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风险累积(共8篇)
1.影子银行风险累积 篇一
西南财经大学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4届 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浅析中国影子银行风险及监管 学生姓名: 牛牧川 所在学院: 金融学院 专 业: 金融学
学 号: 41004184 指导教师: 郑平
成 绩: 2014年 5月 西南财经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取得的成果。对本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毕业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 作者专业: 作者学号: 2014年 月 日
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表
论文名称 浅析中国影子银行发展及监管 论文来源 自拟 论文类型 B 导 师 郑平学生姓名 牛牧川 学 号 41004184 专 业 金融学 开题报告内容: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结构呈现多元化。影子银行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各国金融业的一个新的市场模式,其在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所不能满足的金融需求。但随着影子银行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其对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影子银行不寻常的发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金融稳定。在全球监管者呼吁整顿“影子银行”的背景下,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在金融体系发挥积极的融资作用,更好的为中国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本文于2013年12月选题并进行资料收集,于2014年3月完成初稿交由导师指导,于2014年5月定稿。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C—软件设计
中文摘要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脱媒”的迅速发展,金融市场结构呈现多元化。影子银行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各国金融业的一个新的市场模式,其在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所不能满足的金融需求。但随着影子银行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其对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影子银行不寻常的发展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金融稳定。在全球监管者呼吁整顿“影子银行”的背景下,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经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中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在金融体系发挥积极的融资作用,更好的为中国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关键词】影子银行 监管 风险 民间金融
引言
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重创了全球经济金融体系。随着危机的爆发和深化,本次金融危机显示出与以往历次危机不同的特性,对此社会各界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和探索。普遍认为,影子银行在这次危机的产生和传导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人们开始认识到影子银行体系对金融系统产生的不良影响和对风险监管的重要性。此次危机充分暴露出影子银行体系的复杂性、脆弱性和难监管性,这个体系规模庞大且结构复杂,在推进金融全球化,增强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市场繁荣的同时,其难以克服的期限错配、高杠杆、信息不透明、高关联性以及对监管的刻意规避,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潜在脆弱性,一旦市场逆转,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引发金融危机。危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效应和深远影响尚未完全显现,全球经济环境复杂多变,不稳定和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前景尚不明朗。人们在不断经历着恐慌、惊讶、质疑和愤怒的同时,也在不断研究、分析与反思金融危机的方方面面,改革与完善经济金融领域的缺陷,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新的金融术语——影子银行逐渐的突显出来,引起国际社会的巨大关注,成为金融研究领域的新焦点。我国影子银行的构成和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所差异,并且影子银行的规模并不大,但这不能表示我国没有影子银行,也不能表示我国影子银行处于良性的发展之中。近几年来,在紧缩的宏观大背景下,随着市场的需求,金融创新在不断发展,影子银行的规模迅速的壮大起来,同时其所带来的风险也愈发明显。在近日召开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强调,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风险,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教训,对“影子银行”实行有效监管。随着全球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新的市场模式,其在补充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所不能满足的金融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规模已经越来越大。随着影子银行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其对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也日益显现。可以说影子银行在我国经济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影子银行如一把双刃剑,如对其监管不力一定导致银行体系的风险蔓延,从而致使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如果对其监管过度又会阻挡金融创新的速度与效率,造成严重的金融压抑。本文以中国影子银行监管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阐述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状况,探讨我国当前对影子银行监管面临难点和主要问题,完善我国对影子银行监管采取的对策。从影子银行的初级阶段开始进行监管,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影子银行能够健康的发展,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的融资作用,更好的为我国金融业发展做出贡献,对促进金融业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章 中国影子银行现状
1.1中国影子银行现存的主要组织形式
由于至今对影子银行还没有明确定义,并且西方国家的影子银行体系与我国有很大差异。因此,社会各界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判定尚无统一结论。根据我国当前对影子银行概念的理解和运用情况,以及参阅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可以把影子银行定义为: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行使部分传统银行功能,但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监管制度等都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机制的总和。根据这一定义我们可以对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做一个梳理归纳。
1.1.1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
银行机构内部的影子银行主要指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创新和分工协作而产生的银行理财相关部门。国内商业银行自2004年以来不断推出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可以通过种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银行理财相关部门被归为银行系内部的影子银行。银行理财相关部门也是整个影子银行体系中最重要的交易对手或中间人,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部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以及证券化机构等非银行机构才得以利用商业银行丰富的客户、资金和项目资源,成为名副其实的影子银行。
1.1.2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被认为是我国最具备影子银行特征的机构。在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履行了部分投资银行的职责。商业银行提前将不良贷款卖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又将其证券化后卖给大户或机构投资者。这与美国的房地产信贷证券化业务有类似之处。
1.1.3监管机构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存在着众多经监管机构核准的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他们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类机构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他们一般不组织吸收公众存款,需要依据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这类机构相对来说处于监管之下,但监管的方式和政策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监管较为薄弱。
1.1.4政府相关部门核准或报备的专业性公司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支持特定群体,依据职责分工运用行政手段协调部分资源以服务特定对象,或为达到特定目标而创设的特有功能机构。如典当行、青年互助与创业信贷、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等类似机构。这类机构由于金融需求较多发展也较快,往往从事直接的或间接地信贷业务,同时接受的金融监管也相对较少。1.1.5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主要指从事我国非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组织,它们多从事不宜观测到的地下金融活动。民间金融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以及其它地下金融组织。相对于一般的民间融资活动,地下金融组织不注册、不纳税、不依据公开规则开展信用活动,而专门从事资金借贷、甚至是高利贷活动,有时还从事非法金融及融资活动,因此危害更大。
1.1.5资金富裕的大型企业 由于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中小企业更难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越来越多的我国大型企业和组织正在利用手中多余的资金,间接向实体或虚拟经济投放资金。我国扬子江船业(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有逾四分之一的税前利润来自房贷业务。如出一辙的是,我国移动已成立一家子公司从事房贷业务,而我国石油旗下拥有一系列金融业务平台。我国影子银行组合层面构成示意图
我国影子银行产品层面构成示意图
1.2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
国内外有些机构测算我国影子银行规模的时候,往往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资产、小额贷款和民间借贷。美国桑福德·伯恩斯坦研究公司的数据认为,我国“影子金融”的融资规模大约为20万亿元人民币,约相当于银行放贷市场的三分之一(华尔街日报,2012),其口径是融资,与社会融资规模口径一致。瑞士银行发布报告称,估算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总规模大约为30-40万亿元(网易财经,2014)。2012年11月海通证券测算的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大致在28.8万亿元,包含信托和委托贷款、银行承兑票据、债券等信用类金融工具和民间借贷和信托融资(辛灵,2012)。实际上类似于广义全社会融资规模当中的非银行贷款融资。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对接了信贷需求的缺口,从而使国内多数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流动。尽管起步相比国外晚、运营规模小,发展速度却十分惊人。近两年来,已经从信贷总量的10%左右升到约20%的水平。从以前仅仅作为信贷补充的边缘金融市场角色,迅速成社会融资的重要主力,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对贷款有明显的替代效应。我国金融业形成了以银行业为主导、间接融资为主的社会融资模式(如表1.1所示)。据央行统计社会融资规模统计,2012年全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5.76万亿元,比上年多2.93万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8.20万亿元,同比多增7320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52.1%。也就是说,有将近50%的新增贷款都来源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由于民间借贷部分透明度低,目前对影子银行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口径,也没有精准的数据,其规模难以精确统计出来。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4万亿到29万亿元之间。贷款规模如此庞大已经占据了GDP的半壁江山。影子银行“反客为主”成为了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对于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迫在眉睫。
2003年以来社会融资总量结构表
数据来源于《我国统计年鉴》
1.3中国影子银行快速发展的原因 1.3.1企业融资缺口急剧扩大
近年企业投融资资金缺口日益扩大:一方面,房地产、地方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等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后所形成的大量企业项目滚动形成再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资金供应上,传统银行信贷受到资本充足率、信贷额度以及贷存比考核等监管约束,资本市场上股票和债券等标准化工具的融资分流的增量有限。2009-2012年四年社会融资构成看,最终实现的年均社会融资总量约14万亿元(12-16万亿元区间),但银行信贷(人民币+外币)年均供应仅约9万亿元,资本市场的标准化产品(股票+债券)年均提供融资量不到1.9万亿元。其间存在约2.5-3.5万亿元融资缺口。此外,还有包括尚未被央行统计包括的民间借贷的资金需求缺口。如此巨大的融资缺口造就了影子银行的产生,并按每年约3-5万亿元的速度积累扩张规模。当传统的银行信贷难以满足资金需求更快速度增长时,全社会融资的实际资金缺口日渐拉大,一部分企业也越来越倾向甚至被迫通过影子银行等非正规的融 资渠道,以绕开信贷监管方式来补充市场资金缺口。1.3.2是顺应突破传统银行的市场及业务垄断的需要而发展 国内银行因历史因素,在企业信贷市场上长期拥有利率垄断、产品规模垄断和渠道垄断。企业与银行的业务地位、非银行机构与银行的竞争地位、储户与银行的分配地位不对等,银行凭其垄断优势获取与其所承受的风险不相匹配的高收益。银行长期垄断的结果是,部分企业不断尝试跨过传统银行通过债券或信托等其他途径融资,部分非银行机构也试图与银行分享融资市场的中间收益。在这一进程中,银行的相对优势还继续保持,其他非银行机构和企业的融资对接上对银行的依赖性仍强,但更多通过表外业务形式开展。
1.3.3金融创新助推影子银行发展 随着全球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影子银行近几年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个新的市场模式,影子银行为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所不能满足的市场需求做了有效的补充。影子银行的产生来源于金融市场的需求,金融市场主体需要丰富的金融需求,当原有的传统银行金融机构已经不能满足这些市场需求时,就会开拓新的领域,使原来不能完成的融资变成可能,并扩大了金融体系的群体,这些新兴的金融创新活动绕过了监管的局限,以监管套利的形式出现成为了影子银行。1.3.4银根紧缩是影子银行产生的重要原因 2008年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时,我国大力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刺激经济。而随着通货膨胀问题越来越严重,央行又转而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如此的政策变动,导致资金严重供不应求。我国金融监管又十分的严格,准入门槛高,即便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已经相当重视,也出台了很多政策,但实际上,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贷不到钱,国有大型企业不缺钱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中小企业只以高昂的代价从非正规渠道融资,以解燃眉之急,一个庞大的我国式“影子银行”就诞生了。
第二章 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及问题 2.1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现状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多数影子银行的存在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且已经成为社会融资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子银行在整个金融系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首先,能及时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于那些处于融资困难的农村或小微型企业来说,影子银行的存在可以暂时缓解其短期的资金流通的局面,帮助其渡过难关,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其次,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有利于推动我国金融创新与发展,可以说我国影子银行的迅速发展是我国金融深化过程的体现,也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与创新的重要环节。影子银行的产生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机构与产品的各类创新,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多元融资结构的形成。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结构多元化的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的创新,我国社会融资总量快速增长,其中影子银行创造了大量的新增贷款,影子银行对金融系统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影子银行最大的风险就是不知道风险到底有多大,其快速的发展会带来风险严重的累积,由于影子银行的借贷利率较高、融资规模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损失,形成系统性风险,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案使得监管部门意识到影子银行借贷规模迅速扩张及其对金融系统带来的风险,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11年提出了银行业面临的三大风险:一是防范平台贷款风险,二是房地产信贷风险,三是影子银行风险。这是银监部门第一次把影子银行风险提高到如此高度。银监会指出要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合作与创新,从根源上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传递,防范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套利动机。新巴塞尔协议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目前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方案。
2.1.1银信合作方面
银监会目前先后出台了2009年111号文件、148号文件和2010年72号文件、2011年的7号文件4个有关文件来规范银信合作。主要把融资型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归为监管范畴,对信托公司实行资本进行了要求,并规定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央行在2010年12月引入了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里面包括银行表内外以及股市债券的融资。2011年8月,央行决定将一些表外资产包含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计提中,并加强了对于非正规融资活动和控股公司等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管强度。
2.1.2理财产品监管
针对最近理财产品风险事件频现的现象,成立了专门的我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并在2012年12月14日,银监会对各家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务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排查代理销售第三方产品的业务。在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下发了8号文件:《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新规力促理财产品走向规范,并首次给出“非标准化债券资产”业务的范围;对银行该部分业务进行规范限制。
2.1.3民间借贷的监管 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目前还不在监控的范畴中,极其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虽然央行已经限制了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可是事实上,在操作过程中却没有使其能够强制执行的有效机制。虽然严格规定不允许个人贷款以及非金融机构为目的性的吸收存款,可是事实上,这种现象是经常发生普遍存在的,这使得当局禁令很难得以落实。
2.2中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随着金融的不断创新,使得我国的金融传统格局发生了变化,金融业综合经营方面、交叉综合起来的金融创新业务发展速度快,不同行业之间联系非常的密切。可见,传统的机构监管和分业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金融业的创新性发展。金融监管正面临较大的挑战。对于处于监管之外的融资机构,并没有整体性的监管政策框架。影子银行多数属于混业经营,还没有一个专门性的监管影子银行的机构,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可以说是有心无力。问题也较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2.1.1存在监管真空 我国金融监管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行的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银行业、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及期货市场;保监会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对于部分新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处于真空。我国对影子银行不同行业实行分头主管和审批,正所谓是各扫门前雪,各级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小额贷款公司、信托业由银监会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委审批、典当行是由商务部主管的。指定的这些主管审批部门只对于影子银行的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对于行业经营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却缺乏掌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都是非金融机构不在监管范畴。由于影子银行在业务上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系紧密,一旦出现资金链条断裂就容易引起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2.1.2监管措施不到位 目前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存在理念不清晰、监管目标不确定,从而导致监管具体政策和监管制度不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监管法律不到位。就如网络借贷,银监局和人民银行都否认自己的监管职责,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监管网络借贷。第二,监管手段不到位。央行2011年推出了社会融资总量的统计工具,存在着缺乏可控性的缺陷,从货币调控的手段还不到位。例如在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方面会出现一方未进表而一方已出表的问题,贷款数据的不准确,会导致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判断出现误差,从而影响到国家整体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第三,监管制度不到位。例如,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颁布了准入名单,也确立了准入机制,但如何对其监管目前还尚不明确,监管机制也不健全。目前商业银行正在向综合经济业务前进,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基金等多种业务不断交叉结合,如果只在单一监管功能下,就会导致监管真空。
2.1.3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 与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创新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在综合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已经出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多种业务交叉综合发展的情况。例如,以信托公司为媒介来的商业银行,通过资金等方式发行信托计划 来发展信托融资、信托理财等业务。如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的同时,可以通过证券、保险等相关渠道来收取高额的咨询费或者管理费。这些不断出现的新兴金融创新形式,其目的都是为了规避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规避监管。如果不能有效的对其监管将导致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出现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进而影响了金融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影子银行已经在社会融资活动中不断壮大,缺乏监管将直接导致各影子银行业机构的粗放式发展,制度基础的不完善和行业操作标准的缺失容易产生各种经营风险。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联系的日益紧密,将助长风险向商业银行和实体经济的传递,不利于金融系统稳健发展。目前,影子银行已经成为了重收益、轻风险的行业,导致了资本不实、风控不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非法金融机构乘隙而入。监管缺位状态下的影子银行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风险。美国次级贷款危机的教训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监管业应该尽快出台对于影子银行系统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章 完善我国影子银行监管的政策及建议 3.1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议 3.1.1要正确合理的引导影子银行发展
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区分不同的影子银行,疏堵有别。对于影子银行机构形式要进行分类,指定专门的监管主体,并由该监管机构专门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负责。所谓的“堵”就是对于非法的金融机构给予严厉的打击。比如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所谓“疏”就是对于那些简单的、透明的、真正能够满足于市场需求的准金融机构扩大监管范围、降低准入门槛、使其阳光健康发展。比如典当行、融资类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做到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其次,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性,它是市场需求和民间资本追求逐利共同作用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融资补充作用,不能仅仅对其一味的打击对待,应该要正确引导和规范,在有效的立法支持的基础上进行监管,促使民间借贷从黑暗里走出来,在阳光下健康运行。最后,要加强对影子银行机构的监测。对于不法机构、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行为要加大力打击度,并对影子银行存在的问题做好跟踪记录分析,进行调查研究。
3.1.2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要建立健全金融业监管协调机制,树立功能性的监管理念,避免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所谓的机构监管就是通过把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出不同类型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方法,各个监管部门不能干预、管制其他监管部门。机构监管对于那些业务不交叉综合的范围,经营存在独立性的机构有效果。而功能监管是都由同一监管部门对特定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功能性监管能更好的提高监管的秩序和效率。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都有一个相同的提供信用中介的功能,并且影子银行只对信贷、期限和流动性进行转换。单一按照机构的形式对影子银行进行监管,仅仅监管了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而商业银行的部门业务就会转移到影子银行部分,从而出现了监管空白。如果按照信用中介功能的形式进行监管将避免监管套利。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经营涉及的交叉综合业务越来越广泛,越来越不分界限,功能监管能够避免重复监管,也可以避免监管真空。金融业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趋势,在完善我国的“一行三会”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的金融业监管协调机制,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性目标监管,才能更为有效的防范风险。
3.2完善影子银行自律的对策
3.2.1完善影子银行内控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是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有利的外部监督必须是要以充分有效、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前提条件。为了防止影子银行产生的高风险,就必须用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来防范。投资者不能被巨大的高风险的利润所诱惑,要建立内部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提高有效的早期预警和提示,有效的防止影子银行带来的损失。提高影子银行风险监管的敏感性,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分析系统,并建立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针对影子银行的特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出严格、有效、合理的控制方案,并建立一个安全的内控风险监测机制。
3.2.2建立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 针对于影子银行带来的不良影响,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来阻断影子银行的风险传递。严格控制高杠杆的产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的监管。要加大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防止金融机构参与民间金融活动。商业银行要摸清企业和担保公司贷款的真实用途,严格控制商业银行的表内资金流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民间融资中介等影子银行机构;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银行融资本利率;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或他人提供融资便利,从而避免风险传递。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类机构的合作业务的风险可控,防止影子银行的风险积累扩散转移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按照监管部门“三禁止”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实施贷款的全部按流程管理,严格防止影子银行体系传递风险。
3.3完善市场纪律的对策 3.3.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影子银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就是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影子银行之所以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不能及时的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是因为对于影子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机构对影子银行没有足够的、精确的信息,对于影子银行的经营和风险不了解,也无法对其风险进行预测和掌控,可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要把提高影子银行的透明度作为影子银行监管的首要目标。各监管部门监控标准要形成统一,要建立起完整的、及时的平台来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处理,以便发布最新的市场数据信息。对于那些新兴的影子银行类产品,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应让投资者对充分了解对影子银行一类新型金融产品的真实信息以及详细说明,尤其是要加强风险提示方面,杜绝只言收益不言风险。只有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才会促进金融业健康和稳定的发展。还要提高那些非正规化的场外交易的透明度,对其制定有效地监控措施,完善投资者、金融机构、影子银行关联者之间的信息披露制度。降低交易成本,预防交易风险,以便借贷双方完成对接。对于一些高风险、高杠杆金融运行的活动实施限制,增加产品的透明度,进而打 造无影灯式无死角监管体系。
3.3.2建立覆盖影子银行的法律法规
解决影子银行对金融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的主要方法,就是制定全面覆盖影子银行的金融法规,使影子银行合理的发展。我国还没有对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对其防范监管。当前,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对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形式业务覆盖全面的、系统性的监管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快对民间融资机构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部门,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要加大力度严厉打击;有序合理的发展那些简单的、透明的、真正能够满足于市场需求的准金融机构,例如,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
3.4积极推动市场利率化改革
利率管制是导致影子银行出现的最重要原因。从国家角度来说,要解决影子银行带来的诸多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实现利率市场化。我国特色影子银行的主要功能就是提供套利融资服务,这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相关。影子银行所带来最大的问题就是高利贷,影子银行的一些民间融资机构所做的业务都类似于高利贷业务,如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等。导致企业和个人都热衷放贷款的恶性循环,货币资金市场的严重供不应求这样的状况都是官方利率、利率管制失灵造成的。利率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贷款的需求,给低效率的贷款项目提供了条件。之所以会存在民间市场利率超高、官定利率却超低的现象,原因是商业银行可以以超低的利率向国企或者地方融资平台以及有“渠道”弄到贷款。就像信贷配给理论中,一部分人占用了资金所以另一部分人借不到钱。影子银行的出现使利率能够发挥了真实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的水平。所以只有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逐步放开银行信贷管制和存款利率上限,让资金价格“随行就市”,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存在的基础,防止监管套利。
结论
影子银行是一把双刃剑,如对其不加监管可能会导致银行体系的风险蔓延从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如果监管过度又可能会阻挡金融创新的速度与效率造成严重的金融压抑。本文在原有提出的影子银行概念基础上,总结和概括出我国影子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监管者要转变监管理念,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才能更加有效的监管影子银行。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影子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应该重点明确、分类监管,要做到疏堵结合,不能搞一刀切。要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其健康发展。规避风险需要金融体制的改革,健全和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渠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为资金的投放和使用提供一个健康的环境。建立完善影子银行的数据库。从影子银行的初级阶段开始进行系统的监管,使其能够发挥的有效的融资作用,为金融市场做有利的补充,以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2.影子银行风险累积 篇二
一、我国影子银行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
1.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通过销售虚拟的理财产品可以直接获得大量的资金, 银行经常将其委托给一些信托机构, 这些非银行信托机构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后用于一些定向的投资来获取更多资金, 从而在筹资资本和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润。随着理财产品的普及, 其内在的风险也逐渐暴露, 投资者对产品的风险状况和资金使用方的经营状况并不了解, 存在信息不对称、误导销售、产品亏损等问题, 而金融机构不能按照前期合约将资本本金和约定中预期能够获得的收益支付给投资者成为了风险的主要表现。
2.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一种借款人与委托人之间、以商定的贷款利率与还款期限、共同达成双方的融资合作的流程。首先, 在委托人提出申请贷款之后, 向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 并调查担保人、借款人的借款资格, 银行受理委托之后, 对符合借款条件的客户给予审批。委托贷款不仅打破了企业间禁止借贷的禁令, 也规避了银行传统借贷的监管。银行虽然不用承担贷款风险, 但事实上, 资金风险依然存在于银行体系中。当然假设借款方的还款资金在期限上出现问题, 完全由贷款方承担风险, 加之没有担保, 股东及投资者利益必然受到损害, 进一步危害银行资金安全, 引发银行信用风险产生。
3.票据融资。票据融资以承兑银行或企业的信用为基础, 具有一定的自身优势, 融资成本较低, 手续简单, 无需担保并且不受资产规模限制。但票据市场社会信用薄弱, 信用观念淡化, 屡屡出现企业违规操作和诈骗的现象, 如“皮包公司”套取银行资金的现象。我国目前允许流通的仅仅是真实性票据, 基于这样的局限导致了大量“票据掮客”的出现, 对公司进行技术加工使其披上了真实贸易背景的外衣, 加大了融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 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4.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自身的优势, 掀起了民间借贷的热潮。民间借贷在用途、借贷期限、数额、利率等因素上都相对较为自由, 偿还债务的途径也较为多样和便利。在缩紧银根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向牟利型转变, 一方面支付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吸收公众存款, 另一方面以高出银行贷款的利率发放贷款, 从而获取非法收入。民间的借贷机构经常以不合法的方式私自设立金融机构并非法筹集民间资本, 例如经常出现的高利贷等违法现象, 还有一些集资诈骗现象, 这些非法金融机构都是依靠非法筹集的资金进行经营, 企业自身资本实力非常有限, 当资金周转不灵的现象出现时企业根本无法继续运行, 这时存款人大量计提存款或大量贷款无法回收, 导致资金链的断裂, 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信用风险, 给民间金融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二、我国影子银行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1.资产证券化活动。影子银行具有高效运转的特点, 发放贷款经常通过一系列产品包装和专业化加工, 将贷款转化为无风险资金, 目的是获得资金市场的助力支持。每一个资金应用体都会与自身的资金风险产生对冲, 对于整个资金应用体系来说, 贷款人的信用等级是诱发资金次贷危机风险的原因所在。次贷不良贷款风险逐渐加大, 由资金证劵活动进入整个金融系统, 又通过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活动进入金融体系的每个地方。
资金的证劵化过度使用的话会使得资金风险集中, 加大资金还款风险, 这是因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过度追求短期利益, 往往只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 利用借来的资金发行公司的证劵, 循环往复使资金借出的风险又在此回到借贷双方的再一次的交易过程中, 风险不但没有转移出去, 反而加大风险之后再次回到银行体系中。
2.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在影子银行的业务中具体表现为贷款银行往往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利率风险及信用风险等转移出去, 不需要持有贷款至到期, 强化了贷款人盲目的信贷扩张, 而不注意贷款的品质控制问题。企业或个人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影子银行时, 很多时候对于资格审查和偿还能力审查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严格, 而这一点也正是影子银行在资本借贷过程中容易发生且不能及时防范道德风险的原因。与传统银行相比, 影子银行的产品结构更加复杂多样, 通过复杂的设计以及虚假的包装来隐藏金融衍生品中存在的信用风险。
3.脱离制度保障。影子银行是非银行机构, 因此并不受到金融体系的制度保障。一方面, 影子银行缺少微观审慎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的作用是防范个体金融机构的风险和危机。影子银行处在微观审慎监管的范围之外, 不受到资本充足率约束, 没有对重点风险指标形成全面、有效的管理方法, 因而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另一方面, 影子银行不属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行使范围, 中央银行没有义务对影子银行提供帮助与支持。危机发生时, 影子银行的亏损和倒闭不仅会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也会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风险。
三、加强影子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策略
1.加强信息披露和自身的风险管理。影子银行并不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有系统的监管和信息披露, 这样就造成了其经营和资金运营长期处于不透明的状态。因此, 要明确监管的范围、监管的内容、监管的方式以及监管频率;明确监管的主体, 监督影子信息披露;制定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督促被监管机构自觉披露信息。
首先, 严格控制商业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将风险资产转移至影子银行, 从而减少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关联性。其次, 对影子银行机构提出明确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 将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结合起来,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 确保投资业务的安全性。再次, 加强影子银行的风险内控, 影子银行要学会控制自身的流动性风险敞口, 对风险过高的投资项目应自行限制使用杠杆的倍数。
2.改革监管体制, 实行动态监管。影子银行作为一个融合了多种机构形成的特殊实体, 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监管的灰色地带, 银行活动与资本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传统的监管机构已经不能有效行使监管的职责, 传统监管体制下按机构监管的模式就不再适用。因此, 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一是改变过去的监管方式, 从按机构监管方式向按功能监管方式转变, 解决混业经营下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二是明确监管的主体, 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 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真空地带。三是扩大监管范围, 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3.加强资金池的监管, 规范理财产品。目前, 组合类理财产品增长较快, 并在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在推动理财产品市场规范化发展的进程中, 重点要加强资金池的监管, 防范理财产品信用风险的发生。一是应该加强对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监管, 明确资金的流向, 向投资者揭示投资风险, 促进此类产品向银行表内业务转变, 防范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二是要严厉打击存在高息揽储和监管套利行为的理财产品, 促进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4.加强委托贷款的监管, 规范委托贷款业务。对于委托贷款应加大规范力度, 扬长避短, 引导委托贷款良性发展, 在切实提高委托贷款信息披露力度的基础上, 加强对委托贷款的监管, 密切关注并减少滥用委托贷款的行为。从长期看, 要致力于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放松各种金融管制因素, 改善我国资本配置的市场环境, 疏通资本融通机制, 增强对资本的竞争。在此背景下, 不断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进一步放松证券发行管制, 这在促进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的同时, 不仅能切实改善资金需求企业的融资环境, 而且降低了一些企业运用委托贷款实施资金运作获取利益的激励, 从而消除委托贷款发生的制度基础。
5.加强对票据融资业务的政策引导。一是通过合理的票据融资业务期限和结构的配置, 适度地把握票据融资和信贷投放的关系, 及时地调整使得票据业务与信贷业务均衡发展。二是结合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发展现状, 加强银行承兑汇票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增强票据融资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三是加强内部控制和人员素质的建设, 杜绝和防范票据欺诈行为, 要重点核实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四是监管部门在出台政策时应尽量起到预测作用, 做到事前监管, 完善监管漏洞。
3.影子银行风险几何 篇三
目前,影子银行较被认可的定义是“从事信用中介的非银行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2年11月发布的《2012年全球影子银行监测报告》中统计,截至2011年,全球影子银行体系资产规模增至67万亿美元。社会融资总量口径下的影子银行相关项目并未全部覆盖银行理财、信托公司、券商资管等其他非银主体所提供的信用,如果将“信用中介”的内涵也扩展到针对同业机构的信用行为,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在30万亿元的水平。
影子银行事实上是市场化融资的代名词—非银行机构利用金融市场获取资金进而行使信用中介职能。从海外围绕影子银行的焦点问题来看,很大部分是对其所依赖的批发金融市场融资(同业市场)不稳定性的担心。同业负债的脆弱性会加大体系流动性风险,而由于其非连续突发和非线性传染的特点,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很难单纯依靠计提资本等传统方式来完成。
影子银行阴霾渐进?
影子银行问题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与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和信托业近年来的飞速扩张有关,各类机构创新业务的开展几乎都以跑马圈地式的野蛮生长为特征,粗放经营和逃避监管约束的本质也因此而饱受诟病。国内外影子银行其实存在较大区别,海外影子银行融资高度依赖同业市场,并且高杠杆特点突出。国内类影子银行机构最根本的负债来源是储蓄资金,并且杠杆程度非常轻。但二者存在着共同的问题—负债的稳定性状况堪忧。
具备影子银行相似风险点的其实是银行表内同业往来业务,但“表内”二字障目使得市场忽略了真正的风险,这一监管盲区比影子阴影更应令人担忧。
影子银行去向何方
围绕影子银行的主要争议目前集中在三点:第一,以银行理财为代表,产品和投资标的期限错配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问题;第二,“资产池”模式下滚动发行产品导致的“庞氏骗局”嫌疑;第三,所投资资产的安全性问题。
因为银行理财采用了借新还旧式期限错配的操作模式而将其归为“庞氏骗局”范畴有失公平。期限错配的运作模式本身无可厚非,核心问题聚集在流动性管理层面。银行理财资产池内确有真实资产,预期收益率也未明显高估。影子银行真实风险当低于市场普遍担心,但舆论压力和群体恐慌可能倒逼监管在政策力度上大幅加码。
资产池直接/间接持有的各类资产的安全性也是市场担忧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资产池采用集合运作,单个产品无法追踪具体投向,一旦资金最终流入了高风险区域,例如一些媒体报道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进入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高风险收益的资产若出现违约,造成理财产品亏损事件发生,可能引发储户恐慌性赎回的问题,产品无法滚动续作将带来全面的流动性危机。
上述担忧不无其合理性,资产池扩容和高收益标的的增长无疑会提高整体的违约风险,但难以忽略的事实是:银行理财业务的真正扩张其实仅有两年左右的时间,即使是在监管未禁止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的时期,对投资对象的要求也是在银行表内优质客户资源的范畴。换一个角度来说,截至目前各家银行自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都未出现真正的违约事件,而表内贷款则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呆坏账记录,问题资产留存表内以拨备覆盖等方式逐步化解处理显然要比暴露于理财资产池更为经济,在市场尚无违约发生的环境下,产品出现兑付问题所带来的声誉损失和可能的监管惩罚对任何一家银行来说都将难以承受。
阳光下的“影子”
监管部门对影子银行问题的关注其实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影子银行的管理问题“宜疏不宜堵”—体系得以发展至今与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休戚与共。从截至目前央行和银监会的举措来看,也基本延续了这样的调控思路,对比担心影子银行收缩更应为投资者所高度重视的,当是央行为此可能采取的长时间收紧流动性决策带来的负面影响。
4.政府债务和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 篇四
2014-04-20 12:39:43 来源: 新华网
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易会满19日在此间举行的哈佛中国论坛上表示,中国的政府债务和影子银行风险总体可控。
易会满说,从绝对数值来看,中国的政府债务规模的确较大。据审计,截至去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债务余额30.3万亿,其中地方政府债务17.9万亿。但整体来看,中国政府负债率还是比较低的,2012年底为36.74%,远低于国际上60%的债务控制参考值。
易会满说,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也在加快推进,财政收入仍在较快增长,因此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
对于影子银行问题,易会满认为,影子银行不都是坏东西,它也是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中国的影子银行融资大部分投入实体经济,有资产支撑。和金融市场更发达的国家比,中国的影子银行产品大部分结构比较简单,主要是信贷类产品,而且在中国境内、杠杆率不高、大部分处于监管之内。
易会满认为,未来有四大动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首先是城镇化继续推进。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仅相当于美国90年前、日本70年前的水平。未来城镇化进一步提高,既会带来基础设施、安居工程等方面建设投资,也将拉动居民消费和医疗保健等服务业发展。
第二是工业化转型升级。
第三是中国消费潜力巨大,是支撑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2013年,中国最终消费对经济的贡献度为50%,而美国和欧盟的消费贡献度分别为68.4%和78.8%,未来提升空间较大。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中国的巨大消费潜力将进一步释放,形成对经济增长的有力支撑。
5.影子银行 篇五
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使用,影子银行又被成为平行银行系统、准银行等等。在美国,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欧美国家因流动性泛滥而产生的影子银行不同,中国影子银行的出现在于金融抑制,正规融资体系无法满足投融资者的需求,影子银行是资金逐利特性的自然演化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融资体系的不足。
传统银行系统包括三个参与者:存款人、借款人和银行,影子银行系统也有三个参与者:存款人、借款人和专业化的非银行金融中介(即影子银行)。和传统银行系统不同,在影子银行系统中,存款人的资金不存入银行,而是投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其他类似基金。借款人同样得到贷款,但其来源不仅仅来自于存款机构,还来自于综合经营的金融公司等机构。影子银行系统同样也起到信用中介的作用,但其信用转化过程远比传统银行复杂得多。
按照资产性质和信用创造方式的不同,可以将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一.银行——信托合作的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合作”是中国商业银行突破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2.企业间过桥资金(企业间拆借),企业间过桥资金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个重要类别和组成部分,尽管目前中国的贷款通则里明确规定,禁止企业间的直接拆借行为,但是现实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操作方式规避这一监管。3.委托贷款,因企业间借贷被禁止,有资金的委托人通过银行中介放贷。4.民间借贷,中国政府允许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上限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5.人人贷,即通过网络中介提供信用贷款的个人间的信贷行为,主要是指使用信用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带给其他有贷款需求的人。6.海外贷款以及贸易融资,由于此类贷款方式也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因此也是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中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急剧膨胀并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2.影子银行体系风险的累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定。3.影子银行体系的高利率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房地产企业违约的风险。4.影子银行融资的发展使得我国紧缩性的政策失效。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对影子银行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明确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业务范围,实行分层监管。2.建立完善的征信体制。3.完善影子银行信息披露机制。3.加强金融市场的跨境监管。
6.影子银行 篇六
2014年01月07日 15:37 中国广播网 我有话说(1人参与)
【导读】银监会召开监管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对四种业务进行风险防范。
央广网财经北京1月7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银监会昨天(6日)召开2014年监管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对理财业务、信托业务、小贷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四种业务的风险进行防范。有评论认为,这意味着中国式影子银行将被勒上“缰绳”。
影子银行通常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影子银行”是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后所出现的一个重要金融学概念。住房按揭贷款的证券化是美国“影子银行”的核心所在。这种住房按揭贷款融资来源方式的改变,不仅降低了住房按揭者的融资成本,也让这种信贷扩张通过衍生工具全球化与平民化,成了系统性风险的新来源。它的危害在于,一旦有些风险集中爆发,势必对金融系统造成冲击;另外,‘影子银行’的存在将降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的效率。因此,的确需要各国监管机构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
这次,监管机构明确了国内的影子银行。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这是第一次在官方层面明确“影子银行”的概念、监管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基本法’,为下一步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指明了方向。首次明确“中国式影子银行”,意义何在?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林耘表示,这几年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扩张非常快,业务的种类越来越多,在监管不足的背景之下,蕴含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上上下下都在呼吁,要有一个基本大法来对影子银行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监管的前提还是要保护它的发展。
林耘说,这次银监会对影子银行做了分类,并提出要加以规范,从行业业务发展来讲,这是件好事,但短期来看,估计会带来一定的冲击。
这次会议特别提到了资金池业务。商业银行代课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营一一对应。证券公司要加强净资本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信托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为什么这次特别提到,严管理财资金池业务,特别是银行理财不开展资金池业务?
林耘认为,这是对以往监管业务存在的潜在风险,或者已经发现的风险开出对应的解决药方。比如说银行的理财产品,原来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自营的理财产品和代客理财混在一起,没有单独的内部机构做统一的管理,帐户的管理也不够规范,不够清晰。另外在股权投资方面,很多表面上是股权投资,但其实是借道,以放高利贷的方式来实现收益。各项影子银行业务当中都存在打擦边球的问题,在打擦边球当中实现交易的最大化,但与此同时也预留出了比较大的风险,也留出了监管的空白,这次可以说是针对已有的问题开出相对应的药方,这是一个比较到位的做法。
对于一直处在模糊监管地带,主要由地方金融办主管的小额贷款公司,银监会首次提及并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落实监管责任;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明确界定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比例上限,防止违规放大杠杆倍数,建立风险“防火墙”。全国统一监管制度,将如何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
林耘表示,这对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是一件好事,因为有了全国统一的监管大法。另外,把风险锁定由地方的相关部门管理,有利于化解地域性或者局部的经营风险。林耘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年发展非常快,数量也非常多,同时也往往成为高利贷的一个源头,所以全国有统一的大法,走属地管理、就近管理的方式,是比较有针对性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银监会在本次监管会议上没有提到互联网金融相关的监管动态。林耘说,银监会没有明确说互联网金融的某些业务,但其实是牵扯到的互联网金融的,比如说P2P的业务就属于第一类公司,没有牌照也监管不足的。另外像余额宝这种公司,它打的是一个擦边,它是借助了与基金公司的牌照合作。
7.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及监管研究 篇七
影子银行最早是2002年英国剑桥大学的Geoffrey Ingham在《货币的未来》一书中提出的术语, 然而真正让影子银行开始被广泛提及并进入更多人视野的是2008年次贷危机的发生, 许多经济学家在不同的经济背景下, 从不同的角度对影子银行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界定。据此我们可以总结出对影子银行的几点共识:第一, 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第二, 能够通过与银行类似的信贷业务或者类信贷业务满足社会融资需求;第三,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受到监管较少或者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影子银行这三个特点和我国实际情况, 本文将影子银行界定为:与传统银行具有类似期限、信用以及流动性转换功能的信用中介机构, 但这类中介机构相比传统银行来说受到的监管程度较低或者根本不受监管。
从影子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不同联系的角度, 我国的影子银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 银行体系内部的影子银行:主要是源于银行的某个部门或某些产品, 这个部门或这些产品能够通过各种方式绕开贷款规模管控, 比如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表外业务。
(二) 银行体系外部的影子银行:这类影子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没有任何直接关系。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典当行还有各种投资公司等开展的影子银行业务, 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不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却行使和开展着与银行业务类似的金融活动。各类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私募基金等也属于此类。
(三) 银行体系内外部结合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于银行体系之外, 银行在参与过程中是以中间人的角色促成资金筹集机构和需要贷款的企业之间的合作, 比如委托贷款、银信合作等。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下的行为主体和主要业务形式可概括如表1:
二、我国影子银行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4年地区社会融资规模数据报告》, 我国社会总融资规模已经从2002年的2万亿增加到了2014年的16.46万亿, 但其中银行新增贷款所占的比重却在下降, 从2002年的占比92%到2014年的59.41%。这说明了我国影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
以江西省鹰潭市为例, 截至2014年12月末, 该市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余额合计达163.9亿元左右, 为该市各项存款的26.62%、各项贷款的38.52%。具体见表2:
数据来源于鹰潭市各商业银行、金融办、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民间借贷监测管理系统。
我国影子银行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
(一) 银行业之间日趋激烈的竞争促使银行不断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银行间的同业同质竞争, 各行纷纷以表外业务创新作为掌握市场主动权的重要手段;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存贷利差缩小使得传统银行业务的收益不断减少;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品对银行业产生明显的分流作用, 银行业“反脱媒”压力增大, 需要发展自身的影子银行业务。
(二) 银行体系难以满足投资主导型经济的旺盛资金需求, 为影子银行创造了发展机遇。商业银行一直存在“贷款歧视”, 更愿意把贷款放给国企、上市公司和大企业以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就异常蓬勃的发展起来, 甚至出现了一些大企业先从银行获得贷款再用更高的利息转贷给中小企业以获取利差的现象。
(三) 储蓄收益低, 投资渠道缺乏, 为影子银行成长创造了发展机遇。理财产品以远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年收益率, 成为稳健型居民的投资首选。民间借贷、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网络平台借贷的资金池等都是居民为了获得高收益的投资选择。
三、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现状与风险
总的来说我国的影子银行处在监管部门的视野中, 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但在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方面远低于传统银行体系。
(一) 商业银行表内外业务监管存在差异。对于表内业务, 监管部门有着严格的监管标准, 比如已经实行了20年的75%存贷比法定监管指标 (即将改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贷款的规模、投向等限制性政策规定。由于表外业务宽松的监管, 银行往往通过表外业务的创新来降低风险资产权重, 使银行风险资产的各项指标都符合标准, 还可以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二) 对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的监管不力。与严格的银行监管相比, 数量众多, 种类繁多的社会各种影子银行有的只有名义上的管理部门或多个管理部门, 具体业务处于无效监管的状态下, 有的根本没有业务监管或指导部门。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限属于省政府金融服务 (工作) 办公室, 而监管职责则由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 银监会牵头。多头监管, 可能造成监管的虚拟化, 无人监管或监管不力的局面。
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决定了在整个信用中介活动链条上, 由于监管不到位, 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就可能带来整个体系的坍塌, 从而形成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发展意味着信贷的大规模体外循环, 完全不受央行控制, 总量不受控制, 乘数效应更不受控制, 所以将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 而贷款投资长期化, 这种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高息贷款给急需资金的中小微企业, 最终将使实体经济空心化。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均出现了接近或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贷款利率, 一些民间借贷的利率甚至更高。
四、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监管建议
为适应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现状, 针对监管主体不明确和标准不统一所导致的监管不力, 防范和缓解可能存在的风险, 提出以下监管建议:
(一) 银行在很多方面类似或有关联性, 在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下, 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无疑有很多弊端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因此要建立影子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有效规范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资产与负债结构的期限匹配、建立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限制部分业务活动和贷款集中程度等都是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手段。
(二) 继续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2015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 (草案) 》。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 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取消存贷比最大的意义在于鼓励融资走贷款的正路,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弱化影子银行的发展动力, 实体融资成本也将有所改善。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方向进一步改革, 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率基础上增加流动性覆盖率 (LCR) 、净稳定资金比例 (NSFR) 作为对银行风险的主要监控指标, 而取消贷款规模管理。
(三) 拓宽金融统计范围。逐步建立涵盖影子银行体系所有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统计监测体系, 纳入人民银行金融统计范围, 使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数据更加全面和准确, 监测也更加有效且具权威性。
(四) 完善征信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将准金融机构在近年来的运营中获得的丰富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纳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 另一方面要允许具备资格的准金融机构通过可行方式接入征信系统, 使其更快更准确地了解企业、个人贷款和担保情况, 促进其经营决策科学化。
(五) 逐步建立保险机制。目前影子银行业务无法享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 因此提高保险意识是保障影子银行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方式, 可以引导甚至要求经审查登记、正规的影子银行强制办理商业保险, 这种保险虽然只能在一部分业务中为影子银行提供保障, 但却往往能为影子银行度过困难时期提供帮助。
摘要:本文首先定义了什么是影子银行, 并依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然后深入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迅猛发展的原因、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深化商业银行监管改革、拓宽金融统计范围、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保险机制等监管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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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影子银行”风险向中国袭来 篇八
影子银行指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传统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影子银行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保险公司,类似的机构如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
影子银行是典型的投资者和贷款^之间的中介机构。例如,机构投资者如养老基金有意放贷,同时另一个公司有意贷款,影子银行就成为养老基金向公司放贷的一个渠道。它的获利主要来自利差,或者向投资者或贷款者收取的费用。
在2000年后,影子银行的规模出现戏剧性的增长,并在借贷市场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曾发布报告称,在最高峰2007年的时候,美国“影子银行”的资产达到20万亿美元,大过传统银行12万亿美元。2007-2008年间,由于许多投资者停止向该体系内注入资金,许多影子银行破产。影子银行体系的混乱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主要诱因之一。
影子银行不接受存款,因此也不受相应的法规约束。在次贷危机爆发以前,美国影子银行系统的业务杠杆度很高,资金严重依赖短期融资市场,透明度很低,所受监管甚少。由于它几乎不受监管约束,因此也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直接享有官方提供的流动性及信用保障。总之,危机前的美国影子银行系统存在内在脆弱性。
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2010年,20国集团(G20)领导人支持根据《巴塞尔协议III》(Basel III)对银行施行更严格的资本金和流动性规定。
全球监管领域的重要人物之一、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主席特纳勋爵(Lord Tttmer)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全球监管者将把注意力转向轻度监管的影子银行市场。
特纳勋爵表示,管控影子银行体系的努力,不应像银行业监管者一直所做的那样只关注各个银行机构,而是应当关注具体金融工具集合如何互相作用并放大风险。监管者应关注的其它领域包括,敲定如果一些银行被视为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它们应持有多少额外的资本金。
现在,“影子银行”的风险正在向中国迫近。今年5月初,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第22次委务会上指出,当前银行业面临三大主要风险,防范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这是银监部门第一次把“影子银行”风险提高到如此高度,这意珠着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已迫在眉睫。
在高度金融监管下,“影子银行”依然存在,主要体现在“银信合作”和地下钱庄等金融形式上。“银信合作”是指银行通过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隐蔽”地为企业提供贷款。具体来说,通过银信合作,银行可以不采用存款向外发放贷款,而通过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并向企业贷款。由于信托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而非表内资产,可以少受甚至不受银监部门的监管。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金融重点实验室主任刘煜辉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事实上,国内银行目前存在很多影子银行业务,比如说委托贷款、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等等,银行起到一个中介的作用,并不占用银行的资本金。如果监管要求这部分业务由表外转为表内,纳入银行业务的管理,本质上和正常信贷是一样的,并会被计入银行的信贷规模管理额度,从而银行总体信贷投放的结构必须进行调整来适应新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沈联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中国的银信合作理财已经符合了一定“影子银行”的特征:一方面很难被监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大规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后推向市场销售给客户后,其利润是被锁定的,而风险完全被转嫁到了客户手中,进而出现了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这和美国的房地产信贷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处。所幸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还没有进入杠杆化的阶段,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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