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

2024-09-13

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精选8篇)

1.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 篇一

政府招标采购工作流程

1、各系(处室)采购设备、工程、服务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需填写经济事项审批单,经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采购手续。

2、需要采购物品的系(处室)将所需采购物品的名称及技术参数报计财处,2个工作日内由计财处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3、市财政局审批后,转入政府采购办公室并在政府采购网公布招标采购物品名称及采购时间。

4、计财处接到通知后会同院纪委、总务处、需要采购物品的系(处室)一起参加政府采购招标会。

5、招标会结束后由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政府采购网公布中标单位。

6、公示完后,根据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购货合同。

7、根据购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企业组织货源运至采购物品系(处室)并试运行。

8、计财处会同院纪委、总务处、采购物品的系(处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组织验收。

9、物品验收合格后,填制验收合格单按照合同规定付货款的90%给中标单位。

10、物品经壹年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时凭学院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告,付10%的余款给中标企业。

2.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 篇二

关键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政府采购

目前国际、国内通用的政府招标采购方式有5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其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最为常见。选择哪种招标方式涉及采购方对采购项目规定参数指标、配套条件、寿命周期、经费预算以及售后服务等。换句话说,选择不同的招标形式,对采购方采购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因此,有必要掌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点和区别。

1 2种招标方式的基本内涵

1.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公开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以有平等的机会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1.2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 2种招标形式的特点

2.1 公开招标

其特点是:(1)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其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数量上并没有限制,具有广泛的竞争性;(2)公开招标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对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起到较强的抵制作用。

2.2 邀请招标

其特点是:(1)招标人邀请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数量上是确定的,但这些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数量上也有一定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7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2)邀请招标的招标人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只有接受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参加投标竞争,其他法人或组织无权参加投标。(3)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但是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1]。

3 2种招标形式的比较

3.1 发布招标信息方式不同

公开招标是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而邀请招标则是以发布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3.2 潜在投标人的范围不同[2]

公开招标由于使用招标公告的方式,所有对招标项目有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事先并不能知道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而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预先知道。

3.3 公开的程序不同

由于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形式发布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知道的公众较邀请招标只发有限数量的投标邀请书广泛得多,公开程度也高,可以防止一些弊端。而邀请招标则会产生圈定投标人范围,降低竞争程序的弊端,受监督的面也相对狭小。

4 2种招标形式的选择

4.1 公开招标的适用性选择

(荩荩下转第108页荩荩)(荨荨上接第106页荨荨)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3],更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竞争较激烈,所以对招标人比较有利,因此,在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适用范围较广。公开招标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4],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4.2 邀请招标的适用性选择

邀请招标虽然在潜在投标人的选择和通知形式上与公开招标有所不同[5],但其所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与公开招标是相同的,其在开标、评标标准等方面都是公开的。因此,邀请招标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招标存在的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邀请招标可以采取两阶段方式进行。当招标人对新建项目缺乏足够的经验、对其技术指标尚无把握时,可以通过技术交流会等方式广泛摸底,博采众议,在收集了大量的技术作息并进行评价后,再向选中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被选中的投标商提出详细的报价。邀请招标因为潜在的投标人可以由招标方通过提出参数限制和技术交流等方式预先筛选确定,在某种程度上减小了招标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可以防止某些缺乏信用度的投标人的恶性投标。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在选择招标方式的时候可以参照以下建议:如果招标的项目较为普遍[6],市场资源较为丰富而且招标项目也比较庞大时,可以考虑采取公开招标;如果招标项目专业性比较强、市场上符合参数要求的产品并不多见,或者招标数量比较少、招标时间比较紧迫、招标项目具有保密性,此时可以考虑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当然,这只是普遍性的建议,最终采取什么样的招标方式还应由招标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参考文献

[1]张唐颂,郭卫.药品招标采购亟待完善的几个问题[J].中国药事,2004,18(12):43.

[2]孔宪伟,翟所迪.医院药品网上采购3种模式比较[J].中国药房,2005,16(22):10-11.

[3]田一衡.谈谈国有资产与公开招标[J].中国招标,1997(5):73.

[4]何红锋,焦洪宝.公开招标中实现适度竞争的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4(1):15-16.

[5]王李平.邀请招标的缺陷及完善措施[J].建筑经济,2008(2):155-156.

3.政府采购人员应提高招标技能 篇三

一.四讲:即讲政治、讲原则、讲程序、讲效率

讲政治: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府采购人员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好为谁工作、为谁服务。要突出政治,讲究大局,始终把为谁采购、为谁节支、为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

讲原则:就是身体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从宏观角度看,就是要求一切规章、程序、方式公开透明,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公平合理的采购与竞争平台,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和谐运行;从微观角度看,就是要求组织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不能掺杂任何个人主观意念偏见,更不能有违规违纪、寻私利己的不廉言行,确保每一个采购项目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阳光工程”。

讲程序:即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和各项工作流程。要求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循序渐进,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要环环相扣地向前推进。

讲效率:就是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求树立为用户、为商家服务的思想,明确从接手计划到沟通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安排日程招标以及办理资金结算、整理归档资料等一系列责任时限,确保每个计划在采购中心环节运转顺畅、快捷无阻。

二.五会:即会做招标文件、会主持招标、会审签合同、会办理结算、会整理档案

会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评标、招标和合同签订、履约的重要依据,能够体现出整个采购活动的各项要求,是关系采购活动优劣、采购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基础性文件。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用户的实际需求、维护委托人和供应商的利益。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中心业务人员编制符合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招标文件。

会主持招标:为达到主持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准招标这一要求,首先,要会使用规范的主持用语招标。其次,要遵循规范的程序评标。比如,在招标现场,主持人、专家、用户代表要摆牌,座次排列要规范;要介绍专家评委、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主持人;要确定评标过程的工作分工(谁审商务条款、谁审技术条款);要在定标后现场宣布中标结果等。

会审签合同:在审查合同过程中,要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审查标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相关服务承诺、资金结算方式及违约处理约定等。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质量,避免因审核不细出现纰漏而发生合同纠纷的问题。

会办理结算:要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准确、及时地为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办理每一笔结算,减少单据差错,提高结算质量,使结算办理成为采购人员的基本技能。

会整理档案:政府采购档案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是采购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完整、详细地保存采购过程中的每一项记录,是每个采购业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学会保存、整理档案资料,应对基本的要求熟知,避免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因记载不清而无法说明原因。

三.六增强:即增强沟通能力,增强表达能力,增强写作能力,增强保护能力,增强应变能力,增强驾驭能力

增强沟通能力:在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多个层面的沟通和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高质量、高效率的沟通交流,可以有效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多方面、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可以使采购工作顺畅进行。

增强表达能力:就是无论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其他方式的招标主持过程中,都要增强语言表达的逻辑性,运用准确、得体的语言。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会使招标过程思路清晰、脉络清楚、便于接受。

增强写作能力:作为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一些基本的公文写作能力。比如,起草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针对特殊采购项目制定招标实施方案,对领导关注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拟写专题汇报、针对质疑项目起草答复函、案例分析等。

增强保护能力: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业务人员要增强保护意识。在组织采购过程中,程序要规范,言行要谨慎,该审批的要审批、该签字的要签字、该书面澄清和写说明的一定要有文字准备。

增强应变能力:增强应变能力是指对特定环境下特殊情况的一种应对和适应。比如,在主持招标过程中,对于采购用户现场提出的一些要求,如何去界定,如何巧妙利用专家的权威意见去否定采购用户的无理要求,都需要采购人员增强特殊情况下随机应变的能力,以不变应万变,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畅开展。

增强驾驭能力:驾驭能力是指能够控制住招标局面,不受采购用户或供应商的左右,以致误导和影响招标计划的顺畅执行。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除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货物、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

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第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预算实行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行使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在一个财政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的或者依法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六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申请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和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还需提供三名以上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的情况。第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三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预算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评审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应当在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第九条 评审小组在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或者确认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起草评审报告;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

(七)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货物的品牌、工程或者服务的供应商,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不得含有不合理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需求,报价要求和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资格预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由评审小组从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供应商方式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评审专家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依法真实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二。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第十八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加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材料;

(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其符合特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但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应当从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最低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评审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评审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评审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各自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因

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评审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放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应当按经评审报价由低到高的排序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放弃签订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的原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活动终止: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活动终止的,采购人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出现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者标准。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第三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因及相关材料;

(四)选择及确定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审标准及确定成交人的原因;

(六)终止采购活动的原因。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需求不明确、专利、专有技术、艺术品采购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三十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谈判小组;

(二)谈判小组制定或确认谈判文件;

(三)谈判小组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发出谈判文件;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者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三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应当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谈判机会。第三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在谈判开始前提交响应文件。由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仍在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终报价。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修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或性能特点以及相应的评审标准,使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产生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当在谈判文件中规定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可以实质性变动的范围和程序。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在谈判过程中产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同一截止时间前提交最后响应文件,并最终报价。

第三十八条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条款的,响应文件无效。

第四十条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章 单一来源采购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十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示情况决定是否批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采购人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原合同副本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在不改变合同主要条款的前提下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及专业人员名单(含姓名、工作单位及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的期限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满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意见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供应商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供应商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供应商的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作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第四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

第五章 询 价

第四十九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次性报价,并进行比较,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五十条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十一条 询价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询价小组;

(二)询价小组制定或者确认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小组确定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小组询价并提交评审报告;

(五)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五十四条 询价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对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因下列事项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采购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违反规定;

(三)采购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四)采购程序违反规定;

(五)采购活动中存在串通行为;

(六)其他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

(七)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第五十八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质疑事项;

(三)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质疑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第五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应当对质疑书进行审查,对符合质疑条件的或补正后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当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提供签收回执,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质疑条件的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质疑条件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并退回。

第六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对质疑进行答复。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范围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质疑。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暂停履行合同。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就质疑事项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意见进行答复。复核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关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第六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投诉。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程序。

第六十三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抽取项目评审专家或组成评审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退还供应商保证金的;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答复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至六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六十五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六)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采购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六十七条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向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第六十八条 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成员处获得评审小组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七)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八)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小组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段内私下接触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

(八)评审中未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慎审查,致使采购结果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九)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开、公正原则的。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第七十二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非招标政府采购活动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第七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或者国际合作性质的非招标政府采购项目,贷款协议、援助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七十八条

5.政府采购招标公告71 篇五

(2010第71号)

受采购人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招标编号:XZCG-2010-1792、招标单位: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3、招标项目名称:绿化工程

4、招标项目数量:见招标文件

5、标书获取地点: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6、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3日-12月31日,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至18: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7、投标时间:2011年1月13日上午9:30—10:00(北京时间)。

8、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地点:2011年1月13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财政厅一楼第二会议室。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9、投标人资格条件:

(1)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古建园林、绿化二级资质(含二级)。

10、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

报名时请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涉及本项目的相关许可证原件,并准备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留底备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报名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如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开标前5天与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系,逾期不予受理。本公告在西藏日报、西藏商报、拉萨晚报、西藏新闻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刊载;各供应商领取标书时,请自带存储设备(优盘)。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传真或信函等非现场形式的报名或投标。

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23号

联系人: 张雅雯

联系电话:6284200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6.新都区政府采购招标流程 篇六

1、采购单位到采购中心领取并填写《成都市新都区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购置表》,经主管部门签字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同时将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资金汇至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账号:5100***90158开户行:建行新都支行收款单位: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采购单位将财政局审核通过的《成都市新都区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购置表》交采购中心,并提供采购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若公务车辆采购,采购单位需先向政府办上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核编后的书面申请,政府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再填报申请购置表,并汇款到采购专户,然后凭汇款凭证到车管科办理车辆编制)

3、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并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4、采购中心组织招投标会,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5、采购结果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示期结束后,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单位对采购商品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签订货物验收单,并将采购合同、货物验收单、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收到采购资金后及时向供应商付款。

7.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 篇七

1. 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业务流程分析

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确定资金预算分配阶段。资金预算分配阶段是招标采购的初级阶段。这一阶段通过校管理员和系管理员对资金进行逐级分配,最终确立各实验室易耗品的预算资金,为后面的制订采购计划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是确定招标采购计划阶段。确定招标采购计划在整个过程中是极其重要的。只有制订了准确详尽的招标采购计划才能将资金花在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花钱买不必要的东西。

第三阶段是招投标阶段。通过规范招标采购,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招标采购能借助批量和规模优势引入竞争机制,从而节约资金,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

2. 确定系统范围

准确地确定系统范围,能对系统开发起到指导作用。在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中关于投标人资格审核、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合同等环节都需要靠手工完成。

3. 确定数据流图

在本系统开发过程中,首先需要在详细掌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抽象出该系统的最高层数据流图;再经过进一步的需求调查,明确各子系统的主要功能及详细的信息流程,生成各子系统的数据流图。

二、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的总体设计

该系统共分为五个模块,分别是:资金的审核分配模块、易耗品的申报与审批模块、易耗品招标采购模块、易耗品入库与出库管理模块以及用户权限管理模块。

1. 资金的审核分配模块

资金流的控制首先是学校管理员登录后为各院系分配预算的易耗品价格总额,然后,院系管理员登录后为各实验室分配预算的易耗品价格总额。

2. 易耗品的申报与审批模块

在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的流程中,由实验室管理员计划并申请购置易耗品,然后依次通过系管理员和院管理员的审核才能公开招标。

3. 易耗品招标采购模块

学校招投标中心拿到审批通过后的招标采购计划表后,进入招标准备阶段。首先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者看到消息后向学校申请投标报名。招投标中心对所有的报名者进行审核,产生合格竞标人。

4. 易耗品入库与出库管理模块

所有购得的易耗品都将被分门别类地登记到系统中,系统将允许管理员和其他用户进行查询,了解库存情况。当易耗品完成出库操作后,系统会自动更新数据,并且允许用户生成和打印出入库报表。

5. 用户权限管理模块

该系统中设置有四种不同的用户身份,分别是学校管理员、院系管理员和具体分实验室管理员以及普通用户。

三、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的实现

1. 开发环境和技术

实验室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在实际开发中采用的技术是:ASP+SQL SERVER2000。

ASP是微软推出动态网页编程技术,采用的脚本语言是VBscript,是目前主流的四种网络编程技术之一。

2. 数据库的设计与实现

首先进行数据抽象,设计局部概念模式,然后将局部概念模式综合成全局概念模式。概念设计中最著名的方法就是实体联系方法(E-R方法)。通过建立E-R模型,用E-R图表示概念结构,得到数据库的概念模式。本系统中,对易耗品数据库的概念模式的实现,用到的是关系数据库模式。

3. 登录和身份验证的实现

实现用户身份验证的过程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在Web页面上,通过Form表单来接受用户的输入信息;二是从后台数据库中读取注册的合法用户身份信息;三是将表单中接收的信息跟数据库中读取的信息进行比较,如果二者相匹配,则允许登录,并根据身份权限将用户引导到相应的管理界面。否则提示用户不存在或密码错误,拒绝登录。

对用户权限的控制主要用到了Session变量。每个用户登录后会创建两个Session变量值。Session(“yhname”)用来记录是哪个具体用户。Session(“quanxian”)用来确定用户的身份,并以此来限制用户所能做的操作。Session变量是存储在服务器端的,贯穿着整个使用过程。当用户一段时间不进行任何操作后Session会自动失效,就需要重新登录,这样就更好地保证了系统的安全。

四、结束语

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系统利用ASP+SQL SERVER2000,实现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环境下对实验易耗品招标采购过程的智能化、规范化的管理。该系统运行环境简单,对服务器硬件没什么特殊要求,易于部署。系统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采购中易耗品种类多、品种繁杂、统计困难的不足,提高了招标过程中的透明度,降低了腐败产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刘全菊.规范高校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招标采购[J].中国市场,2007,(6):35-38.

[2]鲁耀斌,任志明,张金隆.INTERNET环境下招标采购系统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2001,(4):98-101.

8.政府招标采购实验报告 篇八

关键词:医学图书 出版 政府采购 招标

近年来,随着对国家机关采购行为的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已广泛应用于包括工程、货物、服务等在内的多种采购行为。图书出版作为一种服务,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列入政府采购招标的范围。但由于医学图书出版的政府采购招标开展得相对较晚,因此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招标单位对出版行业不熟悉,招标计划含糊不清,致使出版社不能根据招标计划准确报价,影响出版社参标;招标单位向不同水平的出版社邀标,却不考虑出版社品牌而仅以报价高低作为判断其能否中标的唯一标准,使得有些品牌较好、投入成本较高的出版社投标屡投不中进而放弃参标,有些出版社为了中标而压低成本,降低图书质量,最终使作者不能获得理想品质的图书。本文就出版社在图书出版政府采购招标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思考,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问题一:招标计划不清,出版社报价难。招标计划主要包括对拟出版图书总字数的估计,明确写明大概需要的页数,并对印刷、纸张、装订、印数等提出具体要求,出版社根据這些要求进行估价。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计划大多由需要出书的国家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编写,大都是非出版专业的人员,有些计划制订者甚至从未接触过出版行业,对版面字数、用纸规格、开本等概念非常模糊,很多都是“凭感觉”写,所以难免信息不准确,或招标计划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出版社很难根据這样的招标计划准确报价。以下是某单位的专业论著招标计划:

作品字数约11万字,预计页数150页,预计彩图数10幅,16开版本,封面和内文用250克铜版纸彩色印刷,作品出版数量为4000本。

這个招标计划存在两点疑问:第一,字数“11万字”和“150页”。按照一般的16开本科技图书的排版方式,即每页1600字,则150页的版面字数是24万字,比标书中说明的“11万字”多出了一倍多。即便标书中的1 1万字是指Microsoft Word软件显示的净字数,按照常规版式排版后也很难排满150页。应以哪个数字为准进行报价?还是作者有其他要求,比如用大字号或异形开本?或是原文有很多表格,所以需要的版面较多?第二,内文与封面一样,用250克铜版纸。显然,如果不是制作卡片书,内文用250克铜版纸太厚了,浪费成本,还不便于读者翻阅。作者为何要這么厚的纸张做内文用纸?有何具体想法?

显而易见,仅仅根据這样的一纸招标计划,出版社很难进行准确报价。即使根据猜测进行了报价,恐怕所出之书也很难符合出书单位的预想,并可能造成浪费。

问题二:招标单位面向印刷厂招标,出版社变主动为被动,出版流程混乱。一般情况下,正常的出版流程是作者委托出版社出版图书,有关排版、印制等具体工作是由编辑直接或间接(通过出版社的出版部等相关部门)向印刷厂等单位下达指令,即出版社在图书出版工作中起主导作用。但在实际政府采购的招标过程中,有些国家机关直接面向印刷厂招标,由印刷厂联系出版社进行合作出书,因与正常的出版流程相反,所以被称之为“倒招标”。出现這种倒招标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在政府采购名单里明确列有符合要求的印刷厂名单,而对出版社没有规定,所以从印刷厂招标更加简便;第二,某些招标单位与印刷厂经常有业务往来,彼此比较熟悉,因此,面向印刷厂招标避免了与出版社沟通的麻烦。這种“倒招标”不符合出版流程,很可能因出版流程的混乱而影响出书进度,甚至影响出书质量。

问题三:招标单位以低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标准,出版社的品牌价值无法得到体现。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合理、高效的操作手段,最大限度地优化采购结果,从而节省政府开支,最终节省纳税人的钱。虽然最终目的是节省纳税人的钱,但也应注意到這种节省是通过优化采购结构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在具有相同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而不是没有前提的只以节省开支为唯一目的。图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传承文化的作用使出版社的品牌成为保证图书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从全国500多家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中评出100家一级图书出版单位,并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荣誉称号,這也说明国家对出版社品牌建设的肯定和重视。虽然目前还很难给這种品牌赋予具体的价值,显然,在评标过程中忽略出版社品牌而仅以价格为标准是不合理的。

另外,仅以报价为标准也会导致有些出版社为了中标,以牺牲图书质量为代价,而有些不愿降低出书品质的出版社可能不再参加投标,這样可能最终损害招标单位和读者的利益,从而很难通过政府采购招标得到质量上乘的图书。

鉴于以上医学图书出版政府采购招标的现状,招标单位和出版社应该共同努力,使招标和投标工作更加顺畅、合理。以下是几点建议:

首先,图书出版招标计划应由有一定出版知识的专门人员制订,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這样的人员,可咨询出版社专业人士。但务必使标书详细、清楚,以便于出版社根据招标单位制订的计划准确报价。出版社也应主动为招标单位提供信息,特别是对标书内容产生疑惑时,应主动询问招标单位,并根据作者的想法提出建议,帮助招标单位完善计划。這种交流过程不仅能够使出版社明确作者意图,最终出版符合要求的图书,也能够使招标单位增长出版知识,为以后制订招标计划积累经验。

其次,招标单位应面向出版社招标,而不是面向印刷厂招标,一方面可保证图书出版流程的顺畅,另一方面也便于出版社对印刷厂进行监督。如果招标单位对印刷厂有要求,如需由有政府采购资质的印刷厂承印,则可对出版社提出要求,由出版社负责联系符合要求的印刷厂。

最后,对于出版社的品牌,招标单位应给以区别对待。但如何既体现出版社的品牌价值,又避免招标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尽量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這也是摆在招标单位面前的一个难题。目前,全国共有500多家经营性图书出版单位,但尚无专业权威的出版社评级制度,对于出版社水平,可供借鉴的只有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评出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名单。招标单位可根据专业需要、对图书出版质量的要求和预算,有针对性地向出版社招标,既可减少招标单位的工作量,也使同一水平出版社竞价价格具有可比性,增加出版社参标的积极性。

医学图书政府招标采购制度从客观上规范了卫生系统国家机关的采购行为,但由于其开始较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无论是招标单位,还是出版社,都应对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共同努力使這一过程更加合理、顺畅,最终为保证图书质量、维护读者利益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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