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2024-08-19

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共7篇)

1.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篇一

为适应“互联网+”行动计划要求,进一步总结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研究探讨“互联网+”交通运输的思路和对策,近日,郑州市交通委召开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观摩了市公路局干线公路管理与科技治超系统、运管局道路运输指挥系统、公交总公司公交智能调度系统、郑州交通信息中心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城市平台。

会议分析了在信息数据资源整合、实际应用、资金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一要提高认识,充分认清“互联网+”行动下交通运输的新模式、新业态,切实增强做好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确定目标,围绕行业发展需求,着眼完善提升现有设施功能,不断深化实践应用,进一步明确近一个时期的建设目标。三要加快建设,确保在建的信息化项目尽快发挥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四要应用见效,切实克服重建设、轻应用的问题,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五要健康运营,要通过抓人才建设、体制机制建设和资金保障,确保信息化系统有序运营,发挥效能。

2.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篇二

今年以来,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全省经济延续了去年下半年以来回升向好的态势, 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上半年全省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3.6%;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6%;进出口总额增长41.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25.3%。

从工业运行情况看, 生产态势继续向好, 企业效益快速增长, 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势头。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6%, 增幅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 总体情况好于预期。但增长势头逐步趋缓, 特别是二季度下滑明显, 已较一季度 (21.9%) 回落5.3个百分点。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 我分析, 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原因: (1) 去年同期基数较高。去年一季度工业增加值累计增长6.5%, 而4、5、6月份分别增长14.1%、14.6%和16.8%, 使今年二季度工业增长基数相对较高。 (2) 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调控房地产市场、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人民币汇率改革、停批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整顿地方融资平台、提高存款准备金率、上调企业工资标准等防通胀政策出台后, 钢铁、建材等产品的需求明显下降。 (3) 拉动内需政策作用有减弱趋势。农机、家电、汽车等方面的刺激消费政策使购买力提前释放, 这些政策的拉动效应逐步减弱。 (4) 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去年经济4万亿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今年新的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不足, 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不足。 (5) 节能减排力度加大。用铁的手腕淘汰落后,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增长。 (6) 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上半年, 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上涨9.3%, 而工业品出厂价格仅上涨7.5%, “高进低出”, 挤压了企业利润空间。

总的看, 上半年全省工业经济发展情况是好的, 取得了较大成绩。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 当前经济发展环境极为复杂, 经济回升向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矛盾和困难, 对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需要一个过程,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在显现。从国际看,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还在蔓延, 美国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 国际市场需求依然低迷, 世界经济全面复苏还将是一个缓慢曲折的过程。从国内看, 导致最近几个月工业回落的因素近期内不会消除, 有些因素下一步还可能进一步显现, 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形势不容乐观, 全年可能呈现“高开稳走、后期有所回调”的运行态势。当前, 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能耗水平一定要降下来, 要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二是保经济增长目标不能动摇, 要确保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3%以上。

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 下半年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也具备不少有利条件:一是中央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进一步强调宏观调控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针对性、灵活性。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转方式调结构工作, 特别是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出台的47条意见, 为我们做好转方式调结构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 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国际金融危机催生新的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 对我们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了倒逼机制, 也为我们在新一轮竞争中抢占发展制高点提供了难得机遇。同时, 我国着眼于培育区域发展优势, 积极实施区域发展战略, 特别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等战略的实施, 为我们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三是经过去年以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实践锻炼, 各级政府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明显提高, 广大企业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显著增强, 积累了应对复杂局面的丰富经验。在这里, 我要特别强调一下, 就是对当前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 各级各部门要保持清醒认识, 立即动员起来, 继续发扬应对金融危机的好经验、好做法,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 确保下半年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正确处理保增长、调结构和防通胀的关系, 确保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正确处理好保增长、调结构和防通胀之间的关系, 保增长是今年的既定目标, 绝不能动摇;调结构是重要抓手, 必须牢牢抓住不放。我们要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 实施好省委10号文件提出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倍增、新特优引领、产业集群壮大四大工程, 加快构建符合山东实际的新型工业化体系, 确保今年下半年工业平稳较快发展。

(一) 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转方式调结构的效果如何, 最终都要靠市场来检验。要坚持市场主导, 加强政府引导, 进一步加大国内外市场开拓力度, 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一是抓好两个市场。要继续落实好国家已经出台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机下乡等政策, 抓住机遇, 扩大市场份额。在用好国家政策的同时, 要立足实际, 找准结合点, 主动研究和创新挖掘市场潜力的新政。比如, 我省实施的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工程, 今年计划推广1200万平方米, 既满足市场需求, 又能带动太阳能光热等相关产业发展, 还能促进节能减排。我省推动的“建材下乡”, 虽然国家政策还没有最终确定, 但我们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推广等方面已经先行一步,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下一步, 我们还可以围绕城乡住房改造、公租房建设、成品油农村零售网点建设等方面, 创新体制机制, 做好市场开拓文章。此外, 要充分利用好我省对口援建中西部地区的机遇, 以产业转移等方式拓展新的市场空间, 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目前, 欧美市场低迷, 但非洲、南美洲等新兴市场潜力较大。例如, 去年我率团访问尼日利亚, 在省经信委等部门的积极推动下, 就达成了购买150辆中通特种装备车的合同。最近, 省政府还要专门召开工业开拓市场会议, 推广一批市场营销典型经验, 表彰一批市场营销先进企业, 进一步带动加快市场开拓步伐。二是实施差异化战略。引导广大企业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 大力实施差异化战略, 瞄准特定群体, 找准市场定位, 推进流程再造, 按需组织生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新的发展空间。三是发展售后服务业。售后服务是买方市场条件下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 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销售。国外企业都十分注重售后服务, 据潍柴集团介绍, 国外的售后服务在产品收入中的比重一般可以达到75%, 单纯的产品销售仅占25%, 而我们国内企业的情况恰恰相反。要认真贯彻全省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 引导企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四是抓好会展经济。继续积极参与上海世博会和网上世博, 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展销活动。以行业协会为主体开展“七个一”工程活动, 组织好今年下半年的各项展会。

(二) 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自主创新是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的核心动力和中心环节。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 努力在制约产业优化升级的核心和关键技术上取得新突破, 推动工业经济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一是抓好创新平台建设。完善运行机制, 加大引导扶持, 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创新能力达到国内一流的高水平企业技术中心, 今年力争使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总数达到600家以上。潍坊建立工业技术研究院, 威海威高集团与中科院建立高技术研发中心, 东营广饶轮胎产业集群由重点企业牵头组建轮胎产业创新技术联盟, 这些做法和效果都很好, 各地可以学习借鉴。二是抓好设计制造业发展。要加快实施工业设计三大工程, 研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工业设计中心、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对今年上半年以工业设计发展为主题的产学研展洽会上达成的合作项目, 要深入跟踪落实, 推动设计制造业尽快有新突破。三是抓好首台首套重大装备的发展。从去年开始, 我省实行首台首套重大装备激励政策, 取得良好效果。今年又组织认定了95个产品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 近日即将发布, 要大力支持这些重要装备的推广和提升。四是抓好技术研发项目实施。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重点领域, 加强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引导, 组织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专项, 推进共性、关键性、前瞻性技术开发, 做到“生产一批、储备一批、研发一批、规划一批”, 今年组织实施好2500项省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五是抓好新技术推广。要加大东岳离子膜、瀚霖长链二元酸、爱地高分子聚乙烯纤维等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 以此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六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引导企业树立“贸易未动、商标注册先行”理念, 强化“标准”、“专利”和“商标”意识, 创造、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我省有64万家企业主体, 有效注册商标21万件, 平均每3家企业有1个商标, 而发达国家每个企业平均有7-8个商标。这方面我们差距很大。七是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风险投资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加快政策研究, 鼓励风险资金投入创新领域。经信、科技、质监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多方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三) 加强传统产业技术改造。

传统优势产业是我省工业的基础, 是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突破口, 而技术改造是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高端发展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要实施高端高质高效产业发展战略, 认真落实工业调整振兴规划, 推动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水平, 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要抓好6大类1000个项目的实施, 确保早投产、早见效。结构调整400个项目中145个项目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2.53亿元;200项节能项目中已获得国家和省节能资金支持的有106个, 补助资金3.6亿元;200项中小企业项目中已下达191个项目, 共安排补助资金8910万元。对未获财政支持的项目, 经信、财政等部门要抓紧研究意见, 尽快安排专项资金计划, 尽早落实到位。

(四)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既是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重点产业调整振兴的现实需要, 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战略举措。去年省政府制定了13个新兴产业指导意见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今年又出台了7个新兴产业指导意见, 省政府还出台了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等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基本上形成了今后一个时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总体框架。各市都要从实际出发, 切实抓好规划的制定实施, 明确各自发展重点, 并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要以现有优势企业为主体, 优化资源配置, 集中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组织新上一批优质高效的大项目好项目,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尽快壮大产业规模, 形成产业特色。在发展新兴产业项目时要注意以下要点:一是要坚持技术领先。每个项目的核心技术水平要看准、弄清, 不盲目跟风。二是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做好延伸上下游产业链的文章。三是大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四是加大优势产业市场示范, 降低产业化风险。例如, 太阳能产业。截止6月底, 全省已落实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415个, 建筑面积2400万平方米, 其中今年可完工1160万平方米;还要抓好皇明太阳城大会, 实施好亚洲最大的兆瓦级光热发电项目。再比如:新能源汽车。鼓励聊城、临沂等地新能源客车发展, 鼓励枣庄、寿光泰丰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 争取时风等新能源汽车列入国家低速、短程试点。

(五) 抓好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

节能减排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我们的硬任务, 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最佳突破口。昨天, 大明省长在全省节能考核奖励电视会议上, 从实施节能预警调控、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严控“两高”行业增长、抓好重点领域节能、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等方面, 对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市要认真贯彻会议精神, 立即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用铁的手腕, 采取过硬措施, 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

(六) 推进两化融合和信息化建设, 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继续从企业、行业、区域三个层面, 整合各方面优势资源, 突出抓好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等七个环节, 扎实推进“四个一百”工程, 加快建设十个两化融合试验区, 分类指导和重点推进两化融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5号和国办发[2010]35号文件精神, 积极推动广电和电信业务双向进入, 加强统筹规划和网络建设力度, 强化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监管, 切实推动相关产业发展。要在青岛进入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的基础上, 推出我省试点城市, 力争走在全国前列。还要务实推进物联网产业发展。要切实做好物联网发展规划, 加快发展包括传感器、RFID、智能芯片、传输网和计算机 (云计算) 等在内的物联网产业链。尽快建立产业技术联盟, 强化产学研合作, 加快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要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应用, 以济南智能公交、山东高速不停车收费 (ETC) 、张裕葡萄酒和得利斯肉食品RFID追溯等项目为示范, 务实推进物联网在各领域的应用。要进一步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 把电子政务作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载体, 要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 发展远程教育, 远程医疗, 呼叫中心和外包服务等, 大力促进信息服务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与互动发展。

三、“把质量和效益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强管理、练内功, 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企业是转方式调结构保增长的主体。必须加强引导企业突出质量和效益, 全面提升内在素质, 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一) 继续实施好“质量兴省”战略。

要进一步加强产品标准和对标达标工作, 鼓励开展创建自主品牌工作和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推动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 创建优质产品基地, 发挥各地特色优势, 抓好品牌提升。

(二) 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认真落实全省企业管理创新大会精神, 推广六西格玛管理方法, 加快推进管理理念、管理内容和管理方法“三个创新”, 努力实现企业管理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要抓好企业战略管理, 加快实现从“低成本竞争”向“差异化竞争战略”转型, 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升战略”转型, 从“资源能源依赖型”向“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型, 从“以单一市场为主”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重战略”转型。积极开展“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活动, 加强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各个流程的控制, 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 抓好新型工业聚集区建设。

认真抓好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胶东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的工业园区建设, 继续开展好3个国家级、34个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引导重点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园区建设要与发展产业集群有机结合, 加快培育170个过50亿元、100个过100亿元的产业集群和140个特色产业镇。省市县有关方面要协同动作, 对产业集群逐个深入研究, 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 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 推动我省产业集群做大做强, 做出特色。充分利用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 抓好新疆、西藏、北川等地的工贸园区规划建设, 引导支持我省优势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拓展发展空间, 实现互利双赢。

(四) 搞好校企合作。

人才问题事关企业长远发展。前段时间我到潍坊调研, 昌乐鄌郚镇电子乐器产业集群、诸城得利斯公司等企业都反映, 最缺的就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要引导企业从长计议, 发挥山东人力资源优势, 抓长期稳定的人才培养;以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三支队伍为重点, 广泛开展各种内容和形式的教育培训;新增100个工科专业, 1000个实训基地, 从根本上解决山东工业的人才需求。

(五) 抓好兼并重组, 加强分类指导, 形成大中小企业合作共赢的现代产业体系。

一是抓好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必然使部分企业破产倒闭, 要认真贯彻李毅中部长在上海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 全力抓好兼并重组工作,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坚持市场化运作, 妥善解决资产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 确保企业稳定。二是抓好大企业集团。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 充分发挥350户重点工业企业在产业引领、辐射和集聚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三是抓好中小企业。继续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小企业培育四项计划, 按照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模式, 围绕大企业龙头产品配套, 发挥大企业技术和产业溢出效应, 积极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围绕转方式调结构要求, 重点加大对中小服务企业的支持力度, 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完善市场开拓、信息网络、人才培训、投资创业、融资担保、管理咨询等六大服务体系, 为中小企业搭建高效服务平台。要进一步抓好国发36号文件和省政府12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特别是抓好中小企业技改专项资金、小微企业“三五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总结应对危机的经验做法, 坚持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结合, 综合发挥“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作用, 强化领导, 加强运行监测, 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复杂多变的新情况, 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监测、分析和研究, 把握好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要推广机械协会的做法, 切实抓好重点企业网上直报工作, 及时反映企业需求和行业结构调整情况, 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 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各行办、协会都要明确责任人, 把网上直报工作抓好。

二是减轻企业负担, 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服务。继续总结应对危机时的成功做法, 推行“过桥资金”的做法、企业大走访制度、特派员联系企业制度等, 协调外部关系, 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参加7月8日和今天会议的省直各部门和协会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 对会议上大家反映的问题实行“对号入座”, 积极帮助企业融通资金、办理项目手续、及时发布和用足用活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据中小办、工商局、工商联反映, 现在一个项目手续办理按规定工作日一天不耽搁也需114天, 到项目落地开工需211天, 企业63%的时间用于应付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检查、审批等, 因门槛高、前置条件多、手续繁杂等原因, 无证照经营的约占20%。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委要求, 重点围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清理和纠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落实惠企政策措施、建立企业减负长效机制等主要任务, 下半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三是全力抓好电力迎峰度夏。入夏以来, 全省用电量大幅攀升, 7月6日全省电网最高负荷达到4218万千瓦, 创了历史新高。而今夏全省共计可用出力为4450万千瓦, 供需形势不容乐观。积极组织好煤炭生产, 确保电煤合同足额均衡兑现 (目前重点电厂存煤19天) 。积极落实省外电煤铁路运输计划, 发挥港口优势, 抓好电煤运输组织, 确保电煤运输畅通。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坚决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 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

四是搞好“十二五”规划。明年我们将进入“十二五”发展时期。各级政府、经信部门要明确发展方向, 理清发展思路, 高起点高水平制定好“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搞好三年工业调整振兴规划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 及时与国家工信部各项规划搞好衔接。近期要对“10+40+13”实施一年多的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 了解规划实施进度, 存在的问题, 研究进一步加快实施的措施。要编制好老年人用品、日用化学品、安全生产装备等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不断根据市场来凝练项目, 为“十二五”规划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全省审计工作座谈会在鹰潭召开 篇三

王厅长指出,要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审计机关要从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重要性,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必要性,从事关审计人员职业资格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紧迫性,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王厅长强调,今后一段时间,要举全省之力,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升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水平,为推动江西审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和能力支撑。一是坚持适用为先,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抓好“五大建设”:按照边建设、边推广、边应用、边完善的基本原则,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审计交换中心建设;全面启动审计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对审计数据的统一规划、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利用,为审计数据分析及数字化审计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组织对全省OA进行升级或改造,通过升级改造解决旧版OA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部署新版的功能,实现全省一盘棋,提升全省信息化环境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水平;全面完成审计会商系统建设,力争一两年内实现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100%全覆盖,进而实现上联审计署,下联省、市、县的全省会商系统互联互通;稳步推进安全系统建设,完善全省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审计专网的等级保护、网络边界防护、系统运行监测以及反病毒系统安装等保密措施,为全省审计机关的网络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资源共享提供安全保障。二是坚持应用为本,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化应用。主要是抓好“四大应用”:广泛应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AO),使AO成为每名审计人员的必备工具。同时积极做好AO实例和计算机审计方法的编写上报工作,上报及获奖情况列入各业务处及编写者个人的业绩考核内容;积极应用审计管理系统(OA)进行计划管理和项目审理,实现审计全过程计划管理和网上异地跟踪预审理,防范审计风险,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利用地税联网审计平台,探索组织开展全省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地税联网审计。同时,积极启动对财政、社保及一些重要部门和重点资金的联网审计建设,着力构建一个实时监控、动态监测的在线审计系统;结合各专业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性、系统功能有效性、建设项目经济性为重点的审计,同时探索信息系统审计。

王厅长要求,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推进审计信息化各项任务的深入落实。切实加强对审计信息化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审计机关信息化的领导组织,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信息化存在的各种问题,力争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促进审计信息化各项任务深入落实;着力强化审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坚持按需培养、逐步推进的原则,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分层次、多渠道、有重点地加大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批审计信息化人才;建立“以奖代补”的制度,保证审计信息化协调有序推进,努力提高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监督能力;进一步完善设区市审计局审计信息化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从审计专网联通、OA应用、AO应用实例和计算机审计方法征集评选、计算机审计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单位评先挂钩。对厅机关业务处计算机审计工作开展和成果开发等情况要纳入厅年终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加大分值。并将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的能力和水平纳入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4.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篇四

赣高法[2005]52号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16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4年8月29-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赣州市召开了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尹鲁副院长、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以及部分中级法院与民事审判相关业务庭庭长参加了座谈会。为加强对全省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议就几类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有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

(2)农户参加了土地二轮延包,但因故被村集体收回承包土地,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原承包土地的;

(3)农户与村集体签订了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方起诉另一方违反合同的;(4)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人民法院对以下纠纷暂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1)农户以村集体制定、执行土地承包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土地承包方案的2(2)农户以村集体制定的土地调整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调整方案的;(3)农户以乡村组织针对未分得承包土地的农户制定的经济补偿方案不合法为由,要求改变经济补偿方案并支付补偿的;

(4)农户以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于非农建设为由,以民事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

3、农户与村集体之间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农户方列户主为当事人,但在审理中需查明该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在裁判文书中确认;村集体方列实际进行土地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4、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确认其有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确权纠纷受理,仅对农户是否具备承包权进行审理。

5、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仅以农户全家或者个别成员迁入设区的市为由收回或者部分收回农户承包土地的,农民起诉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因该农户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而收回承包地,农户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村集体因农户个别家庭成员已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和稳定的生活保障并转为非农户口或因其已成为国家公职人员而调减承包土地面积,农户要求发还被调减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农户在二轮延包中订立承包合同,承包地因其外出务工等原因被收回,农户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村集体已经将该农户的承包地发包给其他人耕作的,人民法院可以应现承包人的申请或者原承包农户、村集体的申请,列现承包人为第三人。村集体以农户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为由强行收回或调整的,人民法院判决将承包地退还原承包农户,由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村集体承担。如果村集体与其他农户订立的是短斯合同,村集体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原承包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但不属于长期投资项目,人民法院可以引导村集体和其他农户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在归还之前将承包收益补偿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

7、农户因没有参加二轮延包,返乡后起诉村集体要求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户口仍在该村集体,认定有承包权。村集体有机动地的,可以直接判决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如果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农户或者本集体其他少数农户的,参照第6款处理。如果村集体将未参加延包农户的土地平均发包给本集体全体农户的,按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村集体因此而获得收益的,在权利实现前按由村集体对农户承包收益进行补偿的方式处理。

8、妇女因结婚迁入配偶所在地的村集体未依法保护妇女承包权,妇女起诉嫁入地村集体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土地承包权,对权利的实现参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

9、妇女原户口所在地村集体,在该妇女嫁入地村集体解决其土地承包权前收回其承包地,妇女起诉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0、妇女离婚、丧偶后,迁入新居住地生活,新居住地村集体未依法向妇女发包土地的,妇女起诉要求保护其土地承包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4款的规定处理。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然迁出到新居住地生活,但新居住地村集体未解决其土地承包之前,村集体收回妇女承包土地,妇女起诉村集体要求发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1、入赘女婿、丧偶的入赘女婿涉及与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参照本条8、9、10款的规定处理。

12、符合本纪要规定的受理条件,农户在立案前要求对村集体违法变动承包土地进行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以免造成更大矛盾,增加审理、执行的困难。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起诉时,对新型、疑难及群体性纠纷应当慎重受理,在下达受理通知书之前,应当及时请示。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根据新规定处理。

二、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引发纠纷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之间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在合同到斯前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注意经济效益的原则,充分注意农业承包合同的特殊性和农业投资的长期性和连续性,除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要求赔偿其现实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的,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2、土地流转应依法进行。村集体违反农户的意愿将农户承包地流转给村集体或者他人,或者村集体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将承包土地进行流转,或者现承包人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农户起诉要求撤销、终止土地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持。

3、土地流转后,现承包人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或者改变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人、发锯人起诉要求现承包人不得侵害土地所有权权属,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要求赔偿其因侵害土地所有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受理以下涉及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的案件:

(1)被征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要求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2)土地被租用或者发包给其他人使用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3(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村集体因对被征用土地权属有争议分别主张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在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进行确权之前,不予受理;确权后权利人起诉无权占有人要求归还被占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可以受理。

2、人民法院对以下纠纷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

(2)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或者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有意见的,要求提高标准、支付补偿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使用或者分配方案违法,要求改变使用或者分配方案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担任领导、组织职务的成员违法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求其个人承担责任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个别成员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上不公平,要求从已平均分配给其他成员的款项中归还的;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起诉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安置的。

3、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之间或者不同的村民小组之间对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产生争议,主张土地补偿费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4、直接经营、管理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起诉要求上一级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交会被占用的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的,应当支持;如果领取土地安置补偿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或者减少安置补偿费的支付比例。

5、征用、占用土地补偿款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在征用土地补偿款中未明确划分出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或者可计算的相应比例确定。

6、被征用土地的原承包人已经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属产生争议时,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利益得失的实际主体确定。

7、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群体性案件时,要遵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两起冲击法院事件及应予注意问题的通报》(赣高法[2004]198号)的要求,采取相应原措施。

四、关于拖欠农民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审理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农民工提出经济困难而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对于劳动关系确定,仅对工资数额 的多少存在争议的,农民工提出先予执行部分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2、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推行“速裁”。

3、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进行制裁的司法建议。

五、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1、当事人承包《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工程、一般的家庭装修、农村中不属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均按照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合同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该部分条款属于行政审批准手续内容,且系合同生效特别要件的,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相关手续,可认定合同有效。

3、在招投标合同纠纷中,如果工程还未开工,招标人或者发包人以中标人资质不够招标文件规定的等级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予以支持;对中标人或才承包人以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存在部分或者全部缔约过失主张赔偿相应损失的,应予以支持。

4、承包人将中标项目整体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将承包项目中主体、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终止合同的,应予支持。在具体施工中,承包人将部分技术含量不大、非关键性、基本属于劳务性质的工作量分包,承包人对技术、管理等进行了实质性控制,发包人据此主张承包人存在非法转包、分包行为的,不予支持。在转包、分包合同纠纷中,该转包、分包合同的效力应予以认可。

无资质的企业、个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以支持。但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下属企业,或者由单位内部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承包人采取了控制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技术、管理等工作,对外向发包人承担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的,应认定为内部承包。发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5、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请求支付其施工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承包人、转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范围,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1)工程质量合格,合同约定了结算价格的,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承包方要求对工程款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工程质量合格,合同未约定结算价格,应根据承包方已完成的工程量、实际资质,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3)合同未约定结算价格,是指合同约定工程、增加工程、变更设计的工程部分未约定结算价格。

(4)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合格为由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如发包人表示不需要承包人承担除合格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外工程的修复义务,只需承担修复费用的,双方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的,承包人在未履行修复义务前起诉主张工程款的,以驳回起诉处理。

(5)工程质量综合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驳回诉讼请求。(6)工程未经验收,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的,驳回起诉。承包人有证据证明非可归于承包人的原因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发包人释明,双方共同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发包方不予配合,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决算工程款。

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

(一)一般性原则

1、涉及《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应优先适用专门规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2、农村居民到城镇、城市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

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要求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单位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普通适用器具的类型中确定可配置的种类。人民法院确定选用可以恢复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辅助器具的,对受害人致残后确实需要护理的费用应当相应予以减少。

4、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判决予以支持的,并应当依据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最高赔偿数额一般不高于五万元,赔偿权利人有多个的,赔偿责任不得累加计算。

5、赔偿义务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和资产均有确实保障的单位,请求以定期金方式分期给付,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提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

6、赔偿权利人提出明显过高的赔偿数额,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坚持原赔偿数额的,在诉讼费的分担上应当承担明显超高部分赔偿请求的诉讼费。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对明显超高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的缓、减、免申请不予准许。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一审,当事人在中级法院起诉的,中级法院应指定由基层法院审理。情况特殊,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前,必须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标准的规定》(2001年1月27日)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双方责任划分,是划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责任的依据。赔偿权利人提出责任划分严重有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的,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予采信,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交通事故认

定书未明确确定责任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确定具体比例。

9、法医鉴定部门对医疗费用的确定,赔偿权利人提出与实际费用不相符的,以实际需要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准。

10、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办理。

11、车辆转让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受害人起诉要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应予以支持。实际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逃匿,导致赔偿权利人无法确定加害人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以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承担垫付。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垫付后,可以向其转让的实际所有追偿。如果是连环购车,登记所有人有证据证明其后手受让人存在并申请追加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登记所有权人及后手受让人共同垫付后,可以向转让的再后手受让人直至实际所有人追偿。

12、挂靠车辆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以挂靠人或者是被挂靠人为被告。赔偿权利人选择其中一人为被告的,被告不得以存在挂靠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另一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但赔偿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13、行为人虽未直接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但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义务人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三)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14、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5、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16、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鉴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26lt;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6gt;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处理。

17、患方与医方对事故原因的争议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前未经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医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方当事人未及时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负有举证义务的医方当事人进行释明;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医方当事人仍不申请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交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经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学会不予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不能判断损害原因,或者存在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委托医学会以外的司法鉴定部门组织鉴定。

18、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资料进行质证。不提供其所持有的鉴定所需资料的当事人,对由此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学会或者其它司法鉴定部门不能得出损害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告知不能得出事故原因的原因,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确定事故责任的承担。

19、造成人身伤残的医疗纠纷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未对人身伤

残等级进行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伤残鉴定。

20、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属于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在确定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一般不高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相应赔偿数额。

21、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拖延救治或者拒绝救治造成受伤人员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拖延救治导致受伤人员人身损害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因拒绝救治而导致受伤人员人身损害的,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由赔偿权利人承担医疗机构存在拒绝救治行为的举证责任。在审理因拖延救治或者拒绝救治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存在此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列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和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为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七、关于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案件的审理

(一)房屋、土地的租赁、承包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政府拆迁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出租人责任。承租人要求退还剩余租期租金的,应予以支持。

2、拆迁人未依法对承租人进行补偿,承租人起诉拆迁人要求拆迁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拆迁人与出租人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利益的,拆迁人与出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人未向拆迁人告知房屋租赁情况,导致承租人丧失部分或者全部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向拆迁人取得补偿的,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承租人要得知拆迁通知后,应当主动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有能力采取减少损失措施而不采取的,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补偿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5、在拆迁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补偿中包含了承租人的补偿,出租人不向承租人给付的,承租人起诉出租人要求返还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

6、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后被征用的,现承包人因合同不能履行起诉发包人违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发包人责任。现承包人要求退还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金的,应予以支持。涉及类似本条第1-5项情况的,参照处理。

7、国有土地出租后被政府征用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要求退还征用后的租金,应予以支持。涉及类似本条第1-5项情况的,参照处理。

(二)房屋转租和租赁权转让问题

8、房屋转租应当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条件,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转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9、承租人转租房屋前虽未经过出租人同意,但事后出租人并不反对,或者接受了次承租人给付租金的,出租人事后以转租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10、在转租行为中,次承租人不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合同相对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新租赁协议仅对二者有约束力。出租人要求次承租人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履行新租赁合同的,不予支持。

11、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直接转让租赁合同,退出租赁关系,将房屋租给新承租人使用收益。

12、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可以直接转让房屋租赁权的,出租人不得以承租人转让前未经其同意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转让的合同租赁期为前租赁合同的剩余的租赁期限。出租人拒绝与次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由此受到的损失,可以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次承租人将会违背租赁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抗辩。

13、租赁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让租赁权,但存在租赁权转让的商业习惯,且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较大金额的投资,经营时间较短,不转让租赁权将会产生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公平和经济效益的原则进行调解,由新的经营权人承租房屋或者由出租人对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了的有闪添附进行适当补偿。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准许。

14、受让人在受让租赁权后,对出租房屋以外的受让标的有异议的,不得向出租人主张。

八、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无论其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整体拖欠工资,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通过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事实行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买断工龄等所引起的纠纷;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引起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买卖、住房补贴给会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缴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纠纷;

(5)劳动者、企业退休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增加档案工资产生的纠纷;

(6)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管理或者事实上从事与这些用人单位职能相符工作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体制改革、清退超编人员、无编人员、或者与其所办企业、市场等实体脱钩而引起的纠纷;(7)因挂靠编制引起的纠纷。

2、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案中,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证据基本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认定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在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表等局面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应支持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主张。

3、在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变更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中,如在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时,企业拥有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的自主权。但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1)在不改变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下,为了适应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客观需要或者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现任岗位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的调动,以属于企业的自主管理行为,对劳动者请求撤销变更行为不予支持。(2)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系针对劳动者个人,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应认定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法院应确认其构成违约,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应予以支持。

(3)因劳动者自身的过错,用人单位根据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作出降低工资待遇的处罚而变更劳动者工资待遇约定的,如处理程序合法,对劳动者请求撤销变更行为的请求,应予以驳回。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劳动法》规定的强制参保范围的社会保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以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5、劳动者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以债务、侵权等普通民事纠纷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受理,应告知当事人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是,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以欠款纠纷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九、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问题

1、适用《规定》第四条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举证义务人仅承担该条规定内容的举证责任。其它内容的举证按照《规定》第二条确定。

2、当事人起诉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纠纷,由原告按照《规定》第二条承担举证责任。

3、当事人签订合同对动物进行防疫、疾病治疗,当事人起诉负有防疫、治疗的义务人违反合同导致动物死亡的,按照《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确定举证责任。

4、当事人根据《规定》第八条进行承认的案件事实只能涉及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

5、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承认和对案件事实、主张达成的协议必须进行书面记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6、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均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并要求进行初次证据交换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也可以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组织初次证据交换。人民法院在组织初次证据交换时,应当申明各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还可以补充举证。在初次证据交换之后,当事人提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提出反驳并提供新证据的,适用《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

7、对同一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完成根据其事实主张充分举证后,举证责任向另一方移转。另一方根据其抗辩进行举证,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后,举证责任向对方移转。在举证责任倒置时,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法定举证义务的事项进行充分举证后,举证责任向另一方移转。在同一事实的证明上,举证责任可以发生多次移转。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提出在之前的证据交换或者送达中未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需要时间收集针对该未出示的证据的反驳证据,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准许。该方当事人在延长期限届满日才提出的针对性反驳证据,前方当事人提出有针对对方反驳证据的反驳证据,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决定。

9、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举证权利,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和“新的证据”条件的规定。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对其之前已经达到举证效果的主要证据持有异议,而进行了证明效力补强的举证,属补强证据。补强证据的作用是对主要证据事项的补充说明,不属新的证据。

10、在二审期间,当事人由于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对案件事实新的主张,或者对诉讼理由有新的阐述,而提出的针对性反驳证据,属补强证据。

11、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不受《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限制。

12、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可以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可以是书记员、法官助理。

13、审判人员接收当事人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使用统一规格的用纸、编写证据目录、连续编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判人员应当在证据首页加盖签收章,注意提交人、提交时间、签收人姓名。在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应当在对方当事人用于交换的证据上进行签收。

十、关于移交鉴定的几个问题

1、在移交鉴定之前,合议庭必须明确向本院或上级法院技术鉴定部门详细说明鉴定的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2、在移交鉴定之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各方已经提交的鉴定所需资料进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鉴定资料予以列明,对需要鉴定机构进行审核查证的范围予以说明。

3、当事人对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有共识的,必须予以说明。双方对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有分歧意见的,合议庭在移交鉴定时应当说明根据各方当事人不同的依据计算出鉴定结论,供比方当事人提出辩论意见和供合议庭提供选择。

4、合议庭应要求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的同时作出出庭接受质证的承诺。

5、鉴定机构在提交鉴定供双方提出审核意见时,必须同时向合议庭提交一份,以供合议庭针对案件裁判需要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司法鉴定部门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结论进行听证时,应当同时邀请合议庭成员参加。

6、鉴定机构在提交鉴定结论时,应当同意向合议庭移交在鉴定过程中,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鉴定活动的工作 记录。

5.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篇五

(苏高法[2001]319号 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

通过)

2001年9月21日至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市召开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副院长、民庭庭长以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李佩佑院长、蔡则民副院长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执法指导思想和审判重点,讨论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并对全省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部分共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权利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基础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公正及时裁判案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稳定的执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立足审判、围绕审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司法手段,清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注意发现、防范案件中有激化倾向的矛盾,判决和调解并重,加强教育疏导,避免在审理环节因为工作不细、不力造成被动。

2、把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重点工作。围绕国家的政策,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作为审理案件的原则。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和其他欺诈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依法严格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严格审查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着重审查用地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及时移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对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提出司法建议。

3、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掌握运用政策;既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政策,又要防止突破法律界限。以不脱离国情为前提,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坚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注重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的正确引导。树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观念,重视道德调整的作用,强化审判功效,提高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界定

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要完成解决争议、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离不开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必须准确界定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诉至法院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应向当事人做好劝说、解释工作。

1、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使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立案,仍应裁定驳回起诉。

2、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案件,如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乡镇企业职工追索退休金、退养金的案件,如劳动合同对社会保险问题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不能判决乡镇企业支付相关保险费用。

3、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通过其他程序申请解决。

4、对于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5、供销员以及其他职工因执行职务与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尊重审判规律,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度。

1、关于重视调解制度。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化解纠纷,消除当事人思想上的矛盾,而且减少申诉、上访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团结。提倡调解、强调调解,同时规范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更要加强调解。既要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也要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自愿、合法原则,把调解简单化。调解意味着互谅互让。当事人始终坚持不愿调解的,不能强迫调解。确实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下判。

2、关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扩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迳行调解。依法在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以及审理等各个环节简化程序和手续,但以口头、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被告,被告未到庭的,不能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除具有法律文书中没有表达、且需要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的问题外,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3、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繁简分开的原则,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对疑难复杂案件,加强论证说理;对大量发生的一般小额债务、婚姻家庭案件,尽量简化。对双方无争议的债务案件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倡导利用电脑储存固定信息,审判人员输入案件内容形成的格式化裁判文书,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

4、关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按照“两个办法”,正确界定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关系,防止不加分析地把二审改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二审法院没有充分改判依据,对于一审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不要随意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的,一般不宜发回重审。原审法院用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依法作出裁判,案件疑难复杂的也可以发回重审。

四、民事审判权与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民事诉讼中,涉及有关行政机关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对违章建筑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认定,或者颁发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和运用,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民事审判不能否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如民事案件的处理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行政诉讼尚未审结的,应中止民事诉讼。

3、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作出生效裁判后,民事诉讼恢复审理,并以生效裁判文书为依据作出裁判。

4、民事案件的原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其诉讼请求直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如还有其他诉讼请求,并且对其他诉讼请求的审理必须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证据的,应采纳该行为作出裁判。

5、民事案件的被告坚持不提起行政诉讼的,采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定案的证据。

6、相邻关系纠纷中,因违章建筑给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拆除或者赔偿。

经过行政诉讼,认定建造审批手续合法,但在审批范围内施工的建筑物造成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建设单位或者房主应当给予补偿;如行政诉讼生效裁判认定建筑物不构成对相邻方通风、采光等损害的,民事审判不能作出与此相反的判决,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1、民事审判不主动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仅对被告就此提出的抗辩予以审理。

2、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起诉状已向被告送达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3、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诉讼时效时,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适当从宽原则,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材料,债务人提出异议的,对该异议从严审查。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继续履行协议的,依法予以保护。

5、行政规章违反法律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的,民事审判不予适用。

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反诉和抗辩的区分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的,应当一并解决,不得要求其另案起诉。

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但未提起反诉的,该异议属于抗辩,在承包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不需发包人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如果发包人提出其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受到的损失超过承包人要求支付的工程款的,超出部分须由发包人提出反诉,才能予以支持。

2、关于未经竣工验收使用工程的后果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筑物,使用后发现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存在缺陷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的问题,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能够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是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不按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工造成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其他可整改或者外露的质量问题,施工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返工和修理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关于工程质量的鉴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依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原则上委托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工程检测机构,但该工程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

4、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

(1)承包人未依法领取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认定属于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因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或者转包订立的合同无效。

(3)使用他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他人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承担业务的,订立的合同无效。

(4)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或者规划许可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补办的,订立的合同不生效。发包人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5)发包人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6)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确定、结算有明确约定的,依法应予保护,一方当事人主张依审计行政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来否定合同约定的,不能支持。但其主张并且能够证明原约定具有显失公平情形的除外。

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符合原告主体资格的死者近亲属的共同抚慰和补偿,但在分割时,不应作为死者的遗产对待。

1995年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将原标准修改为: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2、关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的明确

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意见中的„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现将有关用语的含义明确为:“当地”一般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地;“公布的”是指省辖市的标准而非县级城市的标准;“上一”是指作出一审判决的上一而非侵权行为发生的上一。

3、关于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

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均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

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均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4、关于消费领域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应当根据《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判决应赔偿的费用。

5、关于道路和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

对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首先应当适用或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该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赔偿标准、范围,不得变动;对该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残疾赔偿金,交通事故的残疾者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考虑。

死者在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其配偶已经受孕但尚未生产,如胎儿出生后系活体的,应当赔偿其必要的生活费。

6、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7、关于雇主责任制度的适用

雇工在受雇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他人所受的损害是由于雇工的过错造成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雇工追偿。但雇主未实际履行赔偿责任之前,不能行使追偿权。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雇主对雇工自身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参照省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确定。

从事家庭装潢的人员与业主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业主的定作要求或指示并无过失的,对于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

8、关于村镇建房中发生损害的赔偿

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依法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的,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村镇村(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等,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个体工匠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2)建造活动由他人召集或介绍施工人员,报酬由建房人直接支付,召集人或者介绍人与其他施工人员同工同酬,发生伤亡的,建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召集人对建造活动进行指挥、管理,由于指挥、管理不当造成伤亡的,建房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召集人追偿。

(3)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关于在诉讼外就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的效力

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10、关于在服务场所受到违法犯罪行为损害的法律适用

在商场、宾馆、饭店等服务性行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受到损害起诉到法院的,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根据有关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合同履行的原则和附随义务、共同侵权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处理。

11、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鉴定

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是人民法院受理医疗单位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审查、鉴定。如法医学鉴定对医疗单位是否有过错未作出结论性意见,仅鉴定诊疗护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可以按公平原则判决当事人分担损失。

12、关于输血感染丙肝案件的处理

1999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针对输血感染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根据审判实践和医学实践,现对此问题修改为:

患者就医期间因输血感染丙肝要求医疗机构、血站赔偿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患者能够证明其曾经接受输血、输血后六个月内感染丙肝或者虽在六个月后确诊、但能够明确判断出丙肝系输血感染的,可推定其感染丙肝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血站应就其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医疗行为或血液质量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输血感染丙肝案件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血站或医疗机构未尽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损害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有过错的,明确各自过错的程度及应赔偿的份额,并判决双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血站和医疗机构均履行了法定义务,对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没有过错的,血站、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实施了输血丙肝质量保险、患者可领取保险金的,血站和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市监管交通工作座谈会会议简报 篇六

会上,沈阳市公路处徐涛处长做了题为《打造优质高效的公路营商环境为全面振兴沈阳经济当好先行》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公路工作,明确了20的公路发展目标,安排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沈阳市交通局石坚副局长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20公路工作,对做好年公路工作提出了以下五点要求:

一是要认清我们所面临的新形势,利用好“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的黄金时期,不断增强改革创新、应对挑战的新动力,全力确保2017年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二是要把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与公路“建、养、管”相结合;

三是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四是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行业稳定工作;

7.全省乡村旅游工作会议专题 篇七

云南省乡村旅游工作会于10月28日在新平县戛洒镇召开。云南省旅游局局长喻顶成指出:乡村旅游的发展机遇就在当前。云南地域广阔、民族众多、特色鲜明,发展乡村游的资源特别丰富:发展乡村旅游是适应当前旅游消费调整的大趋势。随着云南城镇化的推进,城镇人口增多,使许多城镇人口对乡村游情有独钟。同时,今年国家调整了休假制度,出现了元旦、清明、五一、端午和中秋5个3天小长假,从休假制度上促进了短途旅游、自驾旅游的快速发展。乡村旅游要做出特色,在餐饮上充分体现民族、文化、地域特色;要做出品牌;要做出文化,乡村旅游是一种体验经济,要在乡村旅游的文化品味上做文章;要做出标准和规范,乡村旅游要讲个性、要乡土味十足。

在省政府下发的《云南省加快乡村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指出,在未来3至5年内发展乡村旅游要实现以下目标:以突出打造景区依托、城市带动、农业观光、民俗风情等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为重点。在全省创建20个旅游特色县(市、区)、60个旅游小镇,建设200个观光度假休闲旅游特色村,今年内启动50个村的建设,并建成一批“云南省旅游名村”。形成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乡村旅游格局,形成连通城乡的旅游市场。实现新增乡村旅游就业5万人,间接就业20万人。每年旅游从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全省乡村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人员得到有效的培训。

随着交通干道,重点景区到乡村旅游点的道路建设将得到优先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的加强;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的推进;乡村教育、医疗卫生和文化条件的改善,游客们到旅游特色村去玩,交通将更便捷,生态环境将更好,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旅游产品供大家选择。云南要开发城郊休闲度假、生态农业观光、民俗风情体验等不同类型的乡村产品,拓展其休闲度假功能:要挖掘原生态古村落、民族村寨的民俗和生产生活特色,加强对文物遗迹、街道等古老建筑的保护,突出文化特色努力打造“一村一品”,“一家一艺”;逐步完善乡村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体系。

对于参与旅游特色村开发建设的乡村景点、食宿接待和乡村旅游商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将平等享受到中央和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支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培育旅游产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等更多的政策扶持。从今年起,省政府每年从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旅游特色村规划补助、基础设施项目补助和市场营销。

玉溪乡村游加大投入依托品牌提升休闲品质

前临滔滔南流的红河,背靠巍巍哀牢山,酸角、攀枝花、荔枝、芒果等植物摇曳地生长着,还可欣赏号称古滇国遗风的花腰傣服饰……这个桃源般的仙境是新平县嘎洒镇大槟榔园花腰傣民族文化生态村。沐浴節在金沙滩上尽情地泼水,再美美地吃上一顿羊汤锅……这个纵情欢乐的地方是漠沙大沐浴花腰傣民族文化生态村。来过嘎洒的人,都对这里的乡村旅游称赞有嘉,嘎洒镇2006年以来,年均接待游客30万人左右,实现旅游业收入约4800万元。

这只是新平县发展乡村旅游打造的两村,此外还有两山——盘磨山和哀牢山,一河——红河谷等乡村旅游点。新平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150万元的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有力地促进了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2007年,全县接待游客41.93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2203万元。目前,全县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宾馆、酒店35家、餐位近3万个,旅游接待单位16家,全县从事旅游行业人员6000多人。乡村旅游的发展,在扩大就业渠道的同时,农民的收入也增加了,在200多户乡村旅游参与户中,经营得好的年收入可达40~50万元。

综观素有“滇中粮仓”美誉的玉溪市,优良的生态环境和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提供了欣赏农业多样性的最佳区域。玉溪旅游定位休闲度假旅游,乡村旅游具有鲜明的休闲旅游的特质,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玉溪市逐步形成了景区带动型、民俗文化型、城市周边型、农业观光型四种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目前,全市乡村旅游经营户已发展至600多户,从业人员4000多人。年接待游客450万人次以上,年旅游收入3亿元以上。

在乡村旅游发展的过程中,玉溪市政府明确三年内确保每年10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特色乡村旅游发展,支持奖励乡村旅游发展成效显著的镇、村、户;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接待条件。鼓励支持资源优势明显,基础条件较好的镇村率先发展。投资2亿多元,建设新平嘎洒旅游小镇;投资1000万元建设南蚌旅游村;元江投资150多万元,建设那路花腰傣生态文化旅游村。通海秀山、澄江禄充、大槟榔园景区、哀牢山旅游生态景区等景区的打造,带动了景区周边的广大农户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建设中来。如今,一提起玉溪,花街节、汤锅美食节、花腰傣服饰文化节,云南第一村——大营街等玉溪的文化品牌都被游客们津津乐道,而抚仙湖铜锅鱼铜锅饭、江川左卫三道菜、大营街青松毛烤鸭、新平嘎洒汤锅、曲陀关甜白酒等饮食品牌也增加了不少吸引力。为了提升乡村旅游产品质量,玉溪还率先开展了乡村旅游服务接待设施质量等级评定,评出了64户乡村旅游星级经营户,并开展了重点景区和乡村旅游示范乡镇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昆明乡村游走规模化发展之路

一到周末,昆明周边的农家乐都热闹了起来,原来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乡村旅游。“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品农家乐”这样的乡村旅游早就被昆明人熟知了,昆明周边大大小小的农家乐,早就是昆明人周末度假休闲的好去处。

自从1998年,西山团结镇率先开展乡村旅游以来,昆明市现有乡村旅游接待点1000多户:西山区团结镇和官渡区福保文化城2家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盘龙区野鸭湖旅游小镇、嵩明县杨林旅游小镇、禄劝县转龙旅游小镇、晋宁县晋宁古镇、安宁市温泉旅游小镇、官渡区官渡古镇6个省级旅游小镇;以及安宁“金色螳川”、富民县大营镇永定片区、宜良县小哨野生菌生态村、五华区沙朗乡、盘龙区双龙乡、寻甸县柯渡镇丹桂村6家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

昆明市通过2006年“千万市民乡村游”和2007年“昆明和谐城乡游”主题系列活动,推出以“红色旅游线、生态旅游线、瓜果采摘线、农家垂钓休闲线、古镇古村古民居线、康体休闲线、体验民族风情线”等为“主题宣传月”,加大了乡村游的宣传力度。对6个市级乡村旅游示范点每家补助5万元,14个县(市)区每个创建一个县级“特色旅游乡村”,市旅游局各补助指路牌、标识牌等设施费用1万元。昆明的乡村旅游坚持走品牌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之路,并挖掘民俗民俗文化,提升乡村旅游品味,促

进其可持续发展。

若是想找几家经典的乡村旅游点休闲度假一番,不妨就到五华区沙朗旅游特色村镇,这里有浓郁的白族民族风情和温泉旅游资源。安宁市温泉后山崀村的木羊缘也是不错的选择,被昆明市民评选为“最受市民喜爱的农家乐”。到有彝、白、苗、汉4个民族的西山区团结镇,又可体验到多样的风情文化和民族节日。而富民县大营镇小水井村浓郁的宗教文化和苗族合唱团则吸引着各国参观考察的人。

普洱茶成为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国家标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明确了必须以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云南大叶种晒青茶为原料,并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成的才能称为普洱茶。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包括云南省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临沧市、昆明市、大理白族自治州、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玉溪市和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等11个州市所属的639个乡镇。目前云南有852家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可生产普洱茶,而其中有规模和能保证普洱茶品质特色的企业经审批后才能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仅能稳定和提高普洱茶的质量,还能促进普洱茶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刊记者李敏)

“相约双柏聚焦虎乡”采风活动

“相约双柏,聚焦虎乡”采风活动于10月9日至12日在双柏县开展。由作家、记者和摄影家等20多人组成的采风团欣赏了祭祀虎图腾崇拜的“老虎笙”、以火为图腾崇拜的“大鑼笙”和反映生息狞猎的“小豹子笙”等古朴神奇民风民俗活动。充满神秘色彩的妆扮和歌舞,伴着篝火,在深山密林中演绎着彝族虎文化的精髓,解读着人与自然同生共存的秘密。

(本刊记者贺飞)

昆明首创茶文化夜市

11月4日至12月4日,“昆明雄达茶城2D08首届中国云南茶文化艺术节”在昆明举办。同时昆明雄达茶城在全国首创茶文化夜市也拉开了序幕,夜市提供品茗聊天、茶艺表演、斗茶、工艺品欣赏、各民族文化展示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省旅游局党组书记刘建华指出,雄达茶文化夜市的开办,是发展云南旅游经济、宣传云南民族文化的一个很好的载体和形式,给国内、国外旅游者、消费者和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集茶文化交流、工艺品欣赏、民族文化展示、观光、购物为一体的幽雅环境和休闲娱乐场所,增添云南旅游业和文化传播的新亮点。

建水举办第四届孔子文化节

建水第四届孔子文化节开幕式暨祭孔仪式于9月28日举行。近千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组成的祭拜队伍使整个文庙热闹非凡,迎孔圣像、各界敬献花篮、敬献三牲、礼乐表演等活动,充分体现了儒家文化的内涵。在为期10天的活动中,建水县还举办了云南省陶艺作品邀请赛、商品展销、燕窝推介、紫陶现场制作等活动。

(本刊记者陈佳)

新平举办花腰傣服饰文化节

国庆期间,身着节日盛装的少数民族群众聚集在漠沙镇大沐浴村,与数万游客一起参加了第二届中国·新平花腰傣文化(服饰)艺术节。绣花、手工艺品、服饰制作、打陀螺、爬槟榔树比赛以及在嘎洒镇举行的“汤锅大王”比赛,让节庆异彩纷呈。最让人眼前一亮的是《花腰霓裳》服饰展演,数百套绚丽多姿、别具特色的花腰傣民族服饰,加上原生态的歌舞表演,尽显花腰傣文化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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