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共8篇)
1.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篇一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本系统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本系统工作大局,构建由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股室、站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节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 “谁分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结合,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节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决、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股室,大纠纷不出单位,疑难问题不出区,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行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下属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究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三)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解室工作,推动“大调解”规范、高效运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组织调解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调解室职能职责。
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收集掌握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向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组反映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系统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职工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大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或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2.“大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篇二
意见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署,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经牧场党委研究,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 “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牧场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形成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三)工作目标:建成覆盖牧场、村(队)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实现“小纠纷不出村(队)、大纠纷不出牧场、疑难纠纷牧场解决,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乌进京上访案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牧场党委牵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围绕当前的难点和
热点问题,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党委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帮助其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二)认真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行政调解由牧场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牧场综治办牵头,牧场级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功,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帮助其解决问题。
(三)有效发挥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司法调解由吐木秀克镇司法所负责。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以调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从民事案件向其它案件延伸,从案件处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其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协议,自愿申请确认效力的,县人民法庭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
(四)完善衔接配合机制。牧场维稳办、牧场“大调解”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村、队、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
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提请牧场“大调解”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解决。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
三、强化“大调解”工作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定期听取“大调解”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牧场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各村(队)成立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地区、本单位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搭建工作平台。牧场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与综治维稳信访工作室整合,村(队)建立调解小组,每 10 户确定 1 名调解员和综治维稳信息员。各村(队)调解室由支部书记兼任,负责矛盾纠纷调解日常工作。
(三)健全组织网络。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牧场各单位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村队服务点,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党政主导、扎根群众、专职调解员、协助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和调解志愿者信息库,做到资源共享、人员共用。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落实工作保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牧场调解领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纳入牧场财政预算,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对牧场调
解领导小组实行“以奖代补”。各村(队)和单位也要落实专门的大调解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和办公场地,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制定建设,切实做到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办事。
(五)严格考核问责。牧场党委、政府把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单项目标管理。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制,牧场党委对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按进行排位考核,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实现零纠纷、零事故、零上访目标的单位给予年终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实施黄牌警告;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事件的,要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萨瓦甫齐牧场综治办
3.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篇三
2005年以来,我市按照“创新理念、理顺体制、强化措施、整合资源、规范运作、提升绩效”的总体思路,全面建立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联动、部门对接、业务培训、质量评估“四大”体系,有力地提升了大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市“加强大调解联动体系建设,规范市乡调处中心运作”的经验,在国家、省市媒体作了多次报道。青岛、济宁、扬州、淮安、宜兴、大丰等市、区相继到我市观摩学习。我市调解中心被表彰为省“防激化”先进集体、市“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市“平安创建”先进集体。
一、我市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主要情况
1、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大调解机制建设取得成效。一是建立组织机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大调解机制建设,2004年,就成立了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同时,下发了《关于建立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的意见》。2005年,正式建立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2006年,市委进一步理顺市调解中心管理体制,明确调解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主任一名,任司法局副局长,负责调解中心的日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他部门设专职调解员,负责调解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市委组织部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了9名中层干部派驻中心工作,一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市调解中心负责管理和考核。二是构建工作体系。2008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了工作整体联动体系、部门对接体系、业务培训体系、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2009年,制定了乡镇大调解工作考核《意见》,大调解质量评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的做法,在泰州市推广。三是健全工作制度。坚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大调解工作的各方面,2008年,市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受理登记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办结报告制度、首问负责与定期回访制度、矛盾纠纷分流调解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调解人员回避制度、考核制度、排查调处制度、统计制度等二十项调解工作制度。四是形成工作格局。全面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界整体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市调解中心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健全了以市调解中心(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支撑,行业、专业、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工作平台,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核心的覆盖全市的调解组织网络。全市现有各级各类调解组织431个,近三年来,调解机构共组织矛盾纠纷排查22984次,受理矛盾纠纷11210件,调解成功10784件,调处成功率96.2%,防止矛盾纠纷激化956件。大量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夯实基础,做强品牌,提升大调解工作绩效。大调解机制的核心在于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行整体联动。市调解中心首先注重建立健全各级各类调解机构,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分流指派、调解处理、检查督办等工作流程,实行整体联动,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市调解中心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调度权、分流指派权、检查督办权、责任追究建议权。一是上下联动,整合市和乡镇调处力量。基层调解组织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主动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些疑难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在做好钝化、控制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加强沟通联系。市调解中心重点加强对基层调处工作的指导、督查,对基层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积极给予协调,使上下级之间形成调处合力。二是左右联动,整合部门调处力量。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对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及时调处化解,不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统一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通力调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也同样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然后移交相关部门进行调处,防止漏调失控,激化矛盾。三是整体联动,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市调解中心加强与行业协会等机构沟通联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在调解行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联动,完善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志愿者队伍和专职调解员等形式,把社会各界热心调解事业的人士组织起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从而不断壮大调解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整体联动的工作局面。
2、有效实行“无缝对接”,充分运用工作平台化解各类矛盾。我市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与相关机关的对接工作,坚持双向互动、“无缝对接”,提高调解绩效。一是专业对接。建立和完善“公调”、“诉调”、“访调”、“检调”、“纪调”等“五调对接”机制。对接过程中,实行“四统一”,规范各类对接工作,即统一行文,规范操作程序;统一受理,分级分类处理;统一模式,制作格式文书;统一建档,完善卷宗材料。确保对接流程规范,交接手续清楚,衔接环节明确。二是专门对接。扎实地推进市劳保、卫生、工商、环保、交通等部门与市调解中心的对接,将部门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融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中。在劳保部门建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先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再申请仲裁。在市卫生局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医院设立调解室,聘用专职调解员,当发生医患纠纷时,由专业调委会或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重大纠纷则邀请市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在消费者协会建立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在市环保局建立环保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时,市环保局在完成调查、处罚程序后,就污染赔偿部分委托调委会调解。在交警大队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中队设人民调解室,专门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减少群体性事件。三是专项对接。市调解中心围绕服务企业、征地拆迁、改善民生等方面,实行专项对接,将调解关口前移,主动贴近,化解矛盾纠纷,从而为企业解困、为政府解忧、为百姓解难。各种对接机制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托,构成了主体化协调联结的支架,使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从“平面”走向“立体”,由各自为战的小调解转变为统筹协调的无障碍对接“大调解”。
3、有序落实业务培训,不断提升调解队伍业务素质。我市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完整、实效的业务培训体系。一是加大业务指导。首先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专门机构,由法院和司法局、调解中心共同建立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委员会,由法院、司法及调解中心分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法院业务庭和基层法庭法官、司法局、市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业务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法律咨询、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处理疑难纠纷案件及书面释疑,研讨重大矛盾纠纷的调解技巧等。同时建立起培训师资库,组织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调解业务培训的授课员和调解业务指导员,及时对乡镇、村、社区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本着分级培训的原则,各负其责。培训形式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系统授课、专题讲座、以会代训、挂职培训、以调代训等,内容上根据调解工作需要,着重学习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法等常用法律以及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或请调解能手介绍经验,人民法院(法庭)对案例进行书面释疑,对汇总的疑难纠纷案件作出书面指导意见,对特别疑难的案件及时进行个案指导。不定期邀请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安排调解员参与庭前辅助性的工作,分批、定期选聘素质较高的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工作,参与调解,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三是严格岗位任职。各级调解机构按照素质高、业务强的要求聘用专兼职调解员,聘用的调解员必须保证“四有”,即有文件、有聘书、有桌子、有经费。凡聘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颁发上岗证,不称职的,坚决撤换。
4、有力推行绩效考评,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每年,市领导小组都要专门制定全市大调解工作绩效考评工作意见,建立“三种机制”:一是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将大调解工作列入综治、平安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日常强化督促检查,开展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乡镇调处中心每半年抽查一次,年终集中考核,考评结果作为综治考核调解类的最终意见。二是建立质量管理机制。将市、乡调处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的调处绩效列入机关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对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矛盾纠纷排查次数、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纠纷回访率、调解文书的制作以及调解卷宗的装订归档数的量化管理和质量评估。其结果与乡镇、部门年终总体考核的总分、名次直接挂钩。三是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将各级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绩效列入干部实绩档案。为激发调解工作活力,增强调解人员的责任意识,我市还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从精神与物质两方面来激励积极性,对在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委、市政府或推荐到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绩效考核的启动,成为大调解建设向深度、高度延伸拓展的新载体。
二、存在的问题
1、“大调解”资源的配置不尽合理。各调解组织之间没有形成最强合力,基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管理或相互推诿现象。
2、部分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滞后。少数矛盾多发、突发的企事业、行业性调解组织网络还留于形式。
3、专职调解人员缺乏。市、乡两级调解机构都缺乏专职调解员,大多兼职。基层调解人员的组成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参差不齐。
4、衔接细节需要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相衔接工作有规章制度机制,但在具体的衔接细节上有待进一步落实到位。
5、调解工作经费不足。两级财政部门未按上级要求将调解工作经费足额纳入预算。对调解人员的待遇落实力度不够。
三、设想和建议
1、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模式。切实加强以市调解中心为总牵头,乡镇调处中心为支撑,部门、行业、村(居)调解组织为基础的工作平台的建设,形成对全市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分级办理,限期处理”的工作运作机制,全面提升大调解机制建设水平。一是设立调解小组。在市调解中心建立征地补偿、医患、劳资、环保、土地承包、人身损害等6个专门调解小组,负责调解接待窗口转送的矛盾纠纷。小组成员由中心工作人员、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驻中心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建立专业调委会。依托相关部门和行业建立专业调委会并实际运行,专业调委会隶属于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相关的重大矛盾纠纷。市调解中心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医患纠纷调委会可设在市调解中心,由中心指导管理。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5-7人或7-9人)参与专业性调解工作,提高专业性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四是设立调解工作室。在矛盾多发或集中的部门或单位设立调解工作室,作为市调解中心派出机构,专门调解涉及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室统一挂牌为“**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驻××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聘用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
2、进一步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
按照省、市要求,市(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调委会)都要配备专职调解员(市3-5名,乡镇2-3名),村(社区)逐步配备专职调解员。“平安创建”对此都也有硬性规定,因此必须抓好专职调解员队伍的建设。一是配齐配强专职调解员。为了大调解工作从根本上求得突破,专职调解员的配备工作必须要落实。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派机关后备干部担任专职调解员,要建立首席调解员制度,从而解决调解人员兼职过多、精力不够的问题。全市至少需要聘用65名专职调解员,其中市调解中心5名、专业调委会24名、乡镇36名。聘用专职调解员的相关费用应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加强市调解中心人员选配。各成员单位应分批派员进驻中心工作,公安、法院、司法、住建、国土、卫生、城管、环保、劳保、农工办等10家单位必须派员进驻中心工作。严格按照市委2005年109号文件精神,将“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正”,善于做群众工作、有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业务专长和协调组织能力的同志选调进中心工作,原则上两年一轮换,工作与原单位脱钩,中心负责管理。对目前派驻人员重新考评,少数不适宜继续在中心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调换。坚持标准,规范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或首席调解员,尽可能将具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调解工作、群众信任的人员吸纳进调解队伍。
3、进一步提高工作保障水平。
4.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 篇四
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再思考建立“大调解”机制,整和各类调解资源和手段,充分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应对社会快速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深层次矛盾问题不断显现、人民内部矛盾呈高发态势的创新途径。作为一种实践操作,需要客观认识“大调解”机制产生的社会背景,深入研究“大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廓清一些模糊观念,避免成为“一哄而起”、“一个面孔”的应景之作。“大调解”机制是综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尝试,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告诉我们,矛盾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社会矛盾的存在极其正常,不必大惊小怪。但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又告诉我们,现时的社会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具尖锐性、复杂性,运用常规手段已无济于事,必须创新社会矛盾解决机制。而“大调解”机制正是这样背景下的产物。据我市秦淮区对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的专题调研表明,近年来,随着改革改制工作不断深化,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程度等发生了质变,呈现出“五多”特点:一是发生数量多,具有复杂性。表现在:导致矛盾纠纷的因素越来越多,涉及人员成分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触及的层次越来越深,不平等主体间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二是串联行为多,具有延展性。表现在:因同样因素或性质引发的矛盾纠纷易产生连锁反映,处置不慎易产生共鸣,从而引发群体性、区域性事件。三是重复上访多,具有反复性。一些人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反复上访,越级上访,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四是激烈方式多,具有尖锐性。为达个人目的,有些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采取过激行为,酿成严重后果,造成社会心理恐慌。五是策划预谋多,具有对抗性。随着公民组织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维权手段不断翻新。群体性、区域性矛盾纠纷往往有组织策划者和骨干,而且各人分工明确。针对这样的社会矛盾纠纷状况,过去五种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调处需要,“大调解”机制便应运而生。从事物发展的规律看,任何一种事物都有其历史存在的必然性、合理性与局限性,因此,“大调解”机制也将随着尖锐复杂社会矛盾纠纷高发态势的存在而存在。面对复杂的稳定形势,摒弃容易令人生厌的强硬行政手段,综合发挥调解的怀柔缓冲职能,避免一般的社会矛盾转化为对抗性事件,这是“大调解”机制产生和存在的又一个潜在理由。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大调解”机制。“大调解”机制的建立不等于简单地成立一个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民间调解、治安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一方面能够强化、整和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并优化社会调解资源,另一方面可以突显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司法部门依法救济的重要性。因此,“大调解”机制的运行基础不是依赖于新建一个机构,包揽各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或越厨代庖代为履行各相关部门的调解职能,而是有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网络的健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以及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网络健全能够及时获取社会矛盾纠纷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进行多层面调处,保证将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村、居解决在基层。工作触角延伸能够有效进行预防,实现调解工作的“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战略预期。但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依赖于各相关部门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现时情况下,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归属不十分明确,或归属虽明确但相关部门不能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因此“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必须依赖于有形载体,通过有形载体的运作实现“大调解”机制的功能。根据外市已有经验,结合南京实际,我市部分区县创制了“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组织协调、依托信访、司法行政为主、职能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格局,在区县及街镇两级成立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两级中心)。两级中心在功能上主要以信访局的矛盾纠纷接访、综治办司法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司法局的矛盾纠纷调处三大职能为基础,实行公安、检察、法院、综治、信访联合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政府主要部门包括涉案单位、驻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办公办事接访调处方式,全面负责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指导工作。在联合办公办事中,要特别注意法院职能的定位。法院的司法救济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关口不能随意前移。实践中,征地拆迁产生的矛盾纠纷中,法院执行人员、公安防暴人员等在征地拆迁现场的出现,是导致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升级、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刚刚发生的矛盾纠纷中就出现法院执行人员、公安防暴人员等,被广大群众认为是法院、公安与拆迁公司穿一条裤子,自己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得广大群众不再信任司法公正。因此,在联合办公办事中,法院应当牢记自身的救济职责,做好各类调解工作的指导与培训,而不应该出现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大调解”机构不能成为第二个信访局,保证其协调、高效、务实发展的关键在于是建好制度、规范运作。建立完善“大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重在资源整合,贵在部门联动,落实在制度保证。因此,必须在组建机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现“大调解”工作的组织机构网络化、工作流程规范化、调处责任明确化,避免成为第二个信访局。各区县、街镇要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切实可行、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程序完备的规章制度,既便于调解人员、当事人遵守,又利于社会监督,实现各类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要完善至少四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运行管理制度;二是协调联动制度;三是办案责任制度;四是定期排查制度。在运行管理制度上注重“五抓”:一抓立足点:把全面基础性管理作为两级调处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常抓不懈;二抓关键点:把人员管理作为兴业之本摆上突出位置;三抓集结点:把卷档管理作为规范办案程
5.关于完善大调解机制之我见 篇五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以前的人民调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时,调解力量和力度显然薄弱,不能很好的应对群体纠纷,而我市在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整治和取缔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甚至带来社会动荡。而对以上新情况,只靠调委会和民间调解显然不能应对,这就要构建大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或司法牵头实施,由民政、城建、妇联、工会、公安、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组织,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调处成功率。
二、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掌握工作主动权。当前,社会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别是河西新区的建设速度加快,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带来部分群体利益的再调整,这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因素。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所具有的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员及党、团员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尽快取得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判断,为化解矛盾提供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调解重点。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具有广泛性、多发性的特点。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应把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所关心的、社会所关注的拆迁补偿、就业安置等热点问题上。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阻挠某项工作的开展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调解中心在调解这类矛盾时,要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想法,详细认真地解答有关政策、规定,真心实意帮助确有困难的群众解决困难,但对个别无理起哄,不满现行政策,组织煽动的幕后策划者,则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必要时,对其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以防事态扩大,对已经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兑现优惠政策,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稳定群众情绪,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时期的大调解工作,要认真、细致、深入、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调解中心的工作要有~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以免由于群体上访给工作、生产、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6.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篇六
关于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我市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加快生态林业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现就建立和完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是发展现代林业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生态林业的目标要求,是促进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现代林业发展的基础,将分散的、小区块的林地、林木向懂经营、善管理的市场主体流转,能有效促进林业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林业规模化经营水平的提高,增强市场竞争力。把林业生产力从零散的、传统的和粗放的山区经济中解放出来,有利于山区人口向中心村、城镇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林农转产转业,获得更多的就业渠道和机会,实现增收致富。林地、林木流转可以集聚更多的社会力量投入林业,有利于林地面积的扩展、林分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管理方式的转变,形成多层次、全方位、更加完备的现代科学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稳定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的基本经营制度,围绕构建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森林文化体系,创新林业经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促使林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盘活林地资产,最大限度地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确保生态安全,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不得造成森林资源的人为毁坏。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林地、林木的流转形式不强求一律,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尊重市场规律,尊重林农意愿。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必须充分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优先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三是坚持利益调节、效率优先原则。建立新的林业发展机制,优先发展高效林业,打破地域、所有制界限,建立起多形式、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社会要素向林业集聚,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四是坚持集体和个人权益相统一原则。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森林经营活动规范、有序、科学开展,切实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有序开展林地、林木流转
(四)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在二轮承包50年的基础上,顺延2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农户愿意流转的,也可以流转,流转期限可为长期。
(五)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流转后,林木的采伐开发经营,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营者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发展茶树、果树、竹类、药材、花卉等;公益林流转后,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六)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促进林地、林木资产化管理。以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事先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应会同出让方共同向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
(七)保障收益权。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收益属本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所得的收益归农户个人所有。要依法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流转后其生态补偿资金及其它收益归受让人所有。
(八)落实责任。承包经营者和流转受让人均应遵守《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要规范流转合同,明确发包方、承包方、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签订相关管护协议,明确各方在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共同落实管护责任。
四、加大林地、林木流转的扶持力度
(九)鼓励投资创办家庭林场。以发展经营林业经济产业为主的家庭林场,且经营面积在300亩以上,投入资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入贷款额年息4%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由市、县各分担50%。
(十)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按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林木流转要尽量集中连片,以地形、地类、林种等自然界线为界。为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可利用林间空地适当建造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用房,建造方案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不影响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管理用房亦可合理开发利用,并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流转面积在50~100亩(含100亩)的,管理用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8%;100亩以上~200亩(含200亩)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6%;200亩以上的,不得超过流转面积的0.5%。林地林木二次以上流转的,不论部分还是全部流转,凡已建有生产经营保护管理用房的,随同林权一起流转,不得再建;若需改造拆建的,报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根据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按有关规定及管理权限审核报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省、市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古迹范围以外的林地。
(十一)加大高山村、库区、地质灾害村移民的迁移扶持力度。高山移民或内聚外迁林农的林地、林木被流转的,除其他优惠补助政策以外,再给予林地承包权所有者每亩100元的补助,市、县各分担50%;高山自然村整村搬迁后,根据实际情况,该复垦的尽量复垦耕地,宜林则林,宜种则种;宜重新开发建设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程序有偿出让。复垦以后的资金收益和出让费,要用于高山移民补助或纳入村集体经济用于公共事业。
五、建立完善林地、林木流转服务机制
(十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认定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定森林资源评估办法,财政部门和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行业监督和管理。
(十三)做好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信贷;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推行信贷额度授信;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尽量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四)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各地要建立综合性的农业资源要素和权属关系流转服务中心,集信息发布、流转交易、权属登记和变更、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于一体,规范林地、林木等农业资源交易流转行为。要积极扶持发展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协会,发挥其在资源培育、保护、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为使林地、林木流转透明、公开、公正,林地、林木流转交易活动都要在服务中心开展。鼓励公司带基地、基地连林农的经营模式,拓宽林农进入市场渠道。
(十五)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林木采伐经营需由经营者编制经营方案,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开展商品林采伐管理试点,允许用材林权利人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改进和完善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建立起与家庭承包经营林业相适应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六、加强林地、林木流转组织领导
(十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认真编制县级林地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确保森林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要切实加强对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因势利导,扎实推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深入研究解决在推进林地、林木流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推进依法治林,切实维护林区稳定。发改、财政、金融、税收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林地、林木流转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7.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 篇七
苏政发〔2011〕130号
省政府关于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江苏发展“六个注重”最新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整体部署,现就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把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教育是培养人才、开发人力资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战略地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着力深化教育改革,不断增加教育投入,教育普及程度和办学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阶段。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提高全民整体素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迫切要求;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必然选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提升终身教育体系建设水平,努力实现人力资源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的跨越,推动教育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明确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围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大力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战略,不断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全面提升教育质量,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教育的责任。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发展终身教育,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人群的终身教育需求。
2.育人为本、促进公平。坚持以学习者为主体,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致力于培育伴随一生的社会责任感、终身学习能力和创造能力。坚持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让人民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发展成果。
3.改革创新、增强活力。以改革创新为强大动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立体现公益性、开放性、长期性的终身教育机制,不断增强终身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着眼长远,加强统筹规划,又立足当前,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增强终身教育服务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形成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人人皆学、处处能学、时时可学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公平有效维护,城乡居民受教育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率先建成教育强省。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50%以上,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11.2年,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50%以上,城乡居民社区教育活动年参与率达50%以上,学生、社会对学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教育结构更加优化。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教育布局科学合理。学前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形成从学前教育到老年教育、从学校教育到社会教育的成长成才“立交桥”。
——教育体制更具活力。重大教育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办学体制多元开放,管理体制有序高效,人才培养方式灵活多样,考试招生制度科学合理,现代学校制度加快推进,教育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扩大,教育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
——教育质量更有保障。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素质教育扎实推进。全社会形成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基本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标准体系和评价导向机制。——教育服务更富成效。教育改革发展与人口总量结构变化相协调,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与城乡功能定位布局相匹配,基本满足现代化建设的人才需要。教育在文化传承创新和科技进步创新中的地位更加突出,有效推动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省份建设。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一)高水平普及15年基础教育
1.加快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强化政府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职能,实施学前教育5年行动计划,将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以政府为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成一批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普惠性幼儿园全覆盖。城镇小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乡镇和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每个乡镇至少办1所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村级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支持发展普惠性、低收费民办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给予资助。到2015年,全省学前3年教育普及率达97%以上、省优质幼儿园比例达70%以上。创新师资队伍管理机制,研究制订学前教育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合理确定生师比,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实施0-3岁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形成多部门协同运作的社区保育教育服务机构和网络。推动专业机构教育与家庭教育有机融合,科学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2.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建立资源配置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优质学校带动或支持薄弱学校协同发展的机制,着力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公办学校学生择校现象,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率达90%以上,残疾少年儿童入学率达98%以上。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每班40人、初中每班45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可实施小班化教学。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到2015年,全省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达50%以上。建立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保障体系,改革“教”与“学”的模式,引导学校培育特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实现教育机会、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的公平。引导社会办学机构、校外活动场所、文化艺术团体和家庭,以发展少年儿童兴趣爱好、体验社会生活、参与社会实践为重点,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3.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坚持多样特色、内涵发展的办学思路,优化普通高中布局,合理确定学校办学规模及班额,积极推行小班化教学,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现代化水平,到2015年,普通高中全部达到省优质学校标准。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创新精神和适应社会能力为重点,深化课程和评价机制改革,努力造就更多创新型人才。探索学科高中、综合高中等多种办学形式,设立一批普通高中拔尖创新后备人才培养基地、一批开放性课程资源和一批课外创新教育机构。
(二)创新发展职业教育
1.健全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坚持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职业教育发展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大力推动教育与产业、学校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围绕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深入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积极创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和优质特色学校,重点建设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着力培育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创建一批国家示范专业点。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落实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事业规模、基础能力、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任务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的新期盼。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培养培训制度,积极支持企业建立高层次培训机构,加快培养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2.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人人成才、多样化成才的人才成长观,以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服务学生终身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为目标,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推进产教结合与校企一体办学,积极探索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有效途径。根据职业活动的内容、环境和过
程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做到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因材施教,着力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3.构建技能人才培养立交桥。坚持系统培养的人才培养观,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推进行业内中职与高职及职业培训机构集团化办学。深化招生改革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建立完善高职院校注册入学制度,做到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各类技能培训总量与全日制学历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积极探索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贯通、学制衔接,职业技能成果与学习成绩互认,努力实现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的对接,40%以上的职业院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
(三)大力提升高等教育办学水平
1.建设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支持“985工程”高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推进“211工程”高校建设,以实施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带动高水平大学建设。支持省部共建江苏高校和省、市共建高职院校,建立“江苏区域高校联盟”,鼓励不同类型高校错位发展、差别竞争、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培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若干重点学科群,到2015年,建成100个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具有一流创新条件的优势学科,全省高校国家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占全国总数的10%以上。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施高校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以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为目标,建立完善符合时代要求的课程体系,实施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机制,建立行业企业、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家长和中介组织多元参与的评价制度。创新人才培养体制,采取大类招生、模块化培养、自主选择的培养模式,推行主辅修制、双专业制、多项技能等级证书制,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探索形成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教学运行新模式;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社会力量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建立一批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和青年英才培养基地。实施研究生培养创新计划,建立一批“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推进学术型、应用型、复合型等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考试加分、公务员优先录用以及学费代偿等政策,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3.优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优化区域布局结构,科学合理调整高校设置,使每个省辖市至少拥有1所普通本科高校和多所高职院校,不断增强服务沿江沿海开发和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的能力。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大力扶持优势明显、特色鲜明、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学科专业。优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结构,扩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
4.增强教育服务发展的能力。紧紧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科技创新工程,推进高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大力开展基础研究、核心技术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源头作用。推动高校主动融入区域技术创新体系,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在人才结构、学科设置、研发攻关等方面提前布局,努力使高校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的助推器。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探索建设产学研合作有效载体,重点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高校与企业整合创新资源,促进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有机衔接。完善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项目推进,大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坚持德育为先。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德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发挥课程主渠道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课、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进一步完善学科育人体系,充分开发每门课程蕴含的德育资源和功能。加强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的有机结合,与学生生活和社会实践有机衔接,使德育更贴近实际、更贴近学习生活、更贴近学生的情感世界,努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2.提高学习和实践能力。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参与式、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着力培养学生学习、思考、创新的兴趣和能力,教育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做事。多形式建设各类校外实践实训基地和活动中心,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3.加强身心健康教育。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落实学生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时间,扎实开展“阳光体育”
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完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公布制度,切实增强学校、教师、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参与体育锻炼的内在动力。深入推进体育、艺术“2+1”工程,加强学生艺术社团建设,培育学生良好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不断提升学生健康素质。
4.形成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合力。强化党委、政府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支持学校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办学。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集中推出一批面向青少年的优秀精神文化产品,积极举办各类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公益活动,多形式营造全社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五)加大继续教育推进力度
1.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普通高校开展学历继续教育,鼓励中等、高等职业院校面向初高中学力劳动者开展学历或技能双提升工程。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改革考试科目和内容,体现学历继续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以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为基础,整合相关教育资源举办江苏开放大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建设开放的学习成果认证制度。建立体现继续教育特点的质量保障和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学历继续教育质量。
2.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建立以江苏开放大学为龙头、以社区大学和社区学院为骨干、以社区教育中心和居民学校为基础的社区教育体系,满足各类居民学习提高和修身益智需求。实施社区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将乡镇成人教育机构更名为乡镇社区教育中心,按有关文件要求核定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到2015年,全省70%的城区、50%的县(市)、50%的乡镇(街道)达到社区教育示范区建设标准。鼓励各地依托现有资源探索建设老年大学或养教结合的老年教育中心。扎实开展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培训,继续实施农村人才工程和现代农民教育培训工程,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提高农民就业创业水平。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外教育,开发有特色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形成要学、有学、优学、乐学的社会风尚。
3.规范发展社会培训。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依法规范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评估、资质认证,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年检、统计制度,实施社会培训机构星级管理。到2015年,全省培育一批有社会影响的品牌培训机构。
(六)着力推动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坚持把民办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积极推动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完善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制度,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公共财政资助和奖励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扶持民办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政府采取购买服务、选派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社会教育和培训任务。大力支持民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体制机制优势,全面增强办学活力,不断提升教育质量。积极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性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2.加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民办教育法律法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探索实行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健全民办教育评价办法,实行民办学校检查制度,严格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办学标准,建立民办教育风险防范机制和民办学校准入退出机制。
(七)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1.实施人才强教战略。围绕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和提供终身教育服务要求,加快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教育家、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人格学识魅力。
2.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充分发挥教师海外培训基地作用,大面积培训在职教师,及时更新广大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内容和方法,大幅度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优化教师教育布局,改革师范生招生培养制度,合理确定师范生培养规模和结构,继续免费培养幼
儿师范男教师。实行每5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扎实推进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为一批中小学特级教师成长为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具有鲜明教育风格的人民教育家创造条件。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施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造就一批职业教育专家、教学名师、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优秀教师团队。推动高校深入实施“青蓝工程”、“333工程”和“六大人才高峰计划”,着力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加强社区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教师绩效工资。
(八)进一步加强教育对外开放
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实施高层次海外引智计划,依托国家“千人计划”和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江苏特聘教授计划”,着力引进一批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杰出人才和学科团队。完善吸引海外学者来江苏从事教学和合作研究的相关政策,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校聘任外籍教师的比例。支持职业教育借鉴和引进国际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办学模式和考核标准。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引进消化吸收海外先进课程资源。
2.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扩大与境外知名大学和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推动高校间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支持创办中外合作高水平大学,合作建立高层次教育科研机构和高端科研平台。把握教育国际化战略的目标定位,着力造就一大批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外向型人才。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建设一批高度整合的国际化课程。建立对外合作项目的评估机制,促进对外合作办学高质量、规范化。加快教育“走出去”步伐,扎实推进海外孔子学院、孔子课堂建设,加强与国外友好城市政府间合作,鼓励建立教育领域内的区域和校际合作平台,支持高端学术活动,着力提升江苏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完善“茉莉花”政府奖学金制度,鼓励招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支持中小学、幼儿园招收境外人员子女就学,建立一批境外人员子女就读的国际学校。
(九)切实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
1.完善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安全可靠”的原则,大力推进省教育专网建设和升级改造,实现省、市、县、校四级教育网络高速互联互通。建设覆盖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和学校的基础数据库、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支撑系统,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实施中小学信息化设施标准化配置工程,加快提升高校、职业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2.深化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积极开发具有江苏特色的数字化课程教学资源库。加快建设基本涵盖各学科、内容丰富的智能化、互动式学习资源库,为广大学生提供优质、多样、个性化的学习服务。支持建设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
3.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全面推进高校、职业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中小学数字化教学研究服务平台,鼓励教师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方式,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建立区域性的跨学校网络教学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引导学生掌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获取知识的能力,促进学生运用信息技术丰富课内外学习和研究。加强教育物联网试点和数字化校园应用推广工作。
四、努力为加快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创造良好条件
(一)强化发展和管理教育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全局和长远,把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实施到位。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检查考核,每年对各地实施教育规划纲要、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严格教育发展问责制。健全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的制度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教育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1所学校,每年至少到所联系的学校开展1次调研活动。充分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开展教育机构对政府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检查。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实施教育规划纲要改革试点项目,加快建设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
展示范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启动实施终身教育体系示范区建设,努力形成教育改革协调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加快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招考分离、分类考试、双向选择、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着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形成统筹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教育管理体制。
(三)提升教育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优先投入、稳定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以优先投入保障优先发展。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以及全年预算执行结果都要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高于中央核定的比例,全社会教育投入增长比例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比例。分地区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继续做好教育债务化解工作,到2015年,全省高中阶段学校基本建设债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债务进一步下降。落实国家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的政策;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出资或捐资办学,扩大社会资源参与兴办教育的途径。建立省辖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经费增长考核制度和教育投入公告制度,完善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考评体系,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完善政府主导的扶困助学机制,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四)推进依法治教。加快教育法治化进程,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法制保障。根据需要制定完善学前教育、校企合作、家庭教育、终身学习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终身教育法规和制度体系。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立教育救济和校内申诉、调解制度,依法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履行兴办和管理教育的职责,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创造规范有序的终身教育环境。
8.环保局深化大调解体系工作通知 篇八
一、加强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持续开展“攻坚破难”化解行动
全面推进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研判,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涉稳突出矛盾“攻坚破难”化解行动,注重与法院、国资、司法、人社、工商部门的衔接联动,确保“攻坚破难”化解行动取得实效。(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全面推进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设
各责任单位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全面推进专业调解组织建设,研究制定矛盾纠纷专业调解组织体系、联动机制和源头防范工作措施,认真做好职能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与防范工作,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动态和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推动各责任单位的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夯实“大调解”常态基础,提高精细化管理效率
(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
各责任单位要坚持因地制宜、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联系,整合资源,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调解组织,制定“大调解”体系及其专业调解工作措施。建立专业调解组织管理档案(档案信息内容包括:专业调解组织的数量、类型和专业调解人员等)不断规范专业调解组织的`管理。(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二)规范排查调解台帐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全省矛盾纠纷信息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排查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分级分类,逐一梳理研判,理清纠纷原因,找准问题症结、评估稳定风险、制定调处方案,逐一登记,建立准确、完整的排查台帐。做到不漏排、不漏录(记)、不漏调。(牵头部门:法制科;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三)强化宣传教育
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充分运用主流媒体和各类培训,开展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理性化解纠纷,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群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牵头部门: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确定专人及时向市环保局法制科上报信息。对不按时上报或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市环保局将上报省环保厅通报批评。
1、各责任单位每季度第三周末报送本季度矛盾纠纷动态分析、排查、研判情况。
2、各县(区)环保局10月1日前报送专业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3、各责任单位10月20日前报送区域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联动机制建设等制度、办法或意见。
4、各责任单位12月1日前报送年度责任分工工作总结(四季度工作进展可同年度工作总结汇总报送)。
【关于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实施意见】推荐阅读:
人防办关于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08-13
6月关于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研究06-22
关于建立学习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07-18
关于印发《建立辖区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09-19
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若干问题07-15
关于建立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若干问题的思考10-02
建立和完善江西省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初探09-14
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诚信体系是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的有效途径07-16