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员额制研究(共6篇)
1.法官员额制研究 篇一
员额制改革中的法官遴选问题探析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的深化展开提供了基础,法官遴选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纷纷出台相关的文件响应。在司法改革中员额制改革的背景下,厘清法官遴选的概念,进而剖析出我国现有的法官遴选制度在选任标准、选任机构、选任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借鉴域外的法官遴选制度科学制定法官选任标准,成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确立科学规范的法官遴选程序。
关键词法官遴选选任标准遴选机构遴选程序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黄蓉、马玲,盐城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74
一、员额制改革下的法官遴选简介
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了制度变革的契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四五纲要”),对加快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做了更加细致的部署;为了更好地实施“四五纲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方向与制度措施。员额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即“深化法院的人事管理改革”,而这一核心内容的核心举措之一即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2014年,上海正式成立第一个法官遴选委员会,走出尝试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的第一步。
(一)法官遴选界定
对于法官遴选的含义,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为:通过规定各级法官的任用资格条件、任用主体及任用方式和程序,谨慎地选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级别法官的制度。也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即有关于法官选拔的一系列制度的统称,他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如何成为一名法官的问题,对于法官遴选制度的含义,也就是从非法官而成为法官职业共同体的一份子;其二是在职法官的晋升问题,也就是从一名普通的、级别较低的法官逐渐成为一名大法官,实际上是法官序列的划分。还有人认为,法官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规定法官资格、选任法官机制的行为准则。
综合考量,结合在员额制改革这一特定的背景,法官遴选制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现有的法官体制内,选拔优秀的法官成?樵倍钪颇诘姆ü伲?只有入额的法官才是真正的法官,才能审理案件,其他人则成为司法辅助人员,改变以前的不管什么人只要考进法院当上审判员就能审理案件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非法官通过一定的考核进入法院系统,成为准法官,为日后成为入额法官奠定基础。法官遴选制度是针对法官这一特定的主体设立的一项制度,即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二)法官遴选的意义
法官作为代替国家行使司法权的特殊群体,其遴选制度是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法官,通过什么样的途径以及程序来选任法官,是司法权行使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建立严格完善的法官遴选制度,可以推动法官向精英化、职业化发展,从而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存在的问题
员额制改革施行以来,入额法官的选任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对资质的要求参差不齐,选任的程序笼统复杂,选任的标准不具有稳定性,选任的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不够权威„„成为了员额制改革顺利推行下去的阻碍。尽管这两年,学界一直在呼吁,并且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理论、思路,但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现阶段,员额制改革下法官的遴选程序上存在如下问题:
(一)选任标准缺乏稳定性
我国法官选任标准存在高度的变动性。各地法官选任的政策几乎年年翻新,不重样。以某市中院2001-2013年间法官选任的标准为例,2001年该院要求候选人“科员满一年”,而2006年要求“任满副主任科员或者科员满三年”,此后类似的规定又被删除了。除了该地区以外,其他地区选任法官的标准也是如此,在年龄、经验、任职科员年限等方面不断变动要求。这些情况反应了地区在制定法官选任标准时,缺乏一定的调研和科学依据,导致了法官选任标准的多变性和地区差异。这种高度的变动性,容易让参与竞选的法官措手不及,也不利于引导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对自己特定能力的培养和塑造。
(二)法官的选任缺乏专业的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不存在专业的法官遴选机构,而是由人大担负起选举并任命法官的职能。具体来说,我国有四级法院,各级的法官都是由同院党组提名,该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由于缺少了专门机构来审查和监督法官的遴选,导致了遴选过程中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由此选任的法官也缺乏公信力。
(三)遴选程序复杂费时
目前,在实践当中,法官的选任程序太过于复杂,通常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是候选人提名,然后综合考核候选人的各项能力,最后由党组研究,上报审批公布。在不同的法院,相关环节可能被弱化省略,也可能被进一步细化。就是说,整个遴选过程包括了制定方案、标准,还要动员报名、审查、组织考试、找专业人士研究出题并阅卷、组织候选人演讲、制定评分细则、初步公布通过笔试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由院领导考察座谈,党组打分测评,最后公布,并向人大汇报材料,这样下来得有两三个月时间了。
由于环节设置的太多,导致了遴选程序复杂费时,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新一批入额法官的选任之中,势必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不能够顺利的进行,且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也导致了法院运转成本的增加。
(四)法官选任过度强调“竞争化”
在法院内部遴选程序中,二三十个人要考五六个职位,竞争激烈可想而知。可是这样的竞争是否就是有利无弊的,值得深思。我们国家大多数法院采取的是考试的方式来遴选出优秀法官,这样一来,考试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真正有利于择选出优秀的法官就极为重要了。且不说考试的内容是否合理,一次考核是否就能评断法官的全部水平属值疑问。因为根据以往的经验,考试的结果往往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有的候选人应试能力比较强,可以很快的掌握考点,答题不在话下。比方说有的年轻法官,他的法律素养好,专业知识强,学习新知识,洞察国家政治情况,时事新闻的能力也强,但是这不代表他就能真正地运用法律定纷止争,不一定在审判经验上就具有优势。相反的,有的年长法官经验比较多,化解矛盾的能力比较强,可是书面考试的能力相对于年轻人就力不从心了。而且也有一些优秀的法官存在发挥失常的可能性。所以仅凭借一次考试就作为衡量候选人能力的标准,是不够科学的。
三、域外法官遴选制度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遴选制度
英美国家的法官大多是从律师当中选任的,符合特定的条件的律师即可被选任为法官,比较注重司法实务经验。
1.英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英国的法官遴选具有精英化的特点,这是由于英国对律师实行的是精英教育,而法官又只能产生于符合条件的出庭律师(治安法院除外,治安法院的法官产生于社区的非专业法律人士中),所以英国的法官普遍具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英国,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要成为一名律师。而要想成为一名律师,首先你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其次提出申请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之一学习一年,考试通过获得该法学院授予的律师学位,最后再经过一年的见习后成为正式的律师。成为一名出庭律师才是成为法官的一个基础。英国担任地区法院的法官必须要有不少于7年的出庭律师经历,担任高等法院的法官必须要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资历且年龄大于50岁,担任上诉法院的法官须要有15年出庭律师经历或者两年高等法院法官资历。此外,英国除了高等法院的法官,所有的在高等法院以下的法官的遴选都是由专门的遴选机构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操作的,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该委员会是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组建的,由15名不同背景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其组成的代表性、多元性和独立性,其职责包括按照功绩制标准遴选法官候选人并注重考虑法官来源的多样性。
2.美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美国的法官分为联邦法院的法官和州法院的法官,在任职资格和遴选程序上适用不同的规则。在任职资格上,联邦法院的法官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美国公民;二是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三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州法院的法官任职资格相较于联邦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就宽泛了许多。例如,有些州的法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既没有法学院的教育背景也没有律师从业经验,在做法官之前他可能就是个农民。全美州法院系统中法官有27万人,其中原来不是律师的有1.7-1.9万人。在选任程序上,联邦与各州也都不尽相同。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三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各州法院的选任程序不尽相同。有的州由党派提名互相竞争,有的州由州议会选举或者由州长任命。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密苏里计划”,目前至少有22个州实行的是密苏里计划。该计划的主要做法是:由律师界推选出三名律师、州长任命的三名外行人士和首席法官组成的特别提名委员会向州长推荐三名人选,州长从中任命其中一名为法官。法官上任后一年内必须经过大选,接受选民投票以决定是否可以连任法官。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选任制度
不同于是判例法国家的英国和美国,在成文法国家,法官的选任制度上十分重视统一的司法考试和职业培训。
1.德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在德国,要想取得法官的任职资格,必须经过两次统一的司法考试。想要就职的法官在法学本科的学习之后,参加第一次统一的司法考试,第一次考试通过后还要经过为期两年的培训,培训后再参加第二次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即可初步具备行使司法权的权力。在遴选程序上,德国由于是联邦制国家,所以联邦法官和州法官的遴选程序也是不同的:就州法官来说,其选拔和任命往往由各州的司法部负责,大多数的州法官是由州司法部部长任命的,但同时也有例外,一小部分州的法官由州司法部和法官遴选委员会联合任命;而就联邦法院的法官而言,要想成为联邦法院的法官,首先要通过专门的机构“司法遴选委员会”的初选,然后经过司法部部长同意后再由总统进行批准和任命。
2.日本的法官选任制度
和德国一样,日本也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你若是想成为一名法官,通过司法考试是第一步。日本的司法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考查基础,第二阶段考查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成为司法研修生,司法研修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候补法官的席位,当候补法官10年以上才有资格被遴选为法官。除了从候补法官里选任法官外,日本也借鉴了英美国家的一些做法,注重司法的独立化和法官选任渠道的多元化,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在从业10年后也可以申请遴选法官。日本法官的遴选也分为两类,一类是下级法院法官遴选,一类是最高法院法官遴选。在最高法院内部设置两个机构,一个是下级法院法官提名咨?委员会,另一个是地区委员会。这里的下级法官提名咨询委员会就相当于法官遴选委员会,其成员由最高法院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当中选任。
3.法国的法官选任制度
法国在法官选任制度上非常注重社会实践经验。在法国,要想担任法官,除了拿到法学学士的学位外,还要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考试,通过后还要进入国立法官学院接受两年半的培训。培训内容除了讲课之外,更多的是到不同的实务部门去实习,比如律所、企业、法院等去积累实务经验,之后还要通过两次考试合格后才有资格接受为期半年的分专业培训。法国各级法院的法官都采用任命的方式产生。国家设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由总统或者司法部长担任,10名成员中5名是法官,1名是检察官,还有4名是司法系统以外的代表。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行政法院除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由司法部管辖和任命外,其他法官由政府任命。
从上述考察的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的制度来看,这些国家在法官遴选上强调,第一,重视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上的职业经验。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要求法官有法律教育的背景,德国、日本、法国还要求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有机会成为法官。在职业经验上,英美注重司法实务经验,很多法官都有律师的从业经历;德国、日本、法国首先要求通过统一的考试,考试通过后还要求有一定的实习培训经历,这种实习培训经历其实可以说就是要求学生积累一些实务经验。第二,专门的机构在法官遴选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他们的工作都是对法官的遴选做一个测评。
四、员额制改革下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
(一)科学制定法官选任标准
法官的选任标准必须要清晰而且具体,才能引领候选人遵循着既定的方向努力,并且易于操作。具体的建议如下:
1.达到法定入职年限
强调年龄并不是将其作为目的,阻碍年轻人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年龄来界定法官的资历,经验水平。只有已然拥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和具备相当社会经验的人,才能让法律和事实合理对接,进而客观冷静的应对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并予以公正的裁判。
当事人带着自己的诉求走上法院的审判席上。其诉诸法律,请求司法的救助,渴望的必然是一个不同于私力救济无果的局面,而是公平、正义、合法、合理的判决。如果法官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待,纠纷争议依然存在,法院定纷止争的工作也就无所实现,那么,社会的矛盾就会愈演愈烈,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可以说法官作为国家司法形象的一个代表,与民众的每一次接触都是司法精神的传递,其审判结果能不能维护民众的正当权益,能不能合法合理,决定了其能不能给国家法律法治带来正面的宣传作用。法官作为中立者在其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做一个明察秋毫的法官并不容易。案件不似简单的数学问题,只需要套公式就可以解决。很多时候法官往往会遇到情理与法律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很难想象一个社会阅历很低的年轻法官处理一个社会矛盾很复杂的案件,相反社会阅历丰富的法官处理可能会得心应手。
正如黑格尔所说:“对于同一句格言,出资饱经风霜的老人之口和缺乏社会阅历的青少年止口,其内涵是不同的。”所以,年龄作为一个首要的入职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2.从在职律师中选任法官
在职律师从业满十年且连续五年获得优秀律师称号,在当地有较好的声誉,可以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成为法官。
执业律师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对法律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获得优秀律师的称号更是对执业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肯定。所以,从在职律师中选拔法官,是合理可行的。
3.从法学学者中选任法官
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满十年,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在学术上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可以向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成为法官。
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学者一般在理论上有着较高的造诣,而司法实务中更多强调一种经验。但是理论与实践往往是相辅相成的。从法学学者中选任法官,不仅加强了实务经验的理论深度,还可以使理论研究得到实践的检验。
(二)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为了遴选出优秀的入额法官,应当成立遴选委员会。
1.构建一个多方参与法官遴选委员会
遴选委员会可以这样来设置:遴选委员会的核心成员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同时,律师,检察官,专家学者也应该列入考试官的范围内,并且按照一定的比例配比,形成以优秀老审判员为核心,律师,检察官,专家学者共同参加的遴选委员会体系。具体说来,他们都是法律从业者,在职业倾向上却各有侧重。法官直接接触的是实务,即审判工作,其具有的定争止纷,调停的经验。法官本身作为评判者来说,他们能够敏锐地察觉到本行业需要什么样特质的人。对审判工作最具有发言权,在未来审判员的业务指导能力也更有针对性。而律师同样是实务中的参与者。如果说法官了解接触到的是不同的违法犯罪人员,那么律师不仅可以代表不同的被告人,也会遇见形形色色的法官。所以说,一名经验丰富,执业优良的律师在遴选法官时也可以给出一定的建议。法学专家则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前二者可以检验候选人的业务水平,法学专家则可以测验其专业素养。如此看来,法官、律师、法学专家这一考核主体的组合相得益彰。
2.保证遴选委员会的独立性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作用,必须要保证其独立性。可以将遴选委员会的性质定义成一个第三方独立的机构,隶属于司法部,由司法部对全国所有的遴选委员会进行统一领导。但是,遴选委员会只是业务上受司法部的指导,其他方面全部要求独立以求保证法官遴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行政化的干预。
(1)保证遴选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遴选委员会作为一个第三方的独立的机构,可以组建成一个专家库。这个专家库囊括了各地的优秀法官,省律协评出的优秀律师,以及著名的大学教授。等到需要遴选法官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成临时的遴选小组,负责本次法官的遴选。避免遴选小组的固定化,也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法官遴选的公平公正。专家遴选之后在将符合要求的法官提交人大任命。改变以往由同级人大选举的局面,人大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士,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将法官遴选交由专业的法官遴选委员会,让从事法律工作的优秀人员都对即将入额的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专业素养、操守品行作出监督,指导,也可促进法官职业化的发展。
(2)保证遴选委员会财政的独立性。遴选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应当给予其独立的财政拨款。只有财政独立了,它才不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的司法组织。具体来说,应该为其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的管理人员,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使其不再依附于某项权力,避免其受到所属单位的干涉和影响。
(三)制定公开高效的遴选程序
遴选高素质法官,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遴选程序来完成。
1.采取考核加考试的考量策略
在当前阶段,可以由组建的遴选委员会采取考试加考核的方式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一方面,由专家组统一命题考试,考察候选法官的?R倒Φ祝涣硪环矫妫?用考核的形式来考察候选法官的综合素质。考试可以测试出竞选者对于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现场发挥的能力和灵活性。考核则可以把之前所述的道德品质,社会阅历,审判的经验„„真正纳入到综合的考量范围内。
2.采取笔试加面试的考查形式
一方面,要由遴选委员会对候选人长期的工作状况,业绩进行测评并量化。另一方面,由评选委员会运用笔试加面试的方式,对其资质,专业素养进行考核测评。让遴选委员会能够对候选人综合实力的整体把握,为遴选工作增强可行性,说服力。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暗箱操作,防止行政化干预,也减少了选任机制耗费的成本时间,更可以减少偶然现象的发生,避免一考定终生的现象。
注释:
周高阳.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6.5.赵恒.当前改革背景下构建规范的法官遴选机制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1).43,44.王琦.国外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以美、英、德、法、日五国法官遴选制度为中心.法学论坛.2010(5).128-129.李浩.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64,164.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与法院制度.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5.参考文献:
[1]刘国华、周高阳.中国法官遴选制度探析.北方经贸.2016(5).[2]赵海洋.浅析法官逐级遴选制――以法律职业道德为视角.法制博览.2015(21).[3]杨世能、潘达.浅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法制与社会.2016(3).[4]李雷.司法改革背景下对人大选任法官作用的反思.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5]解云龙.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遴选机制研究.扬州大学.2017.
2.法官员额制研究 篇二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案件质量,法官遴选,法官责任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
法官员额制内涵指在法院的既有编制内, 根据本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法院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 改变现有的法院人员结构, 让真正有能力的人成为审判法官, 从而划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
二、法官员额制的困境
( 一) 审判法官缺乏审判能力和经验。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法院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 法官在此占据一定的比例, 法院的行政领导也会竞争法官的名额, 而往往普通一线年轻法官是无法保住自己的审判岗位, 这样疏于审判工作的行政领导进入审判领域能否保住案件裁判的质量会让人担忧。
( 二) 法官助理继续完成审判工作。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确定一定名额的法官和法官助理, 可是民众会担忧是否会出现“换汤不换药”的局面, 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是落在法官助理的肩上, 这样改革的初衷就无法实现, 是需要有能力的法官进行审判从而提高案件裁判水准。
( 三) 年轻法官离开法院的浪潮。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在法院出现的结局则是年轻有能力的法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而无法担任审判法官, 易言之, 年轻法官处于人生的上升期, 也是人生最需要丰厚经济实力的阶段, 而无法担任审判法官会让年轻法官人生理想暂时无法实现, 诸多因素都会让年轻法官选择离开法院。
( 四) 案件裁判质量有所下降。由于经济活动日益频繁, 人们之间的纠纷不断增加, 导致司法需求逐年增长, 而纵观全国法院现状, 法官的配置无法满足巨大的民众需要。经过员额制改革, 可能会出现法官的数量进一步下降, 而面对案多人少的情况, 法官会面临更大的案件裁判压力, 在巨大压力之下, 案件裁判的质量或许会出现错案等情况, 这样会出现民众的高质量要求与现实法官不足的矛盾。
三、法官员额制的出路
( 一) 贯彻落实法官责任制度。司法改革给予法官诸多自由同时也须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 其中就必须要落实法官责任制度, 细言之, 法官需要对案件裁判结果承担责任, 面对民众对员额制改革后, 可能出现法官助理继续是处理案件的主力军的局面, 需要落实法官责任制, 法官不能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交给司法辅助人员进行处理, 法官需要亲自介入案件的全过程, 基于此可以对案件有全面的理解从而便于做出准确判断, 法官需要对自己主审的案件承担终身责任, 触及刑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需要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
( 二) 法官遴选制度顶层设计。法官员额制的实施, 需要相应的法官遴选制度予以配套。在法院的既有系统内, 采取何种标准来确定改革后的法官名额, 是需要进行深刻考虑, 在确定法官名额时可以考虑既往审判工作的质量、同事的不记名投票、法官的学习经历和学术水平、法官的执业年龄、个人获得的荣誉、律师或者检察官等司法系统内部人员评价、当事人的评价等综合因素, 在整合各方面数据的基础上从而进行等级评定, 从而最终确定合适的法官名额。只要合理的法官遴选制度, 才能保证遴选的法官是高素质的人才。
( 三) 确定合理的待遇增长机制。我国目前的法官薪酬制度仍然停留在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水准, 这与目前快速的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是不相符合的, 法官的工资待遇是低于律师和其他司法人员, 就是与公务员系统的其他类别比较也是处于低水平。而且法官的福利待遇也是无法与法官的基本需要相矛盾的, 因此我们需要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 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后, 年轻的法官将面临“无案审理”的局面, 这样会致使年轻法官的生活处境十分困难, 而法院必须有合理的人员轮换机制, 保证年长法官退休后有年轻有能力的法官接棒, 从而保证司法裁判的高质量, 需要提高工资待遇从而留住人才, 储备人才是保证司法裁判质量的关键举措。同时, 也有提高福利待遇, 比如解决法官的后顾之忧如子女教育、审判补贴及时发放等。
( 四) 审时度势增加工作人员。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 法官的数量会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确定, 但是并非不能增加工作人员, 随司法改革的深入, 法院的案件裁判效率会随各项司法改革措施逐步提高, 但是民众的司法需求也是不能忽视的, 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 可以适当增加工作人员, 通过各种有针对性措施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法院系统, 吸收更多的法学研究生, 甚至博士进入法官队伍, 也可以资助法官进行自我深造, 从而提升自己处理案件的能力和视野。不断吸收新鲜血液, 从而充实法官队伍, 这样才能使司法改革不断涌入活力。
四、结论
推行法官员额制是对目前的司法困境进行的又一次新的尝试, 深入落实法官员额制旨在让更多有经验、有水平的法官进行案件审判。对于快速的提高法官素质, 从而提高法律的公信力, 树立法律权威, 同时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司法的尊严, 从而在社会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一项改革措施的推行, 不是一蹴而就, 我们需要有面对困难的勇气和解决问题的智慧。
注释
3.浅谈法官员额制 篇三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基本方向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及出台背景
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时,首次提出法官员额制。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2014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法官员额制正式拉开序幕。
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很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相对较低,我国的司法改革迫在眉睫。对此,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1.法官员额之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行具有基础性作用
实施法官员额制,一方面凸显了本次司法改革对“人权”的持续关注,另一方面也与司法机关内部住址管理上的“去行政化”、外部构造上的“去地方化”一起构成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兼职取向。对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升法官待遇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官的职业素质直接决定了裁判结果的品质。
2.法官员额制对于保证法官职业的纯粹性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职业的纯粹性首先取决于严格的法官遴选条件,过于宽泛、模糊的遴选标准无法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亦难以形成分工合理、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法官职业化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官的职业化需以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前提,以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为基础。法官员额制一方面要求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区分法官和其他人员 ;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入额的严格选拔,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满足了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任何职业的进入都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予以衡量,法官员额制的设立就是为从事法官职业确立了必要的条件。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应当被看成是某种人员资质筛选机制的建立,也不应当被看成是为法官单独序列利益增收所做的制度铺垫,而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机制的实践。法官职业化与法官员额制度可以说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官要实现职业化的要求必然要进行员额改革,而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也为法官职业化铺平了道路。
3.法官员额制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活动的运作无非包括两個方面——法官和司法制度。法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升,而司法公信力依然未达到人们的期许。这时就要关注司法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因为法官最终要受到司法制度的制约,所以制度的合理与否才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对法官并未确立明确的制度和职业保障,这不仅使法官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而且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无法达到统一标准,甚至不会为达到某种标准而努力。这样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相对空间。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基本方向及建议
1.完善审判制度改革,保障员额制的推进
建构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保障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为法官提供一个健康的审判环境。时下,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制,为法官提供独立的审判环境,在制度上为法官提供能够保证法官独立行使权利的待遇是保障备选员额法官实现其价值,推动司法改革的必要保证。
2.改革选人模式,保持员额制的活力
随着法官员额制的不断完善,建立新的选任模式吸收更多的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官的队伍将是员额制不断发展的动力支持,这样一种新的模式的加入首先是建立在法院开诚布公的表明态度,给定环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工作者在自身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以自愿为主,推荐为辅参加遴选的选任模式。法院不仅仅应该在原有的法官人员中进行挑选,而更应该广开进路,从法学院校和司法工作行业吸纳有志之士。法院除了提出条件之外,还应该给出一定的福利和保障,让人才能放下顾虑加入法官队伍。
3.监督制约与责任追究
对司法权我们已经建立起多个机构多种形式的权利监督体系。除院、庭长的始终审批外,权利监督一般体现为事后救济,不具有及时性、预防性,成本大且容易引发监督权利本身的腐败。强化权利监督途径有三:一是强化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最有监督动力,律师的监督更专业更有针对性,且成本由当事人负担,对党人士负责。另外,这种“诉权制约”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更能预防问题发生。二是强化社会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监督。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强化权利监督,需要在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将诉讼法规定程序以外的内部汇报和审批、审委会研究、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环节予以公开,使当事人明了案件处理经过了什么程序,并保障其申请参与定案人员回避等权利的行使。
总体来说,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在实践探索中必须将其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工程中来,综合布局,统筹实施,齐备立法、行政、司法等配套措施的前提下来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2]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05期
[3]陈瑞华:《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
4.法官员额制研究 篇四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
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
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
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内容涉及事实归纳、证据摘抄、证据分析、案件定性、法律监督、结论等。
河北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试题形式:分为四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侦查监督、监所、民行,每部分4至6道题,考题主要以案例为主,都是办案中容易遇到的分歧点。江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三道题选择二道作答)
二、文书制作(选择其中一道作答,涉及侦查终结报告、公诉意见书、刑事抗诉书)
三、论述题: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陕西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犯罪嫌疑人韦广伦,曾用名韦广麟,1975年出生,男,壮族,广西人;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绰号阿K,男,1979年出生,壮族,广西人。二人均在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2年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5日,韦广伦乘车经过江南市市中区某卫生院,发现该院窗户没有安装防护网,遂准备实施盗窃。当晚韦广伦找到老乡韦广贤帮忙,韦广贤同意。后二人准备了撬棍、螺丝刀、手套、胶带等做案工具。
2016年12月7日凌晨2时,二人从墙洞进入医院,发现值班保安被害人蒋某某,遂对其进行掐脖、殴打、捆绑,后二人在撬开收费室保险柜的过程中,发现保安蒋某某挣脱呼救,二人再次对蒋进行殴打、掐脖窒息,导致蒋某死亡。后二人拿走保险柜现金13000元,当场平分。
韦广伦拿走被害人随身现金600元和价值人民币850元的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场。当日6时许,保安王某发现被害人蒋某,遂报警。经鉴定,蒋某系被他人扼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5时许,被害人蒋某的妻子周某给蒋某的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犯罪嫌疑人韦广伦回复信息称蒋某在其手中,以此为要挟,向周某索要现金5万元,并约定当日6时许交付。周某即刻报警,韦广伦抵达约定地点后,怀疑有便衣警察遂离开。
2016年3月10日,韦广伦向公安机关投案,提供线索。次日,韦广贤被抓获。公安机关在韦广伦租住处查获作案工具和赃物手机一部。
2016年3月10日、11日刑拘,江南市公安局未将二人押送看守所,而是在公安局问讯室讯问。3月16日送看守所羁押,4月10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9日侦查终结,8月11日起诉。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经调取入所体检表,发现韦广贤双手腕、双脚腕有伤痕,皮肤挫裂伤。经查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韦广贤的录像在派出所和看守所各有一次,但均不完整。
在审查起诉阶段,韦广伦家属给被害人蒋某家属赔偿3万元。
问题一:(60分)
1、本案的定性、量刑情节?
2、分析侦查机关的程序违法?
3、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韦广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二:根据以上案情和证据制作《起诉书》(40分)
一、司法体制改革
《全省检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各种动员、讲话等》
二、办案责任制
《2014年1月8日高检院政治部主任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上的讲话》
三、以审判为中心
《2015年6月9日曹建明、孙谦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四、规范司法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2月16日》
五、《刑法条文》、《罪名大全》、《司法解释大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诉讼规则》
一审程序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普通程序:
1、关于公开开庭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案件包括: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侮辱、诽谤?)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开庭时可能已满,可以公开)。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员到场。
2、审判长负责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组成人员、告知权利等,不能由书记员代替。
3、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证人都必须出庭,制作成笔录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进行质证和使用。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3)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上述规定。鉴定人出庭的条件:
(1)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2)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注意:未要求鉴定意见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4、公诉人出庭公诉,应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5、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只是可以不被强制出庭作证,但并不免除其作书面证言的义务。(侦查人员能否被强制出庭?非法证据排除时不强制,作为目击证人时可以强制。)
6、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法院应当同意。
7、根据六部委的最新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如果有翻供、翻证的内容的,必须一并移送。如果没有翻供、翻证的,是不是也要一并移送?似乎是。
8、法院的庭审笔录,为何不交予公诉人阅读并签名确认?个人认为应当签名确认。
9、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庭审确有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应当庭后提出纠正。
10、庭前会议: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的职责:
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情况。对辩护人搜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11、辩护人问题:
(1)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的,被告人同意的,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被告人不同意,则不能开庭)
(2)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案情简介: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
争议:这是广东检察系统入员额考试用题。有人将此题公开后,网友们就该题应如何解答,产生了争议。主要存在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A对B成立正当防卫,A对E成立假想防卫。A对E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案发当时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应定意外事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行为人应认定故意伤害罪。A杀B后,A逃跑,CD追赶,E阻拦,A误以为E为同伙,将E捅成重伤,是假想防卫。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构成,不成立正当防卫,不排除违法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上述两种意见都存在问题。本案A应当成立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就E被捅成重伤而言,E自身具有一定过错,而A也具有假想防卫的性质,故A应当承担部分人身损害民事赔偿责任。
5.史上最实用的员额法官供职报告 篇五
尊敬的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大家好!
我叫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科学历,xxxx年毕业于……。2013年考入xx法院,2016年任助理审判员,现在办公室工作。今天是我人生中非常重要的一天,此时心情非常激动,根据xx法院党组的推荐,向市人大常委会议提请,任命我为xx法院审判员,按照法定程序,我向本次人大常委会做供职发言,如果本次会议能够通过对我的任命,我决不会辜负党和人民对我的重托,努力做到已下几个方面:
一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提高党性觉悟,牢记肩上的重担和使命,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严守政治规矩,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信仰,做到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增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政治责任,切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三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水平。从法学理论学起,多阅读法学理论书籍,培养法学理论素养。坚持不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和相关司法解释,随时掌握最新法律动态。虚心向有经验的老法官学习,准确掌握庭审程序,提升驾驭庭审能力。积极学习优秀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写作水平。
四是强纪律意识,树立公正廉洁形象。要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思想修养,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经常进行自查自纠,查摆自身存在问题,深挖根源,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树立公正廉洁形象。
如果此次任命能够通过,我将加倍努力,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实践能力,并以更高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法官。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
6.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篇六
员额制改革,拿什么拯救自己
文|楚才晋不用,微信公众号“刑事正义”原创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法务之家已获得授权转载“作者声名:支持改革、拥护改革,只想让改革更美好。”什么是员额制改革?“改革”是什么意思。“改”改良的意思,代表着进步,“革”革新的意思,也有革命的意思,代表着牺牲。司法体制改革改变的是什么?是现行司法体制中的顽疾,什么顽疾?地方干预、枉法纵法、冤假错案、责任不清、忙闲不均、缺乏职业保障等等,怎么改变?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实行省级人财物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行员额制、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等,员额制即实现检察官、法官精英化,让裁者判判者裁,将司法力量充实到一线,是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加强检察官、法官职业保障的前提。改革必然有喜有忧改革必然会有利益的牺牲,正当利益的牺牲也在所难免,但必须尽量避免。话说改革要敢于打破既得利益的藩篱,并不是说要牺牲所有既得利益,而是要牺牲既得利益中不适应甚至与改革目标相互冲突的那部分利益,而迎合改革目标的既得利益必须得到保护,同时还要保证适应改革形势需要的未得利益者在改革中受益。总之改革必然有得有失,必然有喜有忧,然而什么该得什么该失,谁该喜谁该忧,作为改革的执行者们来说必须有清醒认识,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考验的是改革执行者们的良心和智慧,切不要消磨了有志之士的志气,绝了真正法律人的希望。改革需要守住公平正义改革路上不可消极怠工,亦不可操之过急,然而我们的改革要么风平浪静、无所作为,要么疾风骤雨、简单粗暴,司法改革喊了这么多年,在各地纷纷又试点这几年,敢问我们的改革执行者在操刀员额制改革之时,是否已经建立了能者上庸者下的机制,我们预期的精英化是否可以真正实现,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在改革之前我们什么也没做,对于这种具有重大划时代意义的巨大变革,我们竟然是一点改革的机制准备都没有,除了漫长的心里准备,一切都如往常,突然有一天一张几道题的考试卷,一个大家互相评评分、投投票的民主测评会,就决定着你的荣辱和命运,如此的简单粗暴、如此的避实就虚、如此的急功近利。对此我只想说如果我们不能把公平正义带给自己,那么也绝无法把公平正义带给人民群众。改革的目标真的能实现吗?具有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少了,难道就是精英化了?人为的将本来一样的人分成三六九等,就真的能体现检察官、法官的身份价值了?机械的给一些人扣上检察官、法官、司法辅助的帽子,就真的把司法资源都充实到办案一线了?你知道这样的员额制改革可能让多少既无法学专业背景、又无司法职业资格、甚至也无办案经验的人成了所谓的司法精英,不可否认他们曾经的贡献、也不否定他们可能具备的个人能力,然而这真的符合改革的目标和初衷;你知道为了实现少数人的职业荣誉感,牺牲了多少有知识、有作为、有能力的人守护法律和正义的激情和理想;你知道有多少人在放弃入额和入额落选的时候是多么的灰心丧气并解脱释然吗,因为这让他们感觉到耻辱和不值,但另一转念认为自己以后能退居二线、消极怠工、少操心不出力,也未尝不好。请不要让改革背道而驰北京法院招聘审判辅助人员1458人,济南历下区法院招聘司法辅助人员50人等等,不胜枚举,可谓是就业福音,然而却是改革之殇。有人会说法院招聘历来就有何必大惊小怪,然而在号称员额制改革是将司法资源充实到办案一线的当下,法院却又在大肆招聘,一个区法院一次性招聘人数如此之多,总让人感觉有些背道而驰、不可理解。我们的改革不要只听虫叫不种田,因为改革必然有人欢喜有人抱怨,但也不要一意孤行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司法改革之所以称之为“试点”表明了决策层的理性和包容,允许试错和纠正,然而我们的试点改革为什么只见成果不见问题,大多仍然一如既往只改皮相不及精髓,其中充满各种利益博弈。什么人心稳定那是只见表象不及内心,什么人均办案量激增效率提升也只是荒谬的数字游戏,什么各种初见成效是否真的能经得起检验,但愿亩产万斤的笑话不在重演。法律职业保障何在?一方面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而另一方面在改革试点中试着试着一些人却稀里糊涂的丢掉了法律赋予其的法律身份,职业保障何在?如果说改革必须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牺牲,那么请我们的改革执行者们用点心,建立一个统一的真正经得起质疑的考评考核机制,把真正的法律精英选拔出来真正充实到办案一线。然而实际上各地的改革各行其道,只图形式不求实质,具体到个人只能是得之我幸,不得我命。事关个人荣辱命运的员额确定之前,为什么就不能将真正有意愿、有资格、有能力、想干事的人先行充实到办案一线,将其办案数量、质量、业绩表现、理论水平、业务能力等作为量化指标实事求是的记录下来,体现在案卷上,最终通过实实在在的业绩考核确定员额人选,这样一方面给大家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荣誉而战,另一方面形成一片风清气正积极谋事干事的良好氛围,既能切实缓解一线办案压力、提高案件质量,又能真正实现能勤者上庸懒者下。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然而我们却一直在等、束手待毙,临时只靠几道题、投个票、打个分来决定一个人的荣辱和命运,说到底这种改革就是畏难求易、急功近利,不讲责任和担当。最后要么是温水煮青蛙,要么是卸磨杀驴,而你我就是那只青蛙或者那头驴。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兢兢业业成绩突出,但任职不满期限要求的年轻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激情四射为检察、审判事业奉献过,但如今记忆力减退的中老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只会秉公办案纪律严明拒绝同事说情不会以权谋私的正直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踏实肯干只会潜心专研业务具有法律职业精神,不会结党营私巴结领导的老实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面对如此的员额制改革,作为一个也曾经怀揣法律职业梦想,但只会听从领导安排默默为大家服务的行政岗检察官、法官,我拿什么拯救我自己?如此员额制如果不是一劳永逸,我倒想看看所谓的员额退出机制怎么实现,员额制改革本来应该是一场号召大家积极现身法律事业的誓师大会,最终却只决定了谁来吃肉谁来喝汤。最后还是引用金一南将军的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阻止小人得势?再加一句话:中国有没有一个机制,能让我们不屑于去做小人? 2016最值得关注的2个法律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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