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服务合同

2024-08-25

绿化服务合同(精选8篇)

1.绿化服务合同 篇一

五、绿化养护质量及考核标准

(一)质量标准:执行国家园林绿化养护二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二)管理考核标准:按甲方考核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二:养护管理考核标准)。

六、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绿化养护之详细工作实施计划及管理方案,各专项业务操作规程,工作及培训计划、工作现场的质量记录及工作人员相关资料,并有权对乙方专业人员的技能予以评估。

2、甲方根据《绿化养护质量标准》、《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权对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及未达到服务质量标准之项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有权按附件《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规定内容处罚进行扣款处理(承担违约责任)。对不符合甲方规定标准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3、甲方有权利派员监督乙方承包范围内的绿化养护服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及时予以处理;对乙方合理之工作协助、要求及建议,甲方应予全力支持。

4、甲方有权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及其它双方议定要求运作。

5、如遇绿化特殊工作需求时(如外来人员参观、创优检查、火灾等情况),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修剪等绿化养护或恢复工作。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绿化养护所必须之水电能源。

7、负责本合同约定绿化服务范围内与绿化相关的甲方所有或提供的绿化设备的修复及完善(乙方自行增加的设施除外)。

8、甲方应在管辖区为乙方提供工具房,存放工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绿化养护必须之便利条件,但不承担绿化养护所必须之设备、工具、苗木等的费用。

9、甲方对乙方违规行为及现象、养护质量效果可开出《整改/处罚通知单》。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绿化养护工作之便利条件,提供水电使用的方便,在达到标准后并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关的费用。

2、乙方工作人员有权利在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出入本小区。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调乙方与业主及其他部门的关系。

5、乙方须严格按照双方所共同制定各项作业标准,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为小区提供专业绿化养护服务,并严格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承担所有安全生产责任。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员出现的工伤及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6、乙方应科学、合理安排进驻甲方工作现场之绿化员工的工作时间和计划,因乙方员工发生劳动争议而影响或有可能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以保证本合同项下绿化养护质量。

7、乙方须遵守甲方所订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秩序,爱护甲方的财产,维护甲方良好的形象,对有违法乱纪或违反小区各项规定的乙方员工,乙方须予以严肃处理。

8、按照甲乙双方协商人数,选派素质良好、服务热情、形象健康(身体健康)之专业人员共计 周岁以下,本人或者亲属均非本小区业主;指定现场负责人具体安排及全面督导日常绿化养护服务工作,巡检(分自检和参与甲方联检)现场绿化养护情况及作好质量记录,及时处理甲方投诉,并保持与甲方相关负责人的日常联系,以便于工作配合与协调。

9、乙方须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培训计划、月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5(给甲方审核时间)日前提供年度工作计划。每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体系要求的下月绿化养护作业计划,每月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上月《月度整改报告》,并接受甲方关于绿化养护的合理建设和要求。乙方向甲方每月前提供乙方绿化工排班表,并要求绿化工签到,避免缺岗现象。已确定的月度日常养护计划如需修正或调整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10、每月若对甲方的有效投诉甲方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并在当月绿化养护服务费中扣除违约金、具体依照《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相关条款。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之绿化养护服务不达标准,而被有关部门(绿化、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罚,所需之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11、在小内乙方工作人员出现盗窃、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甲方除报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外,视情节有权扣除乙方违约金、具体依照《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标准》相关条款。

12、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因乙方原因(乙方以外原因除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严重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除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外,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总合同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13、每月至少三次指派高层管理人员(主管以上)到区域内检查承包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卫生情况,并积极征询甲方相关负责人意见、加强沟通,并在乙方留存记录,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14、乙方负责承担员工之保险、工资、劳保福利及其它一切费用,管理好员工并严格要求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一切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15、乙方自行负责承包业务所需全部设备、工具、绿化养护材料及绿化养护保养技术,按合同规定的绿化养护范围和工作要求,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并严守有关安全作业规定,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6、乙方公司派驻甲方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在乙方留存完善的入职手续。工作时间必须统一身着乙方正式作业工服、佩带正式工作证(加盖乙方公章,公章需清晰,易识别),乙方所用公章复印在甲方留存便于识别,着装整齐有序,严格遵守甲方之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工服如有变化需在使用前通知甲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如和甲方工服有识别冲突,需避免。并在工作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其工作岗位。乙方不得因其它绿化养护工地的需要等原因,随意将各小区的绿化员工调离;确需调离的,需制定人员补充计划并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7、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在乙方主管因特殊原因不在场时,应接受甲方主管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甲方按双方确定的绿化养护工作检验标准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改正。

18、乙方应积极听取甲方对小区绿化养护工作的意见,认真配合并完成其他特殊绿化养护事项。如遇台风、暴雨等意外情况,有义务在甲方的统一指挥下参加抢险工作。

19、如遇社会评查(外部质量审核机构的监督检查;优秀小区(大厦)的验收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甲方集团或物业公司组织的参观、评比、检查等)。乙方必须配合搞好绿化养护工作,并确保养护质量符合要求。如甲方事先知道检查时间的,甲方须通知并要求乙方区域经理或以上负责人一同参加;没有通知时间的,要求乙方现场主管一同参加。社会检查结束后,甲方须记录社会评查意见,由乙方确认后,作为月度与季度评估的参考依据。

20、日常工作中,乙方现场工作人员若发现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被损坏时,有责任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解决问题。

21、乙方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向顾客索取小费、财物及接受顾客馈赠物品,在小区内拾遗物品未及时上交甲方客户服务前台,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总合同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22、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之服务质量标准实施绿化养护保养作业并配合甲方之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发现不合格项须按甲方限期内予以整改。

23、乙方现场所做的工作记录需进行有效保存,内容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便于查阅,识别。并在必要时提供给甲方,以及经甲方同意的上级机关、认证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

24、若乙方对甲方提出有效投诉(特别是服务质量问题)未予及时正确处理和解决达两次以上,甲方有权提出警告,并视情节严重在当月养护费中扣除1%—10%的养护费。若因乙方承包范围内之绿化养护不达标准,而被有关部门(园林、市容、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处罚,所需之罚金,由乙方全部承担;

25、在接受客户投诉时(包括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乙方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不能以个人名义或贵单位名义对业主进行回访或了解事情的经过,除在甲方授权的情况方可进行投诉回访,私自回访将视为一项严重不合格项,私自回访对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当月绿化养护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

26、乙方现场所有的工作记录必须规范、清晰、真实的记录工作的状态,并定期的进行归档、保存、必要的时或甲方需要时及时提供,以便甲方的上级部门、认证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使用。

27、乙方必须确认、签收甲方开出的《整改/处罚通知单》,不得无故推诿,如遇合同区域内重大投诉或事件时,给甲方带来负面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负直接连带责任。乙方拒签《整改/处罚通知单》时,甲方要向其发函,发函三天后并视为对方收到并认可前述通知载明事项。

28、因养护不当造成苗木死亡的,乙方免费进行更换相同品种规格的苗木进行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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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绿化服务合同 篇二

但凡机动车司机及有点交通常识的人都知道交通法规定高速公路上一般情况下严禁车辆随意停靠, 基本上只有服务区才允许车辆停靠休息, 交通法规定机动车司机连续开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在服务区停车休息, 这不仅是司机的个人意愿, 而是一种需要, 一种对他人及自我安全负责的行为。服务区是人们为了安全驾驶而休息放松的场所, 服务区绿色生态景观建设的好坏也影响到司机的安全驾驶, 司机在服务区休息的质量越高, 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就越低, 这就更充分的体现了高速公路对服务区进行生态绿色景观建设的必要性, 司乘人员在一个美好环境的服务区感受温馨和放松, 得到充分的休息, 那就能减少高速公路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为此在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生态景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广东省广湛高速公路进行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态绿化景观建设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

2. 广湛高速公路概况

广东省广湛高速公路是连接广东西部的重要交通路段, 该高速路段全长388km, 车程约4小时, 该公路起于广州, 止于湛江, 途经佛山、鹤山、开平、恩平、阳江、茂名、化州、遂溪等县市, 是连接珠三角及粤西经济大动脉的主干线, 也是沟通广东、广西与海南3省的重要交通主干线。该高速公路中间设有10对高速公路服务区 (或停车区) , 通过的路段多为丘陵和山区, 地形条件比较复杂有些路段地势起伏较大, 该路线途经的城市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每年能够接待数百万的旅客量, 近年来随着休闲娱乐出游旅客的不断增加, 该路段沿线的旅游业在不同程度得到发展。该高速公路是广东省西部旅游、交通运输要道, 所处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具有丰富的气候资源, 两侧呈现丰富的自然景观, 大大缩减了广东省西部沿线各市县之间的距离, 为该省建立了良好的旅游、运输交通环境, 对该省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3 绿色生态景观建设

3.1 绿色植物的选择

在绿色植物的选择过程中结合该高速沿线的气候、地质、水文等条件。广湛高速沿线的土质条件总体不太好, 土壤相对贫瘠, 在选择植物时尽可能用易成活且耐贫瘠的本地植物, 综合考虑选择各区域本地特色的乔、灌、地被等, 在降低建设成本的同时能大幅提高苗木的成活率, 并能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广东省是亚热带季风气候, 四季没有明显的界限, 在选择服务区种植的本地植物时, 可用些观赏性强、花果期长的植物, 这样不但可以延长观赏期, 更可增加植物可观赏的部分;但在选择观花果的植物时必须考虑到在服务区内活动人员的安全问题, 如花果掉落时不会伤人, 果子成熟后不飘絮, 更加不会有毒等。此外, 在选择植株时注意植株的大小, 根据具体情况因地置宜, 坚持节约的原则。在苗木选择的过程中每个服务区应当尽量避免千篇一律, 不要只种植一种或者一类植物, 应当适当增加植株种类, 横向和纵向要错落有致, 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 而不是审美疲劳。

3.2 绿色景观的设计原则

在高速公路的建设过程中难免对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在进行绿色景观的设计过程中要让多种植物进行搭配种植, 不同的服务区的种植风格也应不尽相同, 如果梁金山服务区以高大乔木为主, 阳西服务区就选择棕榈植物及部分落叶灌木等, 避免主题风格的重复让人疲倦, 根据不同路段细微的气候差异用合宜的植物来体现生态之美、景观之美。在设计的过程中要合理运用色彩学, 通过不同季节不同植物不同颜色的相互搭配, 并结合当地地形地势等自然环境以及建筑风格来满足人们对美的追求, 达到放松心情的效果。在进行设计的时候, 设计的主题风格要与该地的主题风格和设计理念相互呼应, 要让设计出的植被与当地的环境看起来是一个整体, 让设计出的效果能够体现当地的特色和主题, 如大雁山服务区是大雁山旅游风景区的所在地, 大雁山以形似大雁展翅直扑西江俯首饮水而得名, 在设计的时候可以运用相关的搭配雕塑等烘托这一个得名, 让人们对这个地方记忆犹新, 开平比较有名的是碉楼, 所以在设计的时候就可以在这方面做文章, 运用各种艺术手段, 来烘托这个文化主题, 如此以来, 既可以避免各个服务区设计理念重复, 又能对本地的文化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 对发展当地的旅游也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实为一举多得。

4 植物的配置

在广湛高速公路沿线的10对服务区, 每对绿色景观设计各不相同, 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运用不同的搭配风格, 就像开平、鹤山市境内的高速公路沿线多为丘陵和山区, 高大的树木比较多, 在开车的过程中人们可能已经审美疲劳, 所以在服务区可以种植一些草花来与沿线的树丛形成反衬, 这种视觉的反差能给人以耳目一新, 新的东西总能够吸引人眼球。恩平、化州市境内的高速路段周围的主要是农田、菜地、部分经济种植地块和草地, 一览无余几乎没有什么高大的植物, 所以在设计的时候, 恩平、化州市服务区主要植物景观风格以高大乔木为主, 以大型灌木为辅, 小型花草树木为辅相互搭配, 里面可以用小型花木进行合理搭配和点缀, 主题明确而又错落有致赏心悦目。在服务区进行绿色景观的搭配时可以和各种艺术作品相互搭配, 艺术无界限, 我们在设计的过程中, 可以适当地将其他的工艺作品和园艺景观进行搭配, 这样既不显得单调, 又能相互映衬。

服务区植物种植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植物特点、颜色, 在进行种植位置选择时, 种植的方式 (单植、群植) 所起的景观效果也不尽相同, 单株的植株可以让服务区显得空旷, 显得视觉比较开阔, 让人心情放松, 同时还可以起到衬托服务区内其他建筑物的作用, 而集体种植的植株则显得比较茂密, 枝繁叶茂、生机勃勃给人以积极向上的感觉, 对调节人的情绪具有很大的作用。

在进行植物的搭配过程中, 我们可以选择将花、草、树、木一起种植相互搭配, 高低起伏呈现出视觉上的起伏感, 和自然的美感, 还可以将绿色景观与建筑物相互搭配、衬托, 在建筑物旁边种上比较高大的树木, 可以让建筑显得具有文化底蕴, 深沉而又别致。在建筑物承受能力范围内还可以考虑在建筑物的顶层选择小型植物进行绿色景观的布置, 楼顶种植景观植物不仅可给建筑物带来生机, 软化视觉景观, 让建筑物显得高雅, 同时在炎热天气时植物的蒸腾作用还可以带走热量, 降低建筑物及周围的温度。我们还可以将植物与水相互搭配, 如在水池中种下睡莲, 不仅显得水有活力, 同时水也可以为睡莲提供生长的环境, 在水池的周围种上小型灌木, 树木倒影在水中增加了空间的层次感, 同时在树木的遮阴下, 水也显得更加深邃活泼, 色彩的相互对比衬托, 更加凸显出水体和建筑的美感。

在服务区内受地形和空间条件的限制, 很多服务区出入口匝道显得比较呆板僵硬, 我们可在道路的两边种上一些小型花、草、树丛等来点缀和衬托, 花草的生机和路面呆板可以相互衬托, 花草生长在路面的两侧呈现出线条之美, 花草的高低起伏能够引起视觉上的变化, 同时起到一定车辆的引导作用。

此外, 在进行景观搭配时我们还要注意植物的观赏类型, 植物按照观赏性大致可分为观花类、观果类、观叶类、竹类等, 每种类型的植物都有各自的特点, 在服务区内进行搭配时应合理选择。

5 总结

3.绿化服务合同 篇三

【摘 要】城市的发展需要与之相协调的软环境,各地区都积极倡导建设花园式城市,此项目位于城市中心重要地带,其整体改造意义深远。充分考虑配合城市环境的利用与保护,以增进地方繁荣、发展旅游业、为市民提供生活休憩的场所为准则,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益,使其成为当地颇具规模、影响力极强的公园。

【关键词】山水花园;地域特色;绿化改造;社会效益

0.项目背景

铁岭新城市民服务中心后庭院位于政府行政办公楼北侧,东临泰山路,西侧以庐山路为界,北至澜沧江路,总面积279847平方米。该庭院2007年开始与行政办公楼同时进行建设,于2009年工程基本完工。但是由于当时对设计方案定位不够明确、方案审察的不够详细、匆忙开工、工程施工不够精细等原因。因此,导致该项工程出现诸多问题。2010年市委、市政府决定重新对这块绿地进行规划建设。

1.场地分析

这块绿地在景观上既是城市行政办公区的花园庭院又是城市干道街景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公园东侧包含天水河南段景观,也成为城市山水主轴线上的重要节点。在功能上北面承接商业及居住区,南部紧邻政府办公区,因此起到了承南起北的作用。是居住、商业与行政办公的过渡地带。因此本方案的设计定位为具有地域特色的开放式山水花园,以表现该地域特色文化元素和本土特色自然风貌。

2.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问题1:绿地景观与地域特色结合不紧密,特点不突出。植物景观未能充分结合本地(北方寒带地区)的气候特点,秋冬季景观效果不佳。

解决方案:在整体设计中融入地域文化和特色景观,营造个性,结合当地的气候特点,科学配置树种,营造寒地植物景观。借鉴成功经验,打造一流北方地区百花园。

问题2:中轴线左右景观要素分布不均衡,整体性不强。在空间的布置上,内部的空间与外部的空间分界不明确。

解决方案:西侧地块引入水景元素与东侧河道取得呼应,同时延续山岭构架,形成完整的山水脉络。利用地形和水景的营造划分不同功能空间。兼顾政务办公环境与公众游赏功能需要。

问题3:现状的矩形阵列式种植与天水河蜿蜒流畅的线形风格不协调,俯瞰效果不佳 。

解决方案:流畅的曲线形种植方式与自然式混交林相结合,突出了中轴的主景地位,与城市景观风格和谐统一。

3.总体设计

(1)根据重新调整的竖向设计和现有道路,把公园划分成公共开放区、景观过渡区和庭院景观区三大空间,使外向型开放空间与内敛形半私密空间共存。

(2)以中央景观轴为中心把公园划分成东西两部分,北侧设有主入口,西侧庐山路和东侧泰山路分设次入口。

(3)在公园的东西两侧最高点分别设计:“铁岭传说”和“新城故事”。西侧结合水系设计“曲水风荷”“桃园飞瀑”及“漫舞花溪”等自然景观。

(4)根据不同的植物景观特点分别设计了不同的景观节点,如西侧的:蔓柔花园、浅草漫步、缀花草坪。东侧的枫林夕照、花海迎宾、紫气东来等。公园整体设计中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共18个。

4.详细设计

4.1公园北侧(澜沧江路以南沿街)

北侧绿地对现状山岭植物景观进行充实和提升,增加白桦、元宝枫等秋季观叶树,形成季相色彩丰富的山地混交风景林,随山势延伸到沿街立面,与西侧的林地连为一体,通过乔木林带的进退、围合形成丰富的林荫空间,配以精致的宿根花卉种植,形成独特的寒地百花园景观。

4.2公园西侧(庐山路以东沿街)

西侧临街绿地以常绿乔木(大油松、云杉)为骨干,与皂角、黄檗、榆树、蒙古栎等大树组合成混交密林,形成绿地基调。配合花灌木、地被,组成层次丰富的绿地景观,透出山岭远景,增加景深层次。山体部分以山地混交林及林下花卉为主,山顶设有休息亭,和服务设施。

4.3公园东侧(泰山路以西沿街)

东侧绿地以疏林草地为主,在大面积缓坡草坪上点缀孤植大树并配有成片的草花,视线通透,金岭和如意湖尽收眼底。天水河两岸垂柳三五成组,廊架、小型临水广场、座椅等营造出舒适的滨水休闲空间。

4.4主要景点

4.4.1双岭叠翠

位于中轴线最北端,设计上运用了中国古典园林的格局方式,尤其在北入口的处理上,现状是行政办公楼与澜沧江路视觉过于通透,相互形成干扰。因此借鉴园林手法中的“影壁”布局方式,利用体量较大的景石和造型松在公园中轴的正北端设计形成园林式的“影壁”景观效果,与整体公园和办公楼形成“双岭叠翠”的意境。

4.4.2精品盆景——中央花池改造设计

在中轴花坛的处理上主要采用的是精品盆景式手法。考虑到四季景观以造型松为主体骨骼,搭配花灌木及成片的非洲凤仙和细叶美女樱,形成高中底三层的景观效果。局部点缀小的景石,使其形成5个形态各异的的大型景观盆景。既有较高的观赏性,又突出了中轴的重要性。

4.4.3幻彩凤羽

中心花池左右两侧林荫花带设计以曲线为主,使其与天水河蜿蜒曲折的形势相统一,种植以宿根花卉配合阵列式的种植油松、山杏、山桃。

4.4.4曲水风荷

为了公园整体的景观协调,对应东侧的天水河,在西侧设计了曲水风荷景观节点,该节点以观赏荷花为主从而表现了铁岭国家级湿地——“莲花湖湿地”的景观特色。在竖向设计上,采取挖湖堆山的手法,在最高点设计了“桃园飞瀑”景观节点,湖面倒映着的市民服务中心高楼深邃、幽远。湖心岛将湖面分成大小不等的水域,从山上飞流直下的瀑布线条流畅,为整个公园带来了生机和灵动。在平面布局上结合岛屿设计,延湖边栽植大量色彩丰富的花卉和景石,形成自然式的驳岸,并设计了以夏季遮荫和春季花卉为主的“漫舞花溪”、“浅草漫步”等景观。

4.4.5“龙凤呈祥”屏

公园的主入口是一个剪纸造型的“龙凤呈祥”屏,剪纸艺术是我市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民间艺术之一,以剪纸造型出现,体现了我们对传统民间艺术的传承与发展。龙与凤的图案又暗喻老城区的“龙首山”与新城区的“凤冠山”,寓意新老城区双城并盛,共同发展中间的荷花图案是新城重要景点莲花湖的缩影,大面积的混交林和当地树种的使用都体现了铁岭的特色景观。

4.4.6铁岭传说,新城故事

西侧铁岭传说和东侧的新城故事是公园主要的节点,都是以人文景观结合自然景观为主,用景石雕刻的方式讲述铁岭来历和新城建设的历程。使参观的外来宾客和本地市民对铁岭和新城有更全面的了解。

5.交通及停车场

交通上设两级园路,东西贯穿为主要园路,结合出入口和重要节点设次要园路。同时在东西两侧各增加60个停车位。

6.主要设计指标

湖水面积:5915平方米

河道面积:40530平方米

绿化面积:183624平方米

广场面积:30923平方米

停车场面积:1827平方米

道路面积:17028平方米

4.绿化造林工程合同 篇四

甲方:街道办事处

(甲方)乙方: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为确保峨山县双江街道绿化造林工程杨树种植项目按照县政府的要求、数量、时间完成,本着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双江街道办事处(甲方)于2013年11月25日下午对峨山县双江街道绿化造林工程杨树种植项目邀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云南林青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为工程承包人。在邀投标基础上,经协商,双方签订本施工合同。

一、项目范围及规模

项目分昆磨高速公路两侧杨树造林和易峨高二级路两侧杨树造林。其中昆磨高速公路两侧造林规模约25000株,易峨高二级路两侧造林规模约9000株。

二、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含苗木款、施工费、管护费、税费等,昆磨高速公路两侧杨树造林每株88元(捌拾捌元),易峨高二级路两侧杨树造林每株36元(叁拾陆元)。

三、工程内容

1、昆磨高速公路两侧各20米种植杨树6排,并进行管护。

2、易峨高二级路两侧各10米种植杨树4排,并进行管护。

四、工程要求 昆磨高速公路两侧 苗木标准:米径≥6厘米 株行距标准:3米×3米

挖塘标准:80厘米×80厘米×80厘米,栽植深度≥60厘米。种植要求:要求在甲方做通涉及地块村民思想工作的三天内进入场地开始施工,1月20日前完成种植任务,成活率达95%以上。

易峨高二级路两侧

苗木标准:地径≥3厘米,苗高≥3米 株行距标准:2米×3米

挖塘标准:80厘米×80厘米×80厘米,栽植深度≥60厘米。种植要求:要求在甲方做通涉及地块村民思想工作的三天内进入场地开始施工,1月20日前完成种植任务,成活率达95%以上。

五、检查验收

在施工中实行每道工序验收。塘挖好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苗木经验收后方可种植。

六、双方职责

1、甲方负责做种植区涉及地块村民的思想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2、甲方对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3、乙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4、施工必须按照项目及甲方要求进行,负责按技术标准按时、按质、按量组织完成合同规定的施工任务。

七、付款方式

按实际种植株数决算,分四次付款(4:3:2:1)。第一次为整地种植款,占工程款的4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10%。

八、履约保证

乙方于合同签订后3天内交给甲方履约保证金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保证金挖塘完成50%后退还。

九、其它

在施工过程中,本合同未涉及或突发的其它事项,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峨山县林业局各执一份。

甲方:街道办事处

乙方:工程有限公司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苗木的价格和这么短时间内能否买到那么多苗木我不懂,这两方面不说什么。

1、需明确价格内免费管养的时间期限,最好是半年,最多一年,如果是四年,这个费用是值得商酌的。

2、需明确第一次种植款的拨付时间,最好是合同签订之日期10天内。若种下去再拨,也要说明苗木种下去多长时间内拨付40%。剩余的款项于第二年、第三年的什么时候拨付也要明确。

3、若因甲方不能及时验收验收,或与农民沟通不到位造成的时间拖延及人为苗木损害须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5.山体绿化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及内容:

4、合同价款

1、客土喷播挂网合同单价:

2、客土喷播不挂网合同单价:

3、上述单价除税金外,包含管理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利润、工程措施费、工程保险费、保活费及出苗5cm至成坪的养护费等达到甲方验收标准的所有费用。电费挂表计量,按计量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施工。

5、工程量:(最终以双方现场实测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6、工程总造价(暂定):(最终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工程款支付

1、乙方将施工人员(两套喷播设备的人员)、机械设备和施工材料等全部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工程预付款。

2、待清山挂网喷播完成经过甲方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工程款。

3、待工程完工,并且绿化山体全部出苗高度均达到5公分以上基本成坪,经过甲方现场确认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十工程款。

4、余下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经过甲方现场查验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5、每次支付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的工程发票。

三、质量标准及要求

1、客土喷播技术合理,达到保护大自然和美化环境及防护岩石表面风化的目的。

2、符合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返修,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因此增加的返修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山体挂钩采用镀锌勾花网,直径为2mm、孔径为6cm*6cm。

4、客土要随山体走势喷播,不得有裸露点,需全覆盖;最薄 处8cm,如坡面为未风化岩或无裂隙的新鲜岩石喷射厚度可增至10~15cm;草种配比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审批后确定。

5、为保证种子发芽率,选用20g/㎡无纺布从上至下铺盖,苗出齐后揭除无纺布。

6、喷播后在草种发芽期、成坪期和苗木恢复生根期内要加强养护,以保证苗木能够自然生长。

7、在工程保修期内,任何因材料或施工工艺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它缺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示后,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自费修复该项缺陷。若乙方在此期限内未进行修复工作,则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完成该修复工作,安排他人完成修复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四、工期:

1、年 月 日 开始— 年 月 日全部完工。

2、工期要求:

2.1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2.2由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以签证单顺延工期为准。

2.3由于天气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六、工程验收

1、乙方在工程交工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验收。

2、甲方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会同乙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视为工程正式交工。

3、验收按国家现行相关验收规范地执行。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1 甲方应协调乙方同其它各方进行有效配合。1.2 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的施工进度、质量进行检查。1.3 开工前,甲方应保证施工场地内的道路畅通、满足施工运输需要。

2、乙方责任

2.1 乙方应保质保期完成本工程,并严格遵守甲方所有合理指令要求。

2.2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按甲方要求施工。

2.3 乙方指派刘宁波为本项目施工负责人,该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处理本项目所有相关问题,其签字、书面承诺等均代表乙方。2.4 工程竣工后,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四套(其中原件一套)。

2.5 乙方承包的本工程项目,不得再分包或转包。

2.6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乙方要无条件拆除,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7 乙方应保证不拖欠工程材料款和工人工资。按时,按标准为 工人发放工资,如因拖欠材料款或工资事件而影响工期,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八、安全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和甲方派驻代表的监督检查。乙方应自行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因乙方安全措施不力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并承担因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连带责任及费用。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工地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3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工期延误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4、若因乙方未按照施工图纸或相关国家规范要求施工,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确认因不可抗力原因,为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 延期履行。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一、补充条款

1、配合施工:乙方必须充分配合甲方直接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工程,并不能拒绝甲方提出的与外委工程有关的合理配合工作,甲方不另支付配合费。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抵触,以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为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质量保证书

附件2: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分析表 附件3:验收标准 附件4:植物配比表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年 月 8 日 日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为保证 山体生态绿化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承包的施工范围内工程质量问题免费维修。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期4年;质保金为1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

2、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由乙方负责进行养护,保证所施工范围植被的成活率,其费用包含在主合同单价内,不另计费。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2小时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在设计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质量。因乙方施工导致滑坡、喷播厚度不够、植被覆盖率不均等所有原因,由乙方负责完善。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的10% 质量保修金在质保1年期满,经检验无任何质量问题,扣除甲方支出的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后无息支付。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6.道路绿化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十堰市绿景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与甲方道路绿化种植行道树约定事项如下:

一、根据甲方道路长度所定,乙方给甲方种植由银杏、樟树组成的行道树绿化工程。

二、道路绿化种植方式是:一棵银杏树,一棵樟树;株距间隔_____M。

三、樟树直径规格为6—7㎝,银杏树规格为6—7㎝.全路共栽银杏树60棵,樟树60棵。全包单价为300元/棵,共计人民币3.60万元整。

四、乙方保栽保活一年,从开始栽植树苗算起,一年后全部交给甲方管理,保栽保活一年期间管理由乙方负责。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120棵全部栽完后甲方进行现场清点后一个星期内付给乙方80%的苗木款,剩余20%一年后再结算付清。

六、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受任何干扰以免影响工期进程,若在种植期间有人阻拦,由甲方解决。

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7.绿化服务合同 篇七

电信服务合同期限

有观点认为,对于已经签订并生效的电信服务协议,只有电信用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小灵通用户可以拒绝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解除小灵通业务服务合同的权利。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全面。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既然是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终止期限是理所当然的,但由于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同电力、自来水等公共服务企业一样,在早期的电信服务合同(尤其是对自然人用户)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没有在协议中列明终止期限。

近几年来,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与电信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增加了期限条款,一般为一年。合同到期时,电信用户继续使用电信业务并交纳相关费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旧提供电信服务,合同也就自然顺延一个期限。在合同期限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严格履约,尤其是不得擅自调整资费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和随意变更用户号码;电信用户如果不再使用电信业务,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解除电信服务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结清当月及以前产生的电信费用等。

这里不妨作一个假设:基础电信服务合同到期,电信用户欲继续使用电信业务,这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原合同已终止,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新合同文本也有些变化,如变更用户号码、资费标准及交费方式等主要条款;或者不再提供该项基础电信服务,无法延续合同。果真如此,其后果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因为对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来讲,期限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所以电信业人士曾玩笑地讲,每与用户签订一份协议,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又多了一份“卖身契”。但这并不意味着电信用户只要有需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就不能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实践中,电信服务合同终止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电信用户欠费停机,达到一定期限,合同解除;二是电信用户停止使用电信业务,主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三是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电信服务(履行必要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因国家整合频率而停止经营小灵通业务,为附条件的解除合同,属于第三种情形。国家对这种情形有明确规定,如《电信服务规范》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停止经营某种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妥善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电信用户号码权益

小灵通用户转到移动网络,变更用户号码是无法避免的。

有观点认为,电信用户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到号码,便享有号码所有权。小灵通退市,用户可以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主张用户号码的权利。持这一观点的并非少数。

事实上,无论是固定电话(小灵通)用户还是移动电话用户都很在意用户号码,不仅因为用户号码是基础电信业务服务合同中主要条款,更重要的是用户号码是实现通信目的的重要方式。在存款服务合同、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中,银行存款帐号、互联网IP地址同样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为什么存款帐号、IP地址编号变化没有引起储户(用户)什么反应呢?因为这类合同的帐号、编号主要涉及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储户存取款与他人(其它储户)无关,而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然,电信用户通信的目的是联系他人(电信用户),不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用户号码是电信用户之间通信的身份标识。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谓的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用户号码为码号资源的一部分。国家分配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码号,用来向公众提供电信业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取得的也仅仅是码号资源的使用权。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同时规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对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整部分用户号码事宜,《电信服务规范》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由于非用户原因需要更改用户电话号码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至少提前45日通知用户,至少提前15日告知用户新的电话号码。号码更改实施日起,至少应在45日内,向所有来话用户连续播放改号提示音。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停止提供小灵通业务,用户无论是退网还是转网,原来的号码都是无法用于移动通信业务,转网用户使用新手机号码,对外联络多少会受到影响。作为一种补偿形式,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尝试为小灵通转网用户(无论转入本企业网络还是其他企业网络)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免费播放改号通知音的服务,便于小灵通用户经常联络的人员能够了解用户号码的变化情况。尽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需要付出不小的成本,但为了社会利益,多承担一些社会责任还是应该的。

同等资费选择权利

有种观点认为,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生效后,电信用户可以主动或同意变更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的套餐,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不能单方面改变套餐(资费标准),按照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基本资费外。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期限内,这种对电信资费的认识无疑是正确的。问题在于小灵通用户希望转网后还能享受到同等资费套餐,毕竟小灵通资费便宜,还可以与市话进行捆绑,正是基于这点,诸多用户才留恋小灵通。

探讨同等资费套餐问题,首先需要弄清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性质。在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中,资费标准(套餐)是一个重要条款。但小灵通退市,从合同角度讲,以小灵通服务为标的的基础电信服务合同不是变更,而是终止。小灵通用户转网就是小灵通服务合同终止,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签订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合同,这是小灵通用户转网的法律意义。其次,基于小灵通用户转网,重新签订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并非用户之意愿,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实际上,此项措施一举两得,转网的小灵通用户继续使用本企业的移动通信业务,在电信费用支出上没有什么变化;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而言,也是保住客户不流失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这种“两全其美”的措施,如果付之实施,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是有顾虑的。因为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存在一个“特殊”客户群体,即“大礼包客户”(网内外话费包月)。允许这部分“大礼包客户”享有同等资费选择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不愿意的。实践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吃尽这个群体的苦头,如某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了让利广大电信消费者,当然也是为了发展业务,推出小灵通包月大礼包,但“大礼包”被一部分人利用,其采取“一带多”、“只外拨不接听”的方式,转租电信服务,赚取电信费用差。由于这类客户群体的目的不是使用电信服务而是利用合同漏洞获利,其行为背离了基础电信服务合同的本意,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特征。对于过去已经发生了事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也许无可奈何,但在小灵通用户转网中,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完善相关条款,弥补合同漏洞,如不再提供网内外话费无限制的大礼包套餐。从公平角度讲,对这类特殊客户群体的同等资费选择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没有什么不妥。

通信终端补偿问题

社会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终端。无论是当年的手机模拟转数字还是现在的小灵通退市,都无法回避终端问题。既然小灵通终端不能在2G、3G网络中使用,转网就需要更换终端,更换手机终端需要一笔不小的开销,谁来承担这笔开销呢?

在讨论通信终端问题时,不妨把电信业与广电业做一下比较。二者相似之处:用户买电视机是为了看电视节目,但买卖电视机是用户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线电视节目接收、传送是用户和广电网络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电视机的买卖与电视信号的传送、接收是不同法律关系。通信终端、电视机同属于商品,通信终端(手机、小灵通)无论是机卡分离还是机卡合一,用户购买终端与商家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电信用户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当然,在机卡合一的时代,商家有可能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但买卖手机、提供接受移动通信服务毕竟是两码事。二者不同之处:有线电视信号传送服务由广电网络公司独家垄断经营,而电信业早在十几年前就已打破垄断,多家经营(无论是固定电信业务还是移动通信业务)。

基于二者共同点,有线电视传输方式由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值得电信业借鉴。第一,有期限地免费提供机顶盒。有线电视用户原有的电视机只能接收模拟信号,广电网络公司为在推广时期内办理模拟转数字的电视用户免费提供数字机顶盒,以实现数字传输与模拟电视机的对接;推广期之后办理模转数的用户不再享受免费提供机顶盒的待遇,而需要自备数字机顶盒。第二,有线电视模拟转数字,广电网络公司在为用户提供更多选择性有偿服务的同时,将有线电视的月租费也提高了不少,对于不同意模拟转数字的用户,在一定时期内免费保留几个新闻综合频道。小灵通业务因频率调整而退市,用户转网不得不更换通信终端(手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以考虑效仿广电网络公司的作法,即对一定期限内转网的小灵通用户提供一定金额的手机终端或给予相当数额话费形式作为补偿。

在终端补偿问题上,除了借鉴有线电视传输模拟转数字的经验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还可以参考2000年移动通信业务模式转数字的成功作法,早制定公平的补偿方案,争取主动,避免在小灵通用户群体中产生“先转网者吃亏、后退市者补偿多”的误解,盲目地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补偿要求。

剩余预付费用处理

效仿手机话费交费方式,不少小灵通用户也采取预付形式交纳电信费用。这一预付交费方式的优点,就是电信用户可以自行控制费用。

从法理上讲,预付款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合同履行后,可以抵作价款;但更主要的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仍应属于交付方,电信服务合同也不例外。电信用户预付的款项有两个用途:一是充抵已经发生的电信费用;二是授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未来可以直接从剩余的款项中扣除以后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因此,电信用户同一次交纳的款项具有两种不同作用,属于不同性质。实际发生的电信费用,其对应的款项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而用来抵扣未来发生电信费用的款项属于预付款,并非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实际收入。需要强调的是,只有电信用户实际使用了电信服务,相应的预付款才转变为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收入,即实际的电信费用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交纳的话费,在电信用户没有实际消费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电信用户。采取预付方式交纳电信费用的小灵通用户在本企业内转网,预付的电信费用直接转入签订的新电信服务合同的预付款帐号就可以了。但是,电信用户如果直接退网或转入其它企业网络,此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履行后合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和合同有关约定,退还剩余预付费用。

小灵通退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做的大量工作是妥善安排小灵通用户转网,实际中遇到的情况肯定比上述的分析复杂得多。小灵通退市与当年手机“模转数”相比,小灵通用户维权意识提高了,而且彼此之间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快捷地进行交流,发表见解的空间十分广阔;媒体更为重视深度报道小灵通弱势群体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早些行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着手制定小灵通退市、转网方案,注意维护小灵通用户的合法权益,并积极真诚地与小灵通用户代表、新闻媒体沟通,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平和公众心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可能出现的极端案例。

从保护消费者(自然人小灵通用户)角度讲,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新服务合同中,应最大限度地制定有利于小灵通转网用户的条款,如将是否保留同等资费的选择权交由小灵通用户行使。

8.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篇八

随着我国物业服务逐渐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格式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得以出现并广泛应用。尽管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其在实践中侵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这要求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相应的规制。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格式条款因其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省交易成本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特别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应用得相当普遍。但在现实生活中,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业主主要权利,从而逃避自身法定义务或减免自身主要责任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如此一来,避免格式条款不被滥用以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的利益,就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一、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的具体表现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物业服务合同中,普遍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利的现象。

1、限制业主主要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享有对物业管理事项的建议权、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权、投票权和知情权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往往被物业服务企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予以限制甚至剥夺。例如,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用小区的道路和场地作为车位,出卖人(物业)有权出租或出售。然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出租、出卖,也无权禁止业主出入小区。有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物业有权出租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用房及会所。然而,该条款正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和第65条所明令禁止的,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企业只有使用权且不能随便改变其用途。

2、扩大物业公司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有权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但在实践中,有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将这些本应由业主享有的权利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占为己有。例如,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规约的制定权独揽,仅给业主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由物业公司一方单独决定小区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而根据《条例》第11条和第54条的规定,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共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共同决定其筹集和使用。显然,物业公司不经业主授权擅自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任意扩大了自身的权利,是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3、免除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必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只在合同中规定业主的违约责任,而对己方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规定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将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和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将不向业主交付钥匙,不得入住装修。这种规定明显不合理,水、电、热、气等费用的缴纳是业主与相关公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规定的事项,与物业服务合同并没有太大的关系,业主买了房子,开发商就应当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期交付房子钥匙,而不能以不相干的其它合同未履行作为理由排除自身的法定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侵权之原因分析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特别繁杂,格式条款的引入固然给合同双方带来了方便,但同时也为物业服务企业利用格式条款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带来了方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订的,但其主要关涉的却是第三方业主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开发商对格式条款很难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更何况,现在很多物业服务企业本身就与开发商有着某种关联关系,二者本身就是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权益就更容易受到格式条款的侵害了。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虽然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但是业主仍然不是合同的直接签订者。这一方面容易造成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合谋损害业主利益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业主对物业服务的需求不同,其正当服务诉求很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真正反映出来。

2、物业服务企业对自身定位错误

物业服务合同从本质上讲是服务性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提供服务。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认清自己与业主之间的这种关系,而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小区的主人或统治者,凌驾于业主之上。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物业服务企业想当然地认为业主的权利是物业给予的,物业可以选择给多或者是给少。如此一来,物业服务企业就不可能将自身与业主置于平等的地位,也就无法合理公平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分配彼此的权利与义务。正是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导致现实中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唯其自身利益是图,无视甚至主动侵害业主的利益。

3、业主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相对于物业企业而言,业主往往是弱势的一方,对小区的具体信息并不是十分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业主很难意识到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正在侵犯自己的权益。部分业主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小区的主人,反而认为自己是“被管理者”。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就只是在走过场,很多业主都不会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就算发现有不公平的条款也不会主动表达出来。如此一来,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也就在所难免了。

4、合同示范文本存在缺陷

我国建设部提供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这两个示范文本包含的内容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合同示范文本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往往也使其在保护业主权利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中完全是任意条款,并没有强制条款,无法有力保护处于弱势的业主,未能很好地体现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也就是说,示范文本的条款虽然完备,但是物业仍然可以通过排除其中不利于己的款项而侵犯业主的权利。另一方面,我国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备,但是合同条款规定的太过粗浅,缺乏对具体内容的详细规定。一个不够详尽的合同必然会成为物业逃避其法定义务和责任的绝佳借口。

三、对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

从合同法角度看,格式条款是规模经济的产物,它满足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但也非常容易演变为不公正、不公平的条款,侵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特别是在物业服务领域,这种情况尤为突出。有基于此,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就非常有必要了。

1、合同缔结阶段的控制

在合同的缔约阶段,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为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以及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而在我国物业服务合同领域,往往并不是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提供格式条款,而是直接采用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我们知道,建设部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虽然内容比较完整,条款也相对公平合理,但是示范文本自身的缺陷令其对业主权益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首先,示范文本中的条款缺乏强制性,这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打开了方便之门;其次,示范文本虽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但现实中每个业主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一样,在个别情况下,示范文本对于业主来说并不一定是公平的。为防止物业随意侵犯业主权益,有必要建立或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使业主权利在合同中得以明确。与此同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已经签订的不公平的物业服务合同要督促物业及时予以纠正。

2、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预先拟定的,如果不规定提示义务的话,相对方很可能因为疏忽而不能发现对其不公平的条款。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很多业主维权意识淡薄,而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内容繁多,条款冗长,很多业主通常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再加上物业的利己意图,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以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业主注意全部格式条款的内容就显得非常必要。另外,由于现代物业服务是非常专业和精细的行业,涉及到很多关于专业化的管理以及服务采用的标准和等级,而业主对物业的了解都是非常笼统的,对其中的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不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合理、详尽的解释,使业主能够准确了解合同的内容,业主的权利就很难保证不受侵害。

3、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

对物业服务合同除了进行事前控制,还要进行事后控制,即在双方因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产生纠纷而进入司法阶段时,要准备好有效的应对之策。首先,《合同法》规定了无效格式条款:如果格式条款造成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的严重后果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则该格式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可以起到约束企业行为的作用,也能够成为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具体到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企业是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它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对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物业的解释可以平衡双方地位,也能够避免物业利用格式条款的模糊性侵害业主权益。最后,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可以发挥最终的补救作用。这要是因为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很难涵盖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侵权的行为,为了避免法律出现真空地带,使所有受到格式条款侵权的业主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就非常必要,者主要体现为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诚信原则。

四、结语

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又是最为核心的内容,格式条款作为物业服务合同中非常敏感的部分,最容易被物业企业不当利用,成为损害业主权益的工具。这固然有物业企业自身的原因,作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方,它往往扮演物业服务合同制定者的角色,那么它自然就不愿也无意在格式条款中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业主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也为物业企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其利益提供了便利。当然,我国合同示范文本存在一定的缺陷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无不警醒着我们必须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加以规制。规制的大体思路可以沿着合同缔结时、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解释、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事后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和说明,确保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在发挥应有的方便高效的作用时,不侵害到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是匡正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地位的重要途径,亦是唤醒我国物业业主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契机。

[1]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3]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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