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

2024-08-23

探讨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精选8篇)

1.探讨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 篇一

对社会管理创新中政府职能转变的思考

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进入改革发展关键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正确界定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应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推动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加强社会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社会和谐。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经济社会生活发生广泛、快速、复杂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成为突出矛盾,社会管理创新面临难得机遇和挑战。

1.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管理面临新形势。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机关企事业单位承担的许多非工作事务迅速外移,大量“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单位的社会管理功能明显弱化,迫切需要建立新的社会管理载体。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等新生社会管理领域大量涌现,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达740万家,占企业总数70%以上,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有43.1万个。“两新组织”的发展目标和行动模式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群团组织存在显著不同,迫切需要形成新的社会管理机制。

2.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管理面临新课题。随着社会发生空前变革,社会结构由单一转向多样、由固定转向流动、由封闭转向开放,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组织结构、阶层结构都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以阶层结构为例,各种新的社会阶层和群体不断出现,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两阶级一阶层”结构逐步由多元化的阶层结构所代替。社会人口的流动性持续增强,数量已达2亿多,对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社会管理都带来巨大影响。虚拟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截至2010年6月网民达4.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31.8%。虚拟社会成员身份隐蔽、参与方式灵活、传播速度迅速、影响范围广泛,有管理上的特殊规律和要求。

3.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管理面临新挑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有的并继续扩大。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为3.3∶1,达到1978年以来最高水平。利益分配不公问题加剧,现行初次分配结构严重失衡,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偏小,资本收入所占比重过大。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水库移民、环境污染、劳动关系、医患关系、涉法涉诉、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矛盾纠纷居高不下,关联性、敏感性、对抗性及破坏性明显增强。

4.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新难度。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及差异性明显增强,以往简单对待甚至忽视社会成员具体需求的管理方法已难以奏效。各种中国的与西方的、传统的与现代的、主流的与非主流的、马克思主义的与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思潮此起彼伏、相互激荡,既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进步,也引起一些人思想混乱,导致社会失范和失序。社会大变革、利益大调整引起社会心态巨大变化,一些负面心态比如急功近利、轻浮急躁,荣辱不辨、是非不分,缺乏归属感、满足感、公平感、信任感,炫富、恨贫、仇富、骂官等,大有蔓延扩散之势,给社会矛盾处理和化解带来巨大阻力。

5.对外开放深入发展,社会管理面临新情况。全球化、国际化进程对我国各个领域影响日益扩大,社会管理的涉及范围和复杂程度都明显增加。国际国内社会互联互动不断加深,人员、物资、资金、信息交流规模越来越大,涉外矛盾纠纷随之增加。境外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大肆开展渗透、破坏、颠覆活动,插手领域不断扩大、插手手段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从西藏拉萨“3·14”事件到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再到大大小小的群体性事件,都可以看到境外敌对势力的身影。

6.突发事件频繁发生,社会管理面临新考验。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革

时期,各种社会风险处于易发多发状态。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频度高、分布广。传染病疫情威胁不断加大,非典型性肺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疫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仍处于高位状态。同时,随着社会人口密度持续升高、生产生活联系日益密切以及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显著增强,对社会稳定的威胁和破坏明显加大。

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所面临的这些深刻变化,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标志着已经进入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管理的新阶段。这既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机遇和动力,也对新形势下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紧迫任务和严峻挑战。必须更加自觉地加大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管理创新力度,为民族复兴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环节

社会管理适应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深刻变化而不断创新,是完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社会管理是党和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对社会领域各个部分和环节进行规范、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政府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所在。

1.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的职能定位不断发生变化,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的直接组织经济建设和实施社会管理,到90年代末期的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再到21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不论哪个时期,都强调把社会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但受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倾向的影响,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在实践中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履行。政府在社会管理的一些领域,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不到位问题,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已成为制约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的首要因素。因此,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和完善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强化基层社会自治功能,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

2.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政府不应当也不可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包揽一切社会事务,独自承担社会管理任务;而需要充分调动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社会管理主体积极性,有效发挥多元化社会主体的社会管理功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各个社会管理主体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作出了明确界定。但要真正发挥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等其他主体的社会管理功能,离不开政府职能转变。只有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尤其是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从那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社会管理领域中退出,其他主体才有机会参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创新才具备良好的前提条件。

3.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保障。政府通过转变职能,有所为、有所不为,使自己从纷繁复杂的具体社会管理事务中摆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在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领域里以及对其他主体社会管理行为的监管上,可以使社会管理活力得到极大释放,同时又可以保证社会管理创新平稳有序进行。政府通过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职能,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教育、就业、收入分配调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有助于从源头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关系和谐,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从而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有利的环境。

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又要推动政府自觉改革,向其他社会管理主体适当让渡部分权力,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律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新格局。

三、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相互促进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关系全局的系统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

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世界有益经验,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政府主导、增强活力的原则,把政府职能转变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抓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加快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加快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创新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要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制度体系。

1.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要按照服务政府的要求,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政府职能定位,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机结合,通过强化公共服务来达到加强社会管理的实效。健全社会政策体系,将社会政策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基本措施,正确处理社会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灵活性和适用性的关系。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变目前政府投资偏重于经济建设而对社会事业偏少的格局,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可持续的财政支持体系。完善政府决策机制,健全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特别是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建立社会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

2.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要按照责任政府的要求,理顺基层政权组织与社区组织的社会管理责任分工,不断加强城乡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化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区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调动农村居民参加社区建设积极性;完善居(村)民自治,发挥驻区单位、社区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社区的积极作用,提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要建立和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虚拟社会综合管理机制等,为社会良性治理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功能。增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分工协作以及不同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配合,形成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合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在政府主导下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通过社会组织自律可以解决好的、不必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交给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运用财政金融手段调节和引导社会组织活动,通过税收优惠和减免税鼓励或限制社会组织活动。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通过项目购买、项目补贴、项目奖励等方式,发挥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动态管控,规范社会组织运行过程,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发展龙头、服务平台作用,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力度,规范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行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增强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4.增强领导干部社会管理能力。要按照效能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对社会管理规律的调查研究,加大对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社会管理意识、素质和本领,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改变部分领导干部在社会管理上“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的状况。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促使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主动地提

高自身的社会管理能力。强化思想道德特别是和谐文化建设,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重责任、守诚信、讲义务、重包容的文明风尚。

5.提高依法实施社会管理水平。要按照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应对突发事件、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组织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政府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靠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清除社会管理面临的种种体制性障碍,巩固、扩大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成果。改进执法方式,依法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将各项社会事务纳入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轨道。

2.探讨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 篇二

1. 教育事业发展现状

从2000年至今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最为迅速的时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大学生人数相继超过了印度与美国,跃居世界第一,提前实现了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目标;《民办教育促进法》、《义务教育法》及学生奖、贷、助(款)制度、部属师范大学恢复免费教育等法律与政策相续出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问题,国务院与教育部也都相继作出明确规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制度安排与政策保障已在中国教育发展史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是,在择校生、民办教育、大学扩招等教育问题上,公众却出现了强烈的质疑。

1.1 择校生问题。

从现行制度来看,在某些地方,择校费比较高,而且不属乱收费,因为它背后有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文件撑腰。重庆市一些政协委员直指择校费是教育腐败的一个催化剂。从2004年开始,我国中小学义务教育全面推行“一费制”。这一被认为是最有效根除乱收费顽疾的良药,旨在让老百姓教育消费得明明白白。一些省市也进行了“一费制”的听证活动,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最昂贵的乱收费———“择校费”并未包括其中。如此“一费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遏制基础教育的不公平收费呢?

1.2 名校办民校问题。

在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常委、苏州市副市长朱永新在一份提案中指出:“名校办民校”如今正成为一些地方重要的教育发展政策,但这种做法是利用国家培养的师资和长期积累的优质资源去赢取家长手中的钱,这样将使教育公共服务的责任大打折扣,应该及时停止。“名校办民校”混淆了国有教育资源和民有教育资源的概念,动用公立学校的有形资产(如办学场所、办学设备、师资等)和无形资产(即名校多年积存下来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谋取非正当经济利益,刺激家长的择校心态,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影响了学校形象。但我们应该看到,“名校办民校”之所以有生存空间,除了部分家长为子女购买优质教育的欲望和支付能力外,也是政府投入严重不足———政府教育职能缺位的体现。“名校”借助“民校”来拓展壮大,有主动适应市场的动机,也有被逼无奈的因素。但是,这些名校办的“假民办”让真正的民办学校无法生存,形成了公立教育一家垄断教育市场的局面。众所周知,公办学校应着力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私立学校解决的是特殊需求问题。在我国却出现了相反的趋势,不少民办学校招收的是农村或城镇流动人口中的低收入阶层子弟,原因无他,费用更低,其办学条件与质量也可想而知。有的挂着“民”字招牌的改制学校实际上也并无民间资金的进入,且本应由校董事会推举产生的校长几乎全部由教育局委派。巨额收入则由学校和地方政府的教育部门进行分成。教育资源被市场化、利益化,教育资源的公平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1.3 大学扩招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要求,各个大学在一轮又一轮地扩招,学校也在扩建,扩建本应在可负担情况下进行,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审计署对廊坊、南京、杭州、珠海四个城市的“大学城”开发建设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初步发现了两方面突出的问题:第一,在廊坊等四城市“大学城”开发建设情况中,违规审批和非法圈占土地问题突出。第二,“大学城”建设贷款规模过大,存在偿贷风险。有些学校还本付息主要靠学杂费收入,按目前收费情况测算,今后每年还本付息额将超过学杂费收入的四成,个别甚至达到八成。这样高的负债使得这些大学无力在教学、科研、管理上进行投入,严重一些的学校连教师工资发放都出现问题,这样的大学在内涵上怎么得到提升?教学科研的积极性怎么得到体现?这样的举措对提高大学的社会信誉与实际办学水平没有什么帮助,显然这些问题和某些地方政府教育监管不力不无关系。

2. 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缺位。

教育事业是社会启导、延续和发展的根基。无论是从政治、伦理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学的“外部性”、“溢出效应”或“社会回报率”的角度,教育都应是各级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各级学校的规模、形式与类别几乎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成为科、教、文、卫、体传统公共事业中从业人员最多、影响群体最为庞大、社会正负效益均最为持久的大事业。但进入本世纪以来,随着“教育改革”步伐的“提速”,多项数据指标的迅速“窜升”,社会各界对教育事业的批评与不满也越来越多,优质基础教育上学难、上学贵;普通高等学校从1999年开始扩招、“变脸”,并由此直接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成了舆论与公众长期关注的焦点。我国的教育经费开支仅占GDP的2.7%左右,而目前世界平均水平约为7%,其中发达国家为9%,经济欠发达国家也达到4.1%。教育经费投入的不足使某些地方出现了一种十分奇特与罕见的现象: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地方公共财政对教育事业的支出比例,甚至是绝对数却在下降。不论是基于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还是基于政府公共服务宗旨,都是不正常的,这实际上是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严重缺位。少数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导致部分学校为了获取学校发展的必要资金,使得择校费、“名校办民办”等教育现象扩大化。

2.2 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错位。

从近年来中国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来看,地方政府服务职能的错位,显然也是导致教育问题迟迟难以解决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这种职能的错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不该管的管起来”,地方政府完全掌握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学校人事权、教改权基本上完全由地方政府控制,学校自主办学的空间非常狭窄,致使学校丧失了办学的活力和创造力;二是“该管的没有管起来”,学校对地方政府而言,都是维系民生之“非常重要”的领域,也本应是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最大最必要的负担,却也一样被视为可以借助于所谓市场化手段去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需求”的“公共事业”。由于学校、家庭二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学校与学生双方信息与权益的不对称,学生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尊重,是导致学生及其家庭在受教育过程中,面对各种不合理的现象与境遇,难以揭露与申张的重要原因。此时,作为教育事业的举办者及管理主体,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就是保障受教育者的权益,不论基于哪一种理由,放弃相应的监管责任,就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不作为。地方政府某些教育职能的错位与缺位,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弱化甚至丧失,从全能政府走向部分重要职能的错位与缺位,与某些事业单位从政府的附属机构逐步过渡到商业组织的代理人,或本身就成了追逐利益的商业机构,可谓互为因果。为走出这一困境,让绝大多数老百姓共享我国经济快速成长所带来的真正实惠,地方政府必须对教育服务职能再作明晰界定。

3. 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分析

3.1 教育职能的分析。

世界银行在1997年的《世界发展报告》中提出:根本而言,国家的职能是“应对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国家职能可以分成三个等级:最小、中等和最大职能。依据这一理论对政府的教育职能加以明晰的界定,就要求地方政府明确职能,确定三个层次的教育职能,从而强化基本职能、追求积极职能,放弃“不该管”的职能。强化最小和中等职能,即基本职能,这些职能包括:对教育规模、结构、布局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制定教育政策和法规,规制有效的制度并承担制度推行的责任,制定各类学校设置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教育发展规划,通过公共财政分担学校的教育成本,并通过转移支付促进教育公平,建立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的服务体系,组织对各类学校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等。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履行公共责任,在宏观调控、社会责任承担、教育公平环境建设、教育制度和法规健全等方面,政府的权能应极大加强。另外,地方政府应该主动放弃那些属于学校自主办学权的“不该管”的职能,这些职能要坚决下放给学校,例如:学校内部一些具体的人事安排,中层干部使用,职称评聘,报酬待遇等应让学校有更多的权限。地方政府对于“管不好”的教育职能要调整,在加强规范指导监督的同时,可以把一些教育职能,例如组织各类考试交给非政府组织来承办。如果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各类考试,包括命题、制卷、分卷、监考、阅卷和公布分数等环节都直接参与,会花费相当精力,既影响其主要行政职能的行使,又不能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考试,应当把考试管理从行政职能中剥离出来。

3.2 地方政府、学校、社会的关系。

改革前,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垂直隶属关系。政府管理学校,即政府是公共教育的提供者、制造者和监督者,学校是政府的教育职能的执行者。改革后,以前那种直接垂直的隶属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究竟哪一种政府和学校之间管理模式更适合我国的现实情况?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该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成熟的行政管理经验,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理论。但是对于教育行政职能,我认为还应当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尤其是地方教育发展非常不均衡的现状,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不应当在所有的地区都实行“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理论,完全改变地方政府和学校的垂直行政隶属关系。这里基于以下的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教育市场,尤其是在一些不发达的省份,无法完全依靠市场发展教育事业。这些地方的公办教育基本上垄断了我国教育市场,私立教育在教育市场所占份额非常小,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公办教育形成互相竞争的局面,市场的调节作用不大。二是我国还没有产生有效的社会第三方力量———强势公众。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众也就是学生群体或者是学生家庭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能力评估学校教育的质量、学校费用的使用情况。另外,由于民众参政议政的途径不畅,参政议政的观念还没有形成,民众还没有强烈的意识去监督政府代民执政情况。因此在转变教育行政职能的时候,单纯让渡政府的教育职能,而没有任何监管机制情况下,势必会导致教育权力的膨胀和违规、教育质量的下滑。三是在一些市场发展完善、教育发展先进的地方,当地方政府转变教育职能、学校拥有适当的办学自主权以后,政府依然需要对学校进行管理。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政府放权给学校,学校获得的不仅有权利,更有义务和责任。既然有义务和责任,政府就需要对学校履行义务的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管、监控和监督。

因此,目前在我国教育市场还不完善的发展阶段,转变政府教育职能应当建立一种垂直的、间接的关系。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培育教育市场,通过拨款、评估、立法等间接的宏观调控手段促进市场发展,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制定有利于教育市场发展的规范,创造教育领域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4. 转变地方政府教育职能促进教育良性发展的策略

4.1 变革政府教育职能的管理方式。

4.1.1 由地方政府对学校具体办学活动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转变为运用政策、拨款等手段进行间接干预和宏观管理。政府在一个更高的空间距离上,对学校发展进行必要的干预,为学校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4.1.2 由人治型管理转变为法治型管理。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政府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办学质量,政府和学校都同在法治的平台上发生有序的互动。

4.1.3 由控制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及信息服务。政府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以服务于学校发展的形象,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4.2 教育管理中平衡政府的服务职能与监管职能。

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职能在国家的教育管理中是不可缺失的,问题的关键所在是如何控制政府在教育中的服务和监管力度。政府职能发挥得太过强硬容易导致教育在育人方面创新性的迷失,政府职能如果在国家的教育管理中得不到彰显,就可能使国家教育处于一种“失航”状态,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政府职能在教育管理中的发挥应当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一方面授予学校适当的自主办学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市场、评估、拨款等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监管学校教育的实施。既不能对教育管得太死,让教育没有了鲜活的动力,又不至于使教育处于流放状态,没有政府的引导。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加强教育立法、推进教育改革、加大教育投资、加强教育监管和提供教育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致力于建构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型教育体系,既不“缺位”,又不“错位”。

4.3 突出地方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导向作用。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下,社会和公众会不断提出教育要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不同需要,适应时代发展对教育质量提高的需要,适应受教育者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对教育途径、载体、手段、方式、方法实现多元化和多样性等方面的需要。依据不同的社会实际情况,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现况以及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转变教育职能。在我国总体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下,采取相应的对策和举措,针对教育出现的种种问题,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从国家利益出发,在赋予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同时,向学校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积极建立有效监督学校教育的公众,他们是由学校董事会、企业领导人及家长组成的,共同参与学校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还应当倡导严格的师资标准,并辅之以评估措施及奖励办法。地方政府还应当积极推动评选、奖励和推广模范教育培训项目等措施来提高教师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校的管理水平。

国家兴办教育,要以社会发展为出发点,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对于高校来说,促进毕业生就业是培养的人才接受社会评价和检验的过程,也是高校办学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途径。因此,高校要科学地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还要不断改善人才培养模式,适应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在我国,当更多走出校门的学生面临无法就业、学不能致用的问题逐步演变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的时候,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这一社会实际情况进行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方式的改革,通过各种调控手段,发挥教育行政职能,促进学校建构一个学校通向就业的学生培养体系,以解决长期以来学生在校所学知识与将来就业生涯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

4.4 地方政府在教育管理中应着力促进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的提高从来就是教育事业发展的着力点。高度重视教育质量,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既是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人才的需要,又是提升全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履行教育职能时,高度重视优化教育布局、层次、类型和结构,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地方政府应该着力发挥教育行政职能,推动教育改革,明确设定具有挑战性的教育标准和改革目标,要求各地方、地区与学校承担教育绩效责任,限制教育失败学校的扩张,或者关闭教育失败的学校,倡导严格的师资标准,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不断改进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创造能力,以及以后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应当明确界定自身的教育职能范围和程度,积极下放学校自主办学的权力,强化政府执政的教育基本职能,做到既不“缺位”又不“错位”,采取宏观的间接的调控方式,培育完善的教育市场,创建公平教育的环境,为教育的良性发展提供服务,以提高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为目标,为国家培养社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大批合格人才。

摘要:本文对地方政府职能与教育发展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认为地方政府应采取宏观的间接的调控方式, 培育完善的教育市场, 创建公平的教育环境, 为教育的良性发展提供服务, 以提高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

关键词: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缺位,错位,转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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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兴全.实行就近入学废除“择校费”门槛.http://news.sohu.com/20040728/n221242616.shtml.

[3]“名校办民校” (独立学院) 是政府直接干预民办教育市场.http://heraklese.bokee.com/viewdiary.14691858.html.

[4]李金华.廊坊等4城市“大学城”开发建设问题突出.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06/23/content_1543263.htm.

[5]褚宏启.教育科学研究.2005, (1) .

[6]陈流汀.进一步转变政府教育行政职能加快教育改革发展.2003, (6) .

[7][美]约翰.E.丘伯, 泰力.M.默著.蒋衡等译.政治、市场和学校[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3.

3.浅论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 篇三

关键词: 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转变问题 对策

一、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后,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经过多次改革并取得了积极成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建立,也不断符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但政府职能仍显滞后,突出表现在:

(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薄弱。首先是社会管理和公共管理提供主体的单一性。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存在着重政治统治职能,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问题,政府的权力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提供了几乎所有的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又普遍行政化。职能的扩张使政府又不能提供优质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其次是公共服务客体的有限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存在着漏洞,一部分社会群体无法享受到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带来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地区差异、城乡差异。

(2)政府职能配置不合理。我国政府职能配置不够科学。一是综合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配置不科学。综合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行业或产业管理部门统筹协凋困难,行业或产业管理部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到位、权力分割,项目立项、资金支配等事项都要经过综合管理部门的层层审批,统筹协调困难,对一些问题难以及时出台有效的政策;二是中央决策、执行、监督功能在部门内或部门间配置不科学。一些部门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监督流于形式,如个别宏观管理部门既管宏观规划叉管具体项目审批等等,容易造成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二、转变政府职能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格局不断扩大与深化,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不断调整,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并相应地改革与调整政府机构。为此我国要进一步深入体制改革。

(一)新时期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要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1、是按照全面履行职能确定政府机构的原则。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科学设置机构。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与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其服务的需要相协调。在加强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机构的同时。重点强化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尤其要强化履行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环保、新农村建设等职能的机构。要进一步收缩.压缩审批职能及其相应机构,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事情,政府不再投入机构和编制。

2、职能统一与机构统一原则。相近和相关的职能要由一个部门承担,不能一事由多个机构来办,同类机构尽可能合并,减少因机构设置而造成的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

3、机构精干原则。在履行政府职能的过程中,要尽量用最小的机构和最少的人员达到最干丰的行政效果,要保持政府的适应规模,使政府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真正实现精简、统一、效能。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对策

1、从微观经济向宏观调控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必须从直接微观管理转向间接的宏观经济调控。加强经济调节,彻底转变政府直接参与微观经济的方式.制定经济发展战略.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国内和国际经济.注重宏观经济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的协调。政府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实行政企真正分开。政府不再对企业的微观管理进行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还应尽快改变对不同所有企制企业的差别对待,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使国内外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同时,政府应当强化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能.为企业发展和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从市场参与者向市场秩序维护者转变。政府要从对市场的直接干预者转变到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以及规则执行的监督者。从侧重市场准入转向全面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通过政企分开和企业重组。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要主要维护国内企业权益,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努力争取入世的正面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轻工业学院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唐兴霖,金太军.论市场化进程中的政府经济职能多元性.中山大学报 (广州),2000(7).

4.政府职能转变 篇四

首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是还不完善。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政府还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这些问题导致政府行政管理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特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其次,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规范审批权和审批行为,有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有效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助于促使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有助于提高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合理划分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在维护中央统一领导的同时,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第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举措。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有利于增强行政审批的透明度,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

5.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篇五

一、明确转变职能方向

《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温家宝总理强调乡镇政府要“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这就为乡镇政府转变职能指明了方向。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政府有三个明显特点。一个是行政职能不全。由于设在乡镇的站所基本上“三权在上”,经济调节的功能小。另一个是自主权小。乡镇政府的决策受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约较大,基本是按上面部署抓落实,上级部署啥抓啥。再一个是手段少。乡镇政府行政执法权、行政处罚权很小,抓工作难以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政府的特点决定,其职能总的应是在落实国家经济调节相关政策措施,协助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搞好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乡镇政府应循转变职能方向,认真解决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吉林省一些地方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重点在“两还”、“一剥离”、“四加强”上下了功夫。即:从催种催收退出来,还农民经营自主权;从直接管理村级事务退出来,还村民自治权;将适于市场运作的事务从政府工作中剥离出来,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帮助农民拓宽生财之道;加强公共事业基础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积极扶持弱势群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在改革实践中坚持这样探索下去,必将收到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互动效应。

要把握好方向,积极稳妥地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主要应把握好四点。一是积极主动。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关键在于乡镇干部特别是领导者的积极主动性。应引导乡镇干部自觉转变观念,打破“全能政府”观念,树立“有限政府”观念,改变“全面控制”的做法,主动从不应该管的事务中退出来;破除“政府至上”的观念,树立服务的观念,从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走出来,把主要精力用在为经济发展服务上;矫正片面对上负责的政绩观,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统一到建设服务型政府上来。二是循序渐进。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不能一蹴而就,应尊重客观规律,根据客观可能逐步进行。三是从本地实际出发。乡镇间参差不齐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在客观条件上有高有低,在步伐要求上也应有快有慢。四是在改革中推进。应把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统一起来,根据必须行使的职能“量体制做”,设机构,定岗定员,使转变职能与机构改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

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放权于社会。乡镇要将适于市场运作的事务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去,需要社会组织以足够的能量承接下来。因而应按“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管理目标模式,在精简机构的同时,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等社会组织,以其自治、自律等特点,处于政府与农民、政府与市场、农民与市场之间,起着桥梁纽带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要下放一些资源控制权。但在一些公共领域,市场机制会出现失灵,政府又无力包揽下来,就需要一种介于政府与市场、公共与利益个体之间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这些职能。行业协会以其在会员间的公正、公平,社会中介以其在市场主体间的公正、公平,可依法发挥相应的管理、监督、公证等职能作用,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社会组织通过承担政府不该管的事或管不了的事,为政府和市场提供多种服务,成为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转变职能不可替代的社会

力量。

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应从乡镇政府和农村两个实际出发,上下配合,采取综合性的措施。

第一,政府主动“瘦身”,放权于社会。政府把可剥离的管理权下放给社会,社会服务组织才能有发展的空间。政府瘦身放权,是一场行政管理的重大变革。一方面要把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根据可能,逐步交给社会组织去办。另一方面,要下决心撤掉不该设的机构,精简不该设的岗位,从根本上克服人浮于事、没事找事做、挤占社会组织发展空间等倾向。政府放权于社会,乡镇政府需要作出努力,但主要在于县以上政府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的原有职能,基本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按政府配置资源的模式形成的。应在行政体制改革中,下决心简政放权,为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宽松空间和有利条件。

第二,拆除“官办”门槛,坚持以民间组织为主。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类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得到长足发展,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一大“先天不足”是“官办”色彩浓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多数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的,人员来自机关或下属事业单位,往往按政府部门的意愿开展业务活动,不注意服务对象的需求和市场效应。对于官办行业协会、中介服务等机构,应纳入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中,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将需要政府办的服务机构全面规范,净化职能,脱掉行政色彩,完全依据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运作。对于适合民间办的,应借鉴国企改革经验,全面进行体制转换,逐步实现民办化。同时,应在人才政策、财政政策、信贷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扶持民间社会服务组织的发展,从而以政府小的付出,实现社会化的大服务。

第三,由小而大,在发展中整合。乡镇政府面向农村培育社会服务组织,应根据相关资源条件,由小抓起,由不规范的雏形抓起。农村中以能人带动型、专业户集聚型的专业协会、研究会,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供销等服务,并减轻了乡镇政府工作负担。应以此为基础,培育和发展农村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以城带乡,统筹推进社会服务组织发展。设在大中城市的服务、培训、监督、公正、认证等社会服务机构,应面向周围农村张开服务网。这样,既可为乡镇政府转变职能创造宽松环境,又可发挥城市辐射带动作用。设在城市的社会服务机构向农村张网,是要有投入的。政府应通过一定的扶持,支持社会化服务业下乡。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

公共财政是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并弥补市场机制失灵的国家财政。为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弥补市场的失灵,政府要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乡镇政府要把主要精力转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特别是要强化缺位明显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增加公共财投入。国家确立的农村综合改革目标之一,就是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有利于集中财力办大事。但除发达地方外,县乡两级财政较困难,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很低。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必须由上而下,统筹考虑,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应加大上级财政面向农村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为实现以公共财政支持公共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应设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用于面向农村的公共服务业,重点应该用于扶持五个领域的公共服务。即:农业、牧业等技术推广;农村成人教育网络建设和农民培训;交通、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家和地方政府面向农村增加公共服务的专项投入,既可加强农村公共服务,又可解决乡镇功能不全在转变职能上遇到的困惑。

其次,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县乡财政收入。面向农村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根本的途径是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县乡财政收入。在产业政策上,应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合理空间。农业产后部门,尤其农副产品加工部门,今后上项目,应布局在县(市)城区及小城镇。这样,不仅

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农民增收。

第三,建立节约型政府。建立公共财政制度,开元与节流并重。有些地方乡镇财政拮据,但并没有抑制住开支的膨胀,其节省开支的潜力远远大于精简人员。在解决“食之者众”的同时,还应解决食之者“奢”的问题。建立节约型政府,应以治奢作为突出口,将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统一起来,努力集约开支,调整支出机构,增强对农村公共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围绕依法行政目标加强法制建设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需要理论上的探讨,也需要对实际问题的研究,这其中就包括法律问题。应以十年基本建成法制政府的目标要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实现政府职责法制化,行政行为法制化。

第一,依法规范国家公权力。随着法制建设工作的深入,国家公权力在制衡关系上得到加强,公权力受到一定约束。但按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还应依法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权力。首先,应依法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权限。乡级作为基层政府,基本是按上级政府的部署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上而下压下来的任务。往往出现上边越位它越位,上边错位它错位。应进一步规范上级特别是县级政府职责,防止不问基层实际,一刀切式的往下压任务。其次,规范县级及其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有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凭借具有在农村兴办事业的财力、物力及掌握的人权,向乡镇政府下达工作任务。部门下达任务,很少考虑农村工作全局和基层实际,往往影响农村工作统筹安排,影响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规范这种“条块”关系,应考虑五点。其一,对乡镇政府工作部署,由县级政府“一个漏斗向下”,有关部门不能面向乡镇政府部署工作。其二,对乡镇工作考核,应由县级政府按国家的相应规定,统一确定考核内容,设定考核指标。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对乡镇政府工作进行考核、设奖。其三,部门在农村兴办事业,应与乡镇政府各负其责,防止部门以督查者对乡镇政府指手划脚。其四,用于农村的财力、物力,尽可能由县级政府统一掌握。在财力、物力分配使用上,应当公开透明。其五,设在乡镇的事业站所,应强化当地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由乡镇政府定期组织服务对象评议事业站所工作,并作为对事业站所业绩考核的基础。从而使事业站所的服务工作既能突出行业特点,又能符合当地需要。第二,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在政权建设上相继清除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些错误观念和做法。但在一些地方以行政手段在基层搞形式、摆花架子之类的做法,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解决,乡镇政府难以分神于公共服务。在依法规范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上,应加强“四个控制”。一是控制会议数量和质量,防止将“落实”演绎为繁衍会议。二是控制文件的数量和质量,特别应防止“政出多门”,使基层无所适从的问题。三是控制检查评比。依法精选有实效的评比活动,取消形式主义的检查评比。四是控制奖励。奖励是广泛使用的激励手段。但一部分乡镇,财政拮据,甚至举债维持运转,而先进乡镇的奖牌、奖状挂满“会议室”的墙壁。应依法规范,提高奖励效应,减轻基层政府压力。

6.推进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转变 篇六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律法规体系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公共服务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了显著成果。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现有行政体制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必须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相适应的政府治理模式,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建设现代化中国的必然要求。

公共服务型政府主要职责在于服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政府必须动员社会一切力量监督自己,将政府的公共服务活动在阳光下进行。这要求一方面必须加强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市场化,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

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规范透明、灵活高效、廉洁自律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限制行政权力,使权力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使用;使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能有法可依。强化约束机制,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实处。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置于全社会和老百姓的监督之下,避免官员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在进行重大公共决策和重大事项时,提高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和完善在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基础上的政策听证制度。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使行政服务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数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优化行政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使行政机关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以及制度化。建设电子政务也是政务便捷化的有效途径。

加强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将全能管理型的“无限政府”向服务型的“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应该公共服务范围有所收缩,保留基本的公共服务职能,将一些具有竞争性、盈利性的公共服务业大量的交给市场和社会,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有针对性的基础公共服务中去。打破垄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支持鼓励国企、集体企业、私企以及私人参与公共事业经营,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市场化,实现公共资源最优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监管和宏观调节。实现公共服务市场化,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公共服务市场化制度,为参与公共事业的私营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政府应制定一系列支持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策,加强政策上的宏观调控,减少微观干预。同时要对市场加强监管,使公共事业宽进严管;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保证公共事业投资者和用户各方的利益,保证公共事业健康发展。

7.探讨地方政府的职能转变 篇七

关键词: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政府职能转变

一、养老服务的概念

养老服务指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 满足老年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基本需求, 根据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

对于养老服务的性质, 需要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 社会产品可分为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纯粹的公共产品即使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的持有减少。相反, 凡是可以由个别消费者所占有和享用, 具有敌对性、排他性和可分性的产品就是私人产品。介于二者之间的产品成为准公共产品。[1]从养老服务本身的特性来看, 养老服务属于具有一定正外部效应的准公共产品, 其兼具私人产品与公共产品的特征。[2]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的合理性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政府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出资向第三方购买老人所需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为什么要供给养老服务二是为什么政府要委托第三方供给而非由自己亲自供给养老服务。[3]对于这两个问题, 有以下两方面的理由。

一方面, 养老服务的提供应当引入社会力量。从以上对养老服务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 养老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 对于准公共物品, 政府就不是唯一的提供者。政府以向第三方购买的方式供给养老服务具有政府亲自供给养老服务所不具有的优点。它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让它只掌舵不划桨, 有利于政府腾出手来做好自己的“本份”即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 也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 严格控制养老服务的成本, 提高养老服务的效率。

另一方面, 养老服务并非应当无限制第“泛市场化”甚至“私有化”, 而应该是“福利性”与“市场化”的耦合, 因为养老服务具有公益性。纯市场化中的资本具有逐利性, 经济人的一切经济决策都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 这意味着企业家资本只会选择投入到存在获利空间大的领域, 于是导致市场总容量与需求不匹配。[4]并且, 若养老服务完全由私人部门供给, 将会产生两种可能: 或者是私人部门因投入成本高, 利润空间小而选择退出市场; 或者是政府给予高额补贴推动私人部门进入, 而私人部门为赚取利润提供高于竞争性均衡价格的产品和服务, 从而将支付能力不足的老人“挤出”市场。无论是哪种情况, 对老人甚至社会整体福利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促进这两个方面问题的解决, 都是一种有利的做法,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政府与市场的优劣互补。首先,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做法, 不同于政府提供养老服务, 因为政府并不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而是由社会力量如民办的养老机构等来提供养老服务, 其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也不同于纯粹的由私主体提供养老服务, 因为服务的购买者是政府, 私主体是根据与政府的契约关系为需要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这样,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依然承担着其传统的为社会提供福利与救济工作的职能, 或者说政府在提供社会福利与救济中是最后的责任人, 只是这种职能通过政府变为购买者而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政府扮演的角色由“幕前”转为“幕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良好示范。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梳理

( 一)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演变

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根据制定主体及性质的不同, 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党的政策, 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的政策, 各部委主要以财政部、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主。

党的政策主要通过十八大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的内容来体现。十八大《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 要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从2006 年开始不断制定了关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 尤其在2013 年、2014 年内制定颁布了多个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各部委一般会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更为细化、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比如, 2013 年9 月26 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后, 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陆续制定颁布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等规范性文件,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的精神。以下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分析

1. 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般有民政部等; 二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 有这方面实际需要的群团组织。

2. 承接养老服务的主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中对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主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了承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等条件。《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 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原则来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来选择适用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2014年11月25日, 财政部、民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提出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 并进一步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强调, 另外增加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3. 购买养老服务的内容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 购买原则是, 凡是适合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能力承担的, 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同时, 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方面均规定了相应的购买重点。

4. 购买养老服务的程序

《指导意见》规定, 应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等信息, 购买工作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义务。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根据政府采购内容的不同, 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5. 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

《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规定, 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操作规程, 选择承接主体, 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承接主体要健全财务制度, 严格按照合同履行服务任务, 保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 一)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两者互相促进。一方面,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正如国务院及各部委多个规范性文件中在第一条的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重要性中指出的: “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1) 要做到政府职能转变, 就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简政放权, 将适合由市场力量承担的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来完成。另一方面, 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政府鼓励养老服务走向社会化、市场化, 政府通过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将社会化、市场化的养老建设推进落到实处, [5]可见, 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与制度设计, 促进了养老行业的发展。

( 二)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职能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不再是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而由社会力量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变化, 其职能也相应会发生变化, 应当将其职责转变为宏观把控、监督评估、制定制度等方面, 同时积极培育社会力量, 实现服务供给的竞争性。[6]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成效, 政府的职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领导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 政府仍然要居于主导地位, 政府要了解老年人的需求, 对哪些养老服务适合由社会力量提供、如何提供、提供什么样的养老服务等问题做出决策、安排。政府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中, 要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并设计合理的制度框架, 这个制度框架应当由政府、市场、家庭等不同的主体的共同参与及发挥作用。

2. 政策支持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如财政部、民政部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 对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税费等方面提出了优惠措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服务的提供中, 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进行。政府的政策支持职能是其作为组织领导者职能的延续, 政府既然作为组织领导者就必然应当为社会力量承担养老服务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3. 财政支持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于政府而言并不是提供养老服务方面职能的完全放弃, 既然政府依然负担有这方面的职能, 政府就不能以将养老服务交给社会力量的名义来减少财政投入,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不是政府“甩包袱”的手段。不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是谁, 养老服务作为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性质是不会改变的, 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过程中, 政府依然应当积极进行财政支持。从国务院将财政部定位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牵头部门也可以看出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财政支持方面的重视。

4. 监督管理

社会力量的引入, 只是使政府直接生产养老服务的重担得以大大减轻, 但是, 在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过程中, 政府要对其进行监管, 以确保养老服务不会因由社会力量提供而丧失均等性、公益性等应有的特点, 政府有效的监管措施是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成功进行的必要条件和必重要保障。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 政府主要是通过契约化的手段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此外, 政府还会根据其本身的行政职能辅之以行政手段进行监督。

五、结语

尽管养老服务的生产环节从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转移, 但政府移交的是养老服务项目的生产、提供, 而不是服务责任。[7]在决策、财政和监督等方面, 政府依然负有职责, 责任也并没有减轻。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服务, 体现的是养老服务在生产环节的市场化, 仅表明政府职责内在结构的调整与重新分配, 以及履行该职责方式的变化, 并不代表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因此,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体现的政府职能转变并不是政府在提供养老服务方面的职责转移。

参考文献

[1]王延中等.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4.38.

[2]吉鹏.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研究综述[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4 (3) :36.

[3]袁维勤.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16.

[4]刘厚金.我国政府转型中的公共服务[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8.56.

[5]汤艳文.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与管理[M].北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4:128.

[6]李彦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研究—以政府职能转变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 2014 (14) :29.

8.我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分析 篇八

关键词:乡镇政府;政府职能;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一、乡镇政府责权不对等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权机构,其治理结构应是完整的,法定职权的行使应是自主的。但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的执行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属于它的常设机关,乡镇政权也没有独立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这些都说明了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并不健全。并且在乡级政权存在和运转的有些职能部门只是上级政府某些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所以乡镇政府的机构设置的整体性遭到了破坏。因此乡镇政府的职能发挥受到制约。乡镇政府相应的职能转变进程也变更加缓慢。并且,虽然乡镇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受到上级政府的垂直领导,职能权力从乡镇政府中剥离,但责任仍属乡镇政府,权责严重不对。

二、乡镇财政实权缺失

一是财政上的权责利仍然不一致。目前的县乡两级政府的财政分配体制是乡镇政府主掌事权,财权由县级政府主掌,但财权控制事权,事权影响财权,二者相互影响,两者的正常运转都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乡镇政府没有独立的财权,也就缺乏了相应的施政能力,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进程便受到了制约。二是乡镇财政运转压力大。现阶段我国采用的财政收支方式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但乡镇政府财政收支严重不平衡,支出远大于收入,乡镇政府的实际支出和上级政府核定的支出基数存在很大的缺口。三是财税机构设置分离。乡镇实行行政乡镇管理的财政所建制,属于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而在乡镇一级的税务建制方面,以经济区来划分,是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所以乡镇政府税制功能不完整,财税管理不统一,未成为一级独立的财政实体。

三、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单一

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太过于依赖乡镇政府。由于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主体的分散化、需求主体的层次化和主体需求的差异化,加之乡镇政府财力和能力的有限性,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总是力不从心,而且由于受到原有经济计划体制的影响,乡镇政府大包大揽的观念也未彻底转变,所以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很是缓慢。此外,乡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太过于单一,主要依靠上级的政府的财政拨付,不能很好的利用宣传来吸引个体的资助。另外,乡镇政府公共产品资金的使用率并不高,决策机制总是自上而下,总是单向去决定公共产品的选择,乡镇政府太过于自主,民主氛围不浓厚,民众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给的公共产品并不能如民所愿,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行政体制制约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一是我国的行政体制导致各级政府将事权下移,乡镇政府作为行政链条的最低端,必然是各项任务的完成者,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出现完成任务和实现本级所管辖地区经济发展相矛盾的局面。乡镇政府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但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很难找到这个平衡点。二是当前的行政体制要求机构的设置应该上下对应,但要实现机构的上下对应,机构编制必然会膨胀,人员必会过多。所以乡镇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过于林立,政府职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三是目前的体制必然使乡镇政府为了面子做一些看似漂亮实则空虚的无用功。乡镇政府为了在短时间内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快城镇建设的进展脚步,赢得一个好名声,乡镇政府往往会大搞一些面子工程,过于重视所谓的政绩,增加了乡镇财政压力,影响乡镇正常发展,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也不能更好地实现。

五、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转变不到位

一是乡镇工作人员长期处于安逸的工作环境,在学习接触新知识、新理论等方面的积极性不高,适应不了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视野狭窄,缺乏转变的思想动力和敢想敢干的勇气。二是乡镇工作人员的民主政治意识不强。在新形势下,乡镇政府基层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还是很严重,权力观念错误,对乡镇政府的服务职能还是不能明确理解,不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农民的角度思考问题。

总之,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体系的末端,是推动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得以实现的重要力量。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是一场持久战,乡镇政府要有足够的决心和耐心解决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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