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练习题(共6篇)
1.竞争法练习题 篇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是()。
A国内贸易部 B技术监督局C工商行政管理局D物价局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A3000 B5000 C7000 D10000
3.违背相对交易人的意愿的搭售行为是侵害了购买者的()权。
A自主选择 B知悉真情 C维护尊严 D依法求偿
4.商业秘密的两大特征是()。
A新颖性和保密性B商业性和秘密性C创造性和专有性D实用性和专有性
5.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主要指()。
A回扣 B让利 C折扣D佣金
6.实施滥用行政权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
A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B公用企业C专卖企业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7.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
A采用欺骗性标志交易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D诋毁商誉行为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元。
A3000 B5000
C10000 D50000
9.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
A可出示检查证件 B应出示检查证件
C可不出示检查证件 D在某些场合应出示检查证件
10.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
A受害人在被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B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
C侵权人在侵权其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其间所获得的利润的一倍半
1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指()。
A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B某些经济组织 C公民个人 D各种法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C平等原则 D公平原则E诚实信用原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经营者可以是()。
A从事生产的法人 B从事销售的个人 C从事营利性服务的个人
D从事商品服务的个人 E从事营利性服务的法人
2.ABCDE
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严加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A以格式合同对消费者作出不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行为
C产品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行为 D降价排挤行为E通谋投标行为
4.滥用行政权力行为主要表现有()。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违背交易相对的人的意愿提出附加的不合理条件
C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D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E分割统一市场,进行部门封锁
5.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有()。
A谎称有奖进行有奖销售B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进行有奖销售
C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D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品为5000元的实物
E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
6.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情形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销售鲜活商品B季节性降价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E转产处理销售商品
7.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享有的职权有()。
A处罚权B责令赔偿权C检查权D询问权E查询复制权
8.我国依法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关包括()。
A监察部B建设部C文化部D化工部E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A最高奖的金额为3千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擅自使用某个体工商户的商号
D在级别低的名优产品上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10.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11.在商品上伪造冒使用(),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A认证标志 B名优标志
C产地
D非注册商标
12.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情况。
A被检查的经营者 B利害关系人
C证明人 D国家机关
13.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A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赔偿损失
C没收非法所得
D依法处以罚款
14.经营者给()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A对方折扣
B对方佣金
C中间人折扣 D中间人佣金
15.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是()。
A各级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D各级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
16.下列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A销售鲜活商品 B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低销售商品
C季节性降价 D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填空题:
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救济与()救济并用的救济途径。
1.行政 司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理原则为()。
2.优先适用特别法律
3.《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及其()滥用行政权力行为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政府 所属部门
4.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行为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种。
4.违反商业道德 限制竞争
5.商业贿赂的手段是()或者()。
5.秘密给付财物 其他报偿手段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但允许有()和()的合法行为。
6.折扣 佣金
7.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降价销售行为有()、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和因清偿债务、转产及歇业而降价销售商品的。
7.销售鲜活商品 季节性降价
8.有奖销售主要包括()式和()式两种。
8.附赠 抽奖
9.有奖销售实质是一种()销售,是企业重要的()手段。
9.让利促销
10.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能超过()元。
10.5000
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两类经营者为强制性交易行为的主体,即()和()。
11.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1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也称为()和()。
12.超经济恰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13.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或()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13.行贿受贿
14.降价排挤是指同业竞争者以()为目的,不当地降低价格来销售商品的行为。
14.排挤竞争对手
四、判断题:
1、凡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均被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某经营者为清偿债务而降低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不是付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但是,合同当事人的经办人也可以收取佣金。()
4、对于非注册商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不予保护。
()
5、有奖销售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6、经营者利用自己经济优势地位,胁迫竞争对手回避或放弃与自己进行竞争的行为,不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7、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8、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折扣。()
五、案例分析题:
1.甲乙两旅行社都是享有盛名的国家承办境外旅游客到国内观光的经济组织。1992年,两旅行社均接待海外游客20万人次,经济效益不相上下。1995年上半年,甲旅行社以高薪为条件,致使乙旅行社海外部15名工作人员全部辞职,转入甲旅行社工作。甲旅行社为此成立海外旅行二部,该15名原乙旅行社的工作人员在转入甲旅行社时将自己的业务资料、海外业务单位名单都带入甲旅行社。1995年上半年,两旅行社的业务均发生很大的变化,甲旅行社的海外游客骤然上升,效益大增,而乙旅行社业务受到极大影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试分析:
(1)甲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属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对甲旅行社是否应进行法律制裁?如何制裁?
1.(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A单位经过介绍人B向C服装厂订购工作服500套,双方在合同中订明,C服装厂给A单位10%的折扣优惠。A单位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450套的货款。C服装厂提款后一个月交货给A单位。同时服装厂为了酬谢介绍人B,支付介绍费1000元。
试分析:
(1)C服装厂与A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有无不合法的?为什么?
(2)介绍人B收取服装厂的1000元是否合法?
2.(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8-2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C 2.B3.A4.B 5.A 6.D 7.A8.B 9.B 10.C 11.A
二、多项选择:
1.ACDE2.ABCDE 3.DE4.ACDE5.ABCE6.ABCDE7.ACDE
8.ABCDE 9.AB 10.ABCD 11.ABC 12.ABC13.ABCD
14.AD 15.BCD 16.ABCD
三、填空:
1.行政 司法
2.优先适用特别法律
3.政府 所属部门
4.违反商业道德 限制竞争
5.秘密给付财物 其他报偿手段
6.折扣 佣金
7.销售鲜活商品 季节性降价
8.附赠 抽奖
9.让利促销
10.5000
11.公用企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12.超经济恰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13.行贿受贿
14.排挤竞争对手
四、判断题:
1.×2.Y3.×4.×5.×6.×7.√8.√
五、案例分析:
1.(1)甲旅行社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侵犯商业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雇员或职员的“跳槽”行为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主要渠道。甲旅行社利用高薪利诱乙旅行社职员泄露乙旅行社的经营信息,致使乙旅行社业务骤减,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2)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侵犯性,任何人均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雇员也不例外。以上案例的雇员“跳槽”以及泄露商业秘密行为都有构成侵权,应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获取被泄露商业秘密的甲旅行社采用了不正当竞争手段,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给予相应的制裁。
2.(1)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帐外秘密给付。由此看C服装厂与A单位之间没有秘密给付。A单位和C服装厂所签合同中的确10%的优惠是折扣,折扣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以明示的方式减扣或送让给对方一部分款额,促成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不属于商业贿赂,是一种合法行为。
(2)介绍人B所取的是介绍人劳务报酬也称佣金。佣金也是经营者以明示的方式给付,并明示如帐的。所以介绍人B收取1000元佣金是合法的。
2.竞争创新:从产品竞争到模式竞争 篇二
在对深圳2530家企业做过调查后,结果同样符合这个定律。深圳的企业在全国来讲算是比较优秀的,但在优秀中还有更优秀的。所以,我们说成功也是具有相对性的,有20%的企业能够获得成功,那么,就有80%的企业都在成功之外。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中有100家企业,如果他处于第50名,是不是就是中游企业呢?显然不是,而是属于被淘汰的那部分。因为只有20%的企业能够成功。
优胜劣汰——竞争市场一个必然的游戏规则。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旦失败就会被挤出市场竞争。所以,经济领域里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利润黑洞”。
常规发展的“利润黑洞”
如果用一个外方内圆的图来表示的话,正方形代表了一个行业内所有的企业,而中间直径等于正方形的边长的圆形,就是“利润黑洞”,代表了将要淘汰的企业,大约占到了80%的比例。我们看到,大部分的企业都掉进了这个黑洞里面,只有很少部分的企业能够存活下来。
做到一般并没有意义,因为只有其中的20%才能成功。要想跳出这个“黑洞”生存下来,甚至成为其中的佼佼者,常规发展是不行的,卓越企业必须超常规发展。
为什么常规发展不行?从理论上分析,大家都采取同样的方式发展,必然出现发展的雷同化。当企业越来越相像的时候,数量会越来越多,到了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竞争。当产品或服务同质化严重时,恶性竞争不可避免。
如果差异化发展,那竞争就不同了。比方说,你卖君子兰,我卖牡丹花,他卖杜鹃,大家的产品不一样,竞争就会是良性的。而当整个园子里都是牡丹花的时候,竞争就变成恶性发展。竞争之下低价出售是很多人的选择,降低利润,甚至没有利润,生存就比较困难。所以,超市的竞争远比奢侈品的竞争激烈的多,原因就在于此。
恶性竞争的结果不再是单纯的优胜劣汰,更有甚者是种群灭亡。远的不说,就拿去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来说,当所有企业都提供着几乎相同的产品时,利润就会大幅度降低,恶性竞争迫使企业追求更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然而,成本的降低也带来了品质的下降,甚至愿意铤而走险,以次充好。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就是这样,最终差点导致中国牛奶行业的集体崩盘。
企业要想避免出现这样的结果,就必须跳出这种常规的发展之路,走出一条超常规的发展之路。
超常规发展的三度空间
什么叫超常规发展?超常规有三个标志:
时间维度,企业的产品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最快的增长。
投资回报率,以最小的投资赢取最大的回报。
长远发展,从偶然的成就变到必然的成功。
成功对于一些企业来说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因为是超常规发展,所以看起来走得很慢,但永远追不上他。迪斯尼乐园就是这样,发展的速度虽然很慢,但他的地位却不易撼动。
我们发现,任何一个领域里,当他成了领军人物,超越了别人,超常规发展的时候,就不再强求速度了。就像西方的谚语所说的:伟人步履坚定地走在前面,而大众则一溜小跑。
有了从常规到超常规的标志,那它发展的阶段会是怎么样的?回顾一下企业成长的历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它们经历了创新竞争的三度空间。
机会化生存。机会化生存是企业成长的初始阶段,是最初级的企业生存模式,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比方说,万科。王石不是一开始就着手房地产行业的,他最早是做外贸的,主要经营从日本进口的电仪器产品。后来的一次偶然机会,王石带着“万科”来到了深圳威登别墅地块的土地拍卖现场,经过角逐,“万科”获胜,王石就这样进入了房地产行业。一个偶然的机会却成就了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龙头老大,这就是机会。
机会化生存的好处是什么?就是有机会进入到无竞争领域。这个时候,不是你比别人强,也不是比别人跑得快,而是没人竞争。一旦机会不在了,就会有大批的企业死亡。很多的代工企业就是这样,他们抓住了对外开放的机会,连厂房还不知道在哪呢,只要能拿到一个订单,就可以生存。
但是,一部分靠机会生存的企业却活下来了,为什么?因为当有一个机会之后,就算机会不走掉,但别人进来了,就会发生恶性竞争。这个时候,谁跑得最快谁就能生存下来,这叫做速度化生存。
速度化生存。速度化生存模式的企业信奉的是“快鱼吃慢鱼”的经营哲学。这个速度包括对于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生产的高效率等等。在某些行业,速度及效率确实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上世纪80年代,美国莲花公司在“莲花1-2-3”研制的基础上,开发出了名为“爵士乐”的软件。盖茨在透彻分析和比较“莲花1-2-3”的优劣后,决定超越莲花,尽快推出世界上最高速的电子表格软件,并给该软件定名“超越”。在盖茨与操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超越”比莲花公司的“爵士乐”提前5个星期问世。这5个星期就决定了“爵士乐”的命运。到1987年,市场报告表明,“超越”以89%比6%的悬殊比分,远远超过了“爵士乐”。这就是速度。
在这个技术及需求变化日新月异的年代,能够比别人先走一步确实能够占到很多先机。在速度化生存模式下,谁能够创新,谁能够推出新产品,谁研发的速度快,谁引进新设备快,谁最快的准确的理解了市场的风向,谁就能赢。
但我们会发现,在速度化生存之后,很多企业做得很累,欲罢不能,骑虎难下。一旦自己的脚步有些迟缓的时候,马上就会被后面的竞争者超越。但有一部分企业脱颖而出,却不辛苦,因为他们经营的模式不同。
模式化生存。模式化生存就是依靠独特的商业模式来获得企业长久的竞争力。
国美苏宁卖家电,京东公司同样也卖家电,但模式不一样,生存方式也就不一样了。比起国美、苏宁两家大卖场,京东不是卖场开的更大,基金更雄厚,或许质量更好,可能售后服务也不算很好,但是京东却赢得了家电市场,为什么?因为京东是家网上商城,价格低,性价比高。经营模式的不一样就能够赢得市场,这就是后发者的优势。
如果说速度化生存是创新的话,模式化生存就是创造。与速度化生存模式不同的是,模式化生存并不是说比竞争者做得更好,而是开辟一片没有竞争者的“蓝海”。这种企业依靠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先入为主,迅速的获得大部分市场份额。
阿基米德曾经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能撬起地球。”如果把企业的财富利润看作地球的话,那么创新竞争的商业模式就是撬起地球的杠杆。机会化离支点最近,速度化次之,最远端是模式化。那么,按照阿基米德的杠杆原理,哪种创新竞争方式更有力得到财富利润?毫无疑问,创新竞争的第三度空间最有力,即运用新的商业模式谋求生存优势最大化。但是,目前只有8%的企业处于这一种生存模式,生存期限也只有15年。怎么改变?将企业差异化竞争战略具体化,改变企业的发展模式:从竞争热点走向低竞争空白点。
成功案例启发企业正确驾驭商船
如何引领企业果断驶出红海,快速驶入蓝海?企业领导者可以从以下的案例中得到启发,制定属于自己的航海图,成功驾驭商船驶向蓝海。
“彩豆坊”开拓新市场
不管什么时候,新事物总能赢得消费者的好奇心理,也因此赢得一定的市场发展空间。可以这么说,在竞争市场里,谁能创新谁就有市场占有率。蓝海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避开激烈竞争,追求创新的商业战略。不需要跟竞争对手争得头破血流,只需要善于察觉市场的需求,在产品上提高技术和创意。有一家叫“七彩豆腐”的小作坊就蛮有意思。
对于期望致力于小本经营的许多人来说,一般的宣传是本小利大。“彩豆坊”打出这样的口号“万世伟业,今朝同享,演绎传奇彩豆神话”,一听就让人感觉不简单。而事实很简单,就是把“白豆腐”变成“色豆腐”。“彩豆坊”是北京五味斋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的一个品牌,是天然果蔬彩色保健豆腐的运营管理中心。“彩豆坊”的诀窍归纳为两个字:创新!
大家都知道,豆腐在我国已经有相当长远的历史了。不管是传统的民间豆腐作坊还是后起的豆腐加工厂,豆腐都以白色在我们生活中出现。然而,“彩豆坊”专门的研发团队大胆创新,在豆腐中加入蔬菜水果汁,让豆腐呈现五颜六色,从视觉上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此外,注重豆腐的口感,从味觉上抓住顾客的消费心理。
产品常新,企业长青。在市场经济不景气,许多企业纷纷垮台的情况下,一个小小的豆腐作坊能够焕发光彩,靠的就是对传统产品的突破与创新。所以说,不是非常时期就注定要失败,非常时期另辟路径也会大有可为。开拓不了新产品,可以开拓新市场;开拓不了新市场,可以开创新需求。
开创新需求
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高明的企业家不仅善于发现潜在需求,更善于开创新需求。众所周知,温州的商人非常精明,他们知道:没有人的地方水草最丰美。所以谁能最早发现市场空白,捷足先登,开创新需求,谁就能够得先机之利,做独家生意。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吉列公司对8360万名30岁以上的妇女进行了市场调查。他们发现,为了保持良好的外在形象,大概6490万左右的妇女有定期刮除腿毛和腋毛的习惯。另外,调查中还发现,这部分妇女除了部分人是使用电动刮胡刀和脱毛剂外,其他的主要还是购买男士刮胡刀进行除毛美化形象。吉列公司对这部分妇女的购买档次和价位进行了估算,发现里面暗藏千万美元的商机。于是,吉列公司针对女性的这一习惯,开创市场新需求,推出女性专用的“雏菊刮毛刀”。当这款新产品一打入市场,顿时受到了众多女性的追捧,吉列也因此获取了高额的利润。
市场不断变化,竞争不断变化,消费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在不断的变化中能够善于发现潜在的消费需求,并且把握时机创造新需求,就能够赢得市场。非常时期也是这样,有远见的领导者是善于抓住市场空白的领导者。想别人所未想,行别人所未行,主动出击开发新需求,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在寒冬中独领风骚。
成为行业中遥遥领先的领跑人,是每一个领导者所期望的。那么,当你无法开创新需求的时候,怎么办?超越竞争对手。
超越竞争对手
2005年,联想提出了“SPEED”战略,一年之后,联想手机的整体市场份额从3%提高到7%。但这个战略思路更多侧重的是与同行的竞争。2006年,企业的战略思路转移到了“超越竞争”上来,更集中于关注客户体验,将企业从“竞争驱动” 转型为“客户驱动”。“超越”成为联想手机真正成长为中国市场上强大的、优秀的国产品牌,甚至世界性品牌的制胜之道!
成为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领先企业,要靠超越竞争对手来获得,而不是打败竞争对手。很多时候,企业打败竞争对手,赢得的只是暂时的领先,而长久的独占鳌头赢在超越竞争对手。
其实,企业领导者不管是开拓新市场还是开创新需求,都可以在一定的层面上超越竞争对手,毕竟你手中紧握着新的商机。而商机转化为效益,还需要进行价值创新。
价值创新
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有较大的价值,消费者才会选择。所以,价值创新就是要为客户创造出更大价值。真正的价值不是体现在价格上,而是体现在创新中。
在宁波,有一家装饰公司,创造了许多个“第一”:最早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导入规范化管理;最先提倡“集成化家居”的装修观念,推出自己的品牌厨具,进行产业链扩张的尝试;率先推行“工程管理费透明制度”,保障客户的利益;第一个为装饰空间进行免费空气质量监测,实行绿色家装标准等等。这家装饰企业的不断“变脸”,锐意创新,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家装业是市场环境极易变化的行业,也是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客户具有最大的选择权力,并且他们完全理性地明白自己的利益所在。因此,如果不创新求变,就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这家装饰公司能够在宁波家装行业一直雄踞“龙头老大”地位,原因就在于他们找到了能真正满足客户需求的东西——你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很多时候,为了谋求竞争优势,企业往往与其对手针锋相对。然而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这种硬碰硬的战略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蓝海战略”就是对这种传统战略模式的创新——跳出红海,开辟获利性增长的新领域。
你的蓝海在哪里?你只要看到了蓝海就可以吗?不是,要从红海走向蓝海。即从竞争于已有的市场空间到开拓无人争抢的市场空间;从打败竞争对手到超越竞争对手;从发现已有需求到开创新需求;从在价值与成本之间权衡取舍到打破价值与成本之间的权衡取舍;从差异化或低成本中选择到实现差异化和低成本的协调。
3.构建进入壁垒的竞争策略练习 篇三
1、所谓绝对优势是指,在任何产量下,产业内的厂商总能以低于潜在进入厂商的()来经营同样的产品。
A、边际成本B、平均成本C、固定成本D、可变成本
2、在位厂商的绝对成本优势的主要来源有()
A、在位厂商控制了优良的生产技术
B、在位厂商排他性地拥有最优质的生产所需的资源
C、进入厂商得不到与在位厂商相同质量及相同成本的生产要素
D、进入厂商在筹集必要的进入资金时,与在位厂商相比可能出于不利地位
3、从结构角度将进入壁垒的成因可以归结为()
A、绝对成本优势B、规模经济C、产品差别化D、政策法规
4、从战略角度将进入壁垒的成因可以归结为()
A、价格歧视B、价格挤压C、广告策略D、社会制度
5、在网络经济下,在位厂商可以通过下述哪些方式构建战略进入壁垒()
A、采取产品或技术不兼容的策略
B、通过控制关键的设备和技术
C、通过垂直一体化
D、采取排他性手段阻止进入者的进入
E、通过操纵消费者预期
6、关于消费者预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消费者预期可以自我实现
B、厂商可以影响消费者预期
C、在产品网络规模发展的初期阶段,消费者预期起到关键作用
D、通过操纵消费者预期可以构建战略性进入壁垒
7、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拥有庞大安装基础的企业通过采取产品或技术不兼容的策略可以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
B、通过控制关键的设备和技术,可以提高进入者的成本。
C、当垂直一体化的厂商在某个市场面临竞争的威胁时,可以通过在两个市场之间的交叉补贴来打击竞争者
4.科级干部竞争上岗笔试复习题之三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
1、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A)。
A、对立统一规律B、质量互变规律C、否定之否定规律D、物质运动规律
2、市场机制是以(C)为核心的各种市场内在功能的总称。
A、供给B、需求C、价格D、分配
3、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是(C)。
A、自我鉴定B、群众意见C、客观效果D、上级看法
4、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C)。
A、是确定的B、是不确定的C、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D、先是确定的,后是不确定的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手段(B)。
A、仍存在着客观必要性B、仍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C、仍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D、基本上不再发挥作用
6、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A)。
A、价值规律B、价格规律C、竞争规律D、自然规律
7、邓小平党建理论的基础是(B)。
A、马克思列宁主义B、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C、毛泽东思想D、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二、多项选择题
1、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是(ABC)。
A、优化资源配置B、提高经济效率C、促进技术创新D、开放市场体系
2、新时期我们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是(BCD)。
A、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B、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
C、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D、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BCD)。
A、行政透明B、行政合法C、行政适当D、行政公正
三、判断题
1、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A)
2、市场失灵被喻为“看的见的手”。(B)
3、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通过法律权利来履行行政权力,使之符合“为政遵循法律,不以私意兴作”的要求。(A)
4、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A)
四、论述题
1、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社会主义时期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非对抗性的矛盾,解决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构建和谐社会;经济发展到1000美元是个关键时期,只有构建和谐社会,才能带来更快的发展;当前社会中不和谐因素决定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些不和谐因素包括:贫富差距,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人与自然的不协调,民主法制不够,城乡差别,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存在,群体事件的多发,党内腐败的影响等。
2、联系实际,谈谈如何提高领导者的影响力?
答:领导者的影响力又称领导威信,包括领导者个人的品德、才学、业绩、资历和感情等素养和水平,在其下属人员心目中所建立的形象所决定的,这是一种令其下属人员敬佩和信服的无形的精神力量,能极有效地帮助领导者增强凝聚力和号召力。
五、案例分析题(运用基本原理,结合实际予以回答)
战国时,梁国与楚国交界处设立了界亭。亭卒们在各自的地界种了西瓜,梁国的亭卒勤于管理,瓜秧长势喜人,楚亭的人则相反,瓜秧又瘦又弱,楚亭的人自觉没面子,过界扯断了他们的瓜秧。梁国的亭卒把此事告诉梁王,要以牙还牙,扯断楚国的瓜秧。梁王说:“这样太狭隘了,从今天起你们每天夜里去他们的瓜地浇水、锄草,但不要让他们知道。”梁亭的人照办了。
楚亭的人发现他们的瓜秧长势一天比一天好,仔细观察是梁亭的人每天夜里过来为他们莳弄瓜田。于是报告了楚王,楚王很感动,特备重礼,送梁王。
问题:1、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
参考答案:A、运用领导科学中的沟通协调原理。沟通协调在处理上下级关系,同级之间关系是必不可少的方法。B、梁楚两国之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虽说责任在楚国一面,但也不能采取矛盾激化的方法解决。C、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才能争取人。
2、假如你所在的部门和其他部门因公务发生冲突时,作为领导你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A、以人本管理的思想管理自己的部门,教育自己的下属,要有涵养,要高姿态。B、当责任在对方时,不要斤斤计较,要宽宏大量,多理解,多沟通,多协调,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C、作为群众和领导的区别,就在于领导沉着冷静,我们的领导就应该有这样的成府。D、当责任是由自己一方造成的,应多做自我检查,自我批评。
六、写作题
当你把手表拆开后,会发现各种齿轮都“紧紧拥抱”,正是它们的这种紧紧拥抱,才能使得手表为我们提供了精确的时间。
5.竞争法教案 篇五
第一讲 第二讲 第三讲 第四讲 竞争理论概述
竞争法基本理论
竞争法的历史演变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五讲 市场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六讲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第七讲 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八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九讲 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讲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一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二讲 不正当促销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第十三讲 专题讨论:我国市场上垄断问题分析
第十四讲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
第一讲 竞争理论概述
一、竞争的性质
(一)竞争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
(二)竞争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
二、竞争的功能
(一)激励功能:竞争促进社会技术进步
(二)分配功能:竞争调节社会供求趋于平衡
(三)选择功能:竞争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三、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二)市场体系的完备性
(三)政府干预的适度性
(四)社会保障的完备性
四、竞争理论及其发展
(一)古典自由竞争理论
这一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极力张扬自由竞争下的市场机制,认为自由竞争制度是最佳的经济调节机制,政府不应加以干预。“看不见的手”调节理论。
(二)完全竞争理论 世纪70年代后组建发展起来的完全竞争理论也被称为“价格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主要理论成果。
完全竞争理论和古典自由理论的区别分析。
(三)不完全竞争理论或垄断竞争理论
20世纪3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罗宾逊、张伯伦等人对完全竞争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不完全竞争理论或垄断竞争理论。
该理论的不足和缺憾。
(四)马克思主义竞争理论 马克思关于竞争理论的论述贯穿于他的资本与剩余价值理论之中,并采用动态的方法对资本主义的竞争作了全面的考察。
马克思运用动态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在微观经济的基础上展开对竞争的系统研究。
(五)现代竞争理论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逐渐发展并形成了现代竞争理论体系,并在各国的经济政策中得到实际运用。现代竞争理论的重要人物有熊比特、克拉克、梅森等。
现代竞争理论的共同的特征。目标、方法、内容上。
top↑
第二讲 竞争法基本理论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由反垄断、反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或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竞争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竞争法体系。
二、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一)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当市场主体追求个体利益时所选择的行为损害了竞争机制从而有违社会整体利益时, 这就为竞争法的内在价值所否定的。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不正当地追求个体利益。第二,破坏竞争机制,从而违背社会整体利益。
(二)竞争法法律关系
1.竞争法法律关系的主体
2.竞争法法律关系的客体
3.竞争法法律关系的内容
竞争法法律关系与竞争法律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
三、竞争法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的综合性
(二)主体的多样性
(三)客体的唯一性
(四)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四、竞争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
(二)竞争法的价值
1.终极目标 2.经济制度层面
3.市场层面
4.市场主体的层面
5.单个市场主体的层面
五、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原则概述
法律原则对于法律的作用主要体现。
法律原则与具体法规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1.适度自由原则 2.实质公平原则
3.整体效率优先原则
top↑
第三讲 竞争法的历史演变
一、现代竞争法的产生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
(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
(三)国际竞争立法的开始
1900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修订本,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二、竞争法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竞争法的完善
1.对法西斯力量的制约促进了反垄断立法
以德国、日本为例
2.商业竞争的全面展开促进了竞争法的精细化
(二)发展中国家对竞争法的贡献
(三)国际竞争立法日趋扩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罗马条约》。
(四)我国竞争法的建立和发展
1.我国竞争法制度的酝酿
2.我国竞争法制度的初建
1993年9月2日,在基本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国颁布了第一个竞争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一系列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现代竞争法发展的趋势
(一)竞争法的宗旨更加“公众”化
(二)竞争法调整范围更加广泛
top↑
第四讲 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一、垄断的概念与分类
(一)垄断的概念
垄断的经济学定义
垄断的法学定义
(二)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分为市场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
二、反垄断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
(二)反垄断法产生的基础
1.反垄断法的经济理论基础
2.反垄断法的社会伦理基础
3.反垄断的法哲学理论基础
三、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如何理解:1.反垄断法规制的是控制市场的行为。
2.反垄断法规制的是对市场竞争设置障碍的主体的行为。
3.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总和
(二)反垄断法的特征
1.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反垄断法实施的灵活性
3.反垄断法调整方法的多样性
四、反垄断立法的意义
反垄断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具体体现:
1.保护经济主体的自由权利
2.保护消费者权益
3.维护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
4.维护社会的政治民主
top↑
第五讲 市场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一、市场垄断的概念与分类
(一)市场垄断的概念
(二)市场垄断的分类
1.独占垄断
2. 企业结合垄断
3.持股控股
4.独家经销
5.滥用市场优势行为
二、市场垄断组织的形式
1.卡特尔
2.辛迪加
3.托拉斯
4.康采恩
三、独占及其法律规制
(一)独占垄断的概念
(二)相关市场的确定
相关市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1.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界定标准主要是划定可替代的产品,一是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代性。
二是生产者供给的可替 2.相关地理市场的界定
在确定相关地理市场上应考虑的因素有:区域间交易的障碍、产品性质、市场的不对称性
(三)市场控制地位的判定
1.独占企业的市场结构控制 2.独占企业的市场行为控制
(四)独占的法律责任
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民事赔偿的责任形式。
四、企业结合及其法律规制 1.企业结合垄断概述
企业结合是指通过企业合并、股份保有、控制人事或其他非合并形式,实现市场力量集中之目的的行为。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1.企业合并的类型 2.对企业合并的控制
(三)其他形式企业结合的法律控制
1.持有或控制股份
2.受让或承租资产
3.委托经营或共同经营
4.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或营业
(四)企业结合的法律责任
top↑
第六讲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它是政府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行政垄断的特征:
1.行政垄断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行政垄断是上述主体滥用行政权力而实施的行为
3.行政垄断的形式主要是指定交易和限制资源自由流通
4.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危害性
1.人为分割市场,扭曲市场机制
2.损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3.违反依法行政的要求,滋润了干部以权谋私的土壤
4.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能力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分析
1.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的调整
2.经济民主化程度不高
3.市场秩序法制建设缓慢
三、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及完善
一、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二、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构想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的模式和形式
松散型和法典型这两种立法模式的评价与采纳
(三)具体制度设计
(四)主管机关和实施机关
top↑
第七讲 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或通过订立协议、团体决定或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不当联合行为。
2.差别待遇。
3.排他性交易。
4.限制转售价格。
5.强制性交易。
6.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反限制竞争法
(一)反限制竞争法的概念
反限制竞争法是指各国制定的规范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
(二)反限制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主体、客体、行为后果。
三、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上或两个以上有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限制彼此之间竞争的行为。
(二)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的影响
1.直接损害未参与共谋之企业的利益
2.消费者的利益
3.妨碍竞争机制发挥功能
四、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法律上认定横向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从性质上将它的构成分解成四个要素,即从行为主体、主体之间的共同目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进行确认。
五、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形式
1.联合定价行为。
2.划分市场行为。
3.联合限制生产行为。
4.联合抵制行为。5.其他横向限制竞争行为。
(二)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从本身违法原则到合理性原则的发展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六、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一)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
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的市场主体之间以协议或其他方式,限制经营自由的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形式多样,主要包括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对待、排他性交易等行为。
(二)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维持转售价格行为
2.对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1)对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认定
(2)维持转售价格的法律责任
(3)对维持转售价格的免责的规定
一般仅对以下两种情况给予免责: ①销售商品一般为消费者日常使用品;②该商品在市场上已有同类商品竞争
七、差别对待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差别对待行为的概念
差别对待从本质上讲就是居于优势地位的卖方(或买方)就同一种商品,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或卖主)无正当理由地实行不同待遇的行为。
差别对待在生产者、经销商、和消费者三个层面上对竞争的影响。
(二)差别待遇的法律规制
八、搭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搭售行为的概念
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强行搭配销售购买方不需要或不愿意购买的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竞争行为,也称为捆绑销售。
法律禁止的搭售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对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九、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
(一)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行为的概念
所谓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拥有相对市场优势的经营者以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迫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由其指定的商品,或者从事其他有碍竞争的交易的行为。
公用企业的强制性交易与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的不同
(二)公用企业强制性交易的法律规制
十、独家交易行为
(一)独家交易的概念
所谓独家交易是指制造商与经销商在交易时相互约定在配销(供应渠道)上不与第三人从事竞争性同类产品交易的限制竞争行为。
独家交易的利弊。
(二)独家交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top↑
第八讲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仿冒行为。
2.虚假广告行为。
3.贬低和诽谤他人商誉的行为
4.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促销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目的是争夺市场优势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之行为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危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经济秩序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
1.是政府对经营者竞争行为的干预
2.调整的范围具有外延性
3.具有与其他法律的竞合性
4.保护的法益具有社会性
5.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的广泛性
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此法。”
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关系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监督
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top↑
第九讲 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仿冒行为的概念
仿冒行为,又称混淆行为或假冒行为,它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或服务的声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仿冒行为的社会危害
1.侵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2.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3.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假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2.假冒他人(法人)姓名权的行为。
(二)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
(三)擅自使用知名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四)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四、对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对仿冒行为的认定
仿冒行为的特征:故意性、特定性、误导性。
(二)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top↑
第十讲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简称虚假广告行为)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等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宣传行为。
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危害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质量标志、经营者、制作成分、制作方法及有效期、产地、产品功能的虚假表示
(二)价格的虚假表示
(三)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四)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
(五)诋毁性广告行为
四、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从行为的主体(商业竞争者)、行为方式(虚伪不实)和行为的后果(引人误解)考察
引诱性广告和比较性广告的认定
(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top↑
第十一讲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狭义的商业秘密一般只包括工业适用的技术,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数据等技术信息;广义的商业秘密则泛指工业、商业以及其他经济事业的秘密信息。依据各国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非公知性、秘密性、管理性和经济适用性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无形资产、不完全的知识产权、特殊的知识产权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二)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四)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危害
(一)严重损害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
(三)阻碍技术进步和信息产业的发展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top↑
第十二讲 不正当促销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一、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其危害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一种促销行为。
危害:强势企业对弱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供求信息的失实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一)抽奖式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二)附赠式有奖销售
三、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商业赂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二)商业赂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商业赂贿行为的主体包括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在内的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排斥商业竞争为目的3.商业赂贿是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行为
4.商业赂贿行为具有违法性
五、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商业回扣
(二)佣金
六、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
1、扭曲了公平竞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国家税收受到影响,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
3、使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通行无阻 4.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七、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达到控制和垄断市场的目的,采取阶段性暂行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排挤同行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律特征:
1.不正当销售行为是一种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2.不正当低价的销售是不正常的削价行为
3.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滥用优势的行为
二、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危害性
误导市场供求信息,妨碍市场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威胁同业竞争者的生存和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规制 四种情形是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九、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top↑
第十三讲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消费者包括生产消费者和生活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说的消费者是指个人生活消费者。
基本法律特征: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客体包括商品和服务、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者,、消费方式表现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二、消费者运动与公平竞争秩序
(一)竞争对消费者的影响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家保护原则
(二)社会保护原则
(三)适度保护原则
五、保障消费者权利有利于公平竞争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述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三)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1.消费者权利的保障
(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规定消费者组织的职能
(3)规定政府在消费者保护中的义务和职责
2.消费者权利的实现
(1)直接求偿制度
(2)惩罚性赔偿制度
(3)社会公益诉讼制
top↑
第十四讲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产品质量、产品缺陷
产品的定义、产品质量的定义、产品缺陷的定义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概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依法定的行政权力,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的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的三种形式: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
五、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和分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三)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与分工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三)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五)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七、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
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演变
2.欧共体及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3.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建立与发展
(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类型
6.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篇六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实施对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垄断性行业的强制交易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重点打击,而且一些行政垄断的行为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抑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成为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具雏形,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出现,导致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不能完全适应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十几年来,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渐突出,如行为主体范围过窄,对新型不正当行为难以规制,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因此,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系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竞争不断引入,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不足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行为主体范围过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组织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陷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矛盾,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一般性条款,使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比如,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等问题缺乏调控力。
3.执法主体多元且相互冲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竟合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执法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主体分别执法,尺度不一,权责不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效。
4.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给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以可乘之机。对拒绝履行法律规定义务,不提供资料或情况的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也没有设定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行政处罚的计罚标准不科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计罚标准有两种:(1)以违法所得为计算基数,(2)规定了上下限定额处罚。从当前情况来看,计算违法所得存在很多技术上的困难,对没有或违法所得难以查实的行为,处罚难度大。罚款基数以违法所得计算也起不到罚款的惩戒作用,原因是没收违法所得并非处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也不是违法的必要条件。
5.行政干预过多影响实施
行政干预主要包括:(1)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阻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实施;(2)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遍存在,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3)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手段陈旧,人员专业素质不到位,查处复杂案件难度较大。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策略
1.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一般性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不能包含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明确规定一般性条款是增强法律适用性的有效方法,能够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便于执法者在具体条款之外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
2.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已出台并实施,设立一个权威的执法机构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开放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设立公平竞争执法机构,并赋予这些执法机构较为宽泛的调查权、强制权、处罚权以及相应的准司法权,这样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可克服法律执行中的顽症——地方保护主义。
3.加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