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

2024-10-31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共5篇)

1.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 篇一

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实践

2013年04月15日16:32 来源:

综合经营已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趋势。综合经营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合,而任何金融资产均带有不同的风险与收益特征,因此综合经营本质上就是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组合。20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也走过了从混业到分业、再到综合经营的探索之路。伴随着综合化经营的步步推进,多家商业银行持有多个业务类型的金融牌照,一批“航母型”金融集团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交通银行拥有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6种金融牌照,是我国银行界最早踏上综合经营之路的。从我国银行业发展来看,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为银行业综合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外部竞争、金融脱媒、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利率市场化等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和严峻挑战,面临着客户需求多元化、综合化、个性化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深化综合经营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寻求发展新路径的现实选择。从实践来看,商业银行通过开展综合经营,改善了业务结构,实现了不同行业的盈利互补,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利差收入的依赖,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在综合经营的条件下,金融机构拥有一个覆盖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租赁等多类非银行金融业的平台,可以提供各类客户所需要的产品,能够进行较为有效的交叉营销、合作营销和成本管理,从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2.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 篇二

从“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试点”之后, 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从分业经营迈向综合经营的转型, 在我国金融行业中地位特殊的商业银行更是跃跃欲试。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尝试, 截至2012年底, 已经陆续出现了中信等7家金融控股背景下的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走金融控股模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经营绩效, 增强在国内和国际行业中的竞争力。那么经过几年的摸索发展, 7家具备金融控股背景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金控银行) 的综合经营绩效相对于没有金融控股背景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非金控银行) 是否表现出切合理论分析的优势?其他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效仿现有金控银行的经营模式进行综合经营?

1 理论分析

银行业综合经营是指银行业突破传统的业务范围, 开展保险、证券等行业的相关业务, 实现银行、保险、证券各业务的产品边界不断模糊和融合的过程。以下主要从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必然性和模式选择两个方面进行理论分析。

1.1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必然性

无论从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国内政策导向来看, 中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大方向是确定无疑的。

(1) 商业银行自身发展要求向综合经营模式转变。现阶段, 我国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银行客户流失和利差缩小。首先, 随着金融脱媒的深化, 更多居民为了追求收益更高的金融资产 (余额宝等) 而转移储蓄存款导致银行储蓄客户的流失;更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 迫使银行信贷客户遭受分流。其次,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银行息差空间进一步收窄, 银行作为融资中介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因此, 在上述外部环境因素的冲击下, 综合经营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对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整合, 拓宽经营领域, 通过多元化业务满足客户;而且会降低银行对利差的过度信赖, 增加新的利润来源, 增强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动力。

(2) 国内的经济金融政策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提供了明确的导向。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虽然还没有完全放开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经营, 但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开启了我国商业银行探索综合经营模式的大门。2002年底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为一体的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集团 (中信控股公司) 的成立加快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步伐。2005年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证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趋势, 随后由工商银行控股成立的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和交通银行控股成立的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推动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2013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两会期间表示, 要扩大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范围, 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推进银行的发展转型。无论是政策导向, 还是各大商业银行布局都表明, 综合经营已是商业银行进行转型的现实选择。

1.2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模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以德国、瑞士、英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该模式下, 银行可以全面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保险销售等业务。二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该模式下, 由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 通过并购或投资控股独立的子公司分别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

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环境和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等主客观条件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目前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较为可取的模式。首先, 宽松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为发展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营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其次, 国外先进的发展实践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借鉴;再次, 国内部分商业银行已经为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每一个硬币都有两面, 同样银行选择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向综合经营转变, 在获得金融控股公司优势的同时易受利益冲突风险、系统传染风险、不透明风险等制约。

综上, 在有效防范金融控股公司自身风险的基础上, 金控银行综合经营绩效应该优于非金控银行的综合经营绩效。

2 实证研究

2.1 样本选取

截至2011年底, 我国实质意义上的金控银行只有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等7家。本文选取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7家金控银行和深发展、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5家非金控银行2007~2011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多维面板数据因子分析。在不损失动态数据关键信息的情况下, 探讨我国金控银行与非金控银行经营绩效的动态表现。在此样本中并没有选择北京银行、宁波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 主要是因为城市商业银行相对于全国性商业银行在规模等各个方面差异较大, 不利于样本数据的整体研究。其中, 样本数据主要是根据锐思金融数据库和商业银行的各年报整理而得。

2.2 多维面板因子分析

从反映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构建指标体系, 经过夏皮罗-威尔克 (Shapiro-Wilk) 的正态性检验, 选取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成本收入比、存贷比率、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权益比率、存款增长率、贷款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和中间业务收入比13个指标。对每一年度进行因子分析, 综合因子得分结果如下:

注: (1) A=非金控银行, B=金控银行 (股份制) , C=金控银行 (国有控股) ; (2) 2010年平安集团并购深发展商业银行, 因此深发展银行2011年为金控银行。

2.3 数据分析

由于国有股份行业银行的规模普遍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规模大, 所以将金控银行分为“国有”股份制金控银行和股份制金控银行两类进行分析。

对于股份制非金控银行, 5年来的排名基本都在前6位, 其中表现最好的是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 二者除了个别年份排名落后外基本都在前3位;兴业银行的排名逐渐靠后;表现最不稳定的是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商业银行, 华夏银行一直徘徊在中位左右, 但排名差异较大;深发展商业银行除了2011年变为金控银行排在首位之外, 其余4年的排名幅度波动最大。

对于股份制金控银行, 它们的排名基本都在中位徘徊。其中表现最好的是民生银行, 除了2010年排名第8外其余基本都在4、5名;中信银行作为我国第一家金控银行经营绩效排名表现最不稳定, 排名幅度波动较大, 2007年排名11, 2008年、2009年、2010年排名比较靠前但基本稳定在4、6名;表现最稳定的是民生银行, 除了2010年第8名, 其余年份基本在4、5名。

对于“国有”金控银行, 其排名总体靠后, 与前两类商业银行相比, 综合经营绩效的表现最差, 基本从2007年至2011年都排在后几位, 除了交通银行在2007、2008年表现较外, 其余商业银行5年来经营绩效的排名没有任何改善。

2.4 结论

实证分析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 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真实的分析, 而得出的结论并不像理论分析那样乐观。2007年至2011年金控银行的综合经营绩效相对于非金控银行不仅没有表现出太多的优越性, 反而不如非金控银行的绩效表现。尽管方法与样本数据略有差异, 但结果与唐建新 (2010) 选用2005年至2007年样本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的结果相反。

3 建议

通过实证分析本文得出:金控银行综合经营绩效整体表现不佳, 其他商业银行想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应持审慎态度。

金融控股公司自身存在诸多优点的同时, 其自身的缺点也不容忽略。作为高风险的行业,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集合多种金融业务的集团, 除了各个金融业务本身的风险外, 还存在着利益冲突风险、系统传染风险等新的风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走金融控股公司的道路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模式, 而要结合自身的情况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综合经营。其次, 着重学习国际金控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再次, 加强外部监管,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减少二者对金控银行经营效率的摩擦。

本文运用的多维面板数据的因子分析方法仅仅对12家商业银行进行了综合排名, 却没有对影响银行绩效的具体因子和内部因素进行分析。以后的研究可以在本文的基础上, 选取某个商业银行对于其成为金控银行前后的每一个因子进行对比分析, 找出影响其优势发挥的具体因素, 得出切合我国实际的金融控股背景下的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

摘要:随着金融脱媒趋势逐渐增强, 利率市场化进程逐步加快, 金融国际化冲击日益加剧, 对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的商业银行来说, 综合经营是其应对这三重压力的现实选择。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实现综合经营的最佳模式。本文选取7家具有金融控股公司背景的商业银行和5家非金融控股公司背景的商业银行的财务数据作为样本, 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样本银行经营绩效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具有金融控股公司背景的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并没有表现出理论分析的优势而优于非金控银行, 其他要试图尝试这种经营模式的商业银行应该持谨慎态度。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因子分析

参考文献

[1]吴晓灵.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中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J].科学决策, 2004 (9) .

[2]赵蒲.银行系金控集团:现状和发展路径[J].新金融, 2008 (5) .

[3]程华.上市银行绩效分析的新视角[J].统计教育, 2010 (11) .

[4]孙国贸.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3 (12) .

[5]曹毅.金融控股公司整合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5.

[6]杜莉, 等.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比较及其状态比较[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 (1) .

[7]徐文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经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3.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风险管理

一、 背景

随着金融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正在发生改变,多元化、综合化经营成为新的发展方向。在2011年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同时强调,要积极引导条件充足的金融机构,在充分防范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尝试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截止2014年底,我国已有12家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10家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7家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5家商业银行参股信托公司。其中,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如工行、中行、建行等已基本实现全牌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平安、中信、光大已实现全牌照,其他中小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步伐也在加快。

传统投资组合理论认为,分散化、多元化投资可以降低主体风险,但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经营业务多元化、管理层级复杂化会增加代理成本,从而增加风险管理的难度。国外发达金融市场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演化历程,也在提醒我国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综合化经营风险问题的重要性。2015年7月1日,新版《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正式实施,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日前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里,特别提出金融风险的防控,要求加强相应的金融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强调监管的统筹协调,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适应我国实际、同时符合国际监管要求的监管规则,完成对金融机构和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习近平总书记在解读“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特别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监管的重视为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管理提供规范和指引,但商业银行不断加快综合化经营步伐,快速进入新的业务领域,新的经营模式带来的风险管理方面的挑战更应引起商业银行自身的重视。

二、 综合化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从事综合化经营,进入非银业务领域,首先将面对新业务其自身的个体风险,与传统银行业务不同,部分非银金融业务信息传递、市场反应更加迅速,风险暴露速度更加快,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带来挑战。同时,开展综合化经营,业务之间的交叉风险也不可避免,如何降低交叉风险,实现综合化经营带来的范围经济,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风险管理的需解决的难题。

1. 个体风险。商业银行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新业务领域自身的经营风险。新的业务或经营主体面临的个体风险已业务主体特有风险为主,最主要的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几个方面。以下本文就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商业银行从事综合化经营面临的个体风险。

(1)信用风险。传统意义来讲,信用风险被认为是发生违约后产生损失的风险,故而,信用风险又被称为违约风险。然而,随着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变化以及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这一定义已经难以充分反映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的性质与特点。融资租赁、信托、保险甚至证券、基金等业务均会面临信用风险,但与商业银行传统信贷等资产面临的违约风险带来直接损失不同,现代金融市场对信用风险更为敏感,信用风险、履约能力的变动会直接影响标的资产价格的变动,进而影响金融产品的估值。另外,商业银行长期从事信用业务,对信用风险尤为敏感,特别是附属机构的信用风险极易对商业银行造成较大影响,所以,商业银行金融非银领域,信用风险仍是最需引起重视的风险因素。

(2)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将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资金、货币、股票以及大宗商品等的市场价格发生不利变动,从而使银行表内或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根据不同因素带来的风险差别,我们将市场风险划分为利率市场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外汇市场风险和商品市场风险,分别代表不同来源的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产品逐步实现风险定价和市场定价,金融机构对产品定价以及对金融产品价格的预测难度加大。随着杠杆产品的不断推广,意外冲击引发金融市场的影响更加难以判断,对市场风险的预测和防范提出更高要求。

(3)操作风险。《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指引》中将操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存在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操作以及内部信息系统,包括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其中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相对于我国银行业日益严苛的操作风险管理要求,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监管机构对其操作风险的监管要求较之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则略为宽松。在2013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因光大证券的程序设计缺陷,引起上证综指、沪深300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在短时间出现大幅波动;同样也是在2013年,美国高盛集团因技术故障,向纳斯达克、芝加哥等期权交易所发送了大批错误订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对高盛及其交易对手都造成了巨额的财务损失。由此可见,金融机构操作风险不仅会对其自身带来损失,对金融市场也会造成冲击,对操作风险的管理和控制需引起重视并强化。

2. 交叉风险。商业银行集团开展综合化经营,将逐步进入证券、基金和保险等非银领域,加之之前主营的银行业务,在同一个主体的运营过程中,不同业务之间必然存在交叉,业务交叉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交叉风险,即形成混合金融风险。特别是商业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将会增加集团内部结构的复杂性,增加代理成本,导致集团内信息传递的难度加大,进而引发内部交易、利益冲突等内部治理方面的风险。

(1)内部交易。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IS)、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和保险监管国际防会(IAIS)联合发布了《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Intra-Group Transactions and Exposures Principle's),这一文件列举了十类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形式。内部交易在我国《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中的定义如下,商业银行下属机构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其下属机构的信用类业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商业银行内部交易,实际上能够通过协同效应体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但是内部交易所带来的协同效应也相应增加风险的传染性。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容易产生不当利益输送、风险延迟暴露、监管套利、风险传染和其他对银行集团稳健经营的负面影响。

(2)利益冲突。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式时,容易形成利益冲突。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同,利益冲突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主要是由于本机构与外部主体,包括客户、投资者以及监管部门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导致的外部利益冲突;另一类存在于机构的内部,由于内部部门、职员以及业务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形成内部利益冲突。外部利益冲突多以捆绑销售、误导销售、滥用客户信息甚至违背信托义务向客户抛售债券敞口等形式存在。内部利益冲突包括内部上下级之间,平行部门、以及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一般来讲,集团总部会根据集团战略为子公司配置资源和布置任务目标,有限的资源和总部的战略目标并不一定能与每个子公司业务部门相匹配,此时,银行集团与附属机构之间可能会存在利益冲突。除此之外,附属机构之间、平行的业务部门之间,业务也会存在一定的同质性,从而成为竞争对手,竞争的结果可能会使集团整体利益受损。比如,银行信贷部门与租赁类子公司可能会为信贷类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3)杠杆风险。商业银行通过综合化经营形成集团公司后,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形成很强的杠杆效应,扩大负债能力,这种杠杆的扩大,可以通过控股的形式使银行集团的规模日益庞大,以较少的资本支撑更大的资产规模,形成较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也会产生集团内部资本的重复计算问题,从而导致实际资本充足率不足,对集团经营造成威胁。财务杠杆主要通过举债注资、抵押投资以及担保投资等形式实现。但是,资本金的重复计算,可以通过集团公司向附属机构拨付资本金,或者附属机构之间相互持股实现。银行集团的这种高杠杆经营,虽然能够对其资本规模、资本效率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令控股母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降低风险抵御能力。杠杆经营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显著特征,杠杆经营的风险也是金融机构的特点,综合化经营在原有杠杆基础上继续增加杠杆比例,风险进一步扩大,银行集团杠杆经营需更加谨慎。

(4)风险传递。由于财务上的关联,集团内一个主体发生风险或危机可能会传递给其他主体,甚至影响整个集团。风险的传递可能会使风险从集团内不受监管的主体转移到受监管的主体,或出现在集团内不同金融业务部门间的相互转移,这一过程就是风险传递(Risk Contagion)。在金融市场上,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代表银行集团从事相关业务,分支机构出现风险或者危机,可能导致市场对整个集团失去信心,或引发声誉风险。由于在风险传递过程中,集团内部的各种金融业务风险具有叠加性,风险传递会大幅增加集团特别是银行面临的风险,甚至会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冲击。所以,风险传递是银行综合经营而带来的最显著问题之一。

集团内风险传递一般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资金来往。银行集团内部附属机构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类资金往来,当某一附属机构或业务主体收到冲击,发生流动性等资金问题,则有可能将风险传递到其他业务运转正常的主体,从而引发集团整体风险。二是共同客户。控股集团各主体可能拥有共同的客户对象,一旦此类客户发生违约等风险,相应风险将不可避免的在各个主体之间传染。三是担保或承诺。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或其他主体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互担保的关系,这种担保的规模和复杂城都影响风险在各机构之间的传递,进而影响集团整体风险。

三、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措施

商业银行从事综合化经营可以通过范围经济实现收入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及产品的综合化发展,有助于分散经营风险,从而降低银行集团的经营风险。然而,由于委托代理等问题的存在,综合化经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不可避免的带来新的风险点,而不同业务以及业务主体之间的相互交叉所带来的交叉风险,也是综合化经营带来的风险因素,特别是商业银行集团进入资本、衍生产品等市场后,高杠杆率、高风险的经营模式,为从事稳健运营商业银行增加经营风险。面对新的经营方式以及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从事综合化经营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1. 公司治理。首先,商业银行集团从事综合化经营,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该公司治理架构应覆盖集团母体以及各附属机构,并符合集团整体规模的要求,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同时,该公司治理架构应明晰组织架构,明确相关责任,理清报告路线,从而实现较高的透明度;其次,完善的公司治理要求建立集团内部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银行集团风险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银行集团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制定银行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和以风险偏好为核心的全面风险管理政策,而集团所有附属机构和业务部门都应涵盖在本集团的风险偏好政策以及全面风险管理政策内;最后,确保分支机构的决策自主性,银行集团甚至股东都存在可能存在短期逐利的驱动,干涉附属机构的正常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靠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决策机制来避免这种随意性,保证分支机构的经营决策独立性,在明确责任中心的基础上保护其独立性。

2. 内控制度。从事综合化经营的银行集团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的风险,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正是为了将此类风向降到最低。银行集团的内控制度,应对整个银行集团负责,而非针对母公司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内控制度能够将风险在集团内部传递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并要求集团附属机构独立稳健运营。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要求银行集团及其附属机构都应提出针对自身的原则性要求,并形成相对应的工作流程和制度,特别是具有针对性的授权责任结构、业务流程和操作制度,而以上要求都有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同时,以此为依托,保护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行使职能。

针对内部交易,银行集团和附属机构相应的关联交易应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应制定相应关联交易政策,明确风险敞口计算方法以及范围。银行集团关联企业的相应交易中,有可能存在为银行集团第三方交易提供担保支持,此类交易同样应当体现在其对关联企业的风险敞口内。内控制度要求将商业银行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必须控制整个集团的风险集中度,另外,相应的风险集中度必须有一定的内部限制,其中,信用风险的集中度尤为重要。

3. 防火墙。设置内部防火墙的目的一方面是隔断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另一方面是避免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银行集团内部各附属机构应具备独立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和风险管理等综合管理体系,以保证相应的决策和管理岗位的独立性,从而实现各机构的独立管理和独立经营,同时,内部防火墙要求各附属机构之间建立清晰的风险责任边界,完善集团内部资金流动的限额以及调整程序。银行集团包括其附属机构,应建立完善机制,以保证在业务环节中实现责任分离,避免出现前、中、后台等业务环节中出现利益冲突。业务操作中应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严格区分,明确责任主体,并保证客户对相关责任主体清晰明了,从而减轻传递的风险另外,为保护客户信息,银行集团应建立起相应的信息防火墙,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客户信息,避免信息泄露或移作他用。同时,信息防火墙的建立,有助于银行集团的附属机构建立独立的信息处理系统,提高其综合利用集团信息的能力。

最后,综合化经营下的风险管理要求集团附属机构保持高度的自主性,从而避免利益冲突和风险传递。然而,假如集团内部各个分支机构完全独立,相互隔绝信息传递,那么银行集团的综合化经营无法体现协同效应,从而难以实现范围经济,能够获取的只有纯粹的财务投资收益。因此,银行集团内部不同业务之间的信息和资金流动是必要的,银行集团应建立业务协同机制,综合配置集团内部资源,在避免利益冲突、将内部交易的风险降到最低的基础上,在集团内部和集团附属机构之间,开展产品的交叉营销,共享信息系统开发、产品研发等知识密集业务,在明确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加强集团内部的合作,通过有效的风险控制实现综合化经营的范围经济。

参考文献:

[1] 丁慧.我国银行集团内部交叉风险及其监管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学位论文,2013.

[2] 刘浩.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0.

[3] 刘孟飞,张晓岚,张超.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多元化,经营绩效与风险相关性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12,(8):59-69.

[4] 宋翰乙,刘明坤,周颖.综合化经营国际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J].金融论坛,2014,(9):005.

[5] 张箐.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战略动因,发展特点与路径选择[J].浙江金融,2015,(2):006.

4.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方式研讨论文 篇四

NO: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预定(或购买)的位于“XXXXXXX座号商铺(以下简称托管商铺),预售建筑面积平方米,今后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该商铺在一定的期限内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拥有该商铺的经营权限为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定价、以乙方名义统一出租、统一管理,形成交易市场。

二、委托期限:市场正式开业之日起贰拾周年。乙方承诺于2013年元月1日前正式开业,届时若未能正式开业,则委托期从该日期起计。

三、收益方式:

(一)委托期内第一至第三年,在此期限内市场处于培育期,甲方同意将商铺免费交于乙方管理,商铺经营收入归乙方所有,以利于市场招商,促进繁荣。

(二)委托期内第四至第十年,双方约定,乙方每年固定投资按元支付租金给甲方。乙方实际出租收入低于以上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实际出租收入超过以上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委托佣金归乙方所有。

(三)委托期内第十一至二十年,乙方根据实际租赁收入与甲方结算佣金。商铺实际租赁收入的90%归甲方所有,其余10%则作为委托佣金归乙方所有。

(四)本条第(二)所述租金均以预售建筑面积为标准,若竣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与预售建筑面积有差异的,实际支付时以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为第一联:存根(白)第二联:客户:(红)第三联:销售(蓝)

准,租金按比例进行调整。

(五)因租赁而产生的各种税费,乙方有权从甲方收益中代扣代缴。

四、委托期限内,物业管理费和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由乙方直接向使用方收取。

五、支付方式:从第四年起,租金半年一付,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凭发票

支付。

六、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对托管商铺拥有同等条件下接受托管经营管理的优先

权,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一见的,重新签订委托合同。甲方若自行经营(不得经营与市场区域规划相违背的产品),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重新订立合同。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根据合同获得收益的权利; 2.取得合法所有权的权利; 3.对所获收益依法纳税的义务;

4.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限内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的义务;

5.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经营,配合乙方对委托商铺的管理经营事宜; 6.甲方应及时办理该商铺的的交接手续。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委托期内对托管商铺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和自主经营权等经营管理权; 2.对形成的市场独立进行管理的权利;

3.根据市场情况,独立决定商铺出租价格的权利;

4.根据市场情况,独立决定区域布局产品调整的权利; 5.按期足量支付租金的义务; 6.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义务; 7.保证合同期满时,托管商铺符合政策使用后的状态的义务。

八、合同期内,如甲方将托管商铺转让、抵押,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交书面

通知,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受让权。甲方在委托期内将商铺转让、抵押或因其他原因产生商铺所有权变更给其他方的,必须保证受让方继续履

行本协议,如果由于托管商铺的所有权变更影响乙方的权利,视为甲方违约,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九、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法律文书或政府规划

改变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照常经营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三)甲方与托管商铺开发商之间最终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

卖合同被终止或解除的。即甲方事实上没有或无法取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商铺的所有权。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委托合同。甲乙双方均无权中途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若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未能履行或不能足期履行的,违约方须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本合同的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年租金额乘以根据本合同委托期限之约定未履行的期限,未满一年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十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协商不成可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证件号:乙方(签章):代表人:

5.“班级经营之道”研讨会心得 篇五

“班级经营之道”研讨会心得

雏鹰要飞向蓝天,大雁要列队迁徙,一个个平凡的例子,无不揭示着班级工作的重要性。经过为期两天的研讨与学习,也让我有了许多感触与心得:

首先,班级工作已被重视。通过学习让我深深的感觉紧迫,因为班主任工作,已被作为独立科学在研究与探讨。以南京师范大学班主任研究中心主任齐学红为首的专家团队,正在不断的进行研究。“长三角”教育联盟,每年都有班主任比赛,以“南外仙林”“随园夜话”等等为依托,不断完善班主任工作研究。提出以班级治理,管理像班级经营的转变。正如齐教授所说,当下大多数的班主任正处于“经验”阶段。而听了齐教授的讲座,让我豁然开朗,管好学生其实并不是我们想要的,为学生创造一个供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才是一个班主任的首要责任。

第二,通过学习让我明白了,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把握班级活动,创建融洽的师生关系,是作为一个合格班主任的首要前提。班级活动的开展与自身的对活动的喜爱与认同有很大关系。借袁子意老师的话“班级并不在于一味的管理,同样学校生活也不是一味的学习,如何为学生创设一个值得回忆的校园生活才是班主任首当思考的内容。”是的,只有为孩子创建了一个轻松与愉快的校园环境,自然就能做到学习事半功倍。为此,作为班主任的就应该多近距离观察孩子们需要什么,试着改变一贯的思维方式,用他们的方式去理解他们,去发现他们,去创造更贴切于他们的班级活动。

第三,班级活动有别于课堂教学。因为课堂教学受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的制约,学生必须按要求学习规定的内容,不能任意选择。而班级活动则完全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自愿参加,作为班主任的教师,就应该加以引导而不能强迫。班级活动内容也十分广泛,可以是兴趣小组,文艺活动,体育活动,演讲活动等等。形式也可以有大有小,可以小组,也可以全班,甚至全校。在整个过程中,班主任要遵循“了解人-研究人-塑造人”三个过程,最后达到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加强德育实效性的目的。

上一篇:爱玩的我小学作文下一篇:观察蜗牛优秀小学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