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货物采购运输合同

2024-09-28

正式货物采购运输合同(精选7篇)

1.正式货物采购运输合同 篇一

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订立,经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货物买卖签订下列条款。(货物的具体情况见附件)

1.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结束。期限为_______年。

2.货物的交付和服务的提供

2.1 交货时间和地点以本合同载明的时间和地点为准。除非有对方代表的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货物在合同中所规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在货物交付甲方前,乙方有义务主动提供该货物的生产、检验、运输等详细进展情况,也有义务接受甲方的随时询问。如果乙方交付货物时弄错交付地点,则乙方应该负责将货物交付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正确地点,且货物转移到正确地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 采购周期是指:从甲方下达订单到货物抵达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的全部时间。

2.3 交货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供货的数量不得随意变更。甲方原则上不接受超出订单中所规定的数量。甲方采购的最小订单量、接收数量与订单量误差、每批次重量等具体要求见附件a.

2.4 交货地址/时间:按照订单所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交货。

2.5 运输: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甲方仓库,并负责将货物卸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3.货物产权和风险的转移

3.1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在货物被交付到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地点而且由一名甲方指定的代表在交货单据上签字确认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且风险由乙方承担。

3.2 不论甲方是否付款,还是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到了甲方,都不能等同于甲方已经认可了货物的质量、数量或服务,也不表示甲方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所享有的任何形式的权利的放弃。

4.数量和价格

4.1 具体数量价格见附件a。

4.2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原料,人工,运输,通货膨胀,汇率等等),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合同价格在合同期间保持不变。

4.3 竞争条款:乙方同意本合同价格是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如果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发现市场上有比本合同价格更有竞争力的价格,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立刻执行市场上最具竞争力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利减少合同承诺的采购数量或者解除合同。

5.付款方式及时间

5.1 如果货物已经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要求提供给了甲方,甲方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应付的货款支付给乙方。货款应该在验收货物合格后支付,具体支付时间见附件a.

5.2 为了保证付款符合5.1项之规定,乙方开出的所有的发票都应该送至订单上所注明的地址。

生产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单据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提供以下单据:

11.1 送货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项目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供应商号),必须加盖公章。

11.2 化验报告:要注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或再验日期,必须加盖公章。

11.3 发票:在所有的发票上都要注明采购订单号码和甲方货号以便甲方及时准确地安排付款;甲方对于任何没有上述信息的发票、交货文件或者其他函件都不承担付款的义务。每一个发票应该只对应一个采购订单。

12.知识产权

12.1 甲方保留其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材料、计划、图纸、规格、形式和/或设计中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时,这些项目均应由乙方全部归还给甲方。

12.2 当货物是根据甲方提供的规格、模式、计划进行制造的时候,所制造出来的货物里所包含的与规格、模式、计划相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对于这些项目的改进和发展都为甲方的知识产权。

12.3 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中所包含的非甲方的知识产权对第三方构成了侵权,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应该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13.保密和公开

13.1 乙方应该保证其雇员和其分承包商都对于在合同下由甲方透露给乙方的知识产权、规格以及其他商业性质和技术性质的信息保守秘密,有责任在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使用这些信息、也不将这些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现有的合同或者任何与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复制、公开或者出版。

14.违约责任

14.1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如果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情况及可能延误的时间或者说明合同因不可抗力已不可能履行,并将延误或者不能履行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

15.2 如果合同的履行因某一方遭遇不可抗力而发生阻碍或者延迟,那么:

当该期限超过了5个工作日的时候,双方就此应该进行讨论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也可以经双方合意做出在当时的情况下的合理而公正的替代方案。

当该期限超过了累计或者连续60个工作日时,另外的一方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15.3 当甲方认为货物不可能在应该交货的日期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情况下,甲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取消货物的交付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4 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乙方不能免除责任。

16.风险的预防和管理

16.1 乙方有责任预防和控制有关的供应、质量和成本方面的风险。如果存在潜在风险,乙方有义务尽早通知甲方该风险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出现的频率等,以便甲方安排预防措施。

17.合法性

17.1 乙方保证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规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那些与药品、食品、消费品以及化工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7.2 乙方应该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迅速提供证据表明其合法性,包括许可证、检验报告、分析证明等。乙方还应该保证其分承包商也符合该条款。

18.检验

18.1 甲方及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代表有权根据其自己的决定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到乙方的工厂现场或者乙方的分承包商的工厂现场进行全部货物的检验和试验,也可以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检,也可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检验。在规定了进行发货前检验的情况下同,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检验并提供甲方需要的全部相关的分析证书。

18.2 乙方应该做到并保证其分承包商有能力做到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检验所提供的货物符合法定的关于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要求。例如甲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19.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

19.1 乙方应该做到并保证其成员、任何一个分承包商均做到在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场所进行工作的时候,都按照相关的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立法的要求进行,也要符合甲方所指定的其他适用的标准、程序。

19.2 乙方应该提供有关产品危险性方面的信息,例如材料安全数据单等,并提醒甲方了解乙方所知道的各种规定和准则(法规或者其他)、或者乙方认为是该货物和其他产品相混合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9.3 由于乙方的或者是由乙方的分承包商的行为引起了与废物的排放、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污染物有关的索赔或者损失,乙方应该承担任何第三方对于甲方的索赔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20.信息方面的责任

20.1 乙方应该对其所提供的图纸、数据、包装详细情况或者其他具体细节中的错误和遗漏负责,而不论这些资料是否已经被甲方批准或认可。但是,由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中的错误和遗漏不在此列。

21.转让

21.1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22.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22.1 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且在另外一方通知警告以后的30日内又不纠正违约行为的话,则另外一方可以通知违约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2.2 如果乙方破产、解体、停业、合并或者和其债权人做出安排、指定了接收人、管理接收人、清算人或者临时清算人对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进行清算的话,除了作为被用来偿债的部分以外,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详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用通知的形式立即解除本合同。(为避免疑问,即使乙方有可能没有按照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也可以在发生了本款中所述情况时解除本合同。)

22.3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乙方的法律地位或者有使用权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或者乙方的控制机构发生了变化,那么乙方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了通知或者从其他的渠道了解了乙方的法律地位的变化或者有使用权的地位的变化或者乙方的控制机构发生了变化、并根据其自己的见解认为这种变化会影响其利益时,可以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立即终止本合同。

22.4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3.终止的后果

23.1 在本合同终止的时候,乙方应该在甲方提出要求的7日内进行以下工作,甲方负责支付合理的费用:

将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料全部退还给甲方;

保证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包括了知识产权和/或与货物有关的任何技术性质、货物的制造和服务的提供或者保密性质的信息的资料退还给甲方、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由乙方加以销毁。

23.2 自合同终止之时开始,乙方就不得再使用属于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也不得将其纰漏给任何第三方。

23.3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停止所有正在进行的或即将进行的交易,并进行相应的财产返还和费用结算。

24弃权

24.1 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某个场合下的某个弃权或允许债务偿还迟延的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将来在同样的情况下的弃权或允许债务偿还迟延。没有甲方书面形式的弃权是无效的。

25.割性

25.1 当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权威机构或者法庭宣布为无效或者不可执行时,这种无效和不可执行性将被认为是可分割的,并不影响本条款中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26.修改

26.1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27.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的制定、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任何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除争议部分外,双方将在仲裁期间继续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附件。

28.其他

28.1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8.2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8.3 合同附件:

附件a数量、价格以及具体交货条款附件。

附件b 质量标准附件。

附件c 双方订单确认人、货物接受人员的签字和印章的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附件a

数量、价格以及具体交货条款附件

一、货物的数量与价格:____________

甲方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购周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预计采购量: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执行数量以甲方采购订单实际下达数量为准

甲方接收数量与订单量误差+/-10%

二、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为从甲方下达订单到货物抵达甲方仓库或甲方指定交付地点的全部时间:______个日历日。

三、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包装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

每件货物应有独立的包装:________________

其他相关质量要求详见质量标准附件。

四、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地址/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时间

如果货物和服务已经提供给了甲方,甲方应该根据合同的规定将该货物和服务的货款支付给乙方。货款应该在验收货物或服务合格后 日支付。

2.正式货物采购运输合同 篇二

关键词:运输合同,损害赔偿,保价运输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保管、搬运等各个环节,从物流过程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物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合同,合同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而运输作为物流业重要的业务,运输合同就显得尤其重要。在物流运输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而收取费用的合同。有关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件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标准是的确定并不一致。本文通过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期对运输法律规范加以完善。

一、外国和我国台湾的民商法关于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规定

关于外国民商法对承运人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兹罗列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日本商法典》第580条规定:“运输物品全部灭失时,依照应交付运输物品之日的到达地的价格决定损害赔偿额,运输物品一部分灭失或损毁时,损害赔偿额依照应交付运输物品之日的到达地价格决定。但是迟到时,准用前项的规定。因运输物品的灭失或毁损,不需要支付的运输费和其他费用”。该法典第581条规定:“运输人的恶意或重大过失而灭失、毁损或迟到时,运输人负一切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运送物有丧失、毁损或迟到者,其损害赔偿额,应依其应交付时目的地的价值计算的。迟到者,由应交付时目的地的价额,扣除交付时目的地的价额,以其所得差额为赔偿额。但运费及其他费用,因运送物的丧失、毁损无须支付者,应由前项损害赔偿额中扣除之。运送物的丧失、毁损或迟到,是因运送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话,如有其他损害,托运人并得请求赔偿。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标准,大都规定了两种标准:一为限定标准,即按应交付时目的地货物价格进行赔偿,其实质即是仅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或积极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失利益不予赔偿。限定标准适用于承运人因轻过失或无过失而致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二为一般标准,按此标准,只要是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无论是积极的损失,还是消极的损失,承运人都应进行赔偿。一般标准适用于因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所谓故意与重大过失指承运人在运送物的交付、受领、保管或运送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包括承运人的故意侵权行为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

二、我国关于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的规定

《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

根据规定,我国的《铁路法》和《民用航空法》对运送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的基本思路是:托运人办理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这里的“保价运输”即指当事人的约定。这里的“实际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而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三、货物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法律关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利益的衡平和处理。过错责任下,无论是主观过错是客观过错标准,都体现了责任自负的法律理念。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独立的地位。无过错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具体法律关系的干预,是一种加重责任,故无法律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特殊约定不能适用。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文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在承运人损害赔偿问题上采取了有限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损害时,首先确定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责任。

四、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当事人有约定、办理了保价运输时,承运人应按运送物毁损、灭失时所受损失或积极当损失。对所受利益或消极损失不赔偿。赔偿限额适用的情况是运送物的毁损、灭失是因承运人的轻过失或无过失引起的情况,如果损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所谓“重大过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如将运送物交付给并不持有领货凭证的第三人等。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按以下思路确定:

(一)约定优先原则确定赔偿额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此即所谓的约定优先原则。按此原则,在确定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时,如果当事人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事先有约定,则应按当事人约定的方法、数额进行赔偿。承、托双方可以就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承、托双方就赔偿额条的规定。该条可以自由约定。

发生货运事故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坚持优先依照约定确定赔偿额的原则,既有利于理赔、减少当事人对损失有无、数额多少的举证成本,从而使法院对赔偿额进行迅速确定,又有利于鼓励交易,促进运输事业的发展。货运合同当事人就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进行约定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所谓的“保价运输”。根据铁路、水路、航空货物运输规则,保价运输的办理根据自愿原则,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支付货物保价费后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货款、包装费用和规定的运输费用。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依照有关规定,货物的保价额应当就是托运时货物的实际价格加上有关的运输费用、税款、包装费等,托运人办理保价手续时,就应按货物托运时的实际价值加上有关费用确定保价金额。在实务中,有些托运人为少缴保价费而隐瞒货物的实际价格,使得保价额小于货物的实际价格;另一些托运人则可能确定的保价金额大于货物的实际价值,以期货物损毁时能得到多于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无论保价额是否与货物的实际价值相符,承运人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同时,在托运人申报的保价金额小于货物实际价值时,如果损失是由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二)承运人的限额赔偿责任

相关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台湾立法,以及我国现行铁路、公路、水路、海上、邮政、快递等多种货物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对相同问题的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国际条约、国外立法、台湾立法都普遍重视对承运人的保护,设立了承运人的限额赔偿责任制度。而纵观我国,不同层次的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存,缺乏统一的规范体系;只有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和邮政运输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限额赔偿责任,其他几种运输方式都没有类似制度,

赔偿限额将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无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实际损失有多大,承运人仅在赔偿限额之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限额过低时,依限额进行赔偿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不公平显而易见。法律、行政法规所以牺牲公平,规定赔偿限额,是基于保护运输事业的考虑,避免因承运人过度赔偿给运输事业带来严重不利的后果。同时,按限额进行赔偿有利于减少索赔时举证的麻烦,提高索赔的效率。因此,国外民商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多规定有赔偿限额,如德国商法典第431条规定,全部运送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每千克货物限于8.33计算单位等。我国有关法律也对赔偿条规限额作出了规定,如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铁路法》第17条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铁路运输规程》第56条规定,不按件数只按质量承运,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多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这个标准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

适用赔偿限额进行赔偿须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相关运输方式的赔偿限额。法律、行政法规可规定赔偿限额,除此之外,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规章等不得规定。其次,必须是当事人未对赔偿额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已就赔偿额的确定作出约定,如已办理保价运输,就不能适用赔偿限额。其三,赔偿限额适用的消极条件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由于铁路、航空和水上运输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市场进人门坎较高,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用性和进人的障碍性,托运人一般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地位,因此,法律需要在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货主权益方面作出平衡,法律法规均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有关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一件十分复杂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标准是的确定并不一致。在我国,规范运送物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不限于《合同法》,相关运输法律、法规都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与国外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相比较,我国《铁路法》和《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标准较低,主要表现为,在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运送物毁损、灭失时,国外法律多规定承运人应就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进行赔偿,而我国仅赔偿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所受损失,对于所失利益不予赔偿。这种规定,一味强调保护运输事业的发展,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考虑较少,与过错大责任大的法律理念不相适应,其结果表面上是损害了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代芬.我国物流法规建设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 2002, (12)

3.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篇三

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合同,但也仍属于合同的范畴。所以它既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同时又具有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殊而独特的法律特征。

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合同标的是运送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人身;其次,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多数是诺成、标准合同。这些特征的表述,一方面,由于我国没有民法典、商法典,从传统民法理论出发,结合我国《民法通则》进行研究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结合了我国经济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分析的结论。这个结论表明,货物运输合同是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对其法律特征作出不同的概括。货物运输合同,如我国现行《铁路法》、《航空法》和《海商法》以及其它货物运输法规当中,完全是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的技术特性和国家的严格管理及其管理特点作为划分依据的。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不是根据现有民商法的规定,而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直接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货物运输活动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

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名、双方有偿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负有义务,其中托运人须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承运人需将货物按照双方的约定运至目的地。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其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大宗货物的长期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或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以货物的交付验收为成立要件,承运人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之时合同成立。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可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大部分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都是国家授权交通部门以法规的形式统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无权自行变更。合同、提单等也都是统一印制的,运费率是国家统一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突破合同相对性,可以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也是强制缔约合同,其强制缔约性体现在公共运输中,因此国家需以法律对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及其所负的责任做出详细规定。

货物运输合同中诚信义务不对等。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风险比较大,因此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需要购买保险,而且托运人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如实报告托运货物的具体情况,而承运人则不需对这些情况核实。

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是多元化责任规则。比如:没有运输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时,承运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在技术层面,如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路线运送时,则需承担严格责任;对于货物迟延、毁损,则是适用侵权责任、公平责任;对于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侵权责任等。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贸易等经济合作的重要环节,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现代国际货物运输具有政策性强、长途运输、情况复杂、风险大等特点。国际货物运输具有区别于其他鲜明特征,在交易双方不断博弈中形成较为独特行业规范与竞争环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也因此成为十分复杂的合同现象,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 并且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等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调整,不一而足。由此可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这一概念并非完全根据现有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形成,而是由运输方式决定的。相对于一般民事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所呈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特定。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铁路货运合同的形式为运单。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转让。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铁路部门在运单及运单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印戳,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并开始承运,此时合同即告成立索赔与诉讼。铁路部门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80天内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逾期索赔的时效为两个月,从货物迟到之日起30天后起算;其他全部或部分灭失,腐烂等,索赔请求和诉讼时效为9个月,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资格。承运人必须是经过其国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运输工具、司机进行管理,明确职责,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承运人的许多义务是强制性的,如定期检修车辆,确保车辆处于适运状态;运费的计算和收取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乱收费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租船合同;二是班轮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凭证是提单。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提单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发货人和承运人以及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班轮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运人在订舱单或托运单上指定船名并签字,通常是在装货单上签章;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不同,除了由船舶出租人直接洽谈协商外,通常还要通过租船经纪人或租船代理而达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的形式。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它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托运人托运货物后取得的货物收据,但不是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和背书转让。索赔和诉讼。《华沙公约》規定:在收货后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延迟交付的,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诉讼时效是2年,自航空器到达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计算;《海牙议定书》:修改了提出书面索赔期限,分别延长为14天、21天。

4.区域货物采购合同 篇四

采购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设备配置清单:见附件一。

二、合同总价(大写) 。

乙方应将每(套)设备的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维修或服务手册等随同货物一起交验。

三、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乙方所供的设备必须具有出产产品质量合格证,国家有关质量检测合格、手续齐全且合法的产品(属进口商品还应具备有关进口手续);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必须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

2.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甲、乙方双方集中验货,若发现不合格的设备,乙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

四、货物验收:

1.在发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准确全面的检验。

2.乙方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乙方应根据双方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完毕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对货物进行集中验收,并对已安装的设备进行测试,检验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

4.设备或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填写《采购验收单》。

五、售后服务

乙方按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交货,并负责进行安装、调试,使该设备的所有功能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售后服务以乙方投标文件承诺的售后服务为准,增加内容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资金支付

七、交货日期和地点

八、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合同。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10个工作日内,将权威部门出具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否则不能免责。

3.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3个工作日内达成一步发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发行的,合同终止。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

采购供应商:

年月日:

★ 货物购销合同通用

★ 材料采购合同

★ 公路运输货物的合同

★ 原材料采购合同

★ 装饰材料采购合同

★ 干果采购合同

★ 食品采购合同

★ 电线采购合同

★ 服装采购合同

5.国内货物采购的合同 篇五

甲方(采购方):

乙方(供货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货名称及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

二、货物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行业标准。

2、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的,且进货渠道合法。

3、乙方货物如有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由使用单位所在地商检部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后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4、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按时免费送货上门,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必须按时负责调换至合格为止,不能按时调换至合格者,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送货及验收

1、送货地点:

2、送货时间:

3、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4、货到 _ 天内验收,验收条件以双方签定的合同为准,技术指标按产品说明书要求。

四、付款方式: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又不调换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金额5%的违约金。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的,甲方需向乙方偿付货物总金额的5%违约金。

3、方逾期交付货物的,则每天按合同总额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5天,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六、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签订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三份存甲方、二份存乙方),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买 方:芦溪县惠联有限公司   卖 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6.货物运输合同 篇六

签订地点:贵州省兴仁县

签订时间:2014年5月10日

甲方:××××有限公司(托运方)乙方:××××有限公司(承运方)

甲、乙双方根据道路运输法及相关的管理条例,对甲

方公司的货物(薏仁米)运输服务,确定乙方为承运人,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本合同顺利履行,经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西南特产“薏仁米”及附属物。

第二条 货物起运及送达地点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及需要,可作临时调整运输服务。

第三条 甲方的货物(薏仁米)是属于粮食类,应按固定包装范畴。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小心爱护,按照产品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薏仁米产品及时、安全、完整地送达指定收货地点。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在甲方规定的运输时间内,将薏仁

米产品安全送达指定地点(广西、广东、福建、昆明、贵阳、成都、上海、浙江、温州、北京、山东临沂)。

2、薏仁米发出以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送货地

址和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由此而增加的运输费由甲方负担。

3、在薏仁米运输业务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转状况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执行。

4、甲方采用与乙方约定的信息传递方式(电话、传

真等)向乙方下达标准的薏仁米运输指令。

5、甲方必须给予乙方合理的组织和调度工作。若乙

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组织车辆到甲方收购点,每推迟一天,甲方承担该收购点每天100元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利安排其他车辆进行运输。

6、甲方必须提供薏仁米运输完整地调运手续凭证,否则因发运手续不全而导致该车次滞留所引起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若薏米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卸货所产生的搬运费及

过磅费由甲方自己承担,但乙方要出示票据。

8、在双方协议期限内,如果乙方运营效率和营运质

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严格影响甲方客户关系,甲

方有权对乙方做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直至取消运营资格的处罚。

9、甲方充许乙方进行配载,如因配载货物造成薏仁

米及薏仁米外包装污染、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每年向甲方支持保证金人民

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合同期满,甲方退还乙方,续签订合同,续交保证金。

2、乙方在收到甲方薏仁米运输指令后,应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货物地点装货。同时向甲方提供该趟次运输合同,符合薏仁米的装载要求。车辆必须干净、平整、无异味、并有防雨、防盗设施。承运车辆司机必须配备手机,并保证手机在开机状态。

3、乙方每次在甲方仓库装车时,应严格遵守仓库管

理制度规定,服从仓库人员管理。同时乙方要核对清楚数量、外包装是否完好,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甲方薏仁米数量不足、完好托运。

4、非乙方原因,发生收货方拒薏仁米或变更收货地

址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处理收货地点。

5、薏仁米发出后,乙方应通过GPS定位系统或电话

追踪方式。指定专人对在途车辆进行跟踪监控、定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完成跟踪信息的反馈。

6、乙方在货物安全运送的到达指定卸货地点后,及

时向发货方反馈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单据送交发货方。

7、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发生不可抵抗(洪水、地震、塌方、泥石流)及交通事故,机械故障等原因影响正常交货期限的。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如隐瞒事实,不按规定报告的,造成延期交货的。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8、如因错运到货地点收货人引起其他纠纷,由乙方

负责处理。

9、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薏仁米产品遗失、短少、污染、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该 按薏仁米产品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按其货物当年市场调拨价及省际间薏仁米调拨价格赔偿外还要承担对此事故所发生的责任及经济损失。

第五条 薏仁米运输保险、理赔和索赔程序

1、乙方负责对所运薏仁米购买货物保险,保险费

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薏仁米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交通事故

(翻车、撞车)情况,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

立即通知甲方,并在24小时内通知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处理后,应按时将出险证

明材料、照片、损失清单等有限索赔材料向保

险公司索赔。同时按甲方要求将薏仁米,妥善

保管。找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和处理完毕后,乙

方负责将事故物品如数运回甲方指定仓库,运

费由乙方自理。

3、自出险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须负责完成出险

资料的手续工作,由甲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款从乙方货物运输履约保证金中扣收,不

足部分甲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向乙方追讨。

4、乙方在承运期间如发生属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在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薏仁米的发票金额在事发日期的三十天内向甲方做出全部经济赔

偿。如果因此导致乙方不能按期向客户交货,并被客户处罚时,则此罚金也由乙方向甲方交

付。不足部分甲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向乙

方追讨。

第六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薏仁米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物流市

场运输行情决定的运输单价以实际产生数量

执行,运输单价已包含各种运费、管理费、保

险费、抬班费、税费、过路费等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时、准确和完整地提供所有货物的相关证件、手续或发运计划,造成货物发生延误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支付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相应损失。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有限期限: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分歧或纠纷,双方应

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自签字

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或代理人:法人或代理人:

地址:地址:

7.正式货物采购运输合同 篇七

1 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条款

与传统的散杂货运输相比,集装箱运输具有组件化、标准化、高效率、低损耗的优点,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 2014年全球集装箱海运量已达到1.7亿TEU。由于集装箱货物的货主数量多且身份复杂,加之运输条款和运输单证种类较多, 有必要对集装箱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梳理,以明确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装货港或接货地

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对货物的运输和保管义务从装货港或接货地开始,具体内容见下文对运输条款的解释。

1.2 卸货港或交货地

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对货物的运输和保管义务至卸货港或交货地终止,具体内容见下文对运输条款的解释。

1.3 最小货量承诺

涉及美国航线的运输合同通常要求货方承诺最小货量。虽然该条款一般为非强制性条款,即使货方未满足最小货量要求,承运人一般也不采取惩罚措施,但承运人可以据此对运力和设备供应作初步安排。为保证运输顺畅,建议承运人与货方就季节性货物的货量作大致约定。

1.4 运输条款

(1)CY―CY (堆场―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需要注意的是:除非运输合同另有约定,此处的堆场(包括其他运输条款中的堆场)指承运人指定的堆场;如果货方指定堆场提箱或还箱,承运人可以与货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成本、费用和风险的承担等,将此作为运输条款的补充。

(2)CY―Door(堆场―门)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3)Door―CY(门―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4)Door―Door(门―门)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

(5)CY―FO(堆场―船上)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承运人不负责卸货,不承担船舶到达目的港后对货物的保管、后续运输义务及相关责任和风险。地中海东岸国家的进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6)FI―CY(船上―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货方负责在装货港将货物装船,承运人不承担货物装船前对货物的保管、运输义务及相关责任和风险。地中海东岸国家的出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7)FI―FO(船上―船上)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在此运输条款下,货物装船和卸船由货方负责。地中海东岸部分国家港口之间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8)CY―LO(堆场―船边)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边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以色列进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9)LI―CY(船边―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边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以色列出口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0)LI―LO(船边―船边)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船边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船边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根据码头规定和行业习惯,危险货物、冷藏货物和无法在码头堆场存放的特殊尺寸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1)CY―Tackle(堆场―接货车)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接货车上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进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2)Tackle―CY(接货车―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接货车上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出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3)CY―Hook(堆场―吊钩)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吊钩下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进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4)Hook―CY(吊钩―堆场) 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保管义务从在装货港吊钩下接收整箱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码头堆场交付整箱货物时终止。部分不发达国家港口的出口货物和特殊货物常采用该运输条款。

(15)CFS―CFS(货运站―货运站) 货方在装货港将货物交付至承运人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承运人对货物的装拆箱、装卸船、运输、保管等义务从在装货港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时开始,至在卸货港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时终止。拼箱货物一般采用该运输条款。

1.5 运费及附加费

涉及的费用包括基本海运费、多式联运货物转运费、承运人公布的各项附加费以及承运人代理人收取的其他各项附加费。运输合同通常约定运价有效期,如果合同缔约方在一定时期(一般为)内不履行合同,相关报价将自动失效。此外,运输合同对运费及附加费的支付人、支付方式(第三地付费必须事先明确付费人并得到其书面确认)、支付信用期等事项也有规定。

nlc202309040352

1.6 订舱人及货运代理人

为防止大型直接货主享受的运输合同优惠条款和条件被其他货主套用,建议此类大型直接货主将单一出货地的订舱人和货运代理人固定下来,从而在保障自身和承运人利益的同时,享受高效的客户服务。

1.7 其他特殊要求和条件

其他特殊要求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额外免费用箱、堆存以及冷藏箱在码头场站免费插电;(2)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以外区域异地提还箱;(3)特殊承重箱以及满足食品类货物运输要求的特殊清洁箱;(4)食品类等货物的特殊积载要求;(5)运输时间要求;(6)提单显示货值,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因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基础依据而需要额外购买保险,可以通过与货方约定保价运费的方式来弥补相关成本。

1.8 未尽事宜及争议处理首要条款

承运人可以与货方约定,运输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及争议处理以承运人的提单(海运单)及在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登记备案的运价本(针对涉美航线)的相关规定为准。

2 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示例

目前大部分直接货主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拟定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并在实践中采用。承运人有必要拟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客户的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尽量避免商务纠纷。

某船公司适用于某航线的集装箱货物标准运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运输合同编号;

(2)客户名称,包括有权使用相关运输合同的分支机构、关联方等;

(3)提单上显示的装货港或货物初始接收地;

(4)提单上显示的卸货港或货物最终交付地;

(5)货物贸易条款;

(6)货物运输条款;

(7)运价有效期内预计每周货量;

(8)品名及货重;

(9)使用的主要箱型;

(10)季节性货物或长期稳定货物;

(11)货方运价需求;

(12)运费支付人、支付机构及支付信用期;

(13)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

(14)未包含在运输合同报价中的各项附加费(承运人可按公布费率收取);

(15)运输合同有效期;

(16)异地提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提取空箱);

(17)异地还箱需求(如无此需求,则货方在承运人指定的堆场返还空箱);

(18)承运人主要竞争对手;

(19)前期出货记录(主要针对承运人的存量客户);

(20)额外免费用箱需求;

(21)对集装箱的特殊需求(如特殊承重箱以及装运精细化工品、高档食品等货物的特殊清洁箱等);

(22)货方其他运输需求;

(23)提单相关条款作为本运输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自动适用。

3 集装箱货物订舱注意事项

3.1 货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运输合同, 如无具体合同,则以承运人的公布运价和标准提单条款确定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拟出运时间、船名、航次等;

(3)货物启运地、交付地;

(4)货物运输路径,如无特殊要求,则由承运人按行业习惯合理安排;

(5)所需的箱量和箱型;

(6)提箱日期(货方装箱的情况下);

(7)货物描述,包括品名、质量、件数、特殊货物的尺寸、冷藏货物的温度和通风要求、危险货物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的编号等。

需要说明的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具有高风险性,自然条件、政治环境、港口作业效率等因素均可能影响承运人的运力和设备供应;因此,即使承运人接受货方订舱,也不表示其无条件地承担运力和设备供应等义务。有的船公司在其订舱单中注明“取决于可用运力和设备”,此举值得借鉴。

3.2 防止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

如前所述,为防止与大型直接货主的运输合同被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在接受此类客户订舱时应当仔细核对收发货人及货物的品名、件数、质量、装拆箱地等信息。某船公司在其订舱流程中明确规定,订舱签约人必须是与订舱货物有关联的托运人、收货人或通知人;该公司还将订舱确认书中的“签约客户”一词改为“价格拥有者”,以进一步明确货方身份,防止第三方非法套用承运人与直接货主之间的运输合同。

3.3 不接受货物提前进场

在承运人在装货港码头堆场接收整箱货物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保管义务和相关责任从重箱进入堆场时起算,除因节假日备货、承运人临时调整船期等需要货物提前进场外, 原则上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不应接受货物提前进场,以免产生堆存费、场内平移费纠纷;如果货方坚持安排货物提前进场,应当事先明确相关费用由货方承担。对于超过截港时间进场的货物,货方可以向承运人申请装船,装船后承运人可以向货方收取晚进场加急附加费。

3.4 谨慎签发海运单

随着航海技术的发展,海运单在短程航线上的使用日趋广泛。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在货物无法清关或无人提取的情况下,承运人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处理货物以减少损失。鉴于此,对于容易出现清关问题的货物或无人提取的再生资源、二手衣物等货物,如果货方在订舱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海运单,承运人应当谨慎处理。

3.5 避免倒签和预借提单

倒签和预借提单往往会使承运人陷入“共谋欺诈”的不利地位并丧失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特别是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保函无法对抗提单持有人,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也将成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的基础证据。

3.6 明确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费用和责任

如果货方在订舱时提出运输合同以外的当地服务的要求,承运人可与货方约定相关的服务项目和费用等,并明确承运人在当地的代理人作为货方的代理人提供服务,承运人对相关的成本、风险及代理人的行为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7 提前安排冷藏箱和特种箱运力

目前船公司之间的航线合作较为普遍,而合作船公司对冷藏箱和特种箱的运力分配等均有约定。为保证顺利运输此类货物,货方在订舱时需要提前申请,承运人也应及时与实际船舶经营人联系,以便尽早落实可用运力。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15-08-04)

上一篇:店长(主管)岗位职责下一篇:中国工商银行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