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险的问题(9篇)
1.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一
又是一天上学时光,在琅琅的读书声中,时间过得飞快。我把课本竖起来,偷偷地观察着周围的同学,沈同学一如既往地在处在半睡半醒的状态,何同学还是那贼兮兮的笑容,不知道又在打什么坏主意。再看看我的好朋友杨同学,座位上空空如也。
我不禁奇怪起来:这第二节课都快下课了,杨喻豪怎么还没有来上学啊?这可不是他一贯对的风格啊。平时他都会早早地到学校来和一些游戏大神们讨论玩的游戏的,可今天他这是怎么了?难道游戏打通宵,不对啊,就算是打通宵游戏也不至于第三节课了还不来上学啊。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我盼星星盼月亮,杨喻豪终于来了。只是他的衣服上多了几道抓痕而且脸上还有不少灰。我心想:他肯定是干什么坏事了,被狗给顶上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如果真是这样被狗追了三节课,那真是可怜。我平时知道他怕狗,还让他看一些防狗的知识,结果他却对我说:“我宁可玩一局《英雄联盟》,也不看这无聊的科普书。”这下好了,自己吃了苦头不算,还要被老师罚了。
第三节课下课,我看到他妈妈过来了,后面还跟着一位阿姨,难道是人家找到学校里面来了?老师请他家长了?大家都感到很疑惑,问杨喻豪他也不说。老师领着那位阿姨来到教室,我们都很着急:这下杨喻豪可惨了!意外的是,那位阿姨和老师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早晨杨喻豪来上学时,碰到一只流浪狗在追咬一个小男孩,小男孩被吓得摔倒了。杨喻豪不顾自己也怕狗,上前去想赶跑狗,结果也被抓到了。还好小男孩的妈妈及时赶来了,赶紧报警,警察和几位大人一起抓住了流浪狗。而杨喻豪的妈妈也赶过来带他去医院看了一下伤口,所以来晚了。
看到那位阿姨在向杨喻豪道谢,我们都鼓起了掌。我是既意外,又惭愧。意外的是他竟然不怕狗,还去救了一个小孩,惭愧的是我误会了他,以为他因为玩游戏逃学了。
谢谢杨喻豪给我这场意外,让我明白了要真实地看待同学。
2.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二
“预就业”实习学生的人身意外伤害状况
“预就业”实习制度虽然具有各种优势,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学生在“预就业”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由于学生实践经验不足, 操作技能生疏, 某些学校及用人单位对学生缺少基本的安全教育和指导, 导致学生在“预就业”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这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也成为高职院校组织实习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
现阶段对“预就业”实习期间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及法律依据
对学生“预就业”实习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进行规范, 没有处理学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的明确依据, 更没有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
相反, 在现行法规或司法解释中, 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保护不力的一些间接规定却比较多。首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实习学生或者“预就业”实习学生被认定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既然不是劳动者, 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的时候就无法像普通劳动者那样申请工伤认定, 致使很多学生无法得到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 就把在校学生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其次, 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工伤方面的规定也把大学生实习排除在外, 如吉林省的《关于处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认为,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再次, 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利于学生意外伤害保护的规定,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 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对象。”这些法规、解释对“预就业”实习学生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实习学生的意外伤害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话, 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进行处理, 那么只要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自己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而“预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 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学生技能不过关、经验不足造成的, 一旦把“预就业”实习学生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 则意味着学生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对学生十分不利, 也十分不公。反之, 意外伤害事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 则不管学生有无过错, 即使学生违规操作, 学生也可以得到全额的赔偿, 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的保护一样。正由于这些不利的规定、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 实习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维权艰难。据调查, 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过不同程度伤害的学生, 最终决定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仅占13.9%, 而86.1%都因种种原因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1) 因此, 现阶段对“预就业”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都不能令人满意。各界也广泛呼吁要加强对实习学生人身权益的保护。
“预就业”实习学生人身权益保护与意外伤害事故的防范
保护“预就业”实习学生的人身权益, 有效预防及处理意外伤害事故, 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完善学生“预就业”实习立法我国应尽快制定大学生“预就业”实习条例, 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预就业”实习活动, 如规定最低报酬标准、意外伤害赔偿、教育培训等各项内容。在“预就业”实习单独立法之前, 可以采用以下措施:第一, 由教育部出台规章, 扩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学生“预就业”实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事故参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这种方法较容易操作, 但在实践中较难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 有可能流于形式。第二, 由教育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或司法部门协商, 请求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以扩大《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鉴于“预就业”实习的特殊性, 学生实习时间较长, 至少半年甚至接近一年, 学生完全与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一样工作, 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从事实习单位的生产业务, 已经与一般劳动者无异, 建议明确“预就业”实习的学生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这种方法需要多部门进行协调, 程序较为复杂, 但效果会比较好, 有利于实施。当然, 从长远看, 随着“预就业”实习人数越来越多, 对学生实习进行专门立法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立法部门应当顺应潮流, 尽早出台相关法规, 保护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实习期间学生人身意外伤害提供法律保护。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提供政策支持首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职学生“预就业”实习的管理, 建立科学的包括“预就业”实习教学计划安排、用人单位选择、实习过程指导、实习考核、实习安全防护、实习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在内的“预就业”实习管理体系。其次, 主管部门应为高职学生的“预就业”实习提供政策支持, 如为实习学生设立意外伤害保险, 让学生在“预就业”实习过程中享有意外伤害保险的保护, 如同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享有工伤保险保护一样, 平等地尊重生命和健康。我国的部分地区, 如武汉 (2) 、青岛 (3) 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 强制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起实习学生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 保障实习学生的人身权益。
高职院校提高法律意识, 保障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高职院校应当在以下环节注意保障“预就业”实习学生的权益。第一, 学校、实习学生、用人单位三方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完善的实习协议, 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法律对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因此, 学校应当与用人单位在实习协议中明确意外伤害责任分担原则。用人单位一般都要求仅对实习学生非因自身过错,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伤害负责, 这与用人单位对正式劳动者承担的法定义务有天壤之别。如前文所述, 工伤认定不考虑劳动者自身过错, 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而实习学生却要对自身的主观过错负责, 这将导致学生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因为大多数情况, 造成意外伤害的学生自身也有过错, 一旦签订了这样的实习协议, 用人单位很容易免责。很多高职院校由于法律意识不强, 再加上现阶段寻找“预就业”实习单位时所处的弱势地位, 往往被迫接受这样的条款, 致使学生权益受到损害。鉴于学生在“预就业”实习期间主要由用人单位管理, 建议高职院校在订立“预就业”实习协议时应当把握责任分担的底线, 一定要主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第二, 一旦发生实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充分阐述学生“预就业”实习的特点, 争取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法院的支持, 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在司法实践中, 已有判例把实习阶段的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发生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 (4) 从而充分保障了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高职院校应完善“预就业”实习管理, 建立规范的“预就业”实习制度首先, 学校应设置专门的实习管理机构, 全面负责和协调实习学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加强实习管理的制度建设, 如建立健全实习管理档案制度、建立实习管理教师巡回检查制度等;其次, 学校应当建立用人单位评估体系, 从用人单位的资本状况、人事管理制度、企业信用、生产安全等多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评估, 选择规范的单位安排学生“预就业”实习。
强化对学生进行技能及安全教育减少意外伤害事故需要切实加强岗前安全知识培训, 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 这是用人单位与学校的共同责任。就学校而言, 首先要建立一个持续而又系统的学生安全教育计划并坚持实施, 对于特殊设备与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实习环境, 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增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其次, 学生在进入企业顶岗实习前, 学校应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纪律, 使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劳动安全规定, 避免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带来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危险。对用人单位而言, 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并根据需要推荐和安排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为学生实习提供安全的实习条件和环境。
学生自身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学生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听从指挥, 服从管理, 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实习生应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总之, 随着“预就业”实习制度的大范围实施, 对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迫切需要法律和政策的支持。为了构建和谐的实习关系, 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 尽快制定相关的实习法规;高职院校要加强“预就业”实习的制度建设和管理, 提高法律意识;用人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 为“预就业”实习学生提供应有的人身保护。当然, 要从根本上减少意外伤害事故, 还有赖于学生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 对“预就业”实习学生多给予人文关怀, 妥善处理“预就业”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 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摘要:“预就业”实习期间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由于缺少法律依据, 往往导致学生人身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只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高职院校等多方面共同努力, 才能妥善处理实习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关键词:高职学生,“预就业”实习,意外伤害事故
注释
1 卢国伟, 常佰军:《大学生实习打工受伤遭遇维权尴尬》, 《工人日报》2008年9月15日 (第6版)
2 邹永宁:《武汉中职生实习有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教育报》2008年2月19日 (第2版)
3 《青岛实习生将有意外伤害保险》, 见青岛开发区人才网http://www.qkhr.com/news/news.asp?id=5716
3.意外烧伤中常见问题的护理 篇三
关键词:护理 意外烧伤 全方位
意外烧伤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是一种常见损伤,小儿、老人及劳动者为易发群体,男性多见。本文将有关患者意外烧伤的护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现报道如下。
1、一般资料
2009年6月——2011年16月收治的231例意外烧伤患者,成人112例,儿童119例,年龄4~58岁。热液烫伤103例,烟花爆竹烧伤65例,化学物质烧伤63例。烧伤部位主要位于四肢、面部和颈部及腰背部,烧伤面积(TBSA)≤5%154例,6%~30%41例,31%~60%20例,>60%16例,烧伤深度浅Ⅱ~Ⅲ度。
2、方法
患者入院后,结合病情采用不同的护理方法,首先根据病因处理创面、结合受伤部位重点护理,防止出现休克、感染等并发症,及时做好心理沟通,消除病人的恐惧感,让患者能够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治疗,早日恢复健康。
3、结果
231例患者创面全部愈合,创面愈合时间7—62d,平均20d,均达到生理性愈合。
4、讨论
(1)创面处理。意外烧伤首先是根据不同的烧伤情况进行创面处理。热液烧伤患者入院后对于病情较轻者,立即给予保护创面.清创等;病情较重者,等生命体征稳定后尽早清创。清创的方法:洗必泰清洗后,肢体创面给予辐照银猪皮覆盖包扎,以减少患者感染的发生率。烟花爆竹烧伤患者以面部烧伤为主,应及时用洗必泰清洁创面,注意尽量清除嵌入创面的黑色火药颗粒,清创后用0.5%碘伏外涂创面4~6次/d。护理过程中注意清除水疱液、及时引流分泌物。对化学物质的烧伤,因化学物质经人体皮肤吸收后,易引起全身中毒症状,可造成全身脏器的损害,所以早期创面处理是救治成功的重点。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创面,水量要大,时间充足,这样可以清除和稀释致伤的化学物质浓度。同时对烧伤患者应尽快手术切除焦痂,避免吸收中毒,减轻对肝脏和心肌细胞的损害。
(2)呼吸道的护理。保持呼吸道通畅是头面颈部意外烧伤护理的关键。头面颈部烧伤患者入院后立刻清除口腔及鼻腔分泌物,提供有效供氧。仔细观察患者说话的声音及呼吸的频率。如观察到患者说话声音嘶哑,呼吸频率浅慢等,可考虑呼吸道烧伤。一般伤后7—8h面部开始水肿,严重者会出现嘴唇外翻,如面颈部重度意外烧伤患者,水肿不明显,呼吸改变也不明显,但由于渗液流向组织深部,一旦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往往已达到严重程度,常来不及抢救,结果患者可能会因为水肿压迫呼吸道引起缺氧死亡。应早期行预防性气管切开,通气得到改善而获得有效救治。护士应常规做好气管切开手术的护理,严格无菌操作,加强巡视,防止出现痰块堵塞或呼吸道黏膜脱落。经常给予吸痰,观察痰液的性状、颜色及量。而且要了解肺功能情况,护士应及时准确地抽取动脉血做血气分析,根据结果调整氧流量,使氧饱和度在97%以上,如患者出现高热,怀疑肺部感染时,应取痰做培养及药物敏感试验,配合医生做好有效的抗生素治疗。
(3)重要部位的护理。①面部烧伤除密切观察病情、补液、防止并发症外,还应加强眼部护理,眼球烧伤护理,角膜与结膜烧伤临床上表现为水肿、充血、流泪、怕光、剧烈疼痛、分泌物多、异物感和视力减退。根据烧伤原因,早期观察眉毛及睫毛是否烧伤,以判断是否有眼烧伤的可能性;爆竹爆炸伤,应立即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眼睛,以洗净隐匿在眼睑下的异物,冲洗时间不得少于20min;角膜烧伤的护理重点在于防止感染,如护理不当会迅速导致角膜穿孔。先用消毒棉签擦去分泌物,并用盐水清洗,每2h交替滴氯霉素眼药水,涂0.5%金霉素眼膏。眼部用物单独隔离,眼药应专用,先处理未感染者,以防止交叉感染;操作前洗手,防止将创面细菌带人眼内而引起双睑肿胀,影响分泌物引流,致使结膜、角膜发生感染。②加强口鼻创面护理,注意鼻周的创面,防止因感染而造成鼻部畸形,鼻黏膜感染可用抗生素液滴鼻。保持鼻腔清洁,去除鼻腔尘埃及痂皮,有分泌液流出时,应及时用棉签吸干,过多时可用吸引器轻轻吸出。清洁口腔护理是预防肺部感染的关键。用生理盐水擦洗口腔2.3次d,消除腐败性口臭,注意观察口腔黏膜有无糜烂破溃。护士应增加清洗口腔、眼睛的次数,清除食物残渣在口腔的滞留,预防感染。愈合后的面部皮肤易形成油垢,应以温水每天擦拭,动作轻柔,以防止发生毛囊炎或疖肿,口唇可涂无菌食用油,以防干裂出血。③颈部采取颈伸位,充分暴露创面,及时清除创面分泌物,以防发生感染。保持颈部舒适,以保持呼吸道通畅,患者舒适。④注意保持手部清洁,清除皮肤皱纹处的污垢,清创包扎,观察敷料是否湿透。保持患肢功能位,手部拇指保持外展对掌位,指间关节伸直,或微屈,指间可用纱布分隔,防止指间粘连。抬高患肢以利水肿消退,手应高过肘,肘应高过肩,注意保持手部血液循环通畅。⑤会阴部烧伤。两大腿张开暴露会阴部创面,以保持干燥防止感染或感染加重。每次便后用温盐水冲洗肛周,然后用吸水纱布拭干以保持清洁。大面积烧伤合并会阴烧伤的患者最好采用翻身床,使会阴暴露利于大小便排出。
4.关于意外的收获作文400字精选 篇四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在这寒冷的冬天里,漫长的寒假已经结束。在这充实又快乐的寒假生活中,发生了许多有趣的事。其中最令我难忘的是那次爬山,因为在那一次爬山的过程之中,我不经意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收获。
我记得,那是一个晴朗的中午,爸爸要去爬山,我便跟爸爸去了尖山。这里绿草如茵,一颗棵参天大树像一把把大伞,为我送来了一片翠绿。我听见泉水发出叮叮咚咚的响声像一首乐曲,鸟儿唱起歌来。行走在这绿水青山中,十分惬意。正当物美大步流星地向山顶进攻时,突然,我发现了一块大石头上有一个绿色的东西。过去一看,只见石头上裂开了一道缝,裂缝中长着一株不知名的小树。褐色的枝干虽然不是很强壮,但是顽强的向上生长。一片片树叶碧绿碧绿的,傲然挺立在枝头上,仿佛在展示它顽强的生命力。
我想,小树在石头上都能生长,我也要像它一样顽强。
5.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五
为推出一种可以满足三方需求、维护三方利益的综合性保障机制对缓解三方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有着重大的意义。经过综合考量之后,我们提出一种设想:即引入保险机制,将手术意外险、医疗责任险及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此三个险种合并在一起,建立一种综合性保险运行机制(下文简称“三险”),通过其对三方利益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
1 “三险”简介及其设计模式
1.1 手术意外险
手术意外险是以被保险人在手术过程中产生的意外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试行中由院方和患方共同出资投保,一旦患方在手术过程中发生意外则由保险公司向患方赔付相应的风险损失[1]。我们立足于医患双方,力图缓解医患矛盾,将手术意外险作为我们的重点研究对象,进行各项调查和分析后总结了以下问题和不足之处:手术意外险定位不明确,购险方式尚不正规;手术意外险普及率较低,购险人数少,保费较高;手术意外险出险率高,盈利期长,无法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统计显示,我国手术意外险的覆盖率尚不足1%[2]。
针对上述缺陷,我们设计出一份新的手术意外险:
首先,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借助政府相关政策更快普及手术意外险;同时在医院骨科、外科等重要科室病房设宣传栏,提供宣传别册。其次,由保险公司在医院直接设购买服务网点或窗口,同时结合微信等网上购买方式,满足不同人群的购买习惯。最后,我们拟由专业的保险工作人员结合手术分科分项进行设计开发,依据手术风险的不同设定费率,保险公司在选择医院设立网点时自行考察医院手术意外的风险率和医疗水平,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医院设立不同手术范围。
设计模式见图1。
具体方案:自患者经医生鉴定需要动手术时启动。由医生通过临床诊断判定患者需要行手术治疗,患者自行判断是否购买手术意外险。可以到医院服务网点或窗口进行购买。购买方式分为网点式及人工服务,购买保险的资金可以通过终端机连接网银直接转账划到保险公司,或者由在窗口的保险公司出纳员直接收款入账。若是手术中出现了意外状况,通过鉴定求证手术意外与医疗损害后果确有因果关系,则启动保险理赔方案,保险公司介入调查。准备相关材料,保险公司审查核实无误后进行手术意外险的理赔。
1.2 医疗责任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6],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2.1对医疗机构而言,医院只需要在购买保险时一次性交付保险金,事故发生之后的赔付工作均由保险公司负责,避免了医疗机构与患方在事故发生后因赔偿事务再一次发生冲突。
1.2.2对医务人员而言,医疗事故的发生本就对他们造成了巨大的打击,患方对赔偿事务的不满转化为充满针对性的咄咄逼人更是使他们心理背负着沉重的压力[5],然而医疗责任险的出现将会大大改变这一境遇。
1.2.3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不仅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在当前环境下,医疗责任险的实行,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认知度。
1.2.4对患者而言,医疗责任险不仅为其获得医疗事故赔偿提供了一个更简洁快捷的途径,而且也不会再因现有制度的僵化和不完善而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
模式设计见图2。
具体方案:医院自行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医院上一年度医疗事故处理的赔偿总额确定医院的保费,医院提供相应材料,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在保险期间内,医院因医生诊疗过错、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医疗纠纷损害,患者或其家属与院方及医生沟通不成,经医院处理不成后,由医院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准备工作[7]。
由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患者医疗事故损害进行鉴定,保险公司根据鉴定事故等级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进行初审再审,最终保险公司确定理赔金额后,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患者,整个过程不经过医院,避开了医院与患者的正面冲突。
1.3 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
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是帮助医生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时,获得一定赔偿的险种。
现有的工伤保险对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为职务行为受到的人身损害,存在保护力度不够,赔偿条件苛刻等问题,医务人员在受到人身损害之后工伤认定困难,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我们设计出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以此弥补工伤保险对医务人员保护上的不足。
医务人员综合意外保险主要目的是转嫁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被感染、职业病”这三大风险。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由医生自愿购买,医院对购买者作一定的补贴,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为职务行为造成意外伤害,而这些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时,可以由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对符合理赔条件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理赔。
设计模式见图3。
具体方案:①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由医生自愿购买,医院对购买者作一定的补贴,结合某些省市施行情况,定价个人保费100元,团体投保80元,保期一年。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为职务行为造成意外伤害,诸如因为医生因医务行为遭到暴力侵害等医疗暴露伤害,可以由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对医务人员进行保障[8]。③当医生出现医疗损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鉴定,由保险公司对医生的损害结果进行认定,可以结合工伤认定级别标准评估。④ 需要提供的资料:理赔申请书;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伤残证明;意外经过事故证明。⑤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理赔赔偿款打至医务人员账户,预计最高可赔偿30万元。
2 “三险”综合的优势
“三险”可以同时从医院、医生以及患者出发,缓解压力,化解矛盾。设想如果在手术中发生意外可以适用手术意外险,均由保险公司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若在手术之外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则适用医疗责任险,医院将据鉴定责任给付患者及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之后再内部追究医生责任。而医务人员综合意外险让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无后顾之忧,在发生感染、意外伤害等状况时可以及时得到合理的补偿。另一个好处则是因为是打包购买,根据保险的大数法则,如果投保的人增多,那么保费会相应降低,保额也会适度提高。使患者、医院和保险公司均能得到实惠。
3 “三险”的合并与推广
3.1 “三险”合并
3.1.1 推行强制“三险”制度通过对“三险”单独的设计只能满足单方面的利益,我们要做的是将三险合并在一起推广,才能弥补各自的不足。而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规定强制“三险”作为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执业的前提性条件,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投保,提高投保的范围。
3.1.2 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三险”投保范围相比之前的三种保险要大得多,为了吸引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投保,需要适当调整保险费率。可以考虑动态化调整保险费率,根据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发生保险事故和获取赔偿的概率,确定不同的报销费率,发挥保险费率的激励作用,同时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2 保障并扩大投保费来源
保险费用的来源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也影响到“三险”能否有效运行。可以考虑从以下途径:政府通过专项拨款形式,填补“三险”投保费用的空缺,“三险”的完善需要政府各个有关部门的重视。医疗机构从医疗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专项资金作为“三险”的保险费用来源。
3.3 加强对“三险”的宣传推广
在对没有投保的医务工作者进行调查后发现,不知道保险的存在是很多医务工作人员没有投保的重要原因,要让医务工作者了解“三险”的存在,才能不断改进并提高“三险”实际功效。可以在医学院校和医生中开展保险教育,并通过与医疗行业协会联系,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大推广力度。
4 结语
对医疗责任行为及医疗责任投保保险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置合理可行的“三险”制度,并加以积极推广,是社会承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及保险公司三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有效机制和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金正勋,张雪,尹梅,等.医生视角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对策探讨[J].医学与哲学,2013,34(11B):53-55.
[2]杨勰,黎佳平,肖娟.浅析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之困境[J].现代医院管理,2013(1):41-45.
[3]王启辉,汤建平,王晓东.医疗机构不应就患者的医疗意外伤害投保责任险[J].临床误诊误治,2012,25(11):71-73.
[4]汤金洲,侯晓丽.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2012,31(27):324-327.
[5]成培金.浅谈我国医疗责任险的现状与展望[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1):98-99.
[6]林宏.医疗责任险——解决医患矛盾的最佳良药[J].当代医学,2004,10(4):54-56.
[7]曹剑辞.医疗责任险开展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6(2):42-44.
[8]王保真.医疗责任险中的政府角色定位[J].中国医院院长,2007(9):10.
6.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六
“东方之星”客轮倾覆事件让我们震惊: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地震、海啸、沉船、坠机……它们不常来,但是来一次,就会带来不可承受之殇。万一有亲人遭遇意外事件,你必须得知道需要处理哪些问题?
遭遇意外事件失踪或死亡,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首要的就是继承,还包括宣告失踪、死亡以及保险理赔等。我们通过下面的故事,为大家讲解一下,亲人遭遇意外,家属应该知道的法律点。
王顺是上海人,他和老婆平时工作都很忙,前几年生下孩子后就一直是父母在帮忙带。王顺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已经过世,他是父母唯一的孩子,所以二老就搬来和他同住。幸亏有两位老人分担家务,王顺夫妻才能安心工作。去年国庆节,王顺夫妇商量,自己带孩子,让二老趁假期出去放松放松。开过家庭会议后,这个计划就算定下来了,王顺为父母定了“彩云之南7日游”。
出发之前,王顺和妻子、女儿把二老送到机场,叮嘱了一些常规的安全事项。王顺的女儿很不舍地说:“爷爷奶奶,你们什么时候回来啊?你们不在,爸爸妈妈就不会给我吃棒棒糖了。”小宝贝的话把大家都逗笑了。爷爷王福海和小孙女拉了钩,答应会给她带一个大棒棒糖回来。
飞机起飞后,王顺就开车回家了。第三天,王顺接到旅行社的电话:“您是王福海的家属吗?王福海是我们旅行团的团员,很抱歉,今天早上我们的大巴冲破路障,掉进湖里了。现在正在打捞……”王顺还没听完,就全身瘫软,没了力气,开始颤抖。
王顺密切关注着父母的消息,半小时后得知,大巴已经打捞上来,王顺的母亲已经溺亡,而父亲下落不明。王顺放下妻女飞往云南,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他将面临哪些问题呢?
一、失踪的人怎么办?
王顺一看见母亲的遗体就扑过去失声痛哭,他边哭边“安慰”母亲,说父亲马上就回来。但是哭完了他才想起自己的父亲根本不会游泳。恢复理智后,他逐渐接受了自己不愿接受的事实。除王顺父亲外,本次事故还有3人失踪,基本可以推测没有生还可能,但在遗体没有找到之前,尚不能确认死亡。
若王福海的遗体找到了,则当地公安部门会出具死亡证明。若遗体没有找到呢?王顺的父亲就一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吗?并非如此。法律设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1.宣告失踪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一旦被宣告失踪,失踪人的财产将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宣告失踪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宣告失踪尚不发生遗产继承以及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
和宣告失踪相比,宣告死亡连最后一丝希望都掐灭了,家属往往不愿意进行宣告死亡。但是从法律上而言,宣告死亡能解决法律关系状态不明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院要先向社会发出公告,在公告期结束后才能判决宣告。一般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一年,王福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若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则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人,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当然,如果王福海重新出现,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
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涉及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包括配偶及子女关系、继承及债权债务等。因此,一旦被宣告死亡,王福海的继承人就可以启动遗产继承手续,将王福海的遗产进行分割。
二、遗产怎么办?
一旦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即发生遗产继承问题。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1.法定继承
王顺父母过世,二老的遗产都面临继承问题。若未留下遗嘱,则先由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父母及子女。本案中,鉴于死者的父母、配偶均已死亡,只有王顺一个法定继承人,因此可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死亡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等。
当然,若存在多位法定继承人,继承人间无法就遗产继承事宜达成一致或对遗产状况不明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借助法院查明遗产及其价值,并由法院用通告判决或调解的方式在继承人间进行遗产分割。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遗嘱继承
我国认可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5种形式。若王顺父母之前已经立有遗嘱,或者意外事故发生后或等待救援时,留下了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只要遗嘱有效则按照遗嘱分割遗产。
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手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录制遗嘱内容。但是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所以确认口头遗嘱的条件是很严格的,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继承问题上,遇难者在紧急情况下留有口头遗嘱,如果能证明属实的,应当承认该遗嘱的效力,并按照口头遗嘱分割遗产。
3.继承顺序
王顺母亲先被发现溺亡,若王顺父亲被救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则两人的死亡顺序一目了然;但若打捞起来的都是遗体,则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依法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依据法律规定,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王顺的父母应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于二老的父母都已过世,因此他们的法定继承人都是只有王顺_人。
为了说明死亡顺序的问题,还可以再举一个例子:
李雷和韩梅梅带着儿子李小雷乘坐飞机去旅行,飞机失事,一家三口丧生。如何确定他们三个人的死亡顺序?假设李雷的父母已经过世,另有两个兄弟。韩梅梅的父母都健在,另有两个姐妹。李小雷是独生子女,未婚。
鉴于三个人各自都有继承人,李雷的继承人是兄弟,韩梅梅的继承人是其父母及姐妹,李小雷的继承人是其外祖父母,据此应当推定长辈先死亡,同辈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因此李雷与韩梅梅先于李小雷死亡,李雷与韩梅梅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因此,李雷一家的遗产继承结果是:
(1)李雷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儿子李小雷继承;
(2)韩梅梅的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和儿子李小雷继承;
(3)李小雷的遗产(含其继承的父母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外祖父母继承。因此,经过3次继承后,三人所有的遗产将全部由韩梅梅的父母继承。
三、保险怎么赔?
除了遗产的继承问题,王顺父母在旅行途中发生意外死亡,因为购买了保险,因此还存在保险的赔付问题。王顺作为法定继承人能分割遗产,还能作为保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1.可能涉及的4个险种
王顺父母可能理赔的保险包括:作为旅客自己可能投保的2个险种,一是出行前自行购买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是平常投保的寿险或意外险。另外,大巴车本身购买了保险,跟团的旅客还有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王顺父母都投保了终身寿险,因此这里涉及4项保险的理赔。与财产保险不同,因生命无价,不存在重复投保的问题,因此所有的保险只要符合条件都应理赔。指定了受益人的,由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未指定的则作为被继承人遗产。
2.死亡顺序及保险金归属
在确定保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时,同样存在死亡顺序的推定问题。
这里的死亡顺序推定有别于确定继承人范围时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第42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以李雷一家为例,如果李雷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并指定李小雷为受益人。因为李雷和李小雷在坠机事故中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顺序,推定作为受益人的李小雷先死亡。那么保险金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7.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七
保监发〔2009〕91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现将《标准》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各保监局要严格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要对照《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要系统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对意外险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信息系统,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限期清理、回收和销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意外险单证,全面实现单证上机管理;
(二)全面梳理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模式,停止与不符合规定的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及时结清保费和手续费。
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对照《标准》要求,组织开展对分支机构意外险经营管理条件的验收工作,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分支机构不得授权其经营意外险。各级分支机构应对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条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终止合作关系。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四、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09年12月20日前向保监会报送贯彻执行《标准》工作的专题报告,并抄报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保监局。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公司贯彻落实《标准》的有关情况,包括管理制度修订、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升级和内部验收等情况,声明本公司是否具备《标准》所要求的意外险业务经办条件,并列明拟授权经营意外险业务的分支机构名称及拟开办的意外险险种等。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五、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即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其中,卡折式意外险业务是指以自然人为投保人、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其他约定内容,并印制在卡折式定额保险单上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六、各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把规范意外险业务作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利益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对产寿险公司的监管尺度,统筹监管资源,实行产、寿、中介监管联动,督促辖内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标准》有关要求。
七、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落实《标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公司,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险公司应在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上标明激活注册方式,并明确提示消费者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四)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标有固定面额的意外险产品时,应按标示的保费金额进行销售。
(五)意外险产品不得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
四、财务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无缝对接,真实准确完整记录有关意外险收支情况。
(二)保险公司应按保单上标示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不得冲减保费抵扣佣金,以净保费入账。
(三)保险公司应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不得向不具有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支付佣金,不得向没有发生代理(经纪)业务的机构支付佣金,不得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五、查询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为客户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自201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服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可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保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至少保留至保险责任结束后一个月。
(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其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置意外险保单信息查询栏目。
(三)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各产品特点设置不同的查询内容和查询界面,但至少应当提供下列信息:保险产品名称、保单号码、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销售单位。
(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查询服务时,应注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隐私。
六、产品管理
(一)意外险产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统一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七、其他
(一)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所称保险公司均指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8.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八
各位村民:
根据《云浮市实施政府资助老年人及低保对象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规定,已由政府出资统保(含自费购买)中国人寿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即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后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公司申请保险赔付金,为使出险的保险对象及时获得保险赔付,保障保险对象的权益,现就申请老人年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金手续指引如下:
一、身故类的意外伤害必须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或公安(派出所)证明。任何发生意外事故不送医院进行诊断、报110或120取得现场证明的,本公司不接受理赔申请。
二、非身故类的意外伤害必须凭医疗发票及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等医疗证明文件申请理赔,没有发票的不接受理赔申请。(若先报销医保或农保的,可使用发票复印件,但需盖相关印章)
中国人寿新兴县支公司
9.关于意外险的问题 篇九
关键词: 化学实验 “意外” 解决问题 培养策略
一、案例反思:一次验证性实验演示教学的意外
意外发生在一次演示实验教学中,做的是氯化铵受热分解实验。酒精灯意外地无法点燃,实验因为酒精灯无法点燃进行加热而无法完成。
当我正想跳过这个实验继续往下学习时,A学生说:“老师,我有办法加热。”班里同学的目光都刷地集中到这位同学身上。A继续说道:“把灯里的酒精倒入研钵就可以了。”我意外惊喜,让同学A上讲台。B同学积极主动上台协助。只见A同学向其他同学要了几张纸巾扭做灯芯,将抹布打湿,以备失火之需。一切准备就绪,点燃酒精,全班同学的目光都集中到这临时自制的酒精灯上,火势猛烈,实验现象明显。
实验结束,B同学忙将湿抹布盖到研钵上,只听得“砰”的一声,意外发生了:研钵裂成了两半!台下一片哗然,大家都奇怪:“咦,为什么一下子就迸裂成两半了呢?”A、B两同学脸上浮出愧色。
“大家讨论下为什么研钵裂开了呢?”我给同学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随即请这两位同学回到座位上,表扬了他们的创意。经过讨论,同学们最后分析出了研钵裂开的原因:因为研钵很热,用湿抹布盖上研钵骤冷就裂开了。
经过这一次意外失败的实验我深刻反思总结,从中得到启发,化学教学完全可以创设意外,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那么,该如何创设“意外”呢?首先从化学学科特点及学科知识获得途径谈起。
二、化学学科特点及学科知识获得途径
化学作为一门实验科学,知识的获取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应用中发展起来的。从早期的炼金术到火药发明再到如今的分子化学、量子化学、纳米材料化学等化学各分支的研究发展,化学知识的学习过程是知识再发现的过程。如此繁杂的化学知识,如何才能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前人的知识?讲授是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知识的方法,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具备相当知识储备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化学探究。化学知识应在实践应用中深化理解,加强巩固,使化学实验教学成为学习化学知识的有效方法。
三、创设实验意外的作用
1.创设意外的最大作用之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化学实验现象绚丽多彩,本身已能吸引学生兴趣。按部就班、顺理成章的验证性实验对激起学生兴趣作用不如“意外”的实验结果。学生对验证性实验的体验不够深,印象还不够深刻,创设意外,能激起学生的认知冲突,把问题摆在学生面前,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
2.帮助学生树立信心,体验成功。
学生在实验意外中积极思考,不仅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其实是给学生创设了成功的舞台。如果老师别有用心地给学生创设意外,学生就会遇到问题,迫使学生积极动手动脑,解决问题。学生陷入问题困境,最能锻炼意志。人的自信心建立是在一次次成功中不断树立起来的。当学生经意外发现问题,并经过努力克服困难、解决问题时,学生能力就能不断提高,自信心不断增强。
3.深化知识理解,强化知识迁移能力。
学生解决意外出现的问题时,必须积极调动已有知识储备和经验,结合问题进行问题因素综合分析,大大加强学生内在知识的联系,使知识产生迁移作用,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中。
四、创设实验意外应遵循的原则和注意问题
1.安全第一原则。
化学试剂药品涉及许多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药品,操作不当极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创设实验意外第一首要考虑的问题便是保证安全。
2.充实学生的知识储备量。
充实学生的知识储备,为创设实验“意外”做铺垫。实验前学习充足的知识,打下知识基础,知识准备得越充分,实验意外效果越好。学生有了前期知识的学习,当实验未能得到预期结果时,就产生认知冲突。知识储备是学生解决问题的前提。
3.教授学生解决问题的策略。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创设意外时应教会学生解决问题的常用策略。不然,学生遇到问题很可能望洋兴叹、束手无策。鼓励学生大胆尝试,试试看谁能解决问题。教会学生查阅文献资料,教会学生如何分析归纳问题。
五、借实验意外,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途径
1.实验仪器意外,迫使学生重新设计实验方案解决问题。
故意创设实验条件不满足,充分利用现有实验资源解决问题。例如,制取氧气可以用高锰酸钾、氯酸钾和过氧化氢。学习了氧气的性质后安排制取氧气的实验。故意设计酒精灯意外,那么,学生才会想办法解决问题,要么改用过氧化氢制取氧气,要么改用其他加热元。
2.利用实验反应的复杂性创设实验意外。
化学反应是一个复杂的机理过程。试剂不纯,实验条件控制不当等都有可能得到与书本内容不一致的实验结果。实验中很可能看到不同实验现象。将一个实验简单归结为失败很可能错失培养学生能力的良机。因此,实验中创设意外的实验现象鼓励学习积极解决问题。
3.从反应条件中创设意外。
课本给的知识毕竟有限,而且同一个反应,反应条件不同,实验结果也不同,如苯酚与溴水反应,溴水的浓度、苯酚的浓度及反应温度对实验结果都有影响。反应条件不同看到的实验现象也不同,学生会感到困惑。
综上所述,利用实验意外可以大大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探究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利于学生巩固知识,深化知识理解,通过“意外”发现问题,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中应做一个教学有心人,别有用心地创设实验“意外”,真正提高学生化学知识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张长江.中学化学教学技术指导[M].上海:上海出版社,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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