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2024-08-20

案件质量评查规则(共7篇)

1.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篇一

案件质量评查整改报告

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验收,不仅能够客观、公正评价法官办案质量,为考核法官业绩提供充实依据,还能够总结办案经验,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如何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的课题。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机制亦日趋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评查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这些不同程度错误或瑕疵的存在,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定性,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从而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和其应达到的社会效果。笔者以此文浅析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以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这项制度,促进案件评查工作更上一层楼。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做法

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主要由资深法官、审监庭审判员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评查组,针对不同类型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工作。评查组按照《案件质量评查标准》,采取常态评查与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案件流程管理、审执程序、实体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装订等方面开展评查验收工作。评查结束后,评查人员分别对每一个参评案件评定等次并指出存在的问题。评查组将发现的问题汇总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情况通报,再反馈给各审判业务部门及主办法官。

二、案件质量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对评查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对案件质量评查普遍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解:一是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简单地定位为纠错,认为评查就是纠错,通过纠错达到确保质量的目的。二是案件质量评查功能定位不准确。目前基层人民法院主要以生效案件为评查对象,即实行事后监督,虽然对有重大影响或领导过问的案件提前介入监督,但也是极个别案件,对事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质量评查不够重视。案件质量管理应是预防胜于纠正。

2、案件评查制度欠缺依据,设置部门不统一,影响评查工作的开展。法院对所审结且已生效的案件进行事后评查,其目的是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但现行法律框架内及法院组织内部设置上没有设置案件评查内容和机构,法律上仅规定通过上诉程序或再审程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而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方式确定案件是否存在差错则无法律上的依据。另外由于认识不同,各地基层法院虽然都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部门,但具体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它应是平行于庭室的一级机构,下设于审委会,这样才能加强评查力度;有的认为应下设于某个部门如审监庭、研究室、监察室等作为二级机构,这样更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

3、案件质量评查的规程和标准不统一,实践中很难操作。根据基层人民法院自身的特点,虽然制订了一系列的《评查细则和标准》,采取了自查自纠、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交叉评查等各种形式对案件进行评查,并将评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业务庭及承办人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说明、检讨及整改完善。但是,在目前的案件质量评查中,法院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评查结果并不能全面反映办案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案件质量水平,还有可能造成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院评查,产生不同的结果。

4、评查激励和保证机制不健全,未能充分发挥评查应有的作用。以前是目标管理实行积分制,根据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程度和结案方式等进行评分。虽然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承办人及所在的庭室,客观地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但是改为现行的百分制,缺乏奖惩机制。另外,评查人员不愿“评”与被评查人员不愿“受评”的心态仍然存在。案件评查工作本来是对事不对人,但由于评查法官与承办人均在同一法院,被评查对象不理解,认为跟自己过不去、“挑刺”。而年底的考核以及竞聘上岗等采取的是民主评议测评,评查法官因顾虑将来对自己评议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而有怕得罪人的思想和畏难情绪,在评查过程中束手束脚,应付了事,不能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能动性,影响了评查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5、评查人员不固定以及评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制约了评查工作的开展。多数基层法院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评查组,但是,由于评查人员不固定,而且个别临时抽调的评查人员评查工作经验以及全面处理各类案件的能力不足,造成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

6、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检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个别法院对存在问题的整改不重视,往往只是把评查结果通报各业务庭或主办法官,并未对是否认真剖析问题、是否自我查找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整改等进行监督,致使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反复出现。

三、完善案件质量评查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全面疏理汇总、分析总结,制定相应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各基层法院要牢固树立争办“精品案”的意识,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质检”。首先,评查人员要履行好职责,严格按照各项标准开展评查工作,杜绝不负责任与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其次,作为被评查的案件主办法官则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克服不服气、抵触等思想情绪,自觉接受评查。

2、建立评查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水平,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提升案件质量评查实效,除了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外,进一步明确评查范围、规范评查程序,由评查到问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评查问责工作方法。在评查标准上,进一步向细化延伸——通过看、听、议、评、报、讲等多种形式,把握好评查的每一个细节,正确处理好以“查”促“评”的关系。

3、建立集事前、事中、事后为一体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层层把关,让评查贯穿案件质量运作的全过程。改变过分注重规范文书的做法,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证据到法律适用,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案件的立、审、执、查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评查。对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刑事案件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等对案件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执法活动实行重点监管和异体监管,进行全程跟踪、专项审查。坚持常抓不懈,通过“普查、抽查、专项案件评查、集中案件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案件评查长效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全院各部门案件质量运行情况,全面提升案件质量水平。

4、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确保评查工作常规性开展。首先明确评查主体的地位,不能凌驾于审委会之上,评查工作必须向审委会负责和服务,这样才能保证审委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职能得以实现。其次主张建立独立的质量评查部门。从整合法院审判资源出发,由审监庭作为负责评查工作的日常机构,进一步调整和充实评查力量,选派一些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资深法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审判监督管理更具有权威性。各基层法院审管办要全面负责好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协调工作,并指导评查组开展评查工作以及履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加强培训,熟练掌握评查标准。不但评查人员要熟悉掌握评查标准,所有被评查案件主办法官也应知晓。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要求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全面学习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同时将评查标准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业务庭,引起全体审判人员高度重视,杜绝差错发生。

6、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改变以往将案件评查结果通报反馈后不注意监督检查的工作态度,要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管理力度。一是业务庭或者办案法官要在通报评查情况后限期撰写关于剖析存在问题原因和提出整改措施的材料交案件评查组、审管办(或审监庭)备案;二是审管办组织审监庭、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若再次出现类似的瑕疵、质量问题时应依照《法律文书差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屡有问题,工作明显不负责任,且经多次帮助、指导、培训仍不改正的人员,将其调离审判岗位。

7、建立和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评查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尽快制定出《审判绩效考评办法》,严格按照制定的《审判绩效考评办法》加大对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通过严格案件质量奖惩制度,不断完善审判管理各项措施,用制度管理案件,抓管理促案件质量的提高。建立案件质量通报制度,使案件评查结果公开透明,强化评查的警示作用。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写入部门和法官执法档案,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过错追究,真正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质量的促进作用。提高评查人员待遇,考虑对评查法官由院党组单独考核评定,而不与其他法官共同评比、考核,从而消除评查法官在民主评议时的影响和顾虑。

四、评查结果的运用

首先,通过案件评查,进一步增强了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改进了工作作风,干警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其次,促进了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制度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法官的业务能力。再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办理高质量案件,提高当事人服判率,上诉率降低,提高了法院的权威和公信力。

在审判工作中,各基层法院要以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着力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把案件评查过程转化为提升审判质量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过程,把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努力提升司法水平及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篇二

一、确立案件评价标准, 指导案件评查

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 是司法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 而高质量的案件是公正和效率的保障, 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案件办理质量好坏, 以什么作为界定标准?规范办案行为, 科学管理检察业务工作, 制定标准是关键。检察机关参与诉讼的全程性、多样性的特点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以保证法律监督任务的完成。从宏观层面, 案件办理质量应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才可以称得上完美。从微观层面, 建立检察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评估标准或指标是建立质量评估考核机制的关键, 由于各个业务阶段对案件事实查明情况和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不同, 因此这种评估标准应细化到各阶段, 以体现各阶段特有的标准和具体要求。其次, 建立案件质量评价形式标准。具体应包括案件过程中工作程序的遵守, 工作方式的选择, 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如何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在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标准上, 可以引入ISO国际质量认证管理标准的做法, 通过严格的质量管理认证, 达到优化办案流程, 提升办案质量的目的。 (1)

二、建立案件评查监督机制, 确保评价权威性

案件办理质量好与坏, 谁说了算?办案部门, 办案机关自己说好没有用, 必需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因此, 建立案件评查监督机制十分必要。一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建立健全网上动态监管、质效预警警示、书面备案审查、百分制质量考评、执法质量分析通报等五项制度, 实现案件监督评查全程化、精细化、实时化、公开化, 同时将办案风险评估贯穿于收案至结案的各个环节, 严密防范检察执法环节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坚持对当事人案中谈话和案后回访相结合。建立纪检监察和案管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案中谈话和案后回访制度, 监督办案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廉洁纪律和办案规定等情况, 避免出现非法收集证据、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检验。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开门评查是个好办法, 可以通过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 广泛征集意见社会各界对案件评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与评查工作, 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接纳来自不同的工作视角对案件性质、执法作风进行评价, 达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效果。具体可就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参与评查的案件应符合的条件、参与评查的方式、步骤、材料报送、参与评查人员的权利义务等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为案件评查活动与外部监督工作相衔接提供科学化和规范化操作依据。

三、确定评查重点, 做到有的放矢

案件评查的任务目标是通过案件评查, 找准执法司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进一步完善执法管理制度、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执法办案质量, 从源头上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新案的发生, 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满意度。评查重点应该是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中未评查的案件;新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容易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检察院自侦案件、扣押涉案款物案件。要全面系统梳理所受理的涉检信访案件, 选择群众关注度高、对办理案件指导意义大的案件作为评查对象。将自我评查程序前置, 陈列评查案件全部材料, 案件原始承办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就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 形成自评报告记录在案。案件评查结束后, 将评查报告与自评报告对比, 查找问题根源。

四、建立案件质量问题处理和反馈机制, 确保评查质量

一是完善案件评查组织网络。设立案件评查委员会, 由分管案管部门的副检察长任主任, 纪检组长任副主任, 各办案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负责组织领导案件评查工作。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案管部门, 负责案件的日常评查。在各办案部门聘任案件质量联络员, 组成案件评查小组, 负责对案件进行集中抽查。

二是建立业务部门复查制度。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业务部门应定期进行复查, 并提出整改措施。建立检委会听取整改意见制度, 使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为尽可能准确还原办案过程, 可采取“复线”评查法:一条线是从案件相关当事人入手, 赴看守所、监狱等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陈述, 走访证人、被害人等, 收集办案程序、作风、效率等情况意见;另一条线是从办案人员入手, 调查案件背景、办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情况。通过两条线的调查, 将情况互相印证评估。

三是建立分析反馈制度。单个案件的质量好坏难以反映部门整体的案件情况, 因此, 应按季度、年度对《案件质量考核评分表》进行汇总分析, 采用对比分析、单项分析以及对规律性的问题进行定向分析等方法, 找出案件中的进步与不足, 并定期向承办人公开反馈。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进而追究责任是提高检察机关案件质量必不可少的手段。通过落实案件责任, 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责任追究, 完善和确定各业务部门的执法任务、执法责任、错案范围、追究程序, 以确保案件质量, 提高诉讼效率, 杜绝和减少案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创新工作方法, 提高评查成效

在案件评查活动中, 把案件评查活动、“清积案、化新访”专项活动与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 同步推进。通过细化措施, 扎实开展案件评查, 把案件评查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工作, 有针对性地挑选自侦、不捕、不诉案件作为评查案件, 查阅案卷及内档资料, 按照一案一记录, 一案一报告的要求制作阅卷笔录及案件评查报告, 就原案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应用、法律适用、处理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将评查结果装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 列入部门年终考核。对查找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以案件评查活动为契机开展案卷归档安全规范管理清理整顿活动, 制订规范化管理方案,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案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案件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规范办案行为, 提高案件质量,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对多年涉检上访案件, 以谈心、叙家常、送温暖等方式进行正面疏导, 对家庭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实施救助, 给予适当的困难救助, 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积案。

六、建立和完善干警执法档案, 提高队伍素质

案件质量的高低归根到底取决于办案人员的素质。要通过案件评查建立检察干警执法档案, 力求做到涵盖全部执法部门、涵盖全部办理案件、涵盖全部执法过程、涵盖全部执法人员。按照执法岗位干警记录日常执法活动并自我评价、部门及时评估, 定期收集整理和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统一评价的动态管理方法, 建立执法档案, 规范建档程序,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从司法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细化考核标准, 将执法档案考评结果作为干警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评优授奖、选任提拔挂钩, 将内部监督融入检察干警执法活动、司法程序每一环节, 为落实办案终身负责制奠定坚实基础, 增强对执法行为实施全程监控的时效性。

当前,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被人们寄予了越来越多的期望, 要通过具体案件评查, 从思想上找不足、找差距、找症结, 让干警在执法理念、执法作风、执法行为、执法效果等方面受到深刻教育, 端正执法理念, 规范执法行为, 树立良好形象。要以案件评查剖析为契机, 对问题案件进行分类梳理, 深入研究, 查缺补漏, 把案件评查剖析的成果转化为健全的制度, 有效防范执法问题, 保证检察干警廉洁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公信力, 促进司法公正良好局面的形成。

参考文献

3.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 篇三

一是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多次组织学习最高检《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对本院自侦部门办结的案件进行评查,撰写调研报告,对发现的10类54个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成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督促评查工作、公示评查结果、通报问题整改情况。成立以检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两个专业化评查组,3人组成网上案件质量评查组,12人组成纸质案件质量评查组,对两类案件的质量进行专门评查。

二是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实效。重点对案件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等4个方面进行评查。在案卷类型上,网上案卷全部评查,纸质案卷采用重点评查、随机评查和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将评查程序分为发布通知、部门自查、组织评查、通报、讲评、整改等6个程序,严格进行规范。2014年以来,该院共评查案件947件,发现缺少权利义务告知书、认定数额不准、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13类问题,通报案件质量情况8次,通报批评6人,跟踪个案整改15件。

4.甘肃永靖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 篇四

2010/06/23

甘肃永靖·黄河三峡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上级法院对案件质量的评查标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评查办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庭,其工作对审判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是:本院审(执)结的所有各类案件。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不重复扣分,不超总分扣分。

第二章 评查程序及原则

第五条 本院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承办法官将案件全部卷宗报送评查办,上诉案件退回卷宗后,承办法官5日内将卷宗报送评查办。

第六条 评查办接受卷宗后的15日内将案件评查完毕,卷宗加盖评查印鉴附案件质量评查表退业务庭。凡未加盖评查印鉴的,档案室不予归档。

第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是:定性是否准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期间规定,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卷宗装订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主评人负责,作出书面评查意见和每案计分的制度。

业务庭收到评查办要求补正的意见后,应在7日内补正。

业务庭认为评查意见有出入,应以书面意见建议分管院长要求评查办复评,对复评结果仍持异议的,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研究决定。严禁被评查人就评查结果自行与评查办交涉。

第三章 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一节 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自诉案件的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五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定性错误的,扣4分;

(二)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不当的,扣4分;

(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但实体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4分,造成后果的,扣7分;

(二)没有依法为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分;

(三)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四)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五)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的规定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7分;

(六)未按照规定时间将《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卷宗送交立案庭或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填写不完整的,未附法律文书的,各扣1分。

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1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二节 民事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十五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九项扣分不超过40分):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4分;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三)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四)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发回重审或部分改判的),扣6分;

(五)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六)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七)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八)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1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九)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十六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八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违反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2分,造成后果的,扣4分;

(二)虽然进行了公开审判,但未依法先期公告或者未将公告底稿存卷归档的,扣1分;

(三)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四)对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应于接到申请书的3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无书面通知或收到书面申请复议而在5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扣1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符合条件而不予调查的,扣2分;

(五)委托没有鉴定、审计或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分;

(六)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3分;

(七)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八)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九)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扣2分;

(十)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人扣1分;

(十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二)无合议庭笔录或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笔录的,扣2分;合议庭评议笔录或审委会讨论笔录签名不全的,扣1分;

(十三)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1分;

(十四)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五)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的,扣2分;

(十六)案件审结、当事人上诉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扣1分;

(十七)离婚案件未经调解程序的,扣2分;

(十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0.5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0.5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0.5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0.5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0.5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十八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1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三)其它材料未入卷的,扣0.5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0.5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0.5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0.5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0.5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0.5分;

第三节 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一)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二)案件无法定理由而不公开审理的;

(三)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四)违法动员当事人撤诉的;

(五)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裁判的;

(六)裁判文书主文与合议庭或审委会决定不相符合的;

(七)案件上诉或者再审被全部改判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条 案件实体裁判评分标准:案件定性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的,得满分4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12分):

(一)案由错误的,扣2分;

(二)案由不规范的,扣2分;

(三)当事人主体资格未审查的,扣2分;

(四)当事人主体资格虽经审查,但证据不充分的,扣2分;

(五)案件认定事实错误的,扣8分;

(六)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无充分证据支持的(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部分改判的),扣6分;

(七)案件部分事实不清的,扣4分;

(八)不坚持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的(行政赔偿案件除外),扣4分;

(九)定案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的,扣4分;

(十)实体处理全部错误的,扣10分;

(十一)实体处理部分错误的,扣5分;

(十二)案件事实清楚,但证据有欠缺,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未核对的,扣2分,证据复印件未与原件核对的,每件扣1分;

(十三)适用法律错误,扣2分,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扣1分。

(十四)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一条 案件程序评分标准:均符合相关程序法、司法解释和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得满分3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35分):

(一)无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少一件扣1分;

(二)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公告底稿的,扣2分;

(三)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的,少一件扣1分;

(四)调查、询问一人进行的,扣2分;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未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扣12分;

(六)委托没有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的,扣2分;

(七)开庭审理的案件无开庭笔录、开庭笔录不完整,无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八)无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审委会讨论笔录的,扣2分;

(九)宣告判决无宣判笔录的,扣2分;

(十)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未签收在送达回证上的,扣1分;送达回证未逐格规范填写、辩认困难的,每一处扣1分;

(十一)超过审判流程管理期限审结案件的,扣3分,另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2分;报请延长审限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批准延长审限的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3分。

(十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将卷宗送交案件评查办评查、送档案室归档的,《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立案庭的,各扣1分。

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的评分标准:法律文书制作格式规范、文句流畅、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无错漏字,得满分10分。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六项扣分不超过10分):

(一)事实认定表述不清的,扣1分;

(二)理由部分论理不充分的,扣1分;

(三)格式不规范的,扣1分;

(四)出现重大疏漏,需要裁定补正的,扣2分;

(五)语言、文字不规范的,扣1分;

(六)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第二十三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1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1分。

第四节 再审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四条 再审案件的质量评分,按所审理的再审案件类型,依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分标准执行。

第五节 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质量评分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执行案件程序合法,措施符合规定,法律文书规范,得满分85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2、错误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主体造成后果的;

3、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造成后果的;

4、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的;

5、对不应当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

6、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1)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2)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的;(3)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的;(4)故意违反规定,暂缓、中止、终结执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十四项扣分不超过85分):

1、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

2、应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没有送达,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扣4分;

3、超期限(包括超出申请延长的期限)结案的,扣4分,另每超过一日加扣0.2分;报请延长期限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者批准延长期限的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所办案件3个月未执结,换人承办后,3个月执结的,扣原承办法官10 分;

4、没有执行款物交接手续的,扣4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分;

7、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分;

8、执行中止、终结、暂缓、和解、执行回转违反规定的,扣2分;

9、采取搜查措施违反规定的,扣2分;

10、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查封其营业场所的,扣2分;

11、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有限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或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2分;

12、执行人员单个外出执行案件的,扣2分;

13、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2分;文字有错漏,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2分;没加盖校对章的,每错漏一字扣0.4分;

14、诉讼费用的收取,未按收费办法执行的,扣1分,诉讼费用的负担决定未经合议庭评议的,扣1分,诉讼费用能够结算而未结算的,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卷宗装订方面的评分标准:卷宗装订材料齐备,顺序正确、整齐,符合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要求,得满分15分。有下列情形的,按照以下标准扣分(以下八项扣分不超过15分):

(一)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2分;

(二)主要证据材料未入卷的,扣2分;

(三)其他材料未入卷的,扣1分;

(四)材料装订顺序错误的,扣1分;

(五)卷宗封面与内容不符合的,扣1分;

(六)无目录或目录填写不齐全,无页码的,扣1分;

(七)正、副卷材料混装的,扣2分;

(八)卷内材料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的,扣2分;

第四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责任,共同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理显失公平,造成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审判组织单独或共同承担,承担责任的比例按合议时发表意见的正确与否确定。

第二十九条 凡属审判委员会决定(改动合议庭意见)造成错误的案件,由发表错误意见者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同意合议庭意见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案件,由合议庭成员及审委会委员(委员中发表不同意见者除外)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与审委会委员之间承担比例为6:4。

第三十条 因评查办或评查人的原因造成的错评,由评查办或评查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查办在评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有问题或可能构成错案线索的,由评查办书面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是否批转立案庭进行立案审查。属于违法审判线索或错案线索的,同时报院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查办每月10日前将案件评查结果送交院政治处备案,案件评查结果同时归入审判人员档案,作为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评查结果实行月统计,季公布,年终总结的办法,评查结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一审和再审案件结案的时间为裁判文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调解结案的,为最后一位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委托送达的,为委托送达函寄出的时间。执行案件的结案时间为:中止、终结的,以裁定书送达最后一位当事人的时间;委托执行的,为委托执行函寄出的时间;执行和解的,以和解协议的签署时间,全案执结的,以局(庭)长同意结案的批示日期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自办案件质量、工作失误的扣分标准,参照本办法扣分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评查人及评查办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视情(比照相近条款)扣分,但应以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章、制度明文规定为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外及所称分数均含本数。

5.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分析会 篇五

近日,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召开2017年第三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分析会,本次评查案件对象为2017年1月至7月的部分一审公诉、审查逮捕案件。案件质量评查组全体成员、刑事检察部全体干警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本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案件质量评查组副组长卢红冰主持。

会上,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主任对本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了汇报,副检察长卢红冰就案件质量评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点评。党组书记、检察长、案件质量评查组组长王新平就进一步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明确目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是规范司法办案行为、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全体办案人员要增强规范意识、责任意识, 确保办案质量, 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6.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篇六

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切实发挥对案件质量的评估、监督和引导功能,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是指对本院审结的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情况进行的内部检查和评价。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评查,包括自查、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第三条 非经法定程序,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结果不影响案件裁判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由院、各业务庭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组(以下简称质评组)负责。

第五条 院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案件的随机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案件的认定;

(三)对各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

(四)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案件评查范围;

(二)负责质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评查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第七条 业务庭质评组评查员由庭长确定。第八条 质评组的评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评查的。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确定与移交

第九条 随机抽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抽查的案件不少于5件。

第十条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重点评查:

(一)被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被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司法行为违法或严重瑕疵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

(四)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案件;

(五)引起当事人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的案件;

(六)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七)党委、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九)适用法律有典型意义或案件处理社会效果特别好的案件;

(十)新类型案件;

(十一)院长指定评查的案件;

(十二)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第十一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院领导的要求及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审判管理办公室可适时组织专项评查。

第十二条 各业务庭接到评查通知后应于5日内作好评查案件卷宗的归档工作,并将评查案件卷宗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移送的,视为不合格案件。评查完毕,审判管理办公室将卷宗退回相关业务庭。

第十三条

对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原业务庭应写出改判、发回重审原因及说明的自查报告,随卷宗一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质评案件登记台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庭交接人员在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确认卷宗交接无误。

第四章 评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已结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查,每次至少评查每名法官2件案件。

各业务庭汇总出对每名法官的案件评查结果,根据评查意见对每名法官的办案质量做出综合评价,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评查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审判管理办公室。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查。

院质评组对业务庭自查的案件进行抽查的,最终的评查结果以院质评组的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时,应按照评查标准,逐案逐项填写案件质量评查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扣分依据,应当具体写明。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院质评组评查员填写的案件质量评查表进行汇总,按照评查的平均分形成评查意见。第十八条 评查过程中,院质评组可以向相关业务庭或承办人了解案件情况。

第五章 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件质量评查每案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案件评查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案件质量评查主要评查案件审理过程、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案件审理部分,重点评查诉讼程序、诉讼主体、庭审过程等。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案件管辖、案由、案号确定合法、恰当;

2、对当事人关于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鉴定等各项申请处理合法,未造成不良后果;

3、无违反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财产保全措施;

4、依法准确告知并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5、按照规定收取诉讼费用,无违反诉讼收费管理规定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及减、免、缓收诉讼费用;

6、依法追加、变更诉讼当事人;

7、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相关手续合法完备;

8、庭审笔录真实、完整、清楚;

9、庭审、听证等笔录经当事人阅读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记明情况,笔录更改处当事人签名规范。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回避、开庭审理、审限、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等程序性规定;

2、正确列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主体,无漏列、错列情形。

第二十二条 案件裁判部分,重点评查裁判过程、结果、效果。

(一)违反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阅卷笔录、审理报告、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报告齐全、规范;

2、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长联席会议笔录完整、规范,合议庭决议真实、清晰,参加研究人员均签名规范;

3、有效做好辨法析理工作,未引发当事人缠诉、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等不良事件,社会效果良好;

4、裁判文书送达程序合法,无漏送情况。

(二)违反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认定事实正确,定案证据充分、合法、有效;

2、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合法公正,无漏判或超出本诉(或自诉)、反诉请求裁判的情形;

3、裁判文书结果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部分,主要评查文书结构、事实叙述、裁判说理、法律适用、文字表述等。

(一)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符合裁判文书样式的基本要求,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

2、能够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程序公正、合法;

3、案件事实叙述清楚,层次分明,繁简适当,较好地处理事实叙述和引述证据之间的关系;

4、案件争议焦点突出,裁判说理透彻、充分,针对性强;

5、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完整、规范;

6、文书写作逻辑严密,用语准确、规范;

7、文书使用字号、加盖印章、装订规范;

8、文书无漏字、错字、涂改等情形。

(二)不符合下列标准,出现一处即按严重错误处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1、裁判文书文义表达与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议一致,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判决错误或裁判结果无法执行等情形;

2、对当事人诉讼地位、称谓表述正确,无因文字表述有误导致背离事实或其他严重错误的情形;

3、裁判文书语法、文字准确,无因语法、文字方面的明显错误导致背离裁判本意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部分,主要评查卷宗装订是否合法规范。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1分:

1、正确编写页码;

2、原始证据、复印证据注明来源出处、提供人,易褪色的诉讼材料按规定复印;

3、按规定分正、副卷;

4、装订顺序正确,无倒页、错页、漏页、串页、脱页以及错装入其他案件材料;

5、卷宗无金属物;

6、封面填写全面无误;

7、封底及证物袋按规定填写;

8、目录填写正确完整;

9、卷宗无漏装相关材料;

10、无漏贴封条、粘贴封条不规范或未盖印、签章;

11、装订人、检查人签名规范;

12、卷宗内字迹材料用笔规范;

13、诉讼材料加盖院印或其他印章清晰、规范。

第二十五条 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六章 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评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案件,应当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查明是否存在信访、申诉情况。未引起信访、申诉的,方可评定为优秀案件。

第二十七条

拟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案件,应填写《不合格案件评查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对评查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评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拟评定为优秀案件、不合格案件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第二十九条

对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案件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评查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七章 质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三十条 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必要时可由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查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质评数据,进行质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通报后及时将质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案件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质评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同类型案件执法尺度不统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的,质评组应及时写出报告,组织调研,必要时拟定规范性文件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第三十四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个案审理及裁判文书存在的一般性瑕疵,质评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评查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做法,质评组应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案件质量监督评查表、登记表、反馈表、反馈意见、质评组的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评查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7.案件质量评查规则 篇七

关键词:案件质量;动态监控;质量评查

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更关系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案件质量评查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组织评查人员对已办结的自侦、控申、批捕、民行、未检、公诉案件从案件流程、实体处理、文书质量、卷宗装订、办案纪律、办案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检验。实现对案件的动态监控、过程管理、质量评价,以达到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的目的。当前,统一、完整而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尚未形成。本文试分析检察机关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质量管理评查机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评查体系

案件评查的主体不确定,由部门负责人、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多主体的进行分散监督管理,会造成案件质量评查多头管理,各主体之间相互制约,侧重于个案的管理评价,容易造成质量评查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执法行为不规范及其他办案安全隐患。

(二)是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确定,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标准

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两个与案件评查标准相关的规定外,均未制定明确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各级检察院纷纷出台各类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且评查标准的制定水平参差不齐,在操作过程中经常根据实践情况不断变化、修改。而抽象、空洞、不易操作的评查标准容易出现理解上的错误,执行上的偏差,容易造成误解;评查标准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和说服力;评查标准的不具有确定性影响了评查效果,造成评查效率低下。

(三)案件质量评查过程重结果轻程序

检察业务的目标既要追求实体公正又要兼顾程序公正,因此对案件评查既要进行结果评价,又要注重行为过程评价。在实践中,仅看重结果准确性的认定,而忽略了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案件整体质量的评查是不可取的。对程序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无法做到案件质量的全面评查,亦无法保证评查的正确性。

(四)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不科学

虽然当前大部分地区的案件质量评查已从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开始向注重办案质量的社会效果转变,亦开始对案件存在的差错程度进行了量化、细化。但由于每个案件疑难繁简的程度不同,就会出现“办案越多,差错的机会就越大”的现象。并且质量评查只能对现有案件卷宗材料的静态行为进行评定,但案件办理是个动态的过程,初各阶段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和办案工作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不同。而当前的考评只注重对案件最后结果的考评而无法对办案各个环节的进行动态的评定,容易导致办案人员仅注重案件处理结果,而办案过程中的工作细节和法律文书制作的瑕疵常被忽略。

(五)缺乏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案件质量考评工作结束以后,如何有效利用案件质量考评结果,这是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能否真正落到实处,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但当前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仍缺乏完善的结果反馈机制。一方面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查轻评现象,多注重查找问题,对于如何提高案件质量,总结经验等方面做得不够。另一方面当前检察机关的案件评查工作,仅仅是针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价,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运用不确定,考评结果与办案人业绩脱节,不利于办案人整体业务水平的提高。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尚不存在一套系统、科学规范、与办案有效衔接的、专门性突出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改变案件质量评查现状,寻求行之有效、健全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二、完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对策

(一)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

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是指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的组织者和相关评查人员。其中案件管理部门应担负起评查组织者与评查人员的双重职责: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起案件管理职责,在案件管理部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质量进行全程流程管理。另一方面,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成立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办结案件进行评查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评查小组成员负责对案卷的评查工作,对评查的案卷进行评分定级,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方式

案件质量评查应采取日常监督、定期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方位开展进行,以保证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1.日常监督

是指案件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监控各业务部门的案件流程,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时监督。由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对案件流程的全过程管理监督。

2.定期抽查

指对办案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办理终结的案件进行抽查。科学确定抽查的对象、比例和时间间隔,确保抽查的案件具有代表性。

3.重点评查

是指针对各业务部门不同情形的特定案件进行逐案评查。一是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检信访案件;二是自侦案件、扣押款物案件;三是刑事案件中的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判无罪、撤诉的案件;四是提出抗诉或者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

4.专项评查

是指针对某一类型案件或者问题进行的评查。通过对类案的专项评查,避免评查出现“仅对某几类案件而言,不能涵盖所有案件,具有片面性,容易使干警将精力只集中在评查的案件而忽略其他案件”①的现象,同时可以发现不同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差异,寻求原因,总结规律,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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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一案件评查的标准

案件评查标准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直接影响评查的综合效果。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的案件范围包括自侦案件、控申案件、民行案件、未成年刑事检察案件、侦查监督案件和公诉案件,其评查范围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建立科学、合理、客观的评查标准。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必须应覆盖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并做到细化、量化。才可能做到全面、全方位地发现问题,客观、准确地评价案件质量。

建议高检院在全面总结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案件评查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指导意见和质量管理制度。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具体评查标准和细则,统一制定符合检察业务实际、有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反馈机制

有效的结果反馈机制是案件质量评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可促进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成果转化。

1.建立案件质量内部通报机制

在每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后,由案管部门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通报各办案部门,这“既是对于个体问题的事后追责,也是对于同类问题的事前预防”②可督促各办案部门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即时予以补正,防止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优秀案件、优秀文书进行通报,提高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建立案件评查小组和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机制

定期召开案件评查自查小组与业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评查案件质量进行讲评分析,将案件质量评查通报情况及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总结,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意在督促承办人员总结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增强检察人员的质量意识。同时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原因和对策,形成有分析、有建议的案件质量专题调研报告,然后提炼成符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的执法意见或者操作规程,形成长期有效的制度。

3.建立干警执法奖惩制度

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执法档案,并同绩效考核挂钩。将办案质量作为检察人员评先评优、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这项制度在于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激发干警争先创优的热情,促使干警全面提升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对于存在问题案件的承办人给予相应的追究,对造成错案的办案人员进行错案责任追究。

注释:

①~②孟慧敏,蒋东伟.《案件质量评查应注意四个问题》,《检察日报》第三版,2011年11月29日

参考文献:

[1]林莉.《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2]姚石京、周娅.《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的制度设计》,《人民检察》,2007年第10期

[3]黄亚珍.《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之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作者简介:

陈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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