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2024-08-25

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共9篇)

1.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一

水厂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厂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确保出厂水质安全,结合水厂工作实际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管理:

1、根据水厂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通告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作为本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厂每月定期巡查水源保护区并做好水源保护区巡查记录,必要时增加巡查次数。

2、水厂要加强对当地企业和群众宣传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发现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耐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等危害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及时制止并上报,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有关标识的管理和维护。

二、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道的管理:

1、每周定期对取水构筑物及引水管道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2、及时清理维护取水构筑物,保持取水点干净、卫生,确保正常取水。

3、加强对输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及时排除危及配水管道运行的情况。

三、水厂卫生管理:

1、水厂厂区(地面、墙壁、排水沟)每天必须进行清扫,保持清洁,无杂草污物,每月需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

2、水厂绿化的花草树木等绿化美化植物,应定期修剪维护管理。

3、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5、水厂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防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

6、各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防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7、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8、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放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2.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二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市区二次供水单位92家, 其中宾馆饭店21家、办公楼27家、居民住宅39户、学校5家。

1.2 方法

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 重点调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及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了解2005~2006年水质检测结果;检测二次供水水质, 每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采集水样1份;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要求进行, 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 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氯、铁、锰、铅、砷。

1.3 评价标准

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每件水样所含检测的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评价标准即判为不合格。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卫生学评价。

2 结果

2.1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调查二次供水单位92家, 二次供水设施112套, 以低、高位水箱为主, 占97.8% (90/92) 。水箱共221个, 其中低位水箱112个, 高位水箱109个。水箱材质依次为钢混结构170个、玻璃钢39个、不锈钢5个、普通钢板的7个。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存在卫生学缺陷 (表1) 。

2.2 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及设备清洗消毒情况

调查的92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建立了卫生档案。有89家每年至少进行1次清洗消毒并放置持续消毒器, 占96.74%。在清洗水箱的单位中, 有87户供水单位由专业清洗队伍按照完整的水箱清洗程序和操作规范清洗, 清洗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水箱清洗后进行水质检测, 占94.57%。

2.3 二次供水水样检测结果

调查显示, 2005年检测水样89件, 合格75件, 合格率84.27%;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有:游离氯10件, 浑浊度6件, 菌落总数5件, 总大肠菌群3件。2006年检测水样96件, 合格83件, 合格率为86.46%;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游离氯11件, 浑浊度7件, 菌落总数4件, 总大肠菌群1件。本次调查共采集水样112件, 合格107件, 合格率为95.54%;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浑浊度4件, 游离率1件, 菌落总数1件, 其余项目均合格。2007年水质合格率高于2005、2006年,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7.722, P<0.025)

3 影响二次供水水质的原因分析

3.1 水箱设计中存在的卫生学问题

3.1.1 选址不当

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时, 对水箱位置选择多以经济方便为原则, 很少考虑卫生要求, 致使设施周围存在污染源, 对饮水安全构成威胁。调查显示有4个水箱毗邻化粪池, 5个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有污水管线, 一旦化粪池渗漏、污水管线破裂, 极易造成水质污染。

3.1.2 水箱容积过大

此次调查发现有3.17% (7/221) 的水箱容积过大, 超过48 h的用水量。由于二次供水水箱一般为常压、非完全封闭体系, 水箱含有一定量余氯时, 余氯具有消毒和抑菌作用, 水在水箱停留时间较短时 (<12 h) , 一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超标。如果水箱的容积过大, 水在水箱里停留时间过长, 导致余氯耗尽, 空气中细菌和水中原有的极少量细菌便会在适宜的温度等条件下繁殖。同时水体自身与贮水设施表面接触时间愈长, 愈可能发生各种物理学、生物化学变化, 导致水质恶化。3.1.3生活水箱与消防水箱共用调查显示, 9.95% (22/221) 的生活水箱与消防水箱为同一个水箱。由于消防用水的不确定性, 合用水箱势必导致水箱体积增大, 储水量增大, 延长水在水箱中的的停留时间, 并增加了清洗消毒的难度。同时消防水箱所用材料未达到卫生要求, 影响水质。

3.1.4 水箱内存在死角和死水区

多数水箱为方形, 其底部各面不是弧形, 不易清洗消毒。有18.55% (41/221) 水箱泄水管未设在水箱底部, 清洗水箱时污水无法排尽。2007年仍有4件水样浑浊度超标。

3.2 卫生部门管理不完全到位

宾馆、酒店、学校等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较规范, 居民小区、办公楼、家属楼等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不完全到位。二次供水单位均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建有“一箱一档”, 但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开展消毒剂指标自检, 极少数单位管理流于形式, 未能定期清洗消毒, 难以保证供水安全。

4 管理策略

4.1 政府推动及责任明确是强化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有力保证

南通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由政府牵头, 将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房管、卫生等各相关部门, 并且与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进一步加强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力度。在2007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 各责任部门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 目标明确, 措施落实到位。

4.2 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强制性预防监督机制,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的建档工作要从修建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开始, 凡是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 必须由卫生和建设部门共同审核, 经审核、验收合格后, 供水工程项目方能投入使用。坚持从源头上杜绝使用不合格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

4.3 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将重点放在督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自觉对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和维护保养上, 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填补监督空白。

4.4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监管体系和媒体公示制度

研究和制定二次供水日常管理和考评办法, 有计划、分区域地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审, 在媒体上公布结果。

4.5 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向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同时加强二次供水中消毒剂指标的自检及方法培训工作, 逐步提高自检率及自检频次。对设计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提出必要的补救措施, 尽可能减少污染隐患。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并责令限期整改。

4.6 成立专业清洗队伍

加强他们的卫生知识培训, 持证上岗, 规范他们的工作程序。每年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对二次供水清洗队伍进行考察比较, 向二次供水单位推荐信得过的清洗队伍, 促使其加强管理, 改善服务质量。

4.7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饮用水卫生与健康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3.卫生洁具用供水软管中外标准研究 篇三

关键词:供水软管(水管);饮用水;卫生;连续承压软管;产品认证

中图分类号:TU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03-0009-02

供水软管在住宅及公共设施中主要可用于连接龙头,热水器,洗碗机,马桶,浴缸,洗衣机,制冰机等,主要输送生活饮用水,其产品质量应得到充分重视。目前,我国卫浴软管相关标准较国际标准在先进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国内应用最广泛的GB/T 23448-2011标准,参照澳洲AS/NZS 3499-2006给水软管,欧洲EN1113 :1997浴用花洒软管PN10,ASMEA112.18.1-CSAB125.12005管道供水装置,但在项目要求上侧重于非连续承压的软管,对长期承压的软管项目考虑涉及项目较少,在很多技术指标及试验方法上滞后国际主流标准。

随着行业发展、技术进步、消费者关注安全及健康用水等原因,该标准的不足和缺陷已经暴露出来,因此,研究软管相关标准并分析其发展方向,对保障消费者安全用水,提升产品质量具有现实意义。

1 卫浴用饮用水软管标准介绍

我国卫浴洁具用软管标准相对较少,基本涵盖了淋浴软管与供水软管产品。

1.1 国内现行饮用水用软管标准

国现行饮用水用软管标准,见表1。

1.2 国际现行饮用水用软管标准

国际现行饮用水用软管主要标准,见表2。

1.3 标准分析比较

由表1、表2可知,卫生洁具类软管中国主要只有1个GB/T 23448;欧洲主要有两个,分别对应EN1113淋浴软管与EN13618饮用水设施用供水软管;美国主要有两个,一个ASME A112.18.1非连续承压软管(覆盖覆盖淋浴软管),一个ASME A112.18.6连续承压软管;澳洲主要有两个,一个集成到淋浴产品功能要求的AS/NZS 3662-2009,一个对应供水软管AS/NZS 3499-2009。

我国部分标准的制定时都参照国际标准,具有一定的技术滞后性。卫生洁具软管GB/T 23448:2009制定主要参照欧洲EN 1113:1997淋浴花洒软管,美国ASME A112.18.1-2005/ CSA B125.1-05供水配件,澳洲AS/NZS 3499-2006供水软管,这几个标准都已经依次更新到2011版/2012版/2009版。在参照国际标准时,考虑国内的生产技术能力,相较国际标准会降低指标甚至取消相关试验项目,当然也有一些指标是能够与国际接轨并保持先进性的。从表2可以看出各国都制定了供水软管相关规范标准。GB/T 23448:2009涵盖淋浴软管与供水软管,而国际标准淋浴软管标准与供水软管一般是相对独立的标准,文件规范清晰、明了。GB/T是国家推荐执行标准,非强制性实施的,GB/T 23448也不例外。而国际供水软管标准,凡涉及到生活饮用水方面各国基本都是实施准入制,强制实施:供水软管产品必须通过卫生认证(德国KTW/W270认证,法国ACS认证,英国WRAS认证、美国NSF61-9认证、澳洲AS/NZS 4020认证)才可上市,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获得相关认证,才容易被市场接受。对比国内情况,GB/T 23448在卫生方面,虽有规定“饮用水软管使用的所有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应符合GB/T17219的标准要求”,但 GB/T 17219-199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要求浸泡水的卫生指标有25个(其中包括有害元素10项,有机物6项),检测周期最长达3个月,检测成本高,供水软管产品监督抽查中实际很少将该项目列入检测范围。因此,国内供水软管总体水平比国际同类产品在卫生质量及管控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供水软管相关性能试验等项目的比较,见表3。

在性能方面比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对连接件强度仅有抗扭要求,但对抗弯强度、应力腐蚀及关键强度尺寸方面没有规范;对流量,耐升压脉冲测试,压力损失,耐UV测试五项检测项有缺失;在其它耐久性相关检测项目(包括耐压性,抗拉性,耐冷热循环,耐老化性)方面均低于国际标准,仅在抗脉冲性项、耐腐蚀方面能与国际接轨,到达国际水平。

2 软管产品认证的必要性与意义

2.1 软管产品认证的必要性

随着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安全”与“健康”成了现代人最为关注的两大焦点,水质与软管的安全也就成了人们重视的主题。供水软管的卫生如果不达标,将会造成管网终端出水的二次污染问题。如连接制冰机、洗碗机和卫浴等设施的供水软管,使用后不可能将连接管拆卸排出水管内的存贮水,一旦长时间的不使用,水管将慢慢出现有害物质析出、细菌微生物滋生等现象,造成水管内的存贮水发生严重的水质恶化,对身体健康构成危害。Martin Fox在《健康的水》一书中提到:水中有害物质,被人体各部分吸收的比例:1/3由口腔摄入(饮用和进食),1/3在洗漱和洗浴时由皮肤吸收,1/3在洗浴时随水汽或气溶胶经呼吸道吸收。为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与饮用水接触的供水软管出台相关标准,实行准入制,实施强制性卫生认证与质量管控。我国供水软管在这方面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软管卫生认证对保障水质避免二次污染是十分必要的。

供水软管产品门槛较低,更多技术实力较弱的企业也加入市场,会造成市场的进一步恶性竞争,由此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卫生、性能方面的质量问题。在欧美等国家市场,供水软管不单有卫生认证还有产品相关认证,否则产品很难被消费者接受。因此,在我国普及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实施产品认证对于保证产品质量也是十分重要的。

2.2 软管产品通过认证的现实意义

2.2.1 通过认证可以提高企业产品公信度,增强产品竞争力

产品质量认证是由独立于买卖双方之外,不受买卖双方利益驱使的机构,以公平、公正的非当事人身份,对产品质量根据法律、标准给出评价。从消费者心理的角度而言,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产品更具有可信度,而且与那些没有经过认证的产品相比较,消费者更愿意去接受经过认证的产品,这就大大提升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顾客或消费者可以通过识别产品认证标志来判别产品的质量。

2.2.2 促进质量的提升,降低产品成本

对产品进行第三方认证将有效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并降低产品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①为了使产品能够获得第三方的认证,企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必须严格把关,这将促使企业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质量管理和先进的技术进行生产,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②当一个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销售时,通常需要满足该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标准,则需要到这些国家或地区认可的认证机构对产品进行测试,如果选择这些国家共同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测试,则免去了对产品进行重复检测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产品的成本。

3 软管标准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供水软管标准制定时,考虑了我国基础制造能力来确定一些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试验项目,但从长远来看,与国际标准接轨,使技术指标与试验要求符合国际要求,是提升产品整体质量的重要基础,也是卫浴供水软管标准未来的发展方向。

随着产品的发展,国际市场对国内软管产品的要求正在逐步发展变化,对中国产品的卫生、质量、包装、供货期限都有了更高的要求,甚至逐步延伸到生产过程和产品的研发,将产品与环境保护、能源资源、人文环境结合起来,因此,国际标准的要求向更加严格、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国内也应该更加重视标准的先进性,快速缩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

4 结 语

总之,我国供水软管产品的标准虽然在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差距正在逐渐减小,有些指标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指标要求,不过还要意识到,虽然我国标准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产品的质量并没有随着标准的发展而显著改善,部分企业并没有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制造。通过标准的体系的健全,监管力度的加强,产品用户方质量意识的提高,可有效保证产品应用安全,实现公平竞争,通过市场调节,达到产品质量整体提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GB/T 23448-2009,卫生洁具用软管[S].

[2] EN 13618-2011,饮用水设施 软管总成、功能要求及检测方法[S].

[3] ASME A112.18.1-2012_CSA B125.1-12,供水配件[S].

[4] ASME A112.18.6-2009,柔性连接软管[S].

4.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持证上岗。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效卫生许可批文。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上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并设换气孔并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水泵房不得堆放杂物,地面及水箱周围应干净、整洁。

五、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每年由具有卫生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两次,水质抽样检测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以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当发现水质有异常改变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应立即报告郴州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水污染。

5.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一、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得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水源的选址、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蓄水池(箱)排污管、溢水管设计和所用材料、审查验收、新建和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计,布局流程和各项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三、供水站(厂)道路硬化,空地绿化、平整、无露土,环境整洁、无死角,有专人负责。供水站(厂)布局及工艺流程合理,必备功能间齐全。供水站(厂)的沉淀池、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均不得有:生活居住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废渣、粪便场所、污水管道。

四、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五、采购与生活饮用水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化学处理剂、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必须索取产品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涉水产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完善水源及供水设施(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八、如自建集中式供水同时还有市政供水,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其供水管道不得与市政供水直接连接。

九、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如果不具备检验条件,必须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版)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建立水质卫生检验档案。

十、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实施质量管理。

十一、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需严格冲洗、消毒,并经水质检验合格后通水。

6.二次供水、公共卫生管理 篇六

一、卫生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二次供水要办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新国标)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二次供水是否办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长沙市人民政府1998年45号令:

第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基本卫生知识

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其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包括集中式供水(市政自来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分质供水)、二次供水、桶装饮用水、瓶装饮用水,其中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按生活饮用水进行管理,桶装和瓶装饮用水按食品进行管理。

分质供水(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臵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91号:“分质供水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自备水源:使用井水或河水为水源,经简单净化消毒处理并通过输水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备水源也是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如学校将井水(河水)抽到蓄水池,再经管道输送至食堂、宿舍等处;农村家庭使用的井水为分散式供水,不需卫生行政许可。

二次供水: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或 再处理(消毒等),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涉水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卫监督发[2007]261号

须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有三类:①进口涉水产品;②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③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新化学物质。

※水质处理器包括:吸附型净水器、过滤型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饮用水软化、除盐处理器、饮用水消毒设备等。防护材料包括环氧树脂涂料、聚酯涂料、丙烯酸树脂涂料、聚氨酯涂料。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国产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等)、水处理材料(吸附、过滤材料等)、化学处理剂(絮凝剂、助凝剂、pH调节剂、灭藻剂、阻垢剂、消毒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净水型饮水机属于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部批件,加温型饮水机属于输配水设备,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件。

卫生部批件 省级批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活性炭净水器:属于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部批件; 活性炭(粉末、颗粒、烧结、载银活性炭、活性炭纤维等):属于水处理材料,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的涉水产品: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陶瓷、水泥类输配水设备;氯(液氯、氯气);石英砂;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上述产品应索取检验合格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注意: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蓄水容器

不锈钢、玻璃钢类: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陶瓷、水泥类: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水遇净不能用于常规消毒

卫生部[2009]293号函《卫生部监督局关于禁止供水单位使用二氯异氰尿酸钠等消毒剂的通知》:专家评估认为,二氯异氰尿酸钠或三氯异氰尿酸(水遇净)长期用于饮水消毒存在一定卫生安全隐患,这两类消毒剂用于饮水消毒时“仅限于紧急情况下少量使用”,不宜作为供水单位常规消毒剂使用。

三、卫生管理要点 A、自备水源 B、二次供水 C、分质供水

D、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共同要求

1、供水单位必须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后方可供水;卫生许可证正本应悬挂在醒目位臵(泵房、水电班办公室、物业办公室等);

2、建立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在相应岗位上墙(制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上墙);

共同要求

3、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采购涉水产品应按要求索证:

◇水质处理器、防护材料、管材、管件、活性炭、滤膜、滤芯、聚合氯化铝、硫酸铝(明矾)、硫酸铜、漂白粉、二氧化氯等——卫生许可批件

◇石英砂、液氯等——检验合格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共同要求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卫生许可证副本(查看核证记录,每年应核证一次)、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培训证明、卫生监督文书、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和卫生学评价报告、余氯检测记录和消毒药物投加记录、所使用的涉水产品的索证资料。

A、自备水源

1、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水井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地势较高不易积水处;周围30m范围内不得有厕所、畜圈、菜地等污染源;井壁上部距地面2~3m范围内应以不透水材料构筑,井周以粘土或水泥填实(硬化);井口应用不透水材料做成高出地面0.2m左右的井台,井口加盖上锁,防止投毒及污水、雨水等流入或病媒动物、昆虫等掉入水中污染水质。

2、每年应有卫生部门的水源水质全分析检测报告(常规39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严格按照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的制水流程,确保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注意:枯水季节,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应加大消毒药物的投加量(重氯消毒),并加大余量检测频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

二氧化氯发生器:属于水质处理器,应取得卫生部批件; 二氧化氯:属于化学处理剂,应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件。

4、定期(每抽一池水→消毒→检测)检测水中消毒剂余量,确保消毒剂余量达到GB5749-2006的标准。作好消毒剂余量检测和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5、每年对贮水塔(水池或水箱)清洗、消毒1-2次并作好记录。消毒剂余量检测

①漂白粉、漂晶片等含氯消毒剂:与水接触30分钟后,游离余氯出厂水≥0.3mg/L且≤4mg/L,末梢水≥0.05mg/L 消毒剂余量检测

②二氧化氯:与水接触30分钟后,余量出厂水≥0.1mg/L且≤0.8mg/L,末梢水≥0.02mg/L B、二次供水 基本流程:

自来水→地下水池(箱)→加压泵→用户

自来水→地下水池(箱)→加压泵→楼顶水箱→用户 B、二次供水

1、泵房卫生要求:泵房为独立设臵的封闭间并有上锁装臵,保 持卫生整洁,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得放臵与供水无关的物品。

B、二次供水

1、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运转正常。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B、二次供水

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臵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口应有盖(或门)并有上锁装臵),且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为了防止投毒、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雨水等进入水箱污染水质)。

B、二次供水

3、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透气管及溢水管口有防护网罩(为了防止病媒动物和昆虫进入水箱污染水质)。

4、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二次供水设施 B、二次供水

5、配备消毒剂余量检测设施,如余氯比色计,定期(每周至少2次)开展水质余氯检测,当余氯低于0.05㎎/L时,应投加水质消毒药物,并作好余量检测和消毒药物投加记录。

二氧化氯

浓度比色计 余氯比色计 B、二次供水

水箱内外应设爬梯,便于清洗消毒。

每年对水池(箱)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池(箱)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

水池(箱)清洗消毒后,应作好记录。内容包括:清洗消毒时间、清洗程序、消毒方法、消毒药物名称、剂量、清洗人员名单等内容,并附上清洗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

C、分质供水

分质供水除了不需灌装外,其制水流程与桶(瓶)装饮用水基本一致。

分质供水处理流程 分质供水处理设施 C、分质供水 监督重点:

1、制水设施设备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件;

2、制水现场符合卫生要求;

3、专人负责设备维护、保养;

4、饮用水循环消毒或有终端消毒设施。C、分质供水

★资料部分:重点检查水质处理设备、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滤芯、滤膜)等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并做好记录;是否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查供水单位和卫生部门的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公示;是否定期对水处理器、管道和终端水机进行清洗、消毒等维护并做好记录;卫生许可证、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等。

C、分质供水

★现场部分:制水间必须为独立设臵的封闭间并有上锁装臵,须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臵;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具有防蚊蝇、防尘、防鼠等设施;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应有更换材料的清洗消毒设施和场所。

3、水质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规定的要求。D、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资料审查:申办卫生许可证的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申请单位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卫生管理组织及相关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卫生审查认可书或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对水质的自检能力说明,卫生部门认定的检验报告,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记录。

D、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现场卫生审核 :供水设施的审查,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供水水质检验的审查,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供水单位饮用水生产过程卫生审查,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D、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在同一小区或单位,拥有多套二次供水系统,且其二次供水范围相互独立的,应分别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无负压变频供水系统,不需要水池(箱),而是将无负压变频供 水系统直接与市政供水设施连接,向高层供水,不需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

无负压变频供水系统

四、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 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认定原则

1、饮用水的感官性状发生改变;

2、饮用者有共同的症状反映;

3、污染原因确定;

4、水质检验证实;

5、流行病学调查证实。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原则

1、停水;

2、救治病人;

3、保护易感者;

4、病因调查;

5、水质污染调查;

6、停止排放污水;

7、冲洗消毒管网;

8、调查污染源。

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程序

1、报告;

2、核实;

3、现场调查准备;

4、水质污染调查;

5、饮用者健康状况调查;

6、撰写饮用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

五、卫生行政处罚

1、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案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卫生行政处罚

2、二次供水单位未办理《卫生许可证》 案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卫生行政处罚

3、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无健康培训合格证 案由:违反健康管理规定案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卫生行政处罚

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案由: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卫生行政处罚

※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合格(一项指标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

案由: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案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依据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①微生物、毒理指标与放射性指标对人的毒性和危害大,可以考虑较重的行政处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对人的毒性和危害较小,可以考虑较轻的行政处罚。对于个别化学指标超标(如锰),需要改进水处理工艺才能达到标准的,可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限期整改。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②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经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该不合格水导致传染病流行的,应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5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发生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处罚20-5000元。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③微生物指标合格而余氯不合格的,是否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处罚要慎重,一般建议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处罚。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④重金属、农药等化学指标不合格,建议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⑤GB5749-2006中的非常规项目不合格:

“在2012年7月1日前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没有确定实施的非常 规项目超标,供水单位应不承担行政责任”,到目前为止,全国没有一个省实施,因此非常规项目不合格不予行政处罚,只写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

注意:饮用水不合格

⑥供水单位自检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卫生部门应协助其尽快查明原因,但不能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五、卫生行政处罚

5、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 案由:未经预防性卫生审核擅自供水案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进,并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卫生行政处罚

6、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案由:生产销售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案 或“违反涉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案”

违反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责令限期改进,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卫生行政处罚

7、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

案由: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水产品案或“违反涉水产品卫生管理规定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卫生行政处罚

8、供水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案由:违反消毒产品管理规定案

7.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七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对已运行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普查,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1],选择684处集中式供水作为调查和监测对象。

1.2 方法[2]

1.2.1 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

采用调查表对每个供水单位的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进行调查。

1.2.2 水质监测[1,3]

1.2.2.1 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检测

每个供水点采集出厂水、末梢水各1份。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集中式供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进行。检验指标为: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砷、氟化物、硝酸盐(以氮计);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游离余氯、二氧化氯。

1.2.2.2 评价依据

所检项目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进行评价。水质所检测项目中有1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即判断该份水为不合格饮水。

2 结果

2.1 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类型

以深层地下水为主,占95.91%。其中深井水最多,占78.51%;其次是浅井水,占17.40%。以水库水和泉水为水源较少,分别占2.34%和1.75%。

2.2 水质处理方式

工程水质以不处理为主,占90.35%;完全处理的仅占2.78%;仅消毒的占6.87%。

2.3 消毒状况

用二氧化氯和液氯消毒的工程是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大型集中式饮水工程,分别占2.48%和0.29%;较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用优氯净和漂白粉消毒,分别占5.56%和1.32%;不进行消毒的供水工程占多数,为90.35%。

2.4 水质检测结果

抽检684处农村集中式供水,共检测水质1 368份,出厂水和末梢水各684份,所检指标全部合格水质数为490份,合格率为35.82%[4]。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分别为38.45%和33.19%,二者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12,P﹤0.05)。

2.5 不同水源类型水质检测结果[5]

水库水检测合格率为78.12%(25/32),深井水检测合格率为34.73%(373/1 074),浅井水检测合格率为34.45%(82/238),泉水检测合格率为41.67%(10/24)。各水源类型在出厂水水质检测结果均比末梢水高。结果见表1。

2.6 水质检测项目超标情况[6]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较重,超标率分别为:45.54%、36.33%和12.79%;毒理指标超标项目为硝酸盐氮和氟化物,超标率分别为23.25%和3.5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标项目为总硬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超标率分别为5.56%、4.09%和3.58%。

以水库水为水源的饮水工程主要是臭和味、菌落总数超标,超标率分别为25.00%和18.75%。

以深井水为水源的饮水工程微生物及毒理指标超标项目最严重,主要是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超标率分别为47.86%、37.43%、21.97%和11.08%;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超标项目为总硬度、肉眼可见物及臭和味,超标率分别为6.15%、3.91%及3.72%。

以浅井水为水源的饮水工程超标项目主要是硝酸盐氮、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耐热大肠菌群,硝酸盐氮和总大肠菌群超标率都为32.77%,菌落总数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率分别为38.66%和19.33%。

以泉水为水源的饮水工程主要是微生物超标,总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严重,超标率均为54.17%;其次是耐热总大肠菌群,超标率为37.50%。结果见表2。

3 讨论

3.1 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卫生状况

684处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类型以地下水为主,占95.91%;主要是解决缺水问题,尚有其他区域是解决高氟水和苦咸水问题。

3.2 水质处理和消毒状况

684处饮水工程中,有90.35%的饮水工程(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不进行任何水质处理和消毒,就直接供给用户;配备消毒设施的饮水工程有9.65%;只有2.34%的饮水工程(水源水多为水库水),进行完全处理,并配备了有效消毒设施。

3.3 水质检测结果

检测1 368份水,总合格率为43.23%,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合格率为50.29%和41.37%,出厂水水质优于末梢水,是由于水质在输送过程中出现二次污染导致的。2008-2011年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检测结果均呈上升趋势,是由于对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了包括更换水源、配备消毒设施、用市政自来水管网延伸办法等干预措施,提高了供水卫生质量[4]。

3.4 不同水源类型水质检测结果[3]

水库水检测合格率较高为78.12%,因其制水工艺科学先进,配有持续消毒设施,能够有效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泉水检测合格率为41.67%,以泉水为水源的工程多数缺乏维护结构,水源暴露于外界,容易受外界污染的影响。深井和浅井水检测合格率较低,分别为34.73%和34.45%,地下水水质优于地面水,但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处理比较难,尤其是浅井水,靠近地面比较近,容易受生活污水、工业污水污染,特别是丰水期雨水较多可侵蚀浅井。本市目前以地下水和泉水为水源的饮水工程水质因未进行处理,未配备消毒设施直供用户,是硝酸盐氮和微生物超标的主要原因。

3.5 水质主要超标项目[7]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主要超标项目为总硬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合格率分别为5.56%、4.09%和3.58%。毒理指标中硝酸盐氮超标最高,占23.25%,说明饮水工程存在有机物污染现象;其次是氟化物,占3.51%。微生物指标超标均较重,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率分别为45.54%、35.53%和12.79%,均因饮水工程无消毒设施,所供水质不进行消毒所致。

摘要:目的 了解农村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状况,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于2011年7-11月,随机选择潍坊市684处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基本情况调查,对每处出厂水和末梢水采样检测。结果 本市农村集中式供水以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设施占95.91%,完全处理的工程水质占2.78%,有消毒设施的供水单位仅占6.87%。抽检的1 368份水样,总合格率为35.82%,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合格率分别为38.45%和33.19%;微生物和硝酸盐超标较严重,其中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氮和耐热大肠菌群的超标率分别为:45.54%、36.33%、23.25%和12.79%。结论 本市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状况较差,农民饮水存在卫生安全隐患。

关键词: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状况,调查

参考文献

(1)任绍娟,王艳秋.北京市海淀区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5(8):67.

(2)于芹生,柳玉兰.泰兴市集中式供水水质状况评价与分析(J).职业与健康,2005,21(3):417.

(3)刘本先,王晓倩,梁成武,等.潍坊市农村饮水工程卫生现况调查(J).中国卫生工程学,2009,8(17):1868-1869.

(4)李军,程晓天,温新平,等.山西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8,25(2):130-131.

(5)唐振柱,钟格梅,刘展华,等.2008年广西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测分析(J).环境与健康,2009,45(10):897-900.

(6)谢信南,张日树,苏德忠,等.福建永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调查分析(J).职业与健康,2009,25(18):1976-1977.

8.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八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维修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维修工作;凡体检查见“五病“者应及时调离供管水岗位。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蓄水池应每年清洗消毒两次。所使用的消毒药物符合卫生要求,如无能力自洗,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构。

八、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水质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9.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九

(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

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

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九条(水质检测)卫生防疫机构每半年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一次。

第十条(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一条(用户权利)

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和加压、净水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受到人为和自然灾害毁坏的,用户有权要求房屋管理单位及时处理;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处理。

房屋管理单位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用户发现二次供水的水质受到污染的,有权要求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处理。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在接到请求后的24小时内赴现场进行处理。卫生防疫机构未及时处理的,用户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执法程序)

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收缴的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妨碍职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对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

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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