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概述

2024-06-15

破产法概述(精选8篇)

1.破产法概述 篇一

《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之一:破产法的练习题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

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解答】:

1、破产债权: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总和为600万元;加上无担保的银行贷款30万元,共630万元。

2、破产财产:现有现金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加上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100万元,100+500+70+30-150-100=450万元

3、剩余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债权人:

(1)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

(2)支付职工工资、劳保费50万元;

(3)支付国家税款250万元;

(4)剩余财产130万元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乙:100*130/630=20.63万元;

丙:200*130/630=41.27万元;

丁:300*130/630=61.91万元;

A银行:30*130/630=6.19万元(注意:最后一步用倒挤法)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解答】(1)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 1

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属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解答】:(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级别管辖法院则依据破产企业的核准登记机关相应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故由该国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说明其已经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其债务,故应将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提交。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是应提交的材料。

(3)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故应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由红星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故本案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5)能申报债权。因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如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

此部分内容考试不涉及:

若题目补充为:该企业依据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红星公司的定作物价值20万元。若问题6,问题7补充为(6)价值20万的定作物应如何处理?(7)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解答】(6)破产企业中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的,权利人在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后,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故红星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定作物。

(7)破产费用具体包括下列项目: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2.破产法教案(二) 篇二

破产程序的开始

第一节

破产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含义

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享有提出破产申请权利的人称为破产申请权人。从各国破产立法看,通常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准债务人。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破产,亦称非自愿破产。

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2)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3)须是已到期的债权。

2、债权人申请的实质要件:F7--2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债权人申请的形式要件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F8)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证据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

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称为自愿破产。F7条

1、债务人的决定权。(1)国有企业法人: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2)非国有企业:《公司法》中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3)清算中的公司:清算人(公司法188条、F第7---3)

2、债务人申请时的提交义务

F8,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注意: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不同

四、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破产申请撤回的限制

对破产申请提出后能否撤回,各国法律规定不甚一致。F9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不允许撤回。

2、诉讼时效的中断(1)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2)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的意义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要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它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破产申请和破产受理的区别

二、受理的程序

1、审查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形式审查----形式要件

(2)实质审查---实质要件

2、决定

F10作了规定,一般是15天,特殊情形为22天,还可延长15天。

3、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和驳回(1)F12---1,对不予受理作了规定。(2)F12---2,对驳回申请作了规定。

4、法院受理后的工作

(1)发布通知和公告。F11、14作了规定。(2)指定破产管理人

注意: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时间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债务人的有关人员 F15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F16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1、债权人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得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任务。

2、债务人企业职工对企业财产维护的任务。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F17)(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F19)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F20)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F21)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机构或个人。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中的关键角色,在现代各国破产法当中,管理人都处在中心的地位,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均衡利益相关者的作用。

在英美法系各国,确定管理人的地位适用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受托人制度。除此之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破产人(债权人)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管理机构人格说等。详见教材357页

注意:破产财团代表说,将破产财团整体人格化,视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并以破产管理人为其代表机构。

二、破产管理人的产生

F1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F22又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同时又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三、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一)管理人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担任

F24“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是,“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消极资格(F2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四、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F25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F48、57、63、79、87、90、78与93、43与102、121条)

五、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F27)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F29)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F28—2)

六、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根据F22、23的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讨论: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关系

附:

一、首例破产案摇号指定管理人

2004年12月16日,丹枫控股有限公司以丹耀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5年2月21日,丹耀公司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亦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2005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破产申请。

2005年4月18日,丹耀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参会董事作出一致决

议,放

解。

2005年7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委托的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丹耀公司2005年6月30日《财务状况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中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截至2005年6月30日,丹耀公司企业资产总额27226695699元,负债总额27728280484元,账面净资产-5015847.85元,资产负

101.84%。

此后,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2007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告丹耀公司破产。丹耀公司破产案遂成为《企业破产法》实施后的首例破产案件。依照新破产法程序,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为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尹正友律师为破产管理人组长。2007年6月20日,破产管理人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驻丹耀公司,开始对破产企业的印章、文书档案、财务资料及资产等进行接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 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3.破产法经典案例 篇三

(1)该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厂房价值200万元,在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时抵押给了银行;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2009年3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

(2)该公司的债务及相关费用情况如下:甲银行向该公司贷款200万元,还有3个月到期;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因企业破产而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依法对企业享有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管理人决定解除与戊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从而造成戊公司实际损失80万元;欠缴税款160万元,罚款60万元;破产财产拍卖费用10万元。

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哪些财产属于取回权的范围?为什么?

(2)本案中哪些行为属于撤销权的范围?为什么?

(3)本案中哪些属于别除权?为什么?

(4)本案中哪些债权人可以要求抵销?为什么?

(5)本站中哪些财产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6)本案中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7)本案中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怎样的顺序清偿?

答:(1)取回权: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价值90万元的机器设备

(2)撤销权:2009年3月9日,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

(3)别除权:厂房价值200万元,在向甲银行贷款200万元时抵押给了银行

(4)抵消权:对丁企业拥有未到期的债权150万元,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5)破产财产:注册商标作价50万元,破产企业对外投资100万元,破产企业将一台价值120万元的生产设备赠与丙公司,抵消之后的50万

(6)破产债权:职工3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权;丁企业拥有无担保的到期债权100万元(已抵消);从而造成戊公司实际损失80万元;税款160万元

(7)顺序:破产费用:10

甲银行的200别除权优先清偿。剩下的破产财产=50+100+120+50=320万

1、清偿破产费用:10,后剩下310万。

2、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之后剩下:310-30-160=120

4.企业破产法练习题2018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2.下列有关管理人产生方式和组成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依法指定

B.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担任 C.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D.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管理人

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注塑设备1台,在租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乙公司出租的该台设备,应由乙公司()。

A.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B.向甲公司申请收回 C.向人民法院申请收回

D.向管理人申请收回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C.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D.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5.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估价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报酬 C.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发生的运送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由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和文件送达费用 6.假设债权人在2009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甲企业破产,人民法院当日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甲企业的下列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的是()

A.甲企业的债务人A,在2009年7月2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A对甲企业的债务

B.甲企业的债权人B,2008年5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承担了甲企业的债务,该债务此时仍未清偿,B承担的债务与B对甲企业的债权

C.甲企业的债务人C,2008年10月1日在明知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的前提下依然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债权此时仍未清偿,C取得的债权与C对甲企业的债务

D.甲企业的债务人D,2009年8月31日受让了某债权人对甲企业的债权,该受让的债权与D对甲企业的债务

7.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8.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约定期限为1年,年利率6.8%,在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时,人民法院已 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下列有关该笔借款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不支付利息

B.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提出破产申请时起停止计息

C.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D.未到期的借款应视为到期,但自宣告破产时起停止计息

9.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甲企业与乙企业曾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但双方截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仍未履行,管理人接管企业后,要求乙企业继续提供货物,甲由此需要支付的50万元属于()。

A.普通债务

B.破产费用

C.共益债务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10.人民法院在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查明B公司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给买受人A公司,但A公司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该运输途中的货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标的物可以直接由管理人进行处置,拍卖的价款归还给B公司

B. B公司不得取回该标的物

C.可以由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D.可以直接作为A公司的财产,B公司按照规定申报债权

11.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32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480万元,欠职工工资240万元,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应依法宣告甲公司()。

A.破产程序中止

B.破产程序终结

C.进行和解

D.不予破产 12.甲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管理人清查结果表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共2500万元,发生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110万元,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140万元,欠税款1500万元,破产债权4000万元,其中乙公司拥有破产债权1000万元。则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乙公司就破产债权受偿的金额为()万元。

A.150

B.187.5

C.225.5D.315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说法正确的是()

A.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B.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中止

C.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D.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原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2.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B.因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因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人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D.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

4.下列各项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D.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5.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企业破产案过程中,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前1年至破产受理之日的期间内,该企业的下列行为中,属于可以撤销的行为的有()。

A.非正常压价出售了其部分产品

B.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其他个别企业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

C.对个别企业的未到期债务给予了清偿

D.欠企业职工的工资给予了一次性补发

6.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A.债务人

B.债权人

C.人民法院

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7.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债务人的()。A.董事

B.监事

C.经理

D.副经理 8.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9.甲公司被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以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货已交但款未付,管理人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B.丙公司借用甲公司一台货车,管理人要求丙公司交还该货车

C.丁银行直接从甲公司账上扣划到期贷款30万元

D.戊公司与甲公司协商,以一台设备充抵所欠的加工费

三、判断题

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指定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

2.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所欠的职工工资和税款,均按同一比例予以清偿。()

3.人民法院在2007年10月15日时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经管理人检查,A企业在2006年8月20日时曾向A企业无偿转让自己新购置的机器设备。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企业的无偿转让行为。()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5.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停止计息。()

四、案例分析题

(一)假设2008年1月1日,A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地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A公司,A公司无异议。法院在2008年1月15日,受理后向A公司发出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A公司在1月16日收到后,于1月18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1)在2006年11月,A公司赠与B公司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

(2)2007年2月,A公司放弃了C公司的50万货款的债权;(3)2007年8月,A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产品给D公司。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情况:

(1)2007年10月,公司为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控股的公司;

(2)2007年11月,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3)2008年1月20日,公司偿还了对E公司的债务10万元;

(4)公司欠F公司2006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F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F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A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F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哪个行为应当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A公司对E公司的债务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对于A公司与F公司的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二)北京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A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13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13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14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15年1月8日又产生利息5万元。

(3)2013年12月16日与A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A公司于2014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A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按照合同需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14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现有财产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允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 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5.企业破产法问题及完善建议论文 篇五

企业不能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依法免除的一种法律事实即为企业破产。对因企业破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清偿秩序不公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两种作用。破产制度还为破产自然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有四个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破产行为的规范,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对破产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将其消极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最后,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企业在公平基础上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使得债权人明确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2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界定企业破产时间,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人为地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除银行以外的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因此不能及时利用破产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许多破产案件的实例来看,许多企业都是在债务负担是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一些企业对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却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隐瞒,仍然进行对外经济行为,一旦财源出现断绝则利用企业破产法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利用破产进行逃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是否成功处理取决于是否对法院与党政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而企业破产法对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若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持有相同意见时,能够顺利审结破产案件,而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意见出现分歧时,特别是党政部门不配合法院工作时,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很难顺利完成。因此,应对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明确。

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三个月时间内,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可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提出整顿申请以后,企业应该以会议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对企业的整顿。可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破产的和解整顿中起主导作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忽略了对重组程序进行合理设计,没有将重组企业的权力明确赋予债权人,忽视了经营者与债权人直接进行和解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进行了相当模糊的责任划分,惩罚力度较小。从破产企业自身来看,作为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其责任不可推卸。然而企业破产法有规定,若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产不断流失和浪费,却无责任人承担责任,导致一些人不会将企业好坏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借机甩掉烂摊子更是希望尽快破产。一部分人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的错误心理。

3完善建议

建立破产预警系统。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应申请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破产保护。在保护期内,由上述部门监控其经济行为,避免企业盲目决策,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若企业丧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债权人的.无谓损失。若企业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刻意隐瞒造成他人巨大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债权人会议权利。设置监督委员会,由其负责债权人会议权利的代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有助于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另外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修改,破产财产先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其余全部用于破产债务的偿还工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包含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弱化行政干预的作用,对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职业和规范,将竞争机制引入选择清算组长、组建清算组的工作中,促进破产清算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4结论

企业破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未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未明确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等,对此,应对破产法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和明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1]王利娜.企业破产的实证分析[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王永欣.企业破产清算的治理结构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6.破产法概述 篇六

一、题目备选

自己组织一个案例,针对案例公司破产的某一方面收集资料,按时间进行事件陈述和排队,并进行案例分析。例如:三鹿破产案例分析;柯达的破产保护的思考;雷曼兄弟控股公司的破产;通用汽车申请破产保护;中国沿海小企业破产分析;唯冠清算假设与IPAD3大陆上市;我看瑞典萨博汽车申请破产共7个选题。

二、案例及分析构架:

背景资料→→事件排队→→案例分析→→自己的建议

1、主要环节:

收集案例,小组分析→小组讨论,形成共识→课堂发言,全班讨论→总结归纳,内化提升。

2、要求在案例分析中着重培养如下能力:

(1)、自学能力(快速阅读、做扎记、抓要点、列题纲、查资料、演绎与归纳、计算等);

(2)、解决问题的能力(发现与抓住问题、分清轻重主次、原因、拟定针对性的各种解决问题的方案、权衡与抉择、总结与评估等);

(3)、人际交往能力(书面与口头表达、辩论与听取、小组的组织与管理等)等。

三、时间安排及上交资料要求:

资料收集及讨论时间:第4-6周。上交资料及汇报交流:第7周。

上交案例分析报告:电子版+纸质版(不少于2500字,除案例不能直接抄袭网络文字)+不少于20页的PPT

四、分享汇报要求:

时间要求4分钟内,陈述涉及队员的分工及合作,不要泛泛而谈,一定要有主题。可以从企业的开发历程、鼎盛时期、、扩张历程、破产原因、清算等,这其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方面进行资料收集,并按时间顺序进行事件排队。分析时要结合破产案例,结合课本知识展开分析。案例不要太长(800字以内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后,最好有自己的思考,能写出自己的建议。

五、案例分析的考核

7.企业破产程序及破产文书 篇七

一、破产法与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肇于古代罗马,它的萌芽形式始见于公元前五世纪制定的《十二表法》。而最早以法典形式出现的则是在1807年法国的商法典中。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规《破产律》出现在1906年,即光绪三十二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分总则、和解、破产和罚则四章,共十节一百二十九条。新中国成立后,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破产法,它包括了破产的条件、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等内容。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实质上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全面进行的重要一环。

破产法总是涉及到当事人各方及

其所属集团、人群的切身经济利益,因此,破产法对履行程序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它以破产宣告为连接点,分为破产宣告前的程序与破产宣告后的程序。破产宣告前的程序是指破产申请程序,破产宣告后的程序是指破产清算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整过破产程序实际上分为三个阶段,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二、破产程序与破产文书

整个破产文书就是按照破产申请、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这三大程序阶段的需要而组织撰制的,并且前后衔接,形成系列。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申请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两大类:一是破产申请文书,二是破产案件受理文书。

1、破产申请文书。破产法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是与破产程序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又称准债务人。按照这一规定,破产申请文书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债权人提出的宣告破产申请书,二是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书,三是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宣告申请书。

2、破产案件受理文书。它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文书后,在自己权限管辖范围内,经过审查,表示受理破产申请的一种司法文书。它可分两种:一是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申请裁定书》,二是受理债务人自己破产申请的,称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宣告程序中的主体文书包括四大类:一是破产债权申报文书,二是和解协议,三是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四是破产宣告文书。

1、破产债权申报文书。呈报破产债权申报文书是申报债权的一种必经程序。实际上是向法院提出参加破产程序的申请,由于进行了申报,调查确定后便成为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债权人。依法

享有债权人的各种权利。如破产参与权、异议权、决议权等,尽管是实质上的破产债权人,若未呈递破产债权申报文书,则在法律上并未承认其破产债权人的资格,也就无法享受上述各项权利,可是却有义务接受和解协议。因此,制作破产债权申报文书是参加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破产债权申请文书又分为两种:一是《破产债权申报表》,二是《破产债权登记表》。

2、和解协议。破产过程中的和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因为它具有减少破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作用,再加上和解程序比较简单,费用较少,债务人可继续经营其业务,而且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和解协议的内容,有着较大的商量余地,如果能够避免破产,对社会经济也不会造成损害。因此,自从1883年比利时首创破产预防和解制度,并于1883年制定破产预防的和解法后,各国纷纷仿效,致使和解协议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文书。

3、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当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在法律上就意味着破产程序的终止,债务人必须提出重振企业,避免破产的《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它与一般企业整顿方案有相同之处,但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不管那种企业整顿方案,制订目的都在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之处则在于它是以避免企业破产为直接目的,一般法定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且纳入了法律程序和法律调整的范围。

4、破产宣告文书。破产宣告程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破产宣告程序,另一种是特殊破产宣告程序。一般破产宣告程序是指由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而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申请和解,或者人民法院驳回和解,以及和解不成立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破产宣告的程序。特殊破产宣告程序是指债权人申请破产,但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终止破产宣告程序以后,因某种事由重新恢

复已终止的破产宣告程序而进行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文书有三种:一是《破产宣告裁定书》,二是《破产宣告公告》,三是《破产宣告通知》。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体文书

破产清算程序,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最后一环。它的主要任务是对破产企业的债务进行清算,在返还第三人的财产、清偿别除权、共益权以及行使抵销权以后,将剩余财产进行变卖而取得现金,然后经过法定程序,按申报债权的程序与债权相应的比例制订出清偿债权计划,用以指导清偿程序的实施。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主体文书是《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

三、企业破产文书的一般特征

将上述各程序阶段的文书归结起来,共有12种,计为:《破产宣告申请书》、《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裁定书》、《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破产债权申报表》、《破产债权登记表》、《和解协议》、《破产企业整顿方案》、《破产企业裁定

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方案》。这些文书具有以下特征:

企业破产文书属于系列文书的范围

一旦程序提起性文书出现的时候,便会自然地引出一糸列文书制作,上下衔接,因果相连。它本身又可归结为两大系列:

l、债权人与准债权人提起程序的文书系列。这一系列的文书及其出现先后次序是:《破产宣告申请书》;《破产申请鉴定书》;《破产债权申请表》;《破产债权登记表》;《和解协议》;《破产企业整顿方案》;《破产宣告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财产分配’’案》。这一系列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文书种类多,过程完整;二是中间环节上包含终止性程序。如《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其它程序便自然终止。

2、债务人自己提起破产程序的文书系列。这一系列的文书及其出现先后

次序是:《破产申请书》;《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破产债权申请表》;《破产债权登记表》;《破产企业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相对而言,这是一个较简单的系列,中间环节上没有终止性程序。

企业破产文书属司法性文书范围

由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属于一种法律性程序,因此,企业破产文书也应严格遵守司法文书的一般要求。在格式上也与司法文书相接近。例如,企业破产文书中的申请文书近似于起诉书,它也由标题、首部、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尾部等五部分组成;首部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两大项,近似于起诉书的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两大项。

企业破产文书中有集束性文书

所谓集束性文书就是几种文书必须同时制作,同时生效。如《破产企业裁定书》、《破产宣告公告》、《破产宣告通知》。第一种文书是送达当事人各方,第二种文书是公告社会,第三种文书是

8.破产法概述 篇八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 贺

丹 中国政法大学

上传时间:2007-4-17

关键词: 破产法/国际比较/破产管理人/跨境破产

内容提要: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 :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就这些内容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进行比较研究 ,可以对中国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借鉴。

中国正在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并正在努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随着中国加入 WTO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速 ,中国的经济法律体系也逐步完善 ,并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法治文明成果。

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期 ,在破产法起草中存在一些关键的、重大的、有争议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九方面 :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结构、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清偿顺序、金融机构等特殊主体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比较一下世界上市场经济较成熟的一些国家在破产法上的制度与经验 ,对我们不无启发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

破产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可以给我们提供借鉴。现代破产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 13 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当时地中海沿岸商业比较发达 ,产生了大量的商业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破产制度也应运而生。最早的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随后 ,在意大利 ,1244 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 年的《米兰条例》和 1415 年的《佛罗伦萨条例》之中 ,都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对商人破产问题的处理。1542 年 ,英国亨利八世颁布了英国最早的破产法 ,凡不能清偿债务而有欺诈行为者 ,无 论是否商人皆适用该法。可以说,只要有市场交易 ,只要有商业贸易 ,只要有市场经济 ,就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必然会产生债权人债务人 ,也必然会产生破产法。

当今世界 ,各国皆高度重视统一的破产法的制定 ,在一些国家 ,破产法甚至被置于宪法的高度来显示其重要性。1787 年 ,美国在制定宪法时 ,把破产法的制定直接规定在宪法中 ,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规定国会有 18 项权力 ,其中第 4 项权力为“国会有权制定合众国全国的统一的国籍条例和统一的在破产方面的法律。”许多国家为防止各地方政府(各州)之间的利益冲突 ,维护统一的贸易市场和交易秩序 ,以使债权人得到平等保护 ,一般都把破产的立法权和管辖权归于中央或联邦。瑞士破产法①开篇即申明该破产法是瑞士联邦议会根据宪法第 164 条予以制定 ,而瑞士宪法第 164 条规定重大法律的立法权属于联邦议会。在澳大利亚 ,为协调各州法的矛盾 ,各州达成协议 ,有关公司破产立法事项由联邦一级负责 ,包括立法权和管辖权。英、美、德、日、法等国破产法的立法权和司法管辖权皆统一归中央或联邦。

在一些经济转型国家 ,破产法也成为经济改革、避免经济危机及社会动荡的基本法。如一些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 ,俄罗斯、波兰、捷克、罗马尼亚、越南等 ,这些国家的经济改革都是以修改和制定破产法为开端的。破产法在其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扮演了主角 ,成为转型经济国家改革的“宪法”。这 些国家的破产法制度完善与否,也已成为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

破产法改革是当今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全球的资本流动在加快 ,市场效率和风险都在增长。近年来 ,国际上相继发生一些大的破产案件 ,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案、世通公司破产案等 ,这些破产案件的出现使破产制度广受关注 ,也对破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国际范围内 ,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都面临着一个如何改革的问题 ,美、英、日等国都在积极考虑对破产程序进行改革;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也在为其新经济制定破产法 ,眼下又对最初的某些制度选择不满意 ,正在进行修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现实也在促进多国破产法的融合与统一标准的发展趋势 ,国与国之间越来越需要一个共同的破产规则机制来处理跨国界的破产问题 ,联合国制定的《跨境破产示范法》和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所制定的《欧盟破产程序公约》都反映了这种努力。中国新破产法的起草和制定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展开的。

二、破产法立法结构的国际比较

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传统的差异 ,世界各国破产法的立法在结构上也有差异。这种结构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章节的设计和破产程序上。

美国。② 美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 1978 年 ,分别为 :一般条款、定义和规则;案件管理;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财产;清算;市政债务的调整;重整;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有固定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这部破产法于 1984、1986、1988、1990、1994、1998、1999、2001 和 2003 年均作过修改。美国破产法的破产程序分为两种 ,即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③

英国。④英国现行破产法制定于 1986 年 ,分为三大部分 19 章 : 第 1 部分(第 1 章至第 7 章)规定公司破产程序;第 2 部分(第 8 章至第 11 章)规定个人破产程序 ,第 3 部分(第 12 章至第 19 章)其他规定 ,主要涉及公司及个人破产中的优先债务 ,公共管理 ,附属规定和针对债务逃避的规定以及解释和附则。该法曾于 1989、1994、1998、1999、2000、2002、2003 年作过修改。在英国破产法中 ,破产程序包括四种 ,即

注释:

① 《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1889 年 4 月 11 日P1994 年 12 月 16 日),刘汉富译 ,载于王保树主编 《: 商事法论集》第 5 卷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本文参考和引用的《美国破产法》法条均参见 Mini Code 5 年 ,个别的也有超过 10 年的。如果和解协议期限为 10 年 ,在此期间 ,债务人可以提出新的偿债方案 ,以提高偿债率。

②本文参照的中国新破产法草案为 2004 年 4 月稿。

法国。根据法国《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法》第 2 条规定 :司法重整与司法清算适用于所有商人、手工业者、农业生产者以及所有私法法人。雇员不超过 50 人、不含税营业额低于法定限额的自然人和法人 ,适用本法第 2 编规定的简易程序。不含税营业额的法定限额由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制定的法令确定。第 6 编“个人破产及其他禁止性措施”第 185 条规定 : 在开始进行司法重整或司法清算程序的情况下 ,本编的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1.从事商人、手工业者或者农业耕作者职业的自然人;2.从事经济活动 的法人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自然人领导人;3.上述第 2 项所指法人的法人领导人的自然人常任代表。

法国破产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破产。

日本。根据日本《破产法》《、民事再生法》《、会社更生法》《、小规模再生法》《、自然人工薪阶层再生法》《、负有房屋抵押债务的个人再生法》,日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和个人。民事再生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个人到股份有限公司、民法上的法人以及特别法上的法人1。

俄罗斯。2002 年颁布的俄罗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和公民。其中法人包括企业法人和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 ,单独范畴的法人债务人包括市政组织、农村经济组织、金融组织(信贷组织、保险组织、证券公司)、战略性企业、自然垄断主体。俄罗斯破产法适用于个人破产 ,规定了个人破产程序 ,对个人企业破产和农户破产程序作了特别规定。

在世界范围内 ,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三种情况 :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 ,如我国现行破产法;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商自然人 ,如法国破产法;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个人(包括商自然人和消费者),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除此之外 ,一些特殊市场主体的破产也规定在破产法中或另行制定特别法。

我国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和商自然人。草案第 2 条规定 : 本法适用于以下民 事主体 :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 ,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四、破产原因的国际比较

破产原因即破产界限 ,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根据。破产原因决定市场主体能否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其债权债务问题 ,破产原因的规定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有效地避免欺诈性破产 和破产的恶意申请。

美国。按照美国破产法 ,其清算程序对自愿破产和强制破产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对于债务人申请的案件 ,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实质要件 ,只要债务人提出的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并被法院所接受 ,清算申请本身即构成破产宣告 ,只要法院不以下列原因驳回 :(1)申请文件不全 ,(2)未交申请费 ,(3)其他程序中的出错。在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 ,法院首先需要通知债务人 ,使债务人有机会进行答辩 ,才能决定是否作出破产宣告。

英国。英国破产法区分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并规定了不同的破产原因。《英国破产法》第 267 条第2 款规定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 ,应当向法院说明以下情况在当时的存在 “:

(l)单项债务的数额或者数项债务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了破产水平;(2)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 ,有应向该申请人或者该数个申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立即支付或者 6 于将来某一时刻支付的确定数额 ,并且没有财产担保;(3)该项债务或者该数项债务中的各债务 ,是该债务人显然不能支付或者没有能够支付之合理希望的债务。”该法第 272 条规定 ,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时 ,只需说明一条理由 ,即该“债务人无力偿付其债务”。

澳大利亚。一个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作为破产前提的惟一标准是它是否能偿还到期债务 ,澳大利亚法律对此明确地予以规定。

德国。在德国新破产法中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般的破产原因。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 ,预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也构成破产原因。对于法人而言 ,资不抵债也构成破产原因。对于没有法律人格的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而言 ,如果没有自然人作为承担无限责任的最后出资人(不仅要求企业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出资人 ,而且企业的出资人也没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出资人)的 ,资不抵债也构成破产原因。①德国破产法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 ,债权人必须对开始支付不能的程序具有法律上的利益 ,并且其债权和使程序开始的原因是可信的 ,在债权人提出申请时 ,法院应当听取债务人的意见。

法国。《司法重整与清算法》第 3 条界定了企业的破产界限 ,即“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此规定表明法国破产法是以“不能清偿”为破产界限的标准 ,而不是以“资不抵债”。即纵然企业的 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只要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即可破产。

日本。日本破产法第 126 条规定 “债务人不能支付时 ,法院因申请而裁定宣告破产。债务人停止支付时 ,推定为不能支付。”第 127 条规定 “:法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其债务时 ,亦可对其宣告破产。”

俄罗斯。俄罗斯破产原因区分公民和法人的身份 ,略有不同。公民的破产原因为 :现金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其他支付 ,到期 3 个月而未支付;公民的债务额超过其个人的财产价值。法人破产原因仅为现金 债务及必须履行的其他支付 ,到期 3个月而未支付。

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世界上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对自愿申请和强制申请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强制申请条件严于自愿申请条件。另一种做法是区分法人和自然人规定不同的破产原因 ,又有两种做法 ,一种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原则 ,对于法人增加“债务超过”作为破产原因 ,如德国;另一种是对于自然人规定了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和债务超过两种情况作为破产原因 ,如俄罗斯。

目前我国的新破产法草案对于破产原因的规定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 ,推定为不能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或者有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需要进行重整的可以依据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重整。

五、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国际比较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在破产程序中 ,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参与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主导 作用的程序。各国破产法中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何谓管理人、对破产管理人的管理、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破产管理人在不同破产程序中的作用。

美国。在美国 ,破产管理人称为托管人(trustee),包括联邦托管人和私人托管人。联邦破产托管人为联邦政府官员 ,由美国司法部长任命 ,任期 5 年 ,联邦司法部下设常设机构 ———托管人办公室(现有77 人)。目前全美国设立了 21 个地区联邦托管人办公室 , 7 任命了 21 个联邦托管人。私人托管人是破产执业者 ,由债权人选择参加破产程序。担任私人托管人一般应向地区联邦托管人办公室申请 ,并得到批准。另外 ,按照美国破产法第 322 条的规定 ,私人托管人须在被选定后开始执行职务之前 ,已向法院提交一份保证诚实履行职责并维护合众国利益的保证金。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 ,临时托管人一般由法院指定的联邦托管人或私人托管人担任 ,但正式托管人须由债权人会议选任。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702 条规定 ,在企业清算程序中 ,托管人由债权人投票选出。有投票权的债权人 ,其债权额不能低于无争议确定的无担保的债权的 20 %。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 ,由联邦托管人来指定一个私人受托人或监督人。在重整程序中 ,一般没有管理人 ,由占有中的债务人负责(DIP)继续经营企业 ,提出重整方案 ,但是

注释:

①德国破产法第 16 条规定 “:

[ 开始的原因 ] 破产程序的开始以具备开始原因为要件。”第 17 条规定 “:

[ 支付不能 ](l)程序开始的一般原因是支付不能。(2)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到期支付义务的 ,其为支付不能。债务人已停止支付的 ,通常即认为是支付不能。”第 18 条规定 “:

[ 行将出现支付不能 ](1)债务人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的 ,行将出现支付不能亦为程序开始的原因。(2)预期债务人在到期之前不能够履行现有支付义务的 ,其即构成行将出现支付不能。(3)法人的申请或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的申请非由代表机关全体成员、全体无限责任股东或全体清算人提出的 ,仅以申请人有权代表法人或有权代表合伙或公司为限 ,适用第 1 款的规定。”第 19 条规定 “:

[ 资不抵债 ](l)对于法人 ,资不抵债亦为程序开始的原因。(2)债务人拥有的资产不足偿付其现有债务的 ,即为资不抵债。(3)在无法律人格的合伙或公司中没有无限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 ,准用第 1 款和第 2 款的规定。有另一合伙或公司属于无限责任股东 ,且在该另一合伙或公司有无限责任的股东为自然人的 ,不适用此种规定。”

依据美国破产法 1104 条的规定 ,法院在占有中的债务人不诚信或管理不善的情况下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以指定托管人 ,该托管人代替占有中的债务人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业务。在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 ,联邦托管人办公室会任命一个监督人(examiner)来监督重整程序。

英国。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英国破产管理人包括官方接管人和破产管理人两类。其中 ,官方接管人由工商部来任命 ,在个人和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般情况下 ,官方接管人行使临时接管人或临时清算人的职责 ,在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缺位时 ,成为正式的破产管理人。目前 ,在英国和威尔士共有 41 个官方管理人办公室 ,其享有调查案情 ,指定私人职业破产案件从业人员的权力。1986 年的现行英国《破产法》将管理人分为五种 ,即 :破产托管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个人破产的管理人;清算人(Liquidator),清算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重整管理人(Administrator),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接管人(Administrative Receiver),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监督人(Supervisor),公司自愿安排计划中的监督管理人。

英国破产管理人的资格管理最为严格。按照 1986 年法 ,在各种破产程序中任职的人限于该法承认其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该法要求的资格而任职的 ,构成犯罪行为。要取得从业资格有两条途径 :一是需要向工商部申请个人营业执照 ,二是参加政府承认的职业团 8 体。申请人必须是达到 7 家指定的职业授权机构所要求的相关教育水准并已经通过专业考试 ,被授予这些专业机构成员资格的人。7 家指定的职业授权机构是 :(1)注册会计师协会 ,(2)破产管理人协会 ,(3)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4)苏格兰特许各市地会计师协会 ,(5)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 ,(6)英格兰法学会 ,(7)苏格兰法学会。工商部在决定授予个人营业执照前 ,应审查的事项为 :申请人是否具备必要的教育、训练或经验;有无因欺诈、威胁等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前科;在过去的工作中有没有违反英国或外国破产法的规定。英国破产法规定 ,破产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执行职务的保证金。破产从业人员须先提供 25 万英镑的总担保 ,以后还可以追加担保 ,但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 500 万英镑。在英国 ,根据破产法第 100 条等条规定 ,清算人由债权人在其会议上提名决定。接管人由对公司有 抵押(包括浮动抵押或者抵押以及一或多个其他担保)的债券持有人选任。

德国。德国破产法规定 ,管理人必须由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担任。在德国新破产法中 ,管理人的选任是由法院临时指定 ,最后由债权人选任的 ,德国新破产法第 27 条规定 “:

破产程序开始时 ,破产法院任命一名财产管理人。”第 57 条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财产管理人受托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 ,可选任另外的破产财产管理人以代替法院的任命。法院仅在被推选者不适合担任此项职务时方可否认此项选举。对法院的否认 ,每个债权人均可上诉。”

法国。法国管理人被称为司法代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 10 条和第 18 条的规定 ,在观察程序和重整程序中 ,司法代理人作为管理人。根据第 12 条规定 ,法庭可以依职权或根据特派法官的建议抑或检察官的要求 ,更换司法管理人。根据第 148 Border Insolvency : AGuide to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 INSOL INTERNATIONL.该书由国际破产协会于 2003 年 出版 ,介绍了 39 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破产制度。

破产程序。《破产法》不允许外国个人担任仲裁管理者。当前 ,国际上关于跨境破产的立法趋势是采取普及主义 ,有条件的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或破产程序的效力。在破产法立法中更多的参考国际上关于跨境破产的指导性规则和规范。我国目前的新破产法草案关于跨境破产的规定为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效力及于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15 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 ,经人民法院裁定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财产发生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发生效力 :(一)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存在相关的条约或者互惠关系;(二)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三)境外开始的破产程序适用境内将损害境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以说 ,在跨境破产问题上更多地主张有限的普及主义。

从上述对世界主要国家破产法的比较来看 ,各国破产法虽然各有差异 ,不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所区别 ,西方发达国家与转型经济国家破产法也各有不同。但是 ,从国际破产法的潮流来看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增多 ,世界各国破产法总的趋势是走向融合 ,走向统一。这种融合和统一的主要特征是 :更多地注重对债务人的拯救 ,更多地强调债权人的自治 ,更多地加强破产程序方面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破产法立法而言 ,借鉴各国破产法的立法经验 ,参考和吸收世界各国在破产法立法上成熟的制度和做法 ,对我们今天起草破产法不无裨益。

注释:

[ 参考文献 ]

1、郑有为 ,陈漓屏 1 从日本民事再生法的诞生看灿烂辉煌的二十一世纪破产法学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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