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2024-07-27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共10篇)

1.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一

江西三年内组织3.5万名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

为推进,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日表示,从20至,全省将组织3。5万名培训。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创业模拟实训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组织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或实岗演练;对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临近毕业的在校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同时,江西要求,各地要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为在校大学生传授创业经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竞赛活动,积极推动在校培训(实训)服务工作的开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按照将高校毕业生创业教育纳入全省创业培训总体规划的工作要求,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项目,要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同时,认真选评一批责任心强、有一定教学经验的创业培训师和讲师,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实训)工作。

2.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二

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随机抽取的250 名学生发放“高校资助工作模式状况”的问卷, 对回收的241 份有效问卷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显示, 家庭供给、勤工助学和奖助学金成为我校学生的三大经济支柱;当被问及“你认为哪种帮扶方式对贫困学生最有效”时, 45.6%的学生认为是经济资助、43.5%的学生认为是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不难看出, 勤工助学有利于贫困学生缓解经济压力。而以我院勤工助学岗位为例, 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平均每月获取的报酬约为600~800 元, 加上8000 元左右的助学金, 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贫困学生家庭经济的压力, 满足贫困学生在校的基本开支。

高校中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学生自我安排为主, 勤工助学能够让贫困学生在业余时间展示其价值, 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取报酬, 缓解经济压力。然而, 勤工助学的经济资助功能并非其最终目的, 勤工助学对学生将来的面试、竞争上岗、选择工作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认知能力

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社会认知与适应的有效途径, 是大学生走出校园、迈向社会的有效过渡方式之一。能够使大学生提前感受社会生活, 尽快适应社会竞争, 是大学生走出校园前的重要社会锻炼, 对其将来走出校园融入社会有积极的作用。同时, 参加勤工助学, 也能够更好地了解历史与国情, 培养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的品质, 树立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并为集体贡献力量的思想。

勤工助学作为人才培养途径之一, 对学生个体的社会化起到积极作用, 进一步增强了大学生的自立意识和劳动观念, 使学生更早地接触社会, 明白需要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这一道理, 而非一味地寻求父母、社会的帮助, 避免产生“等靠要”的错误认识。同时, 勤工助学还能让学生客观地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勤工助学为高校贫困学生提供了一种通过自我劳动而摆脱穷困的方式, 培养学生自力更生、吃苦耐劳的品质。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心理认知能力

贫困学生考取大学, 往往寄托了的家庭乃至整个家族的希望, 但往往因为其自身的自卑感, 较少参与交际活动, 略显孤独, 长此以往, 会产生孤独感、失落感。紧张的学习生活, 又加重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学习上遇到困难, 还会增加他们的挫败感, 甚至会产生自我否定的消极情绪。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为他们提供了更多与人交流的机会, 让贫困学生能够尽快融入团体, 摆脱孤独感, 更助于他们心理的成熟。

此外, 就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苛刻。贫困学生多来自边远落后地区, 面对家庭的厚望, 学业的压力和就业市场的竞争等多重压力, 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 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勤工助学一方面能缓解经济上的压力, 同时对于单调的学习生活也是一种调剂;另一方面, 勤工助学能够为这些同学提供一个平台, 树立自信, 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摆脱困境, 树立积极向上的信念, 培养奋斗精神, 并正确看待自己的贫困情况, 从而形成健康的心理。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人格认知能力

贫困学生多来自农村甚至是边远山区, 来到大城市会使他们产生一种“低人一等”的感觉, 甚至会产生自我否定的消极情绪。勤工助学这一平台让学生能够体现个人价值, 使更多的学生明白平等互助、平等竞争的道理, 对大学生自我人格的认知有着促进作用。

孔德生等 (2004 年) 对全国11 所高校747 名贫困大学生和903名非贫困大学生施行测试, 进行t检验、logistic回归分析、聚类分析、典型相关分析。结果显示, 在人格测验中贫困大学生与非贫困大学生在自卑、焦虑、成就动机、兴奋性、敢为性、怀疑性、内向与外向、新环境中成长力、恃强性、幻想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P<0.05) ;在人格成因测验中贫困大学生与非贫困大学生在经济水平、身材相貌、业余爱好方面具有显著差异 (P<0.01) ;在人格类型测验中除聪慧性、幻想性、实验性外, 其余各因素均达显著水平 (P<0.05) ;在贫困大学生教育对策的测验中勤工助学、奖学金、团体活动、同学朋友的帮助、毕业分配前景等因素达显著水平 (P<0.05) ;在上述几项教育对策中, 勤工助学的助益最为重要。因此, 勤工助学可以锻炼学生的能力, 增强他们的自尊和自信。

4.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素质教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部分, 因此高校不能只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 而是要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勤工助学作为高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种有偿资助, 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实践, 有利于贫困学生适应社会、正确认识自我、锻炼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勤工助学的工作往往涉及多个领域, 同学为了能够出色完成任务, 不仅需要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 往往还要具备一些非专业的技能, 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锻炼应用能力。在勤工助学过程中, 还能接触更多的人、事、物, 从而达到扩充知识面, 掌握更多技能的目的。

同时, 勤工助学也是一种社会实践, 勤工助学的平台是一种不同于校园学习的环境, 在勤工助学工作的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不仅需要自己想办法应对, 还需要进行有效协调、合作。因此, 勤工助学对学生以后适应社会、解决问题等均有助益。

二勤工助学的育校功能

21 世纪的大学园区管理, 提倡学生自我管理。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为例, 许多勤工助学岗位, 均为校园园区自我管理的产物。比如园区的护卫队、园区的各项设施评定、园区的报纸发放、食堂卫生及价格质量监督、园区整洁维护以及活动场所开放及监管等, 均由学生自我管理, 学生有任何问题均汇总后上报园区负责人, 再讨论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如此以来, 学校的发展与学生息息相关, 学生更加能够融入大学校园。

不仅如此, 通过学生自我管理模式的推行, 在无形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压力, 学生需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校园的美观、同学的生活, 让学生具备责任感。以往, 学生遇到困难, 总是将困难告知学校领导, 让学校领导去研究解决办法, 而解决办法往往不合学生心意, 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而如今, 学生在学校中遇到了困难, 则自己先寻找合适的解决办法, 再告知学校领导, 学校领导研究可行性以后给予答复, 有效解决了学生的烦恼。

三新时代勤工助学模式的探索

勤工助学在中国高校帮困中存在了几十年, 如何才能让勤工助学发挥新时代的作用, 需要确立科学的指导原则。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立需科学的指引。现如今大学校园的勤工助学岗位多还是以体力劳动为主, 需适当增加智力劳动或与学生专业相关的勤工助学岗位, 让学生能够将书本上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 为日后的工作提供经验。需要突出勤工助学中教育的内容。如今的勤工助学岗位, 大多学生仍是抱着赚钱的目的而参加, 需让学生看到勤工助学在自己学习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让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中并非只是单纯地完成任务, 而是从工作中学到东西, 建立自己的人格魅力。

综上所述, 勤工助学是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也是提升贫困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方法之一。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 从多个角度和层面对贫困学生进行帮扶, 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真正达到育人的效果, 使贫困生通过勤工助学的锻炼成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

参考文献

[1]廖敏.高职院校勤工助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析[J].新课程研究 (职业教育) , 2013 (1)

[2]薛浩.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育人功能[J].江苏高教, 2004 (2)

[3]孔德生、杨晓梅.贫困大学生个性特征分析及教育对策研究[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 2004 (6)

[4]李敬辉.高校勤工助学工作探析[D].河北师范大学, 2012

3.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各项资助项目,原则上仅适用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原则

第三条 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院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起草资助计划、总结,提出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意见,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报批,配合计划财务处为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卡、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各系(中心)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系(中心)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初审。

第七条 院系(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接受上级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 各系(中心)要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系(中心)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系(中心)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做出 明确的规定,并公告。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九条 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

2、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3、国家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

4、社会各类捐赠。

第十条 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资助经费,编入当年的预算之中。资助经费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院有关部门及各系(中心)必须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休学、出国、参军期间暂停受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注重自身素质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5、申请各种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通过认定程序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延职院发〔2017〕35号文件)执 行。

第六章 资助类别和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方式: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2、社会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3、学院奖、助学金:学院出资设立的院内奖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6、困难补助:主要分为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7、学费减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8、绿色通道: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学院开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现场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待入校后,再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经过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3、初审:系(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中心)受奖、助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中心)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发放: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协调开户银行按相关规定发放。第十七条 各系(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学生在校综合表现,优先奖助申请并办理了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受助金额(不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生/学年,特别情况报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相关资助时要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努力,态度端正,遵纪守法;

2.提高修养,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资助人等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4.正确使用资助款项,注意节约;

5.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6.自立、自强,努力通过勤工助学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

第九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二十条 院系(中心)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他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第二十一条 院系(中心)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凡获得资助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00小时的志愿者服务,由所在系(中心)团总支记录在案。对于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金额直至取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上一学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4、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的;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6、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院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8、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9、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10、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中心)要更加重视对其综合素质考评,努力使其品学兼优。

第十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保障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各系(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 责,积极主动地落实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院系联动,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4.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四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特色项目简介

根据教育部要求,2010年,我校承担了政府招收新疆喀什地区少数民族定向生和培训学员的任务。2011年秋,招收的29名新疆喀什地区维吾尔族学生在新疆读完预科后正式报到入学;2011年底,市合作交流办、闵行区合作交流办、市教委又要求我校完成新疆喀什地区112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的特岗教师培养任务。2012年和2013年,我校多次承担新疆泽普县等地民族干部培训任务。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校制定了学费减免办法,全额减免了新疆民族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制定了专门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每月为他们发放生活补贴,在各方面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经过积极争取,市教委把对新疆学生的资助列入我校的政府扶持资金项目,我校专款专用,对维族学生全方位资助。学校多次召开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座谈会,倾听和了解他们的想法和需求;校领导、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经常深入园区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多次组织送温暖、送关爱、看上海等活动,让远离家乡的少数民族学生切实感受到家的温暖。入学两年多来,学生稳定,学习积极,社会反响特佳。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5.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五

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是实践履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维护高校稳定,倡导和谐校园建设,增强大学生对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的重要工作。2007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国家、安徽省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耐心细致、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做好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学院领导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安徽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对国家奖助学金、临时补助、勤工助学等进行认真的评选,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10月我院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学发„2007‟78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领导、监督和检查经济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检查学生资助经费的落实情况,监督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2、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学校相关会议召开和文件下发后,我院按照要求,2009年10月27日及时召开辅导员会议,及时传达学校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2009年11月2日党总支又专门召开全院班主任会议,详细安排和布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各班级要认真学习•关于印发†安徽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学发„2007‟78号)文件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做好认定工作。

此后,各班级成立了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和选举产生的多名学生代表(学生人数的10%以上)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开展了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

二、操作规范、方法适当

1、深入细致地做好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工作主要是根据学生本人填写的•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安徽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申请学生平时的生活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2、客观公正地做好奖助学金的审定工作。在做好困难学生在班级认定评议的基础上,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公示5日,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我院2007年对63个班级830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认定,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696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34名,2008年对在校的61个班级714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认定,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11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203名,2009年又对在校的56个班级669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了认定,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482名,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187名。

3、临时困难补助工作规范有序。我院的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由党总支副书记王振其负责审批,党总支秘书负责登记盖章,然后到财务处领取补助金。几年来,这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4、我院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特别注意方式方法,比如要求各班级分两次传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文件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方面的文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学生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投机取巧,客观上避免了不贫困的学生申请认定,从操作层面做到了客观公正。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档案

1、对所有学生进行家庭情况调查,要求每名学生都填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对2007级学生和2008级学生还要求由学生当地的民政部门出

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学院建立了完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到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

3、要求平时要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的显著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其家庭经济困难档次的建议。

四、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补助、勤工助学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按照学生资助中心的安排,我院在第一时间内落实好各种奖、助学金的评定、上报和发放工作,使有困难的学生及时得到帮助,有效地缓解了他们学习上、生活上的困难。

1、国家奖助学金的资助情况:我院2007年10月有6人获得国家奖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4.8万元,81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40.5万元,528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105.6万元。我院2008年10月有5人获得国家奖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4万元,94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47万元,547人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金额为109.4万元。我院2009年已经评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得者6名,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93名,国家助学金获得者562名,正等待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和学校审批。

2、安徽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发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伙食补助情况:我院2007年9月有974人获得临时伙食补助,每人资助20.00元,总计19480.00元,我院2008年3月有591人获得临时伙食补助,每人80.00元,总计47280.00元,2008年11月有556人获得临时伙食补助,每人资助20.00元,总计11120.00元,2009年6月有556人获得临时伙食补助,每人 200.00元,总计111200.00元。

3、学校临时补助情况:在个人申请,班主任核定的基础上,原党总支副书记李有志审批了一部分学生临时困难补助,2007年有90人次获得学院审批的临时补助17520.00元(其中3人由学生处审批800.00元),2008年有64人次获得学院审批的临时补助10650.00元(其中1人由学生处审批400.00元)。2009年在个人申请,班主任核定的基础上,党总支书记王

振其审批了60人次获得学院的临时补助12200.00元(其中2人由学生处审批600.00元)。

4、勤工助学情况:我院高度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工作,2006年4月就成立了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指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学院每学期都根据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公布的用人单位需求情况,认真选拔、积极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积极申报勤工助学岗位。2007年9月至今,经济管理学院根据院办公室、实验室实际需要,设臵了4个勤工助学岗位,先后有11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007年至今,我院已经推荐48人参加学校和学院的勤工助学活动,三年来,总计发放了31483.00元的工资,所有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都能及时并足额领取到勤工助学工资,没有发生拖欠、少发现象。通过勤工助学活动,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暂时困难,使他们感受到了党组织的关心和温暖,有利地保障了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1、学生在填写的•安徽科技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时存在不真实的成分,有些学生虚构自己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者是恣意扩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建议学校能够给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专项经费,以便对学生进行大范围的电话调查和实地调查。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多多少少存在各种心理负担,建议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扶社团,使贫困生在这一集体中相互关心、照顾、督促学习。

3、抓好奖助与教育相结合是重点。国家奖学金、助学金是党和政府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励和扶助,在工作过程中要把促进他们的成长、成才,教育他们学会感恩、懂得回报社会、报效祖国作为重点。我院充分利用这个契机,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和感恩教育,让广大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和帮扶,使他们学会饮水思源,激发他们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另外,由于每年的奖助学金的名额有限,对于没有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也要加强教育,让他们端正态度、调正心态,在利益面前要经得起考验,真正实现“见困难就上、见利益就让”的崇高境界。

4、加强对奖助学金使用的监控是关键。国家颁发奖助学金的初衷是出于对品学兼优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上奖励和生活上扶助,要让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真正把奖学金和助学金用到学习和生活的刀刃上,加强对奖助学金使用的监控是完全必要的。建议以后在工作中采取让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签订承诺书、与家长沟通等方式,来有效地监控学生使用奖助学金,防止学生把奖助学金留作它用,失去奖助学金应有的作用。

6.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六

一、党团管理制度的创新

1.规章制定要民主集中。 良好的制度是保证党团组织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高职院校的党团制度定制时常常缺乏民主方式, 造成过多主观性因素。 一般而言, 党团组织的制度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由学院统一制定的制度, 一类是自己制定的制度。 学校统一制定的制度有自上而下的权威性, 在组织建设中把握方向与原则。 对于党团组织自身制定的制度, 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制定者的能力, 必须是思想积极的有组织能力的班级骨干。 二是制定制度要具有合法性。制度的通过应该采取民主的方式, 全体成员有权一起讨论并表决通过。 三是制度的合理性。 制度是党团组织用于规范大学生行为的, 应该贴近大学生的现状, 具备灵活的形式和有亲和力的表达方式。

2.各级党团责任必须明确。 目前许多高职学院将两级管理及市场机制的引入, 造成党团的管理权分散, 责任不能明确, 给组织生活造成一定的困扰;这里主要最基层的党团责任就是完成各项上级党团组织安排的任务, 并自己开展特色活动; 二级学院的党团责任上传精神, 下能落实具体工作;校级党团统一管理, 分权下级等。

3.党团组织建设必须体现集体性。 高职院的党团组织建设主要依托于年级、班级等集体, 可以将党团组织与先先进集体的建设相统一、相结合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 一方面, 环境对于大学生成长有巨大作用, 成员可以通过相互关爱的支持、潜移默化的熏陶, 形成一种催人上进的集体氛围, 这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条件, 也是党团组织的优越性。另一方面, 基层党团组织应该以身作则, 为学生其他集体组织建设作示范, 从而形成学生团体中最具影响力和领导力的组织, 将党团的先进性显现出来, 从而用实际行动说服学生从心底接受党的思想政治教育。 在思想政治教育中, 个体的自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当代大学生的自主意识明显增强, 在个体意识膨胀的年代里, 用制度保证集体性, 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必需。

二、党团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

1.队伍的内部建设创新。 首先, 应该党团组织人数合理化, 党支部或团组织要根据自身的级别设定人数, 合理配置干部。 成员的分工权责明确, 在基层党团组织中, 党支部与班委应建立合理的联系。 其次, 根据时代特征, 可以在原有的组织构建下, 设一些新的职能岗位, 例如信息委员、心理委员、实践委员等。

2.党员发展的建设创新。 从思想上建党是党的优良传统之一, 也是扩大党的影响与吸纳更多先进分子进入党的队伍的重要手段。 首先, 主动发展党员, 营造积极上进的政治氛围, 促使学生主动加入。 要注意将学生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 壮大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 从而形成一种思想政治教育的良性循环。 其次, 民主考察学生入党。 党员发展工作要进行民主评议、入党公示等制度规定, 把发展对象的考察环节作为宣传思想政治理论的知识、党的观念的机会。通过考察发展对象的实际表现具体说明党员的是否具有先进性, 影响和带动更多的学生追求政治上的上进和全面发展。 再次, 发展党员要注意质量。 发挥党员发展工作对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 关键是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 宣传中要热情鼓励和正确引导、考察要民主, 但整个过程要坚持标准, 严格规范,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就能得到保证[1]。

三、团组织活动方式的创新

团组织是党领导下的先进组织, 作为高职院思想政治教育的载体和渠道, 最能将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 高职院的团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必须充分发挥在教育、团结、联系大学生方面的优势。 通过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组织大学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结合大学生的实际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这是团组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色。

1.建立长效机制。 高职院共青团以开创主题教育、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各种新形式新途径进行思政教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团组织应该将这些深受大学生欢迎的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化, 形成长效机制。 通过课外实训、文体、校风学风建设等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全面素质, 服务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这是团组织从切身利益上团结广大学生的职责。

2.开展多途径工作。 高职院共青团开创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综合了教育与服务的功能, 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生参与团的活动的积极性。 团组织要大力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 协同发挥团组织和各种社团协会在素质拓展活动中的作用, 积极探索素质拓展活动与课内教育活动的结衔接和配合。 通过建立广大学生与学校领导及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的规范渠道, 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及时解释学校的各项改革措施, 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这是团组织加强和改进联系群众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团组织要与学生会、研究生会紧密配合, 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 认真参与信息沟通渠道的建设, 正确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正确引导大学生的民主观念, 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更好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随着网络在大学生中的广泛应用, 团组织教育、团结、联系大学生群众的优势既面临发展机遇又面临挑战。

3.占领网络制高点。 在网络平台上, 团组织要走上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 创新教育活动的方式或方法, 建设维护的网络文化, 抵制有害信息。 占领和建设好网络新阵地, 党团组织和大学生组织要形成合力, 经过主动积极探索, 一定能推进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四、党团活动内容的创新

1.将文化建设紧跟党团活动。 首先, 文化建设可以营造氛围。 党团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布置设计、张贴标语、网络信息平台等形式上的建设, 也可以在内容上通过制定口号、组织标志实现。 其次, 文化建设的活动要具有创新力。 文化的载体不仅是口号, 更表现为具体的活动。 活动创新能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例如有些高职院开展了“励志电影周”等活动吸引了许多学生参与。 再次, 文化建设要凝聚人心。 文化建设要以主流的积极文化为基础, 倡导文明的新方式。 信息新的文化载体, 要利用网络空间设计一些能够凝聚人心的内容, 在空间、微博、微信中传递正能量。

2.将理论性与现实性结合。 理论源于现实, 将现实问题的讨论上升到理论高度, 有利于引起学生的认同。 高职学院的党团组织要在指导思想上领导的优势, 满足学生对理论的学习需求, 引导他们通过理论认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一方面要引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在思想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 基层组织要积极宣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从思想上保证主旋律在校园中的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要邀请教师到基层党团组织的中指导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并办成定期的社团活动, 拓展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第二课堂。

3.将活动目的明确。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建设的根本。 ”[2]高校党团组织引导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 核心目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理念信念。 明确了这种目标, 党团基层组织开展活动时就有了明确的目的、具体的责任和自觉的工作态度。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思想的交流、智慧的碰撞。 党团基层组织可以发挥基层的优势, 对学生的思想状况进行调研, 并且收集他们的思想动态, 在党组织生活中分析研讨、辨明是非、统一思想。 针对问题学生, 例如经济贫困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不好的学生、学习状况较差的学生要加以疏导、帮助。 这样可以使党支部能够活跃于各个学生之间, 强化思想引导, 将党的思想核心地位巩固。 因此, 大学生的基层党组织, 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 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 当方向与目的明确时, 大学生对党的信念就容易形成, 并且充分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 从而将每个同学都团结在一起, 使整个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有畅通的组织渠道, 形成合力。

4.将骨干作用和模范作用发挥。 骨干与模范的示范效应是非常明显的, 尤其是大学生, 特别容易被身边的人影响。 通过骨干作和模范示范作用, 可以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的成效直接影响和带动普通学生, 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

5.将党团组织建设的模式创新。 高职院校的党团组织应该在公寓建立最基层的组织。 学生公寓是大学生平时思想碰撞、情感交流的最广泛的平台。 一方面, 党团组织可以在公寓设立小的分支机构, 定期举行各种活动, 承接上层党团组织的部分工作。 另一方面, 党团的优秀代表可以在公寓文化建设上起领导作用, 将党的文化与思想动态及明宣传到每个学生。 从时间、空间、主客体等全方位影响每个学生及其日常生活。

总之, 高职院校的党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作用巨大。 在新形势下应通过不断实践创新, 使其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

参考文献

[1]裴保春.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团组织建设模式探索.教育与职业, 2008 (12) .

7.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七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我校学生顺利参加“平坝区中小学生各种体艺活动”,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活动概况: 1.活动项目:平坝区各单位组织的中小学生各种体艺活动。

2.活动时间:2018年2月——2018年12月。3.活动地点:暂订 4.参加人数:暂订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学生参加“平坝区中小学生各种体艺活动”外出活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长:艾

祥(齐伯中心学校校长)副组长:戴军荣(齐伯中心学校副校长)组

员:王应能(齐伯中心学校副校长)

贺德华(齐伯中心学校副校长)熊江元(齐伯中心学校副校长)刘

波(齐伯中心学校总务主任)

张维斌(齐伯中心学校副总务主任)赵存发(齐伯中心学校政教主任)杨文书(齐伯中心学校教务主任)丁

宇(齐伯中心学校副政教主任)李

俊(齐伯中心学校副教务主任)杨昌会(齐伯中心学校团支部书记)张应江(齐伯中心学校安全资料员)

(二)职责

1.加强安全教育,搞好安全分组,指定安全监管教师,做好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2.组织事故应急救助工作;

3.召开事故工作紧急会议,安排部署事故应急救助工作; 4.决定启动本《安全应急预案》;

5.向上级报告事故应急救助的部署、准备、建议和要求;报告师生受损情况等;

三、活动前的安全工作 1.对带队老师的安全教育:(1)召开带队教师会议,进行安全教育的总动员,强调组织纪律。

(2)一律与学生一起前往,紧跟队伍,坚守岗位,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及时报告。2.对学生的安全教育:(1)加强组织纪律性,一律在校集中,乘车前往。(2)禁止途中下车。

(3)注意饮食卫生,选购食品时,不购“三无”食品,注意食品的有效期和保质期。

(4)注意环境卫生,不乱丢食品包装袋,注意环境的保护。

3.注意交通安全。

安全监护教师要注意清点学生人数,有序上下车,乘车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提醒驾驶员控制车速、保持车距,杜绝车辆违章、超速行驶、急刹车等现象发生,确保行车安全。

(1)到达比赛指定地点后要按照上级安排的地方,组织学生有序就坐。

(2)整个比赛过程要看管好学生,不得让学生私自离开,注意安全与纪律,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3)比赛结束后,清点核实人数,组织学生排好队离开,并护送他们安全乘车返校(未经学校领队同意,学生一律不得中途下车回家等)。

五、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预案,做到妥善处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按下列应急操作程序处理: 1.交通:迅速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处理中心,等待求援,并于3分钟内将事故详情报告组长和赛事组委会。情况紧急时,可先求助路过车辆,第一时间内将急、重伤员送往医院。

2.火灾:比赛场所出现火情标示有序疏散。迅速组织场内人员按照安全通道被疏散人员要听从指挥,防止拥挤、踩踏,如遇烟雾,用手帕或衣物等捂嘴、鼻,俯身行走离开现场。必要时,可用窗帘等一切可以结绳物品破窗逃生。

8.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提高学生工作水平,我院与另外十二学院于2013年10月26日下午在江安校区综合楼C座103教室召开了十三学院分团委组织部联合干事培训会。校团委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崔凯欣学姐、兄弟学院分团委组织部部长和十三学院分团委组织部的全体干部同学参加了本次会议。

下午15:30干训会正式开始,主持人做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辞后,全体干事起立唱了庄严肃穆的团歌。接着,校组织部办公室副主任崔凯欣学姐做了致辞,随后嘉宾离席。在欣赏了华西临床医学院为大家带来的精彩舞蹈之后,计算机学院的学长为大家带来了有关Word、Excel、PowerPoint以及会声会影的基础用法的介绍。活动场地及展板等物质的申请流程,策划、总结等公文的写作格式由组织部的学长为大家进行了讲解。讲解结束后由软件学院为大家带来了幽默风趣的小品,现场气氛活跃。在一片欢笑声中,主持人致结束词,本次干训会圆满结束。

这次干训会对组织部新干事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加深了干事们对办公软件和各种文案的了解,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团委组织部的凝聚力。为各学院组织部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夯实的基础。

经济学院团委学生会宣传部(新闻中心)

2013年10月26日

附:总的来说格式上基本没有问题,只是在具体措辞上面还需要慢慢习惯一下。

也不用着急,有些约定俗成的东西我改两次就记得住了。比如

称呼某同学不能叫“学长”、“学姐”,活动结束也不能叫“圆满结束”、“圆满成功”,这事儿很有意义也不能讲“意义重大”。这些都是一些慢慢就习惯了的东西。

格式上的话,就只有三点,1.文件名的新闻分级用英文状态下的方括号括起来:[学生活动新闻] 2.落款与正文相隔两行而不是一行

3.写完记得另起一页(ctrl+enter)写上第一撰稿人:XXX 这是一个问责制度,谁写慢了,拖了时间,最后是查得出来的。

说到问责,新闻稿一稿撰写基本不会因为措辞不对而被责怪,这是后面改的人的问题,一稿最重要的一点是时间上要发得及时。

再好的活动,再好的新闻稿,过了24小时那就没办法发布了。我们的审核流程也很复杂:

一稿撰写——二稿修改(杨濡瑜)——三稿审核(分管主席王言)——发至团委书记李老师处审核——老师审核过关,发布新闻

但是我们的要求是活动结束到发布新闻不能超过24小时。总而言之,一稿写的质量固然重要,但时效性更重要。

9.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九

关键词:学生资助,法律责任,权利冲突,义务

自2007年以来, 国家对于高校困难生的资助力度与规模明显加大, 力求不让学生因经济问题而辍学, 这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程度, 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然而在资助工作的实践过程中, 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是在困难生的认定过程中, 为追求所谓的“公平、公正、公开”, 一味强调困难生将家庭情况向公众作超出必要的暴露, 如沈阳某高校要求困难生上台演讲“比穷”;另一方面, 也有因监督不足形成了虚假申报资助的现象, 造成了资助资源被恶意侵占的案例;较为常见的一方面是部分学生将受助权理解为国家为之提供的免费午餐, 缺乏义务承担意识, 缺少诚信意识, 出现了恶意欠费、随意挥霍、浪费的现象, 严重损害了学生资助工作的公信力, 在校内外造成了不良的影响[1]。在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 源于各主体对于自身权利的过度伸张, 侵害了对方的权益;而义务承担意识缺失, 与现有的资助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对义务内容设置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学生资助体系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行为进行研究与界定, 据此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探讨调适双方的法律关系的方法与途径, 最终促进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的法制化建设。

一、困难生的权利辨析

(一) 受助请求权。

必须区分受助权和受助请求权。高校学生在享受资助时, 我们往往认为困难生享有受助权, 并认为这是国家法律保障下的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延伸, 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国家意志, 因此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受资助也是其受助权实现的具体表现, 而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也往往认为享受资助是理所应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必须向符合入学条件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类型的资助。然而仔细推敲, 作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来说, 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理上家长可不再履行支付大学生学费及其生活费的义务, 按此推理, 绝大多数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没有经济来源或者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皆可视作困难生群体, 因此几乎所有的大学生都在受助范围之内, 但在资助工作实践中要实现这种受助权既不现实也不可能[2]。所以, 笔者认为年满18周岁的大学生不具有完整的受助权, 也就是说大学生享受资助并不是理所应当, 对于《教育法》中关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青年”应解读为这是立法者考量了实际工作情况, 作出的条件限制性规定, 即资格准入机制, 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享有应是受助请求权, 而非受助权。在实际资助工作中和教育过程中, 应着重指出高校困难生享受资助的非必然性, 家庭困难不是享受资助的必然条件, 而是先决条件, 教育其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获得经济来源也是支付其学费的一种渠道, 克服部分学生“等、靠、要”的不正确思想。

(二) 知情权。

知情权, 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 知情权是作为政治民主化的一种必然要求和结果。知情权有“五权说”和“三权说”。“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含了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而“三权说”则只包含前三者, 后二者则是公权力的知情权体现, 是权力而不是权利, 不属于公民的知情权范畴。笔者认为在讨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生这一群体的语境下, 更倾向于“三权说”。知政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 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具体到资助工作实践, 困难生依法享有国家、学校对于资助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的权利, 社会知情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具体到资助工作, 困难生对资助人有关信息、资助工作的执行程序、工作机构构成、相关工作人员情况等信息有权进行了解。个人信息知情权,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因此困难生有权了解资助人对自己的经济状况的评价, 所获得的资助项目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 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一书中进一步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因此困难生的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也可以明确为除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满足资助人及公众必要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之外的私人领域的信息。

(四) 消费权。

消费权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是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所谓消费权实际上是消费过程中消费者所应具有的权利的一个统称, 如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安全权等等。在资助工作实践中, 相关学者所提出的困难生的消费权, 显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概念, 而是指公民所具有的对于其个人财物进行自由支配用于购买其所需的产品、服务的权利, 应是一种经济权利。在日常生活中, 该种消费权的定义没有实际意义, 然而在资助工作领域, 消费权的概念颇有市场。

二、资助人及其公众的权利辨析

首先必须厘清资助人的概念, 在资助工作体系中, 资助人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国家政府、学校、社会团体等。而公众则是除自己及与自己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 (或团体) 外的人群, 具有排他性。在资助工作体系中, 公众的定义具有两个方面, 一是从困难生角度看, 可以简单视作除自己及其家庭或有利益关系群体外, 包括资助人在内的群体;二是从资助人 (除个人外的资助人) 角度看, 是除其本身及其所属机构外, 包括困难生群体在内的群体。

(一) 资助权。

前文已论述, 高校大学生不享有受助权, 而享有受助请求权, 因此资助人具有资助权, 否则资助人就不能享有资助权, 而只具有资助的义务了。但在实践过程中, 高校在接到国家下拨的资助款时 (特别是助学金类) , 往往将其当做指标来完成, 这反而变成了“义务”, 无论是否够得上条件, 只要名额用足即可。这在事实上违反了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侵害了公平原则, 因此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包括高校在内许多做法并不合理。从另一个角度说, 这助推了部分困难生的不劳而获的思想。这是资助人应予以重视并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权利。

(二) 知情权。

资助人及公众享有知情权, 是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资助原则的顺利实现的前提。笔者认为资助人的知情权应属于法定知情权的范畴, 《教育法》第54条规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2007]13号) 也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生受助的资格, 因此, 如果要确定该生是否是“家庭经济困难生”就必须具有知情权, 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而对于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来说, 为保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有效分配公共资源, 获知申请人的家庭经济背景资料, 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此, 对于国家机关、学校、社会组织这种类型的资助人来说, 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三) 自由裁量权。

在实践过程中困难生的困难程度的认定是最难也是最具争议的一个部分, 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信息获取的误差性, 困难标准的争议性从客观上导致了认定的标准无法统一。在资助工作实践中, 对困难程度的认定, 往往会带入主观因素, 我们应允许在资助人在操作过程中在遵守现有认定标准的前提下, 根据实际情况, 适当作出调整, 笔者认为资助人特别是作为基层单位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是最接近原始信息的一个机构, 应被赋予其自由裁量权并明文列入资助工作条例中, 否则就丧失了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实际作用。以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现行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例, 其第11条第4款的表明其自由裁量权归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这不利于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发挥主观能动作用, 举例来讲, 一个来自西部贫困山区的学生但家庭成员健全其困难程度就一定不如东部沿海单亲家庭吗?如只能遵照《办法》进行操作的话, 显然会产生较大偏差。

三、资助工作中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

(一) 资助工作中的权利冲突。

1. 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本节所说的知情权主要指的是资助人所享有的知情权。在资助工作实践中, 这两者最容易引起权利冲突, 此类事件经常见诸于报端。隐私权具有静态的, 被动防守的特点, 而知情权则是动态的, 主动出击的特点, 因此, 通常隐私权更容易受到知情权的侵犯。两方的权利冲突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困难生的家庭信息的暴露对象扩大化, 如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 要求困难生在大庭广众之下“介绍”家庭情况或以书面形式公布困难生家庭情况;二是资助人为追求新闻效应和社会美誉度, 满足公众的信息获知欲望, 未经受助人同意, 故意或非故意将受助人的个人信息暴露;三是受助人违约后 (常见于助学贷款) , 资助人将受助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四是困难生背景信息的过度挖掘, 即对无关经济困难因素的信息进行挖掘。

2. 资助权与消费权的冲突。

在实际的生活中, 困难生若明显超出了公众对其消费能力的预期, 往往会招致公众的投诉, 至少是对受助者或资助人产生不信任感, 而这种反馈明显侵害了资助人的公信力, 降低了其的社会评价, 严重的还会影响资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如著名的郭美美事件就是个典型的例子, 对红十字会及其慈善事业的打击不可谓不重。在这种情况下, 资助人为保障自己的良好形象和社会效益, 往往会履行其资助权, 即我既可以选择资助你, 也可以选择终止资助, 甚至是追回资助。部分高校还将该条款写入了其资助工作管理条例, 使该权利被书面固定下来。大部分高校并没有十分明确限定困难生的消费水平的条款, 但也保留了其终止资助, 甚至是追回资助的权利。这里的资助权隐含了限制困难生消费水平的要求, 因此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的经济权利消费权就与资助权形成了对抗。

(二) 资助工作中权利冲突的解决思路。

1. 界定知情权与隐私权的行使边界。

本章节所指知情权, 是资助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出于对困难生隐私权的尊重, 笔者认为对于知情权的行使边界的限定应包含以下几个维度:一是知情人的范围限定。知情人包含资助人和公众两个部分。资助人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概念, 包含出资人和资助管理人。资助管理人是最常见的情形, 以宁波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为例, 具体来说是由学校、学生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分院学工办、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等若干层级组成。笔者认为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作为对困难生最了解, 也是最便于长期观察其行为的基层单位, 应被充分授于知情的权利, 而在此之上的层级部门应间接知情, 在非必要情况下, 不宜重复去直接获取信息。公众可分为社会公众、校内公众、分院内公众、班级内公众, 特殊形式的还有媒体公众。校外社会性质的资助, 社会公众有知情的权利;校内的资助则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理应被排除。二是知情内容的限定。作为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及其上级资助工作管理人应有权获知困难生资格申报人的家庭经济较为详实的相关资料, 但无关家庭经济情况的信息不应知晓, 如家庭情感问题等;班级公众及其更大范围的公众不应知晓其详实的家庭经济资料, 但有权获知困难生评定等级、所获资助项目等相关信息。三是知情权实现方式的限定。权利实现方式应体现对隐私权破坏力最小化的方法, 如以书面报告为主, “一对一”当面了解为辅, 避免“一对多”的谈话形式;公示方式应与知情人的范围相匹配, 如本该只是班级公众或分院公众知晓的, 却放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 即是过度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2. 界定资助权与消费权的行使边界。

关于困难生的消费权涉及两个层面, 即消费权的完整性和消费水平的高低。一是关于消费权的完整性, 笔者认为困难生所享受的资助款, 特别是国家、学校、社会组织等下发的无偿性资助款属于公共资源 (如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慈善助学金等) , 其资助有明确的目的性与限制性, 困难生不应随意支配钱财进行超出公众心理预期的消费, 因此, 普遍认为困难生的消费权是不完整的[3]。那么由个人资助的或者是有偿性资助 (如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等) , 又该如何确定困难生的消费权呢?笔者认为如果是通过公共渠道获取公民个人对其资助的, 困难生仍不应具有完整消费权;有偿性资助如指定为困难生这一特殊群体才能有机会获得的, 因其限定了特定群体而挤占了其他群体的公共利益, 也不应享有完整的消费权;但通过私下渠道获得个人资助的, 困难生消费水平的控制仅对资助人负责, 法理上应享有完整的消费权, 不受公众监督;困难生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无限定特定群体的奖学金或通过兼职、打工获得的钱款, 应享有完整的消费权, 其消费过程不受公众监督。二是关于消费水平的高低。如前文所述, 困难生的消费权有完整和不完整的两种情形, 本段仅针对消费权不完整的情形进行论述, 因该种情形的困难生才需要让渡其消费的权利。怎么样的消费水平才算是符合困难生的消费水平, 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不同地域文化、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都会造成公众的心理预期具有较大差距。总而言之, 应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 但有一个重要原则是:满足大学求学期间学习、工作、生活的最基本需要, 在所在高校平均消费水平之下, 能够符合所在公众群体对于困难生合理消费水平的预期。资助人在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 应认真辨别困难生的消费权的完整性, 对不完整消费权的困难生, 应认真考量其消费水平, 既保持资助工作的客观公正, 又保持谨慎态度。对于具有完整消费权的困难生, 尤其是通过自身努力的获得收入来源的困难生, 笔者建议资助人不应降低其资助等级或取消其受助资格, 仍依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享受资助资格, 避免打击自力更生的积极性, 避免产生“不劳而获才是真理”的错误示范效应。

四、资助工作中义务内容的构建

(一) 困难生的义务内容设置。

必须强调困难生的诚信义务。这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叙述负有确保其真实性的义务, 负有不得隐瞒的义务;二是对于所获资助, 负有履行资助项目所要求的约定或法定事项的义务, 如应按时按量支付助学贷款本息的义务。必须履行告知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困难生申请资助必须向特定的资助人告知其家庭经济情况, 便于资助人公平公正地开展资助工作。困难生接受资助后还应履行接受公众监督的义务, 以确保资助人所分配的公共资源能够产生预期的效益。除以上两点具有“天然性”的义务, 资助工作实践中, 还可以合理约定或设定受助人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如积极参与义工活动的义务等, 在资助过程中实现育人理念。

(二) 资助人及公众的义务内容设置。

资助人及公众有尊重困难生人格权的义务, 不应有偏见、歧视等行为, 不应居高临下。应尊重困难生的隐私权, 不得超范围或采用不当手段获取困难生的隐私信息。资助人及公众有保密的义务, 不得将困难生的相关信息随意传播。在需要新闻报道等相关宣传时需要用到困难生隐私信息的, 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且应隐去会导致个人身份暴露的信息。资助人 (非个人) 应履行公平公正的义务, 确保资助项目正确用到需要的困难生身上。资助人 (以学校为主) 具有思想教育的义务, 资助人资助对象是高校大学生, 群体的特殊性要求资助人必须履行思想教育的义务, 这是高校“育人为本”的工作职责所在。

五、资助体系中法律责任内容的设置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 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 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 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 与此相适应, 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在厘清资助工作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边界后, 对于法律责任的设置也有理可据。

困难生在申报困难资格及相关资助时, 违反诚信义务的, 应承担资助资格终止、甚至被追回的责任;困难生在申请困难资格及相关资助时不履行告知和接受监督义务的, 应承担丧失资助资格的责任;困难生享受相关资助时, 不依照与资助人约定的其他要求履行的义务的, 应承担资助资格终止的责任, 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拒不归还助学贷款本息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民法调整。

资助人及公众在资助工作实施过程中, 应尊重困难生的人格, 不得有歧视、偏见、居高临下的态度, 如对困难生造成影响的, 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严重的应有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较大较恶劣影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民法调整;资助人及公众违反保密义务的, 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严重的应有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较大较恶劣影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民法调整;资助人及公众过度伸张知情权, 造成困难生隐私权被超出必要限度的侵害时, 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严重的应有相应的行政处分, 造成较大较恶劣影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民法调整;资助人 (非个人) 不能履行公平公正的义务的, 应承担立即纠正错误, 消除影响的责任, 发生严重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有相应的行政处分;资助人 (以学校为主) 不能履行思想教育义务的, 应承担立即纠正错误的责任, 拒不履行思想教育或思想教育内容不当的, 应有相应的行政处分。

参考文献

[1] .张利国, 袁传军.贫困生资助权及其权利冲突解决的法律思考[J].现代教育管理, 2010 (7) :26~29

[2] .刘佳.论我国高校资助体系中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障[D].湘潭大学, 2009:11~17

10.学院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工作业务培训 篇十

(一)综合类

1.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2007 年5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决定从2007 年秋季开学起全面贯彻落实新的资助政策。目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师范生免费教育、勤工助学等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以通过高校开设的“ 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高校根据核实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国家还通过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在各学校间是平均分配的吗?

答:在国家奖助学金的安排上,不搞平均分配。分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向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向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适当倾斜。

3.民办高校与独立学院的学生可以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吗?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 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办高校与独立学院,它们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4.哪些学生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2007 年6 月26 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各校均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办法。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什么标准吗?

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和财政部门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州)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等2 - 3 档。对照设置的认定标准,学校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要学生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各高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次申请认定时,需要先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到学校后,提交盖章的调查表,并在学校的组织下,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可以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国家奖学金

7.什么是国家奖学金?

答: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8.哪些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答: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 合规定条件的,同样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9.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人数是多少?

答: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额度是每人每年8000 元。全国每年奖励5 万名。10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1.国家奖学金是如何评审和发放的?

答: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校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于当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评审。报经教育部批准后,高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12.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否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3.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答: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4.什么是国家励志奖学金?

答: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15.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答: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6.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比例是多少?

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 元。全国每年奖励资助的学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3%。

1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18.国家励志奖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和发放?

答: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校制定的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于当年10 月31 日前完成评审。报经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高校于每年11 月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19.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否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答: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0.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答: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21.什么是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性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预算为1400万元,每年奖励3500名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22.哪些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属于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奖学金。

23.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如何进行分配?

答: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高校学生总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民族、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4.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25.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如何进行评审?

答: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省政府励 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民族、师范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26.申请省政府励志奖学如何进行发放、管理与监督?

答:高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7、什么是省政府奖学金?

答: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一性质。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预算为600万元,每年奖励1000名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8、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可以省政府奖学金?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

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9、省政府奖学金名额如何进行分配?

答: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类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以民族、师范、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30、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1、省政府奖学金如何进行评审?

答:(1)省政府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2)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4)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5)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由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32、省政府奖学金如何进行发放、管理与监督?

答:(1)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各州(市)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国家助学金

33.什么是国家助学金?

答:国家助学金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助学项目,主要用于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34.哪些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

答: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35.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比例是多少?

答:国家助学金的全国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 元,具体标准可以设定为2-3档。全国每年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约占全国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20%。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校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7.国家助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和发放?

答: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 月30 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高校提出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校制定的具体评审办法开展评审工作,于当年11 月15 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发放10 个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

38.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否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答: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9.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是否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

答: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六)师范生免费教育

40.什么是师范生免费教育?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国家决定从2007 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

41.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从2007 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先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师范生四年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领取生活费补助;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应先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国家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42.免费师范生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是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二是在相关省级政府统筹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教师岗位,确保每一个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在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三是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四是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提供便利的入学条件,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4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如何录取免费师范生?

答:部属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在各省(区、市)均安排提前批次录取。在免费师范生的招生工作上,坚持志愿、择优、公开的原则。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可志愿报名,学校择优录取。

44.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工作岗位能否得到保障和落实?

答: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有关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在配合师范大学做好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工作的同时,就要提前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接收计划和相关工作,确保四年后每一位到中小学校任教的免费 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各地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接收地省级政府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选择,安排落实任教学校。免费师范毕业生作为就业单位的正式教师,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中央财政对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西部地区给予一定的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45.在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培养上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答: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改革和加强教师教育的重要机遇和突破口。部属师范大学将围绕培养造就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特别是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学校在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科研条件保障等方面向教师教育倾斜,优化资源配置。安排名师给免费师范生授课,选派高水平教师担任教师教育课程教学,建立师范生培养导师制度。按照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要求,加强师范生师德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完善师范生在校期间到中小学实习半年的制度。通过培养教育,使学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的根基。

部属师范大学应为免费师范生的继续教育和长远发展创造条件。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将为他们设计有针对性的、高质量的在职学习课程,并通过远程教育、假期集中面授等方式提供学习支持。部属师范大学应主动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长期跟踪服务,促进他们终身学习,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46.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怎么办?

答: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师范生的诚信档案。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七)国家助学贷款

47.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 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8.哪些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可以通过本校学生资助等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9.国家助学贷款的用途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于支付本人在校学习期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50.学生每学年可以申请多少金额的国家助学贷款?

答: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应为学生全部年收入(含家庭、亲属、其他渠道的资助等)与所在学校学费、住宿费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总和的差,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 元。

51.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是多长?

答: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1 - 2 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息。

52.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如何支付?

答: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并由有关部门直接支付给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本人全部承担。2004 年8 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54.学生如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答: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由各校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5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 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6.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7.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答:(1)学生本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资料。

(2)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3)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组织学生填写、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贷款信息及时通知贷款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58.如何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答: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59.贷款学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的申请?

答: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获得了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捐助,不需要继续贷款时,学生应在当年放款10 天前,通过所在学校向银行提出书面的终止贷款发放申请。经银行同意后,学生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60.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况,应如何处理国家助学贷款?

答: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银行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等措施。在学生还清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61.贷款学生从什么时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答:经办银行允许贷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毕业后6 年内还清全部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贷款学生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存入原开设的活期储蓄账户内,贷款银行在约定的还款日自动从账户中扣收。如贷款学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将向贷款学生发出催款通知书,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计收罚息。

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果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和毕业学校。

62.贷款学生在毕业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1)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学生根据个人就业后的收入情况,在1 - 2 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不要因选择不当造成还款违约。

(2)对于毕业后当年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核通过后,由原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63.贷款学生可以采取哪种方式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答:银行通常为贷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利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64.贷款学生能不能提前还款?

答: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本金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期限计收利息。

65.国家助学贷款是否可以办理展期?

答:贷款学生毕业后如果当年继续攻读学位,可以通过原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此种展期期间的利息由财政补贴。

66.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如何还款?

答: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经办银行异地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67.违约的贷款学生必须承担什么后果?

答:(1)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 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3)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经办银行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68.什么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答: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都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69.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70.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7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额和利息是多少?

答: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 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7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怎样?

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 年确定。学制超过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九)勤工俭学

73.什么是勤工助学?

答: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74.学生怎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答: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75.学生每月最多可参加多长时间的勤工助学活动? 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76.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是否必须签订协议?

答: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77.学生从哪些渠道获得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答: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78.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怎样计算?

答: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 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 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79.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发生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怎么办? 答: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果发生劳动纠纷或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方应当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十)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

80.什么是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基层单位就业或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 号)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 号)文件,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的,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为偿还。

81.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对每名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82.代偿政策中规定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包括哪些省份和地区?

答: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83.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84.代偿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 年代偿完毕。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实行一次性代偿。

85.哪些毕业生能够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 年)。

(4)应征入伍服兵役的毕业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86.在校期间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能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 在校期间提前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87.“ 村官”计划是否能够申请代偿?

答:“ 村官”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训计划、西部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等,只要符合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 年),就可以申请代偿。如果就业协议的服务期只有1-2 年、但实际服务期为3 年以上(含3 年)的,须由与申请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提供服务期为3 年以上(含3 年)的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学生签字)。

88.工作地点不固定或难以确定的,能否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对地质地矿、野外探测、水电施工、核工业(保密)等非固定或难以确定工作地点的申请,应由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证明该毕业生工作现场位于以上区域的县以下地区。证明材料应有本人签字确认。

89.在校期间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是申请学费补偿还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申请学生根据就高原则自行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选定后不可变更。例如:在校期间部分年份申请了国家助学贷款(部分年份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同一学年中只申请了住宿费或生活费贷款(未申请学费贷款,学费由自己缴纳),仍然只能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两者不能相加。如果选择学费补偿,则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90.申请学费代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①《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 年以上(含3 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包括参加中央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和“ 三支一扶”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按规定提供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没有就业协议的,须提供由申请学生和就业单位共同确立的(申请学生签字)、经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确认的服务期在3 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书面材料;

③由基层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就业的工作岗位或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且服务3 年以上的相关书面材料。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需准备以下材料:

①《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份;

②《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份;

③《应征入伍通知书》;

④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需提供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份。

91.申请学费补助或助学贷款代偿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1)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代偿程序:

①学生申请。学生提出代偿申请并填写《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学院审查。各院系分别对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财务处审核。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④递交材料。申请学生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就业协议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学校评审上报。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每年6 月30 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拟推荐代偿学生名单及材料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对经过“ 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高校评审后于每年12 月30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存在二次分配的申请,应由第一次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和第二次接收单位共同出具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代偿条件。证明文件格式可以参考教育部“ 教助中心〔2007〕33 号”文。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的代偿程序:

①学生申请。每年6月15日被确定为预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对象的毕业生前 向高校提出申请,填写并向高校递交《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

②财务处审核。每年6月30日前高校财务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③地方部门审核。每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本人携相关材料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名,由该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④递交材料。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生本人)将《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代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⑤高校上报。高校将相关材料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各阶段工作时间参照最新下发的通知。

92.已经签约但需要“ 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该如何申请?

答:经过“ 二次定岗”后才符合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前按以上程序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应在定岗后及时提交给学校,另外,申请材料务必提供就业单位人事部门的电话,以便学校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一旦联系不畅,有可能被认为材料不合格而失去资助资格。申请材料也要务必夹带学生个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学校及时通知是否获批。

93.毕业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是否获得代偿,要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结果为准。在没有得到通知获批前,应继续按照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中的规定还款数及时还款,以防止产生不良的还款记录,这都会被记录到全国个人信用数据库,对以后个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94.怎样知道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是否申请成功?申请成功后,还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学校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合格与不合格名单后,会将结果和有关注意事项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告知毕业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仍可以按照还款协议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学校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款后,及时将代偿款项汇入代偿学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95.获得第一年代偿后,学生还需做什么?

答: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已获得第一年代偿的毕业生,填写《代偿毕业生在职在岗调查表》,由高校核实并将在职在岗情 况于每年6 月30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方可继续享受代偿。

96.代偿申请时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基层,符合申请条件,但申请获批后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代偿?

答:可以。

97.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有什么后果?

答:(1)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 年服务年限,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2)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3)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就业单位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4)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98.代偿获批后,工作未满3 年,本人自动辞职或离岗,应该怎么办?

答:(1)及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书面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2)学校将申请材料及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以前获得的代偿费用,国家不再追回;(3)助学贷款的毕业生需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还款协议,由毕业生自己偿还余下的贷款本息;(4)就业单位凭与银行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或者学校出具的停止继续代偿学费的通知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十一)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

99.国家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 高校毕业生”如何界定?

答: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征集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 确定。

100.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

答: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等等。

101.公民应征入伍要满足哪些基本身体条件?

答: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 以上,女性162cm 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陆勤岗位视力标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102.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年龄条件有何要求?

答: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为18-23 周岁,本科以上学历的可以放宽到当年24 周岁。

103.现在确定为预征对象后,什么时候正式入伍?

答: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前应在网上参加预征报名,并在就读学校完成兵役登记和预征对象确定工作,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在冬季征兵开始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年底批准入伍。

104.什么是网上预征报名?

答: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过程管理,自2010 年始,全面实施网上预征,所有参加预征的高校毕业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兵役机关不再向高校发放统一印制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分别称《登记表》、《申请表》),有报名应征意向的毕业生可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按要求参加兵役机关组织的各环节活动。

105.实行高校毕业生网上报名对毕业生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毕业生可自行上网报名打印有关表格,简化了办事程序,既方便又省时。二是通过学籍信息比对,确定高校毕业生是否符合享受国家鼓励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条件。三是网络系统可提供免费政策解读信息、提醒预征对象及时应征等服务。

106.“ 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网址是什么? 答:http://zbbm.chsi.com.cn 或http://zbbm.chsi.cn。10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⑴ 参加网上预征报名:4 月至7 月,有应征意向的毕业生登录“ 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报名预征,填写、打印《登记表》和《申请表》,交所在学校预征工作管理部门。

⑵ 参加初审、初检,通过确认:5 至7 月份,按照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预征报名毕业生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通过的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7 月12 日前,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预征对象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

⑶ 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10 月底全国征兵工作开始后,预征对象携带《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通过体检政审的高校毕业生由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108.高校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答:由学生管理部门或武装部门牵头。有意向参军入伍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武装部咨询。

109.高校毕业生预征的政审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征兵政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110.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就业安置帮扶等优惠政策。

111.如何理解高校毕业生应征“ 优先”政策?

答: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高校毕业生本人持《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征兵前,县级兵役机关要通知预征对象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安排其上站体检。

组织高校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 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的“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

112.如何理解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 优先选拔使用”?

答:对符合选取士官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生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对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以及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的可选拔为提干对象;对国家“211 工程”等重点高校、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11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内容是什么? 答:从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款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114.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是多少?

答:国家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 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 元的,按照每年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115.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都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吗? 答: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按部队生长干部条件招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高校毕业生中直招的士官,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116.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如何计算?

答: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不论服役时间长短,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偿。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 时间计算(即按完成最终学历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117.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是什么?

答:⑴ 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至7 月12 日前,有应征意向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 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就读高校递交《登记表》、《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⑵ 高校初审盖章:离校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⑶ 表格递交县征兵办:10 月31 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登记表》及《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⑷ 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12 月31 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⑸ 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并确定最终名单:次年1 月15 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各高校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终,汇总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备案后,确定当年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政策的最终名单及具体金额。

118.补偿、代偿的经费如何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手中?

答: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 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剩余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 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119.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毕业生已获补偿、代偿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答:高校毕业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已获补偿或代偿资金由毕业生户籍 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公室收回,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20.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答: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是两年。

121.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答:(1)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 分;

(3)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计划单列、专升本考试、单独录取),30% 比例入读普通本科。

122.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是军队给安排还是需要自己联系?

答:具有普通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录取。

123.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何时报名,何时入学?

答:每年春节前报名,3 月1 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新生于当年春季入学。124.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招生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退役毕业生可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按照省级成招办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125.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招生,如何实现免试录取?

答:退役的高职(高专)毕业生报名后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结束后,有关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经省级成招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由省级成招办调剂到其他志愿高校录取。

126.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学习年限为多长?

答: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半。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27.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普通高校本科,如何参加考试?有何优惠政策?

答: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毕业生与其他普通专升本考生一起报名参加考试,享受招生计划单列、考试成绩单独划线、按报考人数30% 比例择优 录取的优惠政策。

12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普通高校本科,何时报名,何时入学?

答:每年春节后报名(具体时间询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6 月底前完成录取,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

129.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普通高校本科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高专)毕业证书和士兵退役证,到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高校报名。

130.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的学习年限为多长?

答: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131.只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报考研究生才加10 分吗?是单科加分还是总分加分?

答:除本科学历外,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士兵以本科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硕士研究生,也可以享受初试总分加10 分的优惠政策。

132.什么是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

答:2008 年,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军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人才,为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公、检、法、司机关定向招录培养专科以上层次的各类人才。

13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其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答:高校毕业生在5-6 月份参加预征,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合格,填写《登记表》,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可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批准入伍后,其学籍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134.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就业及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答:高校毕业生服役期满择业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提供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135.退役的高校毕业生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有无时间期限?

答: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毕业生退出现役当年的12 月1 日起到次年12月31 日止。

136.没有参加网上预征报名的高校毕业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离校前未报名应届毕业生,冬季征兵前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武装部报名并进行兵役登记,合格者确定为预征对象,择优送站体检。体检、政审合格被批准入伍后,补办补偿代偿等手续,仍可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各项优惠政策。

137.高校毕业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之后,如果在正式入伍前又找到工作了怎么办?

答:高校毕业生参加预征不影响其就业。参加预征的毕业生经过初检、初审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选择就业的,应及时告知预征所在地兵役机关,并将预征手续退回。

138.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最终未能入伍。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应如何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答:对于离校时户籍已迁回原籍、但未能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如落实了新的就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9.在校大学生、往届生是否可以参加冬季征兵,并享受国家鼓励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答:大学在读学生和往届毕业生入伍,按照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中有关政策办理,不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翌年毕业生入伍可以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

140.普通高校女性毕业生是否可以参加预征?是否可以参军入伍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面向男性毕业生,女性毕业生不参加预征,但可在冬季征兵时在地方兵役部门直接报名应征,如果获准入伍,享受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各项优惠政策。女性应届毕业生征集条件以每年的征兵命令及相关文件明确。

141.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是否可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完兵役后是否还需要回校复读?

答: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在本冬季入伍,届时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和答辩的,可以提前毕业的,能够享受国家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优惠政策。也可以作为在校大学生入伍,服现役完成后复学继续完成学业。

14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是否有专业限制?

答: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没有专业限制,符合身体条件、政审条件 的都可以报名应征。

143.已经和工作单位签约,现在又想应征入伍,是否属违约?

答: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需要变更就业协议,不属于违约。依法参军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权利,受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保护,用人单位要依照《宪法》、《兵役法》等规定,支持本单位员工依法服兵役,并落实好他们退役后的安置工作。高校毕业生要和用人单位及时沟通协商,共同做好工作安排。

144.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答: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145.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征入伍是否直接为士官?

答:目前部队面向毕业生既招收士官,也招收义务兵,这是两个不同兵役性质的士兵系列。士官不属于义务兵役。义务兵服役两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被选为士官。

146.士官直招什么时间开始?高校毕业生直招士官是否可以享受学费补偿等政策?

答:士官直招工作5、6 月份开始,8 月份批准入伍,符合军队特殊专业需求的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或者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征兵办公室报名,经过体检、政审、学历专业审定等环节,招收到部队,高校毕业生直招士官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

14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是否可以报考军校?考哪方面的文化课程?报考军校有何年龄限制?

答:高校毕业生入伍第二年可以考军校。文化课程为全军士兵考学统一课程。年龄限制放宽到23 周岁。

(十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148.国家从什么时间起实施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 答:从2011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149.国家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中所指的高等学校及在校生如何界定?

答: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高等学校在校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笫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办理。其资格认定由学生所在高校负责。

150.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是什么?

答: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即停止发放。151.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如何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答: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 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笫二学士学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和资助学费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 助学贷款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者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经学习时间或硕士已经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中职高职连读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的时间计算。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申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

15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答:(1)每年10月15日前,报名应征的高校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递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还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者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2)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然后交给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3)每年12月31日前,高校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4)次年1月15日,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5)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省(区、31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学生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15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如何申请学费资助? 答:(1)每年退役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填写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地方高校和中央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资助学费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退役复学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退役复学生享受学费资助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154.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如何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答:(1)中央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拔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在校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及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拨付地方高校。

(2)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15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金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和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与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由学校在收到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银行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或由学校将代偿金汇入学生户籍所在所在县(市、32 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代偿金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学生或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及家长。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代为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金的,应同时将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如应征入伍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经费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应征入伍学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3)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退役复学生资助学费资金后,分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155.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政策有哪些管理与监督措施?

答:(1)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

(2)被部队退回并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高校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3)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4)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它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5)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

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6)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学费补偿或学费资助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或资助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7)政策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和申请学费资助。对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者代偿。

(十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156.为什么要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为经济建设人员。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5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158.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159.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的资助流程包括哪些?

答:(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执行。

160.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利。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系中,统一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息。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十四)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

161.什么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云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云财教〔2010〕239号)文件,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我省高校毕业生是指: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162.代偿的金额是多少?

答:我省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代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163.我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包括哪些县(区)和乡镇?

答: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潞西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164.我省代偿政策中规定的基层单位包括哪些?

答: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165.代偿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我省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我省贷款政策从2010年开始实施,基层就业的年限从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开始计算,服务期满3年后开始代偿。

(十五)云南省“贷免扶补”

166.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是什么?

答: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是指从2009年起,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为首次创业人员在我省自主创业提供贷款支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继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167.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贷”是指什么?

答:是对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首次创业人员,每人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小额贷款。

168.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免”是指什么?

答:是对创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相关税收,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免担保、免利息,具体是:

(1)对首次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减免相关税收。从2009年1月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营业税起征点从12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创业者申请创业小额贷款实行免担保。(4)对创业小额贷款免收利息。

169.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 “扶”是指什么?

答:(1)咨询培训帮扶。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

(2)创业项目评审。对创业人员的创业项目由具体承办单位进行评审;对需要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项目,向农村信用社推荐,由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审核。

(3)创业导师帮扶。对实现创业的人员,具体承办单位为其介绍创业导师,通过自愿交流、双向选择的方式,创业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对创业人员提供成本核算、创业定位、企业发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4)跟踪服务帮扶。具体承办单位对创业人员给予跟踪指导,积极协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70.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中 “补”是指什么?

答:对首次创业人员创业并稳定1年以上的,招用具有我省户籍一定数量的劳动者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至3000元创业补贴。

171.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

答: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的创业人员是指有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在校高年级大学生)、农民工、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等自主创业人员。到我省创业人员不受区域、户口限制。

172.鼓励创业“贷免扶补”的承办单位有哪些?

答:云南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承办单位为: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农垦、个私协会。这八个承办单位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的政策执行,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分头推进各领域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173.创业人员如何申请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

答: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创业人员即可申请享受鼓励创业“贷免扶补”政策。创业人员凭身份证和创业计划书,向县级(含)以上的具体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创业的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具体承办单位。

174.创业小额贷款的特点是什么?

答:创业小额贷款采取省担保基金统一担保方式运作。农村信用社是云南省实施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的金融服务机构。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由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签订统一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并根据工作任务情况将贷款额度逐级分配到各州(市)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在额度范围内开展创业小额贷款的放贷工作,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授权各地就业经办机构对担保进行审核确认。

175.申请创业小额贷款有哪些程序?

答:(1)创业人员向具体承办单位提出创业小额贷款申请。

(2)经具体承办单位推荐初审后,由创业人员向经办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填写《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贷款资料。(3)具体承办单位会同农村信用社组织对创业人员的诚信度和创业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对创业计划,创业项目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实施和贷款审核意见,经县级就业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进行担保和贴息审查。

(4)农村信用社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176.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及还款方式是什么?

答:创业小额贷款的期限为2年。2010年10月1日以后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调整为:自贷款发放后第7个月起按照3个月一期的还款周期等额还款(具体还款日为每个还款周期最后月份的20日),贷款期内还清全部贷款。

177.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政策是什么?

答:对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项目)的创业小额贷款,按规定据实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178.申请到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如未按时还贷,会面临何种情况? 答:申请到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人员应按期还贷。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在合同期内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农村信用社按合同约定对借款人采取依法诉讼等追索措施、并通过个人征信系统记录和公布个人信用状况。

179.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有哪些程序?

答:(1)创业者要向具体承办单位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其中,聘用的人员必须是云南户籍的人员。

(2)具体承办单位要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六)其它资助政策与措施

180.什么是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答: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总体要求,完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重要内容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涵盖范围广、个人缴费低、门诊医疗同步解决的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81.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是什么?

答: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为主兼顾门诊的医疗保险,它不同于商业保险,是国家政策性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182.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在何处参保? 答:省属在昆的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所属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参保。

其它高等学校的大学生,按属地原则由高等学校所在州市统筹安排参保。183.什么是“ 绿色通道”制度?

答: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 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184.什么是学费减免?

答: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

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185.还有哪些资助措施?

答: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

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

(一)中职学生资助体系

186.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以顶岗实习、奖学金、学校减免学费和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国家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 的资金,专项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187.享受“ 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能否同时享受“ 免学费”政策?

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学生,可同时享受这两项资助政策。

188.中职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的学校范围有哪些?

答: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189.如何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答: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校上报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地方各级中职学籍管理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上报的学籍和资助信息进行审核,并负责对直属中职学校的资助信息进行公示。推行中职国家资助资金审计制度。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及查处结果跟踪制度。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模式。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190.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职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对虚报、瞒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存在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行为的学校,采取通报批评、“ 黄牌”或“ 红牌”警告、限制招生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民办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存在套取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现象的省份,中央财政将按照套取资金数的双倍扣减该省份有关以奖代补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隶属关系取消学校所在县(市、区)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项目的申报资格,从查处之日起,三年内中央财政对违规学校不给予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

(二)国家助学金

19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19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 元,实行按月发放。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卡。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193.民办中职学校学生是否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民办中

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 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194.中职国家助学金如何申请、评审和发放?

答:(1)提出申请。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中职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申请助学金的农村学生、县镇非农学生提供户籍证明,申请助学金的城市学生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初审公示。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初审结果要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报批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4)组织发放。学校为每个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免学费

195.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坚持“ 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基本原则。

196.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对象是什么?

答:免学费对象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三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及顶岗实习困难专业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由财政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标准予以补助。

197.享受免学费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范围如何确定?

答: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范围是: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所有学生;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 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 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 确定。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 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城市学生的5% 确定。

中央财政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198.涉农专业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 号)规定,涉农专业为2000 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 号)中的农林类所有专业:具体包括: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以及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和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等21 类专业。

教育部于2010 年3 月8 日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教职成〔2010〕4 号),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相关管理、统计和2010 年秋季招生等工作应使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所列专业名称。从2010 年秋季起,新招收学生涉农专业将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确定,具体为: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艺技术、观光农业经营、循环农业生产与管理、种子生产与经营、植物保护、果蔬花卉生产技术、茶叶生产与加工、蚕桑生产与经营、中草药种植、棉花加工与检验、烟草生产与加工、现代林业技术、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园林技术、园林绿化、木材加工、畜禽生产与疾病防治、特种动物养殖、畜牧兽医、宠物养护与经营、淡水养殖、海水生态养殖、航海捕捞、农产品保鲜与加工、农产品营销与储运、农业机械使用与维护、农村电气技术、农业与农村用水、农村环境监测、农村经济综合管理、农资连锁经营与管理等32个专业。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可继续沿用原专业名称至毕业。

199.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包括哪些?

答: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的专业范围是:涉农专业和其他艰苦行业、特殊行业、高危行业等不适宜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非涉农专业。非涉农类顶岗实习困难专业,2009 年秋季学期至2012 年春季学期确定为(以2000

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2009 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医药卫生类专业,资源与环境类中的采矿技术、矿井通风与安全专业,财经类中的会计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中的古建筑营造与修缮、矿井技术专业,信息技术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中的民间传统工艺专业、运动训练,社会公共事业类中的文秘专业及幼儿师范教育专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00.免学费标准是什么?

答: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按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分专业学费标准确定。

对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201.免学费资金是否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答:免学费资金最终拨给学校,不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省政府奖学金

202.哪些学生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答:(1)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2)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职学校中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03.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如何划分、名额是多少?每人第年奖奖励的标准是多少?

答:(1)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类学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等因素综合平衡后确定。在分配省政府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中职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2)中职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全省每年奖励名额为100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204.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5(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05.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如何进行评审?

答:(1)省政府奖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2)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中职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4)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或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由学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于10月31日前批复。

206.省政府奖学金如何进行发放、管理与监督?

答:(1)学校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各州(市)教育局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中职资助卡

207.中职学生资助卡项目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政策自2007 年实施以来,总体进展较为顺利,但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还较为严重,如利用注册虚假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国家助学金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用银行卡加强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设想。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经过充分调研论证,于2010 年9 月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职卡的性质、优惠政策、办卡、补换卡、销户流程管理、助学金发放等重要事项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中职卡推广的目的是通过将银行卡的独特优势与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目标要求相结合,促进实现国家助学金的及时、真实、准确发放,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助学金发放情况的监管,维护助学金受助学生根本利益,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

208.如何发挥中职学生资助卡的监管功能?

答:一是在办卡环节,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防范虚假、伪冒办卡。中职卡采用“ 集中申领、本人激活”的方式办理,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集中办卡时,要按照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提供的经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发卡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学校或资助管理机构要为学生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学生收到中职卡后,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柜台修改密码并激活后,该卡才能正常使用。在改密激活过程中,发卡银行需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于验证未通过的银行卡,将向申领单位反馈。

二是要求中职卡实行“ 一人一卡”。对于中职学生中存在的转学、中途退学又重新上学的情况,如果该学生不对原来办理的中职卡进行销户处理,则其在同一个商业银行无法办理第二张中职卡,这将影响该学生正常领取助学金,从而促使该学生在转学、中途退学时主动办理中职卡销户手续。

三是建立发卡银行的信息反馈机制。中职卡办卡成功后,发卡行将相关办卡信息的电子及纸质清单反馈给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领学校须在办卡成功后5 个工作日内,将学生办卡信息及时录入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职卡遗失和损坏补办新卡时,学生需将有关新卡信息及时告知学校,学校须及时在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进行修改。中职卡发卡银行总行按月将中职卡办卡和助学金发放信息以及中职卡补换卡和销户信息报送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是通过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使学生或监护人及时了解助学金发放情况,防范截流、延压助学金发放现象发生。中职卡发卡银行要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学生或监护人手机号码由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集中办卡时提供给发卡银行,发卡行要在学生本人办理激活手续时予以确认。

209.中职学生资助卡在卡面设计上有什么特点?

答:为区别于其它银行卡,便于助学金发放管理、交易监测及数据统计分析,中职学生资助卡由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统一设计,卡面印有‘ 中职学生资助卡’字样,” 卡面设计突出温暖、关怀色彩。中职学生资助卡卡号使用专用发卡行标识代码(即BIN)。

210.中职学生资助卡与普通借记卡相比,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体现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通知》要求发卡行对中职卡持卡人提供以下优惠:

一是免收开卡手续(工本)费。

二是自开卡之日起三年内享受免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的优惠。之所以设置三年优惠期,主要因为:中职学生学制一般为三年,为便于银行系统设置和技术操作,统一规定中职卡享受三年优惠期。三年优惠期结束后,中职卡持卡人一般也已毕业离校,中职卡应视同普通借记卡使用。

三是免费提供助学金入账短信通知服务,这一功能实施需要发卡银行进行系统改造。

四是《通知》要求中国银联免收有关卡BIN 使用和磁道格式检测费。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商业银行跨地区代发助学金的情况,要求免收集中发放本行助学金代发手续费。对于可能存在的商业银行跨行代发助学金的情况,要求人民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跨行代发手续费的免收功能。

211.对于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的受助学生,如何发放国家助学金?

答:对于因没有户籍或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生提供家庭所在地开具的相关证明,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经同级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采取特殊方式发放。受助学生信息由学校以特殊身份编码录入全国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

(六)六必须、六不准

212.什么是“六必须”?

答:一是必须使用中职学生资助卡。学校要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卡,由学生本人领取到发卡银行激活使用。国家助学金必须每月通过中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

二是必须公示资助学生名单。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公示所有受助学生名单,每月公示增加和减少的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是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置专门科目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管理,财务凭证要有银行出具的中职卡资金发放清单和学生本人的签字名册。实行“校财局管”的学校要建立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收支账副本,定期与主管部门财务核对。

四是必须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建档备查。档案材料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公示的照片、学生领取助学金和退费资金时本人的签字名册等。

五是必须及时更新学籍资助信息。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要与全国及云南省中职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籍信息保持一致,资助信息要与财务账目一致,及时更新学籍异动信息,确保受助学生人数真实、准确。

六是必须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一月一自查、一季一抽查、半年一清查,一年一审计”。每年6月30日前,由州市教育部门组织一次清查;每年12月31日前,由州市审计部门组织一次审计。

213.什么是“六不准”?

答:一是不准虚报学生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有学生必有学籍,有学籍必有学生,一名学生一个学籍,学籍跟随学生走。

二是不准调整资助范围。严格执行资助和免学费政策,不得将非全日制学生纳入资助范围,14岁以下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享受资助政策,一年级19岁以上、二年级20岁以上的学生享受资助政策要严格把关。

三是不准降低补助标准。资助人数要与省财政下达的指标相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缩小资助范围、降低资助标准。公办学校不得向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不得收取高于免学费补助标准的差额。

四是不准违规使用资金。严禁利用注册虚假信息、流失学生信息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截留资金。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转出专用账户或出现零余额账户。

五是不准重复领取资金。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学校,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办理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严禁重复报送资助对象套取或挪用国家助学金。

六是不准违规安排实习。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半工半读”的学校,要在保证公共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总课时的前提下,灵活安排学生实习时间。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214.为什么要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大幅度增加助学经费投入,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全部农村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建立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安排部分彩票公益金用于普通高中助学,并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学费政策,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但目前我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多数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尚未得到有效资助。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215.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多大?

答:从2010 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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