用地单位、被征地村组现场勘测定界,测绘成勘测定界图(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4、向国土局耕保科提交其他材料。

5、由国土局征地服务中心拟定征收方案、与被征地村组签订补偿协议、完善征地材料后逐级上报市(地)、省审批。

二、组织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书及申请表(带项目需要)

2、乡镇统计部门出具的被征占土地村组土地总面积、耕地总面积、农业人口和劳动力数量等情况的证明

3、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用地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带项目需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平面布置图(带项目需要)

5、市建设局关于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和土地开发利用条件的意见(不带项目需要)

6、涉及文物、规划、林业、水利、消防等部门的,需附具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带项目需要)

7、荆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说明材料的审核意见

○1国土局向市政府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

○2市政府以文件形式印发该方案,并以函告形式提请荆门劳保部门审核; ③联系我市劳保部门持市政府文件到荆门劳保部门办理审核意见。

8、遇有行政区域调整或合并、村改居等情况的,需提交县(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关于行政区域调整或合并、村改居等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发文单位公章)

7.关于设施农用地审批的思考 篇七

关键词 设施农业;农用地审批;审批政策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C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12-186-02

1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现状

现代化技术已经越来越多的应用于农业中,设施农业是现代化农业的代表。实践证明,设施农业可有效的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农业设施是我国目前以及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的必由之路[1]。直接用于畜牧养殖、作物工厂化、以及水产养殖等经营性用地都被称为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可根据使用性质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用地。笔者结合多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对农用地审批的流程、相关规定以及新旧款项的对比,提出了一些对农用地审批的思考。

2 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及审批程序

2.1 设施农用地的相关政策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规模化种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规模化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现代农业角度出发,目前,设施农业的发展方向是朝着规模化生产发展的,根据农用地的地位将用地分为3类,依次是生产用地、附属用地和配套用地。直接用于农产品的商业化生产的,分布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范围之内的用地就是生产实施用地;作为主要的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部分的用地被称为附属设施用地;一般从事规模化的生产的单位,如合作社、大农场、农业类企业以及较大的种植户都可归类于配套设施用地。

国家明令要求各级设施农用地审批主管部分要严格掌握对设施用地范围的认定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农机维修地块、用于销售的农产品的贮存处、以及农业机械的存放处;以经营利润为目的的度假弄庄园、农家会所、饭庄酒庄等;大型的听成场、农产品加工车间、会议室、以及农产品展销场所等用地。

2.2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有其固定的规定。对于工厂化育苗中,理论上讲附属实施用地应该占主体农业项目的部分不应超过5%,其上限的占地面积是0.67 hm2。在畜牧家禽作为附属设施用地时,不得超过项目总比例的7%,其上限的占地面积为1 hm2。在水产的养殖中,应该控制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项目占地的7%,其上限也是0.67 hm2。如进行规模化的农产品的生产,其大面积若不得超过33.33 hm2,其配套的设施用地不得超过0.2 hm2,反之则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0.67 hm2。附属设施构建筑物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高度10 m以下。

2.3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程序

关于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由现行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2]。

2.3.1 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2.3.2 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

2.3.3 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

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大众发出公告,公告时间以大于10d为宜,公告时间过后,没有疑问的,可签订合同,参与签订的几方分别是乡政府、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单位。

2.3.4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及占地面积、复垦工程措施及工程量统计、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投资估算等。

2.3.5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用地协议备案

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农业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用地协议进行一并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未通过审查,用地协议未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3]。

3 设施农用地审批的建议及思考

在城镇规划区、国道、省道和县、乡级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应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限批;建议乡镇、村设立规模化养殖规划区,引导农民将养殖业向养殖规划区集中,严禁以观光农业等为名乱占耕地[4]。

新旧的设施农业的审批规章在永久性设施农用地方面有了一定的调整。不再以永久性设施农用性建筑以建设用地的形式进行管理,而是以总的项目规模进行管理的模式。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的实际,生产和生活用房普遍混用,很难分清楚,而永久性建筑与临时性建筑不能从建筑的本身上予以明确界定。按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审批使用年限应于土地流转经营期间相衔接。

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对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另外以设施农业名义、变相用于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部分人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法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基本农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4]。

4 结语

设施农业是目前农业发展的一种趋势,科学合理的对农业设施用地进行规划和审批,可以充分发挥农业用地的作用,对于农业农民增产增收有很大好处。我国的设施农业的审批管理尚处于摸索阶段,为了进一步的促进农业的发展,在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程序、用地标准和评估评价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吴勇卫.对设施农用地审批与管理的几点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09(12):35.

[2]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R].国土资发〔2014〕127号.

[3]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R].2014-04-15.

[4]赵可兵.设施农用地用地规范化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机体经济,2011(6):13-14.

8.建设用地审批报告 篇八

一、审批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

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

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

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

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

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h.勘测定界图;

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

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地、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d.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调整文字材料中加附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局部调查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

e.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f.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出让合同及评估报告;

g.涉及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时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h.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i.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3)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c.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d.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e.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f.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g.征前告知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h.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i.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j.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k.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l.补充耕地位置图

(2)市(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

c.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d.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e.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及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和承诺。

3、相应附件材料:

(1)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

(2)国土资源管理局征地通知;

(3)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4)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调查表;

(5)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6)国土资源局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用土地安置补偿回执;

四、办理程序

1、主办处室:征地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耕保处、利用处、执法处、地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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