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2024-11-16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通用12篇)

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一

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

格认证考试工作的通知

2011-08-30 10:26:01 来源:安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23次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省计生委、省法制办统一部署,2011年9月17日举行全省统一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此次考试由省计生委、省法制办统一确定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改卷、统一组织巡考和监督检查,实行闭卷考试,我市在安庆石化三小设置考点。为做好本

次考试工作,现就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经各地上报、审查并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全市符合参考条件人员共计914人,各地具体参考人数详见附表。

二、考试范围

考试分两张试卷,一并进行考试,主要内容分别为:

1.公共行政法律知识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以上材料可在省

人口计生委网站公告栏目下载)。

2、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专业知识。参考材料为《安徽省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复习资料》。

三、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2011年9月17日下午14:30-17:30。参加考试人员务必携准考证、身份证及钢笔或圆珠笔等,在考前15分钟进

入指定考场。

2、考试地点:安庆市石化第三小学(与市府路相交的双岗路上,水上公园附近,石化一中对面,可坐8、14、26路车到达)。每30人一考场,全市共设31个考场,考生可按准考证号顺序确定自己的考场号,具体的考场分布详见石化三小考点门前的考场分布示意图,参加考试人员应提前熟悉考场准确位置。

3、市人口计生委不统一安排食宿。各县(市)区计生部门分管主任负责本地参考人员的组织管理、服务与相关协调工作,并组织本地考生于考试当日下午13:30前到达指定考点。因我市今年人口计生执法资格考试人数多,各地一定要组织好,特别注意食宿、人身和交通安全,确保每一位考生安全顺利来宜考试,安全顺利返回。

四、考前准备工作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请于9月12日上午派人到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奖扶科协助办理并领取准考证,熟悉考试地点和路线。同时,要做好考前培训和动员工作,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考场纪律等文件,教育考生端正态度,严肃考风考纪,督促考生抓紧时间复习迎考,力

争考出优异成绩。

考生准考证号及考场分布可从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查询,请各考生核对自己的准考证与自己真实情况是否一致,如准考证填写有

错误,或发现公布考生人员名单中有不符合考试条件人员,请及时与市人口计生委法规奖扶科联系(联系电话:5592450)。附件下载

附件表.doc

附:

1、各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人数表

2、安庆市计划生育执法人员考试考场分布表

3、全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安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2.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二

“未正人先正己人己一样, 责人严待己宽怎算得国家栋梁”。富兰克林以长期坚守十三条戒律成就自我, 作为推进中华民族社会进步的主流力量———行政执法人员, 更要德才兼备, 以德驭才。在当前纷繁复杂的环境中, 行政执法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六德”,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做推进社会进步的主力军。

一曰思德。思是言之泉、行之本。“思”即思维、思想, “思德”是一个人合乎规律的思维方式和思想作风。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 也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思德”准则。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 要以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客观、历史、全面、辨证、联系、发展的思考问题, 不主观妄断, 不墨守成规, “不唯书, 不唯上, 要唯实。”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要有远大高洁的理想, 有符合社会主旋律的价值观。

二曰视德。“视”为信息之门、情理之窗。所谓“视德”, 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观察分析事物的良好作风。“欲审其才问以言, 欲审其德察以行”是王安石辨别和使用人才积累的宝贵经验。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人员的“视德”主要表现为通晓法制与道德标准, 明察秋毫, 明辨是非。“见善如不及, 见不善如探汤”, “见危致命, 见得思义”, 是“视德”, 而在利益面前, “徒见金, 不见人”, “一叶障目, 不见了“视德缺乏症”。

三曰听德。人们认识外部世界的两大主要感官是耳朵和眼睛, “兼听则明, 偏信则暗”是对听德的最好诠释。“听德”与“视德”是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德行。孔子到六十岁而“耳顺”———听“逆言”而不觉得“逆耳”, 能够容忍和接受逆耳之言, 这是“听德”之一。此外, “声入心通”, “闻声知情”, “闻过则喜”, “闻过知改”等, 均属“听德”范畴。而道听途说、偏听偏信;双耳不闻百姓事, 一心只谋己功名”;爱听赞美之言, 厌恶批评之语等有悖于“听德”。

四曰言德。有声语言、态势语言、文字语言都是“言表形式”。语言是表达情感、交流思想、沟通信息、协调行动、达到行为目标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人员的“言德”既表现为不避祸患的仗义直言, 也表现为言必由衷、言行一致的君子风范, 还表现为善恶分明、讲究方法、追求效果的艺术境界。孔子说, 君子“恶称人之恶者, 恶居下流而讪上者, 恶勇而无礼者, 恶果敢而窒者。”还说, 君子“不以言举人, 不以人废言。”“耻其言过其实者。”凡不讲真话、善言、美语, 说假话、大话、空话以欺世盗名, 违背良心道义巧言令色阿谀奉承拍马溜须等行为, 都是“言语缺德症”。

五曰文德。“文章千古事, 得失寸心知”。“文德”是文字表达之德, 所以, 执笔为文不可不重文德。“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 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是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的基本任务, 也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德”标准。文德的灵魂, 在于弘扬真善美, 贬抑假丑恶。文德之美, 表现在观点之正, 立意之善, 运思之巧, 结构之清, 辞语之美, 素材之精, 效果之好。文德之用, 在于以文载道, 以文育人, 以文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王充说:“为世用者, 百篇无害;不为世用, 一篇无补。”曹丕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 不朽之盛事。”

六曰行德。“行”指行业。狭义的“行德”专指职业道德, 如为官要讲政德, 在商须言商德, 行医要有医德等, 广义的“行德”, 除职业道德外, 还包括“角色道德”, 即不论身处何方, 居于何位, 都应“演好”自己的角色:在单位是科长、处长、厅长、部长, 而在家庭就须当好子女、兄弟、姐妹、爹娘。以局长的架势做儿女, 用丐帮的姿态当处长, 均大悖于行德。在建设美丽中国与和谐中国的进程中, 每位行政执法人员, 都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针, 讲政治, 讲学习, 讲正气, 以身作则的履行公民基本道德,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做引领社会风气的表率, 做优化党风、政风和学风的楷模。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三

本刊讯 为全面推进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素质,5月11日至12日,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与培训中心在密云水库宾馆联合举办了全市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来自市档案局和区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共80人参加了培训。马素萍副局(馆)长出席开班仪式,陶水龙副局(馆)长作开班动员。开班仪式由培训中心负责人主持,陶副局(馆)长强调了开展此次培训的重要意义,对培训期间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司长郭嗣平、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强晓东、市档案局法规处副处长赵力华,分别围绕“回顾与展望档案工作的認识与思考”、“从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看行政处罚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和“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及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对策”进行了讲授;东城、西城、朝阳、海淀区档案局对其查办档案违法案件的具体做法作了经验介绍,其余区县档案局就开展档案法制工作情况进行了交流;法规处负责人作了培训总结,对市档案局今年法制工作的重点任务进行了通报。马副局(馆)长在总结讲话中对各区县档案局法制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四是要进一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五是要进一步做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接收和查阅服务工作。此次培训重点突出,理论讲授与实践交流相结合,使学员对档案法制建设,特别是行政处罚工作的开展及实践操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有助于提升市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整体水平。

(北京市档案局法规处、培训中心)

4.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四

吉人计字[1989]2号

各市(地、州)、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事部、中央组织《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取考试办法补充工作人员的范围,除县及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同级党委、顾委、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法院和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补充的来源,主要是党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含合同制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也可从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官以及在党政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作并占行政编制的工人中补充。

二、补充工作人员计划由省统一编制。各部门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随同国家年终干部统计报表分别向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呈请计划,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计划一经下达,要认真执行,不得突破。

三、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35

岁以下,个别业务骨干和转业军官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市(地、州)以上党政机关补充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1989年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省直机关的考试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国家统一分配的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官的考试工作,由省统一组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中直驻各地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试要在限定的准考人员中,公开报名。报名人数和招收指标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1。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包括,机关工作的政治常识、法律常识、行政管理常识和机关应用文写作。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应根据用人单位缺员岗位专业要求确定。经过笔试合格的应考人员,由主考机关按招收指标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推荐参加面试,然后根据面试成绩确定考核人选。面试由用人部门负责,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的考察评议小组(事前对小组成员要进行培训)。其基本程序是,自选题答辩、临场考委提问、模拟测试等。面试的题目要有明确客观的衡量尺度和比较科学的标准答案。具体内容可依据拟任工作岗位的要求确定。

六、对面试后确定的预选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进行德才素质的全面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选,并填写《录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连同考卷、考核、体检材料和档案等,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七、新录用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后,正式录用;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对试用期满未被录用的,由用人部门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八、上级党政机关从下级党政机关中选调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一般亦应按照上述办法办理。

九、上级党政机关以外调入或接(招)收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人事厅

****年三月二十日

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

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从1989年起,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把好“进口”关,为今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创造条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机构改革和干部结构调整的原则要求,县及县以上各级行政机关补充人员必需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调整,确实解决不了的,再通过考试进行补充。补充人员必须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进行。

二、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的岗位,目前暂为行政机关中的非领导职务。需补充工作人员的来源主要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干部,少数特别需要的,也可以从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中补充。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就地解决。

三、根据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不同情况,目前对考试的种类、方式和程序,可按以下原则掌握:考试种类可暂时按照报考者文化条件的要求划分等次;考试方法为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为机关通用的基础知识和业务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面试内容可依据担任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确定;考试、录取的基本程序是:发布公告、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笔试和面试、体检、考核、确定合格者、审批录取和张榜公布。

四、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制定办法,具体组织工作由各部委负责。其中驻各地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垂直管理的京外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中央主管部门与省级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有关考试科目、内容和考试考核的方式方法以及审批权限及程序等问题由省级人事部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各主考机关应成立临时性监督机构,吸收社会人士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监督。

五、经考试考核合格被录取者,应有一定的试用期。对应届毕业生中缺少实践经验的,还需要安排到基层锻炼。其工资待遇按《关于职工调动后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劳人薪(1989]24号)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被行政机关录取的在职人员,原单位应予放行,有关争议问题,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其人才交流中心协调或仲裁。

七、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考试的办法补充工作人员,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防弄虚做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对弄虚做假、徇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录取的,予以清退。

5.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五

国税发[199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维护政纪的严肃性,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和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处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中纪委监察部法规室、中纪委监察部第二纪检监察室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政纪,促进税务人员为政清廉,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的对象为国家正式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违法违纪的行为是;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印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谋取私利;

(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收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

(十三)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四)接受纳税人宴请;

(十五)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六)在纳税人处报销票据;

(十七)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使帮助亲友经商;

(十八)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九)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

(二十)违反规定乱收费;

(二十一)其他违反政纪的行为。

第五条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税(公)款的、索要贿赂和接受他人贿赂的,挪用税(公)款及公物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六条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骗取出口退税金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二)骗取出口退税金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税款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取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为私营企业及其他个体经济组织减免税不足1千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1千元以上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超越权限,擅自为全民、集体、“三资企业”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或不足5万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下处分;减免税收在5万元以上,且减免税额占全年应上缴税金的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员记过以上处分。擅自决定纳税人级组应缴税款的,比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使国家税收或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数额大小,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积压、截留国家税款,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不足5万元,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累计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且占该应入库税款额10%以上或不足上述界限,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超过1个月不上交的,以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接受纳税人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按受贿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接受礼品两次以上的按累计数额计算。

在涉外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按有关外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利用职务之便,接受纳税人的宴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利用职务之便,以权压价向纳税人购买商品的,根据得利多少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得利不足1干元的,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得利在1千元以上不足5千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得利在5千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利用职务之便,向纳税人借钱赊欠货款的,根据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足1万元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1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向纳税人借物的,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超过6个月未还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户处报销票据的,以贪污论处,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税务人员直接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友经商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职务之便,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数额大小,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利用职务之便,在纳税人处兼职同时取酬的,以受贿论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其他兼职同时取酬的,比照本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纳税人乱收费的,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税务监察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犯有本规定中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可比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认错态度不好,订立攻守同盟,销毁证据,抗拒检查,拒不改正错误的;

(四)屡教不改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一)主动坦白交待问题的;

(二)认错态度好,积极退赃及其他非法所得;

(三)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税务人员因贪污、挪用税(公)款、贿赂罪等被判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理的,依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税务人员触犯其他刑律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从重”、“从轻”是指在本规定的处分幅度内按高限或低限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6.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六

关于2015乌兰察布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

用体检工作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简章》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工作全部结束。对参加乌兰察布市行政机关、参公单位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进入体检范围的考生进行体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5年7月29日至7月30日。

二、地点:参加体检的考生于上午7:30前到原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集宁区旧区幸福大街24号,光辉小区往北过十字路口后200米路东)一楼大厅集合。

三、人员安排:

1.7月29日(星期三)体检考生名单(24人):秦志强、李赫超、朱思敏、刘晓娟、郭建晗、藏小红、特日格乐、王娜、李婧、白香荣、邢媛、王文博、曹慧清、刘美君、侯佳琦、阿勒木斯、张娜、郭丽敏、黄蕾、李杰、王惠韬、何晓雯、张伟红、冯丽。

2.7月30日(星期四)体检考生名单(14人):吴昊翾、张志慧、郭苗苗、薛跃忠、郭文颖、马梦璐、宋莹、张鑫、樊艳华、梁小东、唐静娜、魏丽娜、张亚楠、丁敏。

四、咨询电话:0474-8324282。

五、有关要求:

1.体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进行。

2.参加体检时考生须携带二代身份证和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或准考证),并准备近期二寸证件照2张。

3.考生必须空腹参加体检,体检前两天要注意饮食,少吃油腻食品,戒酒,多休息。4.体检费用由考生本人承担,体检费每人450元。

5.考生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及其它要求参加体检。考生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体检结束后2天内未接到复查或体检不合格通知的视为体检合格。遇有特殊情况或手机号码有变动的请及时与乌兰察布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联系。

6.考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体检的、体检不合格的或者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七

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具体地说, 就是要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

政治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包括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政策水平、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具有较强的国家意志性和政治性。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专业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运用食品药品专业知识, 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种事务的能力。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既是一种行政行为, 同时也是一种食品药品专业技术行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 这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离不开食品药品专业知识的运用。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食品药品专业知识水平。专业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重要条件。

法律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工作经验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只有熟练地掌握和运用食品药品法律条文和相关法律知识, 严格遵守法定原则和程序, 才能保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法律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文化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修养程度, 包括对语法规则、修辞规则、逻辑规则、公文写作及其他科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情况,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内容需要用语言文字去表示, 制作和作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制作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要求语言要规范, 用词要准确, 含义要清楚, 这就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是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心理素质, 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心理适应能力, 主要是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 具有较强的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处理矛盾和应变能力, 能够正确对待成功与失败, 能够妥善处理人际关系, 有着高尚的情操和宽广的胸怀等。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涉及面广, 对象众多, 情况复杂, 因此, 要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否则将很难适应这项工作。心理素质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一个必要条件。

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是食品药品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也是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才能做到政治上有追求、精神上有动力、工作上有干劲、案件上有质量、生活上有准则、言行上有形象。为了全面提高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严格实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 是了解应试者基本素质的一种有效手段。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可以采取笔试和面试二种形式进行。通过笔试, 可以了解应试者的知识水平、专业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通过面试, 可以了解应试者的理解能力、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实际操作能力、口语表达能力和心理、气质、性格等。通过考试, 可以严格把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任用条件, 有利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工作

在职培训, 主要是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 通过教学、训练或者实验的方法, 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方式在知识、技能、工作态度、道德规范等方面有所改进, 达到全面提高素质的目的, 从而使他们适应药品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和水平完成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工作的需要, 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和水平完成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任务。

3建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考核制度

通过考核, 可以了解和评价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优劣、才能的高低和贡献的大小, 做到优胜劣汰。同时, 由于考核的内容和标准明确具体, 客观上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 促使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注意加强修养和锻炼, 自觉地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4实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8.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八

根据该通知公布的信息显示,文化部目前仅保留4个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具体可参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记者从文化部政策法规司了解到,自200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开展以来,文化部陆续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5项,下放5项,划转3项。2013年初,文化部共保留13项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和12项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过去一年,文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署,对原有1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3项,下放6项,仅保留4项,取消和下放的项目比例占69%。为配合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先后两次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其中,取消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审批,使延续20多年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制度得到进一步优化。

9.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 篇九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使我区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请示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于今年七月下旬开始对全区上半年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

人民政府、区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内容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持证执法、亮证执法;

3、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认真执行了“罚缴分离”、“收支二条线”的规定;

4、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装订归档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5、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送备案。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及时间安排

这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阶段。(7月21日——8月15日)

政府和各行政执法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写出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于8月15日前送区政府法制办。

2、检查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区政府法制办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检查人员分成2个检查小组,采取看情况、听介绍、核案卷、查资料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分别对各行政执法单位上半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一组负责检查区发改委(物价局)、区城建环保局、区市容局、区房管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统计局、区审计局、区商贸委、区民政局。

第二组负责检查、区教体局、区人防办、区档案局、区民族宗教办、区残联、区人劳局(区编办)、区外经贸委、区财政局、区安管局、区保密局、区人武部。

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10.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十

第一条 为了促使本市继续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规定》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与《规定》有关的市和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系统、各行业、各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上述机关或组织必须根据本责任制规定,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三条 本责任制实行分级职责和综合职责两部分。

第二章分级职责

第四条 市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规定》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制作、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市继续教育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实施。

(七)提出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市教育监督部门对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和市属高等院校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国家人事部、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市属各委、办、局及区、县等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十)根据《规定》第十五条-——十八条规定,制定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县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F)编制本区、县的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四)负责对本区、县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五)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六)负责本区、县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七)根据本市继续教育年度执法主要目标和检查评估办法,会同本区、县教育监督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八)负责向北京市人事局、区县人大常委会或区县人大教科委汇报本地区继续教育执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九)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六条各委办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系统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属系统各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工作。

(四)负责本系统继续教育统计报表的综合汇总、分析、总结工作。

(五)负责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六)对所属单位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进行工作汇报。

(七)制定本系统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七条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计划。

㈡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规范本行业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继续教育的科目指南、教学大纲和教材。制定行业的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编制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继续教育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年度统计报表的布置、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公共课程教学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六)负责汇报本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七)制定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计划。组织所属单位继续教育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研修等活动。

第九条 企业、事业基层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编制本单位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四)保证继续教育经费支出。

(五)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工作目标,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综合职责

第十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的职责

(一)负责指导本地区、部门继续教育规划、计划和配合行政执法的各项继续教育制度的制定。

(二)领导、组织、协调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处室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其责任目标和制定奖惩办法,确定从事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根据部门、处室的责任目标进行定期考核和奖惩,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批评和惩处。

(四)监督继续教育经费专项使用情况,以确保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办学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继续教育的三项主要任务(见《规定》第四条)和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继续教育办学活动。在办学中,学习内容应突出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学习方法应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二)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择优选聘继续教育教师,教师条件应符合《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继续教育教学需要,编写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提供继续教育参考资料。

(四)面向社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应遵守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五)按照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收取办学费用。

(六)开展继续教育教学评估和效果跟踪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

(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将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把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

(三)继续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和项目资金等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附则

11.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十一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执法档案将按照年度建立,一人一档,并将伴随每名检察人员的整个执法生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基本信息、检察人员执法工作数量、执法工作质量和其他综合执法工作,检察人员在执法工作中的行为和形象是否达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检察人员是否存在因违纪被追究纪律责任以及本人、所在部门和检察官考核委员会的意见等。除了应用在绩效考评工作中外,执法档案还将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检察业务能力和检察实绩部分的总结,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干部个人档案。此外,检察机关将重点参考执法档案所反映的执法绩效,对检察人员提出具体建议,并作为其培训、交流、职务职级升降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据了解,此次新运行的这套执法档案系统依托首都检察网,通过电子系统自动录入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将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等九个部门中担任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法律职务人员的执法电子文档和文字资料予以录入。

12.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知 篇十二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

(昭政发[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依法行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昭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云政发〔2007〕16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昭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每年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2008年年底前要对全市乡、镇以上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组织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与上位法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为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管、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和扰民现象。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法定职权的集中、综合,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的调整,由市人事局、市编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按照搞

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步骤,2008年我市确定在水富县开展城市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逐步实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

(三)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2008年9月底前,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其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重要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上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各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政府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各政府法制机构于2008年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六)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和市人事局牵头,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察人员进行专项督察,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昭通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问责等制度进行,促使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九)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各县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应每年开展一次,并形成书面报告于翌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本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培训规划制定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中长期综合法律教育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主体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能力建设。

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特别注意培养、选拔法制工作人员,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和设备。保证政府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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