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2024-08-08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共7篇)

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篇一

1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当

发包方当事人不是独立法人, 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2 合同一方资质不够

以合同价为基准, 合同一方的注册资金远低于合同价, 出现合同纠纷, 则不具备赔偿对方损失的能力。

1.3 合同文字不严谨

可以说, 合同讲究的就是咬文嚼字。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 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1.4 合同条款不完整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具备以下几个重要要素: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范围、合同形式、工期、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变更、结算、违约、索赔、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等。但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甚至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并强制要求施工单位签订, 合同条款不健全, 出现违约, 无据可依, 从而为施工合同的履行带来很大困难。

1.5“口头协议”、“私下合同”屡禁不止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承包商经常为迎合业主代表或工程监理要求, 存在并执行着“口头协议”、“私下合同”。正式合同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但双方当事人并不履行, 只是用作对外检查或备案, 实际执行是以合同补充条款形式或干脆用君子协定 (口头协议) 。这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实质都是无效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

1.6 合同条款不履行

合同签订了, 双方根本没按合同执行约定执行:

1.6.1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方可以行使抗

辩权停工, 但却没有行使,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承包方垫资施工,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1.6.2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方也未及时提出工

期延期申请, 直到事后发包方处罚工期罚款时, 才发现没有相关的书面资料证明非自己原因造成的, 结果是自己承担了延期所消耗的人工和管理费, 还被罚款。

1.6.3 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 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 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 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 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1.6.4 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

履约过程中的变更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只顾按照发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 未及时提出相关费用的签证申请或搜索相关书面证据, 或即使提出了申请和费用索赔在施工过程中也未及时办理确认事宜, 以至于结算时因证据不充分致使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变更签证发包方不认可或被发包方核减得没利润甚至亏损的境况, 当发生纠纷时, 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1.6.5 结算时间长导致承包方资金难以回收。

结算难是施工单位目前面临的一个大问题。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报送结算书后, 发包方往往不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审核, 结算工作放置一两年是常有的事, 施工单位为不得罪发包方基本都是采用书面和口头催促, 但也无济于事。结算不定案直接造成结算款不能按时回收, 施工单位原本微薄的利润不能及时回收。

2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2.1 加强投标前招标文件的审核

合同管理贯穿于招标投标的全部过程。对于投标单位来说, 审核招标文件即是合同管理的开始。一方面, 施工合同的合同条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 招标文件又是合同文件的重要依据, 两者相辅相成, 密不可分。

2.2 加强合同签订前的合同评审工作

合同签订前, 合同评审人员 (投标人、技术管理人、合同管理人、项目管理人、法律顾问) 对合同进行评审, 给出评审意见, 公司决策层根据合同评审意见, 进行风险评估, 以此为依据进行合同谈判。

2.3 重视合同谈判, 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切不可鉴于发包方的威严而草率签订合同, 要根据合同评审意见进行谈判, 通过合同谈判, 对合同条款拾遗补缺, 尽量完整, 防止不必要的风险, 对不可避免的风险, 由双方合理分担。合同谈判失败, 则要对合同评审时提出的风险范围实施动态监控, 降低风险。

2.4 合同变更的管理

合同履行中, 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合同约定的价款、质量和工期等内容变更, 施工单位要行使好自己的权利, 及时把握一手书面资料, 签订会议记录或补充协议, 尤其是当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的10%以上时, 要向发包方提出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的申请, 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来变更合同, 但变更后的协议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 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2.5 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

合同执行过程中, 合同管理人要对合同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发包方违约 (如不按时付款, 不提交工作面、提出变更、赶工或停工、不办理结算、不确认签证等) 则要及时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承包方违约, 则要做好被发包方索赔的应对措施:积极采取可行的补救措施以获得发包方的谅解, 同时搜索更多的其它方面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以作为谈判的条件, 减少被索赔的风险。

2.6 做好合同索赔管理工作

在签署合同过程和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应该始终以工程合同为依据, 认真整理和分析合同内容, 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 以便采取最有效、最科学的合同管理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合同各项条款, 积极调查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 寻找索赔证据。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更有利于企业不断适应工程建设的最新规范要求从而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

3 结束语

加强合同管理首先应树立合同意识, 不管是企业的决策层、执行层还是合同管理人员都应重视合同管理, 加强有关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掌握业务知识, 在制定施工合同时应认真把关, 明确相关人员的责、权、利, 制定出既保护企业自身利益又满足业主要求和投标承诺的施工合同条款;其次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合同评审制度, 合同签订后, 认真进行交底, 特别是现场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合同, 明确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及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 使合同真正成为自身利益的“护身符”, 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季福长.工程项目管理[M].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4.[1]季福长.工程项目管理[M].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4.

[2]苏源红.浅谈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0 (32) .[2]苏源红.浅谈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 2010 (32) .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研究 篇二

关键词:施工企业 合同管理 索赔

1 引言

合同管理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与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误即会导致工程亏本,承包商如何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争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根据国外经验,合同管理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大于技术优化产生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管理。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在合同的签订阶段以及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把关不严经常导致重大法律纠纷产生。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决定就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而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往往比较低,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主要有:合同主体不当;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条款挂一漏万;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等。在合同履行阶段的问题主要有: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出或发出不规范;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应当追究的错过了诉讼时效;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发生损失时由于法律意识差往往又不能通过合理有效的途径挽回损失。

2.2 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缺乏专业人才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力型的工作,它是全局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极其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目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缺乏成为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中小型建筑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数是非专业出身,往往都是由经营部的一般经营人员担任,也有的是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对合同管理认识不足,业务水平较低,大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仅充当资料员的角色。

2.3 合同管理体制不完善 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管理比较混乱。合同管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是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主体错位,合同履行主体分工不明确,把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作为合同责任主体,而企业法人则远离合同管理,造成企业法人对合同管理弱化。二是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与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脱节。企业法人合同管理部门对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业务指导,项目部不能及时反馈合同履行中的信息,使企业合同履行中的关键问题缺乏合同专家的集体会诊,造成项目合同管理出现漏洞无法弥补。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解除及合同的监督考核全过程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未能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有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签约随意性大,对合同审查、把关不够,权限设置混乱,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2.4 合同履行存在缺陷 不少施工企业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合同就束之高阁,“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合同交底往往流于形式,忘记了合同履行過程是实现权利义务的过程,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的过程,不研究对照合同并从中找出问题,趋利避害。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做或不会做合同履行分析,出现问题才去查找原始合同文件。二是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合同交底,没有形成以合同为中心的技术交底,合同的责任无法在项目活动中体现出来。三是认为合同履行是经营部门的事,管理合同的部门不具体运用合同,真正要落实合同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却不知晓合同内容。四是不注意合同履行中有利的证据收

集,发生纠纷后无法及时取证。

3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要手段

3.1 普及合同法制教育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建筑市场面临着国际化的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推动和加快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法律保障,它标志着法制化时代的到来。施工企业要想尽快适应新形势,必须加强培训学习,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制度,外部培训或聘请专家、知名人士进行内部培训,全员普及合同法制教育,了解施工合同,熟悉和牢记与自己有关的合同内容,使施工企业合法地参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通过全员参与,促使工程项目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保证项目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达到工程项目高质量、高效益,满足社会需要。

3.2 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合同管理人员包括专职人员,也包括企业主要部门的领导,如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经营部门负责人等。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施工企业应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通过对他们的培养,使他们能够应对施工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发挥合同管理的纽带作用,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3.3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制 施工企业除了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还必须根据我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合同管理的主要环节包括: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物性工作很多,要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使合同的实施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第二,要建立文档系统。文档系统建立与管理对日后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有重要意义,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各种合同资料和相关的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建立合同目录、编码和档案,列入永久保存资料,从而有利于合同的存放和查找,并且为查询、检索合同条款,分解、综合合同条款等高层次服务提供方便。第三,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总承包商和业主、监理工程师、分包商之间的沟通都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或以书面形式为最终依据。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经济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对在工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协商、意见、请示、指示都应落实在纸上,使工程活动有依有据。

3.4 动态管理合同履行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交底更为重要,只有“按合同施工”才能在执行合同时不出或减少偏差。合同依法签订后,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保证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事物性工作有序地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合同事件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施工企业应动态管理合同的履行,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责任,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工作流程图,抓好各目标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特别是事前控制。对签订的各项条款必须牢记,找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薄弱环节,提前制定各种减少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在工程进展中,通过检查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加以解决,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整个合同履行的动态控制过程按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循环方法行,从而达到有效的控制,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3.5 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在合同变更中,量最大、最频繁的是工程变更,它在工程索赔中所占的份额也最大。合同变更意味着索赔机会,所以必须加强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经常检查与甲方往来的各种工程文件、记录、指示、信件等资料,以确认它们对合同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作为工程变更调整费用、工程索赔的基本依据。

3.6 加强合同索赔管理 工程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合同签订后,应全面详细地分析合同条件,充分抓住合同中的漏洞,尽可能地捕捉一切可以索赔的机会。尤其在目前市场竞争积累,承包商均以低价中标的情况下,索赔是承包商实现盈利的一个重要手段。索赔要有证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就不能成立。

4 结语

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契约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建筑市场逐步完善,合同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市场双方不可或缺的纽带。合同管理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做好合同管理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的施工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压力越来越大,施工企业只有加强自身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管理的各种关口,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竞争激烈的社会,才能站稳脚跟,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素伟: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与法,2005(7):60-61。

[2]方葆青:《如何进行合同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3]尹贻林:《合同法与工程合同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0。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篇三

(1999年12月24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建[1999]313号发布)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天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泰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合同生效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4.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篇四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6.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计划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2.合同价格形式:__________________。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____。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

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

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

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

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

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

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

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5.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篇五

建筑 2008-07-21 15:01:25 阅读628 评论3字号:大中小

摘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本文就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部分,结合工程惯例,对比FIDIC施工合同条件,进行分析,提出示范文本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改进的建议,改进后的合同更加完备,将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纠纷的出现。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完备性;合同纠纷

Abstract

Construction contract is the main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s.It is the main basis of the constrol, schedule control and the investment control.The shortcomings of several sub—clauses in sample text of contract for works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were pointed out via FIDIC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s,and the improved suggestions were given.The completeness of the improved contract is better and the disputes are less arised in performance.

Keywords:construction contract;sample text;clause and sub—clause of contract;completeness;dispute of contract

一、引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999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示范文本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

通用条款是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同时也考虑了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的签定,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二、《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加突出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等等特点,更好地体现了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等原则。下面介绍下其《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突出优点。

1、规范可靠文本格式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它具有相应的规范性;其内容是经过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审慎推敲,反复优选制定的,因而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靠。

2、完备性原合同文本《合同条件》分十个单元,共41条,142款,修订后的合同文本《通用条款》为十一个单元,共47条,177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要求,把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全部罗列出来,确保合同条数完备,当然,每个工程都有不同,通用条款中很多地方都需要专用条款加以补充。

3、适用性示范文本较能适用不同的常见工程承包方式,其区分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部分比较注意吸收了国际施工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服务”上,增加了弹性,方便业主、承包商灵活选用,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

三、《通用条款》部分的几个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对示范文本的要求也来越高。示范文本在实际运用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影响其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使用。本文就通用条款中几个条款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1、预付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

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FIDIC中预付款分为动员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动员预付款作为承包商迁移队伍之用,而材料预付款,是对于承包商购买的材料实行“拿发票报销”的方式进行预先支付,以缓解承包商的资金压力。我国施工合同中预付款是属于给承包商进行施工准备的一笔款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不再有预付承包商购买大宗材料的款项,即没有FIDIC中的材料预付款。因此,可以认为我国的工程预付款同FIDIC中动员预付款类似。

一旦合同约定有预付款,业主支付预付款就是一项义务,如果业主不能按约定支付,承包商当然可以暂停施工,这是承包商在行使抗辩权。本条并没有问题,只是觉得停工时间的约定有可能出现在工程还没有开工时,因为是最迟在开工前7天就应该支付,那就有可能在应该支付时间7天后工程还没有开工,这样说“承包人可以停工”就会让人不大好理解,我建议注明“承包人可以停工或停止准备,工期应相应推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我国施工合同允许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但如果业主提供这些资源,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就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填写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业主根据该表提供相应的材料设备,并对材料设备负责。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是我国施工合同中的一个特点,但施工合同中对此的规定不足,又使其成为一个在合同条文上欠考虑的合同缺陷。对于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但合同并没有规定,该材料设备必须是招标文件已经约定由业主提供。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因为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工程量和综合单价决定的,如果说业主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

供,则承包商的报价中包含着自己的成本价格定位。这就必然存在这样的问题:当业主要求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时,承包商报价时这些材料设备实际价格定位是多少?承包商有理由告诉业主其真实的价格定位吗?但如果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就规定这些材料设备由自己提供,则承包商在投标时,就不必考虑这些资源的成本,只要考虑除成本外的价格因素就行了,当然也就不会出现上述的不足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应该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否则就不存在业主提供材料设备的情况,这样合同就完备了。

笔者建议《通用条款》271改为:“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已经列明。根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填写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竣工时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我国施工合同对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与FIDIC做法不同。在FIDIC中,实际竣工时间,是工程师掌握的。具体情况是:“当承包商认为他能够完成施工任务并准备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竣工资料后,应提前21天通知工程师某一个确定的日期,说明在该日期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竣工试验。工程师要在那个确定日期后14天内指定一个日期进行竣工试验。在工程已经通过竣工试验、承包商已经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后,他可以提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工程师在接到承包商申请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在接收证书中工程师要注明根据合同规定,工程竣工的日期。”注意这个日

期就是工程实际竣工的日期。

但在我国却是以通过验收时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仔细分析《通用条件》第32条的2、3、4款就会发现,这样的规定中存在着漏洞。因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从承包商提交验收申请,到业主组织验收有不超过28天的准备时问。试想,如果承包商递交验收申请后,业主在第20天才开始验收,而验收结果是没有通过,这20天承包商可能以为已经没有施工任务了而处于等待状态,但20天等待后却还要继续返工,等其返工完毕,再提交验收申请。如果此次验收通过,则按照施工合同,实际竣工时间为返工后提交申请的时问,那自然包括了20天的等待时间。然而把这20天作为承包商的实际施工时间看待,对于承包商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业主安排竣工检验的原因引起的。

笔者建议《通用条款》32.4应改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但工程师要考虑承包人在前次递交报告后可能存在的工期损失的补偿。”这样将实际竣工时问的确定权交给工程师。

4、保修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保修金是因承包商的责任而使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承包商离开现场后,而在竣工结算时扣留的款额,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商能承担修复工程的责任。

而示范文本通用条件“

34、质量保修”是关于质量保修期内承包商缺陷责任的规定,即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的有关规定。在国内的工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很多业主将该条款的质量保修期与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质量保修期混淆。在此条款中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合理使用年限

(二)……5年:(三)……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2年。”据此规定,承包商的部分保留金很难得到支付,很多承包商为此与业主产生了纠纷。而在国际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一般为规定1年,工程实践中也有5年的,比如厂房的屋面系统、设备系统等。但是,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业主应颁发“履约证书”(PerformanceCertificate)以表明承包商合同义务的完成,并

支付保留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此条款中由于术语运用的歧义很可能引起工程合同纠纷,因此,有必要将本条款中的“质量保修”变为“缺陷责任”,将“质量保修期”变为“缺陷通知期”(或“缺陷责任期”),这样便于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承包商义务相区分。

四、结束语

6.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本) 篇六

1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加强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建设工程是特殊的商品,与一般商品相比,具有工程量大、单件性、施工项目多、工序相互交叉、影响因素多等特点。气候、交通、供水、供电、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业主或监理的错误指令等都会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这些都给合同管理带来不便。合同管理的欠缺或不妥都会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来进行。企业依据合同包含的各项指标,分解与落实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没有施工合同,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管理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自成系统的管理方式。

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的作用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核心。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是围绕施工合同开展的。

2)施工合同是业主和施工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为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工程施工合同界定了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应当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3)施工合同是处理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具有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与单位众多、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施工企业之间、不同施工企业之间、施工企业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纠纷。而调解这些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业主方的问题

1)建筑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对称。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业主为了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承包商身上,提出了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加之行业主管部门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成为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2)一些项目业主为了减轻责任和义务,不采用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过自制、笼统、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自身的风险。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相应的约束作用。

3)有些业主除要求签订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阳合同”外,强迫施工企业再签订一份内容与原合同相违背的“阴合同”。这种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不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而且为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4)某些业主或监理不熟悉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按照主观意志发布不正确的指令造成合同履行的变化。

5)在工程建设期间业主不及时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严重损害施工企业的利益。

3.2施工企业的问题

1)长期以来形成的计划经济的定性思维,导致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设。

2)施工企业数量过大,企业之间过度竞争。

3)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偏低,管理手段落后。

4)缺乏具备技术、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的综合性合同管理人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5)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4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把好合同签订关,做到合同签订评审规范化

签订施工合同时,根据工程特点,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应选用国家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招标文件以及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

4.2以工程施工合同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入口关;以分承包合同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出口关

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将影响到一系列的合同,如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租赁、构配件外加工等,还包括公司内部诸多合同。在这个合同网络体系中,工程施工合同是纲领,是合同管理的核心。

1)各类分承包合同的签订,必须以施工合同为依据。2)在订立分承包合同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抓好分承包合同的履行。加大各职能部门对分承包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的督促检查。4)严把分承包合同的结算关。对分承包结算的工作量,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层层把关。

4.3抓好合同交底环节,提高全员合同意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个条款,使合同管理行为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

4.4做到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合同管理信息化

施工企业应设置专业的合同管理岗位,培养和锻炼一批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懂法律、懂管理、懂造价、懂财务、懂外语的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合同人才管理队伍。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总结以往工程合同管理、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

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化管理给工程项目管理提供了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利用网络技术,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5重视合同索赔,把好合同管理的履约关

目前施工企业普遍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提高索赔意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是目前恶劣市场竞争环境中增加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的生存能力。索赔的出现是工程管理进步的表现,施工单位没有很高的管理水平是不能索赔成功的。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很高的管理水平,才能在索赔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4.6将律师引入合同管理,以诉讼环节为重点,把好合同管理的终结关

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和纠纷是现阶段建筑行业时常发生的事,诉讼是解决纠纷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将诉讼归于合同管理,是合同的法律性决定的,也是合同管理“过程化”的完整体现。做好对外诉讼,要澄清对“打官司”的模糊认识和畏惧心理,当业主违约影响合同履行,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要做到严密、及时,最大限度地争取企业合法权益。

4.7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是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合同履行效果、项目管理得失的评估和总结。它可为以后的工程项目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中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做法不严谨容易被业主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不断的完善和提高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项目管理实施的有力保证,又是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牢固树立合同法制观念,提高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提出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从而增加企业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施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过程是提高经济效益的过程。

加强和完善对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施工企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之一。

参考文献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认定 篇七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9-0151-02

1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工作,工程安装工期为施工图交底后180个工作日;甲方应提供有关的批复文件,根据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将资金到位,确定线路规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接入电力系统的手续及另行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工程总包费用为4 450万,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预付800万,四月中旬再预付1 600万,电气设备、铁塔材料进场付至总价的70%,安装完毕再付至总价的90%,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送电启动会议前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屡次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也未就路径调整送交改道规划图,致乙方不能按约定进度施工。2005年9月,涉案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相关部门对事故展开调查,直至12月调查结束。2006年10月,双方签订备忘录,确认原合同继续有效,约定甲方于2006年10月支付100~200万,2006年12月~2007年1月支付500~1 000万,2007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备忘录签订后,甲方仍旧屡次拖延支付工程款,至2007年5月,共计支付1 980万,远低于约定金额,见表1。

乙方于同月停工,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工程造价)及利息损失。甲方认为,乙方未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擅自停工的行为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工程款及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2 判决结果

一审审理后认为,甲方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可另行主张。而乙方因停工未能按约交付工程项目,造成甲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乙方返还甲方工程款

1 980万元,赔偿利息损失628.0951万元。

乙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方作为乙方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以甲方屡次迟延支付工程款,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突破口进行诉讼。

二审审理后认为,根据2006年10月签订的备忘录约定,甲方应于2007年3~4月(送电投运前)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但实际至2007年5月甲方仅支付工程款1 980万元,且未按约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甲方在涉案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证据充分,原审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基本维持了原一审的判决,乙方不服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重审二审采纳了我方的上诉理由,改判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甲方的全部反诉请求。

3 案件评析

本案中,甲方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3.1 甲方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审认为“对照备忘录,甲方在工程完工前即送电投运前应付工程款600~1 200万元,已实际支付1 100万元,虽有逾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但这一违约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该认定对于甲方的付款期限存在明显错误,实际上大大减轻了甲方怠于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所造成的严重违约后果。

根据由表1的合同情况及相关内容,根据备忘录约定,上述600~1 200万元工程款甲方应于2007年1月前支付,而非一审认定的送电投运前。至送电投运前,甲方则应付清全部工程款。无论是在意向书、承包合同还是备忘录签订后,甲方都从未按期进行工程款支付,付款进度严重滞后。

2006年10月16日双方签定的《备忘录》是对工程重新启动事宜的商谈,是为了继续履行原合同而订立的,《备忘录》中明确说明了“对重新启动事宜进行商谈”,并在《备忘录》第一条明确约定“双方在2005年1月14日签定的110输变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依然有效。”且《备忘录》中也未明确原合同付款条件变更为《备忘录》第二、第三、第四条内容;因此,该《备忘录》只是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所做的补救措施,并非对原合同的变更,原合同依然有效,受法律保护。乙方未在《备忘录》中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也并不代表乙方放弃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更不能改变甲方已发生根本违约行为的事实。

实际上对乙方而言,完全履行合同符合其最大利益,合同若不能完全履行,即使甲方支付了已完工部分的剩余工程款,也不能完全弥补乙方遭受的损失。本案中,乙方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70%以上,而甲方仅支付全部工程款的45%不到,工程款支付进度严重滞后,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在最后一次催讨无果后,乙方不得不采取停止施工措施,以避免遭受更大损失。可见,由于甲方屡次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在乙方给予宽限期后仍未按约履行的严重违约行为,是导致涉案工程不能按期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原因,构成根本性违约。

3.2 甲方未依约领取施工许可证,亦构成严重违约

提供施工许可证既是甲方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根据双方《承包合同》第6条第6项约定,“确定线路规划路径和办妥工程建筑许可证”属于甲方的义务范围。

根据《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根据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除《建筑法》之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然甲方在工程开工后一直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直至《备忘录》签订之后仍未能提供。2006年11月19日,甲方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交的《***开工延续申请报告》中明确:“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目前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在甲方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无法取得合法的开工报告的情况下,乙方事实上也失去了继续施工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因此,甲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工程建设无法继续进行,亦构成严重违约。

3.3 甲方实际上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导致上

述违约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自合同签订以后,国家政策方向转变,对钢铁行业实施调控,同时钢铁市场也开始陷入萧条。对甲方而言,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不得不缩减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从市场前景来看缩减规模也有利于其减少损失。因此,由于投资规模的缩减,对用电工程的需求也相应缩减。这从2006年6月7日甲方致乙方《关于***主变容量调整的报告》中可以得到证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以及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了原计划的个别项目受到了相关政策的限制,部分项目暂无法实施。这样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出现了工程等级偏大,尤其是在用电方面原来的设计供电大大超过了目前的规模用电,同时也造成了项目投资的不堆成现象,为了减轻投资压力……计划将原二台主变共计81.5 kV现改为31.5 kV主变,原设计双回路导线,现改为单回路导线……”

正是由于国家政策及钢铁市场的变化,甲方生产投资规模相应缩减,可调控资金愈加紧张,完全履行合同已不利于甲方的利益,因此甲方不愿也无力继续投入资金履行合同,这是导致甲方出现上述各种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

4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错综复杂,在纠纷发生时,往往出现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小的困难。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违约行为发生的背景,可以将违约行为区分为违背缔约目的根本违约行为和违反普通条款的一般违约行为。

若发生根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若是一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即可。

参考文献:

[1] 孟庆波,曹晴.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9).

然甲方在工程开工后一直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直至《备忘录》签订之后仍未能提供。2006年11月19日,甲方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交的《***开工延续申请报告》中明确:“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目前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在甲方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无法取得合法的开工报告的情况下,乙方事实上也失去了继续施工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因此,甲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工程建设无法继续进行,亦构成严重违约。

3.3 甲方实际上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导致上

述违约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自合同签订以后,国家政策方向转变,对钢铁行业实施调控,同时钢铁市场也开始陷入萧条。对甲方而言,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不得不缩减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从市场前景来看缩减规模也有利于其减少损失。因此,由于投资规模的缩减,对用电工程的需求也相应缩减。这从2006年6月7日甲方致乙方《关于***主变容量调整的报告》中可以得到证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以及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了原计划的个别项目受到了相关政策的限制,部分项目暂无法实施。这样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出现了工程等级偏大,尤其是在用电方面原来的设计供电大大超过了目前的规模用电,同时也造成了项目投资的不堆成现象,为了减轻投资压力……计划将原二台主变共计81.5 kV现改为31.5 kV主变,原设计双回路导线,现改为单回路导线……”

正是由于国家政策及钢铁市场的变化,甲方生产投资规模相应缩减,可调控资金愈加紧张,完全履行合同已不利于甲方的利益,因此甲方不愿也无力继续投入资金履行合同,这是导致甲方出现上述各种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

4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错综复杂,在纠纷发生时,往往出现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小的困难。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违约行为发生的背景,可以将违约行为区分为违背缔约目的根本违约行为和违反普通条款的一般违约行为。

若发生根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若是一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即可。

参考文献:

[1] 孟庆波,曹晴.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与索赔[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19).

然甲方在工程开工后一直未能提供施工许可证,直至《备忘录》签订之后仍未能提供。2006年11月19日,甲方向***区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提交的《***开工延续申请报告》中明确:“由于受国家土地政策的限制,目前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在甲方无法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无法取得合法的开工报告的情况下,乙方事实上也失去了继续施工的合法性和可能性。

因此,甲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导致工程建设无法继续进行,亦构成严重违约。

3.3 甲方实际上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是导致上

述违约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

自合同签订以后,国家政策方向转变,对钢铁行业实施调控,同时钢铁市场也开始陷入萧条。对甲方而言,一方面由于国家政策的限制不得不缩减投资规模,另一方面从市场前景来看缩减规模也有利于其减少损失。因此,由于投资规模的缩减,对用电工程的需求也相应缩减。这从2006年6月7日甲方致乙方《关于***主变容量调整的报告》中可以得到证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的颁布以及宏观调控等原因,导致了原计划的个别项目受到了相关政策的限制,部分项目暂无法实施。这样在原设计的基础上出现了工程等级偏大,尤其是在用电方面原来的设计供电大大超过了目前的规模用电,同时也造成了项目投资的不堆成现象,为了减轻投资压力……计划将原二台主变共计81.5 kV现改为31.5 kV主变,原设计双回路导线,现改为单回路导线……”

正是由于国家政策及钢铁市场的变化,甲方生产投资规模相应缩减,可调控资金愈加紧张,完全履行合同已不利于甲方的利益,因此甲方不愿也无力继续投入资金履行合同,这是导致甲方出现上述各种违约行为的根本原因。

4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都将构成违约。然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错综复杂,在纠纷发生时,往往出现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不小的困难。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违约行为发生的背景,可以将违约行为区分为违背缔约目的根本违约行为和违反普通条款的一般违约行为。

若发生根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若是一般违约行为,则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即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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