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共13篇)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篇一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本案被告):×××,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2011年2月16日,申请人×××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11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10]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讼代理人: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篇二
金绍达: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60页)。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
而本例中的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做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只是规定了: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予受理。而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未做出限制。
一些业内人士担心:今后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改为异议登记。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不动产被人民法院查封以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就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而异议登记则并不是不能处分,在登记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做出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后,仍然可以处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由其自主决定的事。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认为采用异议登记难以控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登记就能够保护其不动产权利的,就毋须申请财产保全。
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篇三
我与丈夫张某是经人介绍走到一起的,几年后感情便出了问题,另有所爱的丈夫提出了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同意离婚。我们协商,孩子归我,他出抚养费;房子归我,他搬出去。协商好后,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条款,张某一项都不执行。离婚半年了,张某一分钱的抚养费都没给过。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吗?
答: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6月至今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分行资金往来明细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在审理之中。申请人通过其账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上多次还款给被申请人。现申请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无法在工商银行调取该账户的明细清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调取、收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4年6月至今在中国工商银行郴州分行资金往来明细表。
申请人:
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五
性别: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A在中国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______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______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______管理。现______声称,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______,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______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敬礼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6.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 篇六
申请人: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xx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附:
证据名称 :xxx
证据证明对象:xxx
证据的来源:xx
地址xxx市xxx区。
申请人 :
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篇七
因继承纠纷,原、被告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唐甲就位于某处的房屋享有3/4产权份额,被告唐乙享有1/8产权份额,被告缪某某、唐丙共同享有1/8产权份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共同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但被告不予配合,故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立案材料后,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基于对《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不同理解产生两种观点:一种理解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2款第(二)项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既然本案已经生效调解书确定了案涉房屋的份额,故而当事人一方即可申请登记,而房屋登记是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因此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受理的范围,依法应不予立案;另一种理解认为,上述第12条规定的单方系一方整体而非单人,故而依据该办法第13条的规定,应共同申请登记,基于此,认为应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予以立案审理。就此问题,受理法院与当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了会商,登记机关持第二种观点。本文拟就此问题略陈管见。
二、两种可能的解决路径
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道理,实际上也均可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故而从解决问题的角度而言,本案可有两种不同的路径。
1.进路之一:权利人民事救济
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关键是看其有无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请求权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提出的概念,在民法体系中,请求权分为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前者系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后者系指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包括民事权利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当事人具备该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时,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其请求是否成立,则待审理之后方能决定。本案当事人具备民事保护权利请求权,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应予立案。上述不予立案的观点是不妥当的,因为其理由与结论之间无法达到逻辑上的必然。盖因继承取得所有权与因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物权并非指同一而言,因继承取得所有权系因法定事实的发生产生物权的变动,如本案当中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产生所有权权属的变动即属之,而因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物权乃指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是物权变动之直接原因,如分家析产中将夫妻共有之房屋直接判归一方。本案中,法院生效之调解书乃是对继承所得物权之确认,并非因此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从实体权利上来看,权利人的请求权基础应当是《物权法》第35条。当事人享有按份共有的物权应无疑问,关键在于其他共有权人有无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之义务。物权属于绝对权之一种,权利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况下,得自由行使。权利人之外的第三人对所有权人负有不干涉权利人自由行使权利的义务,该义务通常情况下属于消极的不作为义务,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义务人仅须不作为即为已足,在特定情况下,义务人负有积极作为义务以保证权力的物权处于圆满状态,如相对人的行为对所有权行使有妨碍或者有妨碍之虞者,应予排除,该排除妨碍的行为即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本案义务人同样负有积极作为义务,盖所有权涵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其又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两种,《物权法》明确规定,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流转者,须以登记为条件,也即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由此观之,如因其他共有权人不协助进行登记,权利人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将无法进行法律处分。纯从理论上而言,按份共有权人即使拟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权人,也须以登记为必要,况且,尚存在其他共有权人放弃其优先购买权时,权利人更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如其未能登记,该项处分权显然无法行使,从而使其所有权处于不圆满状态;进行登记既属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盖不动产价值巨大,事涉公共利益,故法律乃设登记制度作为其公示方式,裨益交易安全及保护其他人的安全。《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明确规定,因继承等取得物权的,应进行登记。《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中三被告人行使其取得的物权不能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其不予协助申请登记的行为妨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使,即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了原告所有权的行使。综合上述,三被告的行为系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了原告物权,原告得依《物权法》第35条之规定,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得于三被告不予履行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进路之二:权利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具备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并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获得救济已如上述。除此之外,权利人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亦非全无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属于共有形态之一种,似乎自然应当所有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也有地方登记机关实际操作中持这种观点的。然而,这种解释却存在问题,即纯以文义解释方式进行法律解释,并不能保证必然得出正确见解,尚需以其他解释方法验证之。
那么,经法院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能否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呢?应对照《房屋登记办法》明定的可单方登记的情况进行分析。该办法第12条第2款列有七种情形,属之者可单方申请登记,该七种情形中,除最后一项属于概括性兜底条款外,其余六项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一,不动产仅存在一方当事人,如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该情形系属原始取得,只能由单方进行申请,乃当然之理;其二,不动产存在双方当事人,但权属明确,如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该情形下,因当事人的物权系经法院生效判决取得,而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法定最高证明力,故得由取得物权之一方单方申请登记。由此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属明确无争议的,权利人可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准此以言,在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确权以后,与因生效判决取得所有权一样,其权利归属已经明确,按照同种情况应作相同处理之法则,应准许其单独申请登记。由此可见,《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存在一个隐蔽的法律漏洞,即按照该办法的立法目的,应将权属明确的共有权人(如经过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排除于共同申请登记的范围之外,而未予排除,故而应对之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权人共同申请登记,但经法院确权的共有房屋除外。综合上述,第一种观点的结论亦有依据,认为按份共有人凭法院生效确权裁判文书享有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惟其理由为法院生效确权文书载明的权利归属可以认定为真实,当事人对不动产的权属争议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争议已经终结。
三、两种进路的比较分析
民事权利的救济不能单纯从理论到理论,同时也要考虑救济的成本。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如果两种进路均可实现同一目的的话,就要考虑哪种路径更能快捷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此旨趣,试对两种进路进行比较分析。
1.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成本
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权利救济角度而言,其要经过系列诉讼才能实现权利:首先,当事人要通过物权保护诉讼判令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判决;其次,因被告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权利人势必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强制义务人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公法义务,应当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分担,因义务人不愿意协助办理,基于同样的原因,其不愿意支付该笔费用可以预见,故而,权利人势必要垫付义务人应承担的费用;最后,对这笔费用,义务人系终局的承担者,权利人对该笔费用有追偿的权利,如果权利人对此费用进行追偿,又将形成新的诉讼,在极端的情况下,权利人取得义务人偿还该笔费用的确定判决后,仍要通过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故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该问题,最多会衍生一个确权诉讼、一个协助办证诉讼、一个追偿诉讼,并涉及协助办证和追偿两个执行案件。其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并浪费司法资源显而易见。
2.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风险
如果权利人可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直接单独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上述问题概不存在,权利人只须垫付相关税费等。而该笔费用,仅需通过一次诉讼,一次强制执行程序即可实现。
房屋登记机关不肯准许当事人凭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单独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要顾虑是错误登记。但实际上,在法院作出生效的确权裁判文书后,基于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其上面确认的权利可认为是真实的,依据生效裁判文书作出的登记行为本身不能视为错误登记,因而也不存在赔偿责任问题;即使存在与生效文书记载不同的真正的权利人,该权利人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取得新的判决,并凭该判决注销前面的登记,其权利仍有救济途径,对因此给真正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真正权利人可向造成损害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再退一步讲,即使权利人在取得生效判决后又处分其权利,比如裁判文书确定其在不动产中占有的份额,而该权利人又通过合同转让其份额的情况,该情况的解决成本也是低廉的。房屋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相关主体在何种期限内提出异议,其提出异议的,属于对不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房屋登记机关可中止办理登记,并告知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后继续办理,相关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两种成本的比较
通过上面分析不难看出,对权利人而言,在第一种路径中,权利人最多需要通过三次诉讼、两次强制执行才能获得救济,而在第二种路径中,权利人最多需要两次诉讼,无须强制执行程序即可实现权利。对房屋登记机关而言,在第一种路径中,其获得的最大收益是以法院强制执行裁定为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从而节省公告程序,而在第二种路径中则否。两相比较不难看出,第二种路径更有效率,也更经济。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两种路径都是有实定法依据的,但从理论上说,第一种理解或多或少存在牵强之处,其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一种权能的隐形损害是否可认为是一种侵害所有权的行为是可以存疑的。相反,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存在法律漏洞确实可以言之成理,且理论上更为圆通。
四、结论:应准许当事人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单独登记
当事人对权利归属并无争执,只因无法进行登记而诉至法院只求强制执行判决,不但徒增当事人的讼累,而且会浪费司法资源。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于按份共有人凭法院生效确权裁判文书可否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规定存在一个隐蔽的法律漏洞,应当对该条进行目的性限缩,准许经法院生效裁判确权的按份共有人单独申请不动产登记。对此,已有地方立法采用此方式进行实践,如上海市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房地产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申请,但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可以由有关当事人单方申请:……(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因此,就此问题的根本解决途径而言,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对此予以明确,统一登记机关对此的认识,即经过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权的不动产按份共有权人可单独申请登记,其所需的登记费用及契税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于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就其垫付的费用,可向其他共有权人追偿。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方式。
方式之一: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第1款修订为,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房地产权属的判决、裁定、调解,其他共有人不履行协助办理登记义务的,相关共有人可单独申请登记。
房屋登记机关在收到共有人提出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内,其他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中止不动产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权利后继续办理。
方式之二:由各地登记机关出台规范性文件,赋予按份共有人单独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权利。
8.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伍XX,女,汉族,1976年XX月X日出生,广州市XX人,住址:广州市XX区XX镇XX路29号,手机:137117XXXX7。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xx
电话:838xx33 手机:137248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XX(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20xx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20xx)越法民一初字第2320号),申请人于20xx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X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X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X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XX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伍XX
委托代理人:xx律师
年 月 日
被告xxx单位名称:广东XX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XX路XX号
单位电话:8332XXXX、8333XXXX
9.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篇九
请求事项:
1、到当地派出所即xx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而殴打李xx等有关资料;
2、到当地派出所即xx街派出所调取刘xx夫妇于20xx年xx月xx日为霸占房产驱赶李xx暴力撬锁并且于20xx年xx月xx日在房门上乱贴告示、驱赶租客等等有关情况。
事由:刘xx诉申请人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牵涉刘xx夫妇近十年来绞尽脑汁,耍尽一切可能之手段企图用非法手段霸占李xx现居住的位于xx市xx区xx管理区xx街9巷5号2楼3楼之房产。多次利用社会上不明真相的或者地痞流氓来驱赶。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10.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书(样板) 篇十
申请人:XX,男,现年XX岁,XX区XXXXXX号居民。
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原告XXX在XXX市第一人民医
院因治疗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2、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本案XXX在XXX市人民解放军第X
军医大学西医医院治疗因车祸受伤的包括病例在内的全部资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原告XX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如果不调查医院病历资料无法查清本案事实,基于上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原告XXX在XXX市第一人民医院因车祸治疗的病历和XX第XX军医大因车祸治疗的病历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11.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篇十一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有限公司操作经理________市________市公安局________派出所的报警记录,以及警方关于这次报警所作的相关调查笔录。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贵院受理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的原告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公司”)与被告王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案号____________)原告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申请人申请调查的证据由于____市____市公安局____派出所不予向报案人提供,但是经我方认为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为便于法庭的正常审理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16、17条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望予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律师
12.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书举例 篇十二
苏州市***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所涉及到“徐苏见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证据属于税务机关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材料,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便于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出公正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依职权予以调取上述证据材料,请予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申请人:
1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样本 篇十三
申请人:林某某,女,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XXX省XX市XXX路XX小区X单元X 栋 X 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XXX区公安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在2014年12月、2015年5月26日梁某波殴打林某某的出警记录及案卷材料。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梁某波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梁某波分别于2014年12月,2015年5月26日在酒醉后揪住申请人的头发用晾衣架抽打原告头部,原告报警后,XXX区公安分局汉江路派出所有相关出警记录及卷宗材料。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情,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调取XXX区公安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在2013年12月、2015年2月26日梁某波殴打林某某的出警记录及案卷材料。
此 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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