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24-07-09

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共7篇)

1.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一

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改善农民生产条件,提升农机作业水平。根据《2016年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目标,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巩固提升小麦生产机械化,加快推进以茎穗兼收为主的玉米收获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水稻生产机械化,促进农村各业机械化全面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我县第一批国家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370万元。三、八八)核资金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列入国家或我省《2016--2016年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属于我省补贴范围的,均可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供农民自主选购。

对茎穗兼收型玉米联合收获机、100马力以上四轮驱动拖拉机、深松机械、小麦宽幅精播机、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等优先满足农民需求,实现应补尽补。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免耕播种机必须为非全旋轴,全旋轴的一律不予补贴。手扶拖拉机在我县不予补贴。

(二)补贴标准

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规定,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继续执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价格30%。按照“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同一补贴额”、“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分别确定了通用类和非通用类补贴机具补贴限额。具体补贴标准执行《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补贴额度。不允许对补贴农机具实行产地差别对待的政策。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

补贴对象为我县范围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购买重点补贴机具、单独购买配套作业机具、脱贫奔康农户、第一书记帮扶村、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优先补贴。

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机具,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1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享受补贴机具台数限制为6台(套)。补贴额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机具,每户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机具经销商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由省农机局按照《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6〕11号)和有关规定确定备案。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严禁经销商或生产企业代办补贴报名手续。补贴对象在本县获得补贴资格后,可以在本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工作程序

(一)制定实施方案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制定《2016年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进行公告

在县农机局及各镇政府(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对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进行公告,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三)确定补贴对象

购机农民自主确定购机品目后,本人持身份证、加盖村委会公章的购机申请到所在镇(办事处)报名申请,镇政府(办事处)对购机者身份等进行初审,加盖镇政府(办事处)公章。购机农民本人持身份证、加盖镇(办事处)村公章的购机申请到县农机局确认补贴资格和购机品目,并进行公示,公示到村。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打印自动生成的《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三份,县农机局、县财政局签字盖章后生效。一份由县农机局留存,一份由县财政局留存,一份交购机农民留存。

(四)供货及核实

补贴对象本人持身份证和《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并办理购机手续,经销商查看《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根据农户需求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中选择机具品牌、型号等,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同时,在补贴机具上喷涂补贴标识及编号,并负责督促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购机户及时到县农机局办理挂牌落户手续。县农机局收到经销商报送的《供货确认表》后,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入户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核实情况存档备查。核实无误的,及时在《供货确认表》上盖章,在网上进行供货确认,并加强补贴档案管理工作。

(五)资金结算

县农机局入户核实、网上确认供货、市农机局进行抽查审核通过后,生产厂家凭手续齐全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供货确认表》和销售发票复印件,按照要求打印、整理相关纸质结算汇总资料,及时向县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县农机局审核后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农机生产企业。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高度重视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资金结算工作12月中旬完成。

(六)信息报送

县农机局将认真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信息报送工作,每周至少向市农机局报送一期补贴工作简报。

(七)工作总结与考核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认真搞好补贴工作总结,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并解决存在问题,年底进行绩效分析。上半年和全年总结分别于6月5日、11月15日前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补贴工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农机局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上报市农机局备案后实施。县财政局将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6〕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我县将严格按照市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优亲厚友,不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农机局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财政局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不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对所有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购机后,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向县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登记。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县农机局将及时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局将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政务网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县农机局将按规定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严格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21条”规定的要求落实到实处,深入领会贯彻《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通知》精神。

县农机局将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县财政局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我省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局将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

(五)及时结算、搞好服务。县农机局、财政局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沟通配合,确保购机补贴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积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2.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二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2.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将2011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1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级财政部门。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同级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项目实施县(场)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 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适当倾斜。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区、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区、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1)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

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胶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2)补贴机具确定。

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将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本省(区、市、兵团、农垦)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本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区、市、兵团、农垦)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自行确定。

73.5 kW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147 kW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4.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5.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开展资金结算层级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拟开展试点的省份要认真研究,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

6.申报程序

各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区、市、兵团、农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

7.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区、市、兵团、农垦)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3)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国农机、财政系统,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省(区、市,兵团、农垦)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农业部及驻部纪检监察机构。

(5)加强宣传,搞好服务。

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件1:

2011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开沟机 (器)

1.1.9浅松机

1.1.10深松机

1.1.11浅耕深松机

1.1.12机滚船

1.1.1 3 机耕船

1.1.1 4 联合整地机

1.2 整地机械

1.2.1 钉齿耙

1.2.2 弹齿耙

1.2.3 圆盘耙

1.2.4 滚子耙

1.2.5 驱动耙

1.2.6 起垄机

1.2.7 镇压器

1.2.8 合墒器

1.2.9 灭茬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 条播机

2.1.2 穴播机

2.1.3 异型种子播种机

2.1.4 小粒种子播种机

2.1.5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6 水稻(水旱)直播机

2.1.7 免耕播种机

2.1.8 抗旱坐水种机械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2.4 营养钵压制机

2.2.5 起苗机

2.3 栽植机械

2.3.1 油菜栽植机

2.3.2 水稻插秧机

2.3.3 水稻摆秧机

2.3.4 甘蔗种植机

2.3.5 草皮栽补机

2.3.6 树木移栽机

2.3.7 甜菜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施肥机(化肥)

2.4.2 撒肥机(厩肥)

2.4.3 追肥机(液肥)

2.4.4 中耕追肥机

2.5 地膜机械

2.5.1 地膜覆盖机

2.5.2 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中耕机

3.1.2 培土机

3.1.3 除草机

3.1.4 埋藤机

3.2 植保机械

3.2.1 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3.2.2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3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4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5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7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 嫁接设备

3.3.2 茶树修剪机

3.3.3 树木修剪机

3.3.4 草坪修剪机

3.3.5 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1.5 割晒机

4.1.6 割捆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4.2.4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5 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 棉花收获机

4.3.2 麻类作物收获机

4.4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 采茶机

4.5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 油菜籽收获机

4.5.2 草籽收获机

4.5.3 花生收获机

4.6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 薯类收获机

4.6.2 甘蔗收获机

4.6.3 甘蔗割铺机

4.6.4 甘蔗剥叶机

4.6.5 甜菜收获机

4.7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 青饲料收获机

4.7.2 牧草收获机

4.7.3 割草机

4.7.4 翻晒机

4.7.5 搂草机

4.7.6 捡拾压捆机

4.7.7 压捆机

4.7.8 饲草裹包机

4.8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 高秆作物割晒机

5. 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 稻麦脱粒机

5.1.2 玉米脱粒机

5.2 清选机械

5.2.1 粮食清选机

5.2.2 种子清选机

5.2.3 扬场机

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 玉米剥皮机

5.3.2 花生脱壳机

5.3.3 棉籽剥壳机

5.4 干燥机械

5.4.1 粮食烘干机

5.4.2 种子烘干机

5.4.3 油菜籽烘干机

5.4.4 籽棉烘干机

5.4.5 果蔬烘干机

5.4.6 蚕茧收烘机械

5.4.7 热风炉

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 种子包衣机

5.6 仓储机械

5.6.1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 碾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 磨粉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 水果分级机

6.3.2 水果打蜡机

6.3.3 蔬菜清洗机

6.3.4 薯类分级机

6.3.5 蔬菜分级机

6.4 茶叶加工机械

6.4.1 茶叶杀青机

6.4.2 茶叶揉捻机

6.4.3 茶叶炒 (烘) 干机

6.4.4 茶叶筛选机

6.5 剑麻加工机械

6.5.1 刮麻机

6.6 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 水泵

7.1.1 离心泵

7.1.2 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 喷灌机

7.2.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水井钻机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 青贮切碎机

8.1.2 铡草机

8.1.3 揉丝机

8.1.4 压块机

8.1.5 饲料粉碎机

8.1.6 饲料混合机

8.1.7 饲料破碎机

8.1.8 饲料搅拌机

8.1.9 颗粒饲料压制机

8.2 畜牧饲养机械

8.2.1 孵化机

8.2.2 螺旋喂料机

8.2.3 送料机

8.2.4 清粪机(车)

8.2.5 网围栏

8.2.6 水帘降温设备

8.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 挤奶机

8.3.2 剪羊毛机

8.3.3 贮奶罐

8.3.4 冷藏罐

8.4 水产养殖机械

8.4.1 增氧机

8.4.2 投饵机

8.4.3 网箱养殖设备

8.4.4 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 织网机

9.动力机械

9.1 拖拉机

9.1.1 轮式拖拉机

9.1.2 手扶拖拉机

9.1.3 履带式拖拉机

1 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 0.1 挖掘机械

1 0.1.1 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 m3)

1 0.1.2 挖坑机

1 0.2 平地机械

1 0.2.1 平地机

10.3清淤机械

10.3.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 1.1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 1.1.1 卷帘机

1 1.1.2 保温被

1 1.1.3 加温炉

1 1.2 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 1.2.1 手动卷膜器

1 1.3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 1.3.1 开窗机

1 1.3.2 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 1.3.3 排风机

1 1.3.4 温帘

1 1.3.5 二氧化碳发生器

1 1.3.6 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 1.3.7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 2.其他机械

1 2.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 2.1.1 固液分离机

1 2.1.2 废弃物料烘干机

1 2.1.3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 2.1.4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3.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三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农机化作业能力和水平提升,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注重改革完善,优化制度设计,体现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化发展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促进农机科技进步。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各地摸底调查取得)、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补贴资金规模。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市、县资金规模。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省属管理体制的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广西、海南、云南、陕西、甘肃、宁夏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各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其他市、县属的地方垦区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纳入《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的省份可结合实际,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用于在适宜地区实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3〕98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大户、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承担作业补助任务,开展跨区深松整地作业等社会化服务。

在河北、山西、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新疆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试点省份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价,视情况按年度对试点省份进行适当调整。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中央财政资金重点补贴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力争用3年时间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详见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各省应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在137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品目作为本省中央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并要根据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择部分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粮食主产省(区)要选择粮食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部分机具品目敞开补贴,主要包括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喷粉机、动力(喷杆式、风送式)喷雾机、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粮食烘干机、大中型轮式拖拉机等。棉花、油料、糖料作物主产省(区)要对棉花收获机、甘蔗种植机、甘蔗收获机、油菜籽收获机、花生收获机等机具品目敞开补贴。

有条件的省份,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机具品目试行全部敞开补贴。

其他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为引导和鼓励农机生产企业加强研发创新,选择若干省份开展农机新产品中央财政资金购置补贴试点。新产品补贴试点,要突出当地粮棉油糖等主要产业发展和农机化新技术推广的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决策,确保技术先进和风险可控。具体办法可由试点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鼓励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多渠道、多形式支持农民购机、用机。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除新产品补贴试点外,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继续选择个别省份开展补贴产品市场化改革试点,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除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外,符合条件的购机者购置的农机产品,均可申请补贴。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为防止出现同类机具在不同省(区、市)补贴额差距过大,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农机产品市场售价情况进行测算,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负责确定本省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endprint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确定补贴额。对于部分涉及多省需求的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可由相关省协商确定。

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自主决定补贴额的下调幅度。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可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省要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和补贴额调整情况。涉及中央资金补贴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调整的,须及时抄报农业部,农业部可视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当地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要逐步使补贴政策实施操作过程与农机产品经销企业脱钩,过渡期3年。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制定。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确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具体时限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各省确定。提倡补贴对象先购机再申请补贴,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及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要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要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4.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四

发布日期:2010-4-20 信息来源:青海农牧业信息网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任务,继续以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牧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

(三)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和养殖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油主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五)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重点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推进、装备结构和区域布局调整需要,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分县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的农机化示范区县适当倾斜。农牧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39个小类150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2)。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全省总体上继续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产品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省财政配套补贴资金800万元。

根据我省实际对谷物联合收割机、微耕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保护性耕作机具、实行省级资金叠加补贴。补贴比例为30%—60%(详见补贴产品目录)。

为加大保护性耕作机具的推广力度,在每台机具补贴60%的基础上,可将与之配套的3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的补贴标准上再叠加20%即提高到50%进行补贴。但须由当地农牧局报省农牧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六、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同时,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牧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七、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按照《青海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由省级政府采购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监督管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

八、申报程序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本资金使用意见,并制订本地的《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10年4月15日前联合上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审查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为保证农业机械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可对价值较低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启动实施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要求,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要求,和《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机系统,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重申对购补的机具必须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购补的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必须登记挂牌。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各州、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县级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12月省农牧厅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购机补贴专项执行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同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一起于15日前报农业部。

青海拓宽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 充分发挥抗灾功能

2011-02-09 09:28:00 来源:金融时报

[提要]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青海农牧区推广迅速,覆盖面不断拓宽,在承保品种上,财政补贴的险种从当初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等项目增加到目前的小麦、油菜、马铃薯、蚕豆、温棚蔬菜、能繁母猪、牦牛、奶牛、藏系羊及森林火灾等基本能够覆盖农、林、牧、副全方位的保险产品。

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青海农牧区推广迅速,覆盖面不断拓宽,在承保品种上,财政补贴的险种从当初的小麦、油菜、能繁母猪等项目增加到目前的小麦、油菜、马铃薯、蚕豆、温棚蔬菜、能繁母猪、牦牛、奶牛、藏系羊及森林火灾等基本能够覆盖农、林、牧、副全方位的保险产品。

据了解,就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青海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加强农业保险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落实国家藏区政策任务分解表》等政策文件,要求建立青稞、藏系羊、牦牛保险等专属保费补贴制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藏区的保险范围。为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青海省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从2007年的500万元增加到目前的2300万元。目前,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承保面积由2007年的10.75万亩增加到现在的53.2万亩;能繁母猪承保头数由2007年的8.4万头增加到目前的12.5万头;其他险种的计划承保数量均呈逐年增加和扩展的态势,为更多的农牧民提供了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抗灾减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功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009年中央、省有关农业补贴政策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4月14日

1、增加农民种粮补贴。在去年对早稻、中稻、晚稻和小麦每亩良种补贴10元、15元、15元和10元,以及对农民发放每亩最低不少于10元的粮食直接补贴标准上,今年将较大幅度增加农民种粮补贴。

2、大幅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从2009年新粮上市起,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最低收购价比去年分别提高0.10元、0.11元、0.11元,达到0.87元、0.83元、0.83元。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也将作较大幅度提高。

3、大幅增加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在去年中央安排40亿元资金,对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的标准上,2009年中央安排100亿元资金,对购置农业机械补贴。

4、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继续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5、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际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6、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7、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8、增加农民户用沼气补贴。2009年,中央安排30亿元资金,用于农村户用沼气等项目建设。对每户补贴标准由去年的800元提高到1200元。

9、对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坡耕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原粮300斤(从2003年开始折现金210元),现金20元;坡耕地造林补助年限: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宜林荒地造林,一次性每亩补助种苗和造林费50元。

10、对长防林、兴林灭螺林工程补助。对实施长防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对实施兴林灭螺林工程,每亩一次性补助150元。

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

实施方案及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央“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做好2007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有效作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总结2006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07年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产增收中心目标,以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为主线,以推进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血吸虫防治、旱作节水、丘陵山区及牧区机械化,突出高效、节能、安全、环保的先进适用机具,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丘陵山区、牧区机械化和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五)实施“以机代牛”,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

(三)向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机服务组织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2007年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资金的安排情况,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规划(2005—2010年)》,围绕发展南方水稻生产机械化、扩大北方保护性耕作实施面积和血防疫区“以机代牛”工作,按照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2007年专项实施范围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和兵团)实施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

全国按照县均80万元的标准安排补贴资金投入。各省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可根据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及地方政府积极性等县域差异,在50万元的幅度内予以调整,即每县可安排中央补贴资金30万元~130万元不等。对血防疫区县和耕地面积在150万亩以上的农业大县,可适当扩大补贴投入,每县最高可安排补贴资金150万元。

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农场补贴资金按照附件1的规模予以安排。具体的补贴农场名单和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与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农场的指导和帮助,强化人员培训,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它地方垦区(市)县属农场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场职工与本县其它农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7年,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排灌机械等7大类24个品种的机具。补贴机具种类如下:

1.动力机械类

1.1 手扶拖拉机(8马力≤功率≤15马力)1.2 25-40马力拖拉机(25马力≤功率<40马力)1.3 40-80马力拖拉机(40马力≤功率<80马力)

1.4 80马力以上拖拉机(功率≥80马力)

2.耕作机械类 2.1 深松机 2.2 深耕犁 2.3 旋耕机(耕整机)2.4 水田耕整机(含机耕船)

2.5 机引耙

3.种植机械类 3.1 育秧播种机组 3.2 水稻机动插秧机 3.3 小麦播种机 3.4 玉米、大豆等播种机

重点补贴精量播种、种肥分施、化肥深施、免耕播种和覆膜、补水等机型及复式联合作业机械。

4.植保机械类 4.1 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 4.2 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4.3 喷杆式机动喷雾机

5.收获机械类

5.1 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5.2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5.3 青饲料收获机(含收割、切碎、揉丝、压捆等)5.4 牧草收获机(含割草、搂集、压捆、打包等)

5.5 秸秆粉碎还田机(含捡拾打捆机)

6.粮食干燥机械类 6.1 粮食(种子)烘干机

7.排灌机械类

7.1 轻小型移动式喷灌机 7.2 绞盘式(卷管式)喷灌机

其中,手扶拖拉机和水田耕整机(含机耕船)仅限在164个血防疫区县(场)和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丘陵山区补贴。各地用于手扶拖拉机和水田耕整机(含机耕船)的补贴资金控制额度见附件1,血防疫区县(场)、丘陵山区县名单见附件

5、附件6。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型的筛选,应由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确定补贴产品目录供农民选择。

2007继续分部、省两级组织开展补贴机具的选型工作。对于目前全国通用性较强的8-15马力手扶拖拉机、25-40马力拖拉机、40-80马力拖拉机、80马力以上拖拉机、全喂入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青饲料收获机、乘坐式插秧机、手扶步进式插秧机、旋耕机、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担架(推车)式机动喷雾机、喷杆式机动喷雾机等5大类13种机具,由农业部引入竞争机制,统一筛选机具型号,制定《2007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式样见附件2)。各省和兵团对以上机具不再进行重复选型。

其它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机制和程序,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选型工作,制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7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式样见附件3),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各省和兵团在本方案规定的补贴率和补贴额以内自行确定,同品种、同基本配置要求的不同生产厂家的机具,实行统一定额补贴。确因当地特殊需求,可以在本7大类24个品种补贴范围外增加5种以内的其它机具列入补贴目录,但只能使用地方资金进行补贴。

河北、山东等2省可继续将玉米收获机械纳入中央补贴范围,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河南、陕西等7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各选3个县(区)利用中央补贴资金开展玉米收获机械补贴试点;内蒙古、贵州、甘肃等3省(自治区)可继续将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纳入中央补贴范围,山西、黑龙江、宁夏等3省(自治区)可各选3个县(区)开展马铃薯种植、收获机械补贴试点;山东、河南等2省可各选3个县(区)开展花生收获机械补贴试点。其它省份暂不列入。2006年参与部级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已申报增补的产品;参与省级非通用类选型的机具必须是已列入《2006—2008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已申报增补的产品或省(区、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

各省和兵团可根据本地实际,对《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中的补贴种类进行取舍(但不能在某一种类中对各型号的产品进行取舍)后,与本省和兵团制订的《非通用类机具补贴目录》,合并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式样见附件4),并在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认可后由各省和兵团予以公布执行。

六、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一户农民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机服务组织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两套(8台,即2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6台作业机具)。

各省和兵团可以根据地方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本地重点推广的机型,在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资金给予适当累加补贴。是否实行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地方自行确定。

七、血防区“以机代牛”补贴问题

根据《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和农业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2006—2008年)》,2007年将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7省的164个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场)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实施“以机耕代牛耕”工程,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减少人畜下田作业,减少耕牛传播疾病机会,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具体操作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进行,并根据血防工作需要,对规划中的11713个血吸虫病流行村,实施整村推进。对于11713个血吸虫病流行村农民购置农田作业环节的农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比例至50%。对已处理耕牛的养牛户优先给予补贴。鼓励联户购买,提高机具利用率。享受“以机代牛”补贴的购机者应与本村农民签订农机作业协议,优先保证为本村农民提供农机作业服务。

八、申报和审批程序

各省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提出本实施县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订本省和兵团的《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由各省和兵团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于2月25日前联合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申请补贴资金。农业部、财政部将于3月初批复各地资金使用方案,并预拨资金。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使用方案的,中央财政不予预拨补贴资金。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要加强监管。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农业部、财政部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中央补贴资金。二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各省和兵团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要加强补贴专项的信息档案工作。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分析,各省要将汇总后的电子信息档案资料于12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机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四要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省和兵团农机主管部门应在7月1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补贴专项(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及电子文档。

(三)落实职责,保障经费。一是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等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落实好调查摸底、机具选型、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并做好各环节工作的衔接,确保补贴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二是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分别安排配套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补贴工作的落实。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充分尊重农民选择权,不得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根据补贴工作进度要求,农、财两部门积极配合,与农机生产企业联系,分期分批分次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结算工作,以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的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取消补贴资格。

附件:1.《200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控制规模表》(略)2.《200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样式)

3.《××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7年其它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样式)

4.《××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2007年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样式)5.164个血防疫区县名单

6.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164个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名单(2006-2008年)

省份

疫情未控制县(市区)传播控制县(市区)传播阻断县(市区)

合计 江苏

建邺区、鼓楼区、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邗江区、仪征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扬中市、扬州开发区、镇江新区、东台市、大丰市、宜兴市高淳县

江西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瑞昌市、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彭泽县、余干县、鄱阳县、共青开放开发区、九江县、德安县、湖口县、九江开发区、上饶县、玉山县、丰城市、南昌高新开发区

安徽

当涂县、繁昌县、南陵县、铜陵县、安庆市辖区、怀宁县、枞阳县、宿松县、望江县、无为县、贵池区、东至县、宣州区、和县、天长市、郎溪县、广德县、马鞍山市辖区、芜湖市辖区、芜湖县、陵市辖区、桐城市、潜山县、石台县、青阳县、泾县、太湖县

27湖北

江岸区、洪山区、东西湖区、江夏区、荆州区汉南区、蔡甸区、黄坡区、孝南区、汉川市、黄州区、团风县、阳新县、赤壁市、嘉鱼县、沙市区、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江陵县、公安县、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沌口开发区、青山区、鄂城区、新洲区、南漳县、东宝区、沙洋县、武穴市、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威安区

36湖南

鼎城区(含贺家山农场)、津市市、汉寿县、澧县、沅江市、南县、君山区(含建新农场)、汨罗市、岳阳县、华容县、湘阴县、屈原管理区、岳麓区、天心区、长沙县、望城县、安乡县、桃源县、赫山区、资阳区、岳阳楼区、云溪区、临湘市、荷塘区、芦凇区、石峰区、大通湖管理区、西湖管理区、涔澹农场、宁乡县

30四川

邛崃市、大邑县、蒲江县、沙湾区、夹江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芦山县、西昌市、德昌县、普格县、昭觉县、涪城区、旌阳区、安县、广汉市、罗江县、中江县、天全县、绵阳高新区

23云南

永胜县、洱源县、巍山县、大理市、南涧县、鹤庆县、古城区、宾川县、弥渡县、剑川县

附件6:

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丘陵县、山区县名单

一、丘陵县名单(共计264个县)

福建省16

福州市辖区、同安县、晋江市、龙海市、闽侯县、莆田市辖区、南安市、平潭县、莆田县、云霄县、福清市、仙游县、漳浦县、长乐市、惠安县、诏安县

江西省27 乐平市、贵溪县、宜丰县、万年县、泰和县、金溪县、萍乡市辖区、余江县、上饶市、吉安县、万安县、东乡县、德安县、南康市、上饶县、吉水县、永新县、新余市辖区、宜春市、广丰县、峡江县、南城县、分宜县、上高县、弋阳县、新干县、崇仁县

湖北省26 武昌县、当阳市、宜城市、大悟县、钟祥市、蒲圻市、湖南省、黄陂县、襄阳县、鄂州市辖区、应城市、武穴市、黄石市辖区、随州市、荆门市辖区、安陆市、黄州市、大冶县、老河口市、孝感市辖区、松滋县、浠水县、宜昌市辖区、枣阳市、孝昌县、京山县、蕲春县

湖南省39 长沙市辖区、湘潭市辖区、衡南县、耒阳市、武冈市、永兴县、祁阳县、冷水江市、株洲市辖区、湘潭县、衡山县、邵东县、桃江县、嘉禾县、东安县、涟源市、株洲县、湘乡市、衡东县、新邵县、郴州市辖区、临武县、道县、双峰县、攸县、韶山市、常宁县、邵阳县、桂阳县、安仁县、新田县、洪江市、醴陵市、衡阳县、祁东县、新宁县、宜章县、永州市辖区、娄底市

广西自治区51

柳州市辖区、梧州市辖区、横县、大新县、武宣县、永福县、岑溪县、玉林市、容县、柳江县、苍梧县、上林县、宁明县、来宾县、灌阳县、藤县、贵港市、陆川县、柳城县、浦北县、隆安县、合山市、灵川县、平乐县、蒙山县、北流市、博白县、阳朔县、灵山县、扶绥县、鹿寨县、全州县、荔浦县、贺县、桂平市、田阳县、临桂县、凭祥市、崇左县、象州县、兴安县、恭城自治县、钟山县、平南县、田东县、平果县、靖西县、河池市、宜州市、罗城自治县、大化自治县

四川省54

金堂县、泸州市辖区、盐亭县、乐至县、资阳市、洪雅县、营山县、宜宾市、达川市、渠县、武胜县、蒲江县、泸县、遂宁市辖区、安岳县、简阳市、青神县、蓬安县、宜宾县、达县、名山县、邻水县、自贡市辖区、纳溪县、蓬溪县、威远县、仁寿县、丹棱县、仪陇县、南溪县、宣汉县、华蓥市、巴中市、荣县、中江县、射洪县、资中县、犍为县、南充市辖区、西充县、江安县、开江县、岳池县、平昌县、富顺县、三台县、内江市辖区、隆昌县、井研县、南部县、阆中市、长宁县、大竹县、广安县

贵州省1贵阳市辖区

云南省10

昆明市辖区、陆良县、呈贡县、通海县、路南自治县、砚山县、嵩明县、勐海县、曲靖市、宾川县

西藏自治区11

拉萨市辖区、墨竹工卡县、隆子县、当雄县、乃东县、曲水县、扎囊县、堆龙德庆县、贡嘎县、达孜县、琼结县

重庆市15

重庆市辖区、荣昌县、万县市辖区、长寿县、壁山县、开

县、潼南县、永川市、忠

县、铜梁县、江津市、梁平县、大足县、合川市、垫江县

甘肃省14

兰州市辖区、古浪县、正宁县、永登县、泾川县、宁县、白银市辖区、西峰市、临夏市、靖远县、庆阳县、临夏县、山丹县、合水县

二、山区县名单(共计640个县)

福建省48

连江县、明溪县、沙县、安溪县、平和县、光泽县、建瓯市、霞浦县、柘荣县、上杭县、罗源县、清流县、将乐县、永春县、华安县、松溪县、建阳市、古田县、龙岩市、武平县、闽清县、宁化县、泰宁县、德化县、南平市辖区、政和县、宁德市、屏南县、漳平市、连城县、永泰县、大田县、建宁县、长泰县、顺昌县、邵武市、福安市、寿宁县、长汀县、三明市辖区、尤溪县、永安市、南靖县、浦城县、武夷山市、福鼎市、周宁县、永定县

江西省42 景德镇市辖区、瑞昌市、上犹、全南县、寻乌县、铜鼓县、婺源县、宁冈县、资溪县、浮梁县、瑞金市、崇义县、宁都县、石城县、德兴市、井冈山市、黎川县、广昌县、莲花县、赣县、安远县、于都县、奉新县、玉山县、永丰县、南丰县、武宁县、信丰县、龙南县、兴国县、万载县、铅山县、遂川县、乐安县、修水县、大余县、定南县、会昌县、靖安县、横峰县、安福县、宜黄县

湖北省35 郧县、丹江口市、长阳自治县、保康县、英山县、阳新县、宣恩县、郧西县、宜昌县、五峰自治县、广水市、咸宁市、恩施市、咸丰县、竹山县、远安县、枝城市、麻城市、通城县、利川市、来凤县、竹溪县、兴山县、南漳县、红安县、崇阳县、建始县、鹤峰县、房县、秭归县、谷城县、罗田县、通山县、巴东县、神农架林区

湖南省41 浏阳市、绥宁县、慈利县、资兴市、茶陵县、城步自治县、桑植县、双牌县、炎陵县、平江县、安化县、江永县、隆回县、石门县、汝城县、宁远县、洞口县、张家界市辖区、桂东县、蓝山县、江华自治县、辰溪县、会同县、凤凰县、龙山县、新化县、溆浦县、靖州自治县、花垣县、怀化市、麻阳自治县、通道自治县、保靖县、黔阳县、新晃自治县、吉首市、古丈县、沅陵县、芷江自治县、泸溪县、永顺县

广西自治区28

上思县、三江自治县、资源县、那坡县、西林县、东兰县、马山县、融水自治县、昭平县、凌云县、环江自治县、巴马自治县、天等县、金秀自治县、富川自治县、乐业县、南丹县、都安自治县、龙州县、忻城县、百色市、田林县、天峨县、融安县、龙胜自治县、德保县、隆林自治县、凤山县

四川省81

攀枝花市辖区、古蔺县、旺苍县、峨边自治县、珙 县、荥经县、宝兴县、南坪县、壤塘县、泸定县、炉霍县、石渠县、稻城县、德昌县、布拖县、越西县、南江县、米易县、梓潼县、青川县、马边自治县、兴文县、汉源县、汶川县、金川县、阿坝县、丹巴县、甘孜县、色达县、得荣县、会理县、金阳县、甘洛县、盐边县、北川县、剑阁县、峨眉山市、屏山县、石棉县、理县、小金县、若尔盖县、九龙县、新龙县、理塘县、西昌市、会东县、昭觉县、美姑县、合江县、平武县、苍溪县、高县、万源市、天全县、茂县、黑水县、红原县、雅江县、德格县、巴塘县、木里自治县、宁南县、喜德县、雷波县、叙永县、广元市辖区、沐川县、筠连县、雅安市、芦山县、松潘县、马尔康县、康定县、道孚县、白玉县、乡城县、盐源县、普格县、冕宁县、通江县

贵州省79

六盘水市辖区、仁怀市、道真自治县、习水县、思南县、万山特区、盘县特区、遵义县、务川自治县、铜仁市、印江自治县、兴义市、六枝特区、桐梓县、凤冈县、江口县、德江县、兴仁县、水城县、绥阳县、湄潭县、玉屏自治县、沿河自治县、普安县、赤水市、正安县、余庆县、石阡县、松桃自治县、晴隆县、贞丰县、大方县、威宁自治县、修文县、紫云自治县、镇远县、台江县、麻江县、福泉县、长顺县、望谟县、黔西县、赫章县、平坝县、凯里市、岑巩县、黎平县、丹寨县、瓮安县、龙里县、册亨县、金沙县、清镇市、普定县、黄平县、天柱县、榕江县、都匀市、独山县、惠水县、安龙县、织金县、开阳县、关岭自治县、施秉县、锦屏县、从江县、荔波县、平塘县、三都自治县、毕节市、纳雍县、息烽县、镇宁自治县、三穗县、剑河县、雷山县、贵定县、罗甸县

云南省115

晋宁县、东川市辖区、大关县、威信县、罗平县、双柏县、永仁县、江川县、新平自治县、屏边自治县、元阳县、文山县、广南县、景东自治县、澜沧自治县、漾濞自治县、永平县、保山市、畹町市、陇川县、泸水县、德钦县、永德县、富民县、昭通市、永善县、水富县、师宗县、牟定县、元谋县、澄江县、元江自治县、建水县、红河县、西畴县、富宁县、景谷自治县、西盟自治县、祥云县、云龙县、施甸县、瑞丽市、丽江自治县、福贡县、维西自治县、镇康县、宜良县、鲁甸县、绥江县、宣威市、寻甸自治县、南华县、武定县、华宁县、个旧市、石屏县、金平自治县、麻栗坡县、思茅市、镇沅自治县、景洪市、弥渡县、洱源县、滕冲县、潞西县、永胜县、贡山自治县、临沧县、双江自治县、禄劝自治县、巧家县、镇雄县、马龙县、会泽县、姚安县、禄丰县、易门县、开远市、弥勒县、绿春县、马关县、普洱自治县、江城自治县、勐腊县、南涧自治县、剑川县、龙陵县、梁河县、华坪县、兰坪自治县、凤庆县、耿马自治县、安宁市、盐津县、彝良县、富源县、楚雄市、大姚县、玉溪市、峨山自治县、蒙自县、泸西县、河口自治县、丘北县、墨江自治县、孟连自治县、大理市、巍山自治县、鹤庆县、昌宁县、盈江县、宁蒗自治县、中甸县、云县、沧源自治县

西藏自治区67

林周县、类乌齐县、芒康县、妥坝县、洛扎县、南木林县、昂仁县、定结县、萨嘎县、聂荣县、巴青县、日土县、林芝县、察隅县、尼木县、丁青县、洛隆县、生达县、加查县、江孜县、谢通门县、仲巴县、岗巴县、安多县、尼玛县、革吉县、工布江达县、朗 县、昌都县、察雅县、边坝县、桑日县、错那县、定日县、白朗县、亚东县、那曲县、申扎县、普兰县、改则县、米林县、江达县、八宿县、盐井县、曲松县、浪卡子县、萨迦县、仁布县、吉隆县、嘉黎县、索县、札达县、措勤县、墨脱县、贡觉县、左贡县、碧土县、措美县、日喀则市、拉孜县、康马县、聂拉木县、比如县、班戈县、噶尔县、隆格尔县、波密县

重庆市15

綦江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石柱自治县、涪陵市、秀山自治县、南川市、黔江自治县、丰都县、酉阳自治县、武隆县、彭水自治县

甘肃省49 榆中县、甘谷县、天祝自治县、临洮县、成县、两当县、华亭县、镇原县、东乡族自治县、迭部县、会宁县、武山县、定西县、漳县、康县、徽县、庄浪县、康乐县、积石山自治县、玛曲县、天水市辖区、张家川自治县、通渭县、岷县、文县、平凉市、静宁县、永靖县、临潭县、碌曲县、清水县、肃北自治县、陇西县、武都县、西和县、灵台县、环县、广河县、卓尼县、夏河县、秦安县、阿克塞自治县、渭源县、宕昌县、礼县、崇信县、华池县、和政县、舟曲县

青海省40 西宁市辖区、湟中县、门源自治县、尖扎县、贵德县、甘德县、杂多县、格尔木市、大通自治县、湟源县、祁连县、泽库县、兴海县、达日县、称多县、德令哈市、平安县、互助自治县、海晏县、河南自治县、贵南县、久治县、治多县、乌兰县、民和自治县、化隆自治县、刚察县、共和县、玛沁县、玛多县、囊谦县、都兰县、乐都县、循化自治县、同仁县、同德县、班玛县、玉树县、曲麻莱县、天峻县

注:以上资料来源于《中国县(市)社会经济统计概要-2000》·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

(提交人: 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超级管理员 责任编辑: 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 超级管理

5.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 篇五

有力地提升了我县农机化水平,推动了现代农业建设和增加了农民收入,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引导作用,实现了企业得效益,农民得实惠,政府得民心的效果。

一、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分两批进行,上半年80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三个方面。一是抗旱保苗机具补贴,2月份采取差额补贴的形式对于农民购置抗旱保苗的水泵、进出水管、接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5,2月10日到2月15日,县财政紧急追加补贴资金,将补贴标准提高到30,全县共补贴抗旱出水管1334920米,接头63388个,进水管44701.80米,水泵3151台,价值7763732.56元,用去中央财政资金194万元,县财政资金22万元,有4767户农民受益。二是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累加补贴,4月份为了配合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对于乐土镇、漆园办事处、西农场九村一场的农民或农场职工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进行累加补贴,价值1732万元,落实补贴资金538.89万元,补贴85马力拖拉机240台,有240户农民直接受益。三是玉米振兴计划项目补贴,7月底对于剩余的67.11万元补贴资金进行落实,重点是玉米振兴计划项目区乐土镇、漆园办事处、坛城镇三个乡镇,补贴机具为玉米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播种施肥机、深松机,价值223万元,有21户农民直接受益,补贴玉米联合收割机12台,拖拉机9台,旋耕播种施肥机8台,深松机9台。下半年32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面向全县范围实施,主要补贴机具种类为大马力拖拉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玉米收获机械四大类,价值1077万元,落实补贴资金320万元,补贴拖拉机101台,玉米联合收割机29台,旋耕播种施肥机38台,免耕播种施肥机6台,深耕犁4台,秸秆还田机2台,有131户农民直接受益。

二、主要做法和工作机制

(一)、主要做法

今年我县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是去年的2.4倍,为尽快把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及早落实到位,在补贴操作各个环节透明、阳光,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护农民自主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一是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我县开展了农机购置补贴宣传活动,印制了农机购置补贴明白纸3000份,出动了4辆农机购置补贴宣传车深入到每一个乡镇进行宣传,接受农民咨询500多人次,同时召开了3次由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会议,同时在县电视台、农机局政务公开栏及农机局门前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农机网上也同步进行宣传,让农民最大限度地掌握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信息。二是加强沟通,搞好协调。农机购置补贴中标机具涉及厂家较多,我们及时地与厂家和当地经销商联系,共同做好机具的宣传工作,让农民对所要购置农机具的性能有充分的了解,在农机局和农机一条街集中展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样机,帮助农民进一步了解中标机具及各方面的情况。另一方面,我们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汇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度,向县财政等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使他们提前介入进行监督,与有关新闻媒体建立紧密联系,及时把购机补贴有关工作情况宣传到全县。三是阳光操作,稳步推进。我们明确了补贴工作时间表,公告时段、申请受理时段、审查阶段、缴款和签合同阶段、提机阶段等,农民一清二楚。同时,建立了农机购置补贴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农民只要当天办好手续,当天就可以提机,大大缩短了交货时间,对于补贴的机具全部由农民与农机经销商自行议价,让农民得到更多优惠。四是突出重点,抽号定补贴对象。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时,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和农民购机需求,确定了四大类大马力动力、耕整地、种植施肥、玉米收获机械为重点补贴机具,同时,对于各类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玉米振兴计划项目区重点倾斜,在落实下半年32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时,先由农民到县农机部门和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然后根据申请人数多少分乡镇进行抽号,确定补贴对象,有效地杜绝了暗箱操作,提高了农民的满意度。五是开展核查,规范程序。今年我县先后开展了3次农机购置补贴核查工作,首先是对抗旱保苗补贴机具的核查,抽调12人组成4个核查组,采取电话和实地核查的方法,核查了800户农民的购机情况;然后是抽调10人组成2个核查组对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区累加补贴的240户农民购机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一户不少,一台不漏;最后是下半年的320万元补贴的农机具,抽调20人组成4个核查组,在发机结束后立即开展核查。在核查时,实行了回避制,凡是参与购机补贴办理手续的人员一律回避,核查结果直接向局党组汇报。

(二)、工作机制

在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中,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不折不扣地把国家的政策落实好,我县建立监督机制和防范机制,坚决堵塞农机购置补贴落实过程中的漏洞,减

少工作上的失误,让全县广大农民满意和直接受益。一是补贴政策宣传制,今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下达后,我县就及时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在全县进行广泛的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减少宣传的死角;二是实施方案联合制订制,今年省农机购置补贴方案下达后,我局及时与县财政部门会商,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实际,共同制定切合本县实际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农机局审批;三是补贴对象抽号制,在今年下半年320万元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过程中,补贴对象全部采取抽号确定的方式产生,抽到的和未抽到的都满意;四是确定补贴对象过程监督制,在分乡抽号确定补贴对象的过程中,邀请了乡镇纪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全程监督,当场公布抽号结果;五是补贴对象公示制,凡是确定的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一律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公布纪检监察、农机部门举报电话,便于举报。六是实行议价制,在农民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的基础上,所有补贴机具都可以由农民自行与经销商议价确定机具价格,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更多实惠;七是补贴机具核查制,在补贴对象购机后,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今年共进行了三次,通过核查发现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八是回避制,在购机补贴核查过程中,所有参与购机补贴办理的人员一律回避,另外抽调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严格保密,直接向局党组报告。通过以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严格执行,从而较有效地防范了一些人借机谋取私利。

三、实施成效

今年我县补贴的抗旱保苗及其它农机具对于我县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发挥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当年购买当年受益。一是由于大中型农业机械的运用,强化了农机农艺结合,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使三夏和三秋农业生产进度明显加快,三夏农业生产,由于天气的影响,小麦收割期推迟,农民担心到手的小麦不能及时颗粒归仓,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化的优势抢收,小麦收割进度明显加快,仅用3天左右时间,小麦收割基本完成,全县机械化收割水平达到了95。同时,机播玉米和黄豆得到了大量的推广运用,机播面积大幅度提高,全县机播达水平达到了95以上,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二是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多为先进适用大中型农业机械,作业效率高,成本低,对于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我县大中型农业机械发展速度明显提高,大中型拖拉机接近4000台,联合收割机突破了4000台,农民购买大中型农业机械不单是作业,而是把它作为增收致富的工具和手段,从事农机本文来源:好范文http:///作业服务也能挣钱成为不争的事实,农民主动调整农业机械投资方向,把重点投向大中型农业机械,为农业生产形势持续好转营造了良好的环境。三是进一步增加了广大农民收入,今年我县补贴的大中型农机及配套机具达到了548台套,这些先进适用的农机具投入到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加快了农民增收致富步伐,特别是今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外出务工农民大量返乡,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纷纷把购置农机作为一种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补贴的一台拖拉机配套旋播施肥机一个作业季节下来,能够得到纯收入近2万元。四是我县把旋播施肥机作为重点补贴机具,充分发挥了旋播施肥机灭茬播种功能,减少了农民对麦茬和麦秸的焚烧,既提高了土壤肥效,又减少了安全事故,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一举三得,为秸秆焚烧找到了一条较好的途径。同时,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也提升了农机部门的地位和影响力。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份抗旱保苗期间,对于农民购置水泵、进出管、接头给予补贴,促进了小麦苗情的迅速转化,缓解了旱情,为小麦的丰产丰收奠定了良好基础。4月份为了配合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对于乐土镇、漆园办事处、西农场九村一场的农民或农场职工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进行累加补贴,提升了项目区农机化水平,加快先进适用农机具的推广运用,推动现代农业建设。7月底对于剩余的67.11万元补贴资金进行落实,重点是玉米振兴计划项目区乐土镇、漆园办事处、坛城镇三个乡镇,补贴机具为玉米联合收割机、大中型拖拉机、旋耕播种施肥机、深松机,提升玉米机械化收获水平和小麦高产攻关机械化水平。

四、存在问题和建议

从今年我县的农机购置补贴落实来看,有四个特点,一是补贴机具切实我县农业生产实际,相对集中,重点突出;二是与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相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累加效应;三是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受益面扩大,受益农民增多;四是项目区外农民购机缺口较大,部分农民购机意愿难以满足。

(一)、存在问题

从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来看,一是有些中标机具较市场价高,尤其是现代农业发展项目采取招标制,价格较国补机具最高限价低,农民感到不理解,认为实际上得不到那么多补贴;二是今年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区根据项目要求实行累加补贴,拖拉机补贴标准较国补标准高,在一年内有两个补贴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三是由于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实行累加补贴资金达到了540万元,占整个补贴资金的比例较高,实际上面向全县实施的购机补贴仅有380万元,项目区外有部分农民不理解,尤其是上半年想买小麦联合收割机的反映较为强烈;四是核查工作难度较大,通过三次核查工作来看,大部分享受补贴的农民是积极配合的,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核查,但也有极少部分农民认识不足,感到太麻烦。五是经销商让利幅度有限,补贴机具价格都等于或低于最高限价,这说明农民与经销商进行议价时,经销商让利幅度有限,农民得不到更多的实惠。六是政策宣传仍有死角,还有一部分农民对于国家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意义不了解,对于申请程序不太清楚,对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检查工作不理解

(二)、建议

6.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六

新农机发〔2015〕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年3月10日

201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围绕自治区“稳粮调棉、优果兴畜”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农民购置农机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效益并重转变,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全程全面机械化发展,切实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自治区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新贡献。实施中,要注重突出重点,提高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要注重改革完善,突出政策的普惠性、稳定性;要注重统筹兼顾,推进南、北疆农机化共同发展;要注重规范实施,保障资金安全;要注重市场化原则,保护购机者选机购机的自主权;要注重效益平衡,做到数量、质量并重,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自治区所有农牧业县市(场)范围内实施。自治区以中央拨付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量为基准,按照因素测算法(测算因素:耕地面积、农作物总播种面积、林果业面积、牲畜存栏数、设施农业面积和农机总动力等),综合考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等情况确定各地州补贴资金规模。

各地州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本地 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和农机化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确定所辖县市区资金规模。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参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各地州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安排补助资金选择适宜深松作业区域实行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量的15%,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方案执行。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治区范围内根据粮棉等大宗作物和畜牧业、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需要,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详见附件),补贴重点包括耕整、播种、施肥、植保、收获、清选、干燥、保鲜、畜牧水产养殖、节水、温室设备、农产品初加工等机械设备。

各地州也可依据本区域农业产业构成和优势主导等实际,在资金规模允许的前提下,从自治区重点补贴范围内选择确定本区域补贴重点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对敞开补贴的机具可简化操作程序,鼓励先购买后办理补贴手续。

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外的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所需机具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各地州财政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地州自行确定。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生产的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在当年的均视同全年有效。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应内容清晰、字迹工整。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各地要加大补贴产品动态跟踪,及时了解价格变化情况,对同一档次内机具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上报自治区,自治区将适时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地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大对新增补贴档次产品的监管。

四、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没有实施敞开补贴的地方,要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的相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 贴。

对每一类补贴对象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由各地州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网络营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五、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补贴操作方式。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6号)和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获得农机购置补贴须由购机者提出申请,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票据及所买卖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按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县市财政部门应按时限做到及时兑付补 贴。具体兑付时限和兑付方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和管理工作力度。

各地州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各县市农机管理和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应坚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要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补贴对象确定公示、机具核实、补贴申请汇总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要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主要农作物关键技术和薄弱环节机械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提高制造水平,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和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改革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鼓励各地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试点和创新农机信贷服务。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正公平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机具核实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两人以上签字确认。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务必要做到责任到位、宣传到位、监管到位,把好宣传申报关、补贴对象确定确认关、自主购机关、机具核实关和资金兑付关。不允许对疆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有效运行。要按照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补贴产品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将在新疆农机网等媒体统一发布。

在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管理、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 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逐级上报。自治区将视调查情况和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上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申请购机者如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贴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补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风险意识。各地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平稳运行。各级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践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十条规定,严禁收受受益对象和企业的钱物和费用;不得强行向受益对象推荐补贴产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受益对象购机补贴手续和补贴资金兑付手续。加强对县(市)、乡(镇)、村等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操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七、相关材料报送

各地州农机、财政部门于2015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农机 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分别抄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和报废更新补贴)执行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附件:

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1大类38个小类124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翻转犁 1.1.2 旋耕机

1.1.3 耕整机(水田、旱田)1.1.4 微耕机 1.1.5 田园管理机 1.1.6 开沟机(器)1.1.7深松机 1.1.10联合整地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1.2.4灭茬机

1.2.5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水稻(水旱)直播机 2.1.6免耕播种机 2.1.7 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2.2 秧田播种机

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

芒等)2.2.4 营养钵压制机 2.3栽植机械

2.3.1油菜栽植机 2.3.2水稻插秧机 2.3.3水稻摆秧机 2.3.4甜菜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 2.4.5配肥机 2.5地膜机械

2.5.1地膜覆盖机 2.5.2残膜回收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2植保机械

3.2.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4.2.4玉米收割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5.2花生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4甜菜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

4.7.2牧草收获机 4.7.3割草机 4.7.4搂草机 4.7.5捡拾压捆机 4.7.6压捆机 4.7.7饲草裹包机 4.7.8抓草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4.8.2高杆作物割晒机

4.9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

5.2.3扬场机 5.2.4籽棉清理机 5.3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

5.3.2花生脱壳机 5.3.3干坚果脱壳机 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干机

5.4.2油菜籽烘干机 5.4.3果蔬烘干机 5.4.4热风炉 5.5仓储机械

5.5.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3.3果蔬清洗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 灌溉用过滤器 7.3其他排灌机械

7.3.1抗旱机泵

7.3.2水井钻机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

8.1.2铡草机 8.1.3揉丝机 8.1.4压块机 8.1.5饲料粉碎机 8.1.6饲料混合机 8.1.7饲料搅拌机 8.1.8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清粪机(车)

8.2.5水帘降温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剪羊毛机 8.3.3贮奶罐 8.3.4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网箱养殖设备

8.4.3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

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10.设施农业设备

10.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0.1.1卷帘机

10.1.2加温机

10.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0.2.1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10.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1.其它机械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固液分离机 11.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2精准农业设备

7.2009年吴忠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篇七

《意见》指出,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重要的强农惠农政策, 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 要切实发挥政策的引导带动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各地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 充分保护和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要合理确定补贴产品范围和补贴资金额度, 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 大力支持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 培育壮大农机化发展主体, 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 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 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最大限度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

《意见》明确, 今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种类包括动力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排灌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 各地还可以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继续实行定额补贴, 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各省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 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 各地要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允许农民在省域内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 保障农民选购农机的自主权。鼓励各地在保证资金安全、让农民得实惠、给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前提下, 开展资金结算层次下放、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品目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等试点, 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 进一步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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