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2024-09-30

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精选6篇)

1.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一

一、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概念

1.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内容。

以往的刑事科学技术与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大不同, 现代刑事科学不仅涉及公安机关, 也包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其他有侦查权的部门中用于同普通刑事侦查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以及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作斗争的刑事科学技术。

2. 刑侦工作中的刑事科学技术内容。

侦查破案需要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的协助, 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成果也是发现和获取破案关键线索、证据的各种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法的总和, 同时对提高打击犯罪的预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 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 同时要求工作人员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 技术应用的范畴。目前, 主要将应用的范畴规划为五大类:物证、情报、秘密侦察技术, 审讯技术手段, 快速反应和有效制敌技术装备等手段。

(2) 合理开发刑侦技术。应用技术包含在刑侦技术中, 目前的主要的任务是引进、借鉴和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 同时为侦查服务。

(3) 将科学技术用于侦查人员的培训。刑侦科技工作中需要科学的培训, 通过培训不仅可以使应用科学技术的手段能力得到明显的提高, 而且更能培养科技意识, 更新观念, 为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4) 全面整改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整改刑侦体制和管理机制都需要将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 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科学技术与刑事侦查

1. 刑侦工作中中国古代刑技的运用。

《大宋提刑官》是一部描述我国宋代著名刑狱官、法医的鼻祖宋慈屡破奇案的史实电视剧, 这位伟大的提刑官正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 才使得一个个冤假错案得以大白于天下。在宋慈积多年实践所著的《洗冤集录》中, 记载了许多科学断狱的案例, 成为后世楷模。

2. 解析近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

近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结晶是《刑事侦查学》的诞生。十九世纪, 由于解剖学、物理学、化学和光学在欧洲的发展, 以及在此基础上出现和完善的各种技术手段、仪器设备, 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有利的科学武器。刑事科学技术的手段以及刑事侦查这一学科也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得到了丰富与完善。

三、案件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的使用

1. 确定案件性质需要刑事科学技术来提供科学依据。

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是属于刑事犯罪的案件, 需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是属于自然现象或意外事故等, 应及时揭露真相的是谎报的虚假案件, 上述三种状况是通常发生的。因此, 刑事技术中的各种勘察检验的首要任务是要查明被勘查现场的事件性质, 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刑事犯罪案件, 还是其他性质的事件。

2. 分析案情需要刑事科学技术来提供线索。

通常, 法律工作者将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有关的情况统称为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所谓犯罪活动情况, 主要是指犯罪的时间、空间、作案的手段、方法、犯罪的动机、目的, 犯罪实施的全过程, 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以及案件的性质等情况。侦破案件中不可忽视的环节, 以及现场痕迹的收集、物证检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即分析案情。

3. 认定犯罪事实需要刑事科学技术来提供重要证据。

正确地应用法律来惩罚犯罪分子, 首先就需要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想要查明和认定案件的事实, 必须依靠证据。现场犯罪分子遗留下的痕迹是可以作为案件事实的物证的, 这在《刑事诉讼法》中被明确地提出。犯罪痕迹是犯罪人的行为作用于现场客体所形成的物证, 其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真实性较强, 不像人证那样容易受到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刑事案件侦破效率和准确率的提高, 依赖于对刑事技术的合理运用。通过检验鉴定, 使案件侦破由难变易, 由繁化简, 并且为以后的侦查破案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实例。只要犯罪分子作案, 即使当下的犯罪形式十分严峻, 也必定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 更好地发挥和运用刑事科学技术, 能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最终被绳之以法。

三、结论

2.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二

关键词 效益;原理;分析

一、效益原理的基本理念

经济学中,效益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基于稀缺规律的作用,即人的欲望和需要是无限的,然而现实世界能够提供或满足人类需要或欲望的资源和方式却是有限的。有鉴于此,人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分配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欲望和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资源的供求矛盾。因此我们可以用规范分析的方法来评价诉讼收益,即将刑事诉讼的非经济性产出按“好”与“坏”、“应当”或“不应当”分为肯定性收益和否定性收益,也称之为正效益和负效益,正效益(肯定性收益)指正面或正向的产出,这种产出获取越多越好;负效益(否定性收益)指负面或反向的产出,这种产出获取越少越好。据此,效益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事程序的运作过程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即在资源稀缺、成本有限,而大幅度增加司法投入又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科学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合理地设计诉讼程序等方法来实现诉讼效益的极大化。这一价值内涵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因素加以衡量。一般说来,人们往往以诉讼周期的长短、诉讼程序的繁简以及司法资源是否得到合理配置等标准来评价刑事诉讼过程的经济合理性。二是刑事程序的结果具有合目的性,即刑事诉讼效果的实现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的欲望和需求。这一价值内涵主要通过伦理因素或非经济性因素,着重从价值层面来进行评判。就国家专门机关而言,刑事诉讼的效果主要表现在惩罚犯罪的覆盖程度、准确程度和执行程度上,即覆盖程度、准确程度和执行程度越高,诉讼结果越具有合目的性,反之则越低;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刑事诉讼的效果主要体现为法律正当程序的实现程度、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及对裁判结果的满意程度等方面,即上述程度越高,当事人会认为诉讼结果的合目的性就越强,反之则越低。

二、效益原理在各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之体现

1. 司法权的合理放纵

司法权的合理放纵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审前阶段对侦查、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相对弱化,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外在约束过多所必然引起的诉讼活动迟缓、拖延,消除司法官员的心理顾虑,从而使侦查、起诉活动高效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刑事侦查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可以分别采用或者一并采用。

2. 诉讼成本的有效节俭

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加大审前程序的司法投入、增加先进侦查手段、扩大运用科技证据的范围等措施固然能够提高审前程序的诉讼效益,但这些均属于增加投入的“粗放性”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中“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在司法资源供求矛盾暂时难以缓解的背景下往往是杯水车薪。因此各国主要通过缩减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的方式来提高诉讼效益。

3. 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提高诉讼效益的另一条重要途径是优化刑事司法资源的配置,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或最充分的利用。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体现在两项重要原则的运用上:

一是比例原则(或称相适应原则)。该原则渊源于行政法领域,现已为许多国家上升为宪法原则,成为法治社会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限制公民权利的手段与事件本身的重要性必须成比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二是区别对待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诉讼程序的过滤机制和繁简分立机制。其中繁简分立又称程序分流机制,是指在审判程序上对那些所涉罪行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该设立相对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而对那些所涉罪行较轻、案情简单、证据充分的案件,则应考虑适用简易程序审结。在审前阶段,区别对待原则主要体现为对案件的过滤机制。

三、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在效益方面的缺憾

3.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三

关键词:实质证据;行政执法证据;以罚代刑;信息共享;联席会议

一、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实质证据观的扬弃

传统上一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长期以来,在证据法学上存在两种证据观:一种是实质证据理念,认为事实本身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据;另一种是形式证据理念,在强调证据客观性同时,特别强调证据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随着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形式证据观在实务界得到更多的认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48条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材料”取代“事实”,肯定了证据存在真假的问题,并将形式合法性作为证据采信的重要标准。同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2条新增加了第2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确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的合法转换地位,行政执法证据将在刑事诉讼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先行查处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进行转换才能适用,这就涉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概念和类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 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行政执法证据就是行政机关及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许多案件是由行政执法案件所转化而来,比如常见的经济犯罪案件,多是工商、税务、安监等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进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此,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案件移送进行了相应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证据的规范,分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这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条件要求和证据收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至于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部分行政机关自行进行了规范,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8条规定:“办案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另外,动物卫生监 督机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规定中也有类似条文。可见,行政执法证据的类型也可以细分为上述书证、物证等七种类型。此外,也有学者把行政执法证据归纳为四类:原始的书证和物证;执法人员的调查笔录;当事人和证人亲笔书写的材料;视听资料。

二、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现实必要性

(一)加强打击日益增多的经济犯罪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各类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事件频发,拥有执法权的行

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如果发现行为人涉嫌犯罪就需要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如工商、环保、税务、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办理的案件。移送刑事案件必然要相应地 移交行政执法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材料。因为这类移交的案件往往经过了较长时间,侦查机关重新取证面临证据灭失、知情人记忆减退等困难。相反,行政机关执法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在第一时间取得大量有价值的证据材料,这对侦查机关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引导和帮 助,部分证据材料甚至可以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忽视行政执法证据的转化应用,将会影响对经济类案件的查处力度。

(二)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省司法成本的需要

刑事司法追求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效率,有效率的司法更能够保证公正的实现。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效率低下、成本巨大的司法不符合公正的要求。依法行政是当前行政执法的必然发展趋势,随着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执法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执法过程 中取得的证据材料质量有所提高。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合理、合法地使用这些证据材料,将不同类型的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可以避免重复取证、重复鉴定,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当然,行政执法证据主要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取证的侧重点不同于刑事证 据,而且证据的规范性较差,公安司法机关在使用中要进一步转化,变成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三)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中国检察制度从历史上看源于前苏联的检察制度,吸收借鉴了列宁的全面监督思想。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范围自然也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的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这也强调了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罚代刑”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当作行政处罚案件处理。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建立专门的协作机制,适当延伸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三、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证据受到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限制

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远远强于行政处罚,多数情况下会适用自由刑,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的要求标准更高,对取证主体、取证的程序和证据类型都进行了相应规范。刑事证据的取证过程围绕的核心是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的客观 性、合法性要求更高。如果用刑事诉讼视角来看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许多证据材料是不规范的,例如言词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的取证时间、地点、格式等都缺少详细规范,因此证据的表现形式也非常不规范。正因为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缺少严格的法律规范,中立性不强,证据内容侧重点不同,缺少细节组成证据锁链,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证据的证据效力,这也造成许多行政执法证据是无法在刑事诉讼中直接适用,必须经过相应的转化后才能符合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领域的专业性强困扰司法工作人员

我国拥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有公安、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安全监察等政府机关,涉及的领域多达几十个,每个领域都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行政执法机关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收集的证据材料,大多涉及专业领域的知识,而且证据内容对司法机关来说往往主次不清,大量的专业术语令司法工作人员望而却步。例如,涉及税务犯罪案件,纷繁复杂的账目和计算方式,不是一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操作的。而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经常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作为对具体案件定性的重要依据。目前侦查 机关能够进行的检验鉴定主要有文书检验、痕迹检验、法医学鉴定等,涉及司法会计和质量鉴定则缺少专业人才和设备。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依赖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鉴定结

论。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案件证据移送机制不完善

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进行了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也在实践中探索移送的工作机制。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中还存在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此外,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是框架性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对移送时限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所确定的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有立案监督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 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中提出了“经协商同意,(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等,上述规定是非常原则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顾及部门利益,经常会“以罚代刑”,许多案件不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即使移送了案件,也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理消极应付,最终影响案件的司法处理进程。个别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就案件定性和证据标准存在分歧,互相推诿,进而导致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草率移送,影响案件的最终调查处理,不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行刑衔接的不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侦查取证,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材料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有效运用的途径

行政执法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环节后,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应用,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中一直存在争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执法收集的证据地位予以肯定,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刑事证据与行政执法证据毕竟在收集主体、形式和具体内容细节上存在很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的证据形式采取不同的调查核实方法。此外,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 关的协作,建立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衔接机制,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规范化,也有助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运用。

(一)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的司法化转换原则上,行政执法证据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的审查判断,并经过转化,必要时重新调查取证,最终形成符合刑诉法要求的证据形式。具体来说,公安司法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转化。

1.对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中立机构的鉴定结论,经过公安司法人员完善扣押调取手续即可。因为这类证据本身的客观性较强,没有必要将行政执法人员扣押提取的材料恢复原状后再行提取。但要注意,行政执法机关在扣押或冻结物品时,法律手续一定要完备。比 如扣押物品应该有物品保管人或是所有人的签字,如果不签字也应作出说明。也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依法扣押,把法律手续做全,再经过侦查机关的调取,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对于案件相关人员书写的亲笔词,需要侦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这些行政执法过程中获取亲笔词经过调查,与事实相符,而且亲笔词书写者也承认其内容是真实的,就符合了证据标准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3.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制作的调查笔录,原则上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则上不能直接当作证据材料在法庭上使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告知的权利义务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后果,而刑事制裁强度远远大于行政处罚,这些内容在行

政机关取证时是没有告知的。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一般不直接提交法庭质证,而是由侦查机关依据法定程序重新制作相关笔录。当然个别情况下,证人突然死亡,而其证言非常重要,也可在法庭上质证,如果双方都无异议就可以采信。

4.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勘查笔录和鉴定结论,公安司法机关要分情况对待。行政执法机关

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拥有专业人员和设备去调查事故、勘查现场、检测检验和鉴定,其客观性比较强,某些领域的检验能力甚至高于公安司法机关,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检验往往中立 性不足,尤其是行政机关自行鉴定出具的结论。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在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时需要进行补强,向行政执法人员核实勘查、调查的详细过程,并形成笔录。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社会中立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其客观性强于有鉴定能力的行政机关 自行做的鉴定,公安司法人员要谨慎对待后一种鉴定,必要时重新鉴定。

(二)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工作衔接配套保障机制

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进行监督,可以进一步拓展检察监督职能,进而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有助于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当前两机关在案件移送上衔接不畅,缺少相应的配套工作机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从以下三个方面入 手。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可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各自掌握的信息资料,共同构建查询、交流平台,信息平台应当逐步扩展到行政执法机关,各机关把自己工作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信息提供出来,实现共享,方便使用者查询。通过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实现 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移送和受理,进行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衔接研讨,实现对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方便司法机关的监督。近年来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及县区人民检察院均与纪 委、司法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信息平台,建立联络员制度、案件通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积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工作,并把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运用工作与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紧密结合,使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能够真正发挥实效。

2.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行政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协商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案件及证据材料移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进行座谈讨论和研究交流,加强彼此的配合协作,切实解决案件移送环节碰到的难题。公安部和农业部在2007年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中特别规定了农业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案件会商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加强案件进展会商协调。对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召集农资打假各成员单位一起参加讨论,并成立专案组,共同开展调查。在调查取证和案件定性方面,必要时可征求法院、检察机关的意见,避免因证据不足或定性不准而导致应移送的案件无法移送。”另外,其他一些行政机关也对案件移送会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国务院文化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等。

3.构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连接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和法院的中枢环节,拥有对刑事案件定性以及案件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 据。《河北省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提前介 入,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案件移送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间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工作上的衔接,改变各地分别立法带来的衔接不统一现象,可以尝试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出台相应规定,确定衔接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检察人员介入的途径和方式,并加入激励机

制,把案件移送和受理、办理情况纳入本机关的内部考核之中,把移送案件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标准。

(三)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关法律文书的标准化

4.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四

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公安机关积累的大量刑事案件犯罪数据。利用数据挖掘中的关联规则和序列分析等方法对犯罪信息数据进行研判,揭示各类案件的相互关系及案件的发展趋势,为案件的侦破以及案件的预测提供有益帮助。

2 关联分析

关联分析(association analysis)就是从大量的数据中发现项集之间有意义的关联、相关关系或因果结构以及项集的频繁模式[1]。利用关联分析对现有刑事案件信息数据库中提供案件特征进行统计与预测指导,并通过对犯罪人员特征和犯罪内容、情节进行挖掘以发现在各种犯罪活动中存在的某些联系,如那些类人群易于从事不法活动,当他们在其释放后,再犯或另外犯新的犯罪活动可能性有多大;某些犯罪分子其犯罪活动具有哪些规律性。利用关联挖掘方式可以了解犯罪活动的关联性和可能性等。

2.1 关联算法及其改进Apriori算法

1993年,Agrawal.R提出一种逐层搜索的迭代方法———Apriori算法[1]。它利用k-项集Lk来探索(k+1)-项集T,但该方法的存在诸多缺陷。所以,针对公安犯罪情报数据这种大信息量的情况,原Apriori算法并不适用,有必要使用其改进方法,S.Park等人利用Hash表的方法对其加以了改进,它作为一种AprioriTid算法的变形[3]。它的改进之处在于[4]:

1)利用Lk,Ck中的结果对数据库进行筛选,减少候选集在数据库中查找的次数;

2)项集存储使用Hash链表法,并将主表[5]长度设置得足够长,这样做有两点好处:a)使用Hash表使得以后在新定义生成频繁项集Fk无需像Aprioiri算法一样重新扫描事务集T,以减少CPU工作量;b)主表足够长使得在访问Ck链表时,不会因冲突需要继续作冲突访问,既减少了工作量,还使在存有频繁项集itemset的Ck的Hash表中防止假频繁项集False positive,简化了在对hash表中项集Ck支持度计数的计算过程;

3)将

4)将加入散列表的候选k-项集整体加入Dk的相应事务,即事务T中包含的单位是项集。这样,不仅在以后对事务中的k-项集进行剪枝前无需重新组合k-项集,并且将剪枝前所含的k-项集数量尽可能的减少;程序在扫描D中,由Ck候选项集产生Lk时,对每个事务t产生各自所有的Tk+1,以减少Ck+1的项集数目;

5)改进prune步,在Dk-1产生C时,先去除Lk-1中非freq_itemset,新生成频繁项集Fk-1,利用Fk-1再生成Ck,以减少子迭代。

3 PHP(Phase Hashing Program)算法关联过程

从刑事案件信息数据库中抽取所有罪犯的犯罪项目,将每个罪犯的每次犯罪事实定义某个事务项TID计录该次的所有犯罪事实构成项目ID,以编制数组链表,即事务数据库[3],以案件事务数据库链表(表1)为例。

设最小支持度min_sup=2,由D1和F2产生D3时T800的情况作说明。通过查询F2,D2中T800的2-项集{I3,I5}被剪去,其余2-项集连接可得到3-项集{I1,I2,I3},{I1,I2,I5},{I1,I3,I5},{I2,I3,I5},而因{I3,I5}不在F2中,故{I1,I3,I5},{I2,I3,I5}必不频繁,不予考虑,而将{I1,I2,I3}和{I1,I2,I5}两个项集整个放入D3,此即改进算法的关键所在。得到D3和F3后,由T800连接可产生4-项集{I1,I2,I3,15},但其子集{I2,I3,I5}不频繁,故不考虑{I1,I2,I3,I5},算法结束。如关联挖掘过程图(图1)。

4 关联挖掘用于案件研判分析

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案件信息数据经过数据映射变换处理后再进行挖掘:在得到强关联规则数据表后,便可根据关联序号将相关屡犯的犯罪分子进行犯罪预测,分析其在出狱后指定时间内重行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有多大,以便为预防犯罪分子重行犯罪提供帮助。通过该方法我们不仅可以发现新的犯罪联系,而且发现关联挖掘还可纠正一些人为认识误区,如通过关联分析软件发现,在特定条件下,犯较轻罪行的罪犯,再犯同一罪行的几率很小,而再犯其它罪行的可能往往较大。

犯罪关联分析的工作流程分别用关联罪犯参数界面(图2、图3)和关联分析结果界面图(图4)演示出来。

5 利用序列分析实施累犯案件分析

在利用以上算法实现的案件数据关联分析时,由于受案件类型划分类的合理性、划分准确性影响以及统计数据确定过程等实际情况的约束,从目前的测试结果来看,还无法达到较高的预测精度,经常表现为归类过大,甚至是归类失当,影响DSS人员判断。另一方面,关联挖掘时建立在相关项集具有关联的概率运算基础上,初步给定的最小支持度的初始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势必造成分析结果的模糊性。以上分析结果构成的关联项集会导致交叉犯罪分析内容过大,甚至出现混乱,造成DSS分析软件的低效性。目前,为提高预测准确性,很多采用神经网络的算法,但它需要借助大量的反馈权值,以实现预测结果的输出,而在预测分析中,面对大量的犯罪数据,需要决定大量有效的权值[6],同时,权值的使用还有一定的实时性,作为实用的DSS分析软件,要求尽量减少人工参与,因此,为提高预测准确性,还有必要引入序列分析的方法,利用序列模式挖掘对原始数据进行过滤来加强关联预测效能,从而提高了预测正确率,更有效地实施犯罪案件的研判分析。

5.1 序列分析说明

以最简单的序列分析为例:假设某罪犯(criminal_id)在某时间(犯罪时间:guilty_time)进行犯罪活动项A(items),后来又在其释放后重行犯罪(犯罪时间:guilty_time)从事犯罪活动项B(items),则刑事案件信息记录表(表2)。

将案件信息数据构成序列,有以下定义[7]:

给定一个案件事务的数据库D,每个事务都包含:customer_id、事务发生时guilty_time以及在事务中的犯罪犯罪criminal_id。在同一时间不存在一个罪犯多于两个以上的事务发生,目前只考虑犯罪项目。一个项目集itemset是一个非空的犯罪项目的集合。一个序列Sequence是有序的若干个项目集组成的队列,可以将项目集映射到一个连续的整数集。将项目集i定义:i=(i1,i2,…,im),ij表示为某个项是一个产品。定义一个序列s=,其中sj是一个项目集。一个序列a属于另一个序列b,如果存在整数i1

如果一个序列s被包含于一个罪犯的罪犯序列criminal_seq中,则称该罪犯支持序列s。一个序列的支持度定义为支持该序列的罪犯数与总罪犯数之比。序列的长度是序列中项目集的个数,一个长度为k的序列称为k-sequence。给定一个案件事务的数据库D,序列模式的数据挖掘问题就是在所有由一个用户指定的最小支持度的序列中发现最大的序列,每个这种最大的序列代表一个序列模式(Sequence Pattern)。我们称满足最小支持度限制的一个序列是一个大序列(large Sequence)。

5.2 序列分析实现

下面介绍支持长度为2的序列模式的挖掘过程[8]:

5.2.1 排序阶段(Ordering Phase)

数据库以罪犯号(criminal_id)为主键(primary key),犯罪时间(guilty_time)为次键(secondary key)进行排序。实际上这个阶段将原来的犯罪数据库(crime.db)转换成由罪犯序列组成的数据库。上述数据库的罪犯序列视图如表3所示。

5.2.2 大项集阶段(Large_itemset Phase)

这个阶段找出所有大项集组成的集合。同时也得到所有大L-序列组成的集合,然后将大项集映射成连续的整数(Mapping Integer)。在表3给出的数据库中,对最小支持2个罪犯的情况下,大项集分别是(a0003),(b0007),(e0001),(a0001,b0007)。再由表4给出了一个映射对应数据表。

5.2.3 转换阶段(Alteration Phase)

用每次犯罪所包含的所有大项集取代该犯罪记录。如果一个犯罪不包含任何大项集,在转换完成的序列中它将不被保留。而如果一个罪犯序列不包含任何大项集,在转换好的数据库中这个序列也将不复存在。之后,将原来的罪犯序列转换为若干长度为2的序列模式,其中,取序列时间之间的间隔n=date interval≤6(年),时间间隔n>6(年)的大项集不出现在序列中。设一个最小序列支持长度为2,则形成一个转换好的数据库。

5.2.4 序列挖掘阶段(Sequential Mining Phase)

利用AprioriAll算法找出所有已知序列内的所有最高项集:

以表3为例,长度为2的序列模式:L2={large 2-sequuence}={<1,2>,,<1,4>,<2,3>,<2,4>,<3,4>},最小支持度:min_support=0.25,则可生成下表5所得支持计数。

序列模式挖掘得到序列模式后,可将满足某一序列模式的部分或全部罪犯作为犯罪项A后又实施犯罪项的训练测试样本,将罪犯实施犯罪项A后5年内未重新犯罪项B的部分或全部罪犯作为另一部分训练测试样本,于是将其它具有犯罪项A尚不到5年的罪犯作为待预测样本,并进行犯罪项B的产生可能预测,从而得到犯罪数据之间的规则,为以后的犯罪分析提供有益帮助。

6 小结

为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和侦破的过程中提供有效手段,首先使用关联挖掘算法进行案件分析,可以在通常情况下发现关联犯罪项目的内在联系,及时为分析决策人员找到案件数据的统计依据。本文通过改进的Apriori算法,有效地提高了传统的关联算法的算法效率,缩短了频繁项集的计算周期,加快了规则库的的生成速度,为解决在大型数据库中实现项集快速归类开辟了新的道路。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关联挖掘在交叉案件分析过程中受概率因素,划分项集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还无法取得令人足够满意的分析精度,更重要的是案件分析系统还需要能够有为分析人员提供罪犯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现有关犯罪案件可能性预测的能力,从而,为分析决策人员进行侦查分析和案情研判提供帮助,而不是简单的业务总结,因此,又引入序列挖掘的方式为交叉分析提供预测训练样本进行过滤和排序,寻找罪犯可能在实施犯罪的趋势,真正实现为公安侦查管理分析进行预测的功能。本文只是选取部分刑事案件信息数据利用关联规则和序列分析等方法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的深度不够,得出的规则也很有限,但为公安机关大量刑事案件信息数据的研判提出了有益地探索。

摘要:利用数据挖掘中的有关方法和技术,对刑事案件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得出各类犯罪之间的关联规则,为公安机关对相似案件的侦破提供分析依据,并对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前采取相关措施,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数据挖掘,关联规则,序列分析,刑事案件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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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grawal R,Srikant R.Mining Sequential Paterns[M].IBM Research Center,1995.

5.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五

瘢痕子宫是子宫包块剔除术后,畸形子宫矫形术后,剖宫产术后,子宫穿孔修补术后等原因造成,其中以剖宫产术后最为常见。近年来剖宫产率大幅升高,瘢痕子宫妊娠率也相应增加。瘢痕子宫妊娠的难度和风险较正常子宫更大,增加了终止妊娠手术相关并发症的发生,妇产科医师应予以高度重视,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一瘢痕子宫妊娠早期流产术

剖宫产术后子宫因粘连引起位置改变,过度前倾前屈,后倾后屈,活动受限以及固定复位困难,宫体粘连长期吊起引起宫颈变长等,宫腔与相同孕周的非瘢痕子宫要大1~2cm,哺乳期尤其明显;且瘢痕子宫收缩较差,人工流产中失血较多,易穿孔等。瘢痕子宫早期妊娠无论是药物流产还是人工流产均有发生子宫破裂的报道,应予以重视。因此,不管是产科医师还是超声医师,均应详细询问患者病史,明确妊囊着床部位,采取适合方法终止妊娠。

剖宫产瘢痕处妊娠(cesarean scar pregnancy,CSP)后果更为严重,可导致致命性大出血,严重时需切除子宫。Godin等报道早期CSP的特点为:宫腔及宫颈管内无妊娠囊;孕囊生长在子宫峡部前壁;膀胱和妊囊之间肌壁薄弱。专家认为,B超检查是诊断CSP的金标准,彩超有助于明确诊断。一旦确诊禁忌直接行人工流产术。

目前终止瘢痕处妊娠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米非司酮150㎎口服1日1次,氨甲喋蛉50mg深部肌注,隔日一次,3次为一疗程,定期复查β-HCG和B超。在β-HCG下降理想,备血和输液,能立即手术情况下行清宫术。2.介入治疗。向子宫动脉注入甲氨喋呤并以明胶海绵栓塞子宫动脉,该手术创伤小,病灶局部药物浓度远大于全身用药,杀胚效果好,是目前终止瘢痕子宫切口妊娠最理想的方法。3.剖腹探查切除瘢痕处妊囊。

2008年1月~2014年12月,来我院行人工流产或药物流产的瘢痕子宫早孕患者共328例,药物流产(剖宫产术后0.5~1a)326例,其中82例药物流产后清宫顺利,另外244例行无痛人工流产,相对非瘢痕子宫出血稍多,无其他异常。2例CSP均由药物流产后清宫术中发现,因宫底部无明显妊囊,在子宫内口处清宫时出血较多,似放水样。床旁B超检查见宫腔及宫颈无妊囊回声,妊囊在子宫峡部前壁。即行剖腹探查术,并输血输液,可见瘢痕处仅剩浆膜层,妊娠囊附着该层;切除妊囊及原瘢痕,手术顺利,术后5d痊愈出院。

二瘢痕子宫妊娠中期引产术

对剖宫产术后瘢痕处病理学研究表明,大部分平滑肌细胞变性,瘢痕处多为结缔组织,仅少数瘢痕处是肌性愈合,95%子宫峡部瘢痕处厚度较周边肌层明显薄弱凹陷,子宫瘢痕处血管增生,肌层炎症伴玻璃样变性。而此期子宫的生理特点是:1.子宫局部缩宫素受体明显低于晚期妊娠子宫,引产时外源性缩宫素使用量明显增加。2.增大子宫充血变软,易损伤,子宫组织不易在缩宫素作用下软化,成熟,退缩,遇到宫缩过强时,胎儿易自组织薄弱处娩出。瘢痕子宫妊娠中期引产也可能引起子宫破裂。引产前也应进行超声检查,了解瘢痕的厚薄,胎盘的位置等。

瘢痕子宫妊娠中期引产方法可选择:1.利凡诺100mg羊膜腔注射。《中华妇产科学》认为剖宫产或子宫肌瘤挖除术后2a内,相对禁用利凡诺引产。2.米非司酮50mg口服早晚各一次,连服两天;联合利凡诺100mg羊膜腔注射。米非司酮具有强烈的抗孕酮活性,可促进胚囊坏死流产。3.米非司酮300mg顿服,隔日阴道上米索前列醇600ug,同时丙酸睾丸酮50mg肌注3d。丙酸睾丸酮可提高子宫对前列腺素的敏感性和防止胎盘粘连,从而减少宫腔操作。4.米非司酮及乙烯雌酚口服联合利凡诺注射。

2008年1月~2014年12月,我院共收瘢痕子宫引产54例。均采用口服米非司酮联合利凡诺注射,效果良好,无引产失败、无子宫破裂情况发生。

如遇以下情况必须行剖宫取胎术:1.前次剖宫产为古典式剖宫产或倒T型切口;2.前次手术瘢痕愈合不良或手术有感染或切口有延伸;3.有产科或内科合并症。

三瘢痕子宫妊娠晚期分娩方式

Nguyen T V等对重复剖宫产切口瘢痕组织的病检研究发现,剖宫产术后不同时期子宫切口愈合不同,术后2~3a子宮瘢痕肌肉化程度达最佳状态。此后瘢痕肌肉化程度随术后再孕时间的延长而退化。Michaels W H等提出妊娠晚期用B超检测子宫下段厚度,是预测产前子宫破裂危险度的一种安全、可靠的方法。瘢痕子宫妊娠晚期子宫下段厚度≥2mm为切口愈合良好,<2mm为愈合不良。

瘢痕子宫阴道分娩的风险主要是子宫破裂,应根据瘢痕子宫妊娠晚期的指征选择合理的分娩方式。如果没有明显的再次剖宫产指征,给予孕妇试产机会是比较安全合理的方法。若无前次手术指征,前次手术无切口延伸和感染,距此次妊娠2~3a,本次超声提示子宫下段厚度≥2mm,年龄≤35a,胎重≤3500g,征得产妇愿意,家属同意签字后,在备血,输液,能随时手术情况下试产。

2008年1月~2014年12月,我院收治136例瘢痕子宫足月分娩,给予试产40例,成功分娩32例,试产成功率为80%。在试产过程中严密观察产程,注意孕妇胎型、胎心、子宫下段有无压痛,胎盘下降顺利否,有无肉眼血尿等。试产过程中,如子宫收缩乏力给予少许缩宫素可改善产力,分娩时给予阴道助产。一旦出现胎儿窘迫,子宫破裂征兆,及时行剖宫产术结束分娩。

如果前次剖宫产有绝对指征,或这次又出现新的指征,则仍须剖宫产结束分娩。再次剖宫产可能因盆腔粘连,膀胱上移,进宫腔的时间延长。子宫切口原则是避开原瘢痕,在上端 1~2cm处作新切口,术后行双输卵管结扎术。术后应给药促进子宫收缩止血;并观察术后2h内阴道流血量,减少并发症降低死亡率。

6.刑事诉讼中的终止分析 篇六

【关键词】一次性宫腔组织;组织吸引管;金属吸引管;终止早孕;人工流产

人工流产术是指在妊娠早期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的手术,长期以来,人工流产均用金属器械操作,由于金属器械粗硬,操作时手感及流畅性差,也带来了一定的并发症。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立可灵)是由高分子医用材料特殊工艺制成的,其导管材料较细,柔性较好、光滑、安全,具有痛苦少、损伤小的特点,解除了患者的痛苦和恐惧心理,为临床提供了一种无痛简便、准确安全的治疗方法。

1临床资料

1.1一般资料采用随机抽样法收集我院近3年来早孕拟终止妊娠妇女300例进行临床观察。在收集的300例病例中,年龄最大的为37岁,年龄最小的为17岁,平均年龄24岁。

1.2诊断结果对收集的患者采用一次性宫腔吸引管进行人工流产术,具体方法是在被检妇女停经天数35-50天,门诊妇科检查确诊为早孕,临床上经B超检查提示胚囊直径0.5-2.8cm的健康妇女,要求终止妊娠者,在征得本人及家人同意以后,使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进行手术,纳入临床观察,对其疗效进行对比。

1.3对比情况分析通过对比,可以排除以下几种情况:①有较大子宫肌瘤者;②生殖器官急性炎症者;③妊娠剧烈呕吐酸中毒尚未纠正者;④各种疾病的急性期或者严重的全身性疾患者;⑤有子宫内膜肌腺症或者子宫内膜异位症者;⑥有子宫损伤史者。

2方法

2.1凡月经延期,经门诊妇科检查子宫增大,尿HCG(+),B超确诊宫内妊娠5-7周,胚囊直径0.5-2.8cm,白带化验正常的健康妇女,于门诊手术室手术,手术由资深的主治医师操作。手术材料采用上海家宝医学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型号规格为4.4mm×300mm(Y型)。

2.2手术方法受术者取膀胱截右位,常规消毒外阴、阴道,铺消毒巾,施行术者再次检查子宫大小及附件情况,用窥器将阴道扩开,宫颈及其宫颈管消毒,用探针顺着子宫的方向探测子宫深度及子宫屈度,将吸引管的末端与术前准备好的负压装置连接,依照子宫位置的方向将吸引管的头部缓慢送入子宫底,遇到阻力稍后退,吸引管的开口处应当尽量对准胚胎着床的部位,此时则应给予负压,将吸引管按顺时针方向吸宫腔两圈,然后逆时针吸宫腔一圈,待感到有物体流向吸引管,宫腔缩小,宫壁粗糙,吸头紧贴宫壁,上下移动受阻时,将皮管折叠,取出吸引管,手术结束。

2.3临床手术时如果因吸引管上刻度清晰,术后不用再次探宫腔,即可知后宫腔深度,减少反复入宫腔的次数,减少术后感染的机会。

2.4结果判定标准在临床上将全部吸出物用纱布过滤,用清水漂洗清楚,检查有无绒毛状胚胎组织是否完全,如有水泡状物或者肉眼观察发现异常,则送病理进行检查,术后1周门诊进行B超复查随访,了解子宫恢复情况及手术的评价。完全流产是指胚胎组织完全吸净,阴道流血逐渐停止。不全流产是指妊娠产物部分吸出,尚在部分残留,子宫出血持续不止,B超证实组织物残留。失败指未见胚胎组织吸出或者B超证实宫内孕囊继续生长。

3结果

3.1对于此次手术临床上采用一次性子宫腔组织吸引管与金属吸引管人工流产腹痛情况进行比较,结果表明,微管组无痛为248例,无痛率为82.0%;金属组中痛与重痛共有227例,无痛率为1.3%。

3.2对于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与金属吸管人工流产成功率的比较进行对比观察,结果表明,微管组成功完全流产为300例,完全流产率为100%,金属组完全流产为298例,完全流产率为99%。

3.3术后出血时间进行比较,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平均为4天,金属吸引管表现为平均5.5天。

3.4流产方式可接受性调查。微管组满意度可高达98.0%,同时可接受性也较其他流产组明显增高,而金属人工流产术可接受性最低。

4讨论

人工流产及药物流产是避孕失败之后的两种补救措施,但是不能作为一种节育方法,人工流产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但该方法需要宫腔操作,有一定的创伤性,尤其是对于初孕妇女和剖宫产的妇女,由于宫颈内口紧,有时扩张宫口困难,在操作时极易损伤宫颈,刺激迷走神经导致人工流产综合症。近年来,药物流产作为一种常规的早孕流产手段,使大部分人免除手术的痛苦,但是临床上表现为仍有40%左右的药物失败或者不全流产,最后还需要刮宫术进行治疗,这样以来会给患者带来双重痛苦,且药物流产后引起流血的时间过长,流血量较多,有时流血可长达1-2个月,其阴道流血量和流血时间明显多于人工流产的患者,而且容易引起贫血、休克或者继发感染。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采用医用高分子材料制成的吸管,直径仅仅4.4mm,质地柔软,有弹性,可在宫腔内自由运转,可触及子宫角部等传统手术工具所无法触及的部位,不会引起穿孔,操作简单,刺激性小,无需扩宫,损伤小,恢复快,一次性使用更安全,避免了医源性感染。手术时间短,一般1-2分钟即可完成手术,很少引起人工流产综合症及宫颈损伤,部分病人术中仅表现为无痛苦或者类似月经期痛,病人可接受性强,费用适中,终止早孕可提前7-10天左右,避免了传统金属器械流产因医学技术的限制,对接受人工流产的女性需要等待妊娠45天以后再实施手术治疗,这样就避免了等待与手术的痛苦、恐惧的心理。

经过多年的临床实践,用一次性宫腔组织吸引管代替传统金属管流产,具有手术安全、迅速、痛苦小、出血少,術后恢复快、无需扩宫等优点,缓解了受术者的紧张心理和术中的痛苦,并发症和副反应相对较小,非常适合基层医疗单位使用,值得临床上进一步推广应用,为广大育龄妇女的健康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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