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4-08-17

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选10篇)

1.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一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云府办„2008‟65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云浮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

近年来,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稳步推进,超限超载率大幅下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车辆生产、改装行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全市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现根据省交通厅等十二厅局《关于印发全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交执„2008‟2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将治超工作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并在治理过程中不断完善,在不断完善中深化治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继续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0号文和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和各种技术措施,夯实基础,规范行为,确保治超工作持续长期有效开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基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建立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行为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路面执法。

治超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和持续稳定地开展。

1、建立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治超工作制度。把治超联席会议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有机整合起来,在召开预防道路

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同时,召开治超联席会议,把治超工作与交通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提出对策措施。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治超工作汇报,解决治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定期研究治超工作,协调抓好各项治超工作的落实。

2、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强路面治超执法工作的指导,坚持以治超站点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超限超载车辆被处罚及按规定卸货转运后,车主或驾驶员又自行返装继续超限超载上路行驶的,按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同时,公安交管部门要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载驾驶员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在交通、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治超站点以外,公安交管部门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路面执法,对货运机车超过核载质量的,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或引导到治超站点实施卸载,并对违法驾驶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将治超工作作为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要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始终保持治超的严

管态势,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并实施统一调配,人员不到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要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或驾驶员自行卸载;对无能力进行卸载或不主动卸载的,采取强制卸载措施,卸载的费用由车主负担。交通公路部门在卸货之前要与违章人签订有关协议。所卸载货物可在治超站点免费堆放3天,超过3天的,按规定收取保管费;超过10天并经通知仍不转运的,由交通公路部门强制清除。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造成损坏的,除接受处罚外,应按赔(补)偿标准及实际损坏程度给予赔(补)偿。赔(补)偿标准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4、各级公安部门要增加治超站点的警力,负责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坚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各治超站点要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确保在用的治超工作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经法定计量检测部门依法检定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量检测设备准确。

(二)加强监管力度,实施源头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厂矿企业、货物装载场(站)、砂石场等有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并与其签订相关责任书。企业许可机关要强化所许可企业按照规范和标准装载的责任,安装称重设备,确保运输源头装载符合车辆装载标准;对放行超限超载车辆问题严重的,分别由企业许可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货物装载场(站)、大型厂矿企业、砂石场等场所的检查,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对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交通部门要通过查阅出厂记录、在厂矿企业附近路口进行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超限行为。

2、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汽车非法改装企业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出售非法拼装汽车的行为,并公开曝光。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无照经营行为,一律予以取缔。

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改变车箱长度或拦板高度等改装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处罚,在审验

时仍不改正的,不予核发车辆营运证。

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对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办理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强制恢复原状,否则不予发放行驶证。

(三)明确目标,落实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我市开展路面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要在下列经省政府批准的治超站点进行:

(1)一个省际治超检查站:云浮G324线河岔收费站;(2)两个交通稽查站:振民亭交通稽查站(包括振民亭收费站、大庆收费站、永安收费站)、罗新交通稽查站(包括黄岗收费站、素龙收费站、冲花收费站);

(3)16个流动治超检查路段:国道324线振民亭收费站路段、国道324线腰古路段、国道324线过境公路路段、县道468线河骑线路段、国道324线永安收费站路段、省道368线云安公路局路口路段、国道324线镇安路口路段、省道276线黄岗收费站路段、省道113线稔村收费站路段、省道113线天堂路段、国道324线河岔收费站路段、国道324线冲花收费站路段、省道352线罗定与郁南交界处路段、省道368线南江口路段、省道368线都城收费站路段、省道352线平罗收费站路段。

2、建立治超联合检查联动机制,对路面治超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交通、公路和交警部门组成强有力的治超专业队伍,坚持24小时连续不间段分4班治超,严肃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在治超站内发现的既超限又超载的车辆,比较超限和超载罚则后,按较重的罚则由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处罚。严格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运输车)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建立全市协助检查联动机制,对逃避检查、强行冲卡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全市所有治超站点、流动稽查路段重点拦截检查,依法从重处罚。

3、建立健全运输信息监控网络,建立查处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和抄报制度。要实行重点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或驾驶员,要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运证和从业资格。

4、加大治超经费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将治超经费纳入交通公路部门预算,加强治超经费财务管理,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正常运作。治超经费的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的规定执行。

5、积极推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工作。按照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要求,在确保突出治理效果的前提下,市交通局、公路局、物价局要配合省交通厅、物价局做好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方案,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非法利润。

6、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市交通局、物价局要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交公路发„2004‟622号)精神,适当减轻大型货车的车辆通行费负担,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竞争。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继续落实“绿色通道”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

7、推进治超工作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支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角度,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发动公众自觉参与并监督治超工作,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8、加强队伍管理和制度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把治超工作与严格规范公路收费结合起来,防止各种形式乱收费、乱罚款;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以人为本,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借机谋取私利的,要严肃处理。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治理 意见 通知

2.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二

各货运单位及车辆驾驶员:

我公司属于货运源头企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履行货运源头企业的义务和责任。近期,县公路局对我公司进行了工作约谈,指出了省、市运管局在源头治超工作暗访督查中我公司磅房工作人员未能严格执行计重标准、装载记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出厂车辆超限超载的管理,现就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市、县公路管理局的规定,灌装水泥车出厂总重量不得超过49吨。磅房工作人员计重时发现出厂车辆重量超出规定的标准后,明确告知货运车辆对超重货物按品种回库。

二、磅房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超载的车辆计重、开票及放行;如发现磅房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私自对超重车辆计重放行的,公司将对违规人员每次处罚1000元。

特此通知!

合肥东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3.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 篇三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04]5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

1【实施时间】 2004-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交通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219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05年5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为目标,以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配合、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综合治理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推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与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四、治理内容及时间要求

(一)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从2004年6月起,由市发改委、交通局和公安局在全市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年内完成。各级发改、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把好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1)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2)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辆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3)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4)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从2004年7月起,由市工商局会同市交通局、发改委、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各县(市)也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本地区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

(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左右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4.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四

清江乡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郴州市、资兴市政府关于治超工作文件精神,全力推进治超工作的深入开展,清江乡政府与各村、相关企业签订本治超责任状。

一、治超工作目标

所属辖区范围内所有农村道路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和非法改装车及车货总重30吨以上的车辆行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驶出本辖区。确保农村公路不受超限超载车辆损坏。村委会为其辖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村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治超工作的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对本村的治超工作负全责。

二、治超工作措施

村委会做好以下工作:加大对货物、原材料集散地、厂矿企业等装载源头的监管力度,禁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出场地,驶入公路;监管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确保辖区内没有无牌照车辆上路行驶;加强本村在乡的货运车辆和本村在外营运车辆的管理,登记建档,并报乡治超办。对辖区内发生的暴力闯卡,强行冲关、故意阻断交通等干扰治超工作的行为,向乡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报告,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发生一起,打击一起,确保治超人员人身安全。严厉打击故意集结车辆阻

断交通干扰治超工作的行为,及时疏导集结车辆,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确保不出现公路三乱和违法违纪案;辖区内所有公路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车货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行驶,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驶出本辖区。对装载源头、汽车维修、改装、上牌登记、打击干扰治超工作的非法行为、加强治超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加强管理。

三、治超工作考核

年终将由乡政府组织对各村的治超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排出名次。对落实目标责任坚决、工作成绩突出、考核排在前五名的,由乡治超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没有完成责任目标的,要向乡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并核减道路建设投资和养护资金。对因发生道路三乱和违纪违法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国家有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因车辆超限超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乡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乡政府(盖章):责任单位:

责任人(代表):责任人(代表):

5.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篇五

运输专项行动目标责任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市、县赋予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我乡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和厂区道路安全工作,巩固治超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保护交通公路基础设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交通运输安全,现结合我乡实际与(单位)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入/出本公司。

(2)严禁无牌无证、大吨小标、非法改(拼)装车辆以及车厢加高马槽驶入/出本公司。

(3)严禁重型和中型货运汽车载运煤炭、石子、沙、土等易遗洒物品,未使用封闭货厢或未采用其他方式封盖的驶入/出本公司。

(4)严禁55吨以上车辆驶入/出本公司,超载率严格控制在0.002%以内。

(5)进入公司按照规定的限速标志行驶,严禁乱停乱放乱闯,未经允许不得驶入禁火区。

二、工作要求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突出源头治理,规范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行为,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货源地;加强车辆管理,对驶入/出本公司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

3、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必须规范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发布与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加大力度安全工作。

4、充分认识当前治超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第223、224号令;严格按照晋中市治超工作领导组和晋中市重点工程总指挥部办公室(市治超字{2012}1号和市治超办字{2012}3号)文件精神,将治超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5、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和处罚,杜绝徇私舞弊行为,确保治超工作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6、不违章指挥,不盲目指挥,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违章作业,不盲目蛮干。严格控制“三违”行为。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负有查禁的责任,同时要予以查处。

7、不得使用无牌无证车辆,不得接受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的货物;储、拌料场不得为车辆超限装载,弃土、扔渣不得为车辆超限装载;

8、无遮盖车辆不得驶入/出厂区,不得上路行驶;

9、严禁车辆在厂区和货场内乱停乱放,车辆要按指定

地方存放,临时停车要停放整齐,不得妨碍车辆和人员通行,车辆进入公司,限速5km/h,违者给予个人100元-500元罚款并且给予所在单位500元-1000元罚款。

10、自觉接受乡政府和县治超办、运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

1、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乡政府与单位各执一份。

**乡人民政府(代表人):(负责人):

6.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六

发布时间:2011-01-17 16:04 点击: 428次

固政办〔2010〕157号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的危害,维护路产路权,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开展超限超载车辆集中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公路、保障道路完好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全县治超工作。

二、工作目标

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有效控制,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明显减少,公路超限超载动态治理网络和长效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公路治超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成立固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治理重点

治理工作重点为在县行政辖区公路通行的国、省、县、乡、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第一阶段重点治理县道沙陈线、沙泉线、省道339公路及沿线县、乡、村道。

五、工作措施

(一)治超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政府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行综合治理的治超机制。

1、县政府负责治超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

2、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拦截超限超载车辆,引导违章超限超载车辆到治超站(点),负责治超站(点)的治安秩序。

3、交通路政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称重、卸载和处罚。

4、交通运政部门负责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工程建材源头等货物集散地,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5、工商车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加强和规范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6、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7、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8、财政部门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治超工作扎实开展,落到实处。

(二)源头监管。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固始早报》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社会危害性,让治超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县群众守法护路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治超的积极性,为依法治超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是组织交通运政、工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东部山区采石场、沙场和经营企业、货源场站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发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四是落实交通运政部门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三)路面治理

1、治理超限超载采取固定和流动方式进行,充分利用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超限超载进行治理,在未设超限运输检测点的路段,特别是超限运输车辆严重的公路,要积极开展流动巡查治超。

2、检测、卸载、处罚相结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交通、公安部门应使用检测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确认,严禁以目测确认车辆超限超载。对违法超限车辆符合卸载条件的,坚决卸载。对主动配合卸载的车主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卸载的依法从重处罚。超限车辆检测认定标准应按照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及交通部、公安部、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文件规定执行。拦截超限车辆应选择路面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严禁双向拦截车辆和违反规定多辆拦截,保证公路安全畅通。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规定。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的,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4、加强干支线联动,形成治超合力。在治超网络布局中,根据重点治理需求,可打破干、支线管理界线,将重要农村公路路段与干线公路路段治超纳入联动治理,特别是在干线和农村公路交叉的超限超载运输重灾区,要整合统筹全县干线、农村公路治超执法力量、设备,共同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5、加强区域联动,形成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合围攻势。加强和安徽霍丘、叶集、阜南、本省的商城、淮滨、潢川间的协调沟通,根据周边超限超载情况,共同研究制订联动治超方案,确定布控位置、管控措施,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并

定期召开治超通气会,通报各自治理情况,动态适时调整治理措施,形成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合围攻势。

(四)严肃整治治超执法环境。

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部门和个人,对利用职务便利“包车”、“养车”、收受贿赂、干扰治超执法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纪检监察及法律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工作规章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公路“三乱”;要认真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的规定(即: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准上路执法;上路执法人员,不准乱收费、乱罚款;车辆没有称重检测的,不准认定超限超载;车辆没有卸载消除违章行为的,不准放行;同一违章行为已被处理的,不准重复处罚);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问题,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严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经费保障。

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治超工作,满足治超工作需要。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主题词:交通车辆方案通知

7.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七

自检自查报告

2011年,我县的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和“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省、州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部署、目标和重点,上下齐心,部门联动,多措并举,重拳出击,狠抓落实,使得我县超限超载车辆得到明显遏制,公路基础设施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了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了公路运输市场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了“关爱生命、保护路桥”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浓厚氛围,为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重要贡献。按照州治超办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我县对2011年治超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组织,加强领导

为抓好全县道路交通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把治超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态度抓实治超工作。一是召开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专题会议,对如何抓好全县的治超工作进行研究,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交通运输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安监局、发改局、经济局、工商局、法制局等12个单位副局长为成员的治超领导小组,使之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形成了领导协调有力,部门密切配合的齐抓共管机制;二是在交通运

输局设立了治超办公室,充实了治超办公室人员,同时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源头治理组、稽查组和稽查督导组等五个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部门职能,认真负责,扎实开展治超工作,为我县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三是制定了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落实了各自职责,公开了举报电话和邮箱,做到了阶段工作有安排,专项行动有方案,年终有总结、表彰,责任追究有依据,群众举报有门路,值班情况有记录。

二、治超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治超氛围。为扎实推进治超工作深入长久开展,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安全和良好的道路运输秩序,我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强化路面宣传,在公路沿线的重点区域以及城区内各主要街道路路口悬挂了30 条宣传标语,大张旗鼓地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开展必要的走访宣传。各乡镇在镇集市及驻地人口密集地区悬挂宣传横幅,向群众和运输业户分发宣传单;县运政管理所、路政大队等单位利用双休日时间,开展了“治理超限超载宣传日”活动,深入运输企业进行宣传,经统计,目前共发放治超宣传材料3000多份,张贴治超宣传图片180多幅,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三是加强法规政策培训,提高治超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素质。为规范治超工作,我县加大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让执法人员全面了解中央的有关精神,掌握政策,吃透文件,为各项政策措施的正确执行奠定了基础。共举办治超培训班3期,培训执法人员60人次,学习了省、州的《治

超方案》和《治超通告》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了治超队伍的执法水平和素质,四是设置完善农村公路限高、限载标识,在全县农村公路上共设置明显的限高限载的就是表示 块,加强对辖区内桥梁、涵洞的管理,并设置明显的限载标识,五是加强对全县两个物理治超点的管理,安排路政人员对物理治超的进行定期巡查。

(二)加强源头治理。在开展治超工作中,我县始终把源头治超工作作为整个治超工作的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一是对全县所有的矿石、沙石料、水泥等生产、加工、储运环节的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并向社会公示受监管的企业;二是加强了矿山、配载货物源头的装载管理,由县运政管理所对矿山企业进行巡查监管,做到了每日巡查一次或隔日巡查一次,特别是加大了对货物的装卸管理,严格执行治超规定,对黑车、无牌车、改装车等不符合治超规定的一律拒装,对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的车辆实行标装限装,严格执行单票限开、单车限装、票吨相符,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一律停产,不予复产;三是县工信、工商、国土、电力等部门深入清理非法矿厂和沙石料场,对非法沙石料场和矿山实施了关停整治,根除了运输途中的加货行为。由县工商和运管部门对全县的废旧汽车拆解场所和修理厂进行严格检查,彻底清理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从源头上遏制了超限超载行为发生。四是县治超稽查组还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源头、路面巡查,重点打击绕道、无固定检测点路段的超限超载车辆和源头非法装载企业;纠风、监察等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我县所有治超点人员跟踪督查,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协作,大力实施治超工作。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以政府为主导,交通运输局作为治超工作的牵头单位,主动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商,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加强各治超单位间的相互支援、相互补位。组织交通稽查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治理工作,交通稽查人员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建立健全了值班和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联系人,实现信息共享和互动、联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报告。

(四)坚持依法治理,强化监督。在“治超”工作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不准无执法资格上路执法,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不准放行未消除违章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处罚。同时,治超督导小组对治超工作中交通执法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经统计,全年检测车辆 辆,处理处罚 辆。

三、取得的成绩

在治超工作中,通过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奋力治超,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车辆严重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由于治超措施得力,治超站点严防死守,各主要路段、路口、重要通道由专人负责监控,反复进行路面稽查,车辆严重超限超载态势得到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载率明显下降。二是运输环境逐步改善。全县公路交通状况明显改善,公路通行能力完全恢复正常,未发生交通堵塞现象,公路桥梁得到有效保护。三是交

通事故明显减少。四是货物源头得到有效监控。五是社会对治超的认识有明显提高,充分唤起全社会对治超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我县治超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部门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一是治超资金投入不足,交通工具紧缺。二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上下协调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短途超限问题有些还没有根本解决,特别是一些煤、矿山还有无牌车、假牌车,采取昼伏夜行,逃避检测现象,进行非法运输。四是源头治理不够严,规范执法还需进一步加强。五是部分执法人员不注重学习、掌握政策的水平不够高,导致工作方法简单。

(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二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全民治超意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加大经费投入,提高治超工作能力。四是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8.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八

鄢翔高(2012年6月6日)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县治理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行动动员大会,对我县的超限超载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江常务县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高度重视。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开展本次专项治超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振奋精神树信心

为全面遏制我县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猛增的势头,巩固“百日大会战”公路建设的成果,保护我县公路桥梁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比较密集及公路桥梁较多的路段,要坚持以固定治超站点为依托,根据需要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货车检测和执法检查工作力度”。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7月9日,在全县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路超限超载车辆专项治理行动,一个月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视治理成效再确定是否延长时间。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构建治超工作长效机制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标本兼治、依法严管、责任追究”的总体要求,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治超站、公路路政、交通运政、公安、交警抽调各部门骨干精英

— 1 — 组成治超联合执法队。这个队伍是一个非常有战斗力的队伍,我们要当好主力军,打好主动仗,扎实深入开展本次治超工作,务必取得明显成效。我们要振奋精神树信心,我相信大家一定能够克服种种困难,取得不平凡的成绩,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认清形势下决心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分析当前的形势,我们还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和挑战,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一,车辆超限超载的深层次根源仍然存在。从社会来看,运输行业准入门槛低,大量低技能劳动人口进入运输行业,“多拉快跑”成为不少从业者的首要选择,有的驾驶人员守法意识淡薄,甚至暴力抗法,严重威胁到一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公路事业迅速发展与治超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达到181公里,其中国省道干线公路116公里、县乡公路61公里。这在客观上拉长了治超战线、加大了治超难度,使我县治超力量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力量跟不上治超形势的发展。

第三,源头监管没有完全到位。矿山、车站、企业、货场、车辆市场等源头管理亟待加强;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货运经营者和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有意违法超限超载。尤其大量超限超载车辆避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超限运输检测站,绕行普通公路和农村公路,公路破坏极为严重,群众意见很大,社会反响强烈。

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全县交通系统尤其是奋战在治超工作一线的干部职工,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要有敢于碰硬、敢打硬仗的决心,使超限超载者有路难行、有车难开,使合法合规

— 2 — 运营者在公路上行驶得更加安全、更加便捷。

三、规范执法靠细心

加强协调,细化责任,各司其职,切实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一要加强协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以治超站为依托,派出领导及骨干力量,负责指导治超执法工作,并具体负责超限超载车辆检测认定工作;公路分局路政对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依据程序及标准进行卸货、处罚;交通局运政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加强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交警负责检查引导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秩序,确保执法路段畅通;公安部门负责制止和处理聚众滋事、蓄意占道、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暴力抗法及“黄牛”带车的违法行为;纠风和法制部门负责该次集中整治行动法规指导,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系协调;财政部门设立县罚没财政专户,加强对罚没款票据的监管,集中整治期间所有罚没款进入县财政专户,并全部用于专项治理开支和损坏路桥的日常维护;各乡镇全力配合本次专项治理行动。

二要规范执法,提升治超队伍素质。要抽调优秀人员充实联合执法队伍,落实工作职责,着力打造一支执法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工作作风硬,能打胜仗的治超队伍。工作人员执法要佩戴证件、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坚持进站处理,罚缴分离。坚决防止违法乱纪现象和公路“三乱”事件的发生。

9.全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篇九

(2012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货运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过桥梁、道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行驶,或者货运车辆超过行驶证核定的额定载质量行驶。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因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造成桥梁、道路严重损毁和人员伤亡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所涉及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及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市县(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

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实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监察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应当调查其所属单位或者所有人、途经站点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责任倒查初步核实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特大事故、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对象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责令作出检讨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未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检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主管或者监管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或者指派的执法人员不作为,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执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条件的货运车辆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车管所主要负责人和市交警支队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未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未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商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未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改装车辆生产企业没有按照企业标准体系要求组织生产,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质监部门未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致使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质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管,致使危险化学品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致使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上路行驶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党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龙山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 篇十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车辆运输行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建立健全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公路设施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交通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坚持“关爱生命,保护路桥”的宗旨,按照“地方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开展、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全县治超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直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人民政府将治超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的治超工作,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依法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恢复原状或依法收缴报废)、“卸”(依法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依法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扣”(依法对违法驾驶人给予扣分)、“赔”(依法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依法拘留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等综合治理措施。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限载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他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及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检测站(点)的规划、建设、验收、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监管,防止车辆非法改拼装行为,对违法改拼装车辆的汽修厂(店)依法予以处罚。负责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组织运管人员深入煤场、货场、厂矿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

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进出厂(站、场、矿)。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货物致使车辆超载以及指使、强令、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厂(站、场、矿)行为。

第六条 经信部门负责对重点企业开展治超工作法规政策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治超工作。对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综合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对治超工作中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野蛮闯关、破坏治超检测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强迫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等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公路、运管等部门移交的超限1吨以内车辆进行处理处罚,依法对驾驶员给予扣分和处罚。负责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查处车辆“大吨小标”、非法改装、拼装和超载运输行为。依法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严格进行货车检验。对未列入公告管理的全挂车,按照国家现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标准审核,对明显违反限值标准的不予登记。在用全挂车超出限值标准的,不予检验,全挂车的挂车超过两轴和半挂车、全

挂车超过六轴(不含六轴)以及全挂车的挂车长度超过主车长度的货运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秩序。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发现的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并强制报废。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报道治超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典型经验及成功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堵车、阻碍执法、对治超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典型事件的曝光力度。

第十条 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个体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户)。对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地点,会同经信、质监、运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并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建立健全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依法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 4

员的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并加大对煤炭源头车辆装载管理力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超限超载治理资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严格审定用款计划和开支标准。负责收费和罚款票据的管理。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或调整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审核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严格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监督问责,对治超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治超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十六条 农机部门负责加强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监管,严把注册登记、发证和检验关。组织清查已上户或年检的非法改装改型农用运输机械(运输型拖拉机),并责令其整改恢复到位。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管理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工作,建立渣土运输

车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八条 住建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领域的渣土源头监管,采取措施,防止超载渣土运输车及其他超载货车进出建筑项目工地,破坏和污损道路。

第十九条 全县所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工程机械(设备)制造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和无牌无证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项从事源头监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并按时上报源头治超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治超检测站(点)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依法果断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章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设置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治超办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或变更。确需变更、增设的,统一按规定审核上报。

第二十三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按规定在指定的位置设置预告牌、检查牌、站名牌、政务公开牌等公示牌,公示牌应当包含批准机关、主管部门、执法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收费标准、执法人员

岗位、治理公路“三乱”的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治超检测站(点)隶属县公路管理局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运行、依法监管原则,实行“公路部门牵头负责,公安、交警共同参与”的联合治超机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必须在治超检测站(点)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治超检测站(点)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业务、法律、文明服务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并与站(点)签订《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状》后,方可上路执法。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认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必须通过称重设备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按程序出具法律文书,依法实施处理处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治超检测站(点)负责检测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做好治超检测站(点)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超限超载货物的转运、卸载及保管工作,确保人员、车辆和货物安全。

第二十九条 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实行公路路政、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加大对货运车辆的治超执法力度。对经静态检测确认为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必须责令停止行驶,并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卸载或转运,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或油、汽等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按有关规定处理。卸载一般由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保管货物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收取卸载劳务费等相关费用。治超检测站(点)可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 3 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变卖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总质量不一致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及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对超限超载治理资金实行统一票据领购核销、统一解缴县市专户、统一开支范围标准、统一计划拨付使用。执收罚没收入及公路赔(补)偿费(以下统称“执收收入”)时,必须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治超检测站(点)所使用的票据必须按有关规定加盖执收执法主体名称章和单位财务章,实行罚缴分离制度。

第三十二条 治超检测站(点)应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票款相符。每本票据使用完后,按规定核销审查无误后方可存档。

第三十三条 治超执收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款由县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所辖区域内破损公路和公路桥梁的修复及相关支出。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把治超检测站(点)建设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治超检测站(点)建设、维护、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外勤误餐补助和工作经费等各项支出需要。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相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应当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守交通部等 8 部委明确的治超执法工作“五不准”,防止在治超过程中出现新的公路“三乱”行为。

第三十六条 县直相关责任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采取公开征求意见、行风评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

议。对社会各界和群众举报的案件,调查核实后,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直相关责任部门治超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对治超责任落实到位、治超效果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考核没有达标的,实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追查至非法改装企业所属地,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治超检测站点(含流动稽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为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的企业和装载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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