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4-08-28

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精选12篇)

1.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文件

豫发改高技〔2005〕12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洛阳、南阳海关,郑州海关驻安阳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2.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 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 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 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 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 月底前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 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3.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三

申请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郝杰)

前两月全国规上工业企业利润同比增17.2%

日前,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称,1~2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0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2%。

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125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9%;集体企业实现利润106亿元,增长6.8%;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4102亿元,增长16.1%;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592亿元,增长12.8%;私营企业实现利润2306亿元,增长16.9%。

在41个工业大类行业中,30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8个行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减少,2个行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1个行业亏损比去年同期减少。主要行业利润增长情况:农副食品加工业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11.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增长11.2%,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增长17倍,通用设备制造业增长4.3%,汽车制造业增长19.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增长4.8%,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长89%,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增长1.5倍,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下降4.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由同期亏损转为盈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696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1%。每百元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成本为84.46元,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为5.18%。(筱露)

低碳产品将实行统一认证制度

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此办法,我国将建立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低碳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认证技术规范和认证规则,统一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

据介绍,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低碳产品认证是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碳排放量值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发展低碳经济正在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产品、服务及其过程的碳排放量进行检测、核查、审定和认证等技术评价活动,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引导低碳生产消费方式,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有关国家陆续建立了碳足迹、碳核查等合格评定制度,为各国减排行动及建立碳排放市场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建立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将为低碳产品的生产、消费和政府监管提供科学的评价与采信依据,促进低碳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碳排放领域的话语权。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从事低碳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明确了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认证标识的使用。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发布。(郝杰)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获专项支持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工信部就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务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发布通知。

此次支持的重点是去年在工信部组织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承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年咨询服务(包括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培训服务、信息服务(包括服务对接、中小企业运行监测)等重点服务业务项目。

申请服务业务项目的服务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列入工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级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中,服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绩突出、成效显著。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根据对服务内容、服务企业数量、服务绩效及服务收支情况的综合测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定额奖励支持,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或委托开展的重点服务业务项目除外。(陆健)

推进白名单体系不断完善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

3月27日,纺织品安全管控暨白名单管理体系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夏令敏、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长李金宝、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会长彭燕丽、日本纤维输入组合通商对策委员会委员长新城正受等领导以及企业代表、行业媒体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上,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志华发布了由白名单管理体系专家委员会编制的《企业化学品管控行业指南》;新城正受做了题为《日本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立法进程及企业最新动向》的演讲。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信息统计部副主任、中纺网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翟燕驹和日本纺检集团专务理事中村笃信签署了白名单管理体系战略合作协议。在专家报告环节,日本纺检集团上海爱丽服装检验维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国斌,就纺织品质量问题进行了剖析,并针对目前纺织品经常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了行业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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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夏令敏等领导还为莱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10家检测机构以及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24家白名单资质企业颁发了证书。截至目前,具备白名单资质的企业已达107家,授权检测实验室26家。另外,获得白名单注册系统使用权的贸易企业为19家。

夏令敏指出,白名单管理体系已经运行了一年,获得目前的成果,是中日双方不断协商推进,相互体谅、求同存异的结果。体系的应用是今后需要着重考虑的,也是需要下游企业来使用和检验的。中日双方今后还需要不断的合作,共同推进白名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邵蔚 文/摄)

提升服务 共拓市场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召开

3月26日,意大利纺织面料展新闻发布会在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内举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会长助理、中国国际贸促会纺织行业分会常务副会长徐迎新,意大利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李大伟,Milano Unica主席希尔维奥·阿尔比尼,法兰克福展览总公司董事会成员白德磊,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暨中国区总协调官赖世平出席发布会。

徐迎新在会上表示,Milano Unica展团与Intertextile面料展组委会自去年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首次成功牵手后,又将合作延伸至当年举办的秋冬面料展上。今年又有129家来自意大利的优质企业参展,这得益于中国衣着消费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也同样源于我们合作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有信心通过不断创新,提升服务为包括意大利在内的国内外展商提供一个更加舒适、高效和充满商机的平台。

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者,希尔维奥·阿尔比尼在会上表示,意大利面料企业大多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仅Milano Unica就有130多年的历史。再次参加北京面料展,Milano Unica展团包括了所有相关产业的企业参展,带来了2014年春夏季推出的新品。一年前Milano Unica来北京首次参展企业为95家,同年在上海参展企业达124家,数量增长了35%,可以看到意大利面料企业开拓中国市场的热情。

白德磊在会上说,法兰克福展览公司与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自1996年起我们就活跃在中国市场,继而稳定持续地在中国拓展业务。此次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家展商集聚登场,展出面积5万平方米,展商数量再一次超过上届。

(姚东 陆健)

宏观数据3月汇丰PMI:51.7

汇丰3月21日公布的3月汇丰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初值升至51.7,在经历了短暂回落之后,该指数再度上升,接近今年1月创下的两年新高52.3,进一步印证中国经济处于持续复苏之中。

今年预算中央税收收入:57305亿元

财政部3月25日向社会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2013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今年中央税收收入的预算数为57305亿元,比2012年执行数增长了7.5%,这和GDP增速是一致的。

前两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810亿元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日前说,1~2月,国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37810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2.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4%,分别比去年同期放缓2.4和0.4个百分点。

2月实际使用外资增长:6.32%

在连续8个月下降之后,我国吸收外资终于迎来了单月正增长。商务部3月19日发布数据显示,2月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14亿美元,同比增长6.32%。1至2月综合来看,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74.84亿美元,同比下降1.35%。

2月用电量增速:-12.5%

日前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2月份全社会用电量3374亿千瓦时,同比增速下滑12.5%。其中,工业用电量同比下滑17.02%,降幅显著。1~2月份我国用电量增速为5.5%。

企业家信心指数:68%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13年第一季度企业家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企业家信心指数为68%,较上季上升7.6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 企业经营景气指数为62.6%,较上季上升0.8个百分点。

4.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四

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05号)、《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豫政

[2007]46号)、《河南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豫政[2006]26号)、《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要点》(豫科[2007]170号)精神,推动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的顺利实施,促进全省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我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依靠科技创新,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推进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局负责示范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具体组织示范企业的认定、培育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将积极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对示范企业的培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成立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及管理与服务专家组。具体负责对示范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政策和业务培训;负责示范企业的认定考察、评审和推荐、评估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技术咨询、项目评审、技术指导、技术示范、技术推广、人才培训等工作;负责研究我省节能减排科技工程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和探索其发展态势,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示范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方式,由当地科技、发改委、环保局等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上报,省科技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节能减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河南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有依靠科技进步

与创新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积极性。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3%以上。建立了科技开发机构,已与国内外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稳固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自主研发或已引进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成果、工艺、设备、材料等),在生产中应用后已产生良好的效益。或已研发生产了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产品。有进行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或成果转化应用的经济、技术实力。

四、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有扎实的工作基础、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比较健全的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物资、能源等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手段比较完备。

五、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生产性项目科技含量要高,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技术改造项目要技术先进实用,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六、企业主要节能减排指标,如单位产品能耗、水耗、主要工序(艺)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或领先水平,推行清洁生产或进行了清洁生产审核。在废物循环利用、余热余压回收、能源转换、企业责任延伸等方面有固定途径和制度保证。对不能利用的废物,进行符

合环保要求的处理。

七、企业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其它企业(含专业化服务企业)。

第八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作的计划(或规划)和实施方案;

三、企业上年度节能减排情况介绍及相关统计资料;

四、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方法,主要工艺技术水平,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五、专业化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应提供自身开展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奖励证书、资质证书、用户反馈意见、评价等)。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示范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专家组根据评审考察结果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省科技厅商发改委、环保局审核批准后,三家联合发文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证书、标牌。

第十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培育建设期二年,期满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企业”称号。验收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

牌。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对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合格者,继续享受示范企业称号和相关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标牌。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到示范企业服务,进行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和政策法规培训,帮助解决科技创新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科技部门将网络化配置科技资源,对示范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如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与认定,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推荐、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等,都将优先考虑示范企业。

第十四条科技部门把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应用作为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组织示范企业实施一批节能减排方面的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与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在示范企业中建设培育若干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第十五条科技部门将把示范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帮助示范企业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科技项目为载体,通过对示范企业的支持,有计划地

培育造就一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5.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版 篇五

截止初,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共审定十九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第13号公告》的规定,可向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有关手续。 据了解,有关部门每年在认定新的企业技术中心时,也对原名单中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撤消资格处理,如在第18批认定时,就取消了江西铜业、新疆天山水泥等17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截至20初,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不含分中心)共计887家。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六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共涉及8个大类: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领域》的第8个大类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与印刷包装有关,其第5项为“纺织及轻工行业专用设备技术”。在这一项中,关于印刷的规定是“具有辅助操作自动化和联机自动化的柔性版印刷、防伪印刷、条形码印刷设备、数字直接制版机”,关于包装的规定是“以控制、计量、检测、调整为一体的、带有闭环控制的环保型包装机械,袋成型、充填、封口设备,无菌包装设备”“精密型注塑机、精密挤出成型及复合挤出成型装备等”。

此外,该项规定同时申明,“性能一般的普通纺织机械、性能一般的包装机械及柔性版印刷机、卷筒进料多色凹版印刷机、不干胶商标印刷机除外”。

7.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七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火炬重点高企) 评选工作开展十余年来, 得到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响应, 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及区域经济升级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 1996年至2008年共认定3270家火炬重点高企, 分布在全国41个地区。江苏、山东、浙江等地方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还对被认定的企业给予了资金扶持。

火炬重点高企已经成为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 特别是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后, 原有火炬重点高企认定条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经不再适用。从企业内部角度, 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产业整合升级的要求, 对企业营利能力标准的调整, 对企业社会贡献在新时期的要求, 都应该在评选中有所体现, 修订火炬重点高企认定管理办法迫在眉睫;同时, 从外部环境角度,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新的历史时期, 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工作的方向应聚焦在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的战略目标上。

为此, 经过一年多的研讨准备与广泛征求意见, 2010年7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火炬中心) 发布了新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国科火字[2010]179号) (以下简称新办法) 。

新办法体现新时期特色

1、火炬重点高企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载体

从新办法的内容来看, 火炬重点高企是顺应新时期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个具体载体。新办法对火炬重点高企应满足的条件中第一次提到行业技术标准, 将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到标准战略层面, 并在评选时尝试具体量化创新能力的考核指标, 另新办法提到龙头企业、区域特色与示范作用则是从行业带动性角度来提的, 强调的是产业聚集在单个创新主体中的量化体现。这是对以往评选只注重营利能力的重要补充, 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比较显著的两个特征。

2、火炬重点高企强调社会贡献, 彰显社会责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企业已经从简单追求规模、追求效益的目标向追求社会责任、社会地位的方向转变, 更多的企业开始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 文化驱动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口号。新办法中更加注重税收、人才等方面的企业贡献, 是文化在企业评选中的一个具体体现。它是新时期社会对“什么是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个全新阐释。

3、火炬重点高企强调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培育和发展火炬重点高企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它的政策目标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 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 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从政策配套的角度, 新办法还规定, 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火炬重点高企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地方科技部门应对火炬重点高企给予重点扶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这是新办法重要的延伸工作, 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培育企业创新主体的方式上, 不仅仅是单兵作战给予资金支持, 而是应引导社会多方资源在地方经济中重新优化配置, 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第一次尝试从四个方面量化诠释火炬重点高企

与原办法相比, 新办法提出申报企业必须是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且应满足十项条件。这十项条件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企业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和社会贡献。这是第一次尝试量化诠释我国科技创新主体。它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新时期对创新主体的具体要求, 对评选的权重进行适当调整。这将最大限度保证评选的公平与效率。

新办法下诞生第一批火炬重点高企

新办法颁布后, 2010年9月底启动了2010年度高企评审工作, 申报企业数达到3027家, 是往年申报量的4倍有余, 创了申报量的新高。从申报的踊跃程度来看, 各省市科技部门对此次评审高度重视, 高新技术企业比以往更加踊跃, 这也呈现出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形势下快速发展的令人欣喜的势头。

这次评审申报总量创下历史之最, 这一方面反映出火炬重点高企是一块含金量很高的牌子, 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国家对其高新技术产业化取得的成绩给予认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3年以来, 政策培育效果逐步显现, 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将从这里诞生。与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比较,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是一次较大规模、较大范围、较深层次的机制改革, 它的政策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此次评选共有772家企业入选为2010年度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从评选结果看, 这批企业确实是一批具有发展特色、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是新办法出台后的第一批新生儿。从结果反推, 新办法下的评选条件是合理、有效、可行的。

从申报企业数量来看, 其中江苏714家、浙江355家、山东279家、广东143家, 此四省推荐企业达全国推荐企业总数的近50%。从领域分布情况看,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838家、新材料技术有669家、电子信息技术有589家、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有457家, 占参评企业总数的84%, 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节能技术、航空航天、等四个领域共占16%。另对评选出的772家企业的领域分布进行分析, 基本与申报领域一致。这与我国现有创新活跃程度的区域布局、区域布局相吻合。

下一步政策实施的思考

火炬重点高企评选只是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的第一步, 为了实现培育企业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这一政策目标, 需要从政府、社会整合调动相关资源, 进行优化配置, 形成政策合力与社会资源的对接。

笔者认为, 政策实施的好坏关键在于政策资源的投入是否能够带动社会资源进行良性配置。

从政府角度看, 积极推介火炬重点高企, 与各类国家和地方科技、产业计划政策资源对接, 通过政策资源的优化组合, 加大对火炬重点高企的支持力度。

从社会角度看, 应加强政策宣传, 形成品牌优势, 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合力, 探索火炬重点高企上市的绿色通道, 吸引产业资本、风险资本、银行信贷资本向火炬重点高企聚集。

延伸阅读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其在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育和发展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是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 是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范围内, 择优选择一批发展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骨干企业, 引导其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使之做强做大、做专做精, 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引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以“动态管理、分类引导”为原则, 每年按照国家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形势, 动态调整各类别的申报要求, 引导企业按照各具特色的路径发展壮大。

第四条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火炬中心”) 负责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评选与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地方科技部门”) 负责本地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五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号) 认定的、申报时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主持制定过国内、或参与制定过国外行业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 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

(三) 近三年承担过国家重点科技计划 (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等) 项目及其成果转化的企业;

(四) 拥有核心技术, 三年内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数量较多的企业;

(五) 近三年经济规模增长快、营利能力强的企业;

(六) 近一年对高端人才就业和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出口额大的企业;

(八) 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九) 具有区域特色和示范作用的企业;

(十) 其它符合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方向的企业。

第六条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程序如下:

(一) 火炬中心根据每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确定当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 发布申报通知。

(二) 地方科技部门根据申报通知, 组织、受理当地企业的申报。

(三) 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备齐相关材料, 一式两份报地方科技部门, 同时提交电子版申报书。

(四) 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推荐意见, 并将推荐企业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 (每家企业一份) 报火炬中心。

(五) 火炬中心研究确定入选企业名单,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网址:www.innocom.gov.cn) 发布, 并由火炬中心盖章、颁发《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六)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 自动失效;如在此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失效, 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随之自动失效。

第七条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 相关证明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合同、国家科技奖证书、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承担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相关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立项证明材料等能证明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材料。

第八条火炬中心将在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化及环境建设体系中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信息、宣传、人才、市场、资金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予以重点支持。对拟上市企业、产品或服务拟纳入政府采购的企业进行推荐。

地方科技部门应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有条件的地方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企业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期间及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火炬中心将取消企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地方科技部门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对承担的组织推荐工作负有诚信及合规义务, 并对申报企业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 火炬中心将提出整改意见, 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 (国科火字[2001]83号) 自本办法发布后停止执行。

8.##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八

第二条 ##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均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海洋工程技术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和省根据上述高新技术范围制定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企业除外。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

(七)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文明生产,厂容厂貌良好。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科委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

(二)市科委、高新区管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科技厅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核,合格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七条 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公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分别审查、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需对其重新认定;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及时向科技厅申报换证。

第九条 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及时到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登记或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厅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称号,收回证书和标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关于高新技术

9.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 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将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的意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的申请程序和要求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方案等综合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国家发展改 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于评价的 5 月 31 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 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经海关确认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高技术产业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国家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第二十条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 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直属海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确定。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国家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三 条第

(六)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由税务总局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 53 号令)同时废止。

10.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篇十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企业要具有领先于同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人才优势和经济实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业内形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知名度,并且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松正电动汽车作为2014年度天津市唯一入选企业,获此荣誉是对松正长期坚持自主创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开发“杀手锏”产品、依靠技术进步支撑公司发展的认可和肯定。

早在2013年12月,公司已推出了面向城市公交的松正4代插电式深混动力系统,装载该系统的插电式深混动力公交车(12米车,18吨满载,空调关)在非插电状态下百公里平均油耗达到20升水平,纯电动时间占比超过70%,PM颗粒物排放减少90%,产品可靠性、安全性直接对标国际。经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组织专家组鉴定该项目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已经在天津、盐城、郑州、合肥公交上线运营,近3个月新增数量达1600台,累计销售近8000辆,连续两年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现今,松正在已经成熟的3代混联系统,4代插电式深混系统的基础上,还推出了松正松正4S插电式深混、4C插电式深混、松正MINI、松正双电,形成了面向城市公交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系列产品,全面覆盖国内公交需求。

新年伊始,松正斩获“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1松正传捷报

近日,天津2015年科技工作会议召开,李浩鸣总经理代表松正公司参会并领奖。会议公布了“2014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评选结果,松正被评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2 综合竞争力受

本次重点高企评审指标体系从创新能力、行业带动性、营利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进行评定,此奖项的获得说明松正在新能源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3 推动松正再发展

11.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篇十一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16‟4号)和《西安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市政办发„2016‟92号)文件精神,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西安市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不再进行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科技计划、政策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实施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七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

— 1 — 理机构,下设认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

(三)协调、解决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负责备案符合条件的审计机构;

(六)建立并管理“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第八条 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空基地、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各区县科技局,根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

— 2 — 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录“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完成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 3 —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承诺书”。

(三)专家评审

认定管理机构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定、公示

认定管理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作出认定结论。经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在“西安科技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西安科技网”上公告认定结果,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授牌;有异议的,由认定管理机构进

— 4 — 行核实处理。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期满后可重新申请认定。企业获得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在“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填报上一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申请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经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每年分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三)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西安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市科发„2013‟40号)同时废止。

1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 篇十二

(网上发布)

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配套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也于2008年7月8日正式印发。为了使全国的认定机构和企业深入理解《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内容,明确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掌握认定的条件和标准,我们编制了以下问题解答,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答: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是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的。当时,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二、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答:高新技术企业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础,是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生力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综合政策体系。

三、我国目前共认定了多少家高新技术企业?

答:截至2007年底,我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共有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企业32347家),股份制企业30108家,三资企业9212家,国有企业1640家,集体企业651家,私营企业14217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452.2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496.9万人,硕士毕业生30.8万人,博士毕业生4.0万人,吸引留学归国人员4.1万名,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279.7万人。2005年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共享受减免税收达158.7亿元,2006年仅所得税减免达110.3亿元。

四、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哪些成绩?

答: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增加值从1998年纳入统计以来连年稳步增长,已从最初的2140.5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 22109.9亿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29.6%。2007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经费支出总额为4622.8亿元,比上年增长45.1%,其中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995.4亿元,占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54.5%;高新技术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104770.5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22109.9亿元,占全国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的20.6%;实现利润6684.1亿元;上缴税额4851.4亿元;出口创汇3683.5亿美元。

五、新办法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出台的?

答:多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说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创新 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体制的推进,我们已经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新时期国家发展的重大战略方针。

全国科学技术大会和党的十七大的召开,为我国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明确的战略目标,也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产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发展方式上,我们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按期实现。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 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产业升级发展,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

六、出台新办法的目的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制定新《认定办法》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七、什么样的企业能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答:新《认定办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认定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 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是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八、企业的研发和创新能力是否有具体指标来衡量? 答:新《认定办法》对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等关键认定指标和测度依据均有明确规定。大家知道,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新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

新《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九、为什么新办法在认定工作中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取代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答:为了实现以自主研发和创新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办法》在认定工作中取消了《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针对国际上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兴起,国内外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制定的,当时在许多领域建立生产能力是第一位的问题,编制《产品目录》用来界定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产品目录》为导向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已不适应我国科技、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造成一些地方将只具备产品生产加工能力,不从事自主研发,长期处于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的加工型企业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大量伴随着现代服务业发展起来的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又不能被纳入高新技术企业的范畴。因此,新《认定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一五”发展规划,结合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民生的重点任务,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用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活动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方向,同时兼顾支持技术型服务业,并将成熟技术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排除在外,避免了《产品目录》的局限性。

十、新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新《认定办法》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不同的企业规模,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大家知道,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都处于创业发展阶段,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销售规模较小,原认定办法把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定为5%,符合当时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较大发展,经济规模增长迅速。同时也呈现出一个规律: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初创期有所降低。这是因为,初创期的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和产品开发活动,在这个阶段,企业研发投入大,销售收入少,因此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大。当企业度过初创期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企业除了将一部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外,还需投入大量经费用于市场开拓和扩大生产能力,因此在这个阶段,研发投入的比重较初创期有所降低。

通过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强度的统计分析,考虑到我国不同规模企业的发展现实,新《认定办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了适度调整,将销售收入为5000万以下企业,比例定为6%;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的企业,比例定为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定为3%。这样做既能引导企业保持较高强度的研究开发投入,符 合国家自主创新的政策导向,又能适应不同规模企业的客观发展规律,执行起来更加合理可行。

十一、新办法在认定管理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答: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新《认定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新《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在组织管理方面,新《认定办法》设立了“部门决策、地方认定、机构监管”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决策层,研究决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解决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监管层,负责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和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作为认定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新 《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十二、在新办法实施后,高新区外的企业是否和高新区内的企业一样能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答: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认定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符合哪些认定条件?

答:一个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方面的认定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评价时采用百分制打分,其中:知识产权占30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30分,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占20分,企业成长性占20分。四项指标合计得分须达到70分以上。

十四、什么是自主知识产权?

答: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 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十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答:《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十六、什么是独占许可?

答:独占许可属于技术转让的范畴。技术转让的主要形式是许可证贸易。它是指技术供应方把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出售给技术接受方,从而获取利益的一种技术交易形式。许可证贸易可进一步细分为以下五种:(1)独占许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区内技术接受方对所购得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2)排他许可。它是指技术接受方在一定地区内享有对所授权技术独占的使用权,第三方无权使用该项技术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但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其在该地区生产和销售运用此项技术的权利。(3)普通许可。技术 接受方有权在某地区使用被购得的技术,但同时技术供应方仍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技术或将其再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4)分许可。技术接受方有权在指定地区内将购得的技术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方。(5)交叉许可。这是一种双方相互授予价值相当的互惠的技术使用权,双方的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独占许可具有依法拥有和不受他人制约的特征,因此,可将其视为自主知识产权。

十七、《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如何规定的?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十八、什么是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人员,是指企业主要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加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 熟练技工。

十九、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在具体认定时,专家将根据以上定义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进行界定,原《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不再使用。

二十、什么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认定办法》所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所形成的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与企业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净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二十一、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如何进行评价? 答:对知识产权的评价,主要考核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情况。包括企业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数量等。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需提供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国家权威机构的证书、批文)。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是指企业对技术成果进行应用性开发,形成产品、服务或样品、样机的能力。在具体认定时,主要考核企业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评价,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时,是否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企业是否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企业是否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企业是否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对企业成长性的评价,主要是根据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评价企业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的增长速率,并得到相应的分值。

二十二、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哪些基本程序? 答:(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 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十三、什么是认定机构,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认定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的专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主要承担什么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要求。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认定机构对专家采取聘任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工作是,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二十五、具备哪些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介机构主要从事哪些业务工作? 答: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2)财务中介机构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年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政策。

中介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主要业务工作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以及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网上予以公告。二

十六、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企业应提供哪些认定材料? 答: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要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认定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下载获得。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认定办法》规定,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注册时间不到一年,则不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企业财务报表主要用于评价企业的成长性,必须通过审计。已经通过年审的企业,可直接提供企业近三个会计的财务报表,无需再选择新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审计。

(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五方面的材料,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依据。企业在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前,需要认真阅读和理解《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然后再着手准备认定材料。企业上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如发现存在虚假行为,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

二十七、企业如何进行专项审计?

答:企业在进行专项审计前,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格式,准备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然后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近三个会计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工作,并出具相应的专项审计报告。二

十八、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包括哪些内容?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主要包括5个表格:(1)企业基本信息表。(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3)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5)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二

十九、《企业基本信息表》包括哪些内容,在认定中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内容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企业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数量、企业人力资源情况、企业近3年的销售收入和总资产情况、企业近3年的研发投入情况、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等。同时,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管理人员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参考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三

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情况,要求企业将近3年所执行的研究开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逐一填报。内容包括:研发项目的名称、项目起始时间、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参加研发项目的人员数、研发项目的技术来源、研发项目经费预算、近3年该项目研发经费总支出等。同时,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的立项目的与组织实施方式、研发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创新点、研发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在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研究开发活动(项目)的定义和《重点领域》的相关要求进行填报。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应作为研发项目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工作指引》和《重点领域》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予以扣除。

十一、《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包括哪些内容,企业在填表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 情况,要求企业按照单个产品(服务)逐一填报。内容包括: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称、所属技术领域、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来源、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等。同时,要求企业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与同类产品(服务)相比较的竞争优势、产品(服务)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填表时,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收入的定义和要求进行填报。

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按照《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规定,对企业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逐一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予以扣除。

十二、《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汇总表》在认定时起什么作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所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通过考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结合其他报表信息,来确认企业对其主营产品(服务)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十三、如何填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该表主要用于了解企业近3年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情况,要求企业按财政将每个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逐一列示并加计汇总。在具体认定时,评审专家将根据该表提供的信息,结合对企业研发项目的确认情况,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进行评价。

十四、什么是研究开发活动?

答:《认定办法》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按照以上定义,研究开发活动可理解为由科学研究活动与技术开发活动两大部分构成。科学研究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技术的新知识、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探索技术的重大改进而从事的有计划的调查、分析和实验活动;技术开发活动是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臵、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中所说的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臵、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十五、如何判断研究开发活动?

答:研究开发活动可采用行业标准判断、领域专家判断、目标结果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判定。

一是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二是领域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三是目标结果判定法。检查研发项目的立项、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研发活动是否形成项目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科技成果。

十六、研究开发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研究开发费用包括:研发人员人工、研究开发直接费用、研究开发设施折旧、研究开发设计费、研究开发设备调整费、研发活动无形资产摊销、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委托外部研究 开发费用支出等。企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完善财务制度,建立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辅助帐,认真对每个研究开发项目进行费用登记,并以此为基础归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

十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新老办法如何过渡? 答: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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