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2024-11-04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共8篇)

1.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篇一

从代理商的角度来说,既完善了公司经营的产品系列,又增加了竞争力,还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润。

7、帮助代理商树立正确的价格与价值理念。价格是代理商与我们合作过程谈的最多的问题,比如遇到价格竞争啦,某某叉车价格下降啦,自己赚的利润少啦等。价格战是我们中国人最喜欢做的事情,通过低价格来占有市场。但是低价格往往不利于品牌的打造,也不利于长期利益的增长。因此,我们要教会代理商做一个好的价格,通过多渠道,去做宣传产品的价值的工作,如果一味的去拼价格,那么既不利于他们自身的利润获取,也不利于产品在当地的品牌形象。

案例:温州的柳工代理商,2010年以低价格的方式,将工厂的返利全部贴进去赔本销售,价格甚至低于工厂给其的代理价,走了大概200台的量。最后,完成了量拿到了返利,但是这一年他的利润是没有的,而且由于现在叉车产品的通用性,售后与配件也没能给他带来多少利润回报。2011年,因为各种外部原因,柳工涨价2000,一下子将这位代理商的计划打乱了。他的产品已经在市场形成了一种低价位,在客户的口碑相传中,或者第一次购买的客户,他们心里已经认定,这就是柳工的价格,柳工就是这种低价的产品,同时他们也并不认为柳工叉车有什么高附加值。现在如果代理商不涨价,那么他就要亏本2000,如果涨了,客户不接受了。

结果

一、涨价,销量下滑,销量下滑完不成任务,年底就拿不到返利。代理商亏本。

结果

二、不涨价,维持销量,亏本销售,即使拿到年底返利,也是零盈利或是亏本。长期下去,公司亏损必然导致倒闭。

结果

三、代理商中断合作,制造商受损,两败俱伤,但是受损最大的还是代理商。柳工继续寻找其他代理商,但是唯一不变的结果就是,柳工在温州市场就是这么一种低价位的产品形象了。新的代理商不能获取好的利润,销售难度很大,市场占有率必然下滑。

所以,建议代理商要明白一个道理,做产品要做一个好的价格体系,不要图短期利益,更不要将获取利润的渠道单一的建立在制造商的身上。如果制造商一旦上调价格,或变更政策,就会对代理商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代理商要树立正确的销售价格理念,通过宣传产品的价值来获得好的销售价格,而不是用低价格去树立一个低价值的产品形象;不要做拔苗助长的事情,要做蚂蚁搬家的事情;要从工厂获取返利回报,但更要主动从市场去获取利润回报,这才是长久之计。

8、帮助代理商建立客户档案和销售台账,同时建立自己管辖区域内各个代理商的销售台账。有一部代理商不会有效的管理客户,叉车卖到哪里去都在他们的脑中,但是脑子再发达都有忘记的时候。所以,我们要帮助代理商养成一个客户管理的习惯,建立客户档案和销售台账,这样我们才能知道我们叉车的走向和客户群所在,也能为以后的重复购买和回访创造机会。到了年底,企业都会根绝代理商的年度业绩来结算返利和服务费等,我们有很多代理商此时就会因为这些费用和公司产生了矛盾,因为帐对不上了。这是因为,代理商没有建立自己的销售台账,都是根据脑子中的概念来的,有时多了几台少了几台也弄不清楚。所以,建立一个完整的销售台账不但有益于客户管理,也是到年底结算自己返利等费用的一个依据。业务员自己也要建立客户档案和销售台账,以便三方对账。

9、业务员自身和代理商都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无论是业务员,还是一个经营着小型企业的代理商,你可以记不住法律条文,但不能没有法律思维。一个字之差可以损失几百万,一个生词可能弄垮一个企业,一句啰嗦的话会让对方的“背信弃义”光明正大,签订合同如何保障公司利益等。比如,欠债的一方因为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如期付清合同款,工厂方面为了合作,又不好撕破脸皮,于是让欠债方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给债权人。

案例

一、还款承诺书

本公司杭州叉车物流有限公司今欠到贵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万元(陆万元整),付款期限应为2011年5月21日,现因资金周转困难,本公司承诺最迟于2011年8月21日前偿还贵公司全部货款。

欠款人:王小五

2011-5-21

表面上看,这份《还款承诺书》没有任何问题,十分诚恳。但是,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既然王小五声称只是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不是不守信用,那么就应该以个人名义为公司担保。二,虽然承诺了还款日期,但是并未给出具体的还款计划,也不能排除到期仍然不能偿还的可能性。那么如果继续违约了怎么办?其实,这种还款承诺书就是一个还款协议。

所以,这份还款承诺书应当这么写:

还款承诺书

本公司杭州叉车物流有限公司今欠到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货款总计人民币6万元(陆万元)整,付款期限应为2011年5月21日。因资金周转困难,本公司现承诺,最迟于2011年8月21日前一次性偿还全部货款。王小五本人愿意以个人财产为公司此项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承诺到期时如仍未按时偿还,则按照违约部分每日1%支付违约金直到全部还清为止。

特此确认。

杭州叉车物流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王小五签名

凯傲宝骊(江苏)叉车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或委托代表人签名

2011年5月21日

如果是分期偿还的,则还应该加一条“如果任何一期还款逾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欠款!”

案例

二、合同争议

一般签订合同,都会约定是在“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仲裁争议。那么合同履行地比较难界定,因为关系到送货、提货、货交承运人、交货地点等不同,所以现在都以合同签订地为准。比如我们的销售合同,一般因为签约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因此如何界定“合同签订地”。如果客户没有异议,我们都会写上工厂为签订地,如果客户有异议,一定要将他的所在地定为签订地,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问题,如何维权呢?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客户欠款了,一旦出现法律纷争就得在客户所在地起诉,我们这样就比较被动了。

其实,合同法中规定,如果签约双方不在一个地点的,一般以后签约地点为合同管辖地。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做,先让对方签字盖章,然后我们将其中一份合同带回公司,比如江苏靖江,再签字盖章,同时签上一个玩几天的日期,这样合同的签订地就是在江苏靖江了,合同纷争也就是在江苏靖江法院管辖了,主动权就在我们手里,风险也就降到最低了。

10、销售员切忌与代理商发生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和经济纠纷。我们有的业务员也时会借助代理商的名义做一些自己的订单,以获取自己的私人收入。这些经常表现为:

一、以代理商的名义与工厂签订订单,客户是业务员自己开发的,利润是业务员自己获得;

二、帮助代理商买卖二手叉车,获取中间利润;

三、卖配件给新代理商,获取中间差价;

四、销售员与代理商一起经营相关业务,共谋经济利益。一旦发生类似的情况之后,不管你做的多么隐蔽或完美,最后总会被曝光,而产生纠纷。

案例:07年我们有个销售经理与诸暨的代理商就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这个代理商是我06年开发的,从5月份开始代理我们叉车,而且他是新进入这个行业的,以前根本不懂叉车。06年在我对他的扶持和培训下,6个月的时间卖了15台叉车。07年我将这个代理商交给了这个销售经理去管理,但是07年整一年就卖了两台车,还拖欠10几万货款迟迟不付。年底的时候,我去走访这个代理商,了解具体情况,这才发现,原来这个代理商今年的主要方向根本就不在我们叉车上,而是在做二手叉车。交流中,他告诉我们,07年初这个销售经理帮他吃进了三台二手叉车,一般3吨的二手叉车收购价就在1万5左右,而这个销售经理卖给他2万5左右一台车,狠狠的宰了代理商一笔。代理商先前就是很信任他,才委托他帮他收购的,但是代理商因为对这个行业不懂,所以并不知道自己成了冤大头。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代理商对市场和行业有了更深的了解,知道自己上当了,结果这三台叉车很长时间才卖出去,还亏本了。因此,代理商对销售经理有了怨言,但是表面上因为合作关系不敢表露出来,但是他出现了不卖新车和拖欠货款的行为。而这个销售经理因为自己心虚,也一直不好意思向他催款。致使最后,公司动用了法律程序,货款是要回来了,但是彼此的合作关系也从此终结。

当然,作为经济行为和活动,还涉及到许许多多的法律准则,我们都必须要懂得,并防范于未然,才能让自己在出现法律纷争时立于不败之地。

与代理商的合作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面对,我们必须灵活应对。市场中也许会随时蹦出新的问题来,也需要我们用我们的智慧和法律知识来维护。

因此,管理代理商我们就是要摒弃以下原则:尊重代理协议精神,坚决维护公司利益、据理力争;面对纷争,不卑不吭;面对异议,敢于直接明确的表达自己的意见;从合作开始,就要培养代理商养成一种好的经营习惯、优良信誉和法律意识;合作,应以和谐为本,共赢为主

2.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篇二

一、货代企业驻厂管理的优点

(一) 服务的及时性。货代企业驻厂人员一般在客户制造企业上班, 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及时跟进解决, 保证对故障问题的快速跟进和及时处理。比如, 客户要更改船期、数量、箱型等重要的出运数据, 就需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重新做单, 驻厂货代就可以及时掌握消息, 做好更改单据, 以保证进出口业务流程顺利进行。

(二) 沟通的有效性。驻厂货代人员长期和客户共事, 对于客户的沟通方式和行为习惯都比较了解, 能确保快速、有效的完成工作。例如, 缺箱导致货物延迟出运的情况, 一般客户对此将非常生气着急。此时, 驻厂代表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 做好客户的安抚工作, 及时调箱出运, 帮助客户解决实际困难, 提高客户对货代企业的满意度。

(三) 节约客户的人力成本。货代企业驻厂人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以外, 还要完成客户追加的其他任务, 协助关务或者仓管处理相关工作。同时, 由于驻厂是服务外包公司的员工, 制造企业不负担驻厂其他法律义务, 这样客户相当于多了一份免费的劳动力, 节约了客户人力成本, 赢得了许多客户的信赖, 而且这对于维护长期发展合作关系和增强行业的竞争力也有一定的推动力作用。

二、货代企业驻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驻厂货代人员业务能力较低。一般货代企业驻厂的制造企业大都是大中型企业, 这些企业进出口业务量较大,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经营方式。因此, 有的货代企业就把这些制造企业当成货代驻厂人员的培训基地, 往往将新聘用的员工安排去驻厂, 待业务熟练后又将其调回货代企业内部工作, 另外再派新人来做驻厂货代。新人上岗, 没有系统的专业培训, 对工作内容了解浮于表面, 知其一而不知其二。因此, 一旦出现问题, 驻厂人员将束手无策, 只能求助于他人, 以至于解决问题不及时, 必然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损坏货代企业在制造企业的形象。

(二) 货代企业对驻厂管理规范不明确。目前, 大多数货代企业对货代驻厂管理没有严格的规范制度, 与客户之间的合作项目范围不明确, 对外派到制造企业的驻厂人员置之不理、放任自流, 完全交由制造企业来管理。这样导致制造企业将所有可能涉及的业务和闲杂工作都交给驻厂货代去办理, 任意使唤, 成为他们的免费劳动力。另外, 因为货代企业管理方面的缺失, 对驻厂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不明确, 导致了一部分驻厂货代人员得过且过, 办事拖拖拉拉, 自由散漫无纪律。而业务中一旦出现问题与纠纷, 制造企业便将责任都推卸给货代驻厂人员。特别是对于刚上岗的新驻厂人员, 对业务不熟悉, 环境也不了解, 便成了忙里忙外的“冤大头”。当然出错率也是大大增高, 给制造企业带来不少麻烦, 不仅自己被骂, 而且连带货代企业也要受牵连, 面临被制造企业抛弃的风险。

(三) 驻厂货代与公司业务员配合效率低。目前, 大多货代企业在周边港口城市设立分支机构, 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也设有代理网络, 业务范围比较广泛, 部分驻厂工作需要两到三个分支机构的相互配合。但驻厂货代与各分支机构或代理网络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仅仅电话沟通无法有效及时地完成整个业务流程。部分业务员们不相配合导致驻厂工作效率降低。比如, 驻厂货代在联系集装箱卡车托运的过程中, 部分卡车司机借故迟迟不到, 导致货物积压, 交货延迟等问题, 引发客户纠纷。

(四) 货代驻厂人员缺乏归属感。货代驻厂从进入货代企业就被外派到制造企业做驻厂工作, 对货代企业的业务不熟悉、对单位同事也不熟悉, 对公司的管理规定也不了解, 长期外派驻厂, 使货代驻厂人员缺乏归属感, 对货代企业也就不能认可, 甚至搞不清自己到底是属于哪个公司。同时, 有的驻厂人员由于一直在制造企业上班, 对制造企业工作环境比较熟悉, 待其成为客户认可的专业人才后, 制造企业为稳定工作节约人力成本, 很乐意把这些人挖过来, 因此驻厂人员经常跳槽到客户制造企业工作。长期不在货代企业内工作, 即使不跳槽到制造企业, 也会投奔到别家公司, 原有货代企业仅仅成了跳板, 导致货代企业人才的流失。

三、加强货代企业驻厂管理的对策

(一) 选拔有专业技能的人员驻厂。货代企业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优势, 安排业务能力熟练的工作人员驻厂, 而不应将新招来的员工派往客户制造企业。驻厂人员最好在货代企业内工作或者培训一段时间, 熟悉本公司的管理流程, 熟练掌握业务的操作, 也能结识相关同事, 这方便以后做驻厂工作时与货代企业的协调沟通。同时, 货代企业应事先对欲驻厂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测试, 符合条件后再派往客户制造企业。当然, 货代驻厂人员本身也要加强对货代业务的学习, 锻炼自己的能力, 及时更新信息, 提高专业技能。另外, 在学好货代业务的同时, 也要了解客户企业, 不断提高沟通技能, 更加高效率的完成客户要求。

(二) 加强对驻厂货代人员的规范管理。货代企业在派员驻厂前, 应按照标书与制造企业达成共识, 并签订驻厂工作管理的相关协定, 对驻厂的工作内容范围和工作职责加以确定, 不应将任何无关工作随意地安排给驻厂人员, 使驻厂人员成为制造企业的跑腿工具。在员工驻厂的工作期间, 应加强对驻厂的管理和考评, 包括驻厂的工作量、日常的沟通、作息安排等业务情况。鉴于其工作的特殊性, 对驻厂人员的考评主要应从制造企业对驻厂的考评、货代企业内部员工对驻厂的评价、驻厂之间的互评三方面下手, 避免任意一方评价的随意性。对驻厂工作人员的考评, 一定要根据事实, 公正客观合理。当然, 这些评估中仍有很多的主观因素, 例如货代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对驻厂工作不了解, 妄加评估, 客户也往往将对货代企业的不满意情绪加在驻厂考评中等, 从而使考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打击驻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不利于驻厂工作的开展。因此, 货代企业还应从驻厂工作量及工作完成情况等客观事实、驻厂沟通的有效性等方面加强考评, 使考评更具有说服力。货代企业和制造企业应本着合作发展双赢的目标, 维持好双方关系, 保持沟通渠道的畅通, 便于驻厂工作的开展。

(三) 推行网络化经营, 加强与客户关系维护。货代企业可打破地区、部门之间的界限, 与外地货代企业通过合并、联营等各种形式进行资产重组, 借助市场力量实现货代企业的规模经营, 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网络化经营战略, 以充分发挥网络优势, 调动其在各地的物流网点, 构筑起本公司全球一体化的物流网络。如果驻厂人员能够在一个统一的物流系统中, 做好货代企业与客户企业之间的联系工作, 拓宽增值服务, 以形成一个整体的供应链整体。这样, 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驻厂与公司相关业务人员的配合将会更默契, 合作效率也会大幅度提高。

(四) 定期召集, 并不断提高驻厂人员福利。鉴于驻厂工作任务的特殊性, 货代企业的驻厂人员分布在不同的客户制造企业, 长期不在本公司内办公, 归属感低, 容易发生跳槽问题, 导致本企业的人才流失。针对这样的问题, 货代企业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凝聚力, 定期召集驻厂人员参加集体活动、开展会议、进行公司培训或者是员工聚会等, 联络驻厂与公司感情, 也为员工之间的互相沟通, 日后工作的联系配合, 提供了良好的训练平台。同时, 货代企业如果能提高驻厂人员的福利待遇, 也未免不是留住人才, 增强企业凝聚力的良策。

参考文献

[1]程凯媛.加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驻厂管理[J].中国储运, 2009.3.

[2]卢少平, 袁春满, 陈友姬.货运代理操作方式的改进研究[J].管理科学, 2009.4.

[3]佘信然.浅论加强工程监理协调与管理的措施[J].科技风, 2010.2.

3.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篇三

关键词:小学生;班级管理;制定细则

班级对于身心都处在成长阶段的小学生来说有着无可比拟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学生自我成长的平台,也是小学生最初接触的社交场地,在这里认识形形色色的人,并且让自己慢慢地成长,是小学生在班级中所获得的体验,所以小学管理是个需要用智慧来管理的领域,作为小学班主任,就需要用自己的智慧,开放自己的思路,运用更多的方式来为学生考虑,从学生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小学生班级管理的难点

在管理小学班级的过程中,班主任工作一直都是非常辛苦的工作,因为班主任不仅要负责课程的教导,还要对班级的整体进行协调,而在管理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障碍也不断地产生。如何处理好这些问题,就成为对班主任的重大考验。

首先,班级管理的管理方法陈旧,无法融入学生之中,让学生有了排斥心理,小学生的心智尚且不成熟,做事情很多时候都没有经过认真的思考,此外,班主任大多工作繁忙,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才能够对班级工作进行管理,想要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对学生时时刻刻充满爱心,毫无疑问需要的就是对工作的热爱、对学生的热爱,需要的是那份真诚,最后就是学生的自身问题,当前的学生独生子女居多,家长是很容易对学生造成影响的,而且独生子女本身相对浮躁,不愿意被轻易地束缚,很多时候遇到事情会优先考虑到自己,这些都是小学生班级管理面临的问题,但是,通过制定管理细则,可以将这些问题解决,而如何制定管理细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断。

二、制定管理细则的作用以及方向

制定小学生班级管理细则需要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多考虑学生的感受和处境,对于小学生不要有太过于严苛的要求,这样只会显得无比难堪,制定规则的时候需要注意尺度,掌握学生的心态变化,不能操之过急。

1.制定细则有什么作用

制定细则,归根结底是为了让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的习惯,让学生能够在规则的制约下更好地适应校园的生活和同学之间的交流,在课堂上认真听讲,下课之后也可以不故步自封,所以才需要班主任在这件事情上大动脑筋,在各个困难点之间找到最适合学生的平衡点。

2.制定细则的方向

制定细则首先需要开拓班主任自己的思维,首先要从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班主任工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指责和限制学生,而是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所以第一就是要明确立意,一切为了学生,一切为学生服务。

第二,要积极开展班级工作,想要让细则发挥作用,首先就需要让学生理解班级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对他们的限制,而是为了让他们可以享受到更加安逸和谐的校园生活,学生并非是冷酷无情的,如果感受到了来自于老师的善意,他们同样也会给予回应,相反,如果只是居高临下地制定规则,一样得不到学生的首肯。

第三,在规则制定了之后,需要班主任和同学们配合,互相合作,互相监督,从上到下一致遵守班级的规章制度,这样能够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抓紧学生的纪律并且进行提醒和警告,在事先可以制定相对应的赏罚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赏和鼓励,让学生在互相监督的同时互相进步。

最后,班主任应当与学生的家长进行多层面的交流,将学生在校园中的优点和需要改进的不足说明一下,同时阐述产生这些问题的家庭原因,因为学生个人的成长环境对于学生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所以必须重视这个方面的发展,需要将学生的所有事情都当做大事情来看待,不能因为学生的表现而区别对待,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与他们进行合理的沟通并且让他们找到正确对待和教育孩子的方法。

小学班级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方便老师进行班级管理,为了更好地让学生感受校园生活,让他们在交流和竞争的环境中互相成长,互相进步,它并不是限制学生思维和创造力的工具,也不是约束学生自由的武器,它只是使学生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定允许的度量范围内,保证自己良性发展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发展,在竞争中交流和成长,彼此互相进步,这就是制定管理细则对于小学班级管理的帮助和真正的意义,有了良好的规章制度,构建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和学习生活,才是班主任应该思考和决策的问题,一切为了学生,真正付出对学生的爱,才能管理好班级。

参考文献:

[1]姜慧卿.小学班级管理现状调查问卷[J].基础教育研究, 2013(3).

[2]孙世杰.班主任管理工作的创新实践[J].天津教育,2009(4).

4.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篇四

2007-3-22 16:19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3-22 执行日期:2007-3-22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

第三节 资格变更及延续

第四节 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北京保监局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北京保监局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 北京保监局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 为配合《试点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配套使用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监管。

信息系统由中国保监会开发,并负责维护和升级。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用户免费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使用费。

《试点办法》中所称电子数据,是指申请机构登录信息系统按申请事项类别录入相关的申报数据。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一节 资格申请

第六条 《试点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申请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三)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委托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向北京保监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的清单(见附件4)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八)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承诺书(见附件5);

(九)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十)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需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

(六)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七)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八)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8);

(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收到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于5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报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八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向所委托的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件2);

(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见附件3);

(五)承诺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见附件5);

(六)工商企业提交《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见附件6),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见附件7);

(七)申请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汽车维修类企业还应提交《北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材料后,应及时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申请信息,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代为申请资格的请示;

(二)该批申请机构清单;

(三)本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初次接受委托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公司,须提交对所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类型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北京保监局不予许可:

(一)申请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未载明经营范围的;

(二)申请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该类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

(三)北京保监局认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代理险种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和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替代产品的,其代理险种须与主业直接相关,并报经北京保监局许可,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申请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的机构,其主业仅限汽车销售类、汽车维修类、汽车服务及咨询类(包括汽车俱乐部、救援公司等)、汽车运输类及其他与汽车流通和汽车服务领域相关的行业。

申请代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及其替代产品的机构,其主业仅限航空售票点、旅行社、旅游公司、机场及其他与航空服务有关的行业。

第十四条 北京保监局根据辖内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发展情况,有权适时调整被限制主业类型的险种范围。

第十五条 《试点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所称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是指工商企业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销售(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最近一个会计应税收入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销售(营业)收入以《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为准,应税收入总额以《事业单位收入申报表》为准。

第十六条 《试点办法》第十三条第七项所称A类机构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是指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实现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控。

第十七条 《试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征求当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或保险公司的意见,是指申请机构被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或被保险公司举报有不良从业记录并经北京保监局查实的,其资格申请不予许可;已经取得许可的,北京保监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节 保证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保监局指定至少两家银行为保证金缴存银行,具体缴存银行名称以北京保监局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北京保监局指定的保证金缴存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将保证金缴存在本行及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机构经北京保监局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应与指定银行签署保证金存款协议,按《试点办法》中规定的金额缴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自取得资格之日起30日内缴存保证金,方可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逾期未缴存的,北京保监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由申请机构统一缴存,缴存后应持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后,持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后,应由委托申报的保险公司持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统一向北京保监局申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撤回保证金的申报方式比照资格申请方式执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撤回保证金的申请书(见附件9);

(二)终止所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公告;

(三)结清代收保费及单证的证明(见附件10);

该表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授权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开具。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向与其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发送申请机构将撤回保证金的通知,保险公司应于5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已结清保费及单证,保险公司同意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其开具证明。

(四)原许可证正、副本。

第三节 资格变更及延续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变更及延续等事项的申报方式,比照资格申请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及住所,应向北京保监局报告,并按《试点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八条 B类和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变更代理险种,须报经北京保监局核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拟变更代理险种与主业直接相关的说明。

(二)按照《试点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机构类别的,须经北京保监局核准,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数据:

(一)依照本细则资格申请部分的相关规定,申请拟变更的机构类别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三十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3);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保险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

(五)监管费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达到保险继续教育要求的有关证明;(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北京保监局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对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的《培训证书》)

(七)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提交保险委托代理意向书(见附件8);

(八)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须提交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13)。

第四节 资格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终止事项的申报方式,比照资格申请的申报方式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资格终止事项,可以与申请撤回保证金事项一并向北京保监局提出,所提交材料须符合《试点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三章 代理关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不得委托许可证已过期或许可证已遗失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的代理险种范围,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代理险种范围。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以每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机构档案,档案应至少包括如下资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险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之前,应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示许可证副本原件,并留存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拟与B、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代理关系前,应事先登录信息系统查询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关系的情况,代理关系数量已经超出《试点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数量限制的,保险公司不得再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建立或终止代理关系的,应由保险公司于代理关系建立或终止后10日内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相关备案登记。

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关系备案登记由信息系统于机构资格许可之时自动完成,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不需另行备案登记,但需要登录信息系统补录保险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提前终止代理关系的,双方应签订书面终止代理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迟报、漏报或申报与事实不符的代理关系信息的,经北京保监局查实后,取消备案登记。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填报《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业务情况表》(见附件14)。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四十二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脱离主营业务场所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须经北京保监局核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以往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情况:包括过去2年内代理保费规模、代理手续费收入、代理保险公司名称以及代理险种等情况;

(三)采取特殊展业方式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展业的具体形式、代理险种、业务管理制度、所需人力和物力资源的配置情况.第四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申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严禁手工开票或套打阴阳发票等违法违规操作。

第四十四条 具有多家代理关系的A类和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填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表》(见附件15)。

第四十五条 《试点办法》第六十一条所称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北京保监局公告认可的培训机构,具体机构名录以中国保监会及北京保监局网站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试点办法》第七十条所称监管费,指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和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每家每年500元标准定额缴纳。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费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账号:7112410***0.第四十八条 监管费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之前。

第四十九条 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费应由申请机构统一缴存。

第五十条 新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缴纳取得资格当年的监管费,并于取得资格之日起30日内缴纳。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监管费后凭银行收款进账单领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专用收据。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由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到北京保监局领取,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到北京保险行业协会领取,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统一由委托申报的保险公司到北京保监局代为领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试点办法》中所称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中国保监会及北京保监局有关信息披露指定报纸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十三条 《试点办法》及本细则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指除法人机构所辖的各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试点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中有关日期,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保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5.代理服务器原理及选购细则(一) 篇五

对于外部网络的访问限制是局域网管理员设定的限制。大兵当初在校读书的时候,就曾经遭遇到这种事情,可以访问校园内部的资源如FTP和校园网站等,但是却没法登陆当时流行的QQ。后来经“高人”(当然,只能相对当时的我)指点,加上个代理,就可以进行包括QQ等的外部网络访问了(那时候,还不知道自己正在盗用一个未限制IP的某单位流量)。

用法相同,当初一些所谓的“ ”,偷偷潜入别人的系统前,也必然要跳转一些高速的代理,这是一种最原始的隐藏自己身份的方式。

此外,在社会上,使用代理服务器的正统用户毕竟占着绝大多数,那就是企业用户。在使用代理服务器的企业中,IT管理员配置好代理服务器,限制访问的IP网段,限制一定的端口,然后在各个客户端设置好代理服务器的地址,这样一系列工作下来,用户就可以轻松地访问网络了。

在使用代理服务器的企业中,普通用户可能会觉得:我直接点击弹出的确认窗口就可以上网了,根本没什么复杂的啊。不过,这一个“没什么复杂”的背后,其实并不是那么简单。在以下的文章中,就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代理服务器相关原理与设置细则,

代理服务器定义

Internet大家已经不在陌生,现在已经迈进了广大工薪阶层的家庭。越来越多的公司也纷纷将自己的内部网络接入了Internet。当然接入Internet的方式有很多,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就是买一个MODEM利用PSTN(公众服务电话网络)接入Internet。而一些公司一般是利用DDN或ISDN接入,利用租月的方式。当然了个人不可能承担起租月的费用,那么如何利用一条电话线使多人上网呢?这就牵扯到了Proxy Server(代理服务器)以及如何使用代理服务器的问题。

Proxy是什么呢,是代理。普通的因特网访问是一个典型的客户机与服务器结构:用户利用计算机上的客户端程序,如浏览器发出请求,远端WWW服务器程序响应请求并提供相应的数据。而Proxy处于客户机与服务器之间,对于服务器来说,Proxy是客户机,Proxy提出请求,服务器响应;对于客户机来说,Proxy是服务器,它接受客户机的请求,并将服务器上传来的数据转给客户机。它的作用很象现实生活中的代理服务商。因此Proxy Server的中文名称就是代理服务器。

代理服务器原理

6.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篇六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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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打造阳光人事,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加快推进用人单位和人才供需主体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批转省人事厅〈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99号)、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的通知》(苏人通[2002]99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通[2005]1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范围系指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类新进人员。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省属事业单位新进在编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前一个月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直接申报)后,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审批。

(二)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将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网、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等网站公开发布。

(三)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下同)。

(四)单位、主管部门到省人事厅综合计划处办理《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

(五)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江苏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凭证》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单位、主管部门按要求到江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调动手续,凭江苏省人事厅调令及填写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和人事代理部办理档案转移及合同鉴证手续。

第五条 省属事业单位新进非在编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政府直接管理的单位和经主管部门同意自主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直接申报)后,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

(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将经审核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

(三)单位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

(四)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

(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将经审核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

(三)单位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

(四)新进人员为在编且系流动人员的,单位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连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部属单位用人计划证明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为在编且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主管部门填写《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三份)、《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进编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系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单位按要求到江苏省人事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调动手续,凭江苏省人事厅调令及填写的《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和人事代理部办理档案转移及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为非在编且系流动人员的,单位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新进人员为非在编且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报到后,单位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公告、实施方案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

(二)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将经审核的招聘公告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

(三)单位按规定程序接受应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公示。

(四)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将拟定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后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开发布。

(二)单位确定拟录用人员后将人员基本情况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公示。

(三)新进人员系流动人员的,单位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新进人员系应届毕业生的,单位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连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到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第九条 人事代理单位公开招聘人才,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条 人事代理单位部分岗位采用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员的,需作专门说明,并将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报人事代理部审核公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单位新进人员公示除在单位其他信息渠道发布外,应同步在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公示发布。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还需在上一年度年底之前填写《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后报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审核,作为单位当年度接收毕业生的依据。第十三条 人事代理单位在发布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公告后,参加省人事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集中招聘活动接收的各类人才,视同履行公开招聘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有特殊情况的,单位、主管部门需另行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流动人员登记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备案表

3、部省属事业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表

4、部省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5、企业单位招聘公告样本

7.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 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 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规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 规范执业行为, 严格行业自律, 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 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 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 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 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 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 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 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 受刑事处罚的 (过失犯罪除外) 。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二)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 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五)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六)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二) 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三)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 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 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 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 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 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 同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信息应当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 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 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 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 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 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 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 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 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 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 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 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 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 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 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的执业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聘请任用, 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 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三) 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 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 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五) 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品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 尚未被该专利代理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 领取专利代理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 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 (试行) 》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 受刑事处罚的 (过失犯罪除外) 。

第二十三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 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 申请前在另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 应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 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的, 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 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 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 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出具解聘证明, 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 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 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 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 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示, 并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上述提交和公示工作。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 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三) 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 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五) 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

(六) 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八) 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九) 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4月1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 同时予以公示。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 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中不予公示的内容保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后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公示的信息虚假的, 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举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 并进行公示:

(一)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的期限提交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信息的;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

(四) 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

(五) 不再符合设立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整改, 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六)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委托的;

(七) 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

(八) 疏于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满3年仍不符合规定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并进行公示。

专利代理机构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其移出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三十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信息公示情况和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当年的检查监督报告。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数量, 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抽查或者普查。

本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20家以下的, 进行普查;专利代理机构21家以上50家以下的,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专利代理机构51家以上的, 每年抽查不少于30家。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 可以根据需要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一)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二) 专利代理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资格要求;

(三) 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四)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五) 专利代理人是否符合执业条件, 其执业活动是否符合执业规范。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检查监督时, 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发现专利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监督时, 应当将检查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检查监督, 接受询问,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8.关于投标合同管理与细则的阐述 篇八

关键词 投标 招标 文件 合同管理

一、制作投标书的注意事项

按照相关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首先,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这些内容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做出响应。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以下3类:

1.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其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为了保证投标能够在中标以后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本条还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发包以后所产生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机械设备是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这一工具的技术装备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工期和质量。所以在本条中也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写明计划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二、招标文件的审核

审核招标文件,首先要审核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诸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投标单位在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前提下进行投标。其次要审核其内容,确保企业自身条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需要,确保投标文件响应招标要求。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最重要的是进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件的审核和分析。随着招投标管理的逐渐完善,业主在招标阶段就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合同条款。这对于投标单位来说是好事,也存在不利之处。好的方面是在投标时,就了解了合同情况,便于投标价格的编制和投标策略的制订;不利的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基本是买方市场,有的业主凭借自己的地位和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所以,对于投标单位来说,审定、分析合同条款是必须认真完成的工作,以便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确定投标策略。施工合同一般由11部分组成,即: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条款。

三、合同管理细则

俗话说,合同无小事。如有一方面审核不够细致,就有可能为以后的施工带来隐患,致使工程的进度拖慢。所以,应逐一审核这合同的细则与条款。

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应着重看合同文件解释顺序、适用语言和法律、使用标准规范、监理单位和图纸等方面。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对施工过程影响很大,一般应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该解释顺序必须坚持,否则会使施工因类似问题出现而陷于被动;对于标准规范要看是国内还是国外规范,国内规范一般由业主提供名称,承包人自备,国外规范由业主提供译本,如果由承包人翻译,则业主承担费用;适用的法律名称,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名称要详细注明,特别是涉及收费的行政法规必须列出,并注明费用由谁来交纳,以便承包方进行报价;对于要实行监理的工程,最好列出监理单位的名称,因为监理单位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投标价格,如果其不能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则加大了承包方的风险,报价就要相对高些,反之可适当降低;而对于图纸来说,则要看合同约定的图纸份数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约定提供的具体时间,一般为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主要审核发包方有无凭借自己起草招标文件和地位的优势,在合同中设置明显加重承包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承包人主要权利的显失公平的条款。如果有,可在标书澄清阶段提出,如果发包人态度强硬,则承包人要考虑因这些不公平因素而相应增加的费用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一般情况下,承包方都要考虑提前工期,因为这样可以在业主评标时得到加分的机会,但首先要分析招标文件中的工期是否合理,有无业主因为想赶进度而恶性压缩工期现象,如果存在这种现象则要考虑赶工、增加人员机具调遣、食宿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都会提供初步的进度计划,承包方除了在投标时对其细化外,还要注意注明对业主供应的图纸、材料、设备的到货计划要求,为日后工期和费用索赔创造条件。

4.质量与检验。这方面承包人需注意两点,一是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和重新检验方面的规定;另一方面注意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了工程试车内容,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含有工程试车,因为一般情况下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人负责,无负荷联动试车由发包人负责,承包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如需承包方保镖、配合,其费用在合同价外另计,或应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考虑。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合同价款与支付。主要应注意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目前,合同价款的方式多以固定单价为主,尤其是固定综合单价,报价时确定综合单价水平尤为重要。而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的风险相对较大,要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另外,要注意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法和周期,一般付款周期为一个月左右,太长则影响承包方资金周转,增加财务费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另外,要注意施工进度款的支付方法和周期,一般付款周期为一个月左右,太长则影响承包方资金周转,增加财务费用和影响施工进度。所以,对于此条款承包方要给予足够重视。最后就是工程量的确认,甲方工程师对工程量的确认一般为收到乙方报告后七天内完成。同时,应注意工程量的确认原则,有时承包商习惯了某种确认方式,审合同时又不注意,按惯例确定了单价。这样一旦有变,就会造成某些费用的损失。

6.工程变更。主要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的规定,如果有设计变更,是有价格范围限制的变更,还是只要发生变更,甲方就支付变更价款。如果这样,投标价格可适当降低些;相反,如果甲方规定本合同的一切变更均不计取,投标价格就要相对高些,以便规避风险。

7.竣工验收与结算。发包人应在合同条件中约定,要求承包人提供具体竣工资料的详细要求,如竣工图的份数等信息是否合乎正常要求,以避免业主拖期验收而又不对承包商给予补偿的事件发生。同时,应具体约定竣工结算的时间范围和双方拖期结算的解决方式,从而避免因业主故意拖期结算而使承包商的财务费用及其他成本增加的事情发生。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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