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2024-10-23

民间金融监管论文(共9篇)

1.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篇一

一、问题的提出

何为民间金融是学界争议已久的问题,主要观点包括从所有制关系、经营关系、登记关系、金融监管等角度对其进行界定。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以金融监管为标准来界定民间金融,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没有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但是,为了保障民间金融规范化运行,防止其引发危机性事件,必然需要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民间金融予以合理的监管,存在部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的情形。因此,以金融监管为标准来界定民间金融的范畴并不合理。民间金融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民间金融这一概念的边界在不断地变化、拓展,尤其是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形式的盛行,更使得民间金融有了不断创新的存在或组织形式,甚至有可能向正规金融转化,而对于一个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事物,很难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划定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予以界定。就我国民间金融的实际情况来看,它应该是指由除合法准入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其他社会主体实施的金融行为。

由于民间金融产生于正规金融之外的“灰色地带”,对“民间金融合法化”的讨论自然成为了学界对民间金融研究的起点。目前就这一问题的讨论已基本达成共识,不仅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应给予民间金融合理地位并发展民间金融,而且在我国相关立法的层面上也体现了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的支持。民间金融的最大特点在于它对市场需求更加敏感,可以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的资本缺口,很好地迎合我国当前金融环境的现实需求。金融的变革使得我国存款量下降,社会闲置资金存量大,资金运作的需求增加,从而为民间金融提供了成长的土壤。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仅为我国金融创新提供了动力,而且逐步打破了传统银行对金融市场垄断的格局。但是,相较于正规金融,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予以约束,加之我国民间金融形式不断创新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民间金融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仅限于私人之间,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民间融资行为,其辐射范围和潜在风险要比传统民间金融大得多。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在快速发展中造成了一些区域性金融风波,给社会秩序和金融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如陕西神木民间借贷崩盘、鄂尔多斯集资事件、温州老板的“跑路潮”、e租宝非法集资等不胜枚举。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完善,市场机制不成熟,不能完全由市场来引导民间金融的运行与发展,为了有效控制风险,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发展,需要监管的介入,但是并非所有的民间金融都要纳入监管范畴,监管必须有一个边界,否则无法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因此,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边界是非常重要的。

二、金融法的价值目标

每一种法律都追求一种或数种价值,并且在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特定时期,总有一种价值处于首要地位,其他价值属于次要地位。金融监管的法价值目标同样也受特定的社会时期和经济发展情况所约束和影响。金融法的价值目标主要包括金融自由、金融效率、金融权利公平、金融秩序、金融安全,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解决价值目标冲突,是如何规范民间金融的关键所在,也是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边界的关键所在。

1、金融自由

自由是康德的法哲学核心,正义就是自由,法律的价值在于确保人类依其意愿进行选择的自由意志。洛克更是将自由作为法的首要价值,认为法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具体体现在金融领域就是保障自由的金融权利。金融自由是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动力,因而是金融法律制度包括监管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在金融抑制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监管经历了从绝对禁止、较为宽松到严格管制再到放松监管的过程,整体来说我国对民间金融主要以管制为中心,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立法价值取向仍是维护金融的国家垄断地位,其立法目标过于注重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忽视了对金融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地位和自由竞争机制的维护。但是,法律不能消灭市场,监管制度不能阻挡民间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社会的现实需求。市场化是实现金融自由的途径,赋予民间金融自由就必然要求法律予以最小限度的干涉。

2、金融效率

效率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而被确立,是源于法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波斯纳认为,正义的本身就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法律对权利的界定应该遵循效率原则,以效率最大化这一价值标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进行检验和评价。效率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金融作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效率自然也是其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在金融监管领域,效率是指在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过程中,消耗监管成本与金融效益的比较或评价,目的是以最低的金融成本实现金融资源的最佳配置。对民间金融的严格监管,必然会增加金融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限制主体的自由融资和投资选择权,阻碍社会资金的流动性,资本运作效益低,从而降低整体金融效率,难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

3、金融权利公平

罗尔斯强调:“公平是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分配,正义就是能够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的同等自由和权利的法律”。德沃金认为,财富不可均分,但个人借以创造财富的资源应当平等分配,使每个人得到近乎“均等”的资源。参与金融市场活动,获取金融资源是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在金融监管中,也应保障金融资源公平的配置。在我国,国有正规金融掌握着大部分的资金资源,形成了正规金融机构垄断金融市场的局面,金融立法维护国家垄断地位,没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金融权利。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金融安全和效率,缺乏对金融业公平竞争和市场主体平等融资权利的保护,从而造成了正规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的发展不均衡,中小企业融资难,社会资金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等一系列问题。创新是打破垄断的利器,我国民间金融的不断创新与发展对打破目前国家金融垄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民间金融仍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公平。

4、金融安全与秩序

博登海默认为,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平等和自由等其他价值的稳定化并尽可能的持续下去。安全的理念贯穿了所有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是金融监管法的核心价值。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秩序又是金融市场安全的要求,良好的金融秩序可以有效的规范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进而保证整体的金融安全。我国侧重于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金融机构在法定范围内规范运作,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这也直接决定了我国对民间金融的高强度监管措施。金融的监管范围不局限于正规金融,而必须是所有事实上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只有它们都能够按照法规多要求的秩序运行,才可能保证整体社会具有良好的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是金融创新的动力,在创新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型的金融风险,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些新型的金融风险,是实现对民间金融有效监管的关键所在。

三、价值平衡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金融监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经济发展情况下有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自由竞争时期只有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时,才需要政府的监管;而在金融管制时期,监管的重心是防范风险。如上文所述,民间金融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很难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划定一个明确的标准予以界定,也不能以过去的价值为基础来对其进行规范,新的事物需要在其所处的现实环境中寻求自身的价值目标。任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特定的现实环境,离开了具体的现实环境职能是空谈。因此,民间金融的监管目标要立足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综合金融环境来予以确定。价值目标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要素,体现了法律规制的立法价值取向,而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也正是监管所要达到的目的。法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各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着促进、抑制和冲突,如何平衡这些价值目标是明确民间金融监管边界的关键。金融监管是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重要手段,国家干预市场的价值目标直接影响监管的合理性。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无法完全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因此,合理的民间金融的监管边界应根据特定发展时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通过平衡和协调各金融法的价值目标来明确当下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边界。

1、以“安全与秩序”为前提的监管边界

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所公认的目标,也是民间金融监管的基本价值追求,因而需要法律对民间金融进行一定的监管,但法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应在一定的合理边界之内,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将会产生法的负效应。基于金融安全与秩序的考虑而对民间金融实施的严格管制,会使得诸如民间高利贷的违规民间金融越来越盛行,加大了资金融通交易成本,使得整体金融效率下降,甚至会使监管处于高度紧张状态,造成监管疲劳导致监管失效;而以金融自由和效率为目标的过度宽松的监管,难以保证民间金融的规范运行,并且会增加民间金融的风险,容易引发危机性事件甚至是金融犯罪。

金融安全强调金融秩序的建立和维持,对金融自由和效率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可见,金融安全、秩序与金融自由、效率存在着冲突关系,而如何调节这些冲突,应以整体金融利益为原则,不能以普遍的金融自由和效率的损失来换取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也不能以金融安全为代价保证金融自由和效率的实现。本文认为,首先应承认民间金融在促进整体金融自由和效率的积极作用,不能先入为主的认为民间金融的存在只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其次,应在不促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松部分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和需求的民间金融的监管,发挥民间金融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加强民商法在调整民间金融法律关系的作用。最后,对于经营客户资金达到一定的规模,构成实质上的“金融机构”的民间金融机构要进行监管,因为这种机构已经具有了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为了保证整体金融的安全与秩序,必须予以严格的监管。

2、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原则的监管边界

法学理论中的比例原则提倡整合理念,强调一种优先的价值不超过必要程度,兼顾其他价值追求,提倡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效率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重要目标,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效率低下,会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率,因而对金融行为的监管必须讲求效率。科斯认为,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提倡效率并不是要放弃公平,将经济法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用于金融监管中,可以平衡金融效率和金融权利公平的价目标。

对民间金融予以严格的管制,不仅阻碍民间金融的发展,而且维护了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对民间金融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使得整体的金融效率下降,损害了市场主体平等的金融权利。放松对民间金融的监管会冲击正规金融的垄断地位,促进了金融权利公平的实现,有利于增强金融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效率,但是,与此同时正规金融由于受到监管体制和业务规范的约束,无法像民间金融那样创新经营业务、自由作出投资决策,加之民间金融的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正规金融的运营带来消极影响。金融效率与公平价值目标的平衡也应以整体金融利益为基础,在保证效率优先的情况下,兼顾公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有利于促进整体金融效率提高的民间金融行为要给予其一定的发展空间和自由,但是对效率的追求不能损害正规金融的合理权益,要逐步对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同类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防止民间金融的监管套利行为,保障整体的金融权利公平,促进民间金融规范化运行以及与正规金融的融合。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步入新常态,在正规金融之外,民间金融经历了从金融抑制到逐步放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间金融形式不断创新,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得民间金融的资金规模和影响范围急剧扩大,同时也滋生了诸多的风险隐患甚至爆发了多起危机性事件。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秩序,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已是必然,而如何界定监管的边界便成为了首先要厘清的问题。本文以金融法价值目标为理论基础,从金融自由、金融效率、金融权利公平、金融安全及秩序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如何整合各项价值目标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边界。

2.浅议民间资本的监管 篇二

近期可能没有任何一个话题比全民皆股更热的了,股市从2005年的900多点一路狂奔至现在的4000多点,这是绝大多数人都想象不到的结果。股市的快速升温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应是证券市场的赚钱效应激活了具有巨大潜能的民间资本。

我国的民间资本大部分以储蓄的方式潜伏多年,无论存款利率为正抑或为负均岿然不动,其主要的原因在于民间资本流动渠道过于单一,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较弱,而导致资本的大量沉淀。前几年居民储蓄额的大幅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另一方面是源于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进一步拉升了储蓄额的不断增长。因此,资本市场一启动,先期的赚钱效应激活了潜伏多年的大量民间资本。而资金的大量涌入又对资本市场的再度走高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与目前的储蓄负利率(即一定期限的储蓄利率低于相同时期的物价增长指数)是造成当前资本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民间资本的流动并不仅仅活跃于储蓄与证券市场之间,目前的民间资本流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储蓄

储蓄是一种风险最低、收益也最低的投资方式,居民通过储蓄获取固定利息,商业银行通过吸储、放贷的方式将资本投放于生产、流通等领域。在我国,民间资本通过储蓄—放贷的方式进行流通是最主要的流通方式,但这种流通方式对于纷繁复杂的市场需求而言,显得过于单一,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这种流通方式很难满足其现实的资本需求。

二、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也是一种常见的资本流通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风险、高收益。但在中国这种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职业经理人市场尚不发达的状况下,直接投资方式一般都是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合二为一。这种投资方式对于零星资本缺乏吸引力,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未占到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不具有决策权,加之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尚不规范,谁都不敢将钱投入一个自己既没有决策权、又看不到规范信息资料的企业当中。即使有,也是建立在一种血缘关系或朋友的充分信任关系之上的投资,但这种信任关系的基础十分脆弱,因为其缺乏强有力的硬约束条件作为保证。

三、间接投资

通过规范的资本市场进行投融资也是民间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方式,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且容量不大。最重要的是,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良莠不齐,证券欺诈、黑幕事件层出不穷,由此造成投资者的心态不稳,投资行为演变成一种纯投机行为。在资本市场应该存在一定的投机机会,即投机行为能成为一个价格与价值的平衡器时,这种投机行为是适当的。但投机行为成为市场的主流时,就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了。

四、民间信贷

在我国,民间信贷一直游走于政策法律的边缘,我国禁止非法集资行为,但如何界定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对于正常的民间信贷行为,如限定利率水平下的民间信贷行为,我国采用默许的方式,即作为正常债权加以保护。但对于高于限定利率水平的民间信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高利贷行为则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范畴。由于民间信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力度的不够,民间信贷行为一直处于地下运行的灰色地带,加上民间信贷与银行储蓄之间存在较大利差,因此有相当部分民间资本选择了民间信贷的投资方式,导致民间信贷的规模逐步增大,如沿海城市一带的地下钱庄已渐成气候。但由于缺乏正式监管,民间信贷行为的规范程度较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有效保护。

由于我国目前规范的资本流动渠道的单一性,加上资本的逐利性需求,导致大量的民间资本流入了非正规渠道,如民间信贷与不规范股权投资行为,形成巨大的体外资本循环系统。如何规范民间资本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动的监管力度,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规范与引导民间资本的正常流动,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界清模糊地带,加大对合法民间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如界清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信贷行为的界限,超过一定规模的民间信贷行为必须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且规定只有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合法民间信贷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未能履行还款承诺的企业应将其违约记录记入诚信档案。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一方面能加大对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能将这部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政府监管范畴。而且,民间信贷行为能为目前的单一利率体制提供能相对反映资本供需关系的市场参考利率,以利于监管层对资本市场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从而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在银行系统内部已经建立了企业诚信档案,企业的信贷规模、资信等级和逾期记录等资料均已录入人民银行数据库。为了有效地保护民间信贷资本的安全性,可以考虑将企业的民间信贷规模及履约、违约记录等资料一并录入金融系统数据库,并在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向社会公众开放。为了防止部分企业主使用“金蝉脱壳”之术逃避监管,对于有诚信污点行为的企业与企业股东应一并披露,以利于引导民间信贷行为的理性选择。

通过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及透明化管理等措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从而达到保护民间合法信贷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诚信档案的建立不仅对规范资本市场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规范我国的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三)加大惩处力度,增大违法成本。民间正常流动资本得不到有效保护除了规则缺失、体系不完整等因素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多方主体对规则的漠视。如我国的《公司法》、《会计法》及《刑法》中的条款都提出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但如果将所有中小企业的财务资料进行彻底清查的话,可能会计资料完全真实的企业寥寥无几。会计造假泛滥一方面来自于企业主想逃税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也与时下的市场大环境有关,如潜规则下的许多费用就无法在账内进行消化等。由于会计造假行为导致了企业最基本的财务信息的失真。

财务信息失真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也伤害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其实更多的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因此,监管层必须加大对市场主体信息失真的惩处力度,对于未能准确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主体,首先要限制其信用融资行为,无论是官方渠道还是民间渠道;其次,对于性质比较恶劣、造成影响比较大的市场主体,除了市场禁入外,还应该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某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坚决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有效地清除害群之马,整个市场才能规范;只有在规范运行的状态下,监管层的监管才有可能到位。

3.2014民间金融新形势 篇三

最近几年,民间借贷市场日益兴盛,加入民间借贷成为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式,加之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渐放宽,现在的民间借贷行业已成为朝阳行业。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可谓是风生水起,吸引了更多的从业者投身其中,加入民间借贷成为了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式,加入投融贷民间借贷更是成为了许多投资或进入民间借贷行业的理想选择。

据了解,民间借贷在中国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由于民间借贷市场聚集了很多资源,不少民间借贷从业者开始探索私募投资。业内人士认为,对客户来说,从单纯的委托放贷,出借民间资金到聚合成私募基金,形成资本运作,这是民间借贷市场的一种业态升级,也是未来民间借贷投融资市场的新方向。

据调查显示,现如今的市场中中小企业的数量以每年7%-8%的幅度增长,而庞大数量的中小企业在资金上嗷嗷待哺,形成了巨大的投融资规模市场。但是在市场上却存在大量闲散资金,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渠道,这无疑给民间投融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也带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及投融贷的产生。

据悉,近几年民间借贷以“中介担保”的方式呈增长态势,当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稳固之后,越来越多的民间金融公司开始筹划扩大业务版图,试图通过代理的方式把借贷做成一门连锁生意。而政府最近几年出台的扶持政策,更使得民间借贷成为朝阳行业,隐藏着无限的商机。

4.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篇四

1.提高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认识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对立统一体,在适度的`金融监管下进行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体系在改革中发展。

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活动,会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带来新的制度和规范,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

没有监管的创新和没有创新的监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经济的发展。

2.提升金融创新层次

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要引导金融业从单纯的产品创新向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银行、证券、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使监管体系、模式、手段不断完善。

同时将由侧重于外部监管模式向既重视内部监管,也重视外部监管模式转变。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当前,以逃避金融监管为目的的金融创新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迫在眉睫,加强与相关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

我们需要金融创新来为经济服务,但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林俊国:金融学[M].第一版.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06:403-408

[2][5]戚 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EB/OL].论文天下论文网,(-11-22)

[3]李 成:金融监管学[M].第一版.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09:56-57

5.广州民间金融街长堤开业 篇五

探索民间融资“广州定价”,首批32家金融机构进驻

南方日报讯(记者/陶达嫔 李春江 通讯员/周小莉 陶军)“小额贷款年利率10天21.00%、3个月21.91%……,融资担保费率1年3.31%、2年5.11%……”昨日上午,位于广州长堤大马路的国内首条民间金融街——广州民间金融街正式开业。开业首日的小额贷款年利率、融资担保费率在金融街沿街LED户外屏上滚动显示。

广东省副省长陈云贤出席仪式并宣布开业,广州市市长陈建华致辞。陈建华指出,建设广州民间金融街,是广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广州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重要举措。广州民间金融街的诞生,将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借贷服务,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开创出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新路径。

陈建华表示,民间金融街的建设是越秀区“三旧”改造,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目前,广州民间金融街首期建设任务已经完成,初具发展规模,集聚了小额贷款、典当、担保等32家金融机构。广州市将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措施,推动广州民间金融街做大做强,努力把广州民间金融街打造成城市新名片。

开业仪式结束后,陈云贤、陈建华一同为广州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揭牌,并参观《金水长堤》——百年金融历史文化展。

民间金融街“金融味”浓

广州民间金融街位于越秀区长堤大马路,毗邻珠江北岸,全长约800余米。早在80多年前,长堤就有着“中国金融街”的美誉。在经历繁华、没落与复兴之后,重新以民间金融业定位而再次出发的长堤更显“金融味”。

昨日上午,记者沿着金融街走访一路看到,不同寓意的金融雕塑沿街而立。从街口进入,沿途可以看到主雕“经纶济世”,副雕“金钥匙”、“财富如意”、“第一桶金”、“五羊鼎”、“广州金融街标志”等。其中,广州金融街标志借用算盘这一传统计算工具造型,表征与财务和金融相关的内涵。

除了体现金融的建筑之外,有关民间金融的指数和利率费率昨天也已经出现。在沿街的LED户外显示屏上,广州民间金融街开业首日的小额贷款年利率、融资担保费率已滚动显示。

走在长堤大马路上,细心的行人还会发现,金融街上一砖一石中都尽显了岭南建筑的风格,一些显眼的建筑还专门用别致的装饰凸显出金融元素。

据介绍,目前,广州民间金融街已确定首批进驻机构32家,其中银行4家、证券公司2

家、期货公司2家、保险1家;小额贷款公司11家、融资担保公司3家、典当行4家、投资公司1家;第三方支付平台1家、贵金属交易公司1家、珠宝交易公司2家。

设“金融管家”每天发布利率费率

昨日的开业仪式上,作为金融街重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公司、广州民间金融研究院和广州民间金融商会同时宣布挂牌成立。

作为广州金融街管理公司内设机构及对外重要服务窗口的广州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设立在长堤大马路268号首层,将专门为各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一站式”的民间融资服务,包括咨询服务、信息登记、征信查询及中介服务四大功能,属于非盈利性的综合服务平台。陈建华在参观服务中心时指出,要利用网站等平台,探索形成民间融资“广州价格”,将民间金融街的影响辐射到全国。

目前,广州民间金融街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业的监管办法草案等政策法规已经制定,相关草案目前正在征询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草案,在定价机制方面,金融街内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要在每个工作日18时前,分别将当天每笔新增担保业务和贷款的金额、期限、费率、利率等信息输入越秀区金融办指定系统。

在利率、费率发布方面,金融街将通过信息发布平台与金融街的显示屏进行连接,每天发布街内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前一天的市场平均利率和费率,以及国内外股票、证券、期货、黄金等方面的各类金融指数。

《广州民间金融街一册通》获赞“金融街资讯助手”

《广州民间金融街一册通》26日出街后受到广泛关注。在昨天的广州民间金融街开业仪式上,市长陈建华在参观完长堤金融历史文化展后,在广州民间金融街现场阅读了南方日报出品的《广州民间金融街一册通》,并不时点头赞许。在逐页阅读后,陈建华还号召广州的媒体共同关注广州民间金融街的发展。

广州民间金融街,是迄今国内首创集聚民间金融机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街。从酝酿规划、建设到诞生,都受到省市区及各界的关注。今年年初,陈建华市长就任以来的首轮广州全城调研过程中,就提出要求规划中的长堤大马路民间金融街将来能发挥现代金融的集聚效应,再现广州长堤历史上商贸繁荣的景象,将其打造成具有中国特色、广州特色、越秀特色的金融街。

6.民间金融监管论文 篇六

一、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的原因

首先, 一方面, 由于央行为了应对日益高涨的通货膨胀, 推行了紧缩信贷的货币政策, 再加上我国严格的利率管制, 使得商业银行不愿贷款给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而是把款项贷给优质大型企业;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的贷款手续繁杂, 审批的程序较多, 借款企业等待的时间也比较长, 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 民间借贷手续简便, 形式灵活, 办理的时间非常对, 正好适应了市场需求。因此, 在从银行渠道获取贷款无门的情况下, 中小企业正被迫求助于民间借贷。

其次, 由于我国发生通货膨胀, 实际存款利率为负数, 因此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 存户不愿继续把钱存入银行, 转而寻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资渠道。而民间借贷所提供的利率较高, 有时甚至达20%—60%, 受到高利益的诱惑, 大量的民间资金甚至是国企、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资金也涌入到了民间借贷市场。

(二) 民间借贷的作用

1. 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投资需求, 推动了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虽然政府一再强调, 要求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是, 商业银行出于风险问题考虑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惜贷”, 而民间借贷则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 也弥补了正规金融体系服务的空白。通过民间资金的调剂, 进一步发挥闲散资金的效益, 优化资源配置, 加速资金周转, 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 消极作用。

首先,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 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 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其次, 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 提高了中小企业的成本, 加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同时, 由于高额的利率, 吸引了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 甚至有部分企业通过“以贷转存”, 把钱从银行搬到民间借贷市场, 有相当比例的资金并没有进入实体经济, 而是流入“钱生钱”的投机性利益链条中, 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 甚至可能会产生危机, 使民间借贷的风险随时有向正规金融转移传导的可能, 这也是影响地区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隐患。

二、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困境

(一) 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 借款数额较小。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 参与者分布全国各地的各行各业,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 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 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 甚至出现了P2P。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 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此外, 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 使得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 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二) 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 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 借贷数据很难统计, 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都是假的。而且, 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各种牌子, 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 甚至是非法集资, 发放高利贷。此外, 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 更加复杂。例如, 有的企业主先以100%的保证金到本地银行向关联公司开立国际信用证, 再拿国际信用证到新加坡、香港的银行去融资, 由于信用证做的是买方代付业务, 中国与新加坡、香港有时间差, 企业主便可在时间差内进行跨境的资金套利, 通过在境外融到的资金存入本地银行作为开立国际信用证的保证金, 进一步循环开立信用证赚取利差, 这些都使得民间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三) 多头监管主体的存在, 也使监管变得困难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 “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但是, 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 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 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由谁管?P2P、PE现在谁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都在变相贷款, 银监会怎么去监管?而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 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四)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 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 现有法律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宽泛, 可操作性不强, 且判断标准模糊, 已不能满足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的现实需要。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致使监管当局在监管过程中没有有效的标准参照, 监管工作很难展开。

三、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

(一) 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 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1.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及其职权、监管程序。

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专门设立一个关于“影子银行”的监管部门, 并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监管的职权及监管的程序。然后, 在这一部门下设“民间借贷监管处”的职能部门, 专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既要要各司其职, 又要相互协调和配合监管。只有先确立了监管主体, 才能解决民间借贷监管到底由谁主要负责的问题及由多头监管而导致的民间借贷监管“真空”的问题。

2. 针对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比较突

出、民间借贷地域色彩浓的情况, 可以把地方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纳入到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中来, 并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 充分调动其监管的积极性。地方政府监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信息、处理问题及危机预防, 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措施, 并与中央监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参与地方民间金融的立法, 为合规民间借贷机构颁发合法牌照。

3.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行业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作用。

首先, 培养和发展一些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 发挥其对民间借贷的自律功能。民间借贷自律组织必须依法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 并负责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布民间借贷相关的信息、协调民间借贷中出现的纠纷等, 逐步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其次,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渠道公布已备案的借贷机构名称, 并设立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系统, 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

(二)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尽快颁布《民间融资法》、《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专项规范的法律法规, 适时修改《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等民事法律, 注重对民间借贷交易的合同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主体的监管。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确立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的区别, 规范民间借贷用途和利率, 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投融资行为, 引导民间投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 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的高利贷者, 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 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 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台, 加强信息披露。

可以由上述“民间借贷监管处”的部门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台并负责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 例如资金规模、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及运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 并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处理和及时将相关的信息向社会投资者公开, 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以便于民间借贷主体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 从而避免债务纠纷的发生。

2. 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

首先,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部门, 建立健全各级地方政府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加强对民间融资资金使用的检查和跟踪。其次, 可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 各地州、市、县设立民间借贷的信息监测点, 专门负责收集辖区内的民间借贷信息, 并定期向汇总上报到省人行, 各省人行汇集辖区内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报至总行“民间借贷监管处”, “民间借贷监管处”汇总全国民间借贷的信息通过分析整理, 为相关部门加强民间借贷管理和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信息支持。还可以通过上述信息共享平台发布这些信息, 让投资者人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从而进行自主的投资决策。

参考文献

[1]刘长雁.民间融资信息监测体系亟待完善[J].中国金融, 2012, (6) .

[2]王瑞, 唐博超.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影子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出路[J].兰州学刊, 2012, (12) .

[3]杨秉龙, 岳金禄, 刘庭兵.建立民间融资备案制度的构想[J].中国金融, 2012, (24) .

[4]张飒, 张放.“影子银行”温州样本:民间借贷纠纷向银行金融案件传导[N].东方早报, 2012-11-29 (A26) .

7.发展民间金融推动金融改革 篇七

民间金融的概念有着宽泛的外延性,但总体可概括为个人、企业、组织在国家监管之外的非官方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有国外专家经研究后指出,金融市场具有二元性,一部分是由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组成的在国家监管下的金融市场;另一部分是由地下钱庄、高利贷等构成的在国家监管体制外的金融市场。这里提到的后一部分即本文所指的民间金融。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对民间金融的分析仍局限于民间金融的微观层面,对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交互作用的研究也多是规范性分析,缺乏说服力。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民间金融尚处于官方监管之外,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为此,我国对这一未知领域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1.民间金融的界定

由于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研究起步较晚,因此国内对于民间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与正规金融相比,国内关于民间金融的文献、研究数量也相对较少。所以,国内专家从不同的角度和侧重出发,对民间金融做出了不同的界定。有专家认为民间金融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条款;有专家则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并存却又相互割裂的两种金融体系。两者的差别在于,正规金融受到国家相关金融法律的控制,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力的范围内运作。除去以上两种主流观念,还有部分专家认为,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主要差别在于依靠的对象。正规金融依靠社会法律体系运作,而民间金融则不受社会法律体系的限制。

综合上述几种观念,民间金融活动是一种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民间金融的概念中既包括了如民间直接借贷等形式的民间直接融资活动,又包括了如地下钱庄、高利贷组织等在内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同时还涉及到如抗震救灾储金会在内的保障性互助组织,如农村互助合作基金会在内的商业资金通融组织。可以说,民间金融是一种在提供资金通融服务同时,促进社会进步的经济、社会组织。

我国的民间通融在不同地区也呈现不同的特征。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金融属于一种商业性质的融资组织;而到了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则带有更多的互助合作意味。总体而言,我国民间金融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主要依靠地域、亲缘等因素来建立信用体系;其二,具有高效灵活的交易方式;其三,具有高效率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

2.民间金融的发展原因

我国对民间金融的研究虽尚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但我国的民间金融存在历史悠久。结合我国民间金融的发展历史和经验,我国民间金融得以发展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内生性原因——民间资金市场供需两旺。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于民间私人财富。随着我国中小型企业的迅速发展,民间私人财富也在不断增长和积累。各类中小型企业及农户为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注入,而由于中小企业和农户受自身规模和市场信用等因素限制,难以在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大量资金,因而转向求助于民间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间金融的发展。

现行正规金融渠道不畅通。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信贷机构的减少,使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获得了发展机会。改革后,正规金融机构受到的贷款条件更为严格,且出于实现贷款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减少了信贷交易成本。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只能将大企业作为主要的金融服务对象。而民间金融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服务领域的缺陷,因而获得了生存空间。

管制利率制度使大量资金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我国政府对正规金融实现管制利率制度,且在正规金融体制内,人们可选择的投资渠道十分有限。因而部分居民选择把资金存入民间借贷,而非正规金融机构。甚至有部分居民通过借入后再高息借出的方式,从中牟取利益。

民间金融自身拥有有利优势。与正规金融管理规定多、程序复杂的缺陷相比,民间借贷手续简单、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不借助信用系统,借贷活动一般建立在人情网络关系上。有时甚至仅凭借条或口头约定就可完成交易。其次,民间交易对担保的要求低。由于民间交易主要建立在人际关系上,因此交易双方往往对彼此的伦理、道德等有一定的了解和信赖,从而降低了对规范担保的要求。最后,民间金融的利率也相对灵活。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由交易双方根据自己供求状况来确定。民间借贷多在熟人网络中进行,因而交易双方对彼此的借还款能力及工作收入等都有一定了解,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利率做出调整。

3.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意义

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意义主要有三点。首先,民间金融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使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得到了提升。同时,民间金融还通过将部分民间储蓄转化为民间投资,提高了社会储蓄投资转化效率。其次,民间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农村的城市化进程。由于正规金融的条件限制,农村经济对金融支持的需求无法在这一金融体制下获得满足,而民间金融以其顺应生产、发展规律的优点,为农村的经济发展注入了充足的资金。再次,民间金融为正规金融注入了竞争因素,促进了正规金融的发展。近年来,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对正规金融构成了一定威胁,促使政府和企业对正规金融的反思和改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相互的竞争中不断完善。

4.我国民间金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间金融虽对我国的金融体制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因其非规范性融资的特点,在发展中也显露出一些负面效应。例如,民间金融组织的客户群相对固定,一旦超出其原有的地域范围或客户群,其运营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导致交易成本优势的丧失。同时,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风险预防措施,但凡发生贷款者对借款者信誉、贷款用途判断失误的情况,经济风险会显著加剧。民间金融还吸引了大量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外的闲置资金,容易造成监管失控,金融信号失真的情况。总体而言,民间金融具有风险性、盲目性、不规范性等特点,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稳定。

5.完善民间金融的措施

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弥补了正式金融的不足和缺陷但民间金融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投机性强等缺陷将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生干扰,甚至引发局部金融危机,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国家必须对民间金融加以规范和完善,使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进行制度化管理,必要时还可将其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同时,还应建立民间金融监管机制,对民间金融融资双方的交易操作进行监管。

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金融风险。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缺乏法律约束和制度管理,极易发生违约、破产等危机。为此,政府应建立民间金融风险预警制度,并设置专门的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最大程度规避过高利率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统而言之,中国民间金融在产生和扩张的过程中,虽出现过高利贷等不规范行为,甚至资金链断裂等不良现象,但在金融市场不断改进与完善的过程中,民间金融总体发挥着积极的正向作用,并且成为了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做到正确引导、必要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扬长避短,并且最大程度的发挥出民间金融的潜能。

8.金融市场待开放民间资本见阳光 篇八

过去多年的改革发展经验表明,开放金融市场是发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机制的重要举措,使各类资金在各经济部门之间的流动更为平衡、合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重在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形成多元、有序的市场竞争格局,给民间资本一条畅通的流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改变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资源错配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社会资金经过积累一部分仍然留在银行体系,在金融系统内循环,表现为能够直接为实体经济所利用的银行存款、股市资金,但另一部分已经以民间资本的形式沉淀在个人手中,其中部分流入了虚拟经济,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错配和浪费,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来看,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是必由之路。

去年部分地区的民间信贷危机给了我们启示,如果不开放金融市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把民间资本引导进入正轨的金融渠道,民间资本将始终在银行体系之外循环,形成“影子银行”,由于缺乏产业政策的引导,其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无法发挥。由于民间资本只会以回报率作为唯一的追逐目标,有时甚至会反产业政策方向流动。

要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不但要改革金融体制,还要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推进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也是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自我循环和膨胀的必由之路。

银融金贷“新36条网” ——投融资与民间资本运作培训平台的专家表示,如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民间资本,从民营企业生成的那一天开始,民间信贷就是存在的,并称民间信贷有出路,而且前景广阔。

专家最后表示,银融金贷“新36条网”将不遗余力地为规范民间资本运作市场不懈努力,如同众多网友的期盼,民间融资的阳光化将必然到来。

9.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篇九

【摘要】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信息很难共享,监管部门金融监管理念落后。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确立适度监管原则,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国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 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 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 - 1998 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 年爆发的欧洲债务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期货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危机下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 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

( 一) 《巴塞尔协议Ⅲ》。

受到了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 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行风险敞口。

( 二) 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 年 7 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 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1) 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 ( FSOC) ,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2) 组建全国保险监管局( ONI) ,主要履行保险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 3) 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 NBS) ,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 4) 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 CFPA) ,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

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

( 一) 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

中国加入 WTO 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

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企业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 10 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 年 2 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 年 6 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 二) 金融创新的发展。

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来源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网络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

( 一) 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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