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通用10篇)
1.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一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发布日期】2010-04-13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2010年4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1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城乡居民、村民在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个人建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辖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个人建房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举报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 城乡居民、村民在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村民转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居民后,新建住宅按有关政策处理,改建、扩建、翻建按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建房。
第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八条 城乡居民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书(需写明拟建房屋的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二)经社区居委会公示后出具的申请人拟建房屋情况;
(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所有权证及宗地图原件和经核查的复印件;
(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经核查的复印件;
(五)拟建住房方位和四至关系地形图或者规划图(1/500或1/1000)、选址现状照片;
(六)拟建住房建筑设计图(二层以上、跨度超过6米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或者经批准的通用、标准设计图;
(七)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的还应当提交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八)属危房翻建或者改造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危房认定意见;
(九)规划管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宅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六)、(八)项规定资料外,持宅基地相关批准文件或者原房屋产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经公示后的同意建房证明材料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建房审核意见,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个人建房申请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一条 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办事处)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其余地区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下列区域禁止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一)城市绿化用地,城镇各片区之间的隔离绿地、环城林带;
(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三)军事管制区;
(四)河、湖、湿地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内;
(六)重点生态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八)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
(十)地质遗迹及矿产资源埋藏地;
(十一)地裂、崩塌、滑坡、采空塌陷等地质灾害区;
(十二)纳入城中村改造的区域;
(十三)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个人建房在进行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将原住房出售、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为非住宅用房的;
(三)不符合乡、村寨规划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建房手续的;
(五)被拆迁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个人建房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2层(不含2层)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规划批后监管工作,并根据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顶层封顶三个阶段检验和日常不定期跟踪检查制度。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接受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各阶段的检验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房人应当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本办法第十五规定范围以外的个人建房工程,建房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件后,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个人建房各个环节的资料和图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作假造假、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二
我部已于2006年至2008年向南京、郑州、昆明等34个城市派驻了51名督察员。这些督察员在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遏制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提高地方领导遵守规划意识及预防规划腐败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加上这一批,共向51个城市派驻督察员68名。
我部派驻的督察员常年在派驻地工作,不干预地方的正常行政工作,通过列席地方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的相关会议、查阅审批资料、踏勘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制止违规行为。
由于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等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所以必须强化规划管理,事先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从规划项目审批入手,以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事前制止为基本方法,减少了事后查处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这种加强事前事中监督的做法,既有利于保障中央政策的正确实施,确保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促进公共投资发挥最大效益;又有利于维护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保护公共利益和不可再生资源。
3.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三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能够清楚的认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直接的关系,同时采取一些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就能够很有效的促进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这两个方面的共同发展。近年来,我国分别在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方面都进行了很大的研究,但是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度和广度,从而不利于这两个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国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的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二者关系的研究,在不断的分析和研究中促进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这两者共同的发展和进步。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分析
1.1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对国有土地进行固化,可在空间结构和经济结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可增进地区与产业之间的协调性买现人、土地、经济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规划与管理,既可以保护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还能够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条件,形成可持续的、生态化的土地利用環境,科学、规范的土地规划与管理还能够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结构的合理性,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
1.2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人均土地面积少又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土地用途进行管制可以在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约束下,按照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性质进行分类。如将土地资源分为农田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等,这样能够限制和引导不同类型土地资源的利用在经济建设、耕地保护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三者之间建立平衡点,达到既保护又发展的目的。
二.实施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城市规划不合理的使用土地,会对规划的实施造成影响。一方面,现有的土地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农村耕地面积不断的减少,但是建设面积却是一直在扩大。很难控制村庄、城镇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在现行土地的规划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普遍的存在征用土地的行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远远低于土地本省的价值,导致土地的收益上存在不足,让农民的利益受到破坏。土地在市场中的价格和征用的价格存在很大的悬殊,使得土地不规范的流失,土地的使用权也变的模糊不清,导致土地无法得到有效的利用。伴随社会的发展,物价在持续上升,很多的农民不得不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得不到利用无法发挥其价值。城乡规划不仅能够带动城乡经济的快速发展,还能帮助区域人民发家致富。现在土地竞拍的方法给房地产开发商们有目的的抬高土地价格提供了机会,建筑商们也是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合理规范的使用土地,这样的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之间就会产生矛盾,阻碍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由上述可知,就我国目前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实施中,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承认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引起了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本文在此提出了几点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够为这两方面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3.1 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村镇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中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帮助调整城乡结构,提升城乡经济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在用地中增加挂钩能够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将农民的居住情况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将城乡布局进行优化,在保障耕地正常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可能和一些农民的意见出现冲突,为了化解冲突就必须建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对增减挂钩政策的效能进行明确,也让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更加有序的开展。
3.2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目前的土地规划有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对城市扩张进行控制加强土地利用率。像是开发区、小城镇可以通过扩张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在大中城市土地资源缺少在使用上要进行控制,对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进行协调,对当地城乡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进行重点研究,在实施规划之前对发展的重点和用地的类型进行区分,落实集中产业和集中居住等方案实施情况。
3.3 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对于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造成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方面的战略性和欠缺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城市功能,对城市生态进行破坏等情况。为了有效的提升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整体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划,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储备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加强土地调控在宏观层面上的意义。将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为中心,将功能作为依据促进城乡规划的实施。
3.4 “两规”协调性发展
伴随经济体制的不断增长,规划管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出新的规划方式来适应目前的形势。这样也就应运而生了区域协调发展、城乡规划等新型的规划方式。在这种特殊的经济体制下需要建立“两规”发展机制,并且在实施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建立起环节制度化和沟通信息化的模式。为了保障两个规划在实施中的协调统一,可以采用一下措施:
(1)建设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审批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为前提的情况下进行。
(2)城市不仅是人们的居住和活动场所,也是丰富人们精神文明和弥补人们人文资源的重要地区,有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和大量的水资源保护地带在土地利用中都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城市规划建设区进行限定。
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存在的关系十分的密切,二者息息相关。然而,以上仅仅只是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几点主要关系,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有很多。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只要认清一点,只有加强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才可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这两个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结语:综上所述,无论是土地规划管理工作,还是城乡规划实施工作,都对社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而经过研究后,我们能够发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认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土地的管理以及城乡规划的实施。所以,我国相关部门的人士应该加强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重视和研究,使得两者能够协调统一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土地的利用率,保证我国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杨保军,陈鹏.制度情境下的总体规划演变[J].城市规划学刊.2012(01)
[2]李晓江.总体规划向何处去[J].城市规划.2011(12)
4.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全县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一)城乡规划区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县政府批准的镇总体规划及集镇规划、新农村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全县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县住建局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
按照授权承担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政府审批。
(四)县住建局组织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政府批准的乡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交通、环保、水务、电业、通讯、供气、人防等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城乡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由县住建局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三)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县住建局或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和县政府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含有县住建局提出的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
设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在县城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图纸、立项批复、以及环保、人防等相关批准文件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由县住建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批准私人改建、扩建和新建房屋。确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宅基地、遭受自然灾害毁坏,或原房屋属于危房的,由相应资质的机构做出技术鉴定确认后,经村(居委会)和乡镇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住建局审批。
(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符合相应要求的建筑设计图,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县住建局审查,并由县住建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在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外不得审批任何建设项目,确需审批建设的,经项目批准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调整规划,由县住建局审批。
(九)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经原规划审批单位对是否符
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的监管
(一)县住建局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及村镇规划区内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并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乡镇集镇规划区内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并迅速上报县住建局。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县住建局负责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审批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县住建局是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办法》规定未尽到监管职责的乡镇政府及的相关部门,由县政府或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
5.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五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乡发展新格局,加快我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一五”期间,我市大力实施农牧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战略,不断完善市域空间结构,城乡建设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城乡规划发挥了重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各领域各层次规划的统筹协调不够,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制度不够健全完善,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还没有完全确立。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十一五”期末,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将我市纳入呼包鄂城市群统一规划发展,我市经济社会迎来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的发展机遇,我市原有的产业结构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的调控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保证各类资源的集约配置和有效利用。以空间资源配置为主要职能的城乡规划,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城市空间布局、土地利用、重大设施建设等,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是现代政府重要的政策杠杆,也是最重要的发展政策。
(二)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区域可持续发展的调控作用。乌兰察布市已成为呼包鄂城市群中重要的节点城市,要构筑更高的发展平台,找准位置并抢占优势,确立区域竞争地位,必须整合自身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和质量,拓展发展空间和潜力形成新的特色。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区域空间资源。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统筹城乡区域空间布局、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是实现区域与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对社会和谐建设的协调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空间资源 2
上的利益矛盾日益凸显。城乡规划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最重要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之一,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按照公共政策的属性履行规划职能,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树立“大规划”思想,确保先规划后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合理配置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坚持城乡统筹。以实现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坚持集约发展。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的承载力,加强城乡空间管制,全面落实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依法管治。法定规划是城乡发展和建设的依据,城乡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下位规划必须服从上位规 3
划,城乡建设必须服从城乡规划。
主要任务:
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优化规划服务功能。尽快形成功能协调、覆盖城乡、体系完善的规划体系,形成层级明确、依法施行、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引领性、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建立集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机制
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真正做到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不得向各种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下放城乡规划管理权。《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确定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为集宁区老城区、新区和周边需要统一规划控制的区域(即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和白海子镇部分区域),面积为287平方公里。市政府负责中心城区的规划管理工作,具体由乌兰察布市规划局负责,乌兰察布市规划局向集宁区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派驻直属规划分局,规划分局人、财、物及业 4
务统一由市规划局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只设市规划局一个规划审批服务窗口,负责受理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申请,集宁区规划分局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负责其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初步审查,并负责与集宁区政府、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协调。经分局初步审查后的建设项目纳入“三级例会”(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查审定。在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无需经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或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审查审定,直接由集宁区规划分局和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初审后,提交市规划局业务例会审定。各旗县(市)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中心镇和建制镇实行规划上的集中统一管理,由各旗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各旗县所辖乡要配置专、兼职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
在我市中心城区和各旗县(市)基本完成新一轮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工作的情况下,今后一段时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以及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上,5
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和风貌,进一步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的水平和品质。
切实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城市(镇)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规划管理的合法性,到2011年4月底,所有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都要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100%覆盖。对城市(镇)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还要编制城市设计,以加强规划管理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的规划建设品质。加强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项规划。
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各旗县(市)区县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旗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的要求,深化和完善乡镇、村庄规划。6
编制乡镇规划时,要对村庄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要加快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全市所有乡镇要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乡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所有村庄要在2012年底以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进行报批。
(二)加大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政府或市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县政府或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同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类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并根据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每的资金安排。
(三)完善城乡规划报批制度。
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为提高规划编制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合法化,城乡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和评审,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众 7
意见,城镇总体规划成果还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村庄规划要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要由规划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成果验收,在确定已对照各级评审会的修改意见进行充分修改后方可上报审批。各种城乡规划必须遵循和符合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的修编和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进行。
五、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监管
(一)完善城乡规划领导决策和专家咨询机制。市政府已对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市长规划审查审定委员会和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会议制度和议事规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各旗县(市)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的领导决策和专家咨询机制,要成立由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领导决策机制,并要明确具体的议事规程和议事制度。专家咨询机构要尽可能要由先进发达地区规划专家和当地规划建设行业的专家共同组成,负责地方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重大建设活动的技术咨询和审查,切实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二)规范城乡规划许可规程。市政府已责成市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起草《乌兰察布市规划许可规程》,8
各旗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这一规程,及时制定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流程和前置条件,严格进行城乡规划许可工作。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坚决不得批准建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超出规划用地范围的用地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未签定土地使用权合同的,不得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未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开发建设项目使用性质与土地使用性质不符的,不得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能开工建设。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的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严从重查处各种不按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或侵害权利关系人合法权益,且不能改正消除影响的依法进行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和面积核发房屋产权证,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同意,任何部门严禁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政 9
府、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执行和遵守《城乡规划法》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对下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行政许可,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要责令其撤销或予以直接撤销。规划监管权限的划分,市规划局负责所审批项目的规划批后监管工作,直至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心城区建设项目规划批前和竣工规划验收后的规划监管工作分别按照属地由集宁区和察哈尔工业园区负责监管。
(四)强化城乡规划公开工作。为进一步增强城乡规划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公布和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对编制的各类城乡规划在报批前,必须进行公示,征求和吸收公众意见;在批准后,有条件的要利用网站、规划展厅等多种形式进行常年公开。旧城改造项目、对规划有重大调整的项目,以及可能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等城乡规划审批行为,在审批前均要进行公示或听证,并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所有建设项目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房地产开发项目还要在售房场所公开经城乡规划部门签章审批的总平面图。
(五)加快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的各种行为,市政府已责成市规划管理部门修编《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 10
6.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六
该论文来源于网络,本站转载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
【摘 要】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使得我国当前城镇化水平发展的越来越快。而在这一形势下,土地规划管理就对城乡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實际的发展中,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却存在着多个方面的联系。本文主要阐述了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分析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并对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旨在为提高我国土地规划管理的水平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水平而提出一些有益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协调发展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土地规划管理,还是城乡规划实施都是当前我国发展的重要内容。因而,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进一步联系,并且两个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
施关系的研究却依然存在一定的欠缺,进而也就导致了两个方面的研究与落实都还不到位。因此,本文主要以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的关系为研究重点,希望可以有利于两个方面的和谐发展和进步。
一、城乡规划建设中开展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建设是一个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一项建设,同时也是与城乡经济发展休息相关的一项建设。然而,城乡的规划建设要想在最大程度上便于人们生活,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并且有利于城乡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利用。我国虽然国土面积辽阔,但是对于城乡的发展来讲,建筑用地、住房用地、工业用地等等都要占据城乡大量的土地资源。所以,如果不对城乡的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那么则会对于人们的生活水平以及城乡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城乡的规划建设中,土地资源管理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工作,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
1、以土地管理为核心,推动城乡规划的科学发展
增减挂钩政策是村镇建设项目中用地规划中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帮助调整城乡结构,提升城乡经济发展。在城乡建设中在用地中增加挂钩能够增加农村土地利用率,将农民的居住情况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将城乡布局进行优化,在保障耕地正常的情况下缓解城乡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中可能和一些农民的意见出现冲突,为了化解冲突就必须建立土地规划和管理的政策,对增减挂钩政策的效能进行明确,也让土地使用和城乡规划更加有序的开展。
2、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城镇建设用地有序扩张
目前的土地规划有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两种模式。对城市扩张进行控制加强土地利用率。像是开发区、小城镇可以通过扩张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在大中城市土地资源缺少在使用上要进行控制,对新区扩张和旧城改造进行协调,对当地城乡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控制建设用地量,对规划方案中的经济结构和土地用途进行重点研究,在实施规划之前对发展的重点和用地的类型进行区分,落实集中产业和集中居住等方案实施情况。
3、拓展土地规划的深度,在规划与实施之间搭建桥梁
对于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土地规划方案会影响城乡规划的发展,造成城乡建设和土地储备方面的战略性和欠缺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基础设施不足,降低城市功能,对城市生态进行破坏等情况。为了有效的提升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效果和整体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土地管理规划,最大程度的发挥土地储备的引导作用和调控作用,加强土地调控在宏观层面上的意义。
三、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
通过上述研究可知,土地管理对于城乡的规划发展有着多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无论是在“两规性”发展方面,还是在城乡发展方面等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的存在如果能够加以科学合理的应用,那么对于我国土地
管理以及城乡发展将会做出不可估量的贡献。
1、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建设是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的有效手段,这不仅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状况,还和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率息息相关,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的过程中要规范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监督机制,在规范土地时要坚持坚持严控总量、优化结构、集约高效的原则,严格规范土地管理,积极主动服务,构建科学的发展新机制。
2、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管理强度,推动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
推进城乡规划与土地建设的协调发展,除了要做好土地管理的规范以及土地监督机制的完善工作外,还要不断的加强土地规划与整治的管理强度,进而使得城乡规划能够有序的进行。因而,要加强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视以及宣传,对于违法行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使得土地管理有法可依。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本身涉及的内容都很多,二者关系涉及的内容也是多个方面的。而以上仅仅只是笔者对于二者关系的几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并且由于笔者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能力有限,所以上述研究都还比较浅显,对于二者关系的研究提高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于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我国土地资源合理的利用以及城乡的发展进步,同时更有利于我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研究比较复杂,再加之对于该课题的研究还没有达到一定的深入程度,因而不利于实际土地管理水平以及城乡规划的落实。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加强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二者关系的重视和研究,并且要从土地规划管理的多个角度,从城乡规划的多个方面进行研究,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的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赵维威.浅谈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J].经营管理者,2014,25:309;
[2]熊雄.对村镇规划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政策关系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22:16;
7.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七
1 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的矛盾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都是在不同国情下提出的管理方式,近几年,随着潍坊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加速了城镇化的进程,城市的土地资源开始出现紧缺。同时,也加速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矛盾升级。土地规划管理是保证更合理、科学的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以使土地资源获得最大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而城乡规划却是从全局考虑,为了满足潍坊市城市化进程的需要。在实际情况中,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一般都是由当地政府来组织的,二者始终保持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是由于没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差异,使得潍坊市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在衔接工作一直效果欠佳。有的地区由于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过快,使得城乡规划有失妥当,土地资源的利用不合理。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内容不同,导致在实施过程中成为互相限制的约束条件[1]。
(1)土地规划管理管理内容与城市规划相违背。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二者同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二者的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管理内容的不同使得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原则。目前,农民由于收入情况、教育、医疗条件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原本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纷纷涌入潍坊市市区,土资源中作为城市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受到挑战。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和管理,尤其是对于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再次开发利用。但是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闲置土地被用于拍卖,没有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虽然在当下取得了经济回报,但是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城乡规划的管理方法与土地规划管理相违背。土地规划中一个最常用的现象就是土地被征用,但是经常由于资金的问题造成农民的不满,影响到土地征用工作的实施。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规划对非农业用地、耕地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不足,导致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现象。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实施,违背了将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2 协调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的关系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二者在本质上具有一定的联系。土地资源的合理规划是城镇化进程的必要条件,是城市建筑的前提。如果能协调好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关系,将能够对土地资源实现科学的规划和管理[2]。
(1)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土地征用是国家用有偿的方式将土地从农民的手中征用过来,土地征用往往由于尾款额与实际土地价值的差距,而加剧了农民的不满情绪,且不合理的征用也不利于城乡规划的管理[3]。因此进行土地征用时务必注意两点:第一,合理征用并实施合理的补偿手段,土地的征用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甚至生,造成农民手中土地缺失。所以要有计划地征用土地,避免出现泛滥现象,同时,要保证对于农民的补偿到位,对于一些土地资源珍贵的地区应抬高补偿金额;第二,土地征用的过程市场化,要在满足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征用农民的土地;第三,征用土地的同时要对农民进行引导,鼓励农民积极向其他行业发展[4]。
(2)保证对土地资源的协调管理。要对土地资源更合理有效的管理,应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体系。土地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的基础,它是以法律法规为武器来对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并保证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而城乡规划是由各级城市规划局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并进行总体的规划,以实现城市与乡镇资源利用最大化,其目的是发展城市和乡镇的经济,以提高城乡人民的生活环境。所以,要不断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使二者在实施时对土地资源能进行统一协调的管理,才能实现城镇经济的发展。
(3)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办法。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要多多沟通,防止成为彼此的实施障碍,若想让二者能够协调共存,首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土地规划管理不能一直向城乡规划妥协,城乡规划也不能始终服从于土地规划管理,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城乡规划中的建筑用地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为耕地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时,应根据不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定多种规范方案,权衡之后选择最佳的方案,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5]。
3 结束语
随着城镇胡进程的加速,城市土地资源的利用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若想更加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协调好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关系是当务之急。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作为土地的两种管理方式,具有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使得在具体实施工程中产生矛盾而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开发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制定科学规范的规划方案,来加强城乡土地的统筹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22):148+155.
[2]李淑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地理,2016,(14):42.
[3]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4]夏春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与实施保障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11.
8.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八
摘要: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村镇改革的步伐不断推进,随着“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对城乡规划管理也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通過调查研究表明,村镇规划的主要矛盾就是行政属性和行政级别之间的差异,而其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包括城乡统筹和农村发展之间的权限和土地利用的矛盾等。本文主要针对现行城乡管理中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探讨了村镇规划面临的主要问题,希望对相关部分能提供一些积极意见。
关键词:村镇规划;规划管理;政策关系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逐步推进落实,为此,在政策指导和实践工作中,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关联的法律制度,这些措施对城乡规划的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社会的进步和制度自身的缺陷,使得城乡规划管理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并出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村镇发展的进程,为此,对城乡规划进行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现状
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把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管理,取消两者之间的差别对待,进行整体统筹。这种战略方针与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目标是一致的,并且它直接受市场导向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指导,具体规章制度是,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城乡规划的基础,对村镇规划建设提供支持。但是该举措造成城市和村镇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利益矛盾方面,致使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旧严重[1],虽然采取城市带动农村的发展举措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城乡一体化的道路,可是村镇是行政单位的底层,若仅是通过城乡一体化的方法,很难维持其实际利益,对存在的问题也无法有效的解决。另一方面,就体制而言,村镇规划起到的作用是纽带和传接,它对各部分的利益关系进行整合规划,比如,市和城镇、省和市的分离空间和重叠部分。值得注意的是,着重解决规划管理的主体同各级别单位的矛盾,充分重视城市和农村的作用,以此,才能更好的确保城乡规划发展的进行。
二、村镇规划面临的问题
(一)城市农村的发展与城乡一体化的矛盾
在我国,城市农村发展的导向,主要指的是在分离、重叠及领导的形态变化中,大部分都是由城市直接领导农村完成的。所以城市带动农村和城乡一体化的矛盾不言而喻,具体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一体化是城乡发展的要求,第二,一体化是城乡发展的措施,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城市决定农村[2]。
针对上述问题,究其根本原因是城市扩张建设对村镇规划造成严重影响,城市进行扩建的理由是城镇空间发展的需求和城市化方针的推进。由于城市的主导地位,使得村镇的管理设计都发生相应的变化,一是功能的变化,如经济结构调整、服务区划分;二是结构的变化,如设施建设、工程拆迁。这些变化是由城乡关系、村镇化形态以及管理规划的矛盾共同诱发的,现在实行的体制虽然考虑到这一问题,但是在实际执行时,必须解决以上难题,才能够保证管理的真实。
(二)土地利用管理对规划的影响
广义上,城市规划属于政府行为,狭义上也可以说它是社会运动,因为其参与要素的不同和领域范围的广阔,然而不论哪种行为,城市规划的载体只有土地,所谓规划也不过是一种利用土地的手段方法。在这一层面上讲,规划管理的土地都是以用途功能为主要前提的,土地用途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建设地、农用地和没被开发利用的土地[3]。然而在村镇规划中,涉及到最多的是农用地,因此,制约土地利用在村镇规划中的因素也随之而来。第一,因为政策要求是严格控制农转建的土地数量,并采取保护耕地面积的措施,对于土地性质的改变,不过是村镇自身的行为,这一要求很难实现。第二,根据规定,土地的审批,要经过省市批准,这就让土地规划和村镇建设存在很大的未知空间。第三,政府实际上掌握了土地的最终用途,忽视了技术操作和规划要求,在村镇而言依旧需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政策规定,才能使人们心服口服。
(三)具体规划内容的矛盾
城乡规划受到行政单位和整体建筑的限制,具有很强的从属性,但是村镇规划也有自己的特性,这就要求根据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主要面临的矛盾是在管理体系中缺乏可控制的自由空间[4],造成村镇规划更加困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刨除纯粹的农村地域,村镇也属于城市中的个体,必须服从主体的设计要求。第二,村镇规划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规划,而且在审批环节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三,村镇规划服从上级部门指令,但是缺乏相应的依据,政策和制度保障不到位,在理论上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具体操作却困难颇多,导致许多项目的审批不合格,耽误了建筑时间,甚至被放弃。第四,在村镇规划中,面对的大部分是无需变更的土地[5],实际上也非农业用地,这样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难以通过村镇规划的规定,二是擅自实行建设。
(四)缺乏科学有效的措施
村镇规划并没有直接管理的上级部分,使得在规划功能方面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一,现行的村镇管理缺乏相互调节的部分,在职能方面出现许多重叠的部分。第二,各级管理机构的组成作用各不相同,影响到功能的发挥。比如省级单位,在法规运行时,由于缺乏空间实体,容易造成职能部分不足的情况,市和县就全然不同,实体利益的作用下,制约了各部门之间的发展,最终威胁到整体的规划管理。第三,村镇规划在制约其他机构的行为时,自身的难以作为主体进行管理,致使出现规划管理混乱不堪,出现各种突发问题。第四,管理的功能作用是以于规划实施为前提的,实际情况却是,规划工作的结束也意味着管理的终结,缺乏相应的监督控制部分,这样的管理发挥的作用并不大,若出现调整方案或者维护规划的措施时,职能部门束手无策[6],只能重新进行修编。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结合当前的政策要求,对城乡规划进行了的研究分析,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村镇规划面临的主要问题,希望以此能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以此不断改善制度体系,促进我国城乡管理取得进一步的成效。
参考文献:
[1]熊雄.对村镇规划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政策关系的探讨[J].江西建材,2014,22:16.
[2]李东泉,陆建华,苟开刚,张磊.从政策过程视角论新时期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系的构成[J].城市发展研究,2012,02:1-5+124.
[3]刘明.面向城乡统筹的村镇规划管理体制重塑[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3:36-39.
[4]唐春媛,刘明.城乡统筹:村镇规划管理体制重构的价值祈向[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5:21-23.
[5]方远平,吴智刚,刘望保.国外村镇规划管理组织架构及启示[J].规划师,2012,10:5-12.
9.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九
(益政发〔2007〕3号)
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现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职责划分
(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组织考核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情况;负责指导、检查、督促违法违章建筑的查处工作,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筑;核发相关法律文书,会同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二)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负责有关拆除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章建筑的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城管行政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相关工作。
(三)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做好查处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负责组织力量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维护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现场秩序,做好现场清理及相关善后稳定工作。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发现、报告、制止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并负责做好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现场群众的思想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程程序
1、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立即依法核发停工通知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自发现2日内书面通知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立即派专人配合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做好违法违章建筑的停工工作。需要拆除的,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核发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与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协商有关拆除事宜。
2、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在辖区内巡查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应予拆除的,应于2日内书
面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立案查处并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组织实施。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发现违法违章建筑,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上报当地区人民政府或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并于2日内书面报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尽快按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并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制止违法违章建筑继续施工。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成立查处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将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做好宣传发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部门配合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规划部门严厉打击阻挠执法的违法行为。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五)落实工作经费
市人民政府,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安排相应的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经费;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的罚没收入实行全额返回,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和违法违章建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各返回50%作为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经费。
(六)加大督查力度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将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定期地组织督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市规划局要加强对违法违章建筑查处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市城市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影响重大的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责任追究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制定查处违法违章建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并按照“权责统一、依法依规”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
(二)市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建至一层盖板,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和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和益阳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未发现并及时报告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辖区内累计出现三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视情节轻重,给予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主要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双文明先进单位”。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辖区内累计出现五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双文明先进单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出现十五例违法违章建筑而未予制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市规划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及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所在单位年终不能评为“双文明先进单位”。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法违章建筑必须自行组织拆除;否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五)未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擅自安置村民拆迁户和批准建设村民住宅的,应依法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六)以上相关行政纪律处分由市、区两级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实施。
10.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 篇十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把握规划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和社会科学属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规划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区域
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对广州市的规划区实施规划管理。
根据现行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在2010 年之前,广州市规划区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含十区两县级市,全部为城市规划区;2010年之后,广州市规划区仍为十区两县级市,但将其划定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十一条;新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规划管理基本制度
(一)广州市规划区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二)在村庄规划区确定之前,下列情形的建设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1.在县级市辖镇行政区域内,经批准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以外范围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该范围内的非乡村建设项目,仍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2.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新建村民住宅建设;
3.在已批准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的区域内的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改造。
在城乡规划确定村庄规划区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经确定的村庄规划区内实施。(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一条)
三、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
(一)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区辖镇不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镇。区辖镇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单元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指导区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按程序修改区辖镇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省、市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镇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所在区原已批准的区辖镇总体规划或区辖镇规划的申请,并附上原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修改县级市辖镇的总体规划前,由组织编制主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市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区辖镇规划、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应当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与修改等事项的管理按照《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五、十六条;《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 2 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四、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一)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委托编制规划,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五十九条)
(二)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乙、丙级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核查原件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认真核对原件,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提出核查意见,将核查、核实记录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审核意见与申请材料一并交申请人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广州市属地的企业申请乙级、丙级资质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依据:《关于授权核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通知》(粤建法函[2008]29号),《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三)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资质甲、乙级单位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单项资质申请,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广州市承接具体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任务。
(四)外地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到广东省广州市承担规划编制任务时,取得城市总体规划任务的,向广东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只可以在本地承担规划编制任务。
(五)规划编制单位违法处理
1.规划编制单位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发现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取得资质证书没有按时年审,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在建设单位报送批准或核准立项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具体程序如下:
1.实行批准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再凭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再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所在地块已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有效时限内,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位于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受理:
(1)历史上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发出的有关规划批文的建设项目;(2)已按程序取得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城市基础设施可以为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
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实行批准制或核准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凭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项目批准或核准等有关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和规划条件。
实行备案制的划拨用地项目,建设单位须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3.对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协议出让对象(建设单位)持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对以公开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市、区土地储备部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和附图。
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5 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第二条)
六、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一)除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情形以外,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模10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编制深度要求另行制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需要申请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作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附件。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一)在广州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统一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的办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工程,无须申请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可直接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具备合法的土地交易手续证明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修建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住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指标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建筑布局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一致;
(2)符合上述第(1)点条件、位于非城市重要地区、不临城市主干道、建筑层数在18层以下的其他建筑工程。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条件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2.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凭有效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相关专业部门审查意见、放线册等材料,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及其附图、附件。
建筑设计方案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道路系统、绿化率或布局、竖向设计、建筑布局(层数或高度的增加)、退让距离和建筑间距、车库主要出入口、各幢建筑的使用功能、基底面积和建筑面积、重大的建筑立面、停车场(库)技术指标等内容的,应当先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有关内容进行深化,涉及细微调整的除外。
(三)已预售或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业主或准业主的意见,如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的规定,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临时建筑工程仅适用于地铁风亭及出入口等市政工程、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工程(如因城市景观交通改善或管理需要的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三类情形。
修建临时建筑工程应当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临时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让的规定。市政工程建设、维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安全。属于辅助施工的临时设施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立即拆除。
临时建筑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自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但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仍需使用的,需按程序向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或 7 者管理需要或者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
新建临时建筑工程层数一般不超过2层、建筑高度不超过7米。临时建筑不得改变批准的使用性质。(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四条)
八、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市政地下管线、综合管沟、高压电力架空线、地铁等工程,可以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按一般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程序办理。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市政工程的,应当同时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申请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程序,先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条件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本条第(一)项情形以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二条)
九、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一)区城乡规划部门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区城乡规划部门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或予以撤销;因纠正或撤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违法审批的区城乡规划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辖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基本程序核发:
1.村民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村民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国土管理机构预审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申请新建、拆建、改建、维修村 8 民住宅,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
村民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村庄规划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不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
村民持农村房地产权证或村民住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等材料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经村民委员会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加具意见后,区城乡规划部门、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原状改造或原状维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参照村民住宅的程序执行。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州市番禺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指引》(正在制定))
十、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涉及规划条件的内容。其中包括:建设工程主体涉及的建筑退缩间距、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外立面、高度(长度)、使用功能、公建配套、户型比、户数、户外广告位、招牌位等内容和建设工程周边环境涉及的道路、绿化、室外场地地坪标高、照明、红线范围内规划要求拆除的旧建(构)筑等内容。
建设工程周边环境符合规划要求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的前提。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附件包括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和建筑工程竣工图纸。
3.建设工程办理规划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9(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6号)
(二)违法建设查处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除临时用地以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用地,应当先由土地监察部门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构)筑物作出处理。
2.城市和镇规划区的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分工负责查处。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除违法临时建设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以及违法临时建设,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通过采取补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含调整规划许可)、整改或按原规划许可恢复等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违法建设情形,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
3.具体的违法建设情形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两类,根据不同的情形对应的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如下: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①已审批规划和建筑单体设计方案且办理了报建手续,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5%-6%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②已审批规划,但未办理建筑单体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7%-8%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③规划尚未批准,也未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擅自兴建设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9%-10%的罚款;违法建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包括部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不符合规划要求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建筑外立面、改变公建配套项目的位置、超过建筑物总高度2%以下(含2%)且不增加总建筑面积、改变户数或户型比、建筑物移位但符合建筑间距和退让要求等情形,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罚款;
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增加建筑面积、扩大基底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高度2%以上等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对增加的建筑面积,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予以限期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部分的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符合规划要求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违法建设,建设单位主动 11 承认错误,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其行为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较轻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轻处罚。减轻的情节和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
5.违法建设按照实施违法建设行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跨越两部或两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按照其中较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构成违法建设的,则不认定为违法建设;如果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较轻的,按较轻处罚执行。《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按照下表所示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罚:
1967年1月1日 1982年6月19日 1982年10月30日 1984年1月6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月1日 1990年3月31日 1992年8月14日 1997年3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 ① 穗府[1983]29号文② 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③ 城市规划条例④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⑤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⑦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⑧ *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注1.表中的*表示起算时间不含当日,从次日算起。
注2.1967年以前的违法建设一般可不作追究,从宽处理。确需处理的,可依据穗革通[1977]2号认定违章建筑,根据穗革发[1979]1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法建设查处程序按照查处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6.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查处。7.建设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十一、城建档案管理
(一)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和地下管线档案真实、准确、齐全,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全市工程档案的管理、接收和利用工作。
(二)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领取工程(分为“重要工程”、“一般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告知书,办理该工程档案项目登记手续。
(三)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城建档案馆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十二、执行日期的衔接问题
(一)在2008年1月1日前已开展城乡规划的制定或修改的,其下阶段的工作按《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加强规划管理】推荐阅读:
南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9-18
南阳市65小学值周工作制度08-17
南阳谚语10-09
沈阳市动迁规划08-14
贵阳市产业布局规划08-30
枣阳市城市规划09-19
简阳市“十二五”工作规划07-07
南阳河流域水质调查与研究10-02
南阳桥中学科技环境保护小组工作计划08-16
绵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标语口号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