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革新奖励办法(精选6篇)
1.技术革新奖励办法 篇一
**煤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兴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科技奖励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最高奖和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奖。科学技术最高奖不分等级,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奖分别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煤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
第五条 **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煤矿科学技术奖的组织管理工作。科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
第六条 **煤矿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技先进单位或个人:
(一)在当前科学技术前沿,特别是在煤炭技术、煤机制造、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煤矿科技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效益的。
**煤矿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授奖原则上不超过1项。
第七条 **煤矿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大项目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及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在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煤矿科技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八条 **煤矿理论成果奖授予在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中阐明事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事件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煤矿科技奖励授奖范围包括获得国家、省、市、集团公司评定的技术进步、科技发明、产品研发、理论研究等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市,集团公司奖励等级的成果不再参加**煤矿成果评定,直接由**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建议授奖等级。
第十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原则上不限定时间,根据实际及时申报。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煤矿科学技术奖励:
(一)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解决关键技术、技术难点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
(二)在生产过程中,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有效地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使生产条件明显得到改善的;
(三)对设备、工具、装置、仪器进行了科学有效改进,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第十一条 申报**煤矿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是通过**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或上级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评议验收),并取得鉴定(评议验收)证书的。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该成果的完成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附有鉴定(评议)证书及相关技术文件、认定文件、证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凡几个单位共同或协作完成的成果,经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完成人员应是直接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者,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大小依次填写。不得挂名。
第十四条 申报**煤矿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填写本单位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内容包括项目技术的创新内容、完成人员的顺序、异议处理等。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推荐单位应向**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与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形成授奖建议。**煤矿科学技术奖授奖建议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期在15天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完成单位和人 员、成果归属、建议奖励等级、授奖种类等。
第十七条 **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授奖的等级、类别、单位、人员排名,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煤矿科学技术最高奖、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奖由**煤矿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煤矿科学技术最高奖奖金每项50000元人民币;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金每项最高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最高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1人,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授奖人数分别不超过9人、7人、5人。
第二十条 对于一个成果获得多种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一级奖励等级发给奖金。
第二十一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奖金在科技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煤矿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由完成单位和成果负责人协调,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其事迹记入个人考核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获得**煤矿科学技术奖的人员,以及在**煤矿科技工作中业绩突出,为**煤矿技术进步、规模效益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经本单位推荐,按照规定报**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授予**煤矿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在**煤矿科技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煤矿科技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技术革新奖励办法 篇二
该办法规定,海洋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海洋行业的综合性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益服务、海洋安全保障与权益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海洋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领域海洋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取得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
办法明确,海洋科学技术奖设立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在推动海洋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或海洋安全与权益维护等方面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海洋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1次,每年3月1日~4月30日为海洋科学技术奖推荐受理时间。该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从历年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3.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三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金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合作奖。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每年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科技合作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组织和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类、基础公益类、国家安全类、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研究中取得重要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组织和个人:
(一)同本市的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技术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组织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组织。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获奖项目、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该行业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及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行业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由行业评审组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序,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评结果。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传播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与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四)提出奖励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获奖项目、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建议方案,应当由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科技合作奖的建议方案,应当经评审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方案研究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获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各奖项的奖励标准
为:重大贡献奖15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科技合作奖2万元。
4.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篇四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三条 本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速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其中行业领域专家比例不少于50%。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确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的技术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研究开发共性技术和关键性技术,实施后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基础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
(六)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七)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同本市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研究、开发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八)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
第九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成果;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成果;
(四)已申报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每年一等奖为30项左右,二等奖为60项左右。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
对于完成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有关重大科技创新奖的评审事项,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单项奖励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重大工程类和重大推广类成果,依据单位申报,奖项可以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推荐:
(一)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
(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根据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实行记名投票,提出奖励项目的初审结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初审结果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奖励项目有异议的进行复审,并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复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的重点,对初审结果和复审意见进行综合评议,并记名投票表决,提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立项。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科技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规定,不得与获奖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涉及当年申报奖励项目或者与申报奖励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由其所在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三年内的推荐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经登记设立的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在评审、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5.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管理办法 篇五
安全管理制度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管理办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珞璜尾水电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管理办法的定义、要求、内容、程序、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珞璜尾水电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电力公司 《重庆市电力公司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管理办法》 3 定义和缩略语
3.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合理化建议的定义: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技术革新的定义:指对设备、装置、工具、仪器、工艺、材料、方法等方面所作的具体改进和创新。要求和内容 4.1 要求
4.1.1 凡本站职工均可向运行部或站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方案。
4.1.2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具体项目必须同时具有先进性、可行性和效益性。4.1.2.1 先进性:是指提出的建议、技术改进的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对原设备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4.1.2.2可行性:是指提出的建议、技术改进的方案、措施在实践中是可以实施的。4.1.2.3 效益性:是指提出的建议、技术改进的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企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1.2.4 凡关系到本站或主厂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议项目,应持谨慎负责的态度,在采纳实施应用之前,应经珞璜电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可以实施应用的结论。4.2 内容
4.2.1 企业合理化建议是为提高本站在安全、经济、满发、优质、高效、低消耗、降低成本、增产节约、提高可靠性及现代化管理水平方面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4.2.2 设备、仪器、装置的革新。工程质量的提高,更有效的利用和节约原材料。4.2.3 加工工艺、试验、检测方法、安全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改进和创新。4.2.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不属于合理化和技术改进之列。4.2.4.1 只提出建议和改进项目而无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的。4.2.4.2 属于本电站计划或其他指令性任务所安排的工作内容的项目。4.2.4.3 日常性的一般修旧利废。
4.2.4.4 购置零部件组装设备,其性能不及目前国内外同类设备的。5 合理化建议实施和奖励
5.1 运行部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实施建议,应由运行部进行审查,然后以书面 1 尾水电站
安全管理制度 的形式交尾水电站站长,经站长审核同意后,由运行部组织实施。对运行部不能实施的合理化建议,由站长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施。
6.2实施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所需经费由尾水电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6.3 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实施后取得效果和经济利益时,由尾水电站站长按《华能珞璜电厂尾水电站运行承包工作考核办法》对尾水电站运行部进行加分奖励。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职工由尾水电站运行部按《狮电总厂合理化建议奖励标准》进行奖励。7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管理
7.1 凡本电站提供了费用、物资、人力、技术资料等取得的成果,其所有权属本电站。7.2 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坚持实事求是,切忌弄虚作假,若有不实情况发生者要及时纠正,授了奖的则取消荣誉、收回奖金,直至行政处理。7.3 尾水电站运行部应认真做好《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项目情况统计台帐》记录。7.4 凡经审电站查批准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成果资料一律由本电站资料室统一存档。8 检查与考核
6.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 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流通,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 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2007]22号) 有关文件及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调出大县, 是指生猪调出量和出栏量符合规定标准的县 (县级市、区、旗和农场)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 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生猪调出大县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的专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生猪调出大县坚持“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 主要以统计系统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基础, 对统计数据达到规定标准的县予以奖励。
第六条对达不到规定标准, 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 (如36个大中城市周边的产猪大县) , 可以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奖励资金以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作为测算因素, 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分县的生猪出栏量、存栏量按前3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调出量按生猪出栏量扣除当地生猪消费量计算。
调出量=出栏数-当地消费生猪数量;其中, 当地消费生猪数量= (当地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均消费猪肉数量+当地城镇人口数×城镇人均消费猪肉数量) /平均每头猪产肉量。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及当年奖励资金规模等情况, 确定当年生猪调出大县后, 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计算, 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
第九条为增强产业抵御市场风险、维护消费安全, 对大型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 (含专业合作社) 实施整合生猪产业链, 引导产销有效衔接的项目予以支持。此项目由中央财政统一实施, 不包括下达至县级财政的奖励资金。
第十条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用途如下:
(一) 规模化生猪养殖户 (场) 猪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
(二) 生猪生产方面的支出, 包括养殖大户购买种公猪、母猪、仔猪和饲料等的贷款贴息, 生猪防疫服务费用及保险保费补助支出, 采用先进养殖技术等。
(三) 生猪流通和加工方面的贷款贴息等支出。
(四) 支持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自建基地、帮助合同养殖场 (户、合作社) 发展生猪生产, 建设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 改善加工流通条件等项目的支出。
(五) 规范无害化处理支出。
(六) 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只能用于上述发展生猪生产及生猪产业化方面的支出, 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与生猪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和拨付
第十二条财政部每年印发申报指南, 明确当年申报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根据申报指南, 组织本省的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 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及相关企业, 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 会同省级畜牧 (或农业) 、商务等部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建立监管制度。对分县的生猪出栏、存栏和调出等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管理, 跟踪数据变化, 使生猪调出大县奖优汰劣, 有进有出。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7]42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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