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合伙协议

2024-10-14

便利店合伙协议(共6篇)

1.便利店合伙协议 篇一

合伙协议(合伙合同)附:解除合同协议书.txt不相信永远,不拥有期待,不需要诺言当你不能再拥有的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王子之所以能口奂酉星目垂美人是因为王子用心了 我能口奂酉星什么合伙协议(合伙合同)-附:解除合同协议书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

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合同协议书-

合解字第号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 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 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 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 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鉴证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 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鉴证人:(盖章)

年月日

2.便利店合伙协议 篇二

2013年12月3日至7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成立18年以来首份全球贸易协议,打破多哈回合12年谈判僵局,成为完成多哈回合的重要基石。

《巴厘部长宣言》包括总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多哈发展议程和后巴厘工作三部分,其中多哈发展议程包括了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与最不发达成员问题四项议题共10份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一、《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和改善GATT1994第5条过境自由、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以进一步加快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并给予发展中成员与最不发达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将成为各成员国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普遍义务。

1.信息的公布与获得。每一成员应迅速公布以下有关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相关关税和国内税率,相关费用,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有关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惩罚规定,申诉程序,与他国缔结的进口、出口或过境协定,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各成员还应酌情通过互联网提供以下信息: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说明,需要的表格和单证,咨询点的联络信息等。

2.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每一成员应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贸易商定期磋商。

3.预裁定。预裁定指一成员在货物进口前向申请人提供的在货物进口时关于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

4.上诉或审查程序。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每一成员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

5.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这包括一成员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如进口货物被扣留,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首次检验结果不利时,可第二次检验并酌情接受第二次检验结果。

6.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一般纪律指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应予以公布;特定纪律指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处罚纪律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7.货物放行与清关。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每一成员应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每一成员应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每一成员应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边境机构合作。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各成员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9.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在满足所有管理要求下,每一成员应允许进境货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10.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及过境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据;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各成员不得强制使用报关代理;每一成员应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如拟进境货物因未满足卫生或技术法规被一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允许进口商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复出口,除正常折旧未发生任何变化,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出口加工复进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货物进口加工复出口,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退税。

11.过境自由。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不得对过境征收费用,但运费、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除外;各成员不得对过境采取任何自愿限制;每一成员应给予从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此类产品不需过境应享受的待遇;鼓励各成员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过境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最多为保证确定货物及符合过境要求;货物被送入过境程序,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在该成员领土内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各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过境单证和数据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该海关应立即结束过境操作;担保仅限于为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为后续货物对担保予以展期,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可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过境协调机构,可向该机构提出咨询和建议。endprint

12.海关合作。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并对违法实施严厉措施,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为管理守法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中开展合作;每一成员对进口或出口申报信息的请求要严格保密,考虑答复信息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

13.机构安排。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对所有成员开放,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给予成员就有关协定的运用或促进其目标实现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的机会,并与贸易便利化领域中的其他国际组织保持密切联系;每一成员应建立一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一现有机制以促进国内协调和协定条款的实施。

(二)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WTO成员应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实施《贸易便利化协议》条款的程度和时限应与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实施能力相关联。仅要求最不发达成员作出与其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或其管理和机构能力相一致的承诺。

具体条款共分三类:第一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自协议生效时起即实施的条款,或对于最不发达成员在协议生效后1年内实施的条款。第二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条款。第三类是发展中或最不发达成员指定的在协议生效后至过渡期结束的日期起实施的、同时要求通过提供能力建设援助和支持以获得实施能力的条款。

二、《贸易便利化协议》的影响分析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达成将大大推进WTO成员间的贸易便利化。通关成本一直是参与国际贸易主体重要的经营成本之一,发展中成员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得不为繁琐的通关程序付出更高昂的交易成本和时间成本,妨碍了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贸易便利化将使各国获益,特别是发展中成员获益更大。经合组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显示,如果全面落实《贸易便利化协议》,发达国家贸易成本将缩减10%,发展中成员贸易成本将缩减13%-15.5%。

《贸易便利化协议》作为多哈回合一揽子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我国作为WTO的成员之一,在协议生效后将受其规则约束。目前,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贸易便利化水平在世界的排位却并不乐观,为此,笔者认为,实施该协议后具体的影响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为履行WTO透明度义务做好准备。《贸易便利化协议》在各成员提供贸易便利化方面强调了WTO的透明度原则,例如:各成员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迅速公布,并设立咨询点答复相关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向贸易商提供评论机会、磋商机会,并在生效前尽早公布;各种规费和费用的征收方式和时间应当公布;等等。我们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我国的进出口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深化口岸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贸易便利化协议》提倡口岸行政管理的“单一窗口”制度,协议第10条第4款要求各成员“应努力建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通过与主管机构的单一接入点提交进口、出口及过境的单证或数据要求”。协议同时要求:“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我国目前的口岸制度包括海关、边防、商检、检疫、海事等多部门,是互不隶属的多头管理体制,与协议的上述要求不相符合。现实中,企业完成通关流程往往要多次往返不同的部门之间,不仅需要重复填报信息,而且易导致不必要的差错,通关效率不高。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口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改革,把多头管理体制合并到单一窗口下。

第三,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贸易便利化协议》贯彻了WTO贸易自由化的这一原则,并在多方面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例如,每一成员应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处理;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过境法规不得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每一成员应保证进口、出口及过境手续和单证以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为目的,以减少贸易商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通过,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在协议生效后,上述规定将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需要我们在国内管理程序中切实落实,否则将可能招致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投诉。

第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贸易便利化协议》对各国负责货物通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进口货物的预裁定制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规则等。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这些规定为我国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

3.便利店合伙协议 篇三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东莞市***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 住所(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 ……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臵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性质、住所、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及其他必要信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2、有限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出资数额的 %,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足。

……

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新入伙合伙人的出资应当在签订入伙协议后七日内一次性缴足。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其承诺出资金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守约合伙人按各自实际出资占守约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的比例分配。

有限合伙人知悉其持有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比例与合伙人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任职岗位是相对应的。有限合伙人承诺在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因***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本人的工作岗位调整的,愿意按新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数调整自己所持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如果有限合伙人调整后的岗位对应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低于调整前岗位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愿意将多出的合财产伙企业份额按原始购买价格转让给普通合伙人。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若有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本合伙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从合伙人资本帐户余额中扣减;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2、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所有合伙人按本合伙企业成立时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当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变更出资比例时,根据亏损时的实际出资比例分担。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不得对外举债。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具有股权投资和企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三)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信用记录。

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补充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规定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撤销该委托;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另行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由普通合伙人表决。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二)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条件:

(一)必须属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或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才能成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二)用于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为普通合伙人合法拥有的资金;

(三)充分认知并愿意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愿意承担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

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吸收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或将部分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继续存续。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合伙人利用***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岗位职权受贿、侵占、盗窃或造成该公司财产5万元以上损失的;

(二)合伙人擅自泄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秘密;

(三)合伙人未就离职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而单方面提出辞职;合伙人的言论或行为造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或商誉、社会评价等严重损失的。

(四)如合伙人被处以刑事拘留以上刑罚,且对***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并在合伙企业办公所在地予以公告。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或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同意遵守本合伙协议的,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章 财产份额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承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以营业执照颁发签发之日为准),所持有的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三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退伙(但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或出现本合伙协议约定的强制转让或者退伙事由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在三年届满之日起的每年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三分之一,对外转让的财产份额的受让人入伙应当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在五年内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的,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按照入伙的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锁定期内,凡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事由(包括但不限于),自情况核实之日起有限合伙人自愿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入伙时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一)***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开设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公司。

(三)自行离职或被公司辞退。

(四)有限合伙人在任职期间连续两个月个人考核不合格、或者累计三个月个人考核分数低于80分、或者整个考核不合格。以有限合伙人和***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绩效考核方案为依据。

(五)违反***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其他行为。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被刑事处罚的其他行为。

(七)由于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达到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重大损失标准(或高于伍万元人民币)。

(八)其他董事会认定的违规行为。

有限合伙人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可以转让持有的获准转让或退伙的本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其持有的尚未获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份额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有限合伙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从【罗曼罗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

当有限合伙人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起,其持有的已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可全部转让或退伙;其持有的尚未获准转让或退伙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允许其转让或退伙其中一半,另一半需原价转让给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达到本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时,即可要求合伙企业准予其退伙,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应同意其退伙。退伙方式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意一种:

(一)按退伙时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所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的价值折合成现金退伙;

(二)合伙企业将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对应的***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股票直接转让给退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允许将其在本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普通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4.便利店连锁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温州绿色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认同甲方主导的加盟连锁理念,并申请加盟合作,经甲方批准同意就乙方加盟合作甲方“绿色生活便利店”连锁经营项目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同意以下加盟条件

1、乙方拥有自己的商城或超市,而且具有正规的合法的营业执照。

2、乙方可自行租赁商铺(2年以上租期的)用来加盟甲方免加盟费。

3、乙方在营业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口碑,并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4、乙方加盟店,除烟草外,所有的配货均由甲方统一配送管理,如甲方货物有贵重于市场价格,乙方由甲方书面提出自行采购此类产品。

5、乙方加盟后,必须按照甲方的服务标准,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与甲方合作后,有权利保持店面原有的内部的结构。

2、乙方有甲方合作后,要在原来的店面招牌上过上甲方的招牌或者挂上所有甲方招牌的横幅或者宣传资料。

3、乙方不得未经书面同意将甲方提供的货物或店面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如果违反,甲方将终结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4、乙方在进货上,可享受甲方所提供的商品货物的优惠政策

5、乙方认可加入甲方的供应链体系,接受及配合甲方各类促销活动

6、乙方与甲方合作后,所有由甲方提供的商品,零售价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销售

第三条:甲方额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在乙方店面上过上甲方的招牌或者挂上印有甲方招牌的横幅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货品质量、日期、包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如有货物调换,乙方须在商品还有三分之一保质期前甲方提供调换货,如有超出,甲方有权不调换,乙方自己处理

4、货物因质量或包装损坏问题,甲方给乙方退回货物

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的支持

1、甲方商品入驻乙方店内时乙方提供货架,若冷冻类商品进驻乙方时,同时也可为乙方提供给冷冻柜,二者甲方只收取部分押金,若甲乙双方合约解除,甲方将收回为乙方提供的货架和冷栋柜,同时退还乙方交付的押金

2、乙方加盟甲方后,甲方可向乙方提供货款支持,具有支持事项如下

⑴、乙方采购的所有商品由甲方先代为付款

⑵、3、乙方加盟甲方后,若想改变店内原有的风格,甲方可为乙方提供

门店装修设计图样

第五条:结款方式:

1、乙方进货以现金方式结算或者转账给甲方,甲方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与乙方合作,甲方给乙方同意送货至乙方时,乙方如果不是因为商品问题而拒收货物,货物的运输、人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初步定为100元/次,2、乙方进货后,也可通过银行采购卡方式与家甲方结款,该方式定为月结。

第六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依据双方合作意向和温州绿色物流有限公司特许的加盟条款,甲乙双方合作的最短期限为两年,正常情况下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终止加盟合同,也可以继续签订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有效期为__年

3、乙方自愿在____市____区____街___号,开设面积为____平方米的”绿色生活便利店“___号____店

4、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任何一方均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另乙方提供续约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重新签订新合同,以做双方执行相关义务及权利的依据,未按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者,向合同期满之日起,合同即自行终止,甲方可向乙方收回加盟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经甲乙双方协议,补充事项:

补充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法律效力

1、对甲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协议

2、协议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增减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署书面条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和协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乙方:

5.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 篇五

订立协议人:

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

地址: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 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 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 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

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 元整。

第五条 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提取

%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 %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

第六条 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

第七条 入伙。

(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额达到在去掉上一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后可成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

(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

(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

(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

(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

(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

(8)审核批准本所的财务预、决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

(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对于第(二)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权。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7)、(10)项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五)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九条 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

(六)批准一级性财务开支。

第十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

(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

(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誉;

(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协议;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

(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8)自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

(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

(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领域;

(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 %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

(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

(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

(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

(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自分割事务所财产的;

(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

(五)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待恢复执业后再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项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

(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

(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二条 合伙终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

(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

(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

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

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

(一)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二)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6.鸿运便利店购销协议书 篇六

甲方:鸿运流通事业(便利店/超市)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合同内容,双方就共同遵守。

⒈乙方入场提供甲方所需要的证件。证件包括:①营业执照;②卫生许可证;③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④生产许可证;⑤产品检验报告;⑥条形码;⑦商品注册证;⑧代理证(委托书)

⒉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⒊甲方同意乙方的合法、合格商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共计______支产品进入甲方分店销售。乙方需支持甲方新品让利促销所支付的商品宣传、推广费人民币共计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⒋供货价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其总经销的商品在本地区统一实行的供货、零售价格,并在供货价的基础上扣除8—30%,作为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价格(特价商品另议)。

⒌市场维护:为了维护整体市场及双方共同利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乙方提供的市场统一供货、零售价格明细除特价外不得和市场价格有大幅偏差,违者一经查实罚处2000元违约金。甲方在零售价格体系中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声明:甲方零售价格体系分别为: 1

零售价、普卡价、金卡价。

⒍价格调整:在合作期内,若市场因素或厂家供价调整,则无论调高调低,乙方均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且期间甲方订货必须80%以上送货。否则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架退货、时间到期后继续实行原来的价格或者索赔500元违约金。

甲方也应在30天后全力配合乙方调整供价及零售价格,否则乙方不对因价格不符停止送货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⒎进场条款

①乙方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保证其商品质量及包装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若因乙方商品质量或包装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②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的,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说明。

③如乙方提供的商品侵害他人商标、著作权、专利权或其他权利及仿冒者,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一切损失损害(包括律师费)。

④乙方业务员及其驻场人员未经甲方管理人员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调整甲方卖场的商品正常陈列位置及促销新产品,否则甲方将对乙方的商品做下架处理。

⒏商品交付

到货日从甲方总部或分店以传真发出之订单日期起算______天内,若延迟到货,乙方应按订单金额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乙方所提供的商品保质期一般不得超过商品明示保质期的三分之一,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拒收。

⒐退换货规定

①若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出现的爆袋、漏气、漏油、变质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包退换货。

②若因商品滞销,甲方在离商品保质期 一个月以上 要求乙方退换货,乙方必须配合。

③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导致的虫蚀、鼠咬、霉烂、变质等原因,乙方不予退换货。

④甲方所产生的退货须有乙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退货单方可生效。⑤甲方监控的【五周无销售商品】属滞销商品选择无理由退货处理,并且退货时根据陈列期间对营业额造成的损失,退货价在进货价基础上加收0.1元作为赔偿。

⑥退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五周无销售商品、换季商品、滞销商品、停购商品、破损商品、质量问题商品等。

⑦如乙方不配合甲方退货,甲方旗下分店有权在致电通知乙方、书面形式知会采购部、营运部、财务部后自行处理,在乙方账户中扣除该笔货款。

⒑DM特价:乙方保证合同期内,在甲方年度24期DM活动中作12档以上特价。特价、促销活动需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执

行。

⒒乙方销售优惠政策需第一时间报知甲方。

⒓拒绝贿赂。为保障甲乙双方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乙方不得对甲方员工进行赠礼品或其他商业贿赂。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赔偿甲方1,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作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的赔偿。声明:入乙方上述不正当行为属实,而甲方人员拒绝接受,则视乙方违反上述规定。

⒔支付条款

①甲方结算账期:□月结□现结□实销结□其他______ 便利店系统分店铺底货 500 元,超市系统分店铺底货 3000 元。

②甲方货款支付方式:□现金□银行转账

③乙方就按甲、乙双方协商好的付款方式及时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核对账单。若乙方丢失甲乙双方认可的结款有效凭证的全部式部分,甲方有权按照1页收货单收取100元补单费。

④销售期间,甲方将实行商品销售末位淘汰制,乙方商品若销售不佳,三个月内未能达到甲、乙双方指定销售量,乙方应主动办理商品退场手续,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⒕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⒖合同执行

①双方应严格遵守以上合同条款,如合作中遇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该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执行。

上一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下一篇:去姑姑家拜年日记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