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2024-06-20

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7篇)

1.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一

关键词:确权;农户;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14-05-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事关农村社会稳定,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制度保障。在土地确权中要处理和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1 分户和并户

户籍管理:我国现行的是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二轮承包时农户的子女长大成人分别结婚、嫁人,一家分成了几户;二轮承包期的临近,承包户的老人年龄越来越大,担心户口独立的老人去世,从而失去承包地,农户为保证家庭利益,采取并户以延续老人的承包份额,几户合并为一家。

分户,涉及到房基地的审批、农机具的购置等惠农政策的实施;并户,涉及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变动、村集体利益分配等。然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明文规定分户、并户的细则,却因户口的差异影响利益分配,造成农村户口实行过程中人为的不公平,因无法可依,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家庭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经济组织的农户。把家庭和农户混为一谈,实际上家庭和农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家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一夫一妻制构成的社会单元;广义的则泛指人类进化的不同阶段上的各种家庭利益集团即家族。农户是指户口在农村的常住户。户口,指住户和人口的总称,户有户主,户内每一成员(即人)称一口。人与住址相结合,经过户口登记机关的登记,才能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户。二轮承包时家庭的概念是狭义的范畴,至今,因子女的长大分户,家庭有了广义的范畴。

正确区分家庭和农户法律性质之间的差别,以原承包关系确立时同一农户的家庭成员作为基础,依据变动的原因,把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限制在以户为单位的范围内,以户作为基本单位,按各自应得的份额予以分配。

2 家庭承包的共有性质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二种形式。家庭承包中每个成员对土地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关系到土地权利的分配形式。在征占地时,如果是按份共有关系,那么家庭成员各自所使用的份额被征用,补偿款就应归使用人;如果是共同共有关系,那么在承包期限内,无论哪一个家庭成员使用的任何部分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征用,除青苗等补偿费用归使用者个人外,其他因土地被征用而由集体分配的各种补偿款项,均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应平均分配。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农户是承包经营权的唯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除家庭成员明确约定外,为在成员内部共同共有。土地确权时要登记清楚共有状况、家庭成员变动及户籍变动情况。

3 边界确定

土地确权的边界争议是权属纠纷,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集体与国有之间,主要是村组与水利、林业、交通、电力等部门之间的所有权纠纷,这些纠纷还与土地用途问题交织在一起,历史跨度长,成因复杂。第二类型是集体与集体之间,主要是乡与村组之间、村与村之间、村与组之间、组与组之间的所有权纠纷。

对土地承包纠纷,总体上要依据土地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进行妥善解决。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的历史沿革和政策演变,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历史问题的纠葛。土地确权时解决纠纷,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遇到政策进行调整的,新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不能用现行政策追溯改变以前政策形成的事实。第一种类型纠纷《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等法规基本能解决历史问题,其后法律逐渐完善,有法可循,有法可依。第二种类型纠纷,可参考村组档案、税费档案等佐证,依法解决。国家级法规不足的,可以查看地方出台的条例、规定等。

4 开荒地面积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主要原由之一就是农村承包地面积不实,面积不实原因众多:有折等分地、划分“两田制”的原因,也有预留“树胁地”、磨牛地的原因,私开乱垦是主要原因之一。开荒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原承包基础上拱地头、镶边接袖增加面积;另一种是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四荒”地。

第一种类型的开荒隐蔽性较强,涉及农户多,很难界定。查看二轮承包台账,可分清每个村集体成员应得份额,基本可解决镶边接袖农户多开荒面积;拱地头面积可根据地块情形确定承包时地块位置。在采取措施上,这类形式的地块开多少是允许的,没有规定,地块的价值不同农户对此重视程度也不同,地块越值钱,矛盾越难解决,而且这类地块的界定尺度也影响第二种类型地块的认定。

2.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二

洪碧华

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民利益,必须保障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在土地权利上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率高达15.82%,是沿海地区土地流转率较高的地方,一些村镇创新了流转方式,形成可供借鉴的模式。但是随着流转的承包农户增多,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的多元化,流转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土地流转中暴露出一些有等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符合漳州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以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如何依法正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一项重大课题。为此,我们走访调查了漳州市一些重点县(市、区)及村镇,就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探索完善体制的具体对策。首先要界定土地产权。即虚化土地所有权,强化经营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次是在产权界定清晰的基础上,加快培育土地流转市场;第三是创新土地流转机制;第四是发挥政府的的作用,加大农业设施的投入,规划和引导土地流转的科学化,重点扶持和鼓励适合当地的流转形式。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

从国内外的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看,农村土地的流转是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趋势。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漳州农村土地流转的客观必然主要体现在:

(一)土地流转是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必然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第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急需大量劳动力,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外出打工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据统计显示,漳州农民人均纯6506纯元,其中工资性收入2606元,非农收入1031元,两项合计占农民收入的56%。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村劳动力流向效益高的二、三产业不断增加,由此造成农村中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农村的劳动力是妇女、老人,甚至是儿童,只能维持农业一般性的生产,从事传统的种植业生产,这必然导致农业经营效益日趋下降,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以至一些村镇出现了“有田无人种”、“门口趴着一只狗,家中剩下老两口”的现象。这种现象为土地的流转提供了可能;由于规模化的流转为农户带来更多收入,必然有效地推动流转。据我们调查显示:外出打工已成为土地转让、转包、出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必然

所谓现代农业,实质是以现代科学技术及其应用水平、现代工业技术及其装备水平、现代管理技术及其管理水平、现代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加工水平、现代农产品流通技术及其营销水平为基础、产供销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高效率和高效益相统一的新型农业,其中机械化和集约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

现代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规模经营为前提的,而小规模经营对于现代农业则是一种障碍。建立在小规模经营基础上的农业,其技术进步的速度是非常缓慢,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此外,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趋加剧,成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障碍,要破解这一难题,只有通过提高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引导农村中的专业大户,培育壮大农民专业组织,发展现代农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从而实现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这从客观上迫切需要推动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三)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 问题的必然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来源,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决定“三农”问题的基础性因素。“三农”问题的关键在于促进农民增收,目前农民增收的途径主要是:一是依靠发展生产实现规模经营,提高效益、增加收入;二是依靠农民从事非农生产和就业,创造兼业收入和工资性收入;三是通过土地增值带来的收入。这三种增收的途径都有赖于土地的流转,居于目前的状况,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劳动力从有限的耕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生产,带来工资性收入,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土地流转不仅带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也为当地的农业生产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带头促进的作用。通过流转,农民按照市场价格让出经营权,真实体现土地资源的价格,从而实现土地增值带来的实际效果,并得到实实在此的效益。这也是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比较积极的态度,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的原因。

二、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现状和模式

(一)漳州市土地流转的过程

1、自发流转阶段(1982―)。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漳州农村基层冲破重重阻力,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至1982年,除漳州城区的前锋村实行大队核算,2万多个生产队都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随后,又开展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自留滩、责任滩政策。当时,很多群众不愿流转、不敢流转。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相继出现了个别的、隐蔽的、暂时性和自发性的土地流转,主要存在劳动力缺失的家庭,个别举家外出的家庭。这期间缺少政策导向和条件,刚开始流转显得少量零散。而随着农产品加工业的兴起和部分农民进城打工,土地流转慢慢浮出水面。而基层为了解决农业税和“三提五统”难征收的问题,当时出现的“双田制”也可说是土地流转的特例。据底的调查,当时的“责任田”达35.74万亩,占应延包耕地面积248.55的14.4%。这些“责任田”,按劳力、人口承包的占72%,以招标或协议承包的占28%。换名话说,有10万亩的“责任田”是以招标或协议方式实现了“隐性”流转。

2、探索引导阶段(―)。在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我市在底基本完成土地延包工作,1.81万个村民小组、197.96万亩耕地完成延包发证,分别占应发证数的95.11%和95.51%。这大大增强了农民的土地稳定感,土地流转有了制度性的基础更加。随着非农产业、农业专业化和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土地流转的条件日趋成熟。针对这种情况,为了适应农业、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适时适度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原漳州农经委出台了《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和《漳州市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转包合同》(示范格式),积极指导土地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要经原发包方同意。,经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市委办以漳委办[]8号转发了农经委的《农村集体耕地使用权流转规则》,要求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加以引导。截止20底,我们就观察点的后坂、南书、梅西、仙岭、彭林5个村作了了解,这5个村的耕地使用权流转面积1115亩,占总面积的16.49%。从时间上看,季节性的480亩,占流转面积43%;一年以上的635亩,占流转面积57%。从流转方式上看,转包的554亩, 占50%;公司(企业)统包的160亩,占14%;公司统一经营、原承包户原地原种的401亩, 占36%。由于观察点分别代表平原、沿海、山区农村,由此也可大略印证全市的流转情况。

3、机制创新阶段(20至今)。群众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一些地方开始用协议或合同来规范流转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但总体来讲还是公司和大户居主导,一家一户的农民仍处弱势地位,也难以分享到土地增值而实现的超额利润。《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及有关法法规的出台,为培育土地流转主体,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一些大的食品加工企业如东方食品公司等,积极引导农村能人建立相关的专业合作社,建设示范基地,实现品种、技术、质量、价格等方面的统一,建立更加紧密的协作关系进行流转的制度创新。一些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发挥自己市场优势,通过异地扩张,实现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如龙海农鑫的经营规模达到5000多亩。近年来,国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社会化服务迅速兴起,非农产业发展也较快,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趋好,条件更加成熟。

(二)漳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目前全市土地流转面积为35.7万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5.8%,详见统计表。

漳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表

县(市、区)耕地面积

(万亩)流转耕地面积(万亩)流转率(%)

芗城区6.460.8312.8

龙文区4.070.142.67

龙海市25.8611.4644.32

漳浦县41.445.7213.8

云霄县16.032.0512.8

诏安县32.45.3516.5

东山县5.80.6110.6

南靖县330.561.68

平和县31.23.8012.18

华安县14.272.5017.5

长泰县15.12.6917.8

全市合计225.6335.715.82

调查中发现,全市土地流转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流转进展不平衡。沿海地区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较多农村土地流转快;交通便利,农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快。如龙海市的农村土地流转最为活跃,流转率达到44.32%。二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三是流转期限有长有短。流转期限的长短与流转土地的用途、作物的生产周期有密切关系。用于种植蔬菜的,流转期限大都较短,一般只有一年,如龙海市东园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用于种植花卉、水果、茶叶的,流转期限大都较长,如南靖的花卉用地、平和的水果用地。

(三)漳州市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

1、农户与农户流转型。这种模式以民间的口头约定为主,流转的对象一般是本地的种田能手和亲人,多依赖于彼此间的信任或是亲属关系,对流转的费用和期限没有具体的合同规定和约束,遇到国家开发利用土地,青苗补偿归经营者,土地安置费归承包方。这一类型在龙海比例占到3/4。在芗城区,这类流转的面积有4353亩,约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52.61%。在农户与农户流转型里, 其中的农户与大户的流转值得提倡。种植大户、营销大户对市场敏感,承受风险能力较强,在经营管理上有一套,与小户之间比较亲近,他们是连片规模经营的主要力量。如诏安县,20多个种植专业大户通过流转经营土地3000多亩,户均达到150亩。

2、农户与公司流转型。这种模式主要是农产品和食品加工企业,出于质量和安全的需要,通过与农户的土地流转,以此建立生产基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公司直接流转。如东山县的丹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每亩年租金250-305元不等的价格,在澳角村和陈城村租用400多亩土地发展大葱、萝卜等订单蔬菜的种植。公司投资了200多万元对土地进行统一平整,建设节水排灌设施,改善了耕作条件,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同时,也吸纳了周边地区的农民近100人到此打工。二是农户通过大户(或经纪方)与公司的间接流转。如上海亚太国际蔬菜有限公司通过龙海东园镇农业科所向该镇港边、东宝村的770户农民承包1200多亩土地种植结球生菜,生产出的低农残无公害蔬菜符合出口标准,销路很好。在龙海市,龙头企业的紫山集团、绿宝集团、同发食品、东海冷冻食品、振发食品、亚细亚食品、格林食品、绿兴果蔬等企业通过流通大户直接建立农业生产基地。三是农户与台商企业的流转。台资农业企业通过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发展水果、茶叶、花卉等高优和休闲农业。台湾天仁集团总裁、世界茶王李瑞河先生的天福集团在漳浦县盘陀镇流转土地300多亩建设茶叶种植示范基地,又在赤土乡建设了占地数百亩的观光茶园,开展集中连片生产和规模化经营,有效地带动了周边地区茶产业的发展。台商黄文广先生投资500万美元建设的南靖南坑咖啡种植观光园,向农户流转400余亩的土地,引进在台湾已驯化种植生产成熟的咖啡品种,同时配套建设咖啡观光休闲中心、咖啡加工厂等项目。

3、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农户与合作组织流转型,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农户与合作社。龙海市农鑫果蔬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供、销一条龙的模式,目前拥有股东社员156户,带动农民1100多户。该合作社相继在龙海、漳浦、诏安甚至远到海南流转承包土地6000多亩,种植马铃薯、土豆。该合作社创办人黄小明还被农业部授“全国粮食生产大户十大标兵”光荣称号。诏安县“太生蔬菜专业合作社”陆续向周边农户承租土地,不断扩大种植规范,现种植面积已达1000亩。如东厦镇村民方武辉,组织69个农户,每个农户以10亩土地入股,建立兴农农业专业合作社,规模经营土地近700亩,实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经营效益。二是农户与协会。如长泰县岩溪镇后村通过创办蔬菜协会,帮助种植户与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全村从流转面积200多亩发展到目前900多亩。

4、农户与农贸市场流转型。如龙文区龙门蔬菜批发市场,其蔬菜年销售量56万吨,销售额3.4亿元,市场辐射全国10多个省市,为了保障蔬菜的季节性需要,它急需建立自已的生产供货基地。而汐浦村有一块土地约360亩,濒临九龙江北溪,地势低洼,常年内涝,使用权零星分散在150多户农户手中。村民只能种植甘蔗,产量产值都不尽人意。要改变这块土地的现状,必须对土地进行整合、平整,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据初步测算,需要投入100多万元。分散的农户根本就无力完成如此繁杂的工作量。这块土地就象鸡肋一样一直困扰着汐浦村民。在这种情况下,龙门蔬菜批发市场的经营户经与汐浦村村委会协商,最终龙门蔬菜批发市场以每亩年租500元的价格租用汐浦村该地块360亩,租期30年涉及150多户农户,同时投入100多万元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完善机耕道、排灌等农田基础设施,进行蔬菜规模化种植。

(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对土地流转顾虑较多,影响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形式还是以自发流转为主。流转缓慢,既有转出方面的原因,又有转入方面的原因。转出户积极性不高,担心土地流转后丧失土地经营权,缺少就业门路。认为务工经商虽然收入高,但有风险,明知种田效益低,但觉得饭碗有保障。有的虽然外出务工但仍不放弃土地,担心失业后没地,生活没着落。尽管外出打工,宁愿土地荒芜也不愿转包出去。加上农民的恋土深情、小农经济等意识较严重,还有极少数的农民甚至还存在金不调银不换的思想,宁愿粗放经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近年来,国家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还实行了惠农政策,有些农户认为种田不但不交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觉得弃之可惜。转入者需要连片规模经营,而人多地少,涉及农户多,工作量大,协调难度大。

2.农业产业风险大,开发业主难引进。由于农业是受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收入低风险大,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有些地方缺少农业经营大户,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影响了土地流转。有些地方因为没有农业企业,缺乏租入土地和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能力,因此有些农户虽然想把承包田转出,但找不到合适对象。

农业基础设施较薄弱,土地零星分散,把这些土地从分散的农户手中集中成片后由业主开发,没有较高的利益吸引或新的政策规定,一些业主不愿承担昂贵的土地开发费用,导致土地集中开发较难,影响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3.流转机制不完善,服务管理难跟上。不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在农用地流转价格上还没有形成能反映市场规律的基本价格,区域、宗地之间差价悬殊,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制约了流转,绝大多数土地流转价格低于常规种植亩收益这一标准。基层重视程度不够,服务管理难跟上。有些乡村缺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和管理,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一些乡镇根本没有专人负责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放任自流,流转行为无人监管,无人受理,从而留下许多弊病和隐患,有的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因素。

4.操作不规范,出现纠纷难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不完整,条款、标的不明确,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双方出现纠纷难以解决。

5.农村社会保障跟不上,影响流转。由于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民除外出务工取得一部分收入外,主要还是依靠土地收入解决口粮、看病、上学等问题,特别是年龄较大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更高,对于流转土地存在后顾之忧。

三、完善我市土地流转的对策思考

土地流转是一个经济现象,必须符合经济规律,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种特殊市场,两者有着重大区别。所以必须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总体要求。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总体要求:明确流转主体,规范流转行为,健全流转机制,优化流转环境,实现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明确流转主体的核心是依法明确和充分尊重保障承包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规范流转行为的重点是要求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三个不得”等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健全流转机制的重点是推动形成有利于流转的流转信息搜集发布机制、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流转利益协调保护机制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优化流转环境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流转政策环境、完善流转社会化服务和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等。

(二)基本原则。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由于土地流转是资源的优化配置的一种形式,既要按照国家的政策要求,又要遵循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我们认为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中,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产权明晰,农民自愿的原则。中央一再强调,土地是农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生产与生活赖以存在的基础。农民是土地流转主体,我们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效果和效率的评价,关键取决于农民是否满意。因此,实践中要进一步落实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依法明确流转主体,强化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绝不可以用强制的办法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要防止不顾农民意愿,片面追求土地流转速度的倾向。

第二,节约集约、积极稳妥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土地流转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则。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高,经济发展较弱的地方土地流转的比例较低。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同时也是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一个农业比重不断减少、非农产业比重不断提高的过程。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在一定意义上说,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荡为代价。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以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前提。所以,要从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按照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要求建立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

第三,坚持用途管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土地、空气和海洋一样,都属于国家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我国是世界上人均耕地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耕地数量不可逆转地要发生减少的趋势。如何控制我国耕地减少的趋势,是保证未来我国粮食安全的一个重要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在实践中对流转出来的土地如何确保不改变用途,直接关系到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和能否守住十八亿亩耕地底线,这是衡量土地流转工作成败与否的关键。

(三)具体对策。根据中央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和推动土地流转:

1、加强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会议、宣传告示、发放小册子和政策问答及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等法律与政策,提高群众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做到家喻户晓,使大家知法、懂法、用法。要让群众真正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知晓土地流转程序及操作规程,依法流转、合理流转,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要以政策服务为中心,营造良好流转氛围,解除群众思想疑虑,转变观念,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树立土地流转的典型,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农民看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从而放心流转。要加强领导,组织对乡镇干部和农村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法律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加有利于依法处理农村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流转中的矛盾和纠纷。

2、增加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但可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也是推进农村的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前提条件。因此,必须以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为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重点水库建设、低洼易涝地治理、骨干河道治理、灌区建设、植保工程、农业机械化、农村道路等项目建设,创造条件,促进土地流转和产业开发。

3、构建平台,实现供需对接。探索建立以村级组织为主体的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并形成长效机制。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引导村级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接收农户申请托管的土地,合理利用撂荒地,由合作社进行规模种植或通过县乡调剂和网上招租等形式,把土地流转出去,解决“我想转包,谁要”和“我想承包,谁有”的土地使用供求矛盾问题,使土地流转进入有序的市场化轨道。

4、培育主体,规范流转服务。首先,在扶持一批典型合作社和经营大户,提高他们在土地流转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基础上。其次,加快中介组织培育,建立一批服务规范的流转中介组织,支持他们从事与土地流转相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推介、政策咨询和信用担保,开展土地资产评估、物资供应服务等。再次,出台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加强监管,规范土地中介服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促进土地有有序流转。

5、健全机制,逐步规范管理。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方面,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以转包、出租、入股形式流转土地的实行备案制度;()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实行登记制度。土地流转合同文本由乡镇经管机构免费向农民提供。另一方面,要强化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健全乡镇经管机构,强化县(市、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职能,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使其切实负起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流转纠纷调查处理以及档案管理的职能。

6、城乡统筹,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创造城乡公平的就业环境,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解决好进城农民子女的就学、就业等难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逐步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农民放心地流转土地,实现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3.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三

[摘要] 贵阳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2年开展试点工作,2013年全市整体推进,计划2015年全面完成。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工作难度大,问题多,尽管市级方案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若干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一些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上化解,本文拟将贵阳市开展本项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策,提供给正在推进此项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借鉴参考。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问题对策;贵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极为艰巨复杂的工作。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结合本地实际,以“还权赋能”为核心,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确保稳定、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依法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易后难、稳妥推进”的方式,于2012年在花溪区、息烽县、乌当区、白云区启动试点,2013年全面推开整市推进,计划2015年全面完成,颁证率达90%以上。真正做到农村承包土地“确实权、颁铁证”。2014年3月22日,贵阳市作为典型代表参加国务院全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座谈会并做发言。截止2014年底,全市55.6万户农户,已全部完成二轮延包档案信息和户籍信息清查录入,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01万份。

1、主要做法和经验

1.1、试点先行整市有序推进。2010年,在息烽县选择两个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研,2011年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雏形,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有关问题”。2012年初,拟定花溪区、息烽县作为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县,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筑府发〔2012〕28号),在花溪区、息烽县全县;乌当区、白云区部分乡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试点工作。201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发了《贵阳市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筑府发〔2013〕29号),全面推开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成为继成都之后全国第二家整市推进的城市。

1.2、构建五大工作保障体系。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县)、乡(镇)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明确了主要领导亲自抓、领导干部包片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职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推进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季度调度会议、阶段总结会议、重大问题专题会议等四大调度机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加大经费投入。采取“上争下调、统筹兼顾”的方式,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累计投入资金5000余万元。四是强化人员培训。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和《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等业务培训1.74万人次,普训20万人次,确保县、乡、村、组有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五是严格督查考核。制定督查、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督查。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区(县、市)和市直部门年度考核目标,与奖惩、绩效挂钩。

1.3、规范确权登记工作程序。实行“三四五五五”工作法,即坚持程序、方法、结果“三公开”;坚持摸底调查表、确权登记方案、勘界确权、确权发证“四公示”;坚持卫星影像数据、经营权证书、信息化系统平台、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流程“五统一”;做到确权登记通知书、二轮延包档案清查确认信息、户籍确认信息、勘界确权、承包地块图斑确认信息“五到家”;确保承包地分配、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地图斑印制、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五到户”。使每个过程、每项成果都由群众参与、群众认可,确保承包地面积与座落、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一致。

1.4、明确规程规范确权工作。在2012年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开始之初,由市农委和[作者简介] 黎桂先(1964),女,农业经济师,学士,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工作。试点县、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公司共同商定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和各式登记表格,最终形成《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调查规范》,规范全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市农委会同市档案局根据《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共同制定了《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整理规程》,确保档案工作规范,避免档案工作混乱、不全、重复、返工。

1.5、深入宣传充分发动群众。一是充分利用农村广播、远教网、标语、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确权登记颁证的实际意义,宣讲确权登记颁证的规范程序,打消群众的顾虑,争取群众支持。二是充分发挥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员的作用,采取“一竿子插到底”的方式,将政策宣讲到户到人,全面提高群众知晓率。

1.6、加强调解妥善化解矛盾。为了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在确权登记中矛盾纠纷,在每个乡(镇)建立了群众站,村建立了群众工作室。同时,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广泛收集农民关心的突出问题,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逐一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并充分发挥村支两委、村民议事会和村调解小组的作用,每个争议都由群众协商解决,基本实现家庭内部土地纠纷不出组,户与户土地纠纷不出村,村与村土地纠纷不出乡、不出县。

1.7、整合资源搭建信息平台。整合农经信息平台、土地流转平台等资源,搭建“贵阳农经管理信息网”,涵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管理系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系统、农业产业管理系统等三大系统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三资”管理等四大板块,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的信息化管理。

2、存在问题的分析

2.1、确权工作的思想认识需要统一 一是认识还不到位。个别基层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理解不够,认识不深,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落实;部分农户没有充分认识到土地确权的意义和重要性,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存在指界无人、不签字等现象;少数同志认为现阶段农民承包土地有合同、有证书,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再花费人力、物力、财力搞精确测绘和确权登记是多此一举,意义不大,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

二是害怕影响稳定。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求,要全面丈量农民承包土地,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有些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一方面担心诱发原来积累的流转纠纷、土地矛盾。另一方面,由于土地利益越来越大,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农民更加看重土地,担心搞确权登记会激发新的农村矛盾,可能会掀起一个新增人口争要土地的高潮,增加本地信访压力。因此,对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还存有顾虑,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吃力不讨好,对农村稳定和自身政绩会造成影响,抱有观望畏难情绪,存在求稳怕乱思想,导致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2.2、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矛盾凸显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一方面,1998年二轮延包时,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对农村土地按一轮土地情况进行延包,留下较多遗留问题,如人地不均现象日益突出;二轮延包时工作较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错误较多,四至不清现象突出;登记时漏登现象较多,突出表现为只登记一块的四至,面积却登记为多块合计,以及为逃避交公粮少登地块等。在确权工作中,农户要求对二轮延包时漏登的承包地块及现耕种地块进行登记,由于当前严格按照二轮延包档案资料进行确权登记,导致部分地块漏登较多的农户不愿参加确权工作。另一方面,二轮延包以来农户自行调地、私下流转土地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较大规模的土地流转打破了原有四至界限,给确权登记带来困难;农户土地撂荒、土地整治等行为导致部分承包地地界消失,改变了原先的沟、渠、路、坝,打破了村组之间的范围,进一步加大了确权工作的难度。

二是面临政策矛盾难题。一方面,二轮延包以来,农户户籍变动较大,有些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此次要求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但又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农村特殊群体(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登记问题突出。如有些大学生高考录取后将户口移入学校转为非农户口,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入原村,但不能转为农业户口;有些公共服务人员被政府招聘录用后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因岗位减少失业后,户口保留在原村但属非农户口等。上述特殊群体居住在农村,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不具有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但又实际耕管和拥有承包地,如将其实际占用的土地确权登记,又与现行法规不相符合。

2.3、成果应用和政策配套亟待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基础业务工作,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完善,涉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村社会稳定,特别是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综合性工作。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投入巨大,工作成果十分宝贵,做好成果应用转化,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完善政策配套尤为重要。目前看来,一是土地确权后与之相适应的新型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尚待培育。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功能尚未完全体现。亟需在下一步工作继续巩固确权颁证成果,抓好成果的充分运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土地抵押机制等土地制度改革。

3、对策和建议

3.1、深入开展宣传。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乡两级是关键,工作重点在县级,前沿阵地在乡村。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基层干部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开展宣传,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的作用,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2、做好业务培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组织开展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县要加大对乡、村两级干部的培训力度,要针对重点和难点及时开展培训工作。各乡镇也要集中培训村、组具体操作人员。通过层层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具体操作规程,掌握工作要领,提高业务能力,保证工作质量。

3.3、加强指导督促。市、县农业部门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要集中力量组成专门班子,深入基层第一线调研指导工作。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当即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本着依法依规和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统一制定补充规定的办法统一加以解决,确保任务完成。要着力解决好基层人手紧缺和工作经费不足等突出问题,强化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党委、政府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帮助指导基层加快进度和提高质量,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3.4、细化政策措施。一是研究出台针对到小城镇落户人员确权的专门政策,对其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认定、能否确权予以明确;二是针对农户普遍反映的二轮漏登地块,或以多块面积登记为一块地的,研究明确统一的处理意见;三是研究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办法,把复员军人、大学毕业回乡人员等部分特殊群体人员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让其拥有承包主体资格;四是探索将确权登记面积与农业补贴发放、征地补偿安置挂钩的措施,进一步调动农民土地确权积极性。

4.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四

摘要: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其重要的举措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职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其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问题;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农业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途径,也是适应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加快转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投资高效生态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

我国农村目前实行的人人有份式的土地占有方式,虽然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同时也阻碍了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的推广,使耕种只能停留在小规模经营的水平上,带有“小农经济”的色彩,古老的耕作方式导致无法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产业化。对此,只有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由流转,扩大现有农业经济的规模,规模扩大了,才能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和现代化的农业技术和机械,使农业生产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式的生存之需要,更多地与社会经济大市场相联系,农村经济才能真正走上社会化、产业化之路,形成规模经济,产生规模效益。

(二)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资源不宽裕,人地矛盾相对紧张,这是基本国情。因而,合理地配置耕地资源,努力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显得尤为重要。按照经济学原理,资源应向最能充分利用它的主体流动,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土地作为农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不仅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还是一种资产,具有商品属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因为只有流动起来才能实现最优配置,只有进入市场才能产生交换价值。产权若不能流通转让,则土地的配置效率就难以提高,而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主要途径就是流通转让。

(三)有利于加快城镇化步伐

降低农业人口比例,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过多的障碍,必然使农民被束缚于土地之上,即使出现了其他合适的非农业职业,也会因为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而难以选择,这样就会阻碍城镇化的进程。因此,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关键在于正确统筹人地关系,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在我国,正确选择城镇化道路的根本依据在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城镇一体化”战略的实现提供了契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降低农业人口比例,为实现“城镇一体化”战略奠定了基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土地流转意识不强

土地为农民提供了农民自己和国家都无力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能提供给劳动者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去劳动力的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险,更重要的是土地起到失业保险的作用。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非农就业既不高也不稳、市民化进程较慢,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可能性不大。农地流转还存在一些风险,决定了农民不肯轻易离开土地,农民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有了土地,生活就有退路,即使从其他行业赚不到钱了还可以回来种田,可以依靠土地养老。虽然当前政策允许有偿流转,但土地流转价格比较低,流转得不到较高的收入。所以,许多农民宁愿守着,也不急于流转。

(二)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容易产生土地纠纷

由于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不强,他们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不规范、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农地流转大多不是通过市场进行交易,大多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多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协议往往不规范,也不完整,稳定性差,导致流转的期限不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另外,口头协议的随意性,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难以达 到高效增产的目的。

(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影响了集体土地流转

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不明确,经济实力薄弱,一部分乡村集体有名无实,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势头很好,但还没有形成气候。农业教育和科研单位、农业企业覆盖面狭窄。国家专业技术服务部门作为主导力量功能弱化,使得农户的各种服务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目前多数地区的农业服务主要集中在统一提供粮种和统一灌溉等有限的几个项目上,满足不了农民在再生产过程中对社会服务的各种需要。在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产品价格不稳定的情况下,多余劳动力外出打工以增加收入,而打工带有一定风险,使他们不愿放弃土地,制约着集体土地的流转。

(四)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

目前,集体土地流转的价格评估机制和体系不完善,集体土地咨询业不成熟,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集体土地的流转。我国城市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已经有了较大地发展,但服务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相当匮乏,流转机制不完善,缺少一个自下而上、网络状、多功能的中介服务体系,造成买卖双方信息不畅,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流动受阻,需要转出土地和需要转入土地之间缺乏信息联系,缺乏中介服务,只是在狭小范围内进行交易,阻碍了土地流转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现有法律鼓励在同区范围内进行农地流转,这对于农地资源的配置也很不利,降低了经营权流转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的可能性。

(五)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农民流转权利易受侵害

部分地方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滥用征地权,把挤占征用的农地获得的收益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利益的驱动为政府“权力转让土地”提供了温床。一些地区为片面地追求农业规模发展,随便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用行政手段将农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有些地方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或规模经营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的农业用途,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格、大规模出让土地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甚至随意调整承包土地,变相剥夺农户的土地权益。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策研究

(一)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广大农民仍然把土地作为安身立命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增强农民离开土地的安全感和适应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进程也将严重受阻。因而,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以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建议研究“用土地流转出让金作为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金”制度,为农民解除放弃土地承包的后顾之忧,使“完全不依赖土地为生计”的农民真正离开土地,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城镇化建设。

(二)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土地流转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切身利益,不仅政策性强,而且时间跨度也较长,管理部门应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土地流转关系确立后,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三)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服务中介组织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动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而完善中介服务组织是农地市场化的关键。中介服务组织在农地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围绕土地流转的管理及中介,认真做好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协调处理流转各方关系;对已经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流转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建立并管理好土地流转档案;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依法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为农村土地流转明确方向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将成为农村改革的重点。因此,科学定位政府角色,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1.必须坚持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 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2.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向。土地流转的方向应尽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一致,具体来说,一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应向农业园区和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而在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应鼓励向农业大户、示范田、种田能手流转;二产用地向工业园区流转,既扩大工业园区规模,又可提高土地产出率;三产流转在严格土地使用条件的基础上,走市场化道路,采用招标、拍卖等形式,进入市场公开流转。

3.加强对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流转的农用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属于基本农田的,流转后不得改变基本农田性质,不得从事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 定设施等破坏耕作层的活动。加强对流转面积大、流转期限长且有工商企业参与流转的监督,有效防止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正确引导和扶持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促使流转土地向种粮方向发展。

4.坚决纠正和查处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司法、信访、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机制,重点纠正和查处违背农 民意愿强迫流转等严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非法改变流转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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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篇五

本文着重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体制: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宪法上该规定予以重申。双层经营包含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一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其中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二、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承包期内不得收回、调整土地: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期内,不得收回不得调整土地。

1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若不交回,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对承包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增加的投入,承包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即原则上不得调整承包地。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绝对不能调整。能够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是通过依法开垦的荒地;三是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士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此种流转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

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五、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费归属: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六、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土地改革问题:

要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城乡一体化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战略,到2020年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6.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六

关于对肥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作者:赵慧

来源:《新农村》2011年第06期

摘 要: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村工作中的新问题。在新形势下,通过研究和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探讨土地流转的合理方式和途径,逐步使土地流转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关键词:土地流转 所有权 使用权

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一种资源和生产要素,必然要求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尤其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如果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有偿转让其土地使用权,能够使土地使用权顺畅地流通,进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在新形势下,如何合理配置资源,搞好土地的流转已经成为农村工作的热点问题。因此,研究和分析目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对指导今后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山东肥城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加以分析。

一、肥城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肥城市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 实行市乡村三级联动,建立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成立了肥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依法、有序地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工作中,肥城市积极培育典型,总结典型,推广典型。坚持用农民身边的典型去引导群众,通过帮助农户算好经济帐,让农民群众充分认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好处。特别是他们认真总结推广了孙东有机蔬菜股份合作社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的“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的有机农场经营模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到目前为止,肥城市共有家庭承包农户198825户,承包经营耕地面积840420亩,已进行流转的承包地面积19500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3%;涉及到7500户,占家庭承包农户的3.7%。从土地流转形式看,采取转包形式的有1267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65%。采取出租形式的有4800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4%。其他形式的有2025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1%。土地流转后用于规模种植、发展有机蔬菜的主要集中在王庄镇、孙伯镇、安庄镇、边院镇、汶阳镇。农户土地出租、转包的流转收益:我市目前的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在600~800元。

二、存在的问题

1.土地流转不够规范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农户与农户、农户与集体、农户与企业之间,但流转程序不够规范,私下进行的流转较多,未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有的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隐患较多。农户与企业之间多是由村集体出面与企业签订协议,虽然有书面协议,但合同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特别是流转主体缺位,农民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2.土地流转难成规模

农民对土地保障功能的依赖性是当前限制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加上恋土情节浓厚,不愿流转,有的甚至撂荒也不愿流转;肥城市耕地资源紧张,人均占有面积仅1.1亩,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分布很不平衡,能够参与流转的土地很有限;农民素质不高,经济实力不强,有能力大规模经营土地的所谓“种田能手”、“经营大户”还只是极少数;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未发展壮大,从事农业开发和经营的投资者仍偏少,土地规模经营缺乏有效载体;由于农民外出经商务工风险性大,加上国家对种粮的补贴政策越来越多,许多农民不愿意放弃承包土地,农民兼业经营长期存在,致使土地流转规模难以扩大。

3.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增多

近年来,中央及省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的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农民种地从承担税赋到全部取消税赋,再到现在的政策扶持,使农民看到了种粮的经济效益。部分农民对原流转的土地,认为是一种利益损失,要求与现承包人终止土地流转或者要求提高土地租金。在农户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农户与承包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

4.土地流转的服务组织不够健全

目前,肥城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良,服务组织还未建立,信息传播渠道不畅,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5.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时有发生

一些乡村组织直接充当土地流转的主体,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为突出地方政绩的形象工程,损害了农民利益。有的热衷于搞“反租倒包”,违背土地承包政策。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政策宣传

土地流转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既要农村干部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土地流转,又不能下达行政命令,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增强流转观念,提高组织化、专业化程度。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以农经部门为依托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形成下联村、上联主管部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形成村有信息员、乡镇有中心、县市有网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体系;开展居间服务、价格评估,形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体系。

3.加强管理,规范流转行为

一是建立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台帐。各村以户为单位,建立承包土地明细帐,将各农户承包地块的坐落、名称、面积、流转情况、变更情况等逐一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

二是规范合同文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要全部使用市统一设计的文书式样,以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把握流转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即愿意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户,要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条件和流转意向。(2)审核。村民委员会要对流转双方的条件、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达成意向后,要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报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审核。(4)鉴证。乡镇合同管理站要根据流转双方的意愿,对流转合同依法进行鉴证,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5)归档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范围,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同管理部门存档管理,以备查看。

4.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动土地流转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土地流转的重要拉动力量,人动是地动的前提,只有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土地才能真正流转起来,大量农村劳动力固守在土地上,不仅制约着土地的流转,而且难以实现农民增收。加快土地流转,必须为农民创造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使其获得稳固的非农产业收入,解除出让土地者的后顾之忧;要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开拓农民就业门路,劳动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各项服务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除外出人员的后顾之

忧;要加快发展小城镇,增强小城镇的载体功能,吸引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入镇务工经商;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有组织地输出劳动力资源,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外地转移,实现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5.要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7.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全文

■相关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汇总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下面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一些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概述及范本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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