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2024-07-15

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9篇)

1.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篇一

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客运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参照国家颁布的交通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驾驶员的考核、选拔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通过驾驶员职业适应性选择:

1、身体选择。年龄20~60岁,身高155cm以上,其生理条件和健康状况能胜任驾驶工作。

2、文化选择。应是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3、职业道德选择。精神风貌、社会公德、职业责任健全。

4、心理品质选择。感知特性,反应特性及个性特征适宜驾驶工作。

5、驾驶技能选择。选择驾驶技能好,安全经验足的驾驶员。第四条 驾驶员聘用要求:

1、驾驶员必须经交通警察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客车驾驶证件;

2、驾驶员必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并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3、驾驶客运车辆必须至少具有两年安全驾驶经历。

4、驾驶员必须经公司考核取得合格后,与公司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后方准驾车。

5、驾驶员三年内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员死亡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或有酒后驾车的,超载超过20%的或超速超过50%的或12个月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聘用其为驾驶员。

第五条 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新驾驶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的择优录取。

1、理论科目:职业道德、道路运输法规、安全行车知识、车辆维修及技术管理知识、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等。

2、实际操作:机动车常见故障排除,行车安全检查。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驾驶员一线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到位,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客运驾驶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由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各项从业资格、服务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客车营运。

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公司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

第八条 客运驾驶员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掌握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九条 公司安全科负责拟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程、确定授课人员,统一开展驾驶员的上岗前培训。驾驶员的召集、通知和组织,由安全科相关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条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认真听讲,专心实践,不得迟到早退或找人代替。

第十一条 每次培训都要将出勤、评估、理论考试、实践考核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新进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岗位任职资格中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培训目的:通过岗前有效培训使新员工能第一时间适应工作环境,养成良好习惯,规范岗位操作技能及提升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

1、公司概况内容的培训;

2、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的培训;

3、行车安全告知知识、旅客注意事项、事故防范、应急处理知识培训,并收集、积累相关培训材料;

4、职业特点和要求、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

5、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6、营运业务知识,线路业务知识,车辆进出站及停报班等业务理论知识培训;

7、技术保障内容的培训:(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培训;(2)车辆特点及日常保养知识的培训;(3)常见故障一般排除方法;

(4)了解掌握路线特点,吸取事故教训和经验。

8、开车实习,熟悉掌握驾驶操作。

9、跟车实习,熟悉掌握安全驾驶操作、掌握路面安全行车情况。

10、考核合格后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及聘用合同。

第三章 驾驶员持证上岗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为了使旅客运输服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使驾驶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更好地做好客运服务,特制定本制度。第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客车驾驶员。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驾驶员必须先培训,考核定级,持证上岗。第十八条 建立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及客运管理有关规定,按时参加安全学习,精心保养车辆,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和例保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开带“病”车和超员车。

2、遵守运输纪律,服从调度命令和现场指挥,认真执行运行作业计划,正点运行,按时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3、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上各项设施齐备有效,节约燃料润料,做到质优高产低耗。

4、运行中协助乘务员维护好乘车秩序,车上未安排乘务员时要做好行包的监装和监卸工作,做到不越站、不甩客、不停车办私事、不载无票乘客和行包,按规定线路营运。

5、服从站内指挥和管理,协助乘务员做好清洁工作,保证正点发车,运行中遇稽查人员查车时应主动停车接受检查。第十九条 制定驾驶员工作标准。

1、上岗前认真检查车辆各系统,特别是制动、转向系统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整理车容,检查各项设施是否齐备有效,油、水是否充足,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2、携带各种证件,领取行车路单,按规定时间进站,听从站内调度,进入指示停靠站口,开启行包仓。

3、检查行包是否装捆牢固,长宽高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协助乘务员组织旅客上车,维护好乘车秩序。

4、旅客全部上车后,进入驾驶座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并告知旅客系好安全带。

5、①运行时集中精力,谨慎驾驶,按规定时速运行,礼貌行车,安全第一。②途经危桥,险路,要主动停车以组织旅客下车。③途中停、歇后,应协助乘务员核实人数后方可继续运行。

④遇有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疏散旅客。

⑤途中遇稽查人员检查时要主动停车接受检查。

6、按规定站点进站停靠,不越站、不甩客、不超员。临近车站时要减速行驶、平稳停靠,要利用停歇时间抓紧检查车辆,发现故障立即排除,不带“病”运行。要协助乘务员监装、监卸行包。

7、收车后把车辆开到指定停车位进行检查、清洁车辆卫生,加足燃,做好下班准备。

第四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文明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1万元,方准予驾驶我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责任经营者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安全科送交书面申请,经安全科通过驾驶员资格和驾驶技能审查合格,再办理登记,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办理准驾证后方可开车。第二十二条 安全科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经营者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我司属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损失一律由责任经营者承担,公司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发生有损企业信誉的事故,公司将按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原已交安全风险抵押金而受过处罚的,要补交。安全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存储,对不续办《准驾证》者,无损害企业安全信誉的退给所缴金额或余额。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和未持我司《准驾证》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由经营科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企业办理的准驾证等,缺少证件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且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2、严禁酒后开车,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3、不准超速行驶,下坡严禁空档熄火滑行,不准直流供油,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或外单位人员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我司营运车辆。

5、车未停稳不准开门下客;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

6、不准驾驶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7、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纪守法,做到各行其道,中速行驶,礼貌行车。转弯做好四件事: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三看”: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二不”:不强行超车,不搞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好“四好”,选好地点,挂好排档,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做好五掌握: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特点等。

8、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9、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做好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的安全例保工作,对所驾车辆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计划按期进行车辆各级保养作业,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0、驾驶员应自觉服从交通管理机关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和检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地参加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

11、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运行纪律,服从调度和站务管理,不准私自开班。行驶途中遇道路塌方或过漫水路桥时,必须探明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下客后方能谨慎驾驶通过。不准冒险通过危险路段。

12、担负出车任务的驾驶员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要保证足够的休息,以旺盛精力投入驾驶工作。

13、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交警部门、车队和单位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

14、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讨,按照公司《安全工作管理规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规定。本规定没有详尽的违章处罚,均按本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罚款,扣车学习一周,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3、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或者在接到公司处理违法情况的通知后,一周内未去处理的。

4、酒后驾车。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元罚款。

1、客车载运危险品的。

2、当月被查处2次及以上一般违章行为的。

3、使用失效驾驶证或行驶证的。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苗头的。

5、不按车辆保养计划进行车辆保养作业的。

6、发生客运纠纷,故意堵车,造成车辆不能进出站口的。

7、无我司《准驾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8、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例会或安全培训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100元罚款。

1、擅自改变营运线路的。

2、指使强迫驾驶员违反《道条》和本办法驾车的。

3、严重超速行驶的。

4、驾驶员开车时不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的。

5、驾车时吸烟、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6、开车时不系安全带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元罚款。

1、驾驶转向、制动机件有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

2、穿拖鞋开车的。

3、驾驶转向灯、刹车灯、后视镜、雨刮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

4、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五章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建立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与现场处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划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在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后,立即报告公司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使公司和保险公司能迅速了解交通事故的情况,便于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分情况进行。

1、看现场散落物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用白灰、粉笔、砂石、材干、树枝或草绳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

2、遇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遮盖起来。

3、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章造成事故使人受伤,当事人尽可能使受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以免伤情恶化,甚至造成死亡。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根据事故类型尽法定义务,不得有故意改变现场的行为或驾车逃逸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司按赔偿金额10%的标准进行安全处罚。

第六章 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客运驾驶人综合素质,强化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三十六条 客运驾驶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安全驾驶记录建立调离和辞退制度。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客运驾驶人员,予以调离或辞退,并列入黑名单,永久不再录用该驾驶员。

1、一个记分周期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被累计记分达12分的。

2、客运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和相关从业要求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4、发生死亡交通事故或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驾驶人。

5、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

6、饮酒后或醉驾营运车辆的。

7、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8、屡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造成交通事故或有多次违法记录且未及时处理的。

9、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10、驾驶人如有出现不服从公司各项管理规定、不听从统一调度、虚报个人信息资格的。

11、有吸毒史的。

12、有公司其他规定要求辞退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将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及时出具书面解聘通知书,及时发放到当事驾驶人手中,解聘通知书一式三份,驾驶人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上报运管所一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七章 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第四十条 为贯彻“车车安全,人人平安;全员参与,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 条 公司利用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做好驾驶员告诫工作,出车前对驾驶员进行问询、告知、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第四十二条 告诫内容

1、车检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2、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情况,是否饮酒和服用药品情况,确定其驾驶员是否符合安全行车的基本要求,检查驾驶员所携带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是否合格,通报沿途天气情况,车辆行驶路线上的道路情况,叮嘱驾驶员牢记“安全第一、谨慎驾驶、不超速、不超员、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按规定的途中休息点休息以及高速公路上不违法停车上下客。”

3、如发现驾驶人有饮酒、生病、或者情绪不良者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科处理,门检处暂时不予放行,待安全管理科处理完毕后按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放行并告诫驾驶人不得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第四十三条 相关具体措施

1、调度室要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

2、在山区、人流密集地等比较危险的路段行车,公司每天需派安检员及时提醒,小心驾驶,安全第一,宁慢十分,不抢一秒,把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3、公司安全例检人员要做到每车一问,落实好本制度询问及告诫工作。

4、遇大雨、大雾、冰雪天气极端天气,GPS管理人员通过GPS平台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

第八章 客运驾驶人防止疲劳驾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合理安排运输任务,杜绝行车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驾驶员每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每两周安排的休息日不得少于1天。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不得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营运。

第四十七条 休班时间严禁过量饮酒,必须保持旺盛的精力。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GPS监控室负责具体实施落实,并需通过GPS实时监控对驾驶人进行必要的提醒和监督,对不听从及遵守的驾驶人在返程后GPS监控人员全权负责处理违规驾驶人,并依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章 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分查询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及时掌握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督促违章驾驶员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让驾驶人认识其危害性,纠正和减少习惯性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 公司安全内勤每半个月在开县交巡警大队查询驾驶员有无违法扣分记录;

第五十一条 对查出违法记分的驾驶员,由安全科通知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司暂停其参营资格。第五十二条 每月对驾驶员违法行为进行通报。第五十三条 违法记分驾驶员处理: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6分的,作为重点督查和教育对象,并督促驾驶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7-11分的,通知驾驶员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后,回公司书面检查并保证,公司再参照处罚。(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

(4)经查询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作出辞退处理,同时列入“黑名单”,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章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为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驾驶人的档案管理,避免因档案遗失或隐私泄漏,给企业和员工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五条 作为客运企业,客运驾驶人档案是企业管理档案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公司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聘、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驾驶人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考察员工的依据,是公司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为每位驾驶人建立公司档案,记录其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情况,以下资料纳入公司人事档案范围内:

1、应聘简历;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入职登记表;

4、劳动合同;

5、奖惩记录;

6、保险缴纳记录;

7、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

10、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事故证明。

第五十七条 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要求

1、办公室管理人员及安全科分管经理负责驾驶人档案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自驾驶人入职第一天起为其建立档案,员工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将员工档案按部门编号统一管理,以便查询(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2、辞职、辞退驾驶人的档案从原档案中提出,单独保管。

3、信息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法》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转借、涂改,要建立存档、销毁记录,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第五十八条 档案查询权限:档案涉及个人及家庭信息等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翻阅、泄露员工档案内容。

第十一章 驾驶人“黑名单”制度

第五十九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严格驾驶人安全管理,限制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进入客运市场,保障本公司驾驶人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条 驾驶员“黑名单”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安全科。第六十一条 “黑名单”管理规定

1、被公司查证属实,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记录的。

即: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被记满12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在一年内2次被记满20分的;一年内有3次被通报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公司查证属实,有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记录的或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隐瞒不报的。

3、发生重大运输服务质量事故或组织非法游行集访或组织罢运的。

4、已被其他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录入“黑名单”库的或被县其他客运公司抄告到本公司“黑名单”的。

第六十二条 “黑名单”驾驶员处理

1、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库的,向驾驶人收回公司发放的有效证件,清退处理;

2、进行驾驶员“黑名单”公示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章 乘务员录用条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聘课请的乘务员要满足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无不良爱好,五官端正,口齿清晰,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50周岁之内。

2、忠于职守,热爱乘务工作,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精神面貌,对待旅客必须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有礼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持有偏见,不准与乘客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事件发生。

3、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听从调动。

4、关心集体,搞好内外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平易待人,不妄自尊大;襟怀坦白,助人为乐,树立新风尚。

5、爱护集体财产,廉洁奉公,公私分明,管好财务,不贪占小便宜,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6、努力钻研业务,丰富社会知识,了解旅客心里,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搞好乘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篇二

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的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秩序,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运输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全行业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监督卡》管理,一人一卡、持卡上岗。现规定如下:

一、在全行业统一实行驾驶员持《服务监督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必须持有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否则,不得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上岗服务时,须将本人《服务监督卡》按要求放在规定位置,接受乘客及稽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要做到人、车、证、卡相符。否则,将按《乌海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与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车主约定营运服务关系,签定《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每辆出租汽车办卡不超过3名驾驶员。每名出租汽车驾驶员只能持有1张《服务监督卡》。

在12个月内每名驾驶员变更《服务监督卡》不得超过两次。

四、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同时拥有多辆出租汽车,由承包人或个体工商户及所在出租汽车公司共同确定固定替班人选,在办卡时注明替班车号,解决驾驶员换休及其他原因不能上车的问题。但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实承包人和车主及车辆牌号。

五、出租汽车更新或转让后涉及到驾驶员或车号变更的,须重新办理《服务监督卡》,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

六、出租汽车公司或出租车车主解聘驾驶员或聘用期满不再聘用的,应收回旧卡,到市运输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的不能再次办理《服务监督卡》。

七、若《服务监督卡》丢失、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及时补办(详见补办程序)。

八、无《从业资格证》或被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办理《服务监督卡》。

九、《服务监督卡》办理程序:

1、办卡程序:

⑴ 出租汽车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协议”,并在出租公司注册登记后,填报《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由出租车公司盖章后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出租车汽车公司或车辆的,须在原出租公司办理终止营运服务关系手续。

⑵ 出租公司统一持所属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二寸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白底)两张到市运输管理局递交《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属变更的须持上述资料到市运输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同时交回旧卡。

⑶ 通过出租汽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管理系统对申办《服务监督卡》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服务监督卡》。

2、补办程序:

⑴ 出租汽车驾驶员换卡、补卡时,须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申领登记表》到市运输管理局查询、申请补办。

⑵ 查询出租汽车驾驶员办卡信息无误后,属卡丢失的须在客运所备案;属卡损坏的须交回旧卡。

3.客运驾驶员先进事迹2 篇三

驾驶员XXX先进事迹

XXXX号车经营XXXXX线路,承包人XXXX在经营期间,热爱本职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交通法规及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作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员,担任土坝至羊凤运输联组组长,处处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

该车近两年来无责任事故发生,无超速、超载,疲劳开车,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他的安全行车法则是“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积极参加培训和安全学习,认真学习各级部门的文件,道路运输条例及法规。按规定进行日检及车辆维护,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车容整洁;按时交纳保险、一切证件齐全有效;积极配合公司安全工作,服从管理,认真履行经营合同,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经济指标和指令性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运输过程中,以优质的服务,热情的对待广大旅客,及时安全的输送旅客返乡、返岗,出游,无服务质量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车站和旅客反映良好。无集体上访、争吵、打架等不良行为。他用自己的诚信和爱心服务于旅客,以热情和无私奉献于社会,在客运车辆中起到模范作用,得到广大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

4.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 篇四

为规范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的一名驾驶员本人慎重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承诺: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按照公司、站场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驾驶、文明行驶。

1、坚决服从公司站场、运管部门的管理,遇矛盾纠纷坚持协商处理。

2、坚决执行安全维稳的各项制度、规定。

3、坚决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学习培训,认真接受公司各项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安全设施设备完好。

4、坚决执行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严防“三品”上车,服从指挥调度。

5、坚决做到“五不二确保”,即:不超载、不超速、不疲劳驾驶(在身体状况不好时不驾车)、不接打手机、不关闭动态监控系统、确保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并发车前向旅客宣誓。

三、保证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清洁,随车配备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

四、保证营运车辆和本人各种牌、证齐全有效(与所驾驶的车辆相适应的行车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公司核发的“准驾证”等),并参保机动车交强险、乘运人险、商业险。

五、如遇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车辆出行前,主动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六、熟悉并学习必要的安全救护知识,配备必要的车载消防及急救器材,大力宣传,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七、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和指挥。

八、发生事故时,及时按程序报告,不瞒报、谎报、漏报,并积极组织施救。

以上承诺条款,本人已认真仔细阅读,将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管理。如因违反上述承诺或未执行国家、省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违法违规行车、驾驶,而导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

承诺驾驶员签字:

5.公营客运出租车驾驶员聘用合同 篇五

[] 甲方: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服务资格证号: 户籍地址: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和《台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如下合同,并承诺保证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投入巨额资金有偿取得经营权和购入符合市交通局规定标准的中、高档轿车实行公司经营。乙方必须做到安全营运、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乘客的监督。并保证甲方财产的安全和信誉不受损害,保证行业的良好品位和城市窗口的文明形象。

(二)、甲方提供的出租汽车,证照单卡齐全,营运设施完整,车况良好,并定期做好保养和维护。乙方应取得国家营运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交通部门核发的服务资格证。且三年内无重大及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诚信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50周岁以下的驾驶员。

(三)、甲方的投入应获得同行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乙方的劳动报酬应体现多劳多得,优胜劣汰的竞争原则。

二、甲、乙双方的条件和要求

(一)、甲方根据客运出租车服务社会的性质和特点,对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采用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优胜劣汰的营运收入比例分成和出勤挂钩的总额分配报酬方式。具体考核标准;

(1)日班驾驶员每班必须交营运收入元及以上,全月平均每公里营收不得低于元,全月出勤不得少于班。

(2)夜班驾驶员每班必须交营运收入元及以上,全月平均每公里营收不得低于元,全月出勤不得少于班。

(二)、甲方不得拖欠乙方工资。在每月10日一次性付清乙方上月的营运分成报酬。乙方必须每天交清当班的营运收入,不得坐支。严禁用甲方的营运收入去参加赌博。违者追缴全部营运收入并立即解聘合同。情节严重的除名并通报行业内各公司及上报台州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不得再用。

(三)、乙方在营运中发生交通责任事故。财产损失在1000元及以下的,甲方不予立案,保险公司不赔偿,乙方承担总损失的80%,甲方承担20%,事故车辆被交警扣车,乙方赔偿给甲方每班100元损失。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人身伤损必须立即报警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目击证人。同时报告甲方。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后的损失总额的30%。

(四)、乙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责任交通事故的,(超速、逆行、超载、闯红灯、喝酒)乙方应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外的全部损失。

(五)、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台州市客运管理条例》和《管理实施细则》,认真执行《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办法》规范营运,文明服务。乙方如违反单车考核综合分数(含明,暗查,乘客投诉和第三方测评)和乘客投诉拒载,乱收费等被市处核实处罚后甲方给予乙方停运三天,并组织营运法规教育学习。乙方应赔偿甲方因车辆停运的损失部分。

(六)、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执行甲方营运调配,按时到甲方经营地交接班。日班接车早上6点30分前,夜班接车下午4点30分前。任何班次驾驶员都不得拖延交班时间,经提醒扔超时的,交班者应补偿接班者适当的营运损失。

乙方需休息应提前二天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当班驾驶员赔偿公司因停运的损失100元,并从当月分成工资中扣除。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承诺责任

(一)、乙方完成考核标准,可享受以下分成比例(乙方任选一项并在后面签名确认)

(1)乙方要求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各项社会保险的,并书面承诺由自己承担的部分及个人所得税同意甲方在当月分成工资中扣除,乙方可按当月营运总收入的22%分配工资。(确认)

(2)乙方因自身各种原因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全部由自己去缴。并承诺放弃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乙方可按当月营运总收入的25%分配工资(确认)

(二)、甲方必须给乙方办理保额为3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如乙方酗酒,斗殴,酒后驾驶及非营运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三)、甲方负责出租汽车的燃料费,营业税、保险费,车辆维修日常保养,二保及检测,年审费,轮胎磨损,营运设施,洗车费,座套,发票工本等全部费用。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冬夏工作服。乙方上岗时不穿被稽查部门查到处罚的,乙方应承担当年的全部工作服购入费用并停运一天学习教育。

出租车定额统一发票必须按规定使用,发票送人或违规使用,乙方承担税务部门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四)、乙方应保管好随车的所有物资和营运设施。交接班时,双方应对车容,车貌及附属设施,备件认真清点。如有损失由当班人员按实赔偿。因乙方人为造成轮胎,四周玻璃,钢圈,下摆臂,油底壳,大灯,保险杠,及发动机无机油,水箱无水造成等车辆损失,应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各班驾驶员应认真核对总公里数,如抽查发现虚假公里数的日夜班各按每公里2元赔偿并全公司通服批评。乙方应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活动,事故分析,业务培训等会议。乙方无故不参加的,每次付50元违约金。

(五)、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交甲方安全驾驶风险保证金6000元,乙方提出辞职或乙方因酒后驾驶,不按时交缴营运收入,违犯规范营运经教育不改被甲方辞退的必须在离职三个月后才能凭原收款收据领回。交通事故未结案的一律不得领回保证金。(以上全部不计息)

四、其他

6.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 篇六

为加强学院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确保驾驶员管理规范和车辆运行安全,提高驾驶员工作水平和车辆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行车思想,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坚持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杜绝违章驾驶,严禁晚上长时间打牌甚至赌博,确保行车安全。

(二)要切实做好车辆防火、防盗工作,车辆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驾驶员应服从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和随意交换车辆,更不得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四)驾驶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五)驾驶员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

(六)驾驶员应及时填写车辆技术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保养情况及发生交通事故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七)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在学院指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杜绝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舞弊行为。

(八)车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定时进行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自觉主动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提高自控能力和约束能力。要注重提高业务技能,确保行车安全。

二、派车制度

(一)除学院驾驶员外,任何人不得驾驶学院车辆。

(二)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管理。除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外,其他人员不得指派用车。

(三)严格车辆派遣审批制度,切实履行车辆派遣审批手续,完善公务用车日常派车手续,认真做好出车记录。

(四)严格车辆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特殊情况不能回场停放的,由单位领导批准,指定就近停车场或安全地点寄放。

三、车辆维修制度

(一)车辆发生故障确需维修时,无论问题大小,先由驾驶员申报维修项目,填写一式两份的《车辆维修申报、验收表》,经驾驶班班长提出意见或报办公室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厂维修,若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应就近维修,并报告驾驶班班长和办公室主任。

(二)车辆应送申报表指定的厂家送修,不得随意变更厂家。未经批准私自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严格按申报表申报维修的项目检修,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故障,应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后方可续修。

(四)对维修更换下来的部件,驾驶员应带回交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签验收表。

(五)驾驶员应随车进厂督修,以便掌握维修项目的到位情况和质量,不随车进厂或车进厂人就离,按缺勤处理。

(六)驾驶员应亲自调适维修后的车辆,确认合格后方可在厂家的维修项目单上签字认可,并填写验收表内容报办公室审批结算。

(七)需维护、更新车内设施及购买相关用品时,均应填写申报表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驾驶员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对驾驶员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安全用车的,给予部门通报表扬,并给予以下奖励:

1.全月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者,发月度安全奖10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无交通违章者,年终发安全奖500元。

2.驾驶员补贴实行行驶里程补贴制度,海陵区外长途加报长途补助,政策不变。驾驶员夜餐补助100元/月。

(二)惩罚制度

对驾驶员却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并进行以下处罚:

1.不服从调度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者,每次扣50元。

2.工作时间内因擅离职守耽误出车者,每次扣50元。

3.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院领导本人要求驾驶除外)发现后,一次扣100元,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4.行车中因人为原因造成违章罚款的,财务不予报销。

7.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篇七

甲方:客运公司

乙方:(车主)

为方便寄宿制学校学生周末上下学乘车,经过和教育、交通、交警相关部门协商,全县校车联席会议决定,特在周末加派班线车辆客车接送学生,经过和车主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提供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验,并保证合格有效,车辆内外部保持卫生、整洁、并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2.乙方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准驾车型三年以上的驾驶资格,驾驶员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3.乙方车辆在接送学生时不能超载,必须按照车辆荷载人数接送,保持适当时速,不在接送学生过程中接打电话、吸烟等。

4.乙方车辆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位接送,因故不能正常接送时,应提前通知客运公司或者学校。如遇到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出车前必须向客运申请,确实因天气等原因不能出车,提前通知学校。

5.乙方须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每次接送学生前一定要检查车辆状况,确保接送学生安全行驶。

6.乙方在接送学生过程中产生的空趟费用,由甲方按照市场营运票价进行补贴。

7.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国家相关条例处理。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9.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止。

甲方:乙方:

2012年月日2012年月日

8.客运驾驶员管理方案 篇八

实 施 细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服务质量,树立规范、文明、安全、优质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运营秩序,切实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织金县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管理实行行政处罚和记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对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日常违章行为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章经营行为,构成行政处罚的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记分处罚。

第七条 对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运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三)运营行为,服务质量等有关情况;

(四)仪容仪表,车容车貌等情况。

第八条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予以记分、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根据经营者记分情况可以处以停运培训、重新参加考试、暂扣《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直至注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经营权证。

第九条我县出租汽车经营者营运违章行为被查实进行记分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出具记分告知书,告知被记分的事由和所记分值。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0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权。

(一)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次序的;

(二)无理上访、罢运、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刁难、辱骂、欺骗乘客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将车辆转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

(五)故意利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堵塞交通的;

(六)参与伪造、变造、改装机动车假冒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运营的;

(七)参与非法运营的;

(八)拒绝完成抢险、救灾、外事等特殊任务,不服从管理部门调派参加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的;

(九)殴打乘客的;

(十)肇事逃逸的;

(十一)为非法运营车辆提供客源、或为过境长途客车充当掮客的;

(十二)利用出租汽车运载脏物、违禁物品和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三)用不正当手段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骗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相关证件的,或在办理证件过程中,向管理机构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的;

(十四)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负责主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10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资格证》(服务上岗证)、计价器未按规定审验的;

(二)故意摘掉车牌或遮挡车牌的;

(三)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后,拒绝乘客合理运送要求的;

(四)运营中中断服务、无故绕道、强行拼客的;

(五)安装出租车计价器不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提价的;

(六)违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职业道德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七)违法违规被投诉,自接到行业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日内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

(八)聘用、更换驾驶员未按规定备案的或未与业主签订“聘用合同”的;

(九)在各类创建活动中,有影响行业整体形象行为的;

(十)不上交车内失物并非法占有的;

(十一)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十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的;

(十三)未按规定安装、配置消防灭火器材的;

(十四)不服从城客执法人员管理,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十五)不按规定参加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5分,并处10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运营证》、《资格证》等有效证件的;

(二)运营中不按规定使用《资格证》或人、车、证不相符的;

(三)出租车安装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运营服务的;

(四)出租车空车时,关闭空车标志接受乘客招停或者停车揽客的;

(五)出租车计价器失准、发生故障继续营运的;

(六)拒绝向乘客出具发票的;

(七)运营车辆凹陷面积超过10平方厘米,锈斑、脱漆面积超过5平方厘米以上的;

(八)未经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在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上乱张贴广告的;

(九)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

(十)在运营中擅自涨价、乱收费的;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3分,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没有在车内指定位置处张贴收费标准的;

(二)在火车站、机场和汽车站场等旅客集散地,不在规定场所上下乘客、不按规定秩序营运的;

(三)车辆前后牌不完整、不清晰,遮挡,涂改的;

(四)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有违规调头、违规停车、变道、辱骂其他车辆内人员等不文明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例会的;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查实一次记2分,并处50元罚款。

(一)车内外设施不全或破损、车门车窗不能开启或锁止、门封条破损的;

(二)车框挡雨条不完整、破损、不固定的;

(三)车身两侧门徽、监督电话不规范、标志标识不完整过油漆变色、褪色的;

(四)计价器标签破损的;

(五)车内外有不规范、过期标识或车窗贴膜的;

(六)顶棚、内饰、脚垫、地板有污垢、破损的,监督卡支架未固定的;

(七)行李箱放置杂物或有其他脏、乱现象的;

(八)车身有破损、斑脱、凹凸面积在5平方厘米以下现象,影响车容的;

(九)车灯或顶灯脏、破损、松动、夜间不亮的;

(十)补漆色差明显、保险杠及灯罩破损的;

(十一)座套不干净、有污渍、破损、不按规定更换的;

(十二)车身内外积有灰尘未及时清洗或车内有脏物、异味的;

(十三)不按乘客要求和规定使用车内设备的;

(十四)运营服务时服装不整洁的;

(十五)运营服务时穿拖鞋、穿背心或穿吊带的;

(十六)城市公共客运企业驾驶员不统一着装的;

(十七)营运服务时吃东西并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八)营运服务过程中接、打手机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织金县交通运输局。

9.公路客运汽车驾驶员守则 篇九

二、热爱本职工作,钻研、掌握汽车驾驶和保修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努力完成运输任务。

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正点运行,确保安全。

四、仪容整洁,礼貌待客,服务热情、周到,定点站必停、有空位让上。

五、爱护车辆及旅客财物。保持车容整洁,坚持例行保养,使运行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运送旅客行包要认真负责,防止错乱、丢失,损坏。

六、关心集体、爱护同志,助人为乐,与站、乘人员相互配合,团结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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