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2024-08-11

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共2篇)

1.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篇一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委规划[2003]9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办规划[2005]682号)精神,为规范、理顺我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的意义

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是经国务院决定,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做好我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对于引导内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加大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引进力度、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提高产品竞争力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免税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程序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的办理,需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初审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的免税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的免税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免税确认书。

(二)出具免税确认书需审核的材料

1、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通知书或复印件。

2、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附件一、二)一式八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附件三)一式五份。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实际进口设备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相比有变化的,需要提供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对照表(附件四),并对变化理由、情况进行说明;项目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要求进口设备必须招标的,或按照《国家招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必须招标的,需要提供项目进口设备招标公告、中标协议书等材料;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在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应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及投资总额、用汇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适用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需要审核的材料必须齐备才能上报。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中的进口设备名称、规格、单价、台(套)数、用汇额、拟进口国别等内容要填写完整、翔实,非该项目自用设备不得列入。

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地点变化、投资额和用汇额等重大变更的,应按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对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均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免税确认书(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在收到免税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分别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和成都海关各一份。

三、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办规划[2005]682号文的有关精神,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内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二)《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对照表》均要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不得使用复印件。

(三)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约束性极强,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会同有关处室,并具体负责限额及以上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转报,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出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和上下对口原则,尽快规范程序、理顺关系,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科(处)室,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告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

(四)对免税确认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相关负责人及时与省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联系。

附件一: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附件二:限额以下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附件三: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附件四: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对照表

2.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引进设备免税的审批及办理程序 篇二

海关总署署税[1998]197号1998年4月13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的有关规定,我署已以署税[1997]1062号文件下发了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要求,为了适应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变化,同时进一步简化、规范项目确认书的统一编号,为了加快审批速度,我们对署税[1997]1062号文件的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要求的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将重新制定的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署税

[1997]1062号文件的附件八关于项目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及《免征税证明》的编号规定停止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项目确认书的填制规范:

(一)项目统一编码:

项目统一编码长度为12位。第1-4位为审批部门代码,第5位为项目审批年份代码,第6-7位为主管海关代码,第8-12位为顺序号。

1、审批部门代码:

审批部门代码长度为4位,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三位为阿拉伯数字,根据审批权限的不同,共将审批部门分为四大类:A:代表限上审批部门,后三位数字为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代码。如:审批限上项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代码为A003。B:代表限下项目审批部门中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三为数字为部门代码(部门代码表详见附表1)。如:农业部的代码为B023。

C: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由于地方政府有三个机构都可审批项目,因此规定在第二位用数字加以区分,其中:1代表地方政府中的计委;2代表地方政府中的经(贸)为;3代表地方政府中的外经贸委(厅、局)。后两位数字为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的代码(地方政府代码详见附表2)。如:四川上的代码为

51,则四川省计委的代码为C151,四川省经贸委为C251,四川省外经贸委为C351。

D:代表限下审批部门中的企业集团,后三位数字为企业集团代码。各企业集团的代码及在署税[1997]1062号文的附件五中企业集团名单的顺序号。如:中建集团的代码为D001,联想集团的代码为D036。

2、项目审批年份代码:

项目审批年份代码为项目审批公元年份的最后一位数字。如:1998年为8,2000年为0。

3、主管海关代码:

主管海关代码为项目主管(直属)海关的代码(详见附表3)。

4、顺序号:

顺序号由审批部门统一给定的所审批项目的顺序号,自00001开始,顺序编号,不得空号,不得重号。

(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按《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简称《外商鼓励类目录》,设定为《目录》A)、《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简称《外商限制乙类目录》,设定为《目录》

B)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简称《内资鼓励目录》,设定为《目录》C)中某一类别项下的具体条目内容填写。内容文字应严格按照相应的《目录》中的规范的条目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目录》中没有的内容,也不得采用《目录》外不规范的描述。为便于电脑输入,除中文列明条目内容外,并用代码表示项目所在《目录》位置,即用每个《目录》所给定的字母A、B、C和响应《目录》下的类别顺序号和具体条目顺序号(各用两位数字)组成。

例1:项目如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第八类第7条:汽油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应填写:《内资鼓励目录》第八类第7条:汽油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C0807)。

例2:项目如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乙)》中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应填写:《外商限制乙类目录》第(八)类第10条:薄板连铸机制造(B0810)。

对于贷款类项目,为便于统计,应比照《内资鼓励类目录》C填出相应的产业政策条目。如没有完全对应的详细条目,则只

填出对应的类别,条目的序号用“00”表示。如(C0100)。

(三)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应填写具体的项目承办或筹建的单位(企业)名称。

(四)项目性质:

项目性质从以下七类中选择一种填写:

A:中外合资企业

B:中外合作企业

C: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企业)

D:外国政府贷款

E: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F:国内投资基建

G:国内投资技改

(五)项目内容:项目内容可填写项目名称。

(六)项目执行年限:

项目执行年限指项目计划建设周期。如果没有规定截止年限(如外商投资企业),可填写经营年限。

(七)项目投资总额:应写明币制。

(八)项目用汇额:应填写项目进口设备的总金额。

二、(略)

三、此文下发前,各审批部门已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确认书,各主管海关也已受理的,请迅速与原审批部门联系,按本文填写规范的要求在原确认书上改动,并要求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作相应改动。为方便企业,5月1日前凡持按原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的,海关仍可受理,5月1日后报关进口的,必须使用新的编码规则填写的《征免税证明》。为保证建档核销的需要,上述项目确认书编号需改动时,请不要删除原编号,以备减免税管理系统应用时补输数据。

上述编码规范,各主管海关应主动向审批部门进行宣讲和届时,手里“项目确认书”时应对编码及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有疑义的,要及时主动与审批单位联系。

附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代码表(略)

代码部门名称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附件2: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代码表(略)名称代码

陕西省6

1附件3:项目主管海关关别名称、代码及管辖范围(略)序号关别名称关别代码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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