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2024-10-16

营商环境先进经验(共8篇)

1.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一

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营商环境典型经验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围绕“我为企业解难题”和“我是志愿者我来帮”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组建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队,签订了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引导党员干部树牢“优化营商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让机关党组织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强战斗堡垒。

一、发挥大数据集聚效应,助力企业纾困赋能

一是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成本高等问题,该局建成全省首个普惠金融平台,更好地为企业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

截至目前,平台完成授信额度*亿元。二是依托通信大数据技术,开展疫情防控跨区域协查。截至目前,已核查中高风险来鹤人员信息*万条,准确率达*%,为企业拉好疫情防控“防护网”。三是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实现了网上交税,在全省率先实现了不动产证家门口办理。

二、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优化窗口布局,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实行“一窗办理”,*个工作日即可办结。

二是针对企业办理高频事项,实行周六延时服务、上门服务,对服务大厅升级改造,增设企业代办等*个专区。三是突破改革瓶颈,实行容缺办理、并联审批、联合验收,率先实现“一书三证”电子证照审批应用,工程项目手续时限压缩至*个工作日以内。建立代办专员制度,提供管家式服务、延时服务,为企业解决问题*个。四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企业服务管家、企业代表中聘任*名政务服务监督员,为企业群众发声代言。

三、深化交易领域改革,助力企业减负增效

一是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进程。

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运用信息技术、云计算等方式,全面推行交易全程电子化、远程不见面开标,实现了招标项目从进场、开标、评标全程在线、闭环管理。今年年初以来,已为投标企业节省费用约*万元。二是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一网通办”、全免费服务,拓展电子保函、投标贷、中标贷等供给侧金融服务链条。对违规交易主体施行联合惩戒,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截至*月底,平台完成交易项目*个,交易额*亿元,节约zf资金达*亿元。三是优化交易服务流程,降低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招标文件资料收费和纸质招标文件,实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为投标企业节约支出*余万元。

四、党建引领,助力灾后恢复重建、疫情防控

一是及时出台灾后恢复重建、疫情防控服务保障措施。

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绿色通道”受理窗口,对灾后恢复重建、疫情防控项目统一受理、快速审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程代办,为受灾企业和群众提供“一站式”“保姆式”服务。在*市普惠金融共享平台开设“防汛救灾”和“抗疫复产”服务专区,上线“复工贷”“救灾贷”“防汛帮扶贷”等金融产品。

二是全力开展区域协查工作。

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迅速启动区域协查工作,联合公安、通信管理、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数据筛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区域协查工作机制,采用“*”工作法,即*个小时内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实,*个小时内县区核查完毕,*个小时内上报省平台,有效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2.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二

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是世界银行为衡量各国小企业运营的客观环境而设计的。企业营商环境指标排名代表该国企业营商的难易程度。2001年, 世界银行提出构建企业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衡量指标覆盖了企业生命周期的10个领域: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等级财产、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交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雇佣工人的数据没有包括在2012-2015年的报告中。

二、营商环境评价的框架

本文将报告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总结为:一个基本前提, 一个主体角度, 五个阶段, 十加个个指标, 综合排名, 多方对比。

《营商环境报告》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活动需要来良好的规则, 这些规则是透明的, 而且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报告主要从各国国内中小型企业的角度出发, 对企业生命周期的五个阶段所使用的监管规则进行衡量, 分别是创业阶段、获得场地、获得融资、出了问题、日常运营阶段。再根据五个阶段中的十个领域的指标 (2015年包括了雇佣工人为11个领域) 进行综合排名, 即营商便利度排名。营商便利度排名越高或越靠前, 表明在该国从事企业经营活动条件越宽松。

《营商环境报告》包含两类数据和指标。第一类指标专注于产权和投资者保护的力度, 报告对于更有力的产权和投资者保护会给予更高的分数, 比如: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执行合同和解决破产的法律法规框架的力度。第二类指标侧重于监管程序的成本和效率, 比如:开办企业、登记财产、办理施工许可证、交税和跨境贸易设计的监管程序。这些指标从企业的角度, 通过基于“时间-动作”方法的案例研究, 衡量根据相关法规完成一项交易所需的手续、时间和成本。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前沿距离。这个指标有助于评价本地企业家面临的监管环境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绝对变化, 它显示的是每个经济体离前沿水平的差距。可以通过0-100的规格化区间理解这个指标, 100代表前沿水平。数值越高表示商业监管环境的效率越高, 法律制度越有利。

报告的另一种评价特色从经济体总体到细节、从政府到企业的多方对比。营商报告研究认为政府对私营部门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营商报告的主旨不是减少政府的监管, 而是改善监管。营商便利度排名中位居前列的经济体的监管体系启示着如何达到既有良好成型的私营企业, 又有较为有效地监管体系二者之间的平衡。此外报告详细地阐述了在简化手续方面一类改革。把一个中小企业完成一样事务所需的手续数量、时间和成本相加, 就可以得到每个经济体的量化数据。这是评价营商环境便利度最直观的依据。

三、数据与方法

《营商环境报告》的大多数指标依据法律和监管规则。首先, 报告团队设计一项调查、一个简单的商业案例确保经济体之间以及不同时间段之间的可比性。因此对企业的法律形式、规模大小、所在地及其营业的性质都进行了一定的假设。调查参与者包括律师、企业咨询顾问、会计师、货运代理、政府官员以及负责法律法规方面日常管理或咨询的专业人员。参选者的选择依据其在报告中所涉及具体领域专业技能。法律与监管制度方面的参与者大多为律师、法官和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

四、《营商环境报告》对营商环境评价的启示

分析上表的具体内容获得评价营商环境的几点启示:监管力度与程序的复杂性决定商业环境的宽松与否, 比如开办企业需要办理多少手续、花费多少成本才能开办企业或登记财产等。良好监管的原则是你当私人诉讼不能产生更好的效果时才适用监管, 只有在监管能够得到强制执行的时候才适用监管。监管的结果从三个方面体现:用执行合同的程序、时间和成本的三个指标衡量解决商业纠纷的效率;企业破产指标的债权人收回贷款时间、债权人诉讼成、债权人通过法律行动后的回收率的三个指标衡量企业破产的便利度及营商便利度;进出口贸易中的所需文件数量、时间和成本等指标衡量国际贸易的便利度及营商环境便利度。

从法律对财产的保护程度可以对营商环境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评判企业的关联方交易透明度 (披露程度指数) 、对自我交易的问责 (董事责任程度指数) 以及股东因不正当行为而起诉管理人员和董事的能力 (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 做的是否到位, 得出其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其次, 分析该国的担保法和破产法保护借方和贷方权利的力度、公共和私营信贷机构提供的信贷信息的范围质量和开放程度、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和私营征信覆盖面广泛度。一程度越高, 该国的营商环境便利度越高。

从一国对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看, 企业税负越重, 其营商环境越狭窄。国家对于企业税收的政策是评价企业纳税情况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就业监管方面, 报告选取了雇佣员工指标来衡量。该指标具体包涵终止雇员合约、周末工作、带薪休假及夜间工作等四项分指标。结果显示了各国就业监管趋势是过于严厉和复杂的。严厉复杂的就业监管不利于营商环境的便利。

五、结语

本文着眼于营商环境如何评价, 从营商环境报告出总结出一个基本前提, 一个主体角度, 五个阶段, 十加一个指标, 综合排名, 多方对比, 最后得出如何评价一国营商环境的启示。

摘要:本文基于2012-2015年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 探究其如何评价一个国家的企业营商环境, 包括评价的框架、分析的工具、数据的来源、指标的计算等几个方面, 为评价营商环境提供基本的体系框架。

关键词:营商环境,营商便利度,评价指标

参考文献

3.常州经验:学者与运营商的对话 篇三

《中国巴士快速交通技术与运营研究》课题组专家与常州BRT运营商曾进行过多次学术交流,本刊记者对双方的访谈进行了整理。

对话嘉宾

王健:重庆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蔡健臣: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总经理

市民赞同度高达86.7%

王健:常州快速公交一线的建设和运营经验已经引起全国公共交通行业的关注。作为运营商,这条线路的建设与运营状况是否顺利?

蔡健臣:常州市政府总投资3.5亿元人民币,一年之内建成一条24.5公里的BRT线路,如果这要是建设一条地铁,一年不到,利息就要比超过这个数字。

主线北段12.7公里,开通首日的客运量为32100人次,全线开通首日客运量达71000人次,一条主线和三条支线的客运量突破12万人次。目前,常州快速公交一号线日均客运量基本稳定在这一水平上,并且呈稳步上升趋势,2008年“五一”的日客运量创新出14.3万人次的记录。

这条BRT线路成为常州公共交通客运走廊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承担了全市日客运量的十分之一以上,增加公共交通分担率3%(达到21%),BRT线路带动公共汽车线路的整合,配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既强化了公交专用路的路权和优先通行权,又减少了公共汽车占用城市道路资源。第三方的抽样调查表明:市民对政府建造BRT举措的赞同度高达86.7%。

王健:政府怎样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具体举措是什么?

蔡健臣:常州市政府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核心理念就是把城市有限的道路资源,优先分配给人均道路使用效率更高的公共汽车,通过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吸引更多的市民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出行。

当时,王伟成市长率领区局领导考察北京、天津等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情况,结合常州实际推出了实施方案,具体举措包括政府投资购买新车、降低票价、建设BRT线路等。

常州的城市道路在高峰时段已出现明显的交通拥堵状况,给市民出行带来困难,私人小汽车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因此,市委和市政府把建设BRT线路开始成为落实公共交通优先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王健: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如何引导BRT的规划与建设?

蔡健臣:作为政府建设BRT项目的业主,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在建设局的领导下,邀请相关专家论证常州市BRT系统的必要性。根据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公交优先方案,常州市规划局、规划设计院和北京城建设计院共同完成BRT一号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2007年5月24日正式开工建设,2008年元旦投入运营,从规划到建成运营共花了11个月时间。

规划建设造就典范

王健:那依据什么来确定BRT线路的走向呢?

蔡健臣:城市公共交通必须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通俗地讲,公共交通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位移的实现。用专业术语来讲,就是客流决定线路位置,即“线随人走”。常州城市的总体形态呈南北走向,区域内集聚了大量的商业和住宅,BRT线路的线位必须与城市形态相吻合,这样可以充分覆盖客流需求最为集中的中心城区,以及城市对外客运枢纽等主要客流源点。线路贯穿新北区、主城区及武进区,共设置24对停靠站和2个首末站。

王健:常州的BRT采用中央侧式站台,与北京的中央岛式站台和杭州的路侧式站台有所不同,作为中国的第三条BRT线路,常州在国内首先采用中央侧式站台,其设计理念是什么?

蔡健臣:常州在确定快速公交站台模式之前,先后到北京、杭州进行了考察学习,这些模式给了我们很多的启示。常州快速公交站台采用中央侧式模式,根本的理念是最大程度地提高快速公交的灵活性。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充分利用道路资源,二是充分拓展服务范围。这种模式可以灵活地设置快速公交支线,形成主线与支线的组合运营模式,这不仅充分利用了道路资源,还扩大了快速公交的服务区域,从而大大地吸引乘客,形成快速公交的客运走廊。

王健:常州的BRT专用路很特别,没有采用物理隔离设施,也看不到其它机动车和行人违章进入专用路的现象,请问采取了什么特别措施?

蔡健臣:所有到常州来考察BRT的人几乎都有和你同样的感受。常州BRT专用路没有设置任何的物理隔离,但没有社会车辆侵占快速公交专用道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常州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强有力的现场管理和高科技电子监控。BRT专用路沿线设置28套电子监控系统和多套视频监控系统(平均一公里设一个电子眼),确保了BRT线路的安全运营。运营以来无任何大小责任事故的记录,警察也没有开出一张侵占公交专用路的违章罚单。另外,我们在BRT开通前后组织了大规模的连续不断的宣传报道工作,市民对BRT的了解和支持也是很重要的方面。

王健:常州的BRT实践为中国城市开创一个非常文明的公共交通典范,BRT车辆与其它机动车和行人均各行其道,显示出一幅和谐的道路景观。目前,国内有的城市BRT专用路因为设置分道器(隔离墩)引发交通事故而遭受车主抱怨,有的城市BRT专用路采用近1米高的护栏,因为那里的设计人员强调要物理隔离设施的必要性。我以为,从这个角度看,常州的BRT系统是值得赞美的一个典范。

蔡健臣:常州BRT专用道的宽度为3.75米,我们在选择隔离方式的时候,很谨慎地在道路中央采用黄色震荡标线来隔离BRT专用路,这其实只是概念性的隔离措施,而没有设置其它物理隔离设施。采用概念隔离BRT专用道,一方面是为了城市景观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加专用道的灵活性。事实证明,只要管理到位,只要市民配合到位,BRT专用通道采用概念隔离方式是可行且有效的。

城市道路中原有的中央分隔带和机非隔离带撤除后,改建成双向八车道,在设置BRT专用路的同时又增加两车道,从而保证BRT车辆的快速通行和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改造后还增加了绿化带,每隔10~20米种植一种灌木植物,随着季节的变化,这些金边黄杨、金叶女贞、红花榉木、龙柏及红叶小蘗等树种等灌木就形成红、黄、绿三种颜色交相辉映的彩色大道,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王健:在我看来,常州BRT系统的规划和建设比较完善,包括附属设施。

蔡健臣:常州BRT一号线配置2个首末站和1个保养场。首末站除满足乘客上下车的基本功能外,还配套设有车站工作人员工作、生活的設施和夜间驻车停车坪。保养场占地120亩,是BRT车辆和现有常规公交车的保养基地,设有车辆停放区、检修设施、加油站和其他附属设施。

运营与技术相得益彰

王健:常州的BRT车站也很有特色呀!

蔡健臣:常州BRT一号线中间站的造型是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定的,外型呈流线型。中间站站长60米,宽3米,顶部两端设置有醒目的BRT标志。玻璃钢外壳将月台、护栏、自动门、LED信息显示器和广告牌、售票房、检票口等整合为一体,既有现代科技和建筑的美感,又有遮雨、挡风和遮阳的功用,流线形更体现出BRT的快速和高效特征。

BRT车站大多设在交叉路口后(约20米)的道路中央,以人行横道连接车站与人行道。乘客经由斑马线进入车站,购票或刷卡进入月台,车辆到站后安全闸门自动打开,月台高出路面34厘米配合低地板车辆,乘客就能实现快速的水平上下车。

车站上的乘客信息板显示下班车的到达距离和时间,AFC售检票系统及信号传输、闭路电视、红外线周界防范等多项智能系统都为BRT线路的运营管理提供先进的技术保障。

王健:常州BRT车辆的技术水平都比较高,在运营中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蔡健臣:政府投资购买了60辆铰接巴士,平均价格约200万元。其中25辆常隆YS6180G型和35辆黄海DD6182S21型铰接巴士。与传统公共巴士相比较,这批车辆的性能都有很大的提高,更加人性化和现代化。车内宽敞舒适、噪音和振动明显减少,全部配置空调系统,空气悬挂乘坐起来更舒适。自动报站器、车载电视、车内广播,还配置轮椅通道、运营线路图指示板等设施。

从车辆技术指标上分析,黄海车采用D2866LUH28型六缸发动机,并参照曼NG313型铰接巴士制造;常隆车采用N310UA6X2/2EB底盘(DC918型五缸发动机),是国内引进的首款斯堪尼亚巴士。两款车的发动机功率(228kW)和总车质量(28000kg)相同,都是4车门布置,常隆车的整备质量比黄海车轻200kg,额定载客量多一人,前者的排放标准是欧Ⅳ,后者为欧Ⅲ,两款车的限定工况油耗指标都是35 l/100km,但在实际运营中的平均油耗差异比较明显。

王健:常州BRT线路的运营组织与传统公共汽车服务有什么不同的措施?

蔡健臣:为保证BRT线路乘客的方便性,我们进行了换乘设计,采用主线和支线同台同向免费换乘。因此,一张票可以到达区域内的任何地方,市民得到更多的经济实惠,绕行最小,相对其他出行方式仍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王健:在BRT运营监控调度中心,我们看到智能交通系统技术的应用。

蔡健臣:常州BRT系统的智能交通技术方案通过实时定位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为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营部门提供交通和线路客流变化情况,从而有效管理交通秩序和合理调度车辆。通过信息化手段掌控各种营运数据指导公交调度管理,极大提高运行车辆出行分担率,让人们的出行更加快捷、安全。

王健:在乘坐BRT车辆的行程中,明显地感到通过交叉口的信号优先。

蔡健臣:智能交通系统技术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共交通信号优先。在BRT线路距交叉路口80米的地下埋有感应线圈,BRT车辆经过线圈就会产生感应信号,信号灯处理器会按照既定程序为BRT车辆提供一定的优先权。

当BRT进入路口80米内,埋在道路下的感应线圈便会自动申请绿灯延长,请求得到批准就会延长5~8秒绿灯时间;当路口为红灯状态时,智能交通系统则会申请红灯早断,公共交通信号优先程序会考虑行人能否安全横穿马路,以及只有在红灯的最后10秒内才能批准优先请求,减少BRT车辆在路口的等候时间。

从实际运行情况看,全线中有几个交叉口的交通流特別大且复杂,影响了信号优先的落实。现在,计划在西新桥、广化街等路口,陆续建一批行人过街天桥,使乘车和过街两种功能合二为一,真正做到人车分离。

“常州选择了快速公交”

王健:公共交通公司如何在BRT线路的运营上达到平衡?如何维持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蔡健臣:从2007年初开始,常州市政府大幅度下调公共交通票价。首先降低空调车票价,与普通车并轨为投币一元;到3月份把原来所有刷IC卡打9折优惠调整为6折,学生卡3折,老年卡2折, 常州现在的118条线路中,已有106条实行了刷卡优惠政策。

常州BRT一号线实行与常规公共汽车完全相同的票价,全程一元一票制,还在主线和支线同台提供同向免费换乘,这是国内公共交通行业中比较廉价的。政府因为实施低票价政策,每年减少市民公交出行支出1亿多元。

王健:常州BRT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经验,为中国其它城市提供了很好的样本,过去我们引用国际上的经验,许多城市的领导也到国外考察,常州BRT现在足可以成为一个鲜活的样本。

蔡健臣:常州BRT的初步实践已取得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传统公共汽车的百车公里的客运量为247人次,BRT主线达500多人次;传统公共汽车的运营速度为12公里/小时,BRT主线已达22公里/小时此外,BRT线路开通后导致沿线房地产销量、价格上扬,其经济带动作用正在迅速形成。

抽样调查的数据表明:乘客对BRT营运服务的总体满意度为85.5%(很满意36.2%、满意55.3%、基本满意8.3%;很不满意0.2%);受访乘客周围人群对BRT的总体认同度为82.8%。

王健:BRT系统在常州未来的发展中会扮演什么角色?

蔡健臣:客观的讲,不是快速公交选择了常州,而是常州选择了快速公交。常州的经济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已成为人口超百万的大城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集聚。如何依托道路网络,让200多万人在1864平方公里的土地上自由方便地出行,是政府和公共交通行业面临的一道难题。常州目前的交通需求和经济条件还不可能单独靠造价昂贵的轨道交通来支撑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功能,所以,建设BRT系统提供快速、方便和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就是非常必要的。

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经过交通分析和方案评估,常州市规划了由5条走廊线路组成的方格放射式快速公交线网,总长122公里,换乘站11座,核心区线网密度为每平方公里0.48公里,中心区每平方公里0.72公里。

4.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四

-----记XX县环境监察大队

近年来,肩负着环境执法使命的XX县大队,坚持以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为契机,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抓手,不断强化环境监管,逐步走出了一条向管理要效益的路子,使这个秦岭山中的矿产资源大县在经济总量持续翻番的情况下的环境质量始终保持在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水平,超额完成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环境监察工作连续多年获得了省市环境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殊荣。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狠抓队伍建设力不减

为了打造一支思想好、能力强、会管理、作风正的执法团队,他们首先加强了班子建设。坚持把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当作首要工作来抓,致力于不断提高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积极开展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教育活动,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目前大队班子人数在XX环保系统下属单位中是最多的,其中本科学历占到班子人数的三分之二。其次,加强了能力建设。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考试相结合、学教与讨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办法,加强了干部职工的日常教育。定期聘请专家上门教授与送出去培训也有力地深化了学习效果,全面提升了每位队员的综合素质。内设

了两个中队,分片包干,落实责任。配备了两名内勤,强化了内部管理和日常考核,实现了组织、人员、责任、效果“四落实”,对工作形成了有力支撑。再次,加强了廉政建设。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按照《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政纪处分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文件要求,教育干部职工常洗“三盆水”,第一盆水常洗头,清醒头脑;第二盆水常洗手,廉洁自身;第三盆水常洗脚,好走正道。积极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基层单位活动,加大了日常监察稽查力度,聘请了行风监督员,修订了廉政建设相关制度,精心构筑了反腐倡廉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营造出了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狠抓违法查处手不软。

结合实际,坚持大规模实施区域、流域、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不动摇。对敏感区域——XX钼业小区、XX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整治平均每年四次以上,对一般区域、流域的整治每年至少2次,对各个行业的整治除按上级文件要求适时进行外,去年还结合XX现状,扎实开展了砖瓦行业、房产行业以及城区烟尘等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整治方式上,千方百计争取县政府支持,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整治方法上以方案为纲、以查处为主、以验收为果、平茬齐过、不走过场。在整治内容上注重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消除,不解决问题不罢休。通过几年来的整治,全县

工业企业环保手续齐备,治污设施健全,排污行为合法规范,污染防治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在理顺了已运行企业的环境管理后,其它即将或正在上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行为自觉地得到了规范,实现了管理上的良性循环。“十一五”末,全县工业企业环评率始终保持100%,环境问题查处率100%,解决率达95%以上,为全县环境质量的改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狠抓排污费征收劲不散。

为将《排污费征收使国家管理条例》落到实处,该县从建队初就将收费工作行为全县环保事业腾飞的重要着力点,县局领导高度重视,全体队员严格征收,收费额自2005年以来每年以25%的速度递增,总量占到全市总收费总额的1/4左右,并且年年名列全市前茅。尤其是2010年,在国际钼价持续低迷和金矿企业普遍停产的极不利情况下,依照克服重重困难,提前一个月率先超额完成了市局下达的征收任务,收缴入库排污费XX万元,创造了XX收费史上的一个奇迹,把握好了四个环节,一是排污核定求科学,每年12月15日前,都要组织全县各排污单位召开次排污申报会,在此基础上对每个应征企业的排污量认真核算,科学增减,逐企录入,让征收系统说话,做到了准确、客观、有说服力。二是征收程序求合理。程序是行政执法的命脉,只有程序到了,执法效能才能体现出来。为了规范程序,他们制订了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征收法律文书,升级了征

收管理系统,配备了两名专门的系统操作人员,制定了大队收费工作制度,完善了票据管理制度,严格了减、免、缓操作规程,合理了公示、缴纳方式,使征收工作沿着依法、科学、全面的轨道稳步运行。三是收费模式求灵活。收费是一门艺术,需要用心描绘,悉心耕耘。多年来大队历任领导始终坚持“突出重点、攻克难点、深挖潜力点、蹲驻一线包抓”的“三点一线”征收思路,狠抓工业企业征收不放松,强化三产征收不放过,对一些难缠户、钉子户采取了勤催多跑、行政约见、强制执行等措施,形成了抓大不放小,处罚促征收、先礼后兵等灵活、实用的征管办法,解决了征收过程中存在的征收面窄、业主态度差、群众不理解、组织不满意等困扰排污费征管工作的实际问题,增强了排污费征收工作后劲,拓宽了征管工作的新路子。

四、狠抓环境监管气不喘。

强化环境监督,严格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他们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富有XX特色的企业环保“4+2”监管法。一企一个监管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概述、主要污染物名称及其生产环节、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举措、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日常检查内容、检查纪录及下发的法律文书、检查办法与检查频次、环保要求等十大监管重点,做到了监督全覆盖。一企一个环保管理员:每个企业选拔一名政治素质高、环保业务能强的环

保管理员,便于环保部门与企业日常联系,随时掌握污染治理状况,架起环保部门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发现企业存在的环境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一企一个建设项目地理位臵图、厂区平面图:祥细标注企业的地理座标和厂区布局,对污染治理设施在厂区的具体位臵以图表的形式注明,使基层执法人员方便快捷的掌握企业情况。一企一本环保监管实用手册:收录了全县所有重点企业的全部信息,既方便基层一线环保监察人员熟悉企业情况,高效开展工作,也为领导科学决策,掌握一手资料提供了服务,称得上是一个环保监管“活电脑”。企业签订环保承诺书:由企业法人和企业环保管理员签订,承诺企业的环保责任,自觉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接受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等。现场环保监督宣传公示栏:在企业显著位臵将企业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污处设施名称、用煤量、废水处理量和监督要求等主要环保指标公之于众,全社会共同监督。通过企业环保“4+2”监管法的实施,增强了企业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实现了“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根本性转变,有效地提升了XX的环境监管水平。

五、狠抓权益维护步不乱。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管理的强度随之越来越大。面对每年翻倍增长的投诉率,他们从健全信访办理机制入手,成立了环境信访处理

中心,建立了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辖区片长负责制度、信访调处立案结案制度、信访档案管理制度。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严格按《XXX市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做到了“三快两慢一合力”,即出动快、审查快、办结快,调查慢、说话慢,凝聚部门和政府的合力,在对待群众来访过程中坚持做到了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张表格登记,一腔热情服务,把群众的诉求作为工作漏洞去堵塞,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管理重点去强化,把群众满意不满意当作检验环境监管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准。2010年全队受理电话投诉21起,接待上访4批次,处理信访4件,解决媒体反映问题4个,办理政协提案1件,无一例出县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仅查办信访案件一项,就解决了热点环境问题15个,让群众切切实实地感受到了环境质量改善所带来的实惠。

5.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五

市局已制定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实施方案》,下面,我从纪检监察的角度,就如何优化营商环境,讲几点意见。

一、认识形势,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自觉性。

1、新冠疫情半年以来对我国经济建设影响很大,许多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很多问题,许多服务行业受到很大冲击,市场疲软。就麻城而言,经济下行严重,上半年财政收入锐减,全市三公经费压缩了10%,项目经费压缩了20%,市级财政支出压力很大。企业复工复产,恢复正常经济运行迫在眉婕。

2、市委将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对市直部门采取季度考核,并与各项年度考核评比挂钩,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行动迟缓、工作被动、企业投诉多、社会反响差,年度排名后5位的市直单位,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营商环境年度考评后3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连续两年居后3位的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

3、优化营商环境是今年市委市纪委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委已成立了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市长担任组长,6个常委、5个副市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规格之高足以说明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视程度,市纪委肯定会加大暗访检查力度,抓破坏营商环境典型,并对坏典型进行全市通报或媒体曝光。市纪委监委已建立破坏营商环境追责问责机制,对吃拿卡要、“钓鱼”执法、乱执法、乱摊派、乱罚款和慢作为、不作为等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问责。

二、切实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行政审批办事卡”的问题。市局政务服务窗口少数个别工作人员存在业务不熟悉、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上班迟到早退,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要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推进“一门全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着力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着力打造企业和群众“双满意”的一流政务服务窗口。

2、行政执法工作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业务不熟悉。对本系统执法法律依据不熟悉,权力界限和边界不清晰,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

二是执法程序不规范。受理投诉不及时,不持证上岗,办理案件超时效,文书制作不规范;

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搞“钓鱼执法”“狮子大张口”,选择性执法,该立案不立案,办关系案、人情案,大案小办,执法不透明等。要完善315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回应、解决企业和消费者诉求。严控涉企检查执法频次,规范自由裁量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严格执行企业“宁静日”制度,严格落实“不诉不查”“不举不查”原则,做到“有呼必应、无事不扰”。严格执行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违不罚”情形清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处罚决定审核心三项制度。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依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方面的问题。一是责任未压实,特监股与各监管所责任边界不明确,监管责任未认领。到目前为止有鼓楼所、龙池所、开发区所、铁门所、歧亭所、乘马所、福田河所、木子店所、阎河所、盐田河所等十个监管所未认领监管任务。二是各监管所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认识不够,监管人员怕担责。三是监管能力不足,对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业务不熟悉,对现场监察缺乏直观认识,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未展开。要求特监股要继续组织人员培训,必要时要组织考试。同时每月每周要到各基层监管所进行现场指导、示范,逐步提高基层监管所特种设安全监管能力。

4、财务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前审批履行不到位,先办事后请示,导致费用报销手续不合规,程序不合逻辑。二是报账员对自己单位的财务监督履行不够。三是结算不及时,2020年半年将过,部分所收入费用一次都未结算。这里我强调一下,各所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的时间结完帐、结好帐,逾期的所写说明给我,没有写的要通报,搞工作不能拖拖拉拉。

5、“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担当意识不够,责任心不强,市局党组部署的工作选择性落实,有的党组会议或安排的工作不传达或打折扣。有的同志上自由班,迟到早退,工作散漫,有的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讲价钱、讲困难、推三阻四。二是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批评的不够,总是从关心爱护同事出发,教育的多,问责的少。三是对上级及党组部署的工作纪检监察督办的少。各单位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一定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扛起管党治党责任,敢于向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作风亮剑。

6、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两个责任,要树立不抓主体责任是失职,抓不好是渎职的理念,各单位要根据自已的职能职责,制定好本单位主体责任清单,细化到室、组、人,责任上肩,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履职尽责,确保市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落实。把两个责任常记心头,不断健全各项制度,形成责任落实长效机制。提高主体责任履职能力。

7、抓好营商环境问题整改。市局这个方案提出了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五大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各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大家要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把握好时间节点,按照任务清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要加强任务清单督查督办,确保任务清单全面完成。

三、强化履职监督,坚决惩治腐败

市局纪检监察、主责办结合各基层监管所、直属单位、机关各股室职能,立足于单位部门岗位职能,强化履职尽责监督。领导班子层面:主要是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既要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又要监督其分管联系单位,竖持“责任制管责任人,责任人管一班人”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机制,使责任制在领导干部心中有位、身上有责、肩上有压、工作有效。同时强化对中层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责任。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廉政勤政方面,看各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是否存在接受行政相对人吃请,是否存在工作日饮酒、是否存在收受行政相对人礼品礼金、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行为。二是履职尽责方面:看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上级和市局党组部署安排的各项工作。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监管到位。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规定的廉洁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6.优化营商环境 篇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7.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七

(一) 改善国际营商环境的重要作用

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是广东进入转型升级攻坚阶段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增强广东国际竞争新优势, 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目前欧债危机越演越烈、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增长乏力的情况下, 积极营造广东国际营商环境的良好气氛, 对于促进广东的改革创新, 提高国际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 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 特别是要在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然而, 现阶段的广东, 政府职能转变还不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尚未完成, 如何才能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就必须要使法治、诚信、效率、公平成为引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流价值, 要以自我革命的勇气解决政府职能越位、错位、缺位问题, 使政府真正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二) 改善国际营商环境的对策思路

第一, 制定和完善符合国际规则的政策法规。由于广东省是全国第一的外贸大省, 在吸引外资和海外投资方面一直领先全国, 因此, 在认真研究国际规则的同时, 可以结合自身特点, 专门针对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海外投资等方面制定更加具体的政策法规。一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有法律法规与WTO规则的相符性进行清理, 使广东企业能更好地适应WTO的规则要求, 减少贸易摩擦。二是要深入研究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确保广东的政策法规符合中国与外国签署的贸易协定, 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规则, 制定有利于保护广东产业利益的政策法规。

第二,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不仅需要一批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好企业, 更重要的是要让这些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这就需要政府加快职能转变, 真正解决好政府部门的“缺位”、“错位”和“越位”问题。一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 解决行业自律的问题, 将市场和社会能办好的事情交出去, 政府退居二线。二是政府要集中精力、财力和物力重点管理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市场监管, 以及为社会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问题。三是要加快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重点解决“减、转、放”三个字, 大量减少政府的审批环节, 为企业营造一个高效、宽松的营商环境。

第三, 以部署《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为契机, 加快广东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近日, 中共广东省委召开常委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稿,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 基本建立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制度框架, 形成透明高效、竞争有序、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营商环境。因此, 广东必须要坚持两手抓, 一方面要抓好宏观调控, 确保经济发展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 在建立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中加快推动广东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切实提高广东经济的综合竞争力。

8.营商环境先进经验 篇八

会议指出,民间投资是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当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回落,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政策落地,进一步放宽准入,打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回稳向好。会议决定,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政策落实开展自查基础上,国务院派出督查组,围绕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相关文件落实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督查,同时开展第三方评估。整改存在问题,克服不作为现象,完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尊重和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会议认为,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推进中国制造2025,是深化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新经济,加快“中国制造”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举措。为此,一要支持制造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鼓励地方依托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建设“双创”示范基地。深化工业云、大数据等应用,汇聚众智,促进协同研发和技术扩散。二要发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开展智能生产系统解决方案试点示范。三要推动中小企业制造资源与互联网平台对接,打造制造、营销、物流等一体化新生态。四要放宽新产品、新业态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用地等政策扶持,鼓励电信企业对“双创”基地宽带接入进一步提速降费,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双创”平台提供一站式系统化金融服务。提高工业信息系统安全水平。

会议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会议确定,一是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二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四是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会议认为,发展通用航空业,有利于完善综合交通体系,培育新增长点,带动扩大就业和服务业升级。为此,一要加快在偏远地区和地面交通不便、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人口密集、地面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建设通用机场,在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国有林区等发展通用航空,满足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工农林业发展等需要。合理确定通用机场标准,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建设。二要加快通用飞机、导航通信等核心装备研发应用,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通用航空企业。扩大通用航空在资源勘查、环境监测、运输服务等领域的应用。三要稳步扩大低空空域开放,简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备案。强化安全监管,确保飞行和空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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