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夏区教育局

2024-07-23

江夏区教育局(6篇)

1.江夏区教育局 篇一

江夏区2012年学前教育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着力落实《江夏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关键年。我区学前教育将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区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内涵发展”的总体思路,以规范管理为中心,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培养幼儿习惯和兴趣为目的,进一步提升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开创我区学前教育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1.加大对幼儿园的投资建设力度,进一步落实“新、改、扩建幼儿园”任务的完成。

2.加大幼儿园等级创建力度,推动各类幼儿园提升办园品质。年度预设争创市级示范性幼儿园1所。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4.加强对幼儿园的常规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注重协调沟通,推进三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落实。1.加快建设,努力拓展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按照《江夏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积极协助配合教育局有关部门做好2012年10所幼儿园建设工作。江夏区委、区政府

将公办幼儿园的建设纳入区重点建设项目,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将办园所需经费,依据政策纳入财政预算,加快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的步伐。2012年新建幼儿园2所,改扩建幼儿园8所,完成投资2500万元。

2.加大投入,着力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激发社会力量办园热情,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具规模有等级的幼儿园,着力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

(二)加大对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力度,促进幼儿园健康协调发展

1.狠抓常规管理。一是抓实常态检查,落实教学常规管理。以“四个行为”(办学行为、招生行为、收费行为、教育教学行为)为重点内容进行教育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作为等级评定和各种奖评活动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每周二下园指导,深入了解不同层次幼儿园的发展实际,给予及时有效的督导。三是认真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考核办法,对全区幼儿园开展保教质量考核,促进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质量。

2.坚持依法办园。全面落实《武汉市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遵循幼儿成长规律和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教工作计划和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决克服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学科化”倾向;规范教学用书、幼儿园读物及玩教具的征

订,统一使用教材,严禁使用学前班、盗版等不合格的教材。加强幼儿园招生管理,严格控制班额。

3.以等级园创建为抓手,提升办园品质。各级各类幼儿园都应在原有基础上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尽快达到或超过《武汉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标准,为争创等级园做准备。重点开展市级示范园(区直机关幼儿园)的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园所的指导,搭建园所之间交流学习的平台,促进办园水平全面提高。

4.实抓区域交流。积极探索三级管理联动机制,以园为基础,以片为纽带,实现区-片-园整体和谐发展。将全区100多所幼儿园划为16个片,确定片长,以片为单位开展教研活动,片长由中心园、骨干园长担任。充分发挥分片协作的作用,鼓励各片区开展富有成效的片区活动,每月开展一次全区的教学常规展示活动,加强园所之间的交流学习,既促进了薄弱幼儿园的内涵建设,又推动了优质园的品质发展,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得到提升。

5.加强园本教研。各园要建立园本教研制度与体系,定期开展以教师自主学习、自我反思、同伴互助和专家引领为主要形式的园本教研活动,提高教师自我反思能力,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同时要组织教师开展《主题探究课程》及其《操作体验系列》为教学内容的研讨活动,帮助教师更好地理解

和使用幼儿操作体验系列。

6.加强安全管理。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对周边环境、园舍设施、消防通道、食品卫生和接送车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管理,构建和完善安全工作保障体系,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避险知识的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不断提高师生紧急避险逃生意识和能力。

7.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江夏区学前教育群”、“江夏教育信息网”的作用,利用网络平台更有效地实施幼儿园教育教研的管理、沟通与交流。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我区学前教育工作。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

1.学习理论,提高素养。教育理念引领教育行为,各幼儿园在继续深入学习关于近期的幼教相关文件、政策的同时,要将理论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融会贯通,切实改善全体保教人员的教学行为,有效推进我区幼儿教育改革的发展进度。

2.园本培训为主,市区培训为辅。园本培训是师训工作的主渠道。主要依托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幼儿园常规教育教学、保健培训。二是幼儿园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通过调研,选出共性课题,开展全区培训,解决普通问题,同时重视教

职工参加省市以上培训。

3.开展活动,搭建平台。通过活动的开展,如:常规研讨课、主题环境创设、教学和游戏方案评比、教学能手评比、教师技能大赛、幼儿文艺汇演比赛、观察笔记、读书评优等活动提升幼儿教师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大共育建设,实施家园合作

1.注重家访,加强沟通。有效的家园联系能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幼儿园要采取多种家访形式,针对幼儿情况及时与家长沟通、交流教育经验;还要发挥家园联系本的平台作用,探讨对孩子的共同教育途径和方法。家访要做到一学年2次,并留有家访手记。

2.建立网络,辐射资源。加强家长学校工作,建立幼儿园、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幼儿园要通过家长学校授课、举办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期至少1次)等活动,发挥家长在教育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与社区联系,充分利用社区的资源,发挥大教育作用,实现教育与社区的互动功能。利用优质教育资源,在所辖社区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活动,使辖区0-3岁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四、具体安排

2012年学前教育月度工作预安排

1月

1.学前教育工作总结以及新学年的工作计划。

2月

1.下园视导,了解新学期开园基本情况,督促做好开学常规工作。3月

1.召开全区学前教育工作部署会。

2.督促幼儿园落实一日教学常规,开展全区幼儿园教学常规检查。4月

1.全区教研活动:组织区机关幼儿园的开放展示; 2.幼儿教师岗位技能比赛; 3.幼儿园等级评定。5月

1.评选幼儿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2.举办“六一”庆祝活动。6月

1.组织大花岭小太阳幼儿园开放展示活动。5.2011-2012学年度学前教育工作总结。7-8月

1.组织园长、教师、保育员参加岗位培训。2.非幼教专业教师教育理论及专业技能培训。9月

1.制订工作计划,安排布置教学教研工作。2.下园了解幼儿园开学情况、教学常规落实情况。

10月

1、组织城区幼儿园送教下乡活动。2.迎接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工作。11月:

1.幼儿园等级评定。

2.组织幼儿艺术小人才比赛。12月

1.幼儿园考核工作。

2.开展全区学前教育总结工作

2.江夏区教育局 篇二

1 休闲体育与休闲体育产业

1.1 休闲体育

对于休闲体育一词在国内学界通常有两种说法。早期学者习惯翻译为余暇体育。刘一民从人们生活之余的闲暇出发,他认为选择体育锻炼是工作之外的一种健康、积极、乐观,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可控制的有效社会活动,同时也能促进人们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方式[1]。而自2000年以后就鲜有学者以“余暇体育”来定义,取而代之的是休闲体育。吴贻刚在其撰写的《中外休闲体育研究的现状与问题》一文中指出,有不少人把休闲体育与群众体育、社会体育混为一谈,但其内涵大不相同[2]。直到现在,学界对于休闲体育的定义也没有得到完全的共识。为实现本文的研究目的,简洁概括出休闲体育的定义:人们为充实精神生活、增强体质、缓解工作劳累而参与的一种健康且与自然环境相结合的社会体育活动。

1.2 休闲体育的分类

为增强本文主题的可行性,我们须先了解关于休闲体育的分类。现阶段关于休闲体育的分类法,大多学者认同的是按室内和室外两大场所来分类。室内的休闲体育项目可以包括健美操、保龄球、飞镖等,而室外的休闲体育项目又可以分为“水、陆、空”三类。在路面上进行的项目有:登山、自行车、户外拓展、郊游等;在水上进行的项目有:游泳、皮艇球、划船、帆板等;在空中进行的项目有: 跳伞、热气球、滑翔等[3]。以上所列出的休闲体育项目,在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运行,也逐渐获得年轻人们的喜爱,目前正处于推广阶段。江夏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条件为武汉市建设及引起休闲项目奠定了基础。

1 . 3发展休闲体育产业的意义

休闲体育产业的基础是休闲体育项目,不同的生产部门围绕着共同的产品——休闲体育项目,进行生产、加工、运作、维护等一系列的商业活动,从而创造价值和财富,就形成了我们所讨论的休闲体育产业。

进入十二五规划期,武汉市重点发展目标就是经济转型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所以现在是倡导并扶持发展绿色产业的关键期。发展作为新兴产业的休闲体育产业,正是符合了武汉市的近景规划。因为休闲体育产业本身就属于是第三产业,与此同时,其发展还能带动旅游、金融、酒店服务、餐饮等相关联的行业,最终带动江夏区乃至武汉市经济的绿色增长。所以,本文综合了以上原因,提出并构想了打造江夏区为武汉市休闲体育中心的初步方案。

2 江夏区在武汉市的地位与优势

2.1 总体概况

江夏区位于武汉市东南方向,与周边城市鄂州、黄石、咸宁相邻,2009km2的面积使其成为武汉市第二大行政区。除了著名的历史古迹吸引了众多游客之外,江夏区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也颇受湖北省内外的关注。江夏区境内含有136处湖泊,比如汤逊湖、梁子湖,除此之外,境内还有大小山体114座,山体植被保护良好,风景秀丽,度假山庄与农家乐众多。目前,江夏区已有成为都市人群工作之余的旅游度假目的地的趋势。

不仅如此,江夏区近5年来经济亦增长显著。2012年江夏区全年实现生产总值477.2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一年增长14%, 占全市当年GDP的5.96%(数据来源:武汉市统计局)。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91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2001年被原国家计委、科技部批准为国家光电子产业基地,即“武汉·中国光谷”。)带来的正面影响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之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驻,人才的集聚, 使得江夏区的发展模式从以农业为主、工业为辅,逐步转变为以工业为主、拉动现代服务业为辅的新型发展模式。这种改变不仅给江夏区带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也正推动着武汉市经济发展格局的全面拓宽。

2 . 2经济转型带来的机遇

武汉市成立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要实现产业链的升级,留住并吸引海内外的高端人才以建设更好的未来城市。从地缘角度来看,接壤于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江夏拥有一定的承载优势,比如在生活起居、娱乐休闲、教育培训等方面,江夏区相比之下地广人稀,是工作在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里的人才在工作之外进行休闲娱乐活动的不错选择。

截止于2012年底,进入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已超过2000家,进入该区域工作和居住的人们也随之增多。但经调研发现,随着地区居民和工作人员密度的增加,会产生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里的员工工作压力与日俱增,导致不少高端人才工作之后身心疲惫,甚至患上生理疾病。所以,他们对于能缓解、发泄工作上的精神和生理压力,同时也能锻炼体魄的活动需求量正在逐渐上升。在这种需求量的推动下,江夏区应该大力发展和建设休闲体育产业,因为休闲体育项目既融入了体育元素,又不失娱乐休闲之意,不论是从经济层面的意义,还是社会层面的意义来看,对于江夏区和武汉市的未来发展和重新定位都是一次不容错失的机遇。

2 . 3交通便利连接市内外

构想江夏区成为武汉市未来的休闲体育中心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交通的便利是其它地区无法取代的。(1)武汉地铁2号线南延线将于2015年通往江夏区的流芳火车站。届时,连接商业中心汉口、科教中心武昌直至江夏已不再是构想。(2)武咸城际铁路即将于今年年底正式通行,武汉市民到咸宁最快只需0.5h。途径江夏区的武咸城际铁路能进一步加快武汉城市圈的经济建设,也为人们来江夏区工作、旅游造就了更好的交通条件。

综上所述,江夏区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便利的交通设施, 加之周边人才对休闲体育项目的需求量与日增加,因此,可以将江夏区打造成为武汉市及周边城市的休闲体育中心。

3 发展建议

打造武汉市休闲体育中心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工,需要长期的投资、建设和维护,方可实现目的。对此,通过调研总结出以下三个发展建议。

(1)倡导全市人民的健康生活观念。休闲体育项目有别于传统体育健身项目,也有别于纯粹的娱乐活动,所以打造休闲体育中心之前,务必需要在全市广为宣传,目的是使得民众能做到区分和了解,倡导一种新生活的观念。

(2)引进和开发适合江夏区的室外休闲体育项目。由于江夏区的山水资源丰富,十分适合发展室外休闲体育项目。比如:可以在汤逊湖、梁子湖上构建游泳、划船、龙舟、赛艇、水上三轮车、水上摩托、快艇、气垫船、脚踏船、皮艇球、水上瑜伽等水上休闲体育项目; 也可以建设沿湖单车赛道;还可以在现有的高尔夫场地附近新建其他球类或户外拓展运动场所以供游人和周围居民选择。

(3)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开发实现目的。打造休闲体育中心的重要源泉就是资金。资金的供给不能完全依靠政府的支出和扶持,还需要企业的支助。房地产开发商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在房地产市场逐显泡沫的时代,由政府引导和支持,转而投资休闲体育产业不失为一次良好的商机。

3.江夏区教育局 篇三

开展影视教育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西夏区开展创建全国中小学影视教育实验区》文件精神,引导全校师生树立热爱祖国,服务人民的远大志向,充分发挥优秀影视作品育人树德功能,进一步丰富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和形式,推进电影艺术在学校的传播,促进学校艺术校园、科技校园的长足发展,促进学生徳智体全面发展。现将我校开展影视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影视工作小组

为了确保影视教育活动能够紧密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规划,顺利开展,达到活动效果。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长肖庆华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和有特长的老师组成的影视教育领导小组

二、聘请专家团队,措施得力

为积极开展学校影视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尽快培养一批影视教育师资力量。学校牵手婧界工坊艺术社团,聘请艺术社团专业人员入驻学校,为有兴趣和爱好影视的孩子定期开展沙画、微视频制作等专题培训和指导。同时,学校还得到宁夏婧界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免费赠送的100部优秀儿童影片资助,供孩子们观看学习。在专家团队的指导下学校以

最快的速度培养出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师资力量,达到充分发扬学校艺术特色教育,实现1+1双向模式,使学生们更好更广的接受影视教育。

三、活动的开展情况

经过一学期的努力,第一阶段的宣传部署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学校成立了影视基地工作室,同时,组建了由40余名爱好影视教育的孩子组成的“爱影视”社团。顺利开展了

一系列有影响深受孩子喜欢的影视活动。

四、活动成效

本学期,学校顺利开展了“党旗红”影视脚本创作和微电影拍摄。另外各部门、各年级、班级也纷纷行动:其中,教导处开展微课制作教研尝试,将微课渗透到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实践等多个课堂,一学期老师原创微课作品20余课,其中《七律〃长征》、《水果沙拉制作中神秘的刀法》等微课巧妙的化解教学重难点为课堂增彩不少,深受孩子们的喜欢。目前学校已有近三分之二的老师能独立完成微课制作;少先大队也积极开展“电子板报”评比,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文明礼仪月”等重大节日为契机开展少先队主题活动电子相片展示,其中、四(4)班的“校

园的云”电子作文集、二(5)班的“我学会了”成长相册放手让孩子们自己动手、发现生活,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表现欲。孩子们丰富的创造力和无穷的挖掘潜力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预期,一件件完美的作品让我们感叹不已。正真达到了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教育于无痕的德育育人效果。

五、不足和改进措施

通过一学期影视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激发广大小学生的爱国热情,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价值观。

1、活动主题设计太单一,缺乏创新性。

2、活动参与面还是局限在各别部门,各别班级比较活跃,没有调动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其中的热情。

4.武汉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 篇四

(2018年2月5日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武汉市江夏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夏政规〔2013〕5号)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并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实施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订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同时告知其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征收指挥部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指挥部。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九条

征收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还建安置的房屋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依法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在征收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

合的补偿。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还建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组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组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村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在集体土地上已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二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8年12月1日以前已建成房屋,但不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建房的农村村民。

2008年12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补助与奖励标准

第二十六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0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0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0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0米)高于0.80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 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0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过被拆迁房屋原有建筑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4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6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近;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人均高于6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60平方米标准选择相近的产权调换房屋;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一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还建安置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差额部分,按以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补助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网络、燃气管道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安置房屋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征收指挥部对下列情形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与征收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增加房屋产权调换面积指标奖励;面积指标奖励原则上不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0%,对应的建筑面积由被拆迁人按还建安置房屋的综合成本价购买;

(二)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腾退房屋、交出土地的,给予货币奖励;

(三)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除2008年12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给予货币奖励。

具体指标和货币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六章 还建安置房屋分配

征收指挥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制订安置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安置房分配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

现房安置或者安置房已完成详细规划能测算户型面积及门牌号码的,可以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区位、户型、朝向和楼层,征收指挥部按协议约定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分配安置房,但拒不腾退房屋及土地的除外。

安置房未完成详细规划或者不能测算户型面积及门牌号码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被拆迁人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分配安置房。

第四十三条

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由被拆迁人按户委派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委派家庭成员参加安置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选房大会举行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征收指挥部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征收指挥部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安置房分配选房,但在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指挥部书面申请参加下次选房大会,经征收指挥部书面回复同意的,可以在下次安置房分配时安排参加选房。

第四十四条

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按下列流程进行:

(一)村(社区)安置房分配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

户主姓名并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委派的家庭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安置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领取所选安置房钥匙。

采取交付通知验收方式进行安置房分配的,征收指挥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实施相关流程后,应当按约定向被拆迁人送达《交付通知书》,办理验收、结算费用、安置房钥匙交接等手续。被拆迁人逾期收房的,从《交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视为该安置房已交付。

第四十五条

安置房分配实行房源公开、安置对象公开,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置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安置房区域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10名被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安置房分配过程。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置房。

第七章 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征收指挥部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书,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十二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5.武汉江夏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篇五

拆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武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强制执行规定》(武政规„2017‟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并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第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

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臵,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经管)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

第六条 征收部门拟定征收土地的用途、位臵、补偿标准、安臵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征求听取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臵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告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实施单位。

征地范围包括多个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第九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

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实施单位提交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并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臵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在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不同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收部门将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区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在收到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并发布征地公告和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征地补偿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臵、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臵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征地拆迁的目的;

(三)征地拆迁的范围;

(四)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摸底情况;

(五)被拆迁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安臵房屋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证明;

(九)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的签约期限;

(十)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名称;

(十一)其他事项。

第三章 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协商签订。被拆迁人以征地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以下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臵的补偿;

(三)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地公告之日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地公告之日。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者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征地公告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被拆迁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的,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予以公证。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拆迁人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一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形成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征收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臵事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并做好记录。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已经依法获得补偿安臵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安臵,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证据资料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征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申请及相关依据;

(二)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

(三)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具体意见,且确

定的补偿内容已履行或者已提存的证据;

(五)沟通协商记录材料;

(六)土地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收到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后,经研究认为符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情形的,应当向被拆迁人发出《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在《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调解;被拆迁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交出土地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且拒不搬迁和交出土地的,征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征收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书面催告被拆迁人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同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强制执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征地过程中,已依法获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影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偿对象和面积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对象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补偿的权利:

(一)本村组户籍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的村民,本村现役义务军人、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和服刑人员;

(二)户口迁入本村3年以上且有房屋和承包土地达到本组人均承包面积或者林地100亩以上(以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为依据)的迁入户;

(三)2003年底以前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对象只有选择货币补偿的权利: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有房屋,但没有承包土地或者承包土地达不到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项规定条件的迁入户;

(二)2004年-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八条 下列对象无权获取补偿:

(一)户口迁入本村组,但没有房屋也没有承包土地的迁入户;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屋的农村村民。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分为: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和钢混结构等。结构类型以房产登记类型为准。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等。房屋用途以规划许可为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原批准用途为准。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数据并结合下列规定认定建筑面积:

(一)办有土地证、建房许可证、房产证(统称有效证件,下同)之一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有效证件为准。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有效证件建筑面积部分,对照本条第一款

(二)或者

(三)项和第二款认定;

(二)2003年底以前经村委会同意建设的房屋,与有效证件房屋同等对待,其建筑面积以实测为准;

(三)2004年至2006年底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实测面积的70%计算;

2007年1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其建筑测量数据作为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证据之一。

房屋的面积和层高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测量机构的测量数据为准。

第五章 补偿标准

第三十一条 集体土地住宅被拆迁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下列房屋可以按登记或者按实测建筑面积选择1:1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或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

1、用于居住的主体房屋;

2、房屋天面永久性房屋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3、地下层整体层高超过2.2米(含本数)且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下列房屋按层高和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1、简易结构房屋;

2、房屋隔热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3、地下架空层整体层高低于2.2米(不含本数,或者局部层高超过2.2米)高于0.8米(含本数)的。

(三)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房屋隔热层檐口距顶层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2、地下架空层层高低于0.8米(不含本数)的;

3、未经批准在房屋天面搭盖的房屋。

4、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 与主体房屋分建的厨房、厕所、农(工)具房和牲畜房等附属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商业门面房被拆迁,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经依法批准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和经依法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门面房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确定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并按各自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批准的商业门面房使用面积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未经批准,住宅改为商业用途的房屋被拆迁:

1、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住宅1:1给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住宅评估价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且被拆迁人的户籍人口及其共同居住人除被拆迁房屋外在本区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其他住房的,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低于3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可以选择人均达到30平方米的近似房型;但超过被拆迁房屋原有面积的,由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30平方米(含本数)低于5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与被拆迁房屋面积近似;但一户房屋产权调换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的10%,并由被拆迁人对超过被拆迁房屋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三)被拆迁房屋面积人均高于50平方米(含本数)的,可以按人均50平方米标准选择总建筑面积近似的产权调换房;对被拆迁房屋面积减去产权调换房面积的差额面积,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另行确定具体数额,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的独生子女、五保户等特殊家庭,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具体优惠措施。

第三十六条 符合房屋产权调换条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还建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如下标准补足差价。

(一)还建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被拆迁人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二)还建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按下列标准补足差价:

1、超过1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按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价补足差价;

2、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补足差价。

综合成本价按征收实施单位核定的所建还建房的综合成本为准;市场评估价以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有效证件房屋的宅基地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的宅基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九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评估价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四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仓库、工厂、办公房等非住宅房屋的,协商一致给予货币补偿,协商不成的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办公用房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偿费。

临时安臵补偿费由按照被拆迁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征收方案公告之日。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偿费。

第六章 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补助,其补偿标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区价格认证机构认定。

(一)拆迁集体土地住宅的补助:

1、运输补助费;

2、电话、空调、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管道燃气等设施迁移补助费。但还建房已有以上配套设施的,不予补助。

(二)拆迁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的补助:

1、设备拆卸、设备安装、设备和货物运输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臵价与折旧结合计算的价格;

3、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征收实施单位对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奖励: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拆迁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

(二)被拆迁人主动请求拆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的。

具体奖励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安置房分配

第四十四条 拆迁安臵房屋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实行集中建设。拆迁安臵房屋应当以划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否则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土资会批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类型。

第四十五条 以被征地村(社区)为基本单元进行安臵房分配,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并已腾退房屋及土地的村民为分配对象。

第四十六条 征收实施单位成立拆迁安臵房分配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召集涉及还建房分配的村(社区)干部及村(居)

民代表建立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负责拟定拆迁安臵房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10日,宣传安臵政策,听取群众意见,完善工作资料,优化分配方案及分配流程。

第四十七条 征收实施单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各征地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负责制定拆迁安臵房分配方案,在被征地村组公告。

第四十八条 还建房分配由被拆迁人按户派遣家庭成员参加摇号抽签,每户参加摇号抽签选房人数不得超过3人。

被拆迁人因故不能派遣家庭成员参加还建房分配摇号抽签的,在正式选房前3日内,户主本人到村委会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持村委会见证盖章的委托书参与选房。

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本次还建房分配的,在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可在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

第四十九条 拆迁安臵房分配流程如下:

(一)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调查核实被拆迁房屋面积(查验证件及房产测量)、户籍人口(向派出所核实)、家庭情况(向计生办核实独生子女)、承包土地面积(向农经办核实面积和经营权证),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腾退房屋土地情况,由村委会对调查结果确认后按户制作征收拆迁申报材料,报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审核;

(二)征收实施单位的土地管理所对征收拆迁申报材料审查、建档、确定房屋还建面积,制作《还建安臵房面积核实通知书》,由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送达被拆迁人签名确认;

(三)村(社区)还建房安臵工作专班指导被拆迁人整体调剂安臵房户型(面积差控制约±10平方米),签署《还建房安臵意向书》;

(四)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公示还建房户型、分类统计套数,被拆迁安臵人姓名、拟还建安臵面积、安臵房户型意向等相关信息;

(五)按被拆迁户所选安臵房户型数量制作选房序号签,按门栋编号制作选房卡,做好门牌号码、户型模型、会场布臵、摄影器材等准备工作,提前7日将统一公开摇号抽签选房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被拆迁人,并在村(社区)张贴公告,拍照存档;

(六)统一时间和地点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按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征收实施单位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组织被拆迁户主或代理人排队,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并现场确认登记;

(七)征收实施单位查验被拆迁户主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和选房序号,按选房序号排队抽取所选相应户型的房卡;由公证部门当场宣布房卡上的门牌号码和户主姓名,现场登记公证;

(八)被拆迁户主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选定房屋面积和房型,不得更改,凭房卡签订确认书,同时核算还建安臵房差价及相关费用;

(九)被拆迁人在抽签分配结束后20日内结清所有费用,领取所选安臵房钥匙。

第五十条 拆迁安臵房分配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实行房源公开、安臵分配对象公开,举行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过程摄像记录,安臵分配结果在选房大会结束后30日内在还建房区域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加强对拆迁安臵房分配过程监管,由纪检、监察和10名拆迁人代表全程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房屋产权臵换,选择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拒绝或者逾期未参加还建房分配的,又未按规定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下一轮还建房分配时参与选房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领取抽签所选安臵房的;

(三)被拆迁人选房后,未按期支付还建房相关费用的。视为放弃房屋产权臵换的,其临时安臵补偿费(过渡费)从还建房分配选房大会举行之日起一律取消;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对被拆迁人作出货币补偿意见,送达被拆迁人并要求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答复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同意的,实施货币补偿。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迁入户和农村村民的房屋被拆后,可以按本项目还建房的市场评估价购买安臵房。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农用地,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国地规划、城乡建设和农业(经管)等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区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6.江夏区教育局 篇六

二、“反规划”理论

“反规划”是规划与设计的一种新的工作方法, 即首先从规划和设计非建设用地入手, 而非传统的建设用地规划, 传统规划中有关不建设区域把绿地作为实现“理想”城市形态和阻止城市扩展的“工事”, 而绿地本身的存在与土地生态过程缺乏内在联系。反规划“以土地生命系统的内在联系为依据, 是建立在自然过程、生物过程和人文过程分析基础上的, 以维护这些过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前提的”。

传统规划中有关不建设区域是零碎的, 往往是迫于应付城市扩张的需要, 并作为城市建设规划的一部分来规划和设计, 缺乏长远的、系统的考虑, 尤其缺乏与大地肌体的本质联系。而“反规划”是系统的具有预设性及永久价值的网络, 与自然过程、生物过程、遗产保护和游憩过程紧密相关, 是大地生命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反规划”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

在新农村建设中, 传统的规划是先预测近中远期的人口规模, 然后根据国家人均用地指标确定用地规模, 再以此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不同功能区的空间布局。传统规划并没有将生态基础设施 (EcologicalInfrastructure, 简称EI) 建设作为决定用地选择的首要条件, 而是在确定建设用地后采取各种方法增加生态基础设施, 即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在我国, 农村土地利用条件与城市存在较大的差别, 农村与城市职能也不同, 反映出的规划结构与用地形态有很大差异。如果将城市规划的方法不加以变革改进而直接应用到新农村建设上来, 不仅会带来“城市问题”, 而且还会带来新的“农村问题”。

(一) 新农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

新农村建设应贯彻“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字方针, 而在我国新农村实际建设中, 更多地依赖粗放型的经济增长, 这就意味着要大量的消耗能源和资源。众所周知, 能源与资源的消耗不仅仅是单纯的能源问题, 它涉及更多的是生态环境问题。大量能源与资源的开采是不是会超出环境的承载范围;开采过程中会不会引起生态环境的破坏;能源与资源在使用后会带来什么样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等等。这些都是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超出生态环境的承载范围既会带来污染与破坏, 如加剧地下水位下降、温室气体增加、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的恶化, 又会制约新农村建设的开展。

美国东海岸的新泽西, 是纽约与费城城市带共同的郊区, 是花园之州、高教之州、研发之州、制造之州, 但是她打出的名片只有一张———花园之州。其西敏瑟市的市长是一位华人, 他对于该市的区位、交通、生态资源有充分认识, 其城市经营策略非常清晰:营造环境吸引大企业———吸引大企业增加政府收入、减轻居民税赋———积聚政府财力收购土地———政府收地保留不开发———更多的生态保留用地提升环境质量。

可见, 在新农村建设规划时, 以“反规划”理念, 将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用地选择的首要条件, 进而确保新农村建设与生态保护是互相促进相互统一的, 而不是相互矛盾。

(二) 经济发展不均衡的潜在威胁

城市和农村是两种主要的人类居住群落形式。在中国城镇化迅速发展的进程中, 广大农村却出现了日益严重的空心化问题。村落向心力与离心力失衡、经济发展迅速和观念意识落后是村落空心化的内在原因。针对村落空心化对耕地资源、小康社会建设以及农村人居环境等带来的不利影响, 站在科学发展观的角度, 运用“反规划”理念, 通过科学延伸公共服务网络, 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渗透, 对适宜居民生活的区域进行“留白”, 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促进居民生活意识形态的转变, 创建和谐生态产业, 在有机互动中实现发展融合。

和谐生态产业包含三个核心概念:和谐+生态+产业。和谐是个非常宽泛的概念, 包括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城乡之间的和谐等等。生态建设是全国上下各个方面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事关着我们中华民族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把“和谐”和“生态”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 再加上“产业”概念, 构成了科学发展的理念和思路。所以, 和谐生态产业是以经济发展和生态改善为目标, 以循环经济为手段, 以技术创新为动力, 实现农业发展产业化、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 高效益、低消耗、零污染、可循环的一种产业形态和新农村存在形态。

以东莞和顺德为例, 回顾一下这两地近十年来的空间策略, 最重要的经验, 按照综合开发研究院龙隆的说法———“留白”:东莞的松山湖一次统征72平方公里, 高水准规划建设, 已引进大学和高档住区, 未来会是什么功能目前可能说不清, 但是留白就为未来留足了空间;顺德东部28平方公里尽管没有修建高水准基础设施, 但也是政府强力控制, 否则任由村镇发展低水平的工业区, 很快就会铺满。

可见, 留白才能节地, 留白才能为明天营造宜居的环境。

(三) 具有村庄特色保护体系的缺失

许多村庄发展历史悠久, 村落布局和建筑形态独具一格, 反映了农民的生活方式和审美情调。这些村庄像一幅幅典雅的雕刻镶嵌在广袤的田野之上, 展现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美景象。新农村村庄特色不仅体现在它的历史人文景观和建筑风貌上, 最终来源于地域景观的自然过程和格局, 以及人对它们的适应;适应的过程就是文化的过程, 时间使这种适应过程积淀为乡土文化景观或历史文化遗产。现在农村年轻人大都转移进城, 留下的基本上都是老人和儿童, 村子几乎成了养老院和托儿所。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 “并村迁移”是我们目前惟一的方式。原村庄所在地现在已全部被退耕还林, 或开发成了旅游景点, 而村民也由原来居住的房屋搬迁到新建房屋, 看似条件更好了, 但是将自己的村庄并入其他村庄, 不仅生活条件不适应, 更多的是心理状态的不适应。

面对上述问题和挑战, 习惯于采用头疼医头, 脚痛医脚的办法, 结果只能使城镇的整体生存状态日趋恶化。“反规划”强调用一种全面系统的空间规划途径, 来综合地解决上述问题, 实现安全和健康的城市。存在决定意识, 生存在一定地理环境中的人们的心理方式、文化性格多少要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所以, 解读和重塑城镇风貌, 必须从认识地域的自然过程和格局入手, 也必须从人地关系、从当地人对土地的格局与过程的适应机制入手, 并最终归于重建当地人地关系的和谐。保护自古形成的传统风貌和传统格局, 是村庄特色延续的基本条件。

因此, 在新农村建设规划时, 通过“反规划”理念, 着重研究农村地区地形地貌、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的特点, 着力做好生态保护区的非建设区规划, 做到“四个结合”, 处理好“四个关系”, 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规划要长短期相结合, 处理好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的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 规划编制必须做好长短期相结合。起步阶段重点应放在生态基础设施建设上。长远利益要顾及发展空间, 根据不同乡村的特点, 确定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效益高、有比较优势的行业作为主导产业,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经济。

二是村庄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处理好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一方面, 在建设规划上, 要以自然村为重点, 从村庄的山势地形出发, 依山傍水, 尽量不推山、不填塘、不砍树, 努力形成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自然村落和田园农庄。另一方面, 要保护好传统民居、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通过规划,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村庄建设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农村建设要与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 处理好人居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在编制规划时要和开展人居环境治理结合起来, 建设与环境治理并进, 构筑起新农村的雏形。

四是实施点面相结合, 处理好试点示范与逐步推进的关系。认真抓好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示范点, 不断完善和提高, 积累经验后逐步推进。

四、“反规划”理论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洞山村的实际应用

(一) 区位概况

本次规划的洞山村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南部, 东靠玉井山, 南与金星村接壤, 京珠高速公路穿村而过, 西是郑店街张家咀, 北邻联合村;其地质结构稳定, 地势较平坦, 起伏不大, 不会出现滑坡、崩塌等现象;气候温和, 四季分明, 日照充足, 雨量较充沛。年平均气温16.7℃, 最高气温41℃, 最低气温-4℃, 年平均降雨量1200—1400ML。最大风力8级, 春夏季主导风为东、南风, 秋季主导风为东北风。

(二) 村庄现状

洞山村交通便利, 京珠高速公路穿村而过, 北部为武汉外环线及纸金公路, 东临107国道。该村每个湾组的房屋大多依路而建, 村庄现状绿化较好, 掩映在绿树丛中, 且三面环山, 西北面为三门湖, 自然资源得天独厚。

(三) 村庄规划部分

本次规划的洞山村有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山、水、绿地、林地、湿地和农田, 这些生态资源是建设生态村庄的物质载体和基础。生态村庄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 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 以达到社会、经济、意识形态、空间发展的良性循环, 其实质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笔者认为洞山村应充分利用资源优势, 通过“反规划”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 大力创建以生态旅游为龙头产业的新型农民新村。既可以避免对新农村建设的误解而产生的建设性破坏;还能解决村庄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 为实现新农村建设的目的创造条件;并且可在思想认识及资金上促进村庄保护, 达到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的目的。

笔者编制规划的同时不主张大拆大建, 结合村湾的村容村貌, 本着以人为本回归大自然的设计理念, 依山就势, 保留原有的山体, 水塘及部分民宅, 适当预留新建住宅及旅游发展用地, 保留村湾周边的植被水系等自然景观资源, 既可充分体现原有的田园风光特色, 又可大大降低旅游开发成本。规划保留现状布局特点, 重点开发交通便利且风景优美宜人的山海任, 上屋许下屋许, 路边吴湾。对村湾道路进行改造, 路面材料分级铺筑实施, 从而确保游客的交通出行和村民的生产、生活需求。绿化沿道路两侧种植行道树, 水塘周边种植垂柳, 配以村湾周边的果园绿地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增加了多彩的绿色空间, 形成环境宜人独具特色的新型农民新村。

乡村旅游的消费群体大多为城市居民, 他们需要在村庄的旅游中得到与城市生活不同的物质与精神体验, 其中包括有异于城市的文化特征、村落风貌、生活习俗、饮食结构等等, 乡村旅游必须为游客提供相关旅游产品。

本次规划强化生态旅游的参与性, 全面体现村庄文化与生活的众多要素, 增加乡村旅游的吸引力;大力发展林果蔬菜种植产业, 让游客既能享受到果园采摘水果、品尝果实的乐趣, 又能吃上美味可口的农家饭, 提高村落产业的附加值;规划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考虑设置部分旅游服务功能,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旅游开发成本, 提高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引导村民改造、新建住宅时, 在满足村民生产、生活要求的前提下, 融入乡村旅馆功能, 特别是保留了传统风貌的乡村旅馆, 能满足旅游者的要求和兴趣。村庄居民可从旅游开发中获益, 解决就业问题, 提高生活水平, 营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五、结语

通过“反规划”理论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应用, 打破了传统城市规划的思维模式, 以镇、村两级作为实施主体, 通过统筹规划、统一开发, 引导乡村旅游发展, 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旅游产品;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融资;同时, 吸引当地村民参与并建立长效管理监督机制, 从而实现多利益主体的各自目标, 保证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引导村庄走上生态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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