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

2024-07-04

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通用2篇)

1.重要事项、大额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 篇一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失误,推进

企业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农口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

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直接管理的农口系统经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

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审定企业大额资金标准。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企业依据本企业资产占有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由

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

(二)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原辅材料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境外企业的投资、入股;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融资;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三)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程。

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

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等),公司制企业要由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及财政法规等要求集体决策;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集体决策前,应主动向企业党委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企业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沟

通,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

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及市政府有关规

定进行招标。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

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外企业及个人借出资金。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农口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每半年将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农委企业管理处报告一次。市委农工委、市农委通过对企业财务统计资料不定期抽查、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定期审计和监察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的。

(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未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企业领导者擅

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

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篇二

第一条 为防范企业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做好企业各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

(一)XXXXXX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总经理兼任。

副主任:总会计师兼任。

成 员:行政班子成员及计划财务部、审计查证部部长。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3-5人的资金使用联签审查管理委员会。

(二)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企业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借贷、支付,必须由企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3.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联签制度。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凡是单位定编中没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的,则联签制度的责任人分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凡是单位定编中设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而实际未配备的,或以其它行政职务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则应由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人员,承担总会计(经济)师的责任。

4.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大额资金的动态情况,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报告。

5.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金安全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主管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联签人员同时承担本单位的资金安全和风险责任。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范围。

(一)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共同签字批准方为有效的制度。

(二)联签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应体现为经过一定程序、由联签制度的负责人分别签注意见的书面格式的规范文本。具体的主要项目和要素应包括:

1.联签事项的名称、基本事由、部门和责任人。2.动用资金的性质、额度、期限、预计会产生的收益、风险分析。

3.对方名称、规模、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效益情况的基本分析。

4.联签制度各责任人的具体意见。

5.经办(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

6.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和其他集体决策形式及审核意见。

(三)使用大额资金按XX规定执行。

1.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XX立项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批准。项目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后,报局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路局按规定批准或报部批准。2.对外担保。各单位一律不许对路外单位担保。路局非运输企业之间担保必须经过XX批准后,可选择一家企业为担保人,且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3.对外捐赠。按规定未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同意,各单位一律不许对外捐赠。

4.日常经营性资金,经过本单位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论证批准后的合同内经营性资金,要经过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三人以上联签后支付。

(四)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根据联签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手续齐全、批件完备的文件,办理资金使用申请。

如果发现已经批准使用的资金存在严重问题,已经支付的资金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资金;准备支付的立即停止支付,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日常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应拨付的货币资金、合同内货款,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具体拨付申请,写明有关项目计划依据、额度、单位等基本要素和内容,经联签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支付。

(六)大额资金使用的申请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合法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手续的完备性和符合规定性负责。对不符合规范手续的要拒绝办理支付;发现不符合规范手续、没有拒绝办理、造成大额资金使用把关不严的,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离财会岗位、免除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同时将按国家及部有关责任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形成检查结果予以披露并进行追踪落实。对已经出现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纪,给予联签制度的各责任人行政、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企业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凡是有XX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XX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账户;擅自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户的,对决定者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二)企业需要银行提供特殊结算业务服务,而 第五条 建立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上一篇:温度报警电路实验报告下一篇:要让课堂焕发生命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