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2024-11-11

暑假法院社会实践报告(通用5篇)

1.暑假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一

报告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07级法学2班2407962

3暑假我实习的地方是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由于法院离我高中母校只有一条街的距离,以前上下学总会忍不住一直往里瞅,现在终于有机会了解法院的工作并且学习对我来说真的是相当的兴奋。实习期间,我对原本掌握不扎实的基本知识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我明白了只有通过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准确的掌握法律的内涵。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

在实习的四周时间,我在刑庭和民二庭实习完一周之后就去了审监庭。跟审监庭的书记员燕子姐一起工作与学习。以为书记员大都是没有通过司考的非公务员,而且以往的印象中书记员只是做一些记录工作,实习了之后我才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书记员不仅要负责案件的记录工作,且仅记录工作就包括庭审笔录、送达笔录、询问(讯问)笔录、调解笔录等等,而且还要负责一些案卷的整理装订工作及一些文件的打印送达工作。不仅如此,由于我所在的部门是审监庭,书记员还要负责上诉以及抗诉案件的总结与整理。工作量其实很大,而且许多数据的统计更是考验一个人做事的耐心以及细心程度。我从刚开的整理订立卷宗,到之后的帮助燕子姐写判决书的脚本以及一些法律文书,期间的进步是显而易见的。初到法院做的第一件事情当然就是旁听案件了。民二庭与刑庭的案件都非常的多,几乎天天都有开庭。于是选择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旁听。民二庭的案件大多都是简易程序,实际庭审并没有像当初在学校做的模拟法庭那么详尽以及正规。第一旁听看到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我简直不敢相信,之后的事实证明貌似这属于正常现象。二刑庭的案件在审理时则明显更注重程序,相对也更严肃,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做到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犯罪。令我印象深刻的一次是在刑庭旁听时旁听发生在刑庭。当时审理的案件是犯罪嫌疑人为了房屋问题将堂弟打至重伤,以故意伤害罪被起诉。法院是姓林,大约四十多岁,是位非常亲切的阿姨。在审判的过称中,她对犯罪嫌疑人讲了许多的人生哲理,虽然理论上庭审必须遵循程序,但是她的一些话让我觉得法庭变得更加的具有人情味,而不是那么的冰冷。显然她的题外话比起法条也更让犯罪嫌疑人为之动容,也让我上了生动的一课,感触颇深。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程序跟教科书

上的也大不相同。旁听了几个案子后我发现:其实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决定胜负的是证据,而律师在其中并没有太大作用。而且一些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时主动的促成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让我感到作为一个法律人任务任重而道远。

另外一件必做的事就是整理卷宗了。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正卷里包括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回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带离法院,阅卷完毕后应及时送还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顺序排列内部文书、填写封面、装订成册、张贴封条、书记员盖章等工作。订卷并不只是一个手上的活,一本卷就是一个案子的全部内容,当事人要说的,代理人要说的以及法官要说的都完整地反映在了卷宗里。而一本卷的排列顺序也完整地反映了整个案件的流程顺序。立案审批表,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案件受理费的发票这是发生在立案阶段,属于立案庭的工作。当一本卷宗从立案庭转移到审判庭的时候表明:这个案件已经通过审查符合立案标准,并已经告知原告案件已经受理等待送达被告排期审案。卷宗从立案庭出来就到了庭长那儿,等待庭长将他们分配给每个审判员,而审判员则把案卷给自己的书记员让他们去做前期准备工作。而应诉通知书,当事人告知书这表明被告已经应诉,可以走审判程序了。在做完这些工作了卷宗也应该从书记员手中回到法官手中了。接下来的工作是等待被告答辩,看看有没有调解的可能,有调解希望的调解,没有调解希望的开庭。调解成功的就写调解书,没有调解成功就安排下一次开庭,开庭后的工作是判决。这样一分卷就订好了。在订了几份卷后就基本上了解了整个办案流程,这大概也是实习生必须订卷的目的吧。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定罪量刑的原则等等。由于我所在的部门为审监庭,因此,不管是刑事、民事、还是执行案件卷宗都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文书的归档分类有了详细了解。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实际做起来却非常容易出错,比如漏印条码、装订好后又发现缺少送达回证等。当厚厚的卷宗装订成册心里的成就感油然而生。

另外,其实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样轻松,除了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之外,还要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实习期间,我经常

能看到一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有的蛮横无理,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号啕大哭,老师们都很耐心地为他们解释相关的法律知识,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她他们。偶尔厅长还有其他法官还会给我讲他们以前办案的事情,教给了我很多学校里学不到的社会知识。他们的勤奋,严谨,饱满的法学知识,丰富的人生阅历,分析问题切入要害的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对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向所有指导我和给我提供帮助的法官们,燕子姐,还有其他工作人员鞠躬,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顺利结业付出的辛劳。

通过本次实习,我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第一,我们在学校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际中的操作还有一定的差距。比如说在案件审理结束后,我们都认为会是当庭宣判判决结果。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为了节省时间都是直接写判决书或裁定书,让当事人或委托律师来领,就算代替宣判。远没有我们平常看到的当庭宣判的庄严效果;第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有效的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做出一些法律上明文禁止的事情。因此,我认为对人们进行普法宣传还是很有必要的;第三,法院里都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法官,新鲜的血液补充不进来,使法院缺少活力和激情。希望我们这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能学有所用,尽快加入到法官的行列中。

在我的实习期间还发生了一件另外倍感意外的事情。我堂哥的离婚案在我实习的第三周进行了开庭审理。三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整个庭审。而对三姑来说别说是基本的法律知识一窍不通,就连自己的名字也是我代其签字的。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也没有列举一点证据,只能任凭对方律师一味的攻击。让我看得非常难受。事后我问三姑为什么不请个律师,她说还不知道能赔到多少钱,要是请下律师不是就等于没钱赔到了,那多不划算。虽然我心里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但是这也确实事实。我只希望将来我能为我身边的亲人、朋友、以及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我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这短短一个月的实习生涯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法院工作的不易。虽然,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但法院和法官也有那么多的难处。取证工作困难重重,知情人不愿吐漏实情;有关人员漠视法律,恃权凌法不配合;弱势群体忍气吞声,维权意识淡薄;当事人法律观念匮乏,因小失大。这一切都促使我坚定了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梦想。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对我而言意

义重大。使我以前掌握的本本理论接受了实践的检验,提高了我解决问题的能力;拓宽了我的思维,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更重要的是,我结交了许多法官老师和其他从事法律作者,对我在法律方面的进步有很大的帮助。

以上就是我在法院实习的情况。总之,在法院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里找不到,也学不到的东西,为我踏入社会参加工作奠定了基础。

2.暑假法院社会实践报告 篇二

改革开放前, 作为无产阶级专政机关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 利益冲突增多, 法院裁判功能受到重视, 法院也因此而更多地分享社会治理的权力, 其政治角色功能出现转型, 社会各界普遍期待法院有更大作为。而下面两个事件足以引起我们对法院角色的深思:

事件一:2001年2月14日, 在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上, 由沈阳市中院副院长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未获得代表通过。这在中国各级人大会议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00年以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中法院院长、副院长纷纷落马, 这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从事宪法学研究的韩大元教授说:“这是中国民主政治的标志性事件”[1]。

事件二:2004年1月11日, 在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 武汉市中院院长周文轩向大会的500余名人大代表坦陈:“过去几年, 中院少数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搞权钱交易, 形成窝案、串案。2003年初, 这些人的问题相继暴露, 13名法官因涉嫌受贿, 先后受到法律追究。这些人员中, 有2名副院长、3名副庭长、5名处级审判员。”这是武汉官方第一次在公开场合简单地向外界表述这起腐败案。

2004年1月12日, 新华社播报了武汉市中院13名法官涉嫌受贿犯罪被查处的情况。案中涉及法官13人、律师44人。其中涉嫌犯罪的有副院长2名、副庭长3名、审判员6名、执行员和书记员各1名[2]。

以上两个事件把法院面临的困境展现到了极致:上有上级法院业务监督, 下有社会公众热切期盼, 左有党委政治领导, 右有政府财权在握;前有人大任命法官, 后有检察院反腐倡廉, 周围有媒体密切注视。全民瞩目下的法院, 其实然角色和应然角色间究竟有多少距离?

一、法院的现实境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诉讼案件总量和复杂程度都在增加, 人民法院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回应。在宏观上, 强化审判独立, 推动审判方式改革, 制定一系列改革纲要;微观上, 一方面内强素质, 鼓励法官在职学习, 大力开展法官培训, 另一方面外树形象, 卸下肩章大盖帽, 换上西装制服, 配备法袍、法槌, 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院的军警色彩。但囿于体制原因及社会大环境, 法院的自我改革已进入瓶颈。涉及到法院、法官利益的改革, 当然不能由利益的相关者———法院独立进行, 况且中国的法院也缺少将此改革进行到底的能力与权威, 我们必须从全局层面思考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取向。

在当前, 人民法院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影响着其角色定位:

1. 法院与执政党

法院首先面临着与政党的关系。在西方, 在法院与政党的关系上, 体现为政治法律化, 即包括政党活动在内的各种政治活动, 均纳入法治轨道, 政党的活动冲突、政党之间的政治争议等无不纳入法院裁判范围, 法院扮演了“政治居中者”的角色, 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政治和谐。

目前我国执政党的执政活动与法院司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 翻阅《人民法院报》, 经常可以看到某地方党委如何支持法院工作、解决法院实际困难的新闻, 这体现了执政党对法院的必要领导与支持。但应如何调处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系?某些地方党委随意干预审判活动, 法院缺少必要的能力与制度去抵制。

2. 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我国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大通过个案监督、报告审查等方式来监督和评价法院的工作, 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 在实践中颇具争议。在个案监督问题上, 曾出现河南李惠娟因在判决书中评论地方性法规违法而被调离法官岗位的事件[3]。李惠娟法官的境遇不仅得到了法官们的同情, 也引出了人大对法官裁判施加影响之正当性的争论。在报告审查问题上, 前文所述的沈阳市人大不通过市法院工作报告事件成为人大如何评价法院工作的实践案例。尽管三个月后沈阳市人大最终通过了法院工作报告, 但这一事件仍然给法院系统以很大震动, 如果人大一直不通过法院工作报告, 法院工作应该如何继续运转?还有无权力继续审判案件?如何厘清法院与人大的关系, 使之制度化、程序化, 以在实现人民民主监督的同时维护审判独立与司法权威, 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3. 法院与政府。

“一府两院”在我国宪法中是平行关系, 均产生于人大, 对人大负责。但在现行体制下, 政府掌控法院的财政大权, 法院对政府的依附关系也就不足为奇, 法院对政府的监督也就难落到实处。例如在近几年的城市拆迁改造过程中, 法院本应处于中立立场来为拆迁纠纷提供司法救济, 但由于此类纠纷往往涉及政府, 使法院难以行使公正裁判的权力。某些法院甚至在政府的要求下动用司法权力参与到拆迁工作中, 使法院与政府的角色发生混同。如何实现法院与政府的平行关系, 是决定法院现实地位的核心问题。

除上述因素, 诸如法院与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明晰。随着新闻媒体自身建设的加强, 这一问题已有所推进。但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仍是尚未完全理顺的问题。

二、法院境遇的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很多原因, 外部原因如下:

1. 宪法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缺漏致使法院难以明确其身份坐标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沈阳人大“不通过案”凸显了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漏洞。人大代表是人民推选的代表人民意志参与国家管理权力的, 代表不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 实质就是人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意。法院是人民的法院, 法院的工作, 人民不满意, 工作报告通不过, 到底应由谁来负责任, 负何种责任?工作报告不通过后是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审议还是再召开人代会会议审议?如果法院工作报告被人大否决, 法院司法权力的合法性就产生了危机。广而推之, 人大应如何监督法院, 如何实施个案监督等等问题, 目前的宪法性法律规范中均未予明确。

另外, 对于执政党与法院的关系, 在我国相关宪法性法律规范更是尚付阙如。由于我国宪法性法律并未对上述涉及基本政治体制的问题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导致法院在诸多细微之处难以明确其身份坐标。

2. 法官与行政官员的行为思维差异使法院承受压力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文件提出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 但很多政府官员仍缺乏上述意识, 特别是为追求政绩, 在经营城市的理念下, 在企业破产重组、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诸多问题上, 以政府利益最大化为行动原则, 导致群体性纠纷频发。对于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 使法院面临两难境地:支持政府的“非法行为”将违反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审判又会得罪政府。在理论上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这条防线不能发挥其作用时, 人们对法院便产生了极大的不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 人民法庭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又重申, 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在触及政府利益时, 由于地方政府手中握有法院的财政大权, 当地法院不得不遵从政府指示, 最高法院的要求反而成了远山的呼唤。

3. 立法的不完备、滞后、不合理使法院艰难徘徊在严格司法与创造性司法之间

我国“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部门立法等弊端致使法院司法时感到为难。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引起的纠纷, 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无疑带给当事人一次“合法伤害”。另外, 如民事案件中, 按现行法规定, 人身性债权后于有抵押权的债权受偿。在很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债务人 (肇事车主) 既应支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又需要偿还银行的汽车抵押贷款, 当其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 拍卖肇事车辆所得款项是否应依《担保法》的规定优先偿还银行的抵押贷款?法院如果严格依照法条裁判, 会被受害方指责裁判不公, 其结果是严格守法的司法行为达不到合理的社会效果;法院如果创造性司法, 易被人抨击为僭越立法权, 中国的法官毕竟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在上述诸多的两难境地中, 法院的裁判往往难免受到社会舆论的否定性评价。

4. 司法的强化与其他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弱化

新中国成立后, 新的乡土秩序在农村逐步确立, 虽然“民间法”开始让位于“国家法”, 但农民世代相传的观念并没有与之同步前进。在广大农村, 纠纷经过法院的裁判与农民的心理预期产生一定落差, 在城市, 人员流动的频繁, 部分基层组织的涣散, 调解缺乏法律强制力等因素导致调解解决纠纷的概率很低。仲裁制度则因宣传不到位, 公众认可程度不高, 未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灵活、经济等纠纷解决的优势。上述情况的存在, 导致在出现纠纷后, 公众首先想到的就是所谓“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 这也无形中提高了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值。当法院的裁判未能达到公众的理想期望时, 自然会受到种种诟病。

导致法院艰难境遇的还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

1.法院自身一些不适宜的角色宣传

近年来,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纠纷找法院”之类的口号常常见诸媒体, 法院也对此宣传津津乐道。殊不知, 在当前现实中, 此类宣传会诱发当事人 (或潜在当事人) 对法院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我国的司法实际上都是一种有限司法, 其受案范围是有限的, 均在法律明确授权范围之内。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 法院采取的是回避策略, 如近几年出现的传销纠纷、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纠纷以及其他群体性纠纷等。中国的法院也不像美国法院那样只管审判, 可以一判了之, 比审判更棘手的是执行问题。例如对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列举了12个受理条件, 目的就是为了案件的执行, 破产案件毕竟不是法院可以独立处置的。因此在现行体制背景下, 慎提口号, 适度宣传方是明智之举。

2.法院内部推行的强化行政管理、弱化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法院自身的改革中, 很多法院作出了不同尝试。出现了诸多强化行政管理、弱化法官独立审判的措施。如, 有地方法院建立法官可疑裁判行为档案。此制度出发点是好的, 但经不起推敲。什么叫可疑行为?对法官的行为, 发现违法违纪的就依法依纪处理, 没发现的就应推定是公正司法, 法院内部管理更应讲证据。有的法院将上级法院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与法官的奖金挂钩。在没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下, 上下级法院之间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不同看法是正常现象。该制度必然导致下级法院法官独立审判意识弱化, 二审终审制度名存实亡。

3.某些非科学的司法思维有损法院“公正裁判者”的角色形象

例如在判决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时, 将侵权人经济状况作为确定赔偿数额考虑因素之一。判决赔偿是确定责任, 也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不应因为无力赔偿就判决少赔。另外,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对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 法院不予受理, 其逻辑是将被告人应负的对国家的公法责任与对受害人的私法责任混淆, 难以填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另外, 诸如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因受害人城镇、农村户口的不同而同命不同价的问题等等, 类似的司法思维或者广泛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或者被纳入法律法规中。

可以看到, 法院所处的外部客观环境与体制, 导致其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司法功能, 难以和谐合理处理与外部的关系。法院自身问题, 则导致降低社会对法院的期望值, 贬损法院自身的形象与权威, 不利于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长久目标。

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的角色特质

和谐社会是在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前提下, 实现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胡锦涛总书记在阐述和谐社会六大特征时, 将“民主法治”排在第一位, 并强调要落实“司法为民”,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法律是最基本、最重要、最具理性的社会利益的调节器, 法治则是协调利益, 实现社会和谐的最佳模式, 因此和谐社会的首要要求就是要实现法律之治。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应承担的功能, 这正是其角色特质所在。

我国的和谐社会及其所内涵的民主法治建设, 必然在中国所特有的社会条件下进行, 在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司法效率等应然的现代司法理念之外, 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此, 中国法院的功能定位, 体现出不同于西方法院的特质。

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法院在承担裁判职能的同时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角色, 这就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不单单维护法律实施, 追求现法律效果, 还应兼而实现社会效果。但实践中, 法院对法律效果的追求往往与公众和政府、党委等对社会效果的追求相冲突, 其症结在于, 如何正确理解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如何理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问题。所谓“社会效果”往往是政党和政府、公众对朴素的道德情感的追求, 是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诉求。现代法律, 体现了法律所特有的思维, 诸如形式理性、权利义务的平衡等, 以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为终极目标, 但其实现手段正是依赖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 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公众对“社会效果”的预期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区别主要体现为实现过程这一技术层面。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因素, “社会效果”在根本上应体现民主法治的思维导向。我国从民众情感到官员传统思维, 缺乏的恰恰是这一点。法院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效果”正是引导实现此“社会效果”的重要途径。什么是“经济环境”?其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稳定的市场法制秩序, 才是经济发展真正的“环境”, 完备的法制才是经济环境的根本所在。不能为一时的所谓“社会效果”、“经济环境”而牺牲司法的法律效果, 法院应坚持法律适用者的基本角色定位。当然, 法院能够保持这种角色定位, 还需要党和政府进一步澄清和矫正实践中的一些错误作法。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质上的一致性, 要求法官在审判中深刻理解并在审判中协调法理与社会道德等诸因素的关系。正如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河北调研时所指出的:“一个好的裁判, 必然是体现法治精神和公正理念的裁判。司法的职能不仅是裁决具体的案件和纠纷, 而且是通过解决纠纷促成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4]。

四、如何实现理想图景中人民法院的角色定位

司法是国家政权运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不可能完全脱离和超脱于政治。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所宣扬的司法绝对“政治中立”其实并不存在, 当代世界的政治现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如美国总统提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也考虑其党派倾向。中国抗战受害者及其家属在日本提起的请求日本政府给予赔偿的诉讼, 无不因政治因素的影响而败诉。中国的司法体制及其活动, 也不可能完全脱离中国的政治模式。中共中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纳入了“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颇具政治色彩的要素, 体现了中国的政治图景下法治理念的特性。而当代中国国家政权整体运作的方式及其效果表明,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 必须明确和强调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于政党和政府。法院的角色应具体表现为:中立的裁判者、中央的司法者、社会的公力救济者。在中国, 要实现这种理想图景中法院的政治角色定位, 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1. 法院与政党政治。

政党活动的法律化是民主法治的必然要求,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了“依法执政”, 作为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举措。执政党应如何实现对法院的领导?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体现为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 由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中立性、被动性等特质所决定, 执政党在对法院的领导上, 应体现为体制的领导, 即领导司法体制的建立、司法体制的改革, 领导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 不能将党的领导理解为对法院具体司法活动、司法事务的领导。因此, 诸如将法院纳入行风评议、行业测评“一票否决”制等活动范围的作法, 均不符合司法活动的规律。

随着“依法执政”的提出与推进, 理想的状态是, 各级党委的因领导地方事务而与相关利益主体产生的争议, 将纳入法院的裁判范围。由此, 将建立这样的法院与政党的关系:法院在执政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之下的司法体制中从事司法活动, 各级党委具体的执政行为处于法院的裁判范围之内;公众及相关利益主体与各级党委的争议, 可诉诸法院;法院由此承担推进执政党之执政活动法律化的重要职能。

2. 法院与地方人大、政府

中央的法院, 还是地方的法院?这是长久以来困扰中国法院的一道难题。近年来, 克服司法权的地方化, 实现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的呼声很高。从目前情况来看, 法院系统的改革方案限于内部挖潜, 一般不涉及与党委、人大、政府的权力分配, 但是, 法院要想真正转型成功, 仅仅凭借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 毕竟司法改革不仅仅是法院自身的改革。“中央的法院”的推进目标, 理顺法院与政府、人大的关系, 均需要有超越于地方党委、政府乃至人大的机构来推进, 需要政治领导的最高层从国家权力配置的整体体制上进行改革。

3. 法院与社会公众

首先, 法院公力救济者的角色不可缺位。法院不得借口法律无规定、规定不明确等而拒绝审判。其次, 法院司法必须有所为、有所不为。法院要严守中立被动的角色, 不应上门揽案、鼓励起诉, 案件调解过程中需充分发挥主动性, 做到不仅“定分”, 而且“止争”。再次,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司法的迟延与法院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不符。对棘手的案件, 法院不能以”拖”为最佳策略。否则, 浪费法院自身的诉讼资源不说, 随时间的推移, 公众对法院暗箱操作的怀疑会越来越重, 潜在诉讼当事人就可能放弃诉讼, 改用其他途径 (包括非法手段) 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自身的原因, 将公众推向自力救济的道路, 这是法院公些年来媒体对涉诉热点事件和法院司法活动的关注正在逐渐趋于理性。对于如何在对社会重大事件、热点问题进行报道, 引导社会舆论的同时, 尊重司法规律与权威, 新闻媒体已经有渐趋理性的认识与做法, 司法与社会公众的和谐关系正在新闻媒体的自身矫正以及与法院的互动下开始形成。

处于中国特有的历史文化、政治传统与社会现实中, 和谐社会中法院的科学合理政治角色之形成, 无疑将需要较长的调适与形成过程, 值得欣喜的是, 中国的法院正在既定的社会改革目标的设计下主动有序的推进这一进程, 理想之脚步也必将越来越近。

摘要:相比改革开放前, 人民法院正更多地分享社会治理的权力。现实中法院面临与党委、政府、人大、公众等关系的尴尬境遇, 这既有社会环境及政治体制的原因, 也有法院自身原因。在应然的现代司法理念之外, 中国的法院还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有不同于西方国家法院的角色特质。

关键词:境遇,和谐社会,特质,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1]姜敏.沈阳中院报告———从否决到赞成.人民日报, 2001-8-10.

[2]程必忠.武汉中院反思13法官窝案.21世纪经济报道.2004-4-22.

[3]参见郭国松.法官判地方法规无效:违法还是护法.南方周末.2003-11-20.

3.暑假法学法院实习报告 篇三

编辑点评: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所以比较严谨,实践性也非常强。通过法院实习,可以让我们接触到书本上没有的实实在在的案例,下面是法学法院实习报告总结,供大家借鉴。

一、实习时间

2010年4月至2010年9月

二、实习单位

山东省**法院

三、实习目的

任何理论知识,终究都要通过实践的检验。从考研起算,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已有近三年的时间,在这期间法律基础知识进一步扎实、理论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是对于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也就不能发现不足,反过来影响了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通过参加实习开阔眼界,处理好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理论为基础,通过实践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力求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期达到提高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的目的。

四、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实际了解了大量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对法律的实际运作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实习中我的主要岗位是书记员和法官助理。

具体工作内容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参加案件合议、整理装订案卷、参加二审开庭、书写法律文书等这一系列的工作让我感受颇深,开阔了眼界,收获了许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

首先,翻阅和整理案卷。案卷整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审结的案件都要及时订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刚开始整理的时候比较生疏,时有差错,后来通过向书记员请教,我很好地掌握了整个卷宗整理和装订过程,能够独立完成案卷装订工作。整理案卷也为我提供了接触各类案件的机会,当我认真查阅和整理浓缩了多方工作流程的卷宗之后,我逐步了解到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一审法院审理判决的具体工作程序,并从中体会到案件审理的基本思路。每个案件审理终结后的退卷工作和向最高人民法院寄送关于死刑复核的案件材料,又让我对二审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有了清楚的认知。

其次,参加案件旁听。在实习期间,每次开庭我都会坐在旁听席,认真旁听、记录。在旁听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审判人员公正、中立的审案态度,以及公诉人和辩护人激烈的辩论。庄严的法庭、严格的程序,无不折射出法律的严肃和公正。从审判人员对被告的发问中,能体会到审判人员对于整个案件审理思路的把握,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而在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争论中,我又能了解到案件争议的焦点。观摩法庭庭审还让我对刑事案件庭审的整个过程有了更加直观生动的了解,比起书本上枯燥的文字表述,庭审让诉讼程序更形象具体,记忆深刻。

最后,书写法律文书。其中以记录合议庭笔录为主。做笔录要求具有很快的打字速度,还要求具备相当好的归纳和判断能力,要抓住合议的重点,准确地运用法律专业术语,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自己理论知识的检验。通过记录合议庭笔录,我了解到主审法官对于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审判人员的建议,有些重要的案件还会让庭长参加合议,这些都是做出最后公正、合法的判决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律文书不仅格式要规范,内容更要合法、合理、合情。书写判决书的过程中要查阅一审提供的卷宗、二审的庭审笔录、合议庭笔录、公诉人意见书、辩护人辩护词等材料,在整体上把握案件的事实和案情关键,针对被告和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充分合理的驳回或者对于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说明理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虽然在校期间已经学习了法律文书的写作,对法律文书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在写判决书的过程中,我深切地感受到法律要想运用的好、有说服力,光靠书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一定要多进行实务锻炼。

五、实习之我见

(一)对法院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

实习之前,对法院及法官的认识仅限于书本知识和一些影视作品中的形象,印象比较模糊而且带有明显的模式性。真正接触之后才发现实际的法院工作跟想象的相差巨大。

1.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工作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刑庭实习,接触到的都是一些恶性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关系到诸多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每个案件都需要以公正客观的心态对待,确保受害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被告人得到应有惩罚,正义得到伸张。

2.法院工作的复杂性和严谨性。在实习过程中,接触到的案件跟书本上学的案例相差悬殊。教材中的案例都是经过反复推敲筛选、确定没有争议之后才被选入的。但是实践中的案例很少具有这样的典型性,案件事实具有诸多模糊之处,而且还有许多其他的因素需要考虑,每个案件都需要法官耗费大量的心血反复推敲、斟酌,有的甚至通过数次合议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简单的以少数服从多数,而是允许保留少数人意见,并随合议笔录一共提交审判委员会定夺。

3.法官工作的艰辛。真实的法官工作远没有电视上写的那样轻松惬意。恰恰相反,法官工作实属不易。不仅要面对案件双方的双重压力,还要抵御来自不同方面的拉拢诱惑。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尽心调解,以求被害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被告人能够得到一定的宽恕;每个案件,法官们都会反复斟酌,以求客观公正;每次二审开庭,法官们都是周密安排、紧凑高效。但是法官们的努力却常常得不到理解。实习期间,经常遇到群众上访、静坐,甚至冲击法院,法官的工作环境需要更加切实的保障。

(二)法律普及的重要性。

虽然我们的普法工作始终未间断,但是现实情况却极不乐观。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宣传,显然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加强之处。我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有相当比例。犯罪年龄的低龄化、犯罪手段的残忍、对生命的漠视以及对法律的无所畏惧,让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们都心悸不已。被告大多都是80后甚至90后的孩子,他们在作案的时候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不计后果,图一时之快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看着他们在庭审时的忏悔,父母在旁听席上默默地流泪,以及被害人亲属的悲痛欲绝,我的心里十分难过,每个案件背后都是两个甚至更多家庭的灾难。对于未成年犯罪社会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更要做好法制宣传与教育工作,从娃娃抓起,避免他们染上社会的不良风气,走上不归路。

(三)要时刻注意加强学习。

首先,向周围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学习,学习别人优秀的能力,优良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技巧。法官们都具有长期司法审判工作经验,他们学识渊博、执法如山,合议案件时能迅速抓住案件的关键点进行剖析,庭审时对庭上情况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掌控能力,他们的言传身教让我获益良多。通过与他们的接触和交流让我对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更加的向往。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学生而言,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周围的同事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博采众家之长,以人之长补己之短。

其次,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法治的逐渐完善,每年有许多部法律法规出台。如果满足于现状,你会发现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很快就会过时。作为一名法律人,必须有足够强的学习能力,时刻注意把握法律的最新动向。在实习时我发现,每名审判人员的书架上都有着数量众多的法律专著及经典案例汇编,在审判工作之余,他们都非常注意法律知识的更新。总而言之,作为一名法律人,学习无处不在,法律工作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

六、总结

4.法院实习社会实践报告 篇四

1、实践时间:2007年9月20日—2007年9月30日

2、实践地点:铜鼓县人民法院

3、指导老师:陈先锋

4、实践成员:王磊珊

今年9月份我去了铜鼓县人民法院实习,在实习期间我试图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此次实践活动过程中,我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对法律的热爱,用心工作、虚心学习、刻苦专研,得到了院领导和审判干警的一致肯定与好评。现将此次实习活动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民事审判庭是我此次实习期间的实习庭室,因此在法院实践的这段时间里,我主要学习了与民事审判息息相关的《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当然也涉猎了一些其他法律科目,但由于实习时间很短,所以对其他法律科目仅只是有些初步的了解。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参加了多起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民事审判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初步体会到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的重要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性,细致的了解了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直至法庭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学习了一些律师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以及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整个庭审调查的把握,并掌握了一些基本法律的适用及其适用范 1

围。跟随审判人员一起探究事情的起因,了解当事人的切身感受及寻求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佳办法,以求做好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积极配合审判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和归档工作。

在此次实习过程中,我深知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学习和实践机会,所以我努力工作,认真进取,每每遇到不懂的问题便虚心向审判人员求教,同时每天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空余时间翻阅院里审判人员的学习笔记及实践心得,掌握了一些法律技能,从而巩固了自己从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对我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接触工作的时候,对待很多问题我都不知道从而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的自信心受到非常大的打击。自此,我深知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之间有着一段非常大的距离,特别是法律这一学科,它与实践有着莫大的联系,因为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科目,所有法律的均服务于现实生活。如果仅仅只从理论上学习法律,必然与社会脱节,从而严重扭曲法律的社会价值。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与社会实践密切结合起来,采取理论与实践

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才能真正达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效果和作用。在实习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普及的重要性。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受封建思想统治多年的国家,老百姓的很多观念很难在一时之间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说怕打官司,甚至只要一听到谁和谁打官司就自然而然的认为那是一件很不好的事 情,他们根本不懂那是保障他们权利的合法途径,这当中暴露了群众心中封建思想的残留,而这种思想正是我们试图通过以现代化的法律为主要手段来创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其次,有许多群众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行政机关的粗暴侵犯,但是也不愿意司法程序来加以解决。因为在他们心目中已经片面而固执地认为我们的国家“腐败”了,“权就是法”甚至“权大于法”!因为他们觉得民告官根本就赢不了官司,即使有幸赢得了官司,搞不好也会遭到那些“官老爷”的报复。所以他们中的很多人都选择了默默承受和忍气吞声。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还必将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短期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俗话说的好,“千里

之行,始于足下”,这十天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是我以后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优秀的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在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做人的原则和道理。特别是他们身上那股为公平正义而大义凛然的精神,也正因为他们,我看到了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美好的明天,这更坚定以后我要为我国法律工作而贡献自己微薄力量的信念,竭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知识传授者。

5.法院立案庭社会实践报告 篇五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写报告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院立案庭社会实践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法院立案庭社会实践报告1

一、实习的目

通过实习,让我们全面了解法院实施法律的情况;通过实习,培养我们初步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问题的能力;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认识到自己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增强学习的主动性、针对性、创造性;在实习过程中,通过虚心接受法学实务工作者的指导和帮助、诚心学习法学实务工作者的好思想、好作风、好经验,全面提高我们的综合法律素质和法学修养。

二、实习概况

在这次实习中,我们二十几位同学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习。我和其他三位同学被分配到了立案庭实习。在实习中,洪山区人民法院给了我们极大的方便和帮助,也给予了我们较高的评价:虚心学习,认真工作,专业扎实,理论功底好,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同时,这次的实习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体会和感受。

法院是一个处理纠纷,处理矛盾,给当事人公平、公正的结果的地方,而法院对外的第一个窗口就是立案庭。洪山区人民法院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庭、政治处、审监庭、执行庭等几个重要的部门,我们的实习是由政治处进行安排的。这次带我的指导老师是立案庭的法官贾老师,是一个既漂亮又很亲切的人,很感激她在我短短的实习期间教会了我那么多东西。

三、实习过程

立案庭的工作是十分繁多的,每天到立案庭立案的当事人很多,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人员,有企业、律师,也有教师、工人、老人等。这些当事人有文明的,也有蛮不讲理的,立案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常要与他们进行说理和劝解,而不是简单的审核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这么简单。立案庭还为那些不懂法律程序或是不懂得怎么写起诉书、不会写字的当事人提供方便,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用法院专门的起诉书范本进行填写。立案庭还有一个信访接待室,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诉前调处纠纷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释、息访工作。法院信访工作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是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的重要窗口。信访接待室是很重要的,事情也特别的多,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法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是当事人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有利于法院的改进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使当事人得到合法合理的处理。立案庭立案后还要对案件进行分类和开庭排期,通知被告和相关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最后再送到审判庭。可以说立案庭是法院工作的第一关,是法院工作的开始,占据很重要的位置。

在潜意识里认为,立案庭的工作十分简单,因为在立案阶段对相关材料都是程序性的审查,不具体涉及实体的问题,只要符合立案的四个条件即可,一个案件就完成了立案工作。但在立案庭实习的这段时间,发现远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它是一份同样需要过硬的业务知识和其它相关知识素养的部门,做好这份工作需要耐心、细心、热心。立案对于法院工作来说,是很重要的第一步,只有第一步走好,接下来业务庭室具体审理案件就能把握大方向,而且在立案阶段把相关的材料审查清楚,能够大大提高审判效率,把好了第一道关,减轻了诉累,当事人就不需要在后来的程序中走弯路。

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我发现除了专业的理论知识,还必须掌握每个案件需要提供一些怎样的基本证据才能达到立案的条件。例如,离婚纠纷案件,在立案时,需要询问当事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以查明当事人是否有诉权。在立案阶段如果是女方起诉,还需要提供妇检证明。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结婚证原件,就需要当事人到当地民政局调取结婚登记存根作为证明,或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当事人所在村组的征收补偿分配方案和相应的分配表。这些知识在理论学习阶段我都未曾接触过,只能在实践中慢慢积累和摸索,这对于我以后的工作开展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立案庭工作,怎么与当事人打交道,做到和谐诉讼,仅仅依靠专业知识是无法达到的。在工作中需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立案庭作为当事人接触法院、了解法院的第一道窗口,展现的是法院的整体形象。每天在立案庭需要接待好几十位的当事人,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需要运用自己的智慧来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遇到法律知识有限的当事人,需要思考怎样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来让当事人明晰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时担心当事人不明白,就要求当事人把这层意思复述一遍,把相关解释工作做到位。遇到比较固执的当事人,需要耐心的做出说明解释,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让当事人找到合理的救济途径。在立案过程中,有时存在当事人不亲自来立案,只有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情况,这时我们坚持当事人必须到场的工作原则,对于年老体弱者,会综合相关因素,以电话联系的方式核实相关信息,尽量做到万无一失。对于不理解的当事人,我们需要一一讲明当事人到场的必要性以及不到场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知晓这一利害关系。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司法救济,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及时地保护。

法院立案庭社会实践报告2

实习目的:为了深入司法实践工作,了解庭审的全过程,体验司法工作的日常事务,将自己在学校中所学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加深对理论的认识,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为以后好的适应社会,适应所从事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习地点: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习单位和部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实习过程与体会

XX年2月28日到3月28日我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四周的实习,虽说是短短四周的实习但是却让我感受颇多。

立案二庭的申述案件比较多所以经常能有了解各种案件的机会,通过工作人员对于当事人申述的案件的解释,我对民事案件和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了审理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是不完全相同的,民事案件最理想的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双赢同时又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点就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扎实功底,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

为当事人做笔录是一项比较艰巨的工作,也是对我的一个考验。庭长为了锻炼我,让我从最简单的做起,如欠款欠债,劳务纠纷等,刚上手时很是紧张,害怕跟不上询问的进度,可是庭长对我很照顾,看我没记完就会等等我,在大家的帮助下我完成了我的第一次笔录,虽然困难点但是还是很欣慰的。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庭后我找到庭长为我指导,我知道了自己的最大的缺点是理论功底欠缺还有就是缺乏锻炼。有了这次经验我也敢于挑重担了,开始记录一些各种类型的案件,对于其中的法言法语我不是很了解,所以只能课下做功课,了解相关的法条,加强自己的理论基础。这是核心和根本,也是让当事人心服口服的依据,必须谨慎措辞,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亲自参与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体会到了送达工作有其一定的缺陷和难度。

立案二庭的信访大厅那真是一幅活生生的人生百态图,有哭诉的,有撒泼的,有站在法院大门口骂街的,有神经质的叨叨不休的,有全完不懂法律却坚称自己没犯法的,有抓住别人一点点小错非要狮子大开口要价一百多万的,有把法院看成衙门把法官看成青天大老爷的,也有认为自己是老子法官都是孙子一旦不如他意就扬言要进京上访的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短短几天我看到了也学到了很多以前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法律之外却又和法律息息相关的东西。并且完全推翻了我之前的印象,那些法官们脾气真是太好了,完全不是我之前想的冷酷的样子。也许不苟言笑的模样只是因为环境造成的吧。通过这次实习,我明白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尚未真正步入社会的学生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做事要先做人。作为一个实习生,我们不仅只是把领导交给我们的事做好,更要有眼力,有积极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有所收获。没人谁会去督促你该怎么样做,只能靠自己在细小的工作上积累经验。无论是跟领导、同事、律师还是当事人接触,都要端正自己的态度,摆清自己的位置。在这个过程中我还学会了许多法言法语,结实了许多法官律师老师,他们对于我的实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

在法院不仅能学到专业知识和做人的道理更让我知道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都说走法律行业业是条不归路,但我想中国法律界的春天也即将到来,因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前进,相信用不了多久中国的法律界就会有更高水平的发展。

问题与不足

当然在实习中我也看到了自身存在很多问题,不仅需要在理论上更加扎实地探索而且还要在实践中不断熟练积累经验。由于理论与实际脱节,更多的是需要我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想随着年龄的增长和阅历的增加我会慢慢成熟起来。同样,我也发现了法院存在的问题。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把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送达的种类有直接送达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送达诉讼文书是诉讼活动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诉讼文书的及时送达对保障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障案件的正确解决,有重要的作用。忽视送达或不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都会给审判工作造成被动,甚至还可能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严重后果。然而,尽管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定形式较多,但在审判工作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成因:从现实方面的原因看,造成送达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的流动性很大,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

2、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有的当事人借机规避法律,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杳无音信。

3、有的当事人虽然没有外出,但法律意识差,藐视法律,避而不见。

4、有的是由于当事人的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当事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

5、在留置送达中,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

6、在委托送达中,有的受委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意识,怕得罪当事人,更怕当事人报复。

7、在转交送达中,某些机关和单位对转交工作不够严肃认真,拖延时日。

8、公告送达不规范,有的是法官的责任心不强,有的是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

9、法院人力物力的紧张,导致送达迟延。

10、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受送达人大都是非本省市的,地处偏远,客观上造成送达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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