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2024-11-04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通用8篇)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3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木本食用油料既是健康优质食用植物油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近年来,我省以核桃、油橄榄、油茶为主的木本油料产业取得长足发展,成为农村特别是山区经济发展的一项特色优势产业和绿色富民产业。截至2014年,全省已建成木本油料基地1100万亩,核桃、油橄榄果品产量分居全国第三位和第二位,但产业基地管理粗放、加工利用不足、产业化程度不高、综合效益偏低等问题比较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8号)精神,推动我省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食用植物油的需求,维护国家粮油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快我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以创新驱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优质木本食用油料供给为目标,以科技为支撑,坚持市场导向、分类指导,规模发展、集约经营和政府引导、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强化服务,加快构建木本油料种植、加工、流通、消费产业体系,为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做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建成木本油料产业重点县60个,建成现代木本油料产业基地1500万亩,年产优质木本食用油10万吨,综合产值超过500亿元,努力将我省建成木本油料产业强省。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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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快良种壮苗繁育。全面推行“四定三清楚”(即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品种清楚、种源清楚、销售去向清楚)和“四证一签”(即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子标签)种苗生产管理制度。分区开展木本油料树种种质资源调查,建设一批省级种质资源原地和异地保护库。加快核桃、油茶等优良乡土品种的选育及审(认)定,合理引进核桃、油橄榄、油茶等优良品种,科学开展油用牡丹、毛叶山桐子等树种的良种选育和区域试验,切实提高木本油料良种化水平。本着就近育苗(采穗)、就地造林(嫁接)原则,在木本油料基地培育集中区加快良种基地、定点苗木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满足木本油料基地培育对良种壮苗的有效需求。2015—2020年,在川东北山区、川西南山区、川西高山河谷区和盆中丘陵区的核桃栽培区新建和改扩建核桃良种采穗圃25个、面积5000亩,新增良种穗条产能1500万条;在凉山州、广元市、达州市、绵阳市、成都市等油橄榄适宜区新建和改扩建油橄榄采穗圃5个、面积500亩,新增良种穗条产能300万条;在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宜宾市、达州市等油茶适宜区新建和改扩建油茶采穗圃5个、面积500亩,新增良种穗条产能300万条。到2020年,全省木本油料基地的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四)建设现代木本油料产业基地。按照生态经济适宜、适当集中成片的原则和良种化、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的要求,2015—2020年,在21个市(州)的140个县(市、区)采取新造、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措施,培育核桃、油橄榄、油茶等木本油料生产基地600万亩,其中利用宜林地、退耕还林地、四旁和灌木林地新造450万亩,改造低产低效林150万亩;修建林区道路18000公里;通过整治山坪塘、新建整治小泵站、新建小水池(窖)等小微型水利工程,新增微型水方700万立方米。到2020年,全省木本油料林面积突破1500万亩,其中100万亩以上的木本油料产业带6个,5万亩以上的基地县60个。(责任单位: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省扶贫移民局)

(五)推进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围绕优质木本食用油生产,着力引进培育一批木本油料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龙头企业,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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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兼并、重组、合作等方式跨区经营,做大做强,集群集聚发展。支持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建设仓储、物流设施。支持专合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林场、种植大户开展技术、信息、营销和烘干、保鲜、仓储、分选、初加工、包装、运输等服务。鼓励经营者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和生态旅游业,推动林地立体开发和林旅融合。积极推广“企业+专合组织+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加快木本油料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一体化、专业化经营,提高综合效益。2015—2020年,新增木本油料综合加工能力6万吨。到2020年,木本食用油产能突破10万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林业厅)

(六)健全木本油料市场体系。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本油料产品市场体系。在我省木本油料主产区培育一批专业市场,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开发木本油料产品及相关交易品种。完善流通网络,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木本油料产品的品牌培育工作,提升我省木本油料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实施开放合作战略,加强产销对接,鼓励企业、专合组织、家庭林场立足市场需求,大力开发特色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开发统一的网上交易系统,搭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规范木本食用油包装标识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检测。(责任单位:商务厅,林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七)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和发展木本油料产业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家庭林场和职业林农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共同参与木本油料产业基地培育和林业资源开发利用,平等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川府发〔2014〕65号)精神,积极推进木本油料种植、加工、批发零售、仓储、运输以及林家乐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木本油料产业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力争木本油料产业企业达到100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20家;专合组织和家庭林场分别达到500个和50个。(责任单位:林业厅,财政厅、省工商局)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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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投入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专合组织、家庭林场、林农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投入,按规定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农机具购置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水利等资金,加大对良种繁育、科技示范和现代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的扶持,支持木本油料基地集中区(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修建林区道路、小微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改善生产条件。完善和落实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政策,引导企业、专合组织、农民及其他工商资本等各类社会资本投入。高原藏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大小凉山彝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可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木本油料产业。(责任单位: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

(九)加大金融支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的扶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木本油料产业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林地经济林木(果)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全面落实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贷款项目据实贴息政策,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者的有效贷款投入。完善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木本油料保险业务,鼓励木本油料产业从业者积极投保,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支持有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十)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木本油料产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力度,加快制定和完善木本油料树种种苗质量、栽培技术、产品质量等标准体系和生产技术规程,推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加大对基层林业服务人员、企业与专合组织的业务骨干、林农等实用技术、标准体系、政策法规的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乡(镇)、村示范体系,大力推行良种壮苗造林、矮化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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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修枝整形等现代种植模式,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病虫无公害防控、安全隔离期用药等现代技术,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鼓励、支持龙头企业、专合组织联合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引进或研发、推广优质木本食用油和功能性副产品生产的现代技术、设备与工艺,着力提高综合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支持优势产学研单位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转化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四川省森林食品基地”或“四川省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林业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一)健全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林权评估、流转服务体系,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的原则,鼓励集体木本油料林地与林木经营权、果实收益权向有实力的新型经营主体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管理。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参股、合作、订单等方式,与林农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及时向生产经营者提供市场动态、病虫监测和新品种、新技术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着力构建一批区域性产业联盟,培育一批区域性知名品牌。积极宣传木本油料产业强农富民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正确引导木本食用油消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林业厅,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主体意识,把发展木本油料产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研究制定推进措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落实到位。林业厅要切实加强规划指导、政策服务和有害生物预防监测,严格种苗质量、造林质量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扶贫移民局等部门要在规划、项目、资金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共同推进木本油料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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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 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 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 加快发展, 强化功能, 理顺体制, 改进监管, 加强自律, 规范运作, 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 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 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 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 (2008年9月—12月) 为改革准备阶段, 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 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 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第二阶段 (2009年1月—12月) 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 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第三阶段 (2010年1月—12月) 为整改验收阶段, 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

(一) 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 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行业协会可行使以下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2.加强行业自律,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 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等, 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维护公平竞争, 规范市场秩序。

3.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 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4.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 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进行行业统计和调查, 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5.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 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 参与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6.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 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 向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8.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 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9.组织会员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 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联系相关国际组织, 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 协助政府组织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10.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 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11.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二) 推动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向行业协会适度转移。

为保障行业协会正常行使职能, 结合政府职能转变, 对目前仍由政府行使的以下职能可通过授权、委托、划转等形式, 交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行使或由行业协会参与和配合:

1.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和分析。

2.行业重大课题研究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与修订。

3.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等活动的组织与筹办。

4.行业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5.行业职工技能培训。

6.在委托与授权事项范围内必要的行检、行评。

7.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8.参与产业损害调查;建立行业国际贸易预警机制, 组织或参与国内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发起和应诉;组织或参与对国内外贸易政策和措施的评议;组织或参与应对国际贸易投资壁垒和技术性措施。

9.应由行业协会行使或协助行使的其他职能。

以上职能对授权、委托、划转、参与、配合5种形式的具体适用另行规定。

(三) 为行业协会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清理和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策规定, 为行业协会依法承担相应职能消除障碍。行业协会要主动衔接和协助做好政府职能转移、委托、授权和配合等工作, 并确保各项职能规范操作、落实。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一) 改革行业协会的组织体制和决策机制。

坚持行业协会的民间化性质和“自愿发起、民主选举、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 逐步实行自治性管理。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管理体制, 推行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及会长权力和权力运行规范的法定化, 完善监事会制度和政府监管机制, 确保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行业协会设秘书处, 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规范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管理, 推行工作人员职业化。协会秘书长要逐步实行聘任制和职业化, 对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副秘书长及其以下人员要相对稳定,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二) 搞好行业协会内部制度建设。

行业协会要搞好业务定位, 积极发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和联系会员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 建立健全内部会议、学习、人事、财务、审计、监督、民主决策、请示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对外交流管理等规章制度, 科学界定各层级组织的职能和运作程序, 做到以制度管会、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人。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 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三) 加强行业协会内部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实行财务独立,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资产管理和财务审计等制度, 使财产权属清晰, 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 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 且每年都要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行业协会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行业协会的资产。

(四) 拓宽行业协会经费筹措渠道。

在健全和规范会费收取、使用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行业协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和组织合法活动等多渠道筹措经费:一是可以通过承担政府授权委托事项、购买服务事项等获得工作经费;二是可通过举办展览会、研讨会及开展培训、信息咨询等获得有偿服务经费;三是可通过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新产品、新技术等获得协作和开发经费;四是可按照会企分开的原则开办非法人或法人经济实体, 进行合法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 规范行业协会的收益和分配。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开展服务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评审以及资格考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 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凡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的, 由财政和物价部门按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四、推进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改革

(一) 实行政会分开。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要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 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目前使用的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办公用房, 自本意见发布实施起3年内仍由行业协会无偿使用和管理, 3年后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房租。使用的其他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 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监管。

要从体制、机制上保障行业协会自主开展活动, 减少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的行政干预, 强化对其遵纪守法和履行政府委托、划转职能情况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按照政企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 实行规范化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把好登记管理关, 不符合行业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行业协会不予登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行业协会的有关活动实施行政监督, 对其履行委托、划转的职能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涉及行业发展的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政务信息等;研究制定事关行业发展改革和行业利益的重大决策、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对企业的重要监督检查、重大奖项的评审和重大处罚的认定、生产或经营许可及行业准入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定、行业劳模评审等, 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四) 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就相关行业的发展改革等问题与行业协会进行沟通与交流,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 并定期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 建立对行业协会工作的综合评价制度。

在搞好对行业协会正常年检工作的同时,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建立对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工作绩效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可作为衡量其是否具有承担政府委托、授权和配合事项能力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重点支持和购买服务的政府投入机制

(一) 建立政府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机制。

政府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活动给予适当支持。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协会名录, 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同级政府审定。

(二) 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机制。

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 由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进行购买, 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安排。购买服务分为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和临时性服务购买两种形式:

1.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对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和部分综合性重点行业协会提供的长期固定性服务, 如委托开展的行业统计分析、预测预警、信息发布、撰写年度发展报告以及有关行业管理工作等, 政府应与其建立长期的购买服务关系。长期固定性服务购买, 由购买部门提出具体项目, 经财政部门核定后, 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

2.临时性服务购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购买行业协会的临时性服务, 其中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购买服务, 要按项目进行管理, 由购买部门结合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提出项目申请, 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提交同级政府审定。对临时性服务购买事项要严格控制, 各部门不得将自身正常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临时性服务购买的项目内容。

(三) 规范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经贸和行业协会登记管理部门抓紧制定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相关实施办法, 并对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效果定期进行评价。

六、完善推动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 推动行业协会结构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按照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同一区域内同一行业的协会设立, 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 不宜过多过滥。要积极创造条件, 按照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要求, 通过培育发展和重组改造, 着力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重点行业协会。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 鼓励适度竞争, 推动行业协会向职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二) 落实和健全行业协会社会保障制度。

要把行业协会的社会保障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体系,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 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履行缴费义务, 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行业协会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 人事和编制管理部门要同有关部门搞好衔接, 并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 加强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要将培养一支职业化的行业协会从业人员队伍作为推动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工程, 特别要把行业协会秘书长人才的培养摆到突出位置。引导高等院校设置行业协会管理课程或行业协会管理专业, 支持现有行业协会开展从业人员特别是秘书长人员的培训和深造, 鼓励引进省外乃至国外行业协会秘书长管理人才, 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高素质化来推动行业协会的规范化、国际化。

(四) 落实对行业协会的税收扶持政策。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 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不征收营业税;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扶持政策, 支持行业协会加快发展。

(五) 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自律、协调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民政、经贸、人事、财政等部门, 抓紧制订配套措施。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 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六) 健全推动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组织领导机制。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三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脱贫攻坚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把加强最薄弱环节作为优先任务,把调整资源配置作为根本措施,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重要保障,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优化顶层设计,整合工程项目,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全面提升中西部教育发展水平,培养更多栋梁之材,为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缩小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差距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加强统筹。将中西部教育置于全国教育总体格局中谋划设计,统筹中西部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系统谋划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形成合力。发挥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中西部教育发展。

兜住底线。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着力从中西部最困难的地方和最薄弱的环节做起,把提升最贫困地区教育供给能力、提高最困难人群受教育水平作为优先任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的权利。

改革创新。以改革促发展,重在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建立标准、完善机制,着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办学环境,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中西部教育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教育结构趋于合理,教育质量不断提升,教育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显著增加,支撑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增强,中西部地区教育水平与东部发达地区差距进一步缩小,教育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校布局,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提升农村教师队伍总体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国家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营养改善计划等重大工程和项目,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防止教学内容超前,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到2018年,中西部地区75%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95%的县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保障教学点基本办学需求。巩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成果,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乡村学生就学。各地(未特别注明的,指中西部地区,下同)要制订教学点办学条件、教师配备等基本标准,明确教学点基本要求。按标准配置教学点教室、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运动场地和音体美器材,满足教学基本需求。配备安全饮水设施、伙房设备,配置卫生厕所。实现教学点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接入宽带网络。通过走教、支教等多种途径,使教学点拥有必要的专业教师,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强化中心校对教学点教师配备、课程安排、业务指导等统筹管理作用。经费投入向教学点倾斜,不足100人的教学点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

标准化建设寄宿制学校。加快改扩建新建学生宿舍、食堂,实现“一人一床位”,消除“大通铺”现象,满足室内就餐需求。改善寒冷地区学校冬季取暖条件,保证取暖经费。改善如厕环境,旱厕按学校专用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有条件的地方设置水冲式厕所。改善浴室条件,除特别干旱地区外,寄宿制学校应设置淋浴设施。结合实际改善体育和艺术教育场地,配备音体美器材,建好图书馆(室)、广播站、活动室,满足教学和文化生活需要。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有效开展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关爱乡村留守儿童,优先保障留守儿童寄宿需求。探索建立寄宿制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机制,提高寄宿制学校运转保障能力。

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适应城镇化发展趋势,在新增人口较多的地区优先建设学校。采取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教育信息化等措施,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采取学区化管理、扩大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等措施,有序分流学生。扩大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引导学生合理选择学校。各地要制订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到2018年基本消除县城和乡(镇)学校超大班额现象,2020年基本消除大班额现象。

全面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中乡村学校特设岗位数量,增加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比例。以地方师范院校为基地,采取免费教育、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为乡村学校定向培养更多的合格、优秀教师。鼓励研究生支教团、优秀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教师交流力度,优先保障村小学和教学点需求,确保一定比例的骨干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补充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创新教学、管理方式,确保合格教师授课。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培训。扩大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规模。推行校长职级制,选好配强乡村学校校长。落实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各地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10年、继续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国家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继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各地要采取措施逐步扩大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依据地区经济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学校食堂条件,保障食堂正常运转,扩大食堂供餐比例。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流程,确保卫生安全。结合当地物产种类,适应当地饮食习惯,科学改善膳食结构,建立监测评估制度,不断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效果。

(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立足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助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发展,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促进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双轨推动、双向推动,合理引导学生进入职业教育。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培养大工匠打下扎实基础,为个人发展、家庭脱贫提供支撑,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创造条件。

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引导优质学校通过兼并、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资源,优化中职学校布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专业的中职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中职学校办学标准,全面加强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所有中职学校办学条件基本达标。

提升高等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遴选具有相对优势的高职院校,支持其提升基础办学条件,扩大优质高职教育资源。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训装备水平。

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机制,拓宽渠道,扩大“双师型”教师规模,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强化实习实训环节,改善实习实训条件,推广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完善学生实习制度,加强职业能力和岗位适应训练,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积极推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进一步促进产教融合。贴近地方经济特点和产业需求,立足学校办学基础,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全面开展中职学校监测评价,实行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广泛开展技术推广、扶贫开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等。

(三)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协调发展,优化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加大学生资助力度,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国家继续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项目,着力改善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到2020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超过85%,中西部地区达到90%。

新建、改扩建普通高中。在没有普通高中的县,根据人口变动趋势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新建、改扩建一批普通高中,方便学生在当地入学。人口5万人以上或初中在校生2 000人以上的县,应建设一所高中。人口少于5万人且初中在校生较少的县,可将基础较好的初中学校改扩建为完全中学,或与其他县联办、合办普通高中。

办好乡村高中。各地要根据人口变化趋势和城镇化建设规划,合理布局普通高中,优先保障乡村高中,严禁建设超标准豪华学校。加快改善乡村高中办学条件,到2020年,乡村高中全部达到基本办学标准。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普通高中经费投入机制,向乡村高中倾斜,保证乡村高中正常运转。推动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选派优秀校长、教师优先到乡村高中任职任教。鼓励优质高中与乡村高中通过建立联盟、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等方式,在课程建设、教学资源、教师培训、管理方式等方面实现共享,整体提升乡村高中办学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高中实现宽带接入,配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

加大学生资助力度。继续实施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国家资助政策。按照精准资助、动态管理原则,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继续给予助学金补助。推广“9+3”免费教育模式,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初中毕业生,到省内经济发达地区和东西协作对口帮扶省份接受中职教育。

(四)提升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统筹谋划、分类指导,改革管理方式,加快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整合工程项目,推动中西部高校合理定位、突出特色,提升办学能力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服务中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继续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扩大中西部学生公平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

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在资源配置、高水平人才引进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支持中西部高校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合理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属地招生比例。在没有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份,按“一省一校”原则,重点建设14所高校,推动管理体制、办学体制、人才培养模式和保障机制改革。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支持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的学校,合理定位、创新发展,建设高水平大学。发挥中西部地缘优势,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继续实施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学科专业与区域发展需求、地方产业结构高度契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综合性大学,以及学科优势特色突出,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类型本科高校。以“填平补齐”为原则,加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综合实验训练中心、图书馆等基础办学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建设教学实验用房和配置必要设备,提高学校本科教学的实验基础能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加强实验教学团队建设,强化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培训,大力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多方共建行业特色高校。支持部门、行业协会以合作共建的方式,参与建设一批具有行业特色的中西部高校。丰富共建形式,完善部省、部部(委)、部市等共建模式,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与地方共建,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协会与高校共建学科、学院和研发中心。结合行业需求和学校办学特色确定共建项目,重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研发基地、成果转化、干部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完善共建机制,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协会在产业信息、科研、实训条件、学生就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地方政府落实管理主体职责,在学校建设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扩大共建数量,优先在国防、农业、能源、矿产、交通、海洋、环保、医药、通信、建筑、金融、信息服务等领域开展共建,2020年将共建学校数量扩大至100所。

多种形式开展高校对口支援。鼓励高水平大学尤其是东部高校扩大对口支援范围,提高中部省属高校受援比例。深化团队式支援,鼓励多所高校联合支援一所或几所中西部高校。支援高校要制订相应计划,通过多种方式帮助受援高校培养、培训在职教师,着力提升受援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支援高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单列招生指标,用于受援高校现有师资队伍的培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继续采取倾斜政策,使中西部高校教师有更多的出国进修学习培训机会。鼓励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建设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点科研基地。支援高校积极参与受援高校的科研合作,努力提供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不断提升受援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积极鼓励支援高校与受援高校联合申报各层次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形成阶梯式支援格局,第一阶梯由100所左右高水平大学支援中西部75所地方高校,第二阶梯由75所受援高校和部省共建高校支援中西部100所左右地方本科高校。

提升新建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加快2000年以来中西部新建本科院校建设,引导一批新建本科院校转型发展,突出“地方性、应用型”,培养大批当地适用人才。优化专业结构,减少社会需求少、就业状况差的专业,增加行业、产业、企业急需的紧缺专业。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环节。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提高运行保障能力。落实基本建设规划,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仪器设备、生均图书等应符合规定标准。落实生师比、高学历教师占比要求,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开展新建本科院校评估,对办学特色鲜明、紧贴地方需要的,在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对评估整改不达标的,减少招生规模、严控新设专业。到2020年,中西部所有新建本科院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管理更加规范,质量普遍提升。

(五)积极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以扩充资源为核心、加强师资为重点、健全管理为支撑,通过举办托儿所、幼儿园等,构建农村学前教育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入园率,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国家继续支持学前教育发展,重点向中西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倾斜,因地制宜加强园舍建设、师资培训和玩教具配备,加快推进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到2020年,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0%。

扩充公办幼儿园资源。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及分布情况,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合理规划农村公办幼儿园布局。推进乡镇中心园建设,实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合理利用村小学校舍资源,发展村小学附设幼儿园。根据实际需求改善教学点校舍条件,举办附设幼儿班。支持村集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幼儿园,人口集中的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按标准配备玩教具,提供基本保教条件。制定和落实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公办园正常运转。支持企事业单位所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招生,提供普惠性服务。

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各地要制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管理办法,出台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增加农村普惠性民办园数量。通过提供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式,支持农村普惠性民办园建设。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纳入巡回支教范围、支持教师培训、开展教研指导等方式,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对收费合理、管理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园进行扶持,提高普惠性民办园保障能力。

补充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各地要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在地方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配,配齐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要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引进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幼儿园任教。鼓励地方高校扩大免费师范生招生规模,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为农村学前教育培养更多的合格教师。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专业水平。通过生均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支持解决好公办园非在编教师、集体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问题,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对长期在农村幼儿园工作的教师,在职务(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采取“政府组织、中心园实施、志愿服务”模式,开展教师巡回支教,缓解当前师资紧缺状况。

改革学前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园所布局、师资建设、经费投入、质量保障、规范管理等。探索以中心园为依托的业务管理模式,在保育教育、玩教具配备、师资培训、资源共享、巡回支教人员安排等方面提供具体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归口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制订农村学前教育办园(班)基本标准,严格执行登记注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措施,确保幼儿安全。健全关爱体系,着力保证农村留守儿童入园。坚持科学保教,全面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构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防止“小学化”倾向。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举办的幼儿园,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培养幼儿从小养成使用国家通用语言的习惯。

(六)推动民族教育加快发展。国家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中,把民族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特殊支持措施,加大各项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快速提升各级各类教育普及水平和办学质量,实现民族地区教育跨越发展。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四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

(省林业厅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林业产业发展,推动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大地增绿,农民增收的总体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正确认识当前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上下围绕实施四大林业生态工程,狠抓林果、种苗、花卉、旅游、加工和养殖等六大支柱产业,突出退耕还林和天保工程后续产业培育,走以大工程推动大发展,大产业带动大效益的路子,全省林业产业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林业产业的认识仍不到位,对林业生态建设与产业建设两大体系相互关系的理解也不够全面和深刻;全省林业产业总体呈现起步早、发展慢、规模小、比重低、效益差的状态,突出表现为一、二、三产业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大型龙头企业少,产业链条短,加工增值能力弱,林业职工和林区群众增收缓慢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前林业发展的形势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很不适应,必须引起各级干部群众的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全省林业产业发展。

2、我省发展林业产业具有先天优势和良好机遇。我省大部分地区具有日照时间长、昼夜温差大的特点,特别适合经济林果和花卉生产;地形地貌复杂,森林景观多样,森林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野生动植物品种繁多,养殖加工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国家重点生态工程的实施,为林业低成本扩张,恢复和增加森林资源,调整林业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条提供了良好机遇;国家和省上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为林业产业建设提供了良好环境;林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放宽搞活,为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服务两个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动全省走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全局和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林业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推动林业产业持续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思路与目标

3、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建设生态化的思路,围绕大地增绿、农民增收的目标,以林业六大产业门类建设为依托,以名优特新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为突破口,依靠科技进步,优化产业结构,创新运行机制,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加快绿甘富民强林建小康进程。

4、基本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自然和经济规律,推进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坚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实现青山长在,永续利用。

——科学规划、区域化布局原则。以增收增产增效为目的,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药则药,规模发展,集约经营,做大做强。

——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发展原则。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全社会兴办林业产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多予、少取、放活原则。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城乡就业,减轻企业和林农负担,强化对林业产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实现林农和林业职工收入较快增长。

——科技创新、优质高效原则。强化科技服务,注重科技创新,提高林业科技含量,实现林业产业的优质高产高效。

5、奋斗目标。到“十一五”末,全省经济林果种植面积达到并稳定在1200万亩,年果品生产能力稳定在400万吨左右;鲜切花生产基地达到并稳定在20万亩,年生产鲜切花51亿支左右;年森林旅游人数达到1000万人(次);新组建大型林业生产与加工企业20家,林业产值以20%的速率递增,全省林业年产值达到110亿元,实现利润15亿元。

6、建设布局。根据地形地貌及气候条件,全省林业产业布局可区划为河西、陇中和陇东南三大区域。河西地区重点发展鲜食和酿酒葡萄、梨、枣、杏等经济林果以及草花制种产业,重点扶持具有发展潜力和发展前景的林业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中部地区重点扶持和建设饲草、柠条、沙棘、药材、花椒、大枣基地,培育发展退耕还林饲草业,整合提高鲜切花、球根类花卉产业化生产规模。组建饲草加工、花卉包装营销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陇东南地区重点抓好苹果、核桃、花椒、桃、大樱桃、杏、油橄榄、茶叶等经济林果基地建设。组建林木加工和林果贮藏加工、林药林菜加工、花卉盆景培育、野生动物繁养、林区矿产资源开采等林业产业集团,走外向型发展路子。

7、产业门类与重点基地。全省林业产业要围绕六大门类,重点建好十大基地。经济林果产业:全省新发展和改造经济林果面积400万亩,总面积达到1200万亩,年总产量达到400万吨以上。

花卉种苗业:以优良品种、优质高效花卉和园林绿化苗木生产基地为依托,满足社会不同阶层日益增长的需求。

森林生态旅游业:以省级和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依托,打造森林旅游热线,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开发,最终实现年接待游客能力1000万人(次)以上,使森林生态旅游综合效益得到较快增长。

林木林副产品加工业:根据市场需求,配套完善果品贮藏库和林木、果品加工企业,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规范和完善果品、家具和木质装饰材料综合批发市场,提高初级林产品加工和服务增值效益。

养殖业(包括野生动物驯养以及环保家畜、禽、水产品饲养):最终实现年养殖规模1000万头(只)以上。其中野生动物驯养达到100万头(只)。

林下经济产业:充分利用丰富的林下资源,加快林药、山珍食品、干果、浆果、水资源以及地下矿藏的系列开发,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重点要建好的十大基地是:优质林果生产加工基地、鲜食酿造葡萄基地、速生丰产用材林生产基地、优良乡土和珍稀名贵树种基地、名优特色花卉与林木种苗生产基地、退耕区灌草栽植与加工基地、家具与木质装饰材料加工基地、野生动物与环保畜禽饲养基地、林下山珍开发基地以及森林旅游基地,并以此带动和促进全省林业产业全面发展。

三、对林业产业的扶持政策

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经济林基地、花卉种苗基地、森林生态旅游、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等产业的专项投入,并把林业产业建设纳入各级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范围。从2006年起,省上将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财政支农资金对林业产业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整合现有林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林业产业建设项目。

9、放宽金融贷款政策。各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林业实行的长期限、低利息信贷扶持政策,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信贷原则的项目,银行可向农户、林业职工和其它从事林业产业经营的个体私营者给予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倾斜。允许林业贴息贷款借款人以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落实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政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10、落实林业税费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栽植林木、采收林木种子和苗木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和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林型企业出口除享受国家退税外,对自营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借贷资金的利息,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进入税前成本。

11、培育扶持龙头企业。各级政府通过对现有林业企业的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扶持,尽快培育一批有实力、规模大、效益好的林产品生产和加工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示范和桥梁作用。打破地域和所有制界限,通过改制、参股合并、股权转让、拍卖等方式,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效益好,具有辐射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积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壮大自身实力和规模。大力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龙头林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创造条件。注重挖掘和培育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壮大退耕区农村经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注重打造品牌,对已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林产品,要加强质量管理,采用国际标准生产体系,申请国际质量认证,创立国际名牌。发挥国家命名或批准的“花卉之乡”、“名特优经济林之乡”、“国家级花卉市场”、“国家花木园”、“国家森林公园”、“国家种苗基地”等的品牌优势,不断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加大对具有地方特色、消费者认可的林产品的开发力度,推行标准化生产,逐步将其培育成新的品牌。

12、加强对林业产业的宏观管理。各级政府要把林业产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狠抓落实。各级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积极扶持林业产业的发展。林业产业要同生态建设一样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加强对重点林业产业建设项目及龙头企业建设的检查和通报,建立林业产业建设与生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3、科学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在认真调研当地森林资源特点和比较优势,科学分析和预测未来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当地主导林业产业和产品发展方向的基础上,按照全省林业产业规划和布局,根据专业化、规模化和区域化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市州、县区市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认真评估、筛选、论证优势林业产业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努力做到规划建设一处基地,开发一种优势林业产品,创立一个知名品牌,占领一方市场,致富一方百姓。

14、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自愿民主、积极稳妥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全省花卉协会、经济林协会、森林公园与森林旅游协会、国有林场协会等协会体系建设。在经济林果建设较为发达的市县乡,积极组建苹果、花椒、核桃、桃、梨、葡萄等林农协会,发挥协会在实际生产和产品销售中的信息、技术服务和组织功能,提高果品产业化生产能力和市场化销售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扶持林业产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5、加快林产品质量标准认证体系建设。省林业厅要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做好林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和完善省内林产品生产标准体系和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逐步形成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全程标准化管理体系。省政府对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的林业企业,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项目立项和资金扶持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16、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支持非公有林业产业发展,提高非公有林业经济比重,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要落实各项鼓励政策,统一税费、资源利用和投融资政策,为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要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开发林业产业。允许将非公有制林业产业项目列入全省林业产业规划和投资计划,实行资金直补到实体或私有者。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林木,既可通过改制、出让等形式依法转让给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搞活经营。

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五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技术创新流通模式形成的现代流通新业态,是我省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推动全省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注重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依托我省产业优势,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服务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为促销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注入新的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应用领域明显扩大,交易额持续快速增长。到2015年,全省电子商务交易额比2010年翻两番,突破3.2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超过10%;产业集聚度明显提高,市场辐射力明显增强,涌现出一批国内外知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集聚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地位基本确立,东西北地区电子商务加速发展。

二、加快培育一批电子商务平台和网商

(三)加快发展网络零售平台。重点发展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网络零售(B2C),规范发展消费者间网络零售(C2C)和网络团购。支持建设若干个在国内领先、特色鲜明、定位清晰、错位发展的大型网络零售平台。打造一批以网络交易为核心、以供应链管理为支撑,网络零售平台与网络新“广货”品牌协同发展的网络零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快递、物流企业利用物流配送优势发展网络购物平台。

(四)大力发展行业电子商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着力在电子产品、家电、陶瓷、服装、家具、灯饰、皮具等优势产业领域发展壮大一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重点支持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发展行业电子商务。鼓励大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社会开放,引导现有行业信息服务平台向集交易、支付和信息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支持规范发展钢铁、煤炭、塑料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五)培育发展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培育一批交易商品类别齐全、市场覆盖面广、特色明显的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引导大型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集团利用会员及资金等优势,通过兼并、重组、战略合作等方式打造大型综合性电子商务平台。依托我省外贸和品牌优势,支持打造一批高端的跨境综合电子商务平台。

(六)发展壮大网商队伍。优化网商发展环境,推动创建网商发展集聚区,支持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创业,壮大我省网商队伍。积极开展培训教育,指导和支持网商提升整体运营水平,由“创业团队”、“家庭网商”向管理先进、设施完备、制度完善的现代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大力挖掘和推介一批网商成功案例,宣传推广网商发展成功经验。

三、大力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七)实施“广货网上行”工程。深入推进“广货网上行”活动,大力推介我省电子商务平台、网上商城和广货网店,推动“万家名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上网触电”,提升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广货网上行官网,打造广货电子商务综合门户。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树立广货网上行“实惠、优质、安全”的品牌形象,在全省形成应用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八)支持制造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制造业企业通过第三方零售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等业务,开拓网络零售渠道。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平台。积极培育发展面向制造业企业的电子商务外包服务。指导大型骨干制造业企业发展供应链电子商务,提高供应链协同和商务协同水平,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发展。

(九)支持传统商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传统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品牌信誉、采购分销和运营管理优势,通过自建、收购、兼并等方式建设网上商城,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网络零售业务(O2O)。鼓励大中型批发市场的商户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销售。

(十)推动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中小微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在线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中小微型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培育一批集报关、退税、汇兑、国际物流、海外仓储等服务于一体的外贸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中小微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特别是外贸零售电子商务提供支撑。

(十一)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领域。推动电子商务向物流、会展、旅游、教育、医疗、农业、文化、数字出版、服务贸易、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等领域拓展,大力发展网上展会、电子旅游、网络教育、网上医院、网上菜市场、社区电子商务等电子商务应用。鼓励电子商务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药品采购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研究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四、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二)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研究,制订广东省电子商务标准体系规划,抓紧出台网络(电子)发票管理规范、电子支付互联互通与安全保障规范、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等标准规范。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标准化试点和应用,通过标准化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

(十三)加强认证和信用建设。完善电子认证体系,强化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保障。推进跨境数字证书互认,积极推动粤港澳数字证书互认互通。支持信用调查、认证、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开展独立的网络消费信用评价,强化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领域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打造线上线下信用互通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平台。完善电子商务纠纷处理、争议调解、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十四)增强电子支付能力。推进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设,鼓励支付服务机构提供基于电脑、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多终端的支付服务,推动形成多元化的电子支付体系,促进电子支付服务健康发展。

(十五)提升物流协同水平。加快推动物流信息化的普及应用,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增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协同能力,形成电子交易和实物配送融合发展的格局。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快递、物流企业对接,支持有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适度自建物流配送体系和物流基地(中心)。

(十六)加强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引进一批电子商务服务商,支持其整合国内外电子商务资源,以产业集群、专业镇等为重点,提供策划、设计、代运营、物流、信用、认证、安全、咨询、培训等一站式电子商务服务,帮助传统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电子商务。

五、推动电子商务创新发展

(十七)推进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快推动云计算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广泛应用,积极研发、推广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射频识别、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和全球定位系统技术整体应用,鼓励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物联网企业加强对接,提高电子商务智能化水平。大力推进无线网络的普及。

(十八)推动经营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制造业网络直销(M2C)、社交网推广、网络团购、物联网应用等电子商务新模式,积极探索发展“线上营销、线下成交”、“线下体验、线上交易”等经营模式。支持开展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网上培训等新业务。

(十九)大力发展移动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云计算技术,更加个性化、实时化、社交化、精准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大力支持电子商务运营商与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提供商和金融服务机构的对接,拓宽移动电子商务覆盖面。探索构建面向全国的移动支付体系和结算中心。

六、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二十)培育引进电子商务龙头示范企业。培育和引进一批技术先进、商业模式新、规模大、资源整合力强、辐射范围广的电子商务标杆企业。重点支持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吸引国内外大型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技术创新中心、服务中心和营运中心落户广东。

(二十一)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城市。重点支持我省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基地或园区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开展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国内知名的集研发、设计、配套服务于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重点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市创建国家移动电子商务试点示范城市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支持建设一批电子商务创业园,打造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孵化器。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二)强化财政支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在我省注册的标杆性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国内领先的电子商务知名品牌。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认定为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并按规定给予资助。对新引进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省级实得部分的一定比例为标准,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对其总部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制定。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要加大对电子商务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政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安排专项资金,出台相应奖励措施,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积极研究解决物流企业代理采购、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税务登记和电子发票应用等相关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加强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发展网络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电子商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推动设立广东省电子商务风险投资基金。

(二十五)加强用地支持。各地级以上市的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电子商务标杆企业扩大经营、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和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建设。用足用好“三旧”改造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情况下,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发展电子商务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二十六)加强人才支持。加大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电子商务人才队伍。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加强电子商务学科专业建设,共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的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和创新科研团队优先纳入省“珠江人才引进计划”、“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国家和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聘用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降低准入门槛。创新登记注册服务方式,进一步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允许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冠“电子商务”行业名称。降低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最低可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

(二十八)完善配套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建设,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我省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统计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研究出台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明确中长期发展方向和任务。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打击网络制假售假,引导电子商务规范有序发展。大力宣传我省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推广普及电子商务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出台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6.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六

甘政办发〔2010〕2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推进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甘发[2010]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以农事活动为基础,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特色,充分利用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耕文化、民俗文化、民族风情和地形地貌特点,结合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农家生活,吸引休闲旅游人员前来观光、品赏、习作、体验、休闲、旅游度假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实现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有机融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改善农民就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城乡交流卜、,满足人们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需求。.积极开发农业和农村蕴藏的自然生态、生产生活、民族风情等休闲旅游资源,对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统筹安排,在扶持政策、公共设施、引导资金、规范管理、宣传推广等方面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以市场导向配置资源,鼓励工商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和个人等投资开发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形成多元投资格局,广泛开展自主经营和联合经营。

(二)坚持因地制宜、保护环境资源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必须充分考虑区位、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条件以及投入能力、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等因素,要量力而行、适度开发、合理布局、稳步推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突出乡村生态、乡村文化和乡村文化遗产保护,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实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服务“三农’’、突出特色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必须坚持以农为本,立足乡村,服务城乡居民,要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目标,依托农村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培育具有浓郁地域特色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要突出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规模化种养、农产品加工、餐饮、农产品流通等行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促进高效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的联动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四)坚持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意愿,当前要重点支持发展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的“农家乐”,鼓励发展以企业法人为经营主体,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和特色农产品基地的“农家乐“,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一家一户农民办不了的休闲旅游项目和配套产业,带动周边小规模“农家乐”的发展。

三、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措施

(一)制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组织编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加大对乡村道路、水电设施、信息网络、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发力度。全省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政府扶持、业主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对经营特色明显、带动能力强、运作规范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要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采取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信贷。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经营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农家乐”等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个体经营户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政策界限,依法解决用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用地应符合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要充分利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民利用现有宅基地、承包地兴办休闲农业的,可以依法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进行,但不能改变农用地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规模较大的休闲农业企业可以依法采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联营或者征收集体土地的方式进行。支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依法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土地经营权,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三)强化行业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自律组织,制定企业服务标准、互助合作规范和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和互助。工商、卫生、治安等部门要定期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进行证照检查,制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质量投诉与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确保食品卫生和游客人身安全,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农业和旅游部门要扶植一批经营水平高、经济实力强、市场信誉好、发展后劲足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企业,逐步提高组织化程度。

(四)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坚持典型引路,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培育5—10个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管理规范、示范带动能力强、农民广泛参与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培育20一30个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

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十二五”期间,扶持发展500个专业旅游村和1万户“农家乐”,以引领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宣传,提高市场知名度。全省各级农业和旅游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加强宣传策划工作,通过促销会、说明会、洽谈会、节会、简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不断扩大我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知名度。全省各级新闻媒体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以及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作为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实现农业提升、农民致富、农村发展、旅游业拓展的预期目标。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良好氛围。农业部门要会同旅游部门制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税务、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形成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强大合力,积极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扶持政策,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的经济社会效益。

7.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提高供给能力为目标,以完善政策措施为基础,以提高科技水平为支撑,建立健全木本油料种植、加工、流通、消费产业体系,努力提高木本食用油的消费比重,推动木本油料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突出区域特色;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扶持,促进适度规模发展,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坚持依靠科技,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坚持适地适树,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宜林地、盐碱地、沙荒地,不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坚持创新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将企业和农民利益联结在一起,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坚持多元发展,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经营秩序,确保产品安全。

(三)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建成800个油茶、核桃、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重点县,建立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示范基地,木本油料种植面积从现有的1.2亿亩发展到2亿亩,年产木本食用油150万吨左右。

二、主要任务

(四)优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布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各级林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核桃、油用牡丹、长柄扁桃、油橄榄、光皮梾木、元宝枫、翅果油树、杜仲、盐肤木、文冠果等木本油料树种资源普查工作,查清树种分布情况和适生区域,分树种制定产业发展规划。要把发展木本油料产业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国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以及地方林业重点工程紧密结合,因地制宜扩大木本油料种植面积。

(五)加强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抓好木本油料树种良种选育及品种审(认)定,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良种生产供应体系,积极推进良种基地、定点苗木生产基地建设。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行优良品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造林技术,努力提高单产水平,新建一批高产、稳产木本油料生产基地,对现有低产林进行抚育、更新和改造。

(六)推进木本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跨地区经营、产供销一体化的木本食用油龙头企业,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和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林基地和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发展“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引导农民开展标准化和专业化种植。鼓励木本油料林立体种植和综合开发,提高林地利用率和木本油料综合生产能力。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加强木本油料烘干、仓储等初加工设施设备建设。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开发,实现循环发展和综合利用。

(七)健全木本油料市场体系。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木本油料产品专业市场。加快建设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制定木本油料种植、仓储、加工、销售等生产标准,完善油脂产品和相关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规范木本食用油包装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建立木本食用油质量认证体系,加大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定工作力度,着力培育名牌产品。推动企业提高质量安全管控水平,确保产品绿色、健康、安全、环保。

(八)加强市场监管和消费引导。加强对木本食用油原料生产、加工、储存、流通、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送检、抽检、公示和责任追溯制度。加强木本食用油营养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通过公益广告、科普读物等形式,倡导消费者合理用油和科学用油,促进形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国家统筹各类造林投资,加大对木本油料基地建设和良种繁育的扶持力度,带动地方投资和各类社会投资积极参与。中央财政继续整合资金支持木本油料产业发展,支持主产区新建蓄水池、塘坝等水利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生产条件。完善落实产油大县奖补政策。对具备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可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发展木本油料产业。

(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木本油料产业扶持力度。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木本油料产业周期长、投入大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加大信贷投入。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木本油料产业贷款项目,实行据实贴息。森林保险要逐步覆盖木本油料产业发展,建立生产灾害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木本油料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民投保。

(十一)支持科技研发和推广。强化科技攻关,进一步扶持木本油料良种选育、丰产栽培技术研究,支持引进优良种质资源,在木本油料产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国家级试点示范基地,通过推广优良高产新品种和配套技术示范,促进规模化、良种化种植。将木本油料采集、烘干、加工及综合利用列入国家科技创新开发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积极研发适宜木本油料种植、收获和加工的机械设备,提高生产加工机械化水平。鼓励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形成科技创新、技术服务、产业开发有机联系的产学研紧密合作体系。建立分级技术培训制度,支持专业合作组织开展木本油料科技推广,提高农民经营管理水平。

8.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 篇八

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是建设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新疆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推动新疆特别是南疆各族群众稳定就业、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着力营造有利于市场有序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纺织服装产业体系。

突出企业主体,有效承接产业转移。以企业为主体,高起点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积极培育本地特色的纺织服装产业及本地企业。多元化多渠道开拓本地及内地市场,逐步开发中亚、西亚、俄罗斯及其他欧洲国家市场。

增加就业优先,重点发展终端行业。发展两端,带动中间环节,逐步完善产业链。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投资少、见效快的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终端消费品行业,配套发展研发设计、营销策划、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建设专业市场。

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新疆与全国纺织服装行业发展,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和援疆省市分工协作,分阶段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因业因地制宜,工业园区集约发展与集群相对分散发展相结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错位发展、各具特色的纺织服装园区和产业集群,避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

注重行业准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行业准入条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审慎发展印染业,适度控制粘胶纤维产能扩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高标准处理生产废水、废气。

改善就业环境,协调推进城镇建设。促进纺织服装产业与服务业协调发展,营造稳定就业环境,鼓励引导产业集中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统筹布局、配套建设职工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居民生活服务业,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镇,实现向新型产业工人转变。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新疆棉纺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国内前列,服装服饰、家纺、针织行业初具规模,民族服装服饰、手工地毯等特色产业培育成效显著,织造、印染等产业链中间环节实现部分配套,粘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达到行业准入要求,产业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得到提升,就业规模显著扩大,基本建成国家重要棉纺产业基地、西北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服装服饰生产基地与向西出口集散中心。

第一阶段:20152017年,棉纺产能达到1200万纱锭(含气流纺),棉花就地转化率为20%;粘胶产能87万吨;服装服饰产能达到1.6亿件(套)。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30万人左右。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棉纺产能达到1800万纱锭(含气流纺),棉花就地转化率保持在26%左右;粘胶产能控制在90万吨以内;服装服饰产能达到5亿件(套)。全产业链就业容量约50万60万人。相关服务业获得长足发展,就业岗位明显增加。

重点任务

(一)合理布局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打造综合性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着力扶持喀什(含兵团第三师,下同)、和田(含兵团第十四师,下同)等南疆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服装服饰、针织、地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建设乌鲁木齐、石河子、兵团第十二师等新疆国际纺织品服装服饰商贸中心、纺织服装机械及零配件和服饰辅料交易中心,以及喀什服装服饰专业市场、和田地毯专业市场、霍尔果斯纺织品边贸市场;依托新疆丰富的化工原料,推进聚酯、化纤产业链发展。

(二)有序推进产业进程。在充分利用现有棉纺产能前提下,高水平高起点适度扩大棉纺产能,着重提高混纺纱线比重,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生产效率,防止棉纺产能无序过度扩张。重点发展服装服饰、家纺、针织产业,着力开拓本地、周边省份及国内市场,稳步提升出口比重。根据产业链发展配套需求,逐步完善织造、印染等产业链中间环节,提高本地产服装服饰面料供应比重。适度发展粘胶产业。利用新疆已有的对二甲苯(PX)等化工产能向下游延伸发展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己内酰胺等合成石化原料及纤维产业,适时适度发展色纺涤纶短纤维及锦纶长丝、涤纶工业丝和高性能土工材料。

(三)有效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抓住东部沿海地区纺织服装产业梯度转移机遇,充分利用喀什、阿拉山口、霍尔果斯、乌鲁木齐等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功能作用,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发挥先期入疆企业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以有效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吸引东中部地区优势品牌企业、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入疆发展,同时带动衬布、纽扣等辅料生产企业协同转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禁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入疆。

(四)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和中小企业。吸引疆外投资与培育本地企业并举,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穆斯林服装服饰、手工地毯、刺绣等特色产业。着力培育一批创新和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鼓励服装服饰、织造、地毯、刺绣等家庭生产、手工作坊及中小企业在人口集中区域内集群化发展,有条件的企业集中到园区标准厂房。

(五)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构建多元化市场渠道,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商品档次、质量和知名度,着力开拓本地、周边省份和周边国家服装服饰、家纺等产品消费市场,逐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便利和口岸、文化优势,以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等多种形式,由近及远、由易到难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一批出口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生产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

(六)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配套生活设施,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支持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建设符合印染污水处理要求的高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扶持喀什、和田等南疆服装服饰、针织、地毯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园区及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经营模式。

(七)配套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重点园区建设产品质量检测、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配套建设面料和辅料、零配件等供应市场,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积极发挥中国—亚欧博览会、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等会展活动对开拓出口市场的作用。加强铁路运输组织协调,改善铁路运输服务水平,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加快培育研发设计、咨询培训等服务型企业。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产业工人主要由企业进行上岗、在岗培训。支持企业组织中高级技师技工和设计、研发、营销、企业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赴内地大中专院校、纺织服装企业集团定向学习培训。鼓励疆内院校适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纺织服装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为企业、社会提供培训服务。

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就业员工社保和岗前培训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贴等。对增加就业作用明显的服装服饰、针织、家纺项目和南疆地区(含兵团南疆四个师,下同)相关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资金也要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

(二)实行社保和员工培训补助。推动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落实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劳动者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完善运费补贴政策。国家继续实施出疆棉纺织品运费补贴政策,并扩大到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支持新疆开通国际货运班列。鼓励新疆加大对南疆的运费补贴支持力度。

(四)改善园区生产经营环境。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实行微利价供气、大用户直接购电政策,合理降低纺织服装企业用能用电成本。2020年前,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应免费或低价出租给相关生产企业使用。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疆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在新疆设立更多分支机构,适度扩大新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限。

(六)健全地方配套政策。鼓励新疆出台地方配套扶持政策,做好水、电、热供应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服务,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发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防止棉纺、粘胶产能无序过度扩张,超出阶段发展目标的产能建设应停止备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兵团同样适用。

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省部联动机制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部署和推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或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投资、财税、金融、就业等扶持政策,对新疆在政策实施、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各援疆省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本省市企业向新疆转移,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和配套商贸物流建设,积极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完善援疆工作考核办法,由援疆省市引入新疆的纺织服装企业及创造的就业岗位均可计入本省市援疆工作绩效。

(二)抓好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兵团,根据本意见分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调整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就业规划,相应明确各自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国家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与援疆省市互动合作,竭诚为企业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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