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精选7篇)
1.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 篇一
人民医院转诊转院证明书
州(市)医保:
我院科患者(单位:),诊断,因病情需要转往进一步诊治请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为谢!注:此证明如无病情摘要无效。
(医疗机构签章)
年昆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证
姓名:性别:年龄: 地址:医疗证号: 疾病诊断:
就诊医院科室
转诊转院去向转入医院科室或首诊医院住院日期转诊转院日期 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签字:
医疗机构意见:医务科(医保科)主任签字:
市合管中心
审批意见审核人签字:签章年月科室签章月日
日
2.转诊转院制度 篇二
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我院与上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诊转院:
1、由于我院当前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不能确诊或治疗条件有限的患者;
2、不属于我院诊疗范围的患者;
3、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者
二、符合转诊转院的病例原则上转入上级协作医院或区内二甲及以上医院。
三、确定需转诊转院的门诊患者,由门诊医生提出,需经上级医师(专业组长/专科医师)或科主任亲自会诊查看;确定需转诊转院的住院病例,由主管医师提出,应请示报告上级医师或科室主任,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应亲自会诊查看患者,必要时组织科内讨论或科间会诊讨论,科主任确认转诊转院后,由主管医师填写《双向转诊单》申请到医务科审核,经分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双向转诊单》盖章手续。急诊转院也应电话报告,过后补办《双向转诊单》申请。
四、主管医生应正确评估病人在转送途中的风险,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患者转出前,应及时完成各项医疗文书的书写。
五、转院前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的病情沟通及说明转院途中的风险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转院患者应按出院办好相关手续,医务人员应协助办理有关转院手续。
七、确诊或高度疑似传染病的病人按相关规定转指定医院治疗,精神病人应转精神病科(院)治疗。
八、因各种原因,患者或家属提出自动转院的,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经治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载,并由患者本人或家属在《沟通记录表》中写明“要求自动转院自愿承担转院风险,后果自负”字样并签名。
九、患者及家属要求转诊转院的,将影响医疗费用的报销,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十、转市外上级医院,不填写《双向转诊单》
十一:患者转送:首先征求患者及家属意见,原则上由上级医院医务人员接诊:如病情需要紧急转送,也可以在交纳救护车费和出诊费后也可由本院急诊科负责安排医务人员护送,医生由转诊科室负责,途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且需与对方医院取得联系,达到后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病人交接手续。
3.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 篇三
一、转科制度
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基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止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系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行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
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随同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若病员家属要求转院,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情况并需承担一切后果,家属同意签字后,再行转院。
三、双向转诊制度(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卫妇秘〔2007〕412号文有关规定)
1、双向转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遵循患者自愿、病情需要,分级诊治、对口转诊、资源共享、连续性服务的原则。除纵向转诊外,还要做好
横向转诊的相关工作,使患者能够在中医、传染病防治以及特色专科等方面得到合理、周到的服务,促进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有序医疗卫生服务格局。
2、双向转诊条件。
上转条件:
(1)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2)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3)有手术指征的危重病人;
(4)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诊断、治疗的病例;
(5)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下转条件: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的病例;
(2)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3)诊断明确且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4)老年护理病例;
(5)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6)由上级支援医院与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共同商定的其他转诊病人。
双向转诊制度
我院医务科负责接待社区上转和联系下转病人,统一协调和规范管理双向转诊工作,畅通双向转诊的绿色通道,减少环节,为转诊病人提供便利;与对口支援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介绍我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等;对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遵循“检查单通用”原则,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符合惠民对象条件的按惠民优惠政策给予相关经费减免;指导并配合对口支援医院和受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做好下转病人后续治疗、病案管理、恢复期病情监测等工作,确保服务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对口支援医院和社区服务中心要熟悉我院的基本情况、专家特长和常用检查项目及价格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患者依据转诊原则转往医院,并负责为上转病人提供联系协调服务。急危重症患者上转时,要指派专人护送,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要主动加强与我院的信息沟通,及时追踪上转病人的转诊过程,掌握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情况,做好转诊病人的跟踪服务工作。对转回的病人,要及时上门提供主动的连续性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4.医保病人转诊转院的原则和条件 篇四
医保病人转诊转院的原则和条件
坚持双向转诊、转院和先统筹区内,后统筹区外的原则。转诊、转院实行分级转院制度。本市三级医院(石河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外转病人,应首先转诊或转院到疆内(乌鲁木齐)定点医院,肿瘤病人应首先转到新疆肿瘤医院。限于疆内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因病情需要外传就医的,可由指定的乌市定点医院开转诊或转院手续,方可转往疆外医保定点医院。转诊、转院个人自负部分先增加10个百分点。
5.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 篇五
关于实行《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和外出务工人员
在外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及在外住院就医的管理,根据《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卫发〔2007〕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和外出务工人员在外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现公告如下:
第一条 参合农民转诊必须符合的条件: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确诊、治疗的疾病;须转院抢救的危、急、重病人;外出务工人员(含探亲、暂住)在外生病住院治疗。
第二条 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确须转往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市级新农合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必须填报《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申请表》(携带材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报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转诊。危、急、重病人可先行就诊,但须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到户口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站办理资料送交手续,由乡镇定点医疗服务站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后兑付补偿费用。
第三条 外出务工、探亲和暂住等参合者,因病需在当地就医,必须选择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0818-7226802)通知渠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获取转诊号码。费用报销时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院证、住院发票、费用清单、转诊审批表(根据电话转诊号码补办)到户口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站办理资料送交手续。无转诊证明或未按规定时间向县新合办或新农合服务中心报告登记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四条 转诊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诊必须重新办理。第五条 本办法由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6.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 篇六
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7]2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结算办法
异地转诊转院是指因病情需要,参保患者到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
一、异地转诊转院的条件
1、省直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疑难病症;
2、经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3、省外接诊医院对相关疾病的诊疗水平应高于转出医院,一般应为公立医疗定点医院(原则上限北京、上海两地医院)。
二、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1、由省直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院医保办主任签字,并经用人单位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2、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3、异地转诊转院治疗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30日内。
三、异地转诊转院的结算
1、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在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零星结算申请表(驻济)》,并附患者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纪录、手术明细、麻醉明细)、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于出院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到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核结算。
2、经审核,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转诊转院患者有关材料有疑义的,暂缓结算费用。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进行费用结算。
3、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诊转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计算。
附件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略)
7.张家口市转诊转院证明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居民就医和报销,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的支出,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参合农村居民患病在本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转院诊治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参合农村居民患病需转至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就诊医院原则上为三级以上公立医院;
(二)参合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或者本市医疗机构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
(三)因务工、上学等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期间患病住院的;
第四条 需转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经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管床医师、科室主任、主管副院长签字盖章,报合管中心审核,方可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第五条市合管中心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不得强行指定医疗机构。患者及其家属选择的医疗机构不符合规定的,需告知并拒绝为其办理转诊手续;
第六条在外地务工、上学、居住的参合居民因急危重症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家属或代理人持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合作医疗证以及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务工单位开具的证明信或居住证明回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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