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走访日记工商(共9篇)
1.商户走访日记工商 篇一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的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支持设立信息服务平台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对个体工商户创业、技能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创新等进行扶持。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
第七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第十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与帮手、学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营业执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拒绝办理验照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本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个体工商户条例 篇二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工商业活动。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家庭。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得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篇三
发布时间:
2011-09-28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升级设立为企业的证明》或注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字样《营业执照》,按照以下指引到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主要包括对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以及对新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具体指引分别如下:
一、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
1、所需资料
a)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b)《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c)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股东会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d)《发票领购簿》;
e)《发票缴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f)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供); g)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国税双定户注销时提供); h)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或企业自行清算报告(双定户除外)。
2、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在注销登记时,必须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
3、办理时限
(1)一般业户注销30个工作日;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注销20个工作日;
(3)双定户注销1个工作日;
4、特殊规定
若存在国税采用先按手续办理新企业的税务登记,半年内完成对个体税务登记证进行注销的情况,则待注销国税登记后,再带齐相关资料到各主管地税部门办理注销地税登记;
二、新开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1、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
(2)按办理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清单提供与设立登记相关的资料和证件,包括: a)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b)《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经营、业务场所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售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其经营场所不变的,对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房产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无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和办理新房屋产权证明,转型升级企业可在成立后1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并向地税部门提交该部分资料;
e)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f)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g)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分支机构纳税人提供);二级分支机构提供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h)关联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有关联企业的纳税人提供);
i)外经贸批文、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外资企业提供);
2、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
3、办理时限
即日办理。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4.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 篇四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应当办理的证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可选择)
3、个体工商户(公、财、私)章
4、国税登记证(正、副)本
5、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6、设立基本户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办理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经营场地证明;
(4)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
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
4、刻章: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
5、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章
办理地点:当税税局
6、设立基本户(主要用于和公司转帐用)
办理资料: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户主自分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5)章
办理地点:自己的就近银行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5.工商户联保合同反面 篇五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借款人、联保人共同承诺:(1)借款人在得到借款前,在支行
(分理处)存入不低于1万元的小组互助金,主要用于联保小组成员之
间的资金互助,在贷款到期后,债务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从借款人、保证人的小组互助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上述资金由选举产生的联保组长保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借款全部还
清后,可由组长代办支取。(2)联保小组成员对每笔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归还全过程享有监督权,债务人应积极协助,在贷款本息未还清
前,债务人不得随意转让所有用贷款购买的物资。
6、还款方式:(1)按季(月)付息,由借款人每季(月)20日主动
偿还。(2)贷款到期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到债权人处偿还,或由债权
人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扣收(含小组互助金)。
7、违约责任:(1)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个体工
商户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大写)
逾期利息;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
期间按《个体工商户最高额借款保证合同》载明的利率水平上加收100%(大写)罚息。对欠交的利息、罚息可以计收复利。(2)与借款人订
立借款凭证后,贷款人未及时给予付款的,按逾期贷款罚息规定办理。
8、特别提示: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借款人对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
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债务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
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债权人: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处)借款人及担保人
签名见上表格
(公章)
经办人(签字):
6.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 篇六
9.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_______元支付到转让方的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10.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_____元,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此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元,直至支付完毕总转让价款为止。
三、违约责任
11.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9或1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不予返还。
12.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函催告并明确告知所将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拒不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该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4.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15.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双方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个体工商户的转让
1. 转让方同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设备、厂房、住房、证件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及其它许可证书转让给受让方。
2. 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3. 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向受让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4. 该个体工商户财产移交后日内,由转让方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其他证件的名称变更手续。
5. 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时,由受让方到工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受让方应办理开业登记后方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二、付款安排
1.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资产交接及全部证件变更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转让价格为 元,签订合同当日先付人民币 元,剩下转让款 元证件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款项 的违约金。
四、自来水
1.甲方需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自来水通水事宜。
2.有关自来水通水发生之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证件
1.甲方无条件将名下证件转让给乙方。
2.转让证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之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自当日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七、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3.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年 月 日
7.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篇七
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8.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以下简称验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上一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其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也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申请验照。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期间,依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其他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提交的验照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照时应当审查下列情况:
(一)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营业执照是否有效;
(四)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一)对经营者主体发生改变,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人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二)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
(三)对前置行政许可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行政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
记。
(四)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验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责令限期申请验照。
(五)个体工商户在验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验照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决定,个体工商户拒不执行的,应当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有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验照。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验照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通过验照,以及利用验照乱罚款、乱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验照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9.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篇九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提交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东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4、使用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参照开业登记);
4、组成形式变更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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