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共10篇)
1.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一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确因建设需要,在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外,使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指标的实行有偿使用。
(四)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同时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二、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严格执行供地政策。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鼓励发展的项目要优先供应土地;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出效率低等项目,要限制供应土地;对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等项目,要坚决禁止供应土地。暂停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限制供地和禁止供地目录。
(二)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审批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应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构审查意见。
(三)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长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开展旧工业区、旧城区土地以及其他低效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应按规定建立土地储备资金,并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储备。经营性用地一律纳入土地储备,对改变《划拨用地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或约定用途的,原则上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四)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加强划拨地供应管理,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逐步取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除军事用地、廉租房用地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楼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严格执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格、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约定或规定,依法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确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改变原规划使用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除工业用地外,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公顷,县(市)不超过7公顷。坚持土地“净地”出让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五)加强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要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研究和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要加快地下交通的发展和地下空间的公共利用进程,并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的商业化开发利用;要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于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优惠政策。
(六)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市政府支持、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在招拍挂出让后,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市、区政府按5∶5的比例分成,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城区内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全力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要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的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要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也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二)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开发区(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严格限制开发区(园区)成片经营性用地上市,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园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逐步提高工业用地供应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根据我市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7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发展集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
(四)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开发区(园区)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格按可研和设计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对工业用地出让10年内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10年后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定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其他土地受让方受让土地,必须满足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相关功能定位要求。对低效利用及闲置的建设用地经收回重新配置,原则上用于工业项目;对未构成闲置但尚未完全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其他厂房空闲土地,应通过积极动员企业改变土地用途、纳入政府储备、协商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等多种途径进行处置利用。鼓励企业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腾出土地来安排其他项目用地,将腾出土地产生的纯收益的50%返还给企业。
(六)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的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全面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
(一)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除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严禁非法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二)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培育和规范集体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使用权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的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要在开展试点并积极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办法,加以推广实施。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区、县(市)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积极探索通过实施土地整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路子。
(四)加强农村土地开发和利用管理。开发丘岗地、疏林地等农用地,要进行科学论证,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适度有序地进行。农村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要优化路网结构,节约使用土地,节省投入,搞好流量预测,合理规划设计。水利设施建设、调整,可结合土地综合整理,优化配置,以节约资源。
(五)大力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要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的存量建设用地。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集中兴建村民公寓式住宅区,节约的安置用地产生的收益归全体村民所有;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鼓励集中建设居民小区,其相应的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应逐步由各级财政负责实施。对被征地农民推行集中高层或多层住宅安置或实行货币安置,区、县(市)政府对村民自愿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应给予奖励或补助;对于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督检查
(一)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土地利用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闲置土地资源等违法违规案件,由国土资源部门严肃查处。案件查处中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纠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制。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对各级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集约用地与用地计划挂钩制度,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区、县(市)政府,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扣减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三)建立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制度。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有关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对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农用地转征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整等不可归于用地者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五)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要认真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经验,建立以公顷平均投资强度、公顷平均产出密度、公顷平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效益评价机制,按年度评选和奖励节约集约用地先进企业。市财政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具体办法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2.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二
【关键词】盘锦市集约用地现状;问题对策
一、盘锦市节约集约用地现状和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盘锦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采取统筹计划用地、提高门槛节地、盘活存量用地、土地整理造地、增减挂钩增地、部门联动管地等措施,在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有效途径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1、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逐步建立起来。通过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意义以及节约集约用地的先进典型,曝光各种浪费土地现象,在全社会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正确舆论导向。
2、建立健全了用地规划管控机制。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任何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立健全了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了各县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市的兴隆台区、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全部通过了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达标评审。
4、建立健全了批后监管新机制。通过建立起批后公示、开竣工申报、跟踪巡查、监管警示、内部审查把关、部门联动、竣工验收等各项制度和采取“一牌、一卡、一书”的监管形式,使监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有力地促进了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
5、建立健全了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土地管理责任,创新巡查机制,对违法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置。
二、节约集约用地面临的问题
尽管我市在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面做出了许多尝试和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应该看到节约集约用地仍然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1)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在某些地方领导心中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以地招商”和“市长(县长)项目”仍然存在。
2)闲置和低效用地大量存在,特别是对低效用地的认定和处罚还没有依据,处置难度较大。
3)项目用地预审,特别是有关控制指标的把关,需要经贸、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因而,要真正把好预审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4)开竣工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有的开工不申报,有的竣工时间一拖再拖,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难以落实。
5)由于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协调沟通不力,致使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三、全面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对策
借鉴各地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成功做法和遇到的困难、问题,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文件,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努力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严监管”,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依规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共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
2、建立项目预审论证制度。对新上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根据投资强度、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投资额较高或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或者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各地政府牵头,组织发改、环保、建设、規划、财政、国土等部门,对拟引进项目的政策符合性、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集体研究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凡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用地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坚决“一票否决”。
3、建立分期供地制度。对符合城乡规划、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研究对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分期供地的地块,原则上是控规中确定的完整地块,规划部门一次性或分期下达规划条件。分期出让时,土地出让年期与首期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
4、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建议出台激励政策,鼓励项目单位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实现小占地,多产出。
5、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年限。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工业用地,都以50年的最高期限对外出让,这个期限远远大于绝大多数的企业寿命。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出让年限,将工业用地出让年限调整为10年、20年、30年不等,原则上不再以最高年限出让。
6、建立项目用地申请承诺机制和投资强度、税收复核制度。申请新增建设用地时,项目所属单位要向所在地政府提交用地申请及承诺,并签订用地协议书,内容包括:投资强度、亩产税收、开竣工时间等,项目竣工或工业项目投产一年后,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复核其投资强度或总投资额以及亩均税收是否兑现。投资强度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追加投资或按比例退还土地;亩均税收未达标的项目,限期整改。
7、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一是严格开竣工管理制度。用地单位应当在项目依法开工(即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竣工前(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15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在用地单位申报的开工、竣工日进行现场踏勘。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须报告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严格推行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搞好配合,确保土地复核验收制度落到实处。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不得使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不得兑现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三是多措并举,搞好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要视不同情况,按照“一地一策、以用为先、集约使用、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和整合力度,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国土、财政、审计、规划、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工作组,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强力推进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
8、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以保证用地单位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对已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受让方需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协议,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最高额不超过5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履行出让合同按期开工、竣工的保证。项目按期开工经现场核查后返还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项目按期竣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50%履约保证金及利息。非因政府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超过约定开竣工日期的,每超一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按照相当于土地出让价款1‰的违约金上缴国库,直到扣完为止;竣工核验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出让合同违约金缴入财政,并按出让合同约定追究有关违约责任。
3.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三
(成府发〔2008〕52号 2008年9月2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计划指标。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把土地预审作为用地审批的重要环节和入门关口。严格审查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涉及占用耕地的,区(市)县必须制定耕地补充方案,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全面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认真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核划拨用地项目,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用地范围。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实行拍卖出让。非政府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要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必须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不得设置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约束性条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按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执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指标。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修改审定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采取先进节地技术和方案,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六)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机制。郊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储备机构和制度,完善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储备等功能,妥善解决资金来源,规范资金和收益管理。
(七)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合理确定供地总规模及各类用地比例。停止低密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保证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经营性用地单宗出让土地规模,原则上中心城区单宗出让土地规模不超过200亩,郊区(市)县不超过100亩。地震重灾县(市)超过规模的由当地县(市)政府研究决定,报市国土局备案;其他郊区(市)县超过规模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出让。
(八)充分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五城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旧城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旧城改造,除市政府投资实施的项目外,经市政府批准,由各区政府投资或引进社会资金实施的旧城改造项目,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市财政按规定应提留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用于所在区的旧城改造。郊区(市)县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摸清本区域内未利用地、废弃土地的家底,制定措施引导和鼓励开发利用。
(九)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规划设计、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建设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确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原规划条件确定的土地利用强度的宗地,经规划管理部门将宗地土地利用强度调整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调整并按成交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旧城改造,调整原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的,经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调整前后土地使用条件下的评估价差额收取。
(十)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市级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协议的约定加大闲置土地和空闲土地的清理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无偿收回的,由政府回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闲置一年,不满两年的,要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
三、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市国土局、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供地。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推行中小企业用地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未批先占集体土地。
(十八)转变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内,停止审批零星宅基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农民“新居工程”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民新建住宅,要向规划的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确需分散居住的,要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法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开展“拆院并院”和“拆企入园”工作,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使用。
(二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通过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国土部门要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成都市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要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二十四)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用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4.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四
用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使用标准是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和供后监管的重要政策依据和制度规范。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是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用地准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但是,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一些地方对标准实施不重视,标准使用没有实现全覆盖,对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和开发利用的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深入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
(一)严格执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公路、铁路、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电力、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房地产用地宗地规模、容积率控制等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对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等,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不符合工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或各功能分区用地面积突破用地指标控制上限,宗地面积和容积率不符合住宅供地条件的各类建设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本通知发布实施后,其他各类标准、指标、考核要求中,涉及的用地指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的依据。
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各地应依据本地区资源条件、项目类型及建设要求,制订适用于地方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和用地手续。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应先进行项目节地评价并组织专家评审,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办理用地、供地手续。
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单位应报请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出具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
(二)不断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各地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土地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发展规划等,抓紧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对国家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产业(事业)项目和重点发展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加大标准研究力度。部将依据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适时制订、修订土地使用标准,不断健全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
二、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内容和使用环节
(一)对土地使用标准规范格式和实质性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报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各地要按照部规定的示范格式要求,规范填写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适用的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未按规范格式填写、或项目用地不符合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不予受理。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标准审查的制度规范,加大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力度,切实做到报件格式规范,适用供地政策正确,不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控制上限。
(二)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标准使用环节的审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政策指导,督促其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要求,合理测算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范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出让方案和编制出让文件时,要明确土地使用标准的控制要求,落实国家规定并向社会公示;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报件中土地使用标准适用情况的审核,并对适用标准的真实性负责。
对上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报件中适用土地使用标准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上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审查中发现未执行土地使用标准、或超过标准未进行论证评估的,将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退回地方,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整改并重新上报。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管和评价
(一)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管。今后,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作为土地供后监管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中,及时增补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内容。在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合同时,要明确规定或约定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及土地用途、容积率控制要求、违规违约责任等,划拨决定书和出让合同要及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对突破土地使用标准但已进行论证评估并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专家评估意见和政府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县出让公告、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土地使用标准的确定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使用标准控制要求的供地、用地行为,要责令纠正。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部将对土地使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发布实施的土地使用标准进行清理,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或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土地使用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废止。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5月底前,将土地使用标准清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二)定期开展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的评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加快建立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体系,抓紧开展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可作为制定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土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修订完善土地使用标准的依据。
四、认真开展土地使用标准的培训和宣传
(一)全面开展土地使用标准的培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013年上半年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系统内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和应用土地使用标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土地使用标准应用的系统培训,进一步强化其标准控制理念,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部将适时开展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使用标准业务培训。
(二)切实加大土地使用标准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大力宣传土地使用标准在工程项目设计、建设项目准入、土地供应和审批、土地开发利用、供后监管中的重要作用,为在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形成用标准管地、用地、节地的工作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5.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五
为加强土地资源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效益,积极盘活和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全力保障我县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如何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认识 我们要站在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命线”,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自觉树立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大力宣传和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普及节约集约用地知识,增强全社会节约土地资源的责任意识,鼓励各行各业坚持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把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努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
二、加强规划管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切土地管理的基础龙头,是对国土资源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的基本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发挥宏观调控作用,严格贯彻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方针,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做到“以规划定方向,以项目定土地,以投入产出定面积”。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招商引资策略。严格控制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着力提高高附加值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重点引进用地面积小、投资密度大、科技含量高、资金到位及时、能带动上下游产品形成产业链的项目,要在新一轮发展中,变“招商引资”为“招商选资,招商选项”,从源头上改变“是项目就招,有资就引”的落后招商引资理念和粗放式管地、用地方式。适度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引导合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倡企业按统一标准,建造标准厂房,支持企业建造高层、多层厂房。
(三)发挥区域土地集聚效应。要按照“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的原则,搞好工业集中区建设,改变工业分散布局的模式,鼓励和引导跨乡镇集中建立工业小区。在公共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三、严格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及已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保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等工业项目用地。对限制类项目,严格限制供地;对列入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土地供应。
(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要坚持规划先行,超前介入的原则,强化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论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坚决杜绝假借工业项目名义圈占土地、违法改变规划用途的行为。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从严控制厂区绿化率,不准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厂区绿化率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建造成套住宅、写字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对于新建和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规定、达不到投资强度的,不得通过预审,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报批用地时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不得随意调整土地规划用途,严禁将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住宅用地供应要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防止大套型和利用率不高的商品房开发多占土地。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开辟节约集约用地新空间
(一)建立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档案。要通过存量土地清查,建立城镇和各类开发区现有存量和闲置空闲土地动态档案,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本辖区范围内存量土地批准时间、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与处理情况。
(二)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办法。要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都要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资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净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三)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对原有划拨用地的“关、停、破”国有工矿企业,要鼓励其以地、以设备招商,对不改变用途的可暂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凡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重新供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6.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六
关键词 节约集约;土地利用规划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15--02
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且有限的资源,在当今社会的发展形势下,土地的使用也越趋紧张。要缓解这种供需矛盾,只有从节约与集约用地出发,改变传统利用土地的方式,将节约集约覆盖传统粗放、浪费的思想。在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应该在满足当今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为后代子孙留下充分的余地。因此,只有将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真正贯彻实施,才能缓解当前的土地需求压力,更好地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1]。因此,为了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工业化、城镇化更好的发展,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土地利用规划的方法思路
1.1 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思想
节约集约用地是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应贯彻到底的新方针。应当坚持树立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五个统筹,即依法进行耕地保护、保护基础农田、保障农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外,要给我国社会提供其发展需求的建设用地,这需要从节约集约用地做起。只有将规划的高度提高,才能将土地、人口、经济、城市和安全等进行友好协调,继而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1.2 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的程序
随着我国利用土地规划的发展,编制土地利用规划的程度也越趋成熟,但要做到节约及集约用地还需要继续努力。在上一次的土地利用规划中,虽也是以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作为其指导方针,但却不够深入,也没有做到具体、可操作化、更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到实际的实施与管理过程中,使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指导方针浮于表面,而没有实际效用[2]。在新的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上,一定要注重研究该方面,其编制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就该针对这方面下手,在此前的基础上,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认真贯彻并落实,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步骤需要引起相关人员注意,即要评价与分析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并以此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新的规划方案。
2 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方法
2.1 潜力评价分析方法
了解土地,明确其利用现状以及预测出预计的期望值。通过土地规划设计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在前期进行的专题研究时就要确定的内容。因此,在使用土地,并进行规划利用前,要结合当地的地域特色,秉承节约集约土地的思想进行指标系统的评价,继而在通过周密的分析,力求找到潜力的来源。
2.2 数学模型方法
土地利用系统,既复杂又巨大,在解决规划问题时,如果才用单一模型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建立完善的模型体系,由一组模型所组成的模型体系。在这里,数学语言所具有的严密逻辑性就有一定的价值,根据实际情况,在评价节约集约用地时就要运用于数学语言相干的标准化模型与多因素综合模型。
2.3 评价综合指数计算
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影响因素的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建立了由1个目标层、4个准则层和17个指标层构成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并通过调查、统计和计算得到指标的状态值。评价要求指标状态值必须经过标准化处理才能进行比较,采用标准化模型:
进行标准化处理,采用评价模型A=(Gi×Wi)进行综合指数运算,评价结果见表1。
3 节约集约型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不仅要始终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更要落实到实际管理中,将节约集约利用到具体地块上,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以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3.1 积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节约集约用地的观念
应目前节约型社会所要求,以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为契机,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呼吁全社会关注节约集约土地,认识到其带来的收益[3]。加快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政策,为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贡献己力。
3.2 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法规体系
为保证节约集约的顺利进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提供有力的保障,但目前我国针对词典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也对日常的编制以及管理工作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能得到保障,应加强各地各级对土地管理结构的立法检查,规范土地管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土地利用节约集约顺利进行。
3.3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在配置土地资源时,采用市场机制是节约集约用地最有效的方式,且是节约集约的内在动力[4]。一方面,规划的控制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使宏观调控得到加强与改善;通过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控制规模,严格控制耕地,以及基本农田被建设用地占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杠杆作用也应得到充分的发挥,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建设用地的成本提高,借此使土地供求的关系得到平衡;同时,在招标拍卖经营性用地时,要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符合市场基本的价格机制,并能反映出土地的供求关系,这也是为促进节约集约土地的最佳途径[5]。
4 结论
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中,土地利用规划都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为使土地供求关系得到缓解,社会经济能得打长足稳定的发展,节约土地集约土地都是必然的选择。在土地规划利用过程中,应始终贯彻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才能为建设可持续的节约型社会提供最基础的保障。为使经济增长方式得以转变,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仍需社会不断探讨并完善该研究。
参考文献
[1]刘文秀,刘丽琴,李诚固.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响应[J].规划师,2006,22(5):19-21.
[2]杨良坤.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D].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
[3]郑振源.把转变土地利用方式、集约用地置于土地利用战略的首位[A]// 城乡规划、土地征收与农民权利保障学术研讨会暨第二届世界宪政论坛[C].2011.
[4]陈常优,毋晓蕾,李汉敏.基于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09(4):5-6.
[5]郑巧玲.基于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理论研究——以河南省商城县为例[D].洛阳:河南理工大学,2011.
7.关于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工作情况的汇报 篇七
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4日)
(报审稿)
首先感谢市委、市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等各部门的大力支持。近几年来,我公司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推进企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着力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取得了企业发展和资源集约的“双赢”成效。去年,我公司多晶硅产量达到1.8万吨,占国内半壁江山,稳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实现销售收入80.45亿元,利润24.85亿元,上缴税收6.77亿元。
一、强化社会责任,提高节约用地意识
我们深知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用地矛盾十分突出。作为国际一流企业,不仅要有一流的经营业绩,而且更要有一流的科学发展理念,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多年来,我们秉承“把绿色能源带进生活、持续改 善人类生存环境”的理念,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断强化对全体员工的教育,塑造更为科学先进的企业文化。从而使企业在不断的发展壮大中,走出了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成为同行业节约集约用地的典范。
二、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紧紧抓住规划控制、布局优化、二次开发三大关键,确保土地资源得到集约高效利用。一是抓好规划控制。2006年上半年,我们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系数、厂区绿化率等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为使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我们又果断地修改厂房设计方案,缩小厂区活动空间,在办公楼顶增设活动区域,并将厂房建设方案由单层变为多层,仅此举就节省土地上百亩。二是抓好布局优化。在多晶硅大技改扩能项目中,我们反复比较,科学设计各条生产线装置设备布局方案,仅此一项就节约用地40余亩。巧用厂区地下空间,搭建立体式用地布局。目前,厂区地下建筑面积近5000平方米,成为企业仓储、停车、配套设施及人防安全的重要区域。卡紧非生产性用地,通过在厂区高压走廊、主行道两侧和工厂出入口巧妙布局绿化用地,既提高了绿化质量,还增加了厂区的美观度;通过对厂区道路实行单行循环管理,不搞宽敞的双车道,既保障了交通运输的畅通,又节约了大量的用地。尤其是对行政办公用地更注意卡紧,除企业主要管理者外,其余工作人员全部采用 卡座式集中办公。三是抓好二次开发。协鑫集团的多家公司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共使用土地2500多亩,主要是对三孔桥和坡里两个村庄进行整体搬迁,征用集体建设用地1000亩,同时还使用了500多亩采煤塌陷地以及废旧工矿企业用地,通过对这些土地的二次开发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中能硅业在五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坚持通过技术创新减少土地消耗,解决了企业发展与土地供应的瓶颈。
在已使用的土地上,我们继续加大投资,努力提升土地的潜在利用价值。企业二期技改工程完全使用一期的既有土地,没有新增一亩土地,但做到了产能翻番。中能硅业通过实施四期工程,共投入145亿元人民币,每亩投资强度达到1115万元,产能从原设计的6000吨跃升到21000吨。企业的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6.2倍,单位产值、利润在开发区名列前茅,其中单位面积的多晶硅产能更是世界一流。
通过技术引进吸收,深化组合,集成再造,创用GCL法生产多晶硅,赢得了大发展的技术支撑,通过对冷氢化、渣浆处理、尾气回收等技术的成功运用,起到经济效益、土地利用及安全生产多赢的效果。中能硅业由建厂伊始的用地300亩,年产3000吨,一举发展到如今的用地1042亩,产能2.1万吨。也就是说,我们在 土地利用仅增加3倍的情况下创造了7倍的生产价值。
8.关于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议 篇八
近些年来,我市各地积极兴办工业园,大力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步伐,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呈现出加快崛起的势头,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工业园和城镇建设中,土地利用率不高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是低效用地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项目规划审批时,投资额报得很高,动辄几千万甚至几个亿,项目实施后投资额大为缩水;有的进来时说是工业高科技项目,结果是简陋作坊低层次加工,甚至在那里养鸭养猪;有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想方设法变更规划,将工业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待价而沽;有的将廉价拿到的土地,少部分用于生产,大部分则“退二进三”。目前工业园区较为普遍的情况是,宽打宽用,一层厂房居多,项目配套面积较大,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都比较低。
二是闲置土地比较多。征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少数投资商原本手里没有实实在在的项目,通过虚报和包装项目进行囤积土地,谋取暴利。国内有关专家分析指出,目前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是,一些投资商巧借各种名目,打入二三线城市展开新一轮“圈地运动”。
三是违法用地有禁难止。尽管相关法规对土地违法行为 明确了处置办法,但由于可操作性不强,往往是“发现容易制止难,清理容易处置难”。在供地环节,虽然要审查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但企业取得土地后,达不到报批时的标准,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也无有效的制约措施,监管难以到位;在建设过程中,职能部门只能发《停工通知书》,常常有禁难止,甚至出现“停工通知书”下达后变成“催工通知书”,违法建筑一夜之间成为既成事实。
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闲置和浪费现象严重,不仅人为加剧了供地紧张的矛盾,更为甚者,政府花血本建起的园区投资大、回报少,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益,长此以往,地方财力不堪重负。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开发成本,节约用地就是节约地方财力,节约用地就是节约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土地是财富之母,发展之基,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解决土地闲置浪费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家对土地的调控越来越严,XX年初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要通过不断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国土资源管理的国策意识,“珍惜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形成珍惜 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教育各级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资源忧患意识和土地法制意识,从思想XX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经济发展新路子。
第二,严把立项规划管控关。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调控功能,主要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的安排,必须服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抵触的,都必须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和修订,防止各行其是、随意扩大用地规模的情况发生,确保用地合规、合法、合理。要着眼长远,从招商源头入手,变饥不择食的招商引资为资源节约型的招商选资,更多地引进占地少、污染小、技术含量高的产业和项目,以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
第三,严把投资强度关。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供地数量。按我市目前规定,工业项目用地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凡是没有达到投资强度的项目,不得超标准审批供地;项目实施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标准和容积率的,应追究相关违约责任。有关职能部门,应探索建立批前审查、批中会审、批后跟踪、建后验收的土地使用全程监管机制及批后土地使用评价机制。同时,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对列入供地的建设项目,通过逐步提高土地价款、增加投资强度,以及完善税收征管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效益的提升。
第四,严把用地性质变更关。必须严格项目用地性质变更的程序,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更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确需调整变更的,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凡没有经过可行性论证或听证会多数人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提交规委会讨论审批。经过严格程序批准变更的项目用地,必须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补交土地差价款。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性质的,一经发现,应按合同规定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9.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节约集约用地 篇九
据了解,这次调研旨在了解湖南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总结提炼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出台有关政策,提高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与管理水平。近年来,湖南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全省城镇化水平由2005年的37%提高到2012年的46.65%,并初步形成了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以长株潭城市群为核心、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以县城和中心镇为基础的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体系。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加强用地规划管控,有力保障城镇发展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不断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大力推进节地型城市建设,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王广华强调,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和克服的难题,要保障新型城镇化发展用地,必须将落脚点放到节约集约用地上面。(江 翔)
湖南基础地理信息库与交通运输基础信息库资源将共建共享
6月13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在长沙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签订了基础地理信息库、交通运输基础信息库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数字湖南建设,这标志着我省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据悉,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此前已先后与湖南省公安、旅游、工商、电力、气象等9个省直部门签订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协议。(萧 欣 江 翔)
10.银州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篇十
(铁岭市银州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
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以保障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资源节约的政策,着重把握方向,更新理念,在挖掘潜力上下功夫,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我局结合辖区属城乡结合部,地少人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多项有利于集约用地的措施,做到节地挖潜、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解决当前土地利用率偏低、供而未用、浪费土地等问题。在征地中,认真执行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强化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形成一套集约利用土地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全社会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并通过几年的努力取得一定的实效。
一、科学谋划、苦心经营工业园区,充分利用有限资源是保障我区经济发展和项目用地需求的关键
2004年国家提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铁岭市委、市政府为适应辽宁提出的打造沈阳经济区的宏观经济背景,对接沈阳的经济辐射,承接沈阳的产业转移,利用这一契机着力打造沈铁工业走廊,其中沈铁工业走廊中最重要的节点之一就是我们银州区的辽海工业园。
辽海工业园位于银州区的南部,北至京哈铁路,东到牛岗子村和铁抚南路,南到东山森林公园,西到规划路,规划
1面积约为12.5平方公里。在最初选址过程中,银州区区委、区政府本着珍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高效的利用山区土地的原则,经过多次论证研究,认为该区域内多为坡地、荒地,土地贫瘠,平均亩产不足200公斤;且有两处面积为327亩的废弃国有砖厂可以利用;另外该区域内有大量农村道路可以硬化后作为园区道路使用。虽然在此选址开山平整场地的造价很高,对于基础设施的引入很不利,但可节省1000余亩耕地,可以最大限度保护银州区有限的耕地资源,最大限度的解决银州区建设用地少的困难,找到了银州区既要保发展又要保护耕地的最佳结合点和切入点。
经过五年发展,辽海工业园依托区位、交通、能源、资源优势,在注重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将机械加工制造、阀门制造、新型能源作为园区三大主导产业,全力打造园区先进机械加工制造产业集群优势,建设辽北最大的机械加工园区。2006年建园至今,已建成园区4平方公里,累计政府投入建设资金22264.8万元,征地4291亩,平整坡地完成土方242.8万立方米,节省耕地700余亩。截止目前,银州工业园区共引进项目76个(其中:投产项目54个;正在施工建设的22个),项目投资总额达94.48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8.26亿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效果明显。园区形成了以昊源石油机械为龙头的石油机械制造;以能发伟业为龙头的阀门制造;以精英园干燥设备为龙头的干燥设备制造;
以昊龙橡塑为龙头的橡胶机械制造;以及模具、喷涂设备等其它机械加工制造产业。园区内机械加工制造企业集聚程度较高,上下游产品在园区内即可配套合作,关联度较强,集群优势已初步显现。
2010年,园区实现工业总产值12亿元,工业增加值3.24亿元,销售收入11.7亿元,上缴税金2100万元,从业人员达到2700人,使银州工业园区成为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最好的园区。
二、不断创新思路、盘活存量用地,是节约利用土地的重中之重
1、向国有废弃地要地。我局根据银州区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在挖潜上下功夫。我局利用原龙山乡327亩废弃国有砖厂土地进行招商,现已建成投产项目4个,一是铁岭运达起重机有限公司占地70亩,2010年产值4000万元;二是铁岭天禹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占地50亩,2010年产值7000万元;三是铁岭石美石材有限公司占地60亩(2010年新建);四是盛成干燥设备有限公司占地40亩(2010年新建)。即盘活了废弃多年的国有土地,又节省了有限的耕地资源,最大限度上发挥了土地利用率。
2、向荒山、荒地要地。我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对土地需求量大,而我区耕地指标少的实际情况着重在未利用地上做文章。建园至今共计利用荒山、荒地700亩,利用平整后坡
地、荒地项目8个,投资额8.5亿元。一是亿元以上项目3个,分别是:投资3.5亿元的大连天宇制药有限公司,投资2亿元的沈阳光子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投资1.2亿元的辽宁百欧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制药技术研发及生产项目;二是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3个,分别是:投资7000万元的龙首胶业橡胶产品制造项目,投资5000万元的中船军工涂料研究所军工漆项目及昊业金属加工项目;三是投资3000万元的项目2个,分别是:天泰橡胶制品项目、铁岭市三环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橡胶制造项目。
3、向闲置土地要地。及时清理停滞项目,盘活存量土地。督促签约落户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对长期圈地不开工的项目收回土地,重新包装出售,提高土地利用率。2006年以来,我区共清理闲置土地24宗,面积677亩,重新包装出售土地17宗,面积470亩,创造效益7990万元。
4、向农村道路要地。辽海工业园园区建设需要修建多条园区道路,我局根据这一情况,多次进行现场勘测论证,最终使园区道路在修建过程中利用了大量原区域内农村道路进行硬化,节省耕地470亩,创造效益2820万元。
三、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是集约用地的重要手段
1、在充分发挥市场调控功能上下功夫。深化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规范市场行为,严格执行新增工业用地的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的各项制度,实现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力度,健全有形市场,扩大土地交易入市范围。一些地区为了营造好的土地市场环境,不惜降低地价,牺牲农民利益,以达到引资的目的。我局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而是从降低门槛,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断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提升了土地资产价值。坚决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范完善了工业用地招牌挂和工业园区入园企业供地程序。2006-2010年,共出让土地81宗、总面积155.25公顷、出让金总额16164.1526万元,其中挂牌出让21宗、面积5.3595公顷、出让金总额10206万元,协议出让54宗、面积40.34公顷、出让金总额5958.1526万元。
2、在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2006年《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实施以来,我局一直在供地上严格执行各项指标规定,对未能达标的企业坚决不予办理供地手续。2008年我局根据辽海工业园后备资源少的实际情况将工业控制指标和投资强度进行了提高,工业控制指标从原来的最低60﹪提高到80﹪,投资强度提高了20﹪,从源头压缩项目用地规模。该措施实施后,土地利用率水平明显提高,共计节省土地420亩,创造效益3000万元。
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丝毫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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