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利用

2024-10-30

节约利用(共8篇)

1.节约利用 篇一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14-05-22 【生效日期】201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姜大明 2014年5月22日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 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 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七条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 布局优化

第十条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 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 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 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 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第二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 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 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节约利用 篇二

《规划》制定并颁布的背景

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制约作用的日益突出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及装备水平的发展, 以及各级政府及社会对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 都为深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山西作为煤炭资源大省, 长期以来, 形成了以煤炭、焦化、冶金、电力为主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结构, 行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不高, 资本的有机构成较低, 且产品多以原材料为主, 缺乏高附加值、低污染的产品, 造成了山西省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 使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面临的量大率低、技术瓶颈等问题一直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十二五”时期, 如何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合理发挥资源禀赋优势, 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发展, 不断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是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因此, 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 突破瓶颈制约, 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至关重要, 《规划》的出台并实施迫在眉睫。

《规划》对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的影响

《规划》提出, 到2015年, 山西省新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200余家, 并根据各地区产业结构特点, 合理布局, 避免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区域发展不平衡。其中,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8%, 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达20 428万吨, 利用率达到72%;城市建筑废物利用率提高到30%;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超过80%;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装机容量达到2 000万千瓦;原煤入洗率达到80%以上, 洗选原煤水耗平均控制在0.15m3以内;煤层气利用量达到130亿m3, 在“四气”中的比重占到54%;焦炉煤气利用率达100%, 优质炼焦煤配比降低4%, 焦油、粗苯回收利用率达到100%;新型干法水泥比例由70%提高到100%, 石灰石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新型墙材总产量达到260亿标块, 占墙材总量的比例达到70%, 提高工业废弃物利用率, 有效缓解生态环境的恶化趋势。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 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综合利用产品市场份额扩大, 产业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关键共性技术方面研发的投资力度得到加强, 实现资源高端利用。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建设好一批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企业, 以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循环经济产业链进一步延伸, 建立起适合山西省省情的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体系。

《规划》布局资源综合利用发展重点

《规划》要求, “十二五”期间, 山西要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大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 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重点, 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

以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为重点,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煤炭行业将推广煤炭绿色、安全、经济开采技术、装备和工艺, 坚持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煤与伴生资源共采, 减少矿井废弃物排放量。电力行业鼓励发展燃用煤矸石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积极适应煤矸石电厂的大型化, 增大煤矸石使用比例, 到2015年, 新增加煤矸石电厂装机2 000万千瓦, 总装机达到3 000万千瓦, 年消耗煤矸石总量达到7 850万吨左右。焦化行业积极推进焦炭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现有大型焦炭生产企业围绕核心资源发展相关产业, 形成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 提高经济效益。冶金行业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支持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对相关企业进行联合重组和升级改造, 提高产业装备水平、产业规模和集中度, 有序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化工行业需合理布局新扩建项目, 延伸煤化工产业链, 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能量梯次利用和资源的重复使用, 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分行业、有特色地推进煤化工各产业发展, 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具有山西特色的新型煤化工发展模式。建材行业要构建以建材企业消纳废弃物为核心的循环产业链, 充分发挥建材企业消纳废物功能, 支持建材企业对煤炭企业的煤矸石、电厂粉煤灰、钢厂矿渣和钢渣、金属镁渣、氧化铝赤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鼓励企业对生产中产生余热、余压进行利用, 在一定区域内逐步实现废渣、废水、废气“零”排放。

提高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 要针对各类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物质特性, 通过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 加大综合利用产业关键环节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研发力度,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有效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水平, 基本形成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技术支撑体系;针对各类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和利用的区域性特征, 推动机制体制创新, 建设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化基地, 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建立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平台, 加快产业信息化建设;以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及其关联产业立体化链接为纽带, 构建循环经济产业链, 培育和扶持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专业化、现代化企业集群。

发展工业循环经济, 促进清洁生产, 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向纵深发展。以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为契机, 按照“多联产、全循环、抓高端”的思路, 推进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利用循环化、企业生产清洁化和区域工业生态化。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努力降低单位产品能耗、物耗和废物排放, 实现能量梯级利用, 提高资源产出效益。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提高“三废”利用水平。把循环经济园区作为区域经济的主要载体, 用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工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调整。大力推进太钢、潞安、西山煤电、安泰和同煤塔山工业园、中煤金海洋循环经济园区等国家和省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园区建设, 逐步形成企业小循环-园区中循环-区域大循环的互动格局。

制定完善清洁生产法规政策, 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加大对清洁生产扶持力度, 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机制, 推动适应工业清洁生产发展的科技创新体系、标准体系和统计体系建设, 促进清洁生产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积极做好钢铁、焦化等非电行业二氧化硫治理, 重点做好烧结烟气脱硫、焦炉煤气脱硫等二氧化硫削减工程, 加大燃煤锅炉、炉窑节能改造、清洁能源置换力度, 全面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推广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 电力、冶金、建材、焦化、化工、煤炭、制药、造纸、石化、表面处理等重点行业60%以上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以太原一电、太原二电、大同二电为试点开展电厂烟气脱硝试点的基础上, 逐步在山西省所有电厂推行烟气脱硝治理工作;焦化、化工行业生产废水要综合治理, 实现闭路循环, “零”排放。实施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工作, 开展清洁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清洁生产科技创新推广体系, 逐步拓宽清洁生产领域。

推进工业节水和工业废气及余热余压的综合利用。加强产业政策导向, 通过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审批、用水节水计划考核等措施, 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耗水量小、用水效率高的产业。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上高耗水项目, 禁止引进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项目, 鼓励发展用水效率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业用水的清洁生产技术, 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力发展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

到2015年, 焦炉、高炉、转炉煤气的资源化利用率基本达到100%;鼓励化工等行业对废气中有用组分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研发低浓度瓦斯利用技术, 推广燃煤电厂烟气中回收硫资源生产硫磺技术, 推广利用还原铁生产中回转窑废高温烟气余热发电技术, 推广采用双预蓄热式燃烧技术, 推进烧结烟气脱硫, 鼓励对工业窑炉的辐射热进行利用, 以工业窑炉余热余压发电和低温废水余热开发利用为重点, 实现余热余压的梯级利用。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再制造产业发展。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的废旧物资再生产基地, 探索建立废旧家电、废旧轮胎、废铅酸蓄电池等回收利用体系。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规模化发展, 发挥龙头企业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中的带头作用, 有效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形成再生资源的回收、加工、利用的循环体系, 争取在以下四个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发展再制造产业, 以汽车转向机等零部件再制造为重点, 加大资金投入, 消除制度瓶颈, 完善回收体系, 规范流通市场, 努力做大做强, 推动工程机械、动车轮对、机床等再制造和大型废旧轮胎翻新。加快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与应用, 加强再制造技术研发能力建设, 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领域取得重要突破, 开发出一批具有山西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 建立再制造产业发展标准体系, 规范再制造环保安全保障体系, 推动再制造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并完善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和监督管理制度, 加快推动再制造产业发展。

3.乡镇土地节约利用探究 篇三

【关键词】乡镇土地 节约集约 探究

毋庸讳言,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因此,严格土地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尤为重要。但是也要看到,受制于房地产用地结构性矛盾、工业用地铺张浪费以及城镇化理念偏差,不少地方尤其是基层乡镇耕地保护形势严峻,为此,笔者以为乡镇政府应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乡镇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公共资源分配不公 不少乡镇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引进房地产项目,人为加大城镇化速度,其必然结果就是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房地产用地的结构性矛盾影响土地资源的公平配置,一般百姓所需要的住宅面积很小,而占地面积大、容积率小、绿化率高、单套面积超大的别墅或高档住宅却在市场上屡屡出现,使得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少数人服务,导致公共资源分配不公。

2、工业用地粗放利用 不少乡镇为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招商引资,将土地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部分土地服从项目、服从外商,特别是一些工业项目,由于工业用地市场化程度不高,利用比较粗放,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容积率低,大多是一层的低矮厂房,绿地比例偏大,单位面积投资金额不高,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土地利用率不高。

3、监管机制不力 应当看到,当前制约乡镇粗放用地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机制和考核机制不够完善。实施调控用地总量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缺乏严肃性,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的全程监督尚需进一步加强。对闲置浪费土地行为,习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节约土地的观念还没有真正完全树立。

4、农村建房散乱无章 应该说相当多的乡镇居民点比较分散,住房建新不拆旧,空心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占用耕地建房、少批多占和“一户多宅”的现象没有得到完全控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交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专项规划衔接不紧密,不能很好的控制和引导用地,由此导致土地浪费严重。

二、乡镇土地节约利用策略

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耕地保护形势严峻、城镇化用地结构性矛盾及工业用地存在浪费的情况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尤为重要。

1、加强总体规划 各乡镇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实行产业分工和功能定位,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力求在规划的期限、规模、区域范围、发展方向、功能指标等方面取得一致;要充分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突出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做到地尽其力、优地优生;从单独的规模控制转向规模控制与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度控制并重,重點抓好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科学确定各分区和地块用途。

2、加快土地置换 各乡镇要认真执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做好“空心村”整治,有计划地实施迁村腾地,加大对农村废弃地、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力度,盘活乡镇机构改革中撤并留下的闲置土地;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通过建设用地置换政策,逐步引导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对低效利用的城镇土地进行详细规划,从而节约土地。

3、强化土地供应 各乡镇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占用耕地,限制城镇、村庄用地规模的盲目扩张,加大对农村住宅用地的管理力度;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的开发区和已经批准撤销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批准新建禁止类项目,从严控制限制类项目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定,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否则不得批准用地;发挥政府的计划调控作用,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确保重点区域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4、完善考评机制 科学的考评机制要在乡镇政府的主要责任、基本农田的保护、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土地出让方式的规范、农地转用计划的使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以及用地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率等方面予以考量。考评的重点放在县、乡两级政府;要将土地集约利用的考评机制,与各级政府耕地保护、土地市场建设的责任目标、政绩考核等结合起来实施

5、加大政策扶持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确定迁村腾地、整理土地的经费来源。建议从土地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迁村腾地农民搬迁的补偿、土地复垦的补助,以鼓励村庄集并、旧宅还耕工作。把高产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与探索建立建设用地指标折抵制度结合起来,努力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的矛盾。对旧城改造、企业搬迁、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土地契税、土地有偿使用费、容积率的额度与标准,鼓励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制度。

6、加强监测 各乡镇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在实行正确的财税、金融、投资政策的同时,制定并实行正确的土地政策,正确的土地政策应当体现有保有压,既要保证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要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推进改革,着眼于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反应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采用遥感监测等技术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日常监测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制止闲置和浪费土地的现象。

4.《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解读 篇四

面对日益严重的粗放浪费土地的现象,日前,国土资源部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9章38条,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涉及的内容有:

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

《规定》明确要求:“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是2013年底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相关要求,即尽快把每个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开发边界限定。但考虑到国内城市数量庞大、地形地貌各异,再加之对城市功能定位千差万别,国土部决定今年先划出5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和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三大都市圈的发展边界,因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农田占有、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国土部需要与住建部、农业部、环保部等多个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最终完成规范城市边界的政策制定。

二、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用地划拨

《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2001年《划拨用地目录》,19类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而《规定》将19类划拨用地目录中的大部分供地排除在划拨用地的范围之外,这可能会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等项目用地成本增加,公众购买相关公共服务的价格会提高,或者是以BOT等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回报期会延长。

三、先出租后出让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提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以出让方式拿地,土地成本较高,并且企业拿地后若效益不好,则很难退出。采用“先租后让”的方式,企业可以先租赁土地,等进入稳定期后,再决定是否购买土地,若企业放弃购买,政府可以收回土地,通过市场重新配置土地资源。但不利于的是,企业可能无法利用租赁的土地进行融资贷款。

关于工业用地方式,2013年7月出台的《北京经开区发布加强工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三种转变工业用地方式:

1)缩短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以申请延期使用土地。

2)代建厂房用地供应:由建设方通过出让或直接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标准厂房或者按照产业要求定制厂房,将厂房出租给入区企业。

3)工业用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开发区内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入区的用地单位使用,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由用地单位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租赁年限一般为10年。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若达到入区时承诺的经济指标,可申请续租。

四、禁止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规定》明确要求,“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政府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行使的是公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很容易出现非理性行为,比如为了招商引资低价出让土地,或者在基础设施建设中贪大求全,浪费土地。绝对禁止抵扣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企业和政府都会理性思考土地未来收益的最大化,开发商会考虑尽量少拿土地,政府上项目也不会那么容易,实际上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

5.《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承担违法、违约用地责任。

第二章 规模管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适时调整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并突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节约集约效益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严格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地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开展农村空闲和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满足消防、城市防洪、环境保护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章 土地供应和收回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环境损害成本等,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和底价。标底、起始价和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并公布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公布满5年的应当调整;根据市场情况不需要作调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不得用于宗地地价评估。

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业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和产业政策等,在法定最高年期内,确定不同产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偿供应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及方式、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并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对已经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但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者达到预期利用目标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多层标准厂房,可以通过租赁等方式经营,也可以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储备制度,优先将空闲、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纳入储备。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租赁、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提前收回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协商收回的办法,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合理补偿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范围内张贴公告30日,并同时在负责收回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原批准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等情况,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

第二十三条 收回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人未支付过划拨价款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对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主动要求交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同时收回,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与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并办理收回和补偿手续。

闲置土地的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状况等,评估确定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后予以补偿。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坐落、四至范围等事项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贴公告30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改革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土地盘活利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低效利用的土地的范围确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推进产业空间的整合与集聚,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的改造,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和利用现有工业用地进行技术改造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实施拆后重建、厂房加层、改造扩建、地下空间开发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利用效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从事旅游、物品储运、农产品销售经营的,应当依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手续,可以保留其土地用途暂不变更。但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十条 因政府主导实施城市、镇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异地搬迁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根据城市、镇规划,按照等价原则以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等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再利用。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或者联合对低效用地依法进行再开发,对废弃地实行再利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再开发的项目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保护优质耕地、优化城镇发展和工业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需要,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农则农,合理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

村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鼓励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等项目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退出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整治、复垦和利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调查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全面掌握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和投入产出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情况。具体调查和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监测与监督机制,对土地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使用土地。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以及土地出让金(租金)收缴等履约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强度、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等情况的监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涉及城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比例等指标)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在其部门网站上公布土地的审批办理、征收实施和土地供应、合同履行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的单位、个人,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者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地单位、个人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划拨用地、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等目录规定供地的;

(二)对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以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供地的;

(三)基准地价满5年未作调整或者未重新公布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6.浅谈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2 篇六

摘要: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的今天,针对土地利用中土地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建设用地粗放,土地利用率低,后备资源少,土地开发空间不足,耕地数量每年逐渐减少等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重要性。并通过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使每个人都意识到要节约集约用地,达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关键词: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然要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发展和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我国的人口还将继续增加,这样土地供需矛盾将日益尖锐。《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问题在于发展必须是科学的、协调的、可持续的,表现在土地利用上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这就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用地观,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情况及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均资源相对不足,人均耕地只有1.39亩,仅为世界人均耕地的1/3。而且我国的人口还将继续增加,对耕地的需求会进一步增大,人增地减的矛盾会进一步加剧。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合理,产出效率低

建设用地规模模糊,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许多城市开发建设中盲目批地、上项目,导致结构失衡,投资强度和用地定额不能实现双向调控。许多城市“摊大饼”式地外延扩张,热衷于宽马路、大广场建设,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在广大农村,空闲住宅、空心村、闲散地大量存在,土地浪费严重。

(二)土地利用十分粗放,利用率不高

城镇规划范围内存在大量闲置和批而未供的土地,城市闲置地占5%,城市容积率低,还有40%属于低效用地,粗放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三)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近几年,全国建设用地的需求每年都在1 200万亩左右,但只能满足50%,“十一五”期间和今后15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供需矛盾的凸显期,建设用地将进一步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依赖程度更高,土地资源供需矛盾将日益加剧和长期存在。

(四)耕地数量还在逐渐减少,建设可占用耕地面积越来越少

据统计,1996—2007年的11年间,我国净减耕地1.25亿亩,平均每年净减少1 230万亩。主要是建设用地增长过快,造成了耕地的大量流失,且呈逐年加快的趋势。国务院已作出决定,到2020年18亿亩耕地不能减少,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2007年全国耕地是18.26亿亩,还剩2 600万亩,每年只能占用200万亩,仅占建设用地需求总量的1/6,这将直接威胁18亿亩耕地的红线。所以,建设用地的供给将面临十分巨大的压力。

(五)后备资源少,土地开发空间严重不足

据测算,我国土地开发潜力最大为1亿亩左右,土地整理潜力最大约8 000万亩,土地复垦潜力近1 400万亩,后备资源总潜力约为2亿亩。这只是潜力,而有些潜力根本不可能变成现实的耕地资源。

(六)违规违法用地突出

一些地方为单纯追求GDP,盲目招商引资,为了使项目尽快“落地”,不惜以违法违规为代价,闯红线、碰高压线。一是“以租代征”,用农用地搞非农业建设。二是突破开发区范围,擅自扩大开发区面积,有的还以各种名义新设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三是在没有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就擅自先征地、供地、施工建设。

二、我国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措施

(一)要充分利用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

目前的土地利用方式粗放,建设用地规模模糊,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等,这些都是致使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原因。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和统筹协调作用,协调好各类相关规划(城市规划、交通等基础设施规划、产业规划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所确定的各类建设用地规模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作用,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规划的重要工具,在第三会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编制的特殊时期,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使每个建设项目都做到合理的用地规模,合理的用地布局,合理的土地用途,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能用劣地的就不用好地,节约每一寸土地尤其是耕地,大力提倡集约用地水平。

规划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很难改变,要想使土地能够适度利用,使土地的利用强度和收益水平达到最佳状态,只有将节约集约原则贯穿到规划当中,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土地的浪费。

(二)要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眼睛不能一味地向外,一搞建设就想到新占土地,而是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做出评估,把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作为今后土地开发利用的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首先要全面清查,摸清底数,让闲置土地无处藏身。然后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快处置方面,主要对城市内影响较大,闲置时间较长的闲置土地进行疏理,在分析找准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每一块地的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整个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针对闲置土地成因复杂的现实情况,本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考虑历史因素,重在解决问题,最大程度发挥土地效益的原则,提出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从处置闲置土地的实践来看,采取收回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强力措施,但收回不是目的,而是手段,督促开工,加快建设才是目的,只有让闲置土地动起来才能达到发挥土地效益的作用。

在对原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同时,要加大用地管理力度,加强批后监管措施,严防出现新的闲置土地。通过进一步规范用地审批,严把建设用地预审关、报批关、批后跟踪管理关,及时掌握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状况,定期进行评价分析,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和对项目单位建设进度的跟踪监督,使新开工项目基本不再出现闲置现象。

(三)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我国的土地市场正处在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变中,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解决我国土地市场早期出现的总量失控,资产流失,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建立了土地储备制度。

通过土地储备,使政府掌握了土地的“统一收购权”,逐步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供应,确保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减少违法用地、多头供地、越权批地等现象的发生,有效地调控土地供需市场,为逐步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土地市场打下了基础,并盘活了存量土地资产,有助于土地供应实现由“增量为主”向“存量为主”的转变。建立土地储备,也是推行招拍挂出让等市场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的现实需要。招拍挂出让土地的先决条件是政府手中要有土地,土地出让要集中统一。多年来由于条件不具备,推行招拍挂出让受到极大的限制。土地储备制度的出现,为其创造了条件,我国市、县政府供地、管地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即从多个部门分散供应“生地”和以协议出让为主,逐步转变为集中统一供应“净地”和以招拍挂出让为主。这样,城市政府既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又直接掌握着一定量的土地储备,可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需求,有计划地适时适量供应土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大大提高。

(四)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要保障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就必须确立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做到这一点,就要守住18亿亩耕地不能少。非农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把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落实到位,不仅要实现耕地的总量平衡,还要保证耕地质量上的占补平衡,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有效途径和根本保障。

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把补充耕地的质量作为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内容,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通过整理和复垦,改善农村和矿区的生态环境。坚决杜绝毁林开荒、乱垦草场和破坏湿地等现象。要根据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土地资源适宜性,因地制宜确定开发整理后土地的用途,使土地开发整理成为推动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切实承担起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测,主要是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土地变化状况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对批多用少、占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批前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等规定,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项目没有达到集约用地规定的,预审不通过,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批中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严控新增用地总量,依据省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市规定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供地数量,坚决核减超指标的用地,制止浪费土地、粗放用地行为;批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集约用地的规定开发利用土地。

7.节约利用 篇七

一、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1.落实项目准入制度,严把土地“闸门”

完善用地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研究制定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投资强度偏低、达不到规划约束条件的不予供地。注重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化土地指标的配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对引进项目在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方面严格控制,注重新上项目的开工率、投产率和贡献率,提高开发建设整体水平。全力保障纳入现代产业体系战略的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2.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引导经济社会又好又快 发展

一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通过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增加存量建设用地的供给比例, 有效促进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倒逼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可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发展战略,增加鼓励发展现代产业的供地数量, 提高限制性项目的供地标准和条件,减少限制性产业项目供地数量,停止对禁止性项目进行供地,从而实现对产业的调控。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的总量、布局、结构和时序,遏制“两高一资”、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产业项目,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供地措施,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二是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平衡住宅用地的区域分布,调整中低价位住房与高档商品住房用地的供应比例,在房价上升过快的地区,加大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的供应比例,减少大套型商品房的供地量,严禁向别墅供地。三是加强供后监管。健全建设用地供后共同监管机制,强化用地合同管理,明确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并落实相应的违约责任;实行用地信誉档案管理,对信誉不良的用地企业,不予受理土地抵押、转让和新的用地申请。

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偏紧、用地需求旺盛的现实情况下,亟需创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机制,推进增量用地为主的粗放用地方式向以存量用地为主的集约用地方式转变。一是积极开展批而未供存量建设用地调整使用工作,保障产业转移园和重点园区科学用地。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清理力度,充分挖掘自身存量建设用地潜力,对需要用地的项目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及时将调整的用地指标安排给急需落地的重点项目或重大民生工程,保障园区用地需求。二是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于闲置土地,要加大土地闲置费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力度,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完成投资,对无项目或无力投资的,要通过依法收回或土地转让,统一调剂、调整使用,保证重点项目用地。政府盘整收回的土地重新出让时重点向现代产业项目倾斜,以解决这些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重点要严格依法处置房地产闲置地,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后监管,健全房地产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开展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三是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建议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使其让出土地,或是根据政策纳入政府储备, 由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招拍挂出让来盘活和提高土地使用强度。优化产业转移园和重点园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和利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大力引进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工业项目的入园门槛,达到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真正实现严格土地管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统一。

二、提高执法监察效能,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目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土地供需矛盾日渐突出,在土地违法违规没有根本改变的背景下,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土地执法监察的水平与效能,才能真正把好国土资源管理这道闸门。

1.加强宣传,树立依法用地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报刊、印发小册子等多种渠道对土地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二是通过违法用地实例,并结合卫片检查,积极向基层政府宣传依法用地的重要性,结合涉及到的土地违法违规整改实例, 讲述今后的土地管理形势,切实增强依法用地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提高土地管理认知水平。

2.强化责任,提高土地执法监察效能

一是建章立制,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基层国土所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在工作中不断找出国土资源资源管理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善,提高执法监察的水平与效能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加强土地动态巡查监督管理。行政监督有利于更好地规范依法行政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也是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引导和保护。在土地动态巡查工作中,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台账,规范动态巡查职责,明确动态巡查主体和区域,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并严格把握好关键部位, 以及重点环节的巡查,对易发生违法用地的区域进行重点防犯,切实做好用地项目的监督,切实发挥动态巡查的作用,将违法用地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完善土地动态巡查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和规范的内部考核管理制度,狠抓工作考核,对土地动态巡回各环节做到严格、细致、及时的监督,并实行责任追究, 使土地执法监察各项职能落到实处。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增强责任心,加大土地动态巡查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国土资源资源管理监察工作的及时、规范、有效开展。

3.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8.节约利用 篇八

关键词:城市化;发展要素;对策

城市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是否繁荣的标志之一。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的规划协调,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增强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骨干、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为基础的城镇体系。今年,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提出实施城建富区战略,其目标是要通过城市建设来塑造秀屿新容貌,树立秀屿新形象,通过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港城新区崛起。当前,秀屿中心城区存在人口总量少,城市化水平低,发展要素集聚难成为阻碍秀屿区城市化发展进程。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做好城市经营文章,提高城市化水平对于推动港城新区崛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笔者试以秀屿区为例,探讨破解发展要素集聚难题,提高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建议和对策。

一、当前城市化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区小城镇发展的速度很快,但由于其成长具有特殊背景,即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加上一些乡镇急功近利扩大财源的心态,小城镇发展不可避免地要走一点弯路,出现一些问题。

1小城镇的规模普遍偏小

当前,小城镇的规模普遍偏小,严重制约了小城镇的健康发展,这种小规模乡镇越来越不适应我区发展的需要。首先,小城镇的规模小必然造成发展空间和辐射区域狭小,使得城镇经济难以繁荣起来,城镇功能的发挥也受到极大影响,导致小城镇发展的后劲严重不足,并且不利于集中有限的财力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其次,镇域规模小,但行政人员偏多,必然加剧农民的负担。实际上,乡镇“吃饭财政”状况的形成以及一些地区农民负担屡减不轻等现象,与镇域规模过小、行政人员相对过多有直接的关系。再次,这种规划比较僵化,缺乏弹性。有些地方已形成了具有一定城镇化水平的经济区域,但由于受到行政区划的制约,这些经济区域的基础设施不能共享,造成资源浪费,并阻碍了人口和其他资源的进一步集聚。

2小城镇规划问题

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蓝图。大部分建制镇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划,有的甚至连中心村的规划都做得相当漂亮。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1)过分贪大求洋,好看而不实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耕地,由于规划过分超前,实际上无法实施。(2)很多小城镇沿主干道的一侧或两侧向两个方向延伸发展,这种“规划”实际上是没有规划,不仅浪费了土地,城镇的功能也得不到发挥。(3)随意更改规划的现象比较严重。乡镇一级主要领导的变动比较频繁,新领导上任后,对小城镇建设往往有自己的想法,从而对原有规划进行变动。频繁的变动使小城镇规划流于随意,缺乏长期性和严肃性。

3资金短缺导致乡镇政府的急功近利行为

资金问题是小城镇建设的大问题,也是小城镇领导人考虑最多的问题之一。在当前的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下,镇政府在小城镇建设上的投入力度还受“吃饭财政”状况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

“以地生财”成为当前小城镇筹集建设资金的主要手段。这种做法实际上与保护耕地的国策相矛盾。在实践中,各个小城镇都尽可能多出让一些土地,或者变相把农用土地非农化,因而,全然不顾正常的征地程序,盲目圈地搞开发区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我们常听到的总是“土地不够用”之类的抱怨,很少有小城镇注重内涵式发展,或者注重旧城区改造,这种混乱状况给耕地保护增加了压力,助长了“摊大饼”式发展小城镇之风。

4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导致小城镇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僵化的户籍制度限制城乡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也不能满足小城镇发展的需求。在现行户籍制度下,能够进城经商的农民仍然是“农业户口”,这些农民户口仍在原籍,并且承包着土地,而就业和日常生活又在城镇,实际上无心从事农业生产,导致农业粗放经营甚至出现土地撂荒,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又无法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身份和待遇,工作和生活都难以稳定。同时,由于无法取得城市户籍,被严格限制了就业空间范围,也使得滞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必然就近发展非农产业,造成农村非农产业的分散化。这就必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城镇经济的发展。

二、当前城市化建设中的建议与对策

1要搞好城镇建设规划

首先,城镇建设规划要解决发展哪些城镇的问题。发展城镇建设要尊重规律,循序渐进,要优先发展已经是有一定规模、基础条件较好的小城镇,防止不顾客观条件,一哄而起,遍地开花,搞低水平分散建设,重点发展现有基础较好的建制镇。要发展哪些城镇建设,就需要通过城镇建设规划来控制,在秀屿区,目前应重点发展笏石镇市政中心区建设,适当发展其他基础设施好的建制镇。第二,可以解决各城镇如何发展的问题,各个城镇由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条件不同,特色不同,发展的方向也不同。比如笏石镇,作为秀屿区政府所在地,是区域政治、文化中心,同时也是全区商品集散中心,第二、第三产业有一定的基础,社会服务和市政设施比较配套,埭头镇作为商贸型城镇,主要是依托其在交通区位上的优势,通过开发市场带动城镇的发展。平海镇则是一个农业型小城镇。其它各个城镇类型也都不同。他们由于城镇功能不同,以后发展方向不同,发展的规模也不同,这就需要通过城镇发展规划来约束。同时,各城镇内部的功能划分,也需要通过规划来确定。

同时,要做好城镇规划工作,必须注意与其它规划的街接,一是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规划的对象是行政范围内所有的土地,自然也包括城镇建设用地。而城镇建设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研究区域自然经济社会条件,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方面,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镇各项工程设施,并对城镇内部的用地结构和功能分区进行总体布局。它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点和面、局部和整体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控制城镇规划的地位。秀屿区城镇规划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关城镇布局,各项建设用地指标、用地规模、用地范围、用地发展方向来进行,而不能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我们要以此为机会,认真合理安排城镇用地指标及布局,统筹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等的发展。二是必须注意同居民点建设规划的街接。

每一个城镇都有其自身的吸引范围即腹地,对本区域经济有辐射作用,因此,考虑城镇规划就必须把它放在整个居民点建设规划中来,按生产明确城镇、集镇和农村居民点在所处区域中的规模大小和职能分工,才能发展城乡经济、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城市化。

2要注重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集约利用

土地后备资源不足是影响港城新区建设的重要因素。“十一五”规划强调,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小城镇建设必须走集约用地的路子,这既是我区土地国情的客观要求,又是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通过挖潜改造旧镇区,积极进行迁村并点、土地整理、开发利用荒地和废弃地,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采取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防止乱占耕地。要严格限制分散建房的宅基地审批,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可用于小城镇建设用地。

3要多方面筹措资金

资金问题始终是城镇建设的瓶颈,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城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而各乡镇人民政府普遍负债严重,维持自身机构运转都有困难,更谈不上对城镇基础设施进行投资。要解决城镇自身建设资金问题,必须克服投资主体单一的缺点,多渠道、多种形式筹措资金。首先,要大力推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特别是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市场配置城镇土地。显化土地资产价值,筹措资金是土地招标拍卖等市场配置方式的重要作用之一。在城镇建设过程中,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拔的以外,应一律采取公开招标、拍买、挂牌出让等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次,城镇建设应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盘活存量土地取得的资金毕竟有其量上的限制,而且需要投入一定的前期运作资金,而银行信贷具有成本低的特点,易为开发单位所接受。在秀屿区市政中心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单位利用银行信贷取得1000万元信贷支持,加快笏石城镇建设步伐。由此可见,作为城镇建设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金融信贷的可操作性还是较强的。

第三,应把一部分社会公用设施推向社会,由社会化经营。在传统意识里,教育、供水等社会公用设施的投入应由政府来承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拓事业的不断深入,许多民营资本正逐渐进入该领域,从秀屿区几年来的实践来看,已有停车场、市场、自来水厂等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向民营资本开放,这不仅减少了政府的负担,而且可以促进该领域的正当竞争,使人们获得更好的服务。

4制订新的户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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